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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宏:《释量论》提要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9日
来源:   作者:郑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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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宏:《释量论》提要

 

  《释量论》(梵Pram?na-V?rtika)法称著,又译为《量评释论》。法称曾三学陈那《集量论》,批判地继承了陈那的因明思想。本论是对《集量论》的注释,是颂体,一千四百五十四颂半。对《集量论》的注带有批评性质,在继承的基础上有订正和发展。陈那原书共六品(章),本论改为四品。其中成量品是根据陈那的皈敬颂扩展而来,其他三品为现量品、为自比量品和为他比量品。法称晚年对为自比量品作了注,该品本为第三品,由于法称作了注,后人把它更改为第一品。本论梵文原本仅剩残篇,西藏存有该残本并有藏译全本。汉译本是由法尊法师从藏译中转译的。

  (一)为自比量品(自义比量品)

  本品(是为自开悟,讲思维中的比量。对陈那因三相作了重要修改并提出三种正因。)第一颂为正因下定义时提出,“宗法,彼分遍,正因。此三种”。“宗法”是指因为宗中有法之法,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彼分遍”按照王森的解释,“彼”指宗,“彼分”即宗中一分能别即所立法(谓项),“因”为“所遍”,能别为“能遍”。“彼分遍”意为“凡因是所立法”。这一表述,既不同于陈那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又代替了陈那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因为从“凡因是所立法”可推出“凡非所立法不是因”。这一修改在法称的另一部提要性的著作《正理滴论》中也有反映,该论在论述似因时,讲了不满足第一相便有不成因过之后,直接讲不满足第三相有不定因过,这表明法称的第二、三相可以互推,后二相实际可以缺一,不同于陈那三相不能缺一。这一修正,不仅对佛家因明而且对正理派和胜论等派都有影响。也就在这同一颂中,“正因。此三种”并非说因有三相,而是说正因有三种:自性因、果性因、不可得因。只有这三种因,才能确立因宗不相离的普遍联系。本品还解释了为什么以因果联系中的果作为正因,而不以产生果的因作为正因,这是由于在原因产生结果的过程中可能出现障碍,这就不能确定因与果的普遍联系。法称为对因果联系的理解有其特殊的地方,果性因表明因果联系是一一对应的,不包括多因一果的情况。

  (二)成量品

  本品内容反映了法称发展量论的主要目的。是以量论贯穿佛教,与逻辑关系不大。本品详细说明了释迦牟尼本人就是“为量者”的道理,认为他是一切智者,无所不知,无所不解,是最究竟地体现了量的人,这样就把量论贯串到佛教全体中去,实现了陈那的理想。

  (三)现量品

  继承了陈那关于量只包括现量和比量的思想。陈那以“离分别”作为判定现量的标准,法称加上“无错乱”这一标准。现量亦分为五根现量、意识现量、自证现量、瑜伽现量四种。对于现量,陈那以唯识义为主,主张识外无境,因此以识中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自证为量果。法称以经部义为主,主张境在识外,因此以外境为所量,以识中所带境相为能量,以自证为量果。这是陈那、法称因明学说在认识方面的根本不同。法称的量论学说带着扬弃瑜伽学系理论里的唯心成分的意义。

  (四)为他比量品(他义比量品)

  论述真能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宗、因、喻三支的过失。在为他比量中,宗支可以省略不陈,但能立因喻不能省,省了就不能完整显示因三相。有法(宗的主项)不能拿来作为因法,如立“声常”宗,“非一切非声”即“声”不能成为因。否则就有“不成”的这失。陈那九句因中第五句不共不定因“所闻性故”仅仅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法称则认为既不满足第二相“凡因是所立法”又不满足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本品从思维与语言一致的要求出发,主张法差别相违过,与法自相相违过只是一种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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