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内明>> 法相宗>>正文内容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一、破有为相有实自性等(注解)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3日
来源:   作者:韩镜清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返回目录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一、破有为相有实自性等(注解)

 

  注解

  1 “下”字,《金藏》有,余无。

  2 编按:原《疏翼》“有三”之下有“有为”二字,与下文“不重言有为”冲突,今依《大正藏》本删。

  3 编按:原《疏翼》“体”之下有“相”字,今依《大正藏》本删。

  4 智周《演秘》云:

  西域立法:出逢童女表有吉祥。又如童女齿白、唇薄、脚膝纤团,表此女人生子必善。异前相者﹝即“发黄、面青、唇黑、膝大、胫粗”﹞,生子必恶。《俱舍论光记》卷二十一有解,大同。

  5 “相”字,《金藏》误作“于”。

  6 见《俱舍》卷五。

  7 “初云”,谓初引义云。

  8 “生”谓生力。

  9 谓异相力、灭相力。

  10 谓如传说中之三人于林中见到他们的怨敌,一人牵怨敌令出,一人衰竭其力,一人损坏其性命。

  11 “法”字,《俱舍》原作“行”。

  12 《俱舍》原作“厌舍”。

  13 《俱舍论光记》卷二十一云:

  黑耳、吉祥姊妹二人常相随逐。姊名吉祥,所至之处,能为利益。妹为黑耳,由耳黑故,故以名焉,所至之处,能为衰损。愚人贪著吉祥,智者欲令厌舍,先示黑耳,既见黑耳,吉祥亦舍。

  14 愚夫类无明所盲,于行相续,执我、我所,长夜于中而生耽著。世尊为断彼执著故,显行相续体是有为及缘生性,故作是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非显诸行一刹那中具有三相。由一刹那,起等三相不可知故,非不可知应立为相。故彼契经复作是说。

  15 尽及住异,亦可了知。

  16 “别”字,《金藏》有,余无。

  17 《枢要》卷中云:

  上座部立二相。

  化地部立三相:一、刹那灭蕴:一切色、心。二、一期蕴:谓寿命,此二辨相。三、穷生死蕴:虽别有法,而非是常相。﹝见《摄论·无性释》卷二。﹞

  正量部立四相:色法一期多时生灭,心、心所法、灯焰、铃声,刹那刹那生灭,动等时长,大地经劫住。经部若顺萨婆多,故《俱舍论》第五﹝原作“四”﹞说彼意:生用未来,三相用现在﹝原文为“谓生作用在于未来。现在已生,不更生故。诸法生已正现在时,住等三相作用方起,非生用时有余三用,故虽俱有,而不相违”﹞,然是假立,非是本计。其经部师本所执相,与大乘世同﹝《俱舍论》卷五破萨婆多云“设许未来生有作用,如何成未来,应说未来相?法现在时,生用已谢,如何成现在,说现在相”﹞。

  古一切有师生在未来,现在一刹那,三相时别:初位名住,此能取果有殊胜力故﹝《顺正理论》卷十三云“住,谓别法是已生未坏诸行引自果无障胜因”﹞。异、灭不能,其力弱故。住位以后令法衰微,名为异位;异位以后令法后用无,名之为灭。若正理师,生在未来,住、异、灭三同一时有用。生,令法将有用,住,能令法取当果起。即住之时,异能令法后不及以前,弱于前故,有为法尔势力羸劣后不及前故。而或有时法增长者,由余缘至,令法生如是,非法本性。本法性劣,必衰异故,其增长时,其异体仍在,性令法劣故。灭即于住时起用,令用至后念无﹝《显宗论》卷八〈辨差别品〉第三之四云“四相起用,分位不同:谓正生时,生相起用。至已生位,住、异、灭三,同于一时各别起用。如是四相用时既别,故无一法一时即生、即住、即异、即灭过失。又正灭时,此所相法由余住相为胜因故,暂时安住能引自果。即于尔时,由余异相为胜因故,令其衰损。即于尔时,由余灭相为胜因故,令其灭坏。故三一时,无相违失。时所相法,为名安住?为名衰异?为名坏灭?由能相力、所相一时所望不同,具有三义。如何异相即于住时衰损能引自果作用?损彼作用令后果生劣于前因,是异相力。后果渐劣,由因有异。此果复由俱起异相为缘衰损,能令后果更劣于前。如是一切有为相续,刹那刹那令后后异,故前前念有异义成。此义既成,应为比量:谓见最后有差别故,前诸刹那定有差别。若尔,相续渐增长时,异相应无!不见果故。无斯过失。住相尔时由外缘助势力增强,摧伏异故”﹞。

  若经但说有二相者,古一切有师云:举初后相以略中间。生转令法有用,有用之时在现在。未来生时法未有用故,灭能令法将无用,后刹那中,正无用故。住虽有法,不及于生。异虽衰法,不及于灭。是故略住、异,但说于生、灭。

  正理师云:此显二时起用。未来起生功用,能令法入现在。现在有灭时,令法入过去。住异之用,与灭同时,时不异故,所以不说。生灭乃是有用无用之始际,不说生及住异为二相等。

  18 “嗢柁南”,梵文为“udana”;藏文为“sdom”,有“自说”、“集施”等义。四种见《瑜伽》卷四十六初,即四法印。

  19 “取”字,《金藏》无。

  20 “八不”:一异、断常、生灭、去来。“或”等八字,《金藏》无。

  21 “此”字下,《金藏》衍“此”字。

  22 “此”字,《金藏》无。

  23 《瑜伽》卷八十一原文为:

  如说诸行无常。有起尽法,生必灭故。彼寂为乐。

  24 《瑜伽》卷五十二原文为:

  今于此中,但说此相。谓于诸行中,观无常相,能起厌患、离欲、解脱,故思惟无常性相。

  25 如遍计所执性。

  26 “世”字下,《金藏》有“故”字。

  27 见《瑜伽》卷五十二。

  28 《瑜伽》原作“是故二相”。

  29 即说随观一生相住。

  30 即说随观一灭相住。

  31 见《瑜伽》卷五十二。

  32 《瑜伽》五十二原文为:

  由一切行,三世所显故。从未来世本无而生,是故世尊由未来世,于有为法说生有为相。彼既生已落谢过去,是故世尊由过去世,于有为法说灭有为相。现在世法,二相所显,谓住及异。所以者何?唯现在时有住可得,前后变异亦唯现在。是故世尊由现在世,于有为法总说住、异,为一有为相。

  33 《俱舍论》卷五云:

  诸法生已正现在时,住等三相作用方起。

  34 《瑜伽》卷五十二云:

  由有因﹝即自种子﹞故,诸行非本,自相始起说名为生。后起诸行与前差别,说名为老﹝即异﹞。即彼诸行生位暂停,说名为住。生刹那后诸行相尽,说名为灭,亦名无常。

  35 除《枢要》卷中及本论《述记》如上所举各家释经外,《大毗婆沙》卷三十八复举四家不同执:

  一、

  谓或有执诸有为相非实有体。如譬喻者彼作是说:诸有为相是不相应行蕴所摄。不相应行蕴无有实体故,诸有为相非实有体。

  《了义灯》卷七云:

  即经部本师。然通离识不离识,别在下例破。

  二、

  或复有执诸有为法皆是无为。如分别论者彼作是说:若有为相体是有为,性羸劣故,则应不能生法、住法、异法、灭法。以有为相体是无为,性强盛故,便能生法﹝印度佛教小乘中亦有无为法能生义﹞乃至灭法。

  三、

  或复有执三相是有为,灭相是无为。如法密部彼作是说:若无常相,体是有为性羸劣故,不能灭法。以是无为﹝如择灭、非择灭﹞性强盛故,复能灭法。

  《了义灯》卷七云:

  立无为者,非此所破。下无为中,方始例破。此等虽立作有为相,非不相应;以论文中标结,但破不相应故。有云:他已破竟,故此不破。今谓不尔,非他已破,今此不破,诸不相应经部已破,今复破故。或虽无为,然为能相,今破能相义,下破无为义,二假俱破,理亦无违。

  四、

  或复有执相与所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续沙门彼作是说:色法生、住、老、无常,体还是色,乃至识法生、住、老、无常,体还是识。

  《了义灯》卷七云:

  此下例破,不别破之。不尔,色、心之体即色、心故,有相符失。

  实则色、心之体,不离因缘生法,不离八识见相分外有。又《大毗婆沙论》卷三十八、三十九,〈相纳息〉第六中,广说四相当知。

  36 “此”字,《金藏》作“以”。

  37 “此”字,《金藏》有,余无。

  38 “定”字,《金藏》作“定”,余作“言”。

  39 “目”字,《金藏》、《续藏》等作“目”,余多作“因”。

  40 “外”字,《金藏》有,余无。

  41 道邑《义蕴》云:

  此因决定能成相违宗法,名决定相违,非六不定中相违决定。

  42 灵泰《抄》释文、《金藏》作“例”,余作“别”。

  43 “火”字,《金藏》作“汝大士”三字。

  44 《俱舍论》卷五原文为:

  如何大士相非异于大士?角、犎、颉、蹄、尾、牛相非异牛?又如坚等、地等界相,非异地等。远见上升,知是烟相,非异烟体。此有为相,理亦应然。虽了有为色等自性,乃至未了先无后无相续差别,仍未知彼体是有为,故非彼性即有为相,然非离彼性有生等实物。

  45 “假相”二字,《金藏》无。

  46 以下萨婆多难大乘。

  47 “假”字下,《续藏》注古本有“相”字。

  48 以下为论主答。

  49 小乘难。

  50 “无世”,《金藏》作“世无”,余作“无世”。

  51 “无”字,《续藏》注疑应为“立”。

  52 “有”字,《金藏》有,余无。

  53 “相”字,《金藏》有,余无。

  54 小乘大乘对无为法立假相与不,似有不同。如世友《品类足论》卷六〈辨摄等品〉第六之二云:

  俱生法云何?谓有为法,有生相故。俱住法云何?谓有为法,有住相故。俱灭法云何?谓有为法,有灭相故。非俱生法云何?谓无为法,无生相故。非俱住法云何?谓无为法,无住相故。非俱灭法云何?谓无为法,无灭相故。

  《大毗婆沙论》卷三十九云:

  如有为法有有为相,无为亦有无为相耶?设尔,何失?若有者,云何无为名非聚法?若无者,《品类足论》说,当云何通?如说:云何不生、不住、不灭法?谓一切无为法。答:应作是说:诸无为法,无无为相。问:若尔,《品类足》说,当云何通?答:翻对有为,故作是说。谓有为法有生住灭,无为异彼,说不生等。非谓别有不生等相。翻对有为说,大乘亦多采之。如《瑜伽》卷八十八云:

  复次,法有二种:一者、有为,二者、无为。此中有为是无常性,三有为相施设可得:一、生,二、灭,三、住异性。如是三相,依二种行流转﹝藏文作“rgyun”﹞安立:一、依生身﹝藏文作“tshe rabs”﹞展转流转,二、依刹那展转流转。

  依初流转者,谓于彼彼有情众同分中初生,名生;终没,名灭。于二中间,婴孩等位,立住异性。乃至寿住,说名为住。诸位后后转变差别,名住异性﹝藏文作“gz/an du 'gyur ba”﹞。依后流转者,谓彼诸行刹那刹那新新而生,说名为生;生刹那后不住,名灭;唯生刹那住,故名住异性﹝藏文亦作“gz/an du 'gyus ba”﹞有二:一、异性﹝藏文作“tha dad pa'i bid”﹞异性,二、转变﹝藏文作“tha dad pa'i bid”﹞异性。异性异性者,谓诸行相似相续而转。转变异性者,谓不相似相续而转。非此异性离住相外,别体可得,是故二种总摄为一,施设一相。与此相违,应知常住无为三相﹝藏文作“应知无为三相及常性”﹞。

  《大集经》卷十三﹝或昙无谶译单行本卷十八﹞云:

  又如来者,能随于如;随于如者,即随众生;随众生者,即是随顺一切诸法;随一切法,即是不出、不灭、不住;若法不出、不灭、不住,即是无为﹝即指法性﹞。是故说言无为之法有三种相:所谓无出、无灭、无住。又菩提留支译《法华优婆提舍》﹝梵文为“upadewa”,即论议义﹞卷六云:

  何相法者,谓生等三相法、不生等三相法。无为法体自法,本无差别,只翻对有为法上假相差别而表相违耳。

  55 “相”字,《金藏》有,余无。

  56 “一时”二字,《金藏》无。

  57 如《显宗论》卷八云:

  由能相力,所相一时所望不同,具有三义。

  58 《顺正理论》卷十三云:

  灭谓别法,是俱生行灭坏胜因。

  59 “背”字,《金藏》作“乖”。

  60 “之”字,《金藏》作“云”。

  61 “第五如体本有难”七字,《金藏》有。

  62 谓难问顺正理师。

  63 “第五”二字,《金藏》作“子”。

  64 “师”字,《金藏》作“师”,余作“部”。

  65 谓所共许的同类因。

  66 谓除因缘外之增上缘、所缘缘、等无间缘。

  67 “师”字,《金藏》无。

  68 “种子体本无,理应无种起”等十字,《金藏》有。“理应无种起”,灵泰《抄》牒文作“理应无起”四字。

  69 “论主亦然”,此以正理论师难。

  70 “缘”字,《了义灯》引文、《金藏》无。

  71 如:其他各种增上缘,缘外有缘。

  72 “立”字,《了义灯》引文作“立”,余作“之”。

  73 《瑜伽》卷五十一云:

  问:若一切行各各差别有生因者,何因缘故,诸行俱时不顿生耶?答:诸行虽有各别生因,然必待缘方得生起。若彼彼行生缘现前,彼彼行因生彼彼行。是故诸行虽现有因,然无俱时顿生起过。卷五十二初亦云:

  复次,是四缘中因缘一种望所生法能为生因,余三种缘望所生法当知但为方便因﹝藏文作“因之方便”﹞。是故彼彼诸行生方便缘现在前时,彼彼诸行种子便能生起彼彼诸行,无有同时顿生起义。卷三云:

  增上缘者,谓除种子余所依,如眼及助伴法﹝如作意等﹞望眼识。所余识,亦尔。又善、不善性﹝谓信等增上﹞能取爱、非爱果,如是等类,名增上缘。

  《了义灯》卷七云:

  “外缘”,即是亲种之外,外缘未合,即不能生,即缘非恒有,故即前因,何劳别说?今更设难:如我识外有,外缘不具,不顿生。大乘唯自心,不假识外,法顿起!答:所缘亲境,唯自心,不能缘外,说唯心;不无增上他有情,此外不具,非顿起。外又救云:汝种虽现有,虚疏待假缘;我法体实有,还待实外缘!若尔,即执二生﹝生及生生﹞,便为无用!

  74 “用”字,《金藏》作“用”,余作“能”。

  75 此谓顺正理师所许:所相法为三世恒有。

  76 谓还有生等相。

  77 《了义灯》卷七云:

  问:此破与前理﹝第三、二相应齐难﹞有何别?答:前以彼宗不离无为别立能相,例破有为不令别立。今以﹝彼宗﹞有为体恒有,说生等合,例彼无为体亦恒有应生等合。故二文别。

  78 灵泰《抄》云:

  汝有为法应无生等合。体恒有故。如无为。汝无为应生等合,体恒有故,如有为也。

  79 “此”字,《金藏》作“此”,余作“次”。

  ··

返回目录

欢迎投稿:lianxiwo@fjdh.cn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