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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历史文化研究:略论南北朝国家佛教政策(王文新)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4日
来源:   作者:王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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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历史文化研究:略论南北朝国家佛教政策(王文新)

   内容提要:南北朝国家佛教政策具有强烈的统一性,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了独有的管理规章和思路,为今后佛教管理和政策制度的设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经验指导。

  关键词:南北朝 佛教 政策

  作者王文新,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

  中国的佛教在南北朝时期,完全与政治结合在一起。南朝的王公大人多醉心于“若晓而昧”的义学中,使佛教经义辨析得到不断地发展。而北方当时的统治者为少数民族,具有倾向汉文化的心情,着重修行布道,对佛教理论也给与了充分发展的便利条件。同时南北朝佛教因战乱、废佛和政治动荡等原因,始终进行着密切交流,这不仅是思想的碰撞,也是佛教管理政策的交互。

  一、南北朝佛教状况概述

  (一)佛教所处的历史环境

  经历了三国两晋的天下分合的政治局面后,南北朝迎来了更剧烈的分裂和融合。这一方面表现在南北朝民族融合与国家分裂的巨大震动上,另一方面在时人思想上进行着胡汉文化的交汇和对话,中外交通因此而走向鼎盛。作为隋唐佛教的背景,南北朝佛教是继承东晋佛教而取得很大发展的时代,也是认识、研究大量汉译佛典,形成佛教诸学派的时代。因此,此阶段佛教受到各族社会统治者的保护,而获得前所未有的流变和发展。并且,佛教经义的翻译、校注,各家的师说兴起,都为佛教历史上前所未有之奇葩。

  南北朝时期的民族融合,无论从规模还是民族数量上来说,在我国历史上都是仅见的。从东汉开始,西北边缘地区的少数民族或因被中原王朝所征服,或因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纷纷向中原迁徙,其中主要有匈奴、羯、乌丸、氐、羌和鲜卑等。粗略统计,自汉至晋,内徙匈奴有五六十万人,羯族最少也有二十余万,氐族有七八十万,羌族和氐族大体相当,乌丸有二三十万,鲜卑更多,将近三百万,总数几乎达到五六百万,《晋书·文帝纪》则更说是“八百七十余万口”。

  多民族的大规模内迁势必与汉民族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从经济生产到生活方式,从政治制度到科学技术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对日后起着深远影响的思想领域,在这个历史时期出现了广泛的交流,深入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突破南北地域和政权的限制,在胡汉文化和思想间进行了全面的融合。

  (二)南北佛教之殊异

  南方佛教重视义理解析,北方佛教在关注义理的同时,更加注重佛教修行这样的宗教行为。特别是南朝没有发生过象北朝那样镇压佛教的事情,帝王多采取了保护佛教的政策,因而许多外国僧侣纷纷来到南方,开坛讲法、辩论竞技。于是各种师说、解释纷至沓来,而各家的争论依托于这种和平的环境才得以正常进行。北方由于处于少数民族的统治下,特别是少数民族对汉文化具有极大的倾向,导致汉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形成了一定的矛盾,而作为解决方式之一的佛教,就借助这样的契机得到了发展、甚至是膨胀,最终威胁到了世俗政权的存在,以致北方佛教在废佛与重兴中交替进行。

  (三)开创性的影响

  此期佛教开创了一系列具有深远影响的僧官管理制度,不仅设立了僧官的具体职位和管理权限,还与世俗行政体制比拟,组织了一套完整的管理模式。对以往形成的佛教管理模式进行了更大的冲击,对历代的传统佛教和佛教管理模式进行了重新规划,使佛教在管理上形成了系统的、成文的规章制度。

  同时,此期佛教形成的典籍制度为今后历代沿用,并且广泛流传。成为藏传佛教、南传佛教和亚洲佛教制度的蓝本,并且其中很多管理思想和管理制度成为今天佛教管理的基本内容,而沿用至今。

  二、南北朝佛教政策的基本情况

  这个时期的政教关系不是“对抗”的,因为当时教权根本没有实力与王权对抗。在中国,佛教从未在宗法一体化的社会结构之外形成独立的政治力量,与官僚政治相抗衡。由于没有独立的宗教力量,对神学的最高解释权操纵在皇权手中,皇帝代表天说话。而佛教活动只是国家事务的一个部分,其目的在于维持地上的统治秩序,佛教教义只能按照皇权的需要去构思和发展,以迎合皇权的意旨,于是宗教不仅不能成为精神上的领袖,反而沦落成为统治者驯服教化百姓的工具。皇权始终高踞于教权之上,教权也始终依附于皇权,二者关系基本保持协调,这就是中国政教关系的总体特征,也是南北佛教的基本情况。

  (一)政策的逐步建立健全

  佛教政策的建立演变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东汉中后期至西晋,二是东晋十六国,三是南北朝。第一阶段,东汉中后期至西晋。东汉时佛教的发生期,也是宗教政策的孕育期,此时的统治者还不具备用政策的眼光去看待佛教问题,佛教政策的意识非常弱,东汉政府几乎没有意识到佛教问题可能造成的后果,对于潜在的危险更没有引起注意,预先防范,等到大火已经燃起来了,才慌慌张张去灭火。东汉规定汉人不得出家为佛教徒,三国西晋一直实行这种规定,到十六国少数族统治时才打破此规定。这个规定就是相对稳定的政策条令,孕育了政策的模式。第二阶段,东晋十六国。这个时期,佛教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佛教进一步刺激了统治者对宗教问题的认识,陆续建立起一些佛教政策。南北方政府都从经济上给佛教资助,尤以北方十六国政策给佛教的资助为大,但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佛教经济政策。十六国姚秦时期,草创了僧官制度,仿照官僚体制的组织结构来管理佛教。这种做法后来传到南方,南方政府也利用僧官来推行宗教政策,管理寺院和僧尼。后世政府仿照此制,成为贯穿中国古代国家固定不变的政策。第三阶段,南北朝。此时期佛教获得迅速发展,许多事情需要方针政策加以指导解决。对此,朝廷加强关于宗教问题的讨论,这种讨论有利于统治集团对佛教事务作出决策。政府已经能够从经济、组织管理、思想文化几个方面出发,综合各种意见,考虑制定政策方针,政策条文也趋于周密细致了。

  (二)扶植加控制改造与打压削弱并用的思路

  连贯南北朝国家佛教政策的这根主线条是:扶植加控制改造。所谓扶植与控制改造的对象不包括反政府的民间“妖”教在内,凡属“左道旁门”,都在政府的消灭之列。我们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南北朝是个风云变幻、群雄割据的时代,是个充满战乱、灾荒和死亡的时代。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造成了中国佛教的大发展,这种大发展刺激了统治者的头脑,清醒了他们对佛教的认识,是他们逐步健全了宗教政策,并形成完善了扶植加控制改造的政策主线。第二、实行这条总方针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宗教对于国家统治的双重作用,以及统治者认识到这把双刃剑的作用,审时度势地扶植、利用、改造和控制宗教。不论如何,扶植加控制改造时政府一直沿用的政策方针,以这条线为经,南北朝政府编织了许多具体宗教政策。

  (三)佛教经济政策

  南北朝,产生了佛教寺院经济,寺庙既是上层僧侣传播佛教信仰的地方,又是一个个佛教经济实体,展开各种佛教经济活动的场所。于是社会上形成了三个势力强大的经济集团:南北各异的国家经济,宗法性的士族经济,以寺观为单位的宗教经济。三个经济集团间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又有矛盾冲突,这种冲突最主要表现在劳动力和土地的分食上。士族和僧侣的目的是获得更多的劳动力,以增加自己的财富,政府的目的便是防止士家豪族和寺院对劳动力的分割,从后两者手里收回已被分食的劳力。大体而论,南方佛教对于国家劳动力的侵占则是有限度的。北朝主要是佛教占有国家的许多编户齐民。南方的主要经济矛盾是土地问题,南方寺院迫切需要土地作为发展宗教经济的支撑。北方幅员辽阔,主要的经济矛盾是人力资源问题。北方的豪强大族以劳动力的多少作为扩充土地的标尺,北方的寺院经济膨胀过快,也拼命从政府手里夺走劳力、土地等经济项目。在北方,以打击佛教拉拢豪强为手段,并把宗教财产转赐给王公大臣等士族地主,鼓励他们多立军功,来支持中央政府。在南方,以争取佛教限制豪强作为策略。这样就使南朝的僧侣及其荫庇户享有不承担国家赋役的特权。许多士家大族、王公豪强失意破落后进入寺庙,有的变为高僧大德,一有机会又重振家业,再耀门庭。这应当是当时南朝士族阶层纷纷信仰佛教,成为佛教社会基础的重要原因。

  从这个角度看,士族豪强经济又往往和佛教经济联合起来对付国家经济,躲避国家经济要他们负担的责任。宗教经济是在国家培植下发展的,政府扶持宗教经济主要是赐给土地和劳动力,赏赐物大都给那些为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僧官,在寺院中培养了一批为政府服务的高僧。他们是一身而二任的,既是僧人,又是朝廷任命的僧官。政府的宗教经济政策主要通过他们去贯彻,他们的所作所为就体现了政策允许宗教经济走到哪一步。政府控制寺院经济,也体现在对这些人和财富增值的控制上,防止他们从国家手里挖走劳力和蚕食土地,必要时予以强行收回。政府的佛教经济政策还有一个内容,就是调整处理佛道二教的经济关系。寺院经济和道观经济发生利害冲突的时候,南北朝政府大多支持寺院经济,就像民事财产纠纷一样,政府也是不同宗教间经济矛盾的仲裁人,这种裁决一般以调停为原则,不可能允许彼此相互侵吞。

  (四)佛教政治政策

  政府为了加强对佛教事务的管理,设置了僧官制度,这是对佛教实施行政管理的第一条主要措施。政府通过僧官去治理佛教,正如开动庞大的官僚机器去管制整个王朝的运转一样,从本质上说,僧官制度不过是世俗行政制度的翻版,是政府将统治世俗社会的经验运用到管理佛教事务中。

  佛教徒虽然在经济上享有某些特权,但若违反国家法令,却没有法定特权保护他们逃脱刑法的网罗。佛教徒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政府都不能也不会加以忍受,佛教只准在国家的法律范围中活动。教徒除了遵守国家法律,还有种种的佛教戒条必须自觉奉守,违者遭各式处罚,直至开除教籍,交付国家法律审判。运用国家刑律和宗教戒律管束佛教徒,这是当时政府对佛教实施行政管理的第二条主要措施。

  从政策上,没有明文规定僧道徒不得干政或可以参与政治活动。从实际上看,南北朝佛教徒参与政治活动的不少,分属不同的政治集团,政府对此实行不同的政策,有的赞许,有的控制,有的镇压。南北朝历代都有禁止淫祈和左道旁门的条令公布,政府禁令主要针对两类人:一类是以巫术占卜为职业的术士,一类是“挟邪左道,不依经律”的下层僧侣。

  (五)佛教文化政策

  南北朝政府不遗余力地培植官方佛教,发扬正统的佛教思想,对民间出现的佛教异端思想,则不惜一切地加以扑灭。这是当时政府利用佛教进行思想统治的政策方针。南北朝特别是政府在利用佛教作为思想统治工具方面具有不同特征。南方政府注重佛教的思想理论的建设,力图用佛教导化民俗,为处于变幻无常的动荡世界中的人们提供精神上的支撑,使他们与政府的价值目标协调一致。南方政府强调佛教思想统治作用,不是靠大力发展佛教组织、扩充佛教徒数量来实现的,而是主张在家修行,着眼于灵魂深处正本清源,在理论上清除异端思想,这是南方政府运作佛教搞思想统治的特色。比较起来,北方政府虽然也看到了佛教教化民心的功用,但理论的建树工作做得较少,更注重形式上的修庙建像,以此来使人克念归心。北方尽管出现过几次打击佛教的运动,但主要是处于经济及政治上的考虑,对佛教思想一般还是加以利用的。佛教导化民情风俗的功能,北方政府也给予了高度重视,这和南方差不多。北方的特色主要在于少数民族统治者针对北方地区佛教与民族问题错综交叉在一起的现实,一面向先进的汉文化学习,实行汉化政策,另一面利用外来佛教思想来协调各民族的关系。逐渐使少数民族在信仰上相互认同,价值观慢慢趋于一致,最终相互同化。在北方各民族的融合过程中,佛教思想文化起了媒介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

  三、南北朝佛教的经验教训

  一、政策的摇摆性较大,尤其表现在对佛教的扶持和控制上宽严失度,造成佛教的过滥发展,带来社会问题。而一旦形成了佛教失控发展的态势,政府又采取搞运动的形式打击佛教。这种大规模打击佛教的运动既伤害了佛教徒的宗教感情,又没有解决问题,反而遗留下一些新问题,继任的政府再来落实宗教政策。

  二、用行政命令甚至是暴力手段解决政教之间矛盾,以为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北方打击佛教的运动上,或没收佛教团体的产业,或关闭佛教团体的活动场所,实行宗教迫害,甚至杀害佛教徒。这样做并未能解决政教矛盾。

  三、一把火的解决方式,打击佛教寺院,特别是寺院经济、寺院产业,减少对世俗经济的侵略和威胁,通常采用一把火的方式,将寺院的屋舍、产业,付之一炬。特别是庙宇佛像常受迫害,而后再来修复,造成国家财力的极大浪费。

  四、从经济上对佛教的投入过大,国家给予寺院免税政策和免除劳役的特权,刺激佛教队伍过分膨胀,许多人假借信教躲避徭役,造成寺院与国家、与民挣利,国家财政赋税受损、民生凋敝。

  五、帝王个人的信仰好恶对政策制定有一定的干扰,这使佛教政策带有了主观感情色彩,而未建立客观标准。而所有认识还只是停留在对具体佛教形态的认识范围内,没有抽象概括出佛教形态的本质特征,形成一套较为完整关于佛教的理论。

  六、政策的实施不太严密,有较大漏洞,使调适佛教规模的政策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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