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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慧法师:摄类学 第十一章 性相与名相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9日
来源:   作者:善慧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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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慧法师:摄类学 第十一章 性相与名相

 

  丁六 性相与名相 分三

  戊一 性相

  戊二 名相

  戊三 二者皆非 初中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类

  今初:

  性相之性相  实有三法具

  初谓是性相  自事相能成

  但自法性相  非余法性相

  实有三法具足者,是性相之性相。

  性相,实有三法具足,能安立行相之因,具足能安立行相三法,此等同义。

  实有三法者

  1、是性相。

  2、自之事相上能成。

  3、但作自法名相之性相,不作他法之性相。

  如 堪为心所行境。

  堪为心所行境有法,是性相者,以是所知之性相故。

  所知之实有三法具备故。

  1、是性相者:堪为心所行境是所知之性相故。

  2、自之事相上能成者:如事物是彼之事相,故于其上能成立故, 以有自之事相――事物故。

  3、但作自法名相之性相,不作他法之性相者:以自之名相为所知, 堪为心所行境但作所知之性相,非余之性相故。

  所知之事相其性相亦有者,是堪为心所行境为所知之能表事故。

  事物有法,是所知之事相者,以是堪为心所行境为所知之能表事故。

  事物有法,以堪为心所行境为所知之能表事者,彼(事物) 是所知,且由量识决定堪为心所行境,于量识未决定之有情为所知能表事故。

  余者,事物之性相之性相亦有者,即事物之实有三法具足故。

  事物之性相之性相之性相亦有者,谓事物之性相之实有三法具足故。

  事物之事相之性相亦有者,即能作用为事物之能表事故。

  事相者:声

  声有法,彼是能作用为事物之能表事者,谓彼(声)是事物,谓由量识决定有作用,于量识未决定之有情为事物之能表事故。

  其余诸法性名相之事相,理亦同此。

  然性相本身非是性相,非实有法,而是名相,是共相也。

  又如:鼓腹能盛水之功能者,是瓶之性相;能托横梁者为柱之性相。

  己二 分类

  性相分二种  除倒识异类

  性相非性相  性相乃名相

  分二

  庚一 遣除颠倒识性相

  庚二 遣除异类性相

  今初

  此为遣除于法颠倒错乱之认知,为表诸法各自体性属性,如“定有”,对于不明其性相者,有误执凡心能执取(想像)即为存在,故执兔角,亦是为有,然定有其性相为“量所缘故”,从而遣除于存在之法,非由量所缘而能成立之分别颠倒识。

  庚二 遣除异类性相

  即排除成立名相本身异类之性相,如“不相应行”之性相为“非属色心之有为法”其限定范围于有为法内,而于中遣除不相应行之异类――色法与心法,为明不相应行之性相。

  或有将二者结合为一之性相,如现量之性相“离分别新证不欺诳之了别”此性相将遣除异类性相及遣除颠倒识性相二者结合而安立。

  “离分别”是为遣除异类――有分别,如有执现识为有分别者。

  “新证”是为遣除――已决识,如有执已决识为量者。

  “不欺诳”是为遣除――非量 如有执伺察意为量者。

  “了别” 是为遣除――非心识,如有执眼根色为量者。

  重叠轨理者

  具足实有三法者,谓性相之性相。

  具足性相之实有三法者,谓性相之性相之性相。

  又事物之实有三法具足者,谓事物性相之性相。

  事相:能作用

  能作用有法,是事物性相之性相者,以是事物之实有三法具足故,是事物之性相之性相能表事故。

  复次,事物之性相之实有三法具足者,是事物性相之性相之性相。

  事相者:事物之实有三法具足。

  事物之实有三法具足有法,彼是事物性相之性相之性相者,彼是事物之性相之实有三法具足,是事物性相之性相之能表事故;彼是事物性相之性相,谓由量识决定是事物性相之实有三法具足,于量识未决定之有情为事物之性相之能表事故。

  性名事相三者

  如 有作用是实法之性相,实法是名相,瓶是其事相。

  凡是实法之性相皆是性相,是为周遍,于实法之性相,除有作用余无建立也(实法性相唯有作用),以彼有作用是事物之性相故,然实法之性相,非是性相,而是名相,以其有自之性相故,是实有三法具足故,故知性相非是性相,性相是名相故。

  性相有法 其是名相者 以其有自之性相故 是实有三法具足故。

  余理亦同。

  附述有过之性相(性相之过失):

  如《因明七论入门显明除意暗论》:

  一、性相不遍过

  如:以具颈背肉峰等花色,为犏牛之性相。然凡具颈背肉峰等花色者,非皆是犏牛,故云性相有不周遍之过失。

  二、性相之太遍过

  如:立具头颅者,安立为犏牛之性相。然凡具头颅者,却非皆是犏牛,故云性相有太遍之过失。

  三、无有事相过

  如:以具颈背肉峰等为由,将马说为犏牛。然则马却无颈背肉峰等。

  戊二 名相

  名相之性相  假有三法具

  初谓是名相  自事相能成

  但自法名相  非余法名相

  假有三法具足者,为名相之性相。

  假有三法具足. 名相. 安立相三者同义。

  假有三法者

  1、是名相。

  2、于自之事相上能成。

  3、但作自法性相之名相,不作他法之名相。

  如所知是堪为心所行境之名相,实法是有作用之名相,作用之假有三法具足故。

  此之假有三法之理者

  1、是名相:实法是有作用之名相。

  2、于自之事相上能成:如瓶,是实法之事相。

  3、但作自法性相之名相,不作他法之名相:实法但作自法有作用之名相,不作他法之名相。

  又如 声有法,是假有三法具足者,以

  1、是名相:是耳识所闻之名相故。

  2、于自之事相上能成:如海螺声,是于事相上能成故。

  3、但作自法性相之名相,不作他法之名相:声但为自之性相"耳识所闻"之名相,不作他法之名相故。

  当知,性相自身非自身,以性相非是性相,性相是名相故。

  名相自身是自身,名相是名相故,以名相之性相有故,彼之性相若有,则与彼名相成为周遍故。

  又名相本身是名相,是假有法,然凡是名相,非皆是假有法,如瓶,柱等,虽是名相,然非假有,而是实有也。

  复次,名相之实有三法具足者,是名相之性相之性相。

  名相之假有三法具足者则无,以名相之名相无有故,何以故?

  以名相非是性相,名相是名相故。

  实有三法具足之假有三法具足者,是为实有三法具足之名相之性相。

  事相者:性相。

  性相者,是实有三法具足之名相,以实有三法具足是彼(性相)之性相故。

  凡是性相,彼之假有三法具足者,定为彼之名相之性相。周遍成立也。

  彼之假有三法具足之假有三法具足,定为彼之假有三法具足之名相之性相,周遍成立。

  余重叠之理类推应知。

  戊三 二者皆非

  性名相皆非 非性相名相

  实假有三法 不具是其相

  谓皆非性相名相二者之一

  分二

  己一 非性相

  己二 非名相

  今初

  实有三法不具者,为非性相之性相。

  凡是无我,若彼实有三法不具者,定为彼非性相之性相,周遍成立也。

  事相:瓶 瓶柱二

  瓶有法 彼实有三法不具者 虽于第二法中事相上能成,然第一与第三法不具足故。

  1、瓶非性相,乃名相也。

  2、唯作自法名相之性相,不作他法之性相,此不具足也,以自之名相无故,以瓶即是名相故。

  瓶柱二有法 彼实有三法不具者

  1、非性相故 又非性名二者之一故。

  2、自之事相非能成立故,以是瓶柱二之物无有故。

  3、亦不具者,自之名相无有故。

  非性相有法 彼是名相者 彼之性相有故 谓实有三法不具故。

  非性相之性相有者,非性相之实有三法具足故。

  事相者:实有三法不具。

  总之,事物之实有三法不具者,为事物之非性相之性相。

  事相:柱

  柱于实有三法中第二法,虽具足,然于第一与第三法不具故(其理如前)

  又堪为心所行境虽是所知之性相,然彼非是性相,以其是名相故,是所知之实有三法(即所知之性相)具足之名相(性相自身为名相)故。

  似性相 分三

  一、自质体(自质返体)不成

  如:谓黄牛是黄牛之性相。

  二、义体(义返体)成为余法

  如:谓具颈背肉峰等,为马之性相。

  三、性相于事相上无有

  如:以具颈背肉峰等为理由,将马说为黄牛。

  己二 非名相

  假有三法不具者,为非名相之性相。

  事相:瓶柱二

  凡是无我,若彼假有三法不具者,定为彼非名相,周遍成立也。

  非名相非是非名相,以其是名相故。

  非名相有法 彼是名相者 彼有自之性相故。周遍成立者,以凡是有自之性相者,定是名相故。

  假有三法不具有法 彼是性相者 是实有三法具足故。

  1、是性相:彼是性相者,是非名相之性相故。

  2、自之事相上能成者:自之事相“堪为心所行境”“有作用”“刹那”等能成立故。

  3、但作自法名相之性相,不作他法之性相者:但作自法名相"非名相"之性相,不为他法之名相故。

  复次,其假有三法不具,是为实有三法具足也,如作用之假有三法不具者,是为作用之非名相之性相也。

  事相:所知,无常,色,柱等。

  似名相 分三

  一、自体名言不成。

  二、名言成为余法。

  三、名言于事相上无有。

  总之,事物与一切相异之法,假有三法不具之假有三法具者,是假有三法不具之名相之性相。

  事相:非名相

  如是,实有三法不具之假有三法具者,是实有三法不具之名相之性相。

  事相:非性相

  又无作用者,为非事物之性相 如无为虚空

  非闻者,乃非声之性相 如色处

  余者如理应知。

  实有三法具足是实有三法具足者,以实有三法具足是彼性相之实有三法具足故。

  实有三法不具,亦是实有三法具足者,为非性相之实有三法具足故,以是非性相之性相故。

  假有三法具足是实有三法具足者,以是名相之实有三法具足故。

  假有三法不具,亦是亦是实有三法具足者,为非名相之实有三法具足故,以是非名相之性相故。

  故知,名相是名相,非名相亦是名相,以非名相有其性相故。

  凡是性相,彼之名相定是名相,周遍成立。

  如是,凡是名相,彼之性相非是性相,如 所知之性相非是性相,所知之性相是名相故,以所知之性相,有其自之性相故。

  性相是名相,非性相亦是名相,性相之性相是名相,非性相之性相亦是名相,名相之性相是名相,非名相之性相亦是名相,以彼等皆有性相故。

  实有三法具足是性相,实有三法不具亦是性相,假有三法具足是性相,假有三法不具亦是性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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