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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慧法师:摄类学 第十三章 一与异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9日
来源:   作者:善慧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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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慧法师:摄类学 第十三章 一与异

 

  丁八 一与异(相同与相异)

  相同与相异  周遍所知法

  分二

  戊一 一 (相同)

  戊二 异(相异) 初中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类

  今初

  非各别之法  相同之性相

  非各别之法.  谓相同之性相。

  事相:如所作 声 声无常 声之所作等。

  所谓“非各别”者:如瓶 于分别心前现起者. 仅显现一法. 非有二法显现故。

  所谓“法”:是有法故. 如兔角亦是分别现起. 然其是无法. 量无所缘故,故其非是一. 亦非异故。

  若是所知,定是一或异其中一法,成为周遍也。

  己二 分类

  言诠门分四  自体性类质

  从言诠门分四:

  庚一 自体同(自返体同)

  庚二 自性同

  庚三 类同

  庚四 质同

  今初

  自体各别法  体同一等遍

  非自体各别之法. 是自体同之性相。

  即与各自异体相反之法. 现于分别心中之所表显现. 所谓“自体”者,如无常与所作二者是等遍,然于心识前所显现之无常分与所作分有所不同也,如是显现生起无常之体分,非是所作之自体,而是无常之自体,又所作之体分,是所作之自体,非是无常之自体,其是于心识上显现各有自体故,应知一切所知亦同,亦有其各自之自体故。

  如有与有. 瓶与瓶. 二者完全一致. 在心中无可显现为异者。

  凡是自体同皆是相同. 周遍成立,凡是相同亦皆是自体同。

  庚二 自性同

  自性非各别  自性同性相

  非自性各别之法,是自性同之性相。

  如 无常与事物. 所知与定有。

  瓶与瓶无常. 是自性同者. 以瓶无常是瓶之自性,于正理(合理)心前能显现生起故。

  瓶与瓶空性. 是自性同者.  以瓶空性是瓶之自性,于正理(合理)心前能显现生起故。

  又总与别皆是自性同。凡是自性同不皆是相同。

  如:瓶与瓶口是自性同. 然非是相同,以凡是相同皆是自体同也。

  庚三 类同 分二

  辛一 性相

  辛二 分类

  今初

  类门非各别

  类门中非各别之法. 是类同之性相。

  类同分质体

  辛二 分类 分二:

  壬一 质类同

  壬二 体类同

  今初

  相异有为法  同一近取生

  相异之有为法. 从各自同一近取因所生,是质类同之性相。

  如由同一泥质所造黑白两类陶罐及同一前刹那心所生心及心所。

  所谓“质类同”者,谓质类同因之法. 二种质法是相同,相同类之事物为近取因,所生质类相同,而体性(返体)不同之法。

  如瓶与瓶口. 二者是质类同,然非是自体同之法也。又如同一麦种为近取因所生大小不同之苗芽。

  凡是质类同皆是事物. 常法非有质类同也。

  此中又分:

  1、色法:近取之中. 依同一大种产生之相异物. 如:笔与笔尖。

  2、心法:自因一心中所生心王心所. 如依前第六意识,所生后念之意识及心所。

  3、不相应行:同近取因中. 产生之声之所作与声无常二者。

  所作与无常是质类同。

  所作之质即是成立无常故,无常之质亦是成立所作故。

  壬二 体类同 分二

  癸一 性相

  癸二 分类

  能于合理心  生境体类同

  分有为无为  能成与遮遣

  今初

  体类相同,能于合理心识前生起境之法者。

  如:柱之无常与瓶之无常二者. 瓶之无我与柱之无我二者。

  若是体类同则皆是相异,周遍成立。

  癸二 分类 分二

  子一 有为法之体类同

  子二 无为法之体类同 初中分三:

  (1) 色法:东方之房屋与西方之房屋。

  (2) 心法:此人之眼识与彼人之眼识。

  (3) 不相应行:白马与单匹马。

  子二 无为法之体类同

  瓶之无我与柱之无我二者。

  复次体类同中分为. 能成之体类同与遮遣之体类同。

  1、能成之体类同

  事物能令随一. 谙不谙练(熟不熟练)之有情. 对此一见即能油然生起“此乃此也”之想者. 为能成之体类同。

  色法:铃声与笛声。

  心法:缘青色之眼识与缘白色之眼识。

  不相应行:柱之无常与瓶之无常。

  2、遮遣之体类同

  但就已破所破分上所得无遮同类。

  如:人无我与法无我 瓶常之空与柱常之空。

  前者为破除有我之无遮,后者为破除彼常住之无遮。

  又声之无我与声常之空,二者虽皆是无遮,然非是体类同,以彼二者所遮类非同故,以无有缘彼二者相同之合理心故,是故,彼二者所破之体类非相同也。

  瓶之所作与柱之所作二者是体类同者,以彼二者于合理心前生起显现是相同故,而瓶所作与柱所作二者非是体类同者,以鼓腹盛水之所作与能托横梁之所作,二者于合理心前生起显现是不同故。

  庚四 质同

  质类非各别  质同遍有为

  于质类门中,非各别之法. 是质同之性相。

  性质相同之法. 周遍有为法. 不遍无为法. 如瓶与金瓶。

  又如 所作与无常 瓶与瓶之生住异灭。

  所作与无常是质同者,以所作之质,无常能成,无常之质,所作能成。

  戊二 异(相异) 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类

  相异各别法  体质类性异

  今初

  各别之法,是相异之性相。即分别心上显现各别之法。

  如常与物 所作与无常(二者是相异. 因为是各别之法. 然却是质同)。

  己二 分类 分四:

  庚一 自体异(自返体异)

  庚二 自性异

  庚三 类异

  庚四 质异

  今初

  自体各别之法者,是自体异之性相。

  事相:如色法与心法 所作与无常 所知与有。

  与事物自体各别之法,是事物自体异之性相。

  庚二 自性异

  自性各别之法,是自性异之性相。

  事相 如:甘蔗之味与色 常与物 四大种。

  与常法自性各别之法,是常法自性异之性相,如所作。

  庚三 类异 分二

  辛一 性相

  辛二 分类

  今初

  类别各别之法,是类异之性相。

  事相 如:色与心 补特伽罗无我与无为虚空。

  事物与无常 所知与有 瓶无我与瓶常之空。

  即一切返体类不相同之法。

  辛二 分类

  1、能成类异:如物与心。

  2、遣除类异:人无我与虚空。

  复次,物与无常 所知与定有 瓶无我与瓶常之空 地与水 金与银 马与牛等一切体类不同之法。

  庚四 质异

  质类门中各别之法,是质异之性相。

  如:柱瓶二 色心二

  凡是相异皆是自体异,周遍成立。

  凡是相同皆是自体同,周遍成立。

  凡是相异非皆是自性不同,以所知与定有既是相异. 又是自性同也(然非相同. 以相同即是自体同)。

  凡是自性异非皆是类不同,如金瓶铜瓶二者,是自性异,及是类同也。

  凡是自性异非皆是质类不同,如一铜质为近取因,所生铜瓶与铜盆,二者是自性异,及是质类同也。

  凡是质类同非皆是质同,如一青稞所生大小不同之二粒青稞,彼二者是质类同,然非是质同也,以彼二者自性相异故,周遍能成立者,以凡是自性同非皆是质同,而凡是质同则定是自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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