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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与辩经文集:因明立式的二轮推论法──佛教逻辑于现代辩经上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8日
来源:   作者:林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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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与辩经文集:因明立式的二轮推论法──佛教逻辑于现代辩经上的应用

 

  林崇安(法光杂志,199期,2006)

  一、前言

  今日的科学文章几乎都是采用演绎推论法来论述,此是相当于因明「立式」的推论方式,而不是「破式」或归谬的方式。运用因明「立式」来推导时,大小前提都要正确,结论才能正确。本文结合现代的思维方式,以实例来说明如何将佛教逻辑的因明立式应用在辩经的推论上。此处的二轮推论法,是对任一命题依次(第一轮)先成立小前提,而后(第二轮)成立大前提,最后并将衍生命题同样以二轮推论依次给予成立,如此在推导上不但层次分明而且完整,对初学者甚为方便。

  二、因明立式与三段论法

  因明论式在辩经的应用中,会出现二种基本的格式。第一种相当于西方形式逻辑中的定言三段论法,第二种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假言三段论法。因明论式与逻辑虽不等同,但用来比对说明,则甚为方便。以下先解说这二种基本格式。

  (一)第一种格式的定言三段论法:

  今举因明论式中,体性相属的一例子来说明:

  「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此论式可以分解为三段论法的三个命题: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小前提:声音是所作性。

  结 论:声音是无常。

  此中共有三词:声音是「小词」,所作性是「中词」,无常是「大词」。所以,一个完整的因明论式的结构是:「小词+大词,中词故。」

  因明术语:小词=前陈=有法。大词=后陈=所立法。中词=因。结论=小词+大词=宗。

  规定:辩经过程中,当攻方(问方)提出「宗」来问时,守方(答方)只允许回答:「同意」或「为什么」。当攻方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完整论式时,守方只允许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同意」: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

  (2)「不遍」:守方认为大前提不正确。

  (3)「因不成」:守方认为小前提不正确。

  攻方接着依据守方的回答,再提出理由来成立大前提或小前提。

  (二)第二种格式的假言三段论法:

  今举因明论式中,缘生相属的例子:

  「烟山,应有火,因为有烟故。」

  这一论式,可分解为:

  大命题:若有烟,则有火。(属假言命题)

  小命题:烟山有烟。

  结  论:烟山有火。

  又,如因明论式中体性相属的例子:

  「凡所作性都是无常」,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故。

  这一论式,可分解为两个命题与一个结论:

  大命题:若「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则「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小命题: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

  结  论: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守方此时同样有三种回答:若认为大命题有误就回答「不遍」;若认为小命题有误就回答「因不成」;若认为大小命题与结论都无误就回答「同意」。此处的大命题是逻辑上的「假言命题」:若P,则Q。此处的小命题P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题,此命题要正确,结论Q才能正确。

  一般在引圣言量后,就容易形成此种假言命题。例如:

  「色蕴,应是无常,因为经上说:『色无常』故。」

  这一论式的假言三段论法为:

  大命题:若「经上说:『色无常』」,则「色蕴,应是无常。」

  小命题:经上说:「色无常。」

  结  论:色蕴,应是无常。

  在以上这些严格的规范下,攻方便一个论式接一个论式征询下去,守方则依据每一论式的正确与否,以上述中的一种小心回答。这种攻守的对辩规则,确保了因明论式的细腻推演。辩经的精神不是在输赢,而是在厘清观念,建立正确的知识。攻方是推导者,守方是检验者。犹如算数的运算,推导要细腻,检验要严格。

  三、因明立式推论法的实例

  对每一命题的成立,攻方提出理由后,守方于第一轮可以一直检验小前提,而后于第二轮一直检验大前提,最后将此中的衍生命题(以符号*标示)再给予同样的检验。以下举二实例以说明之。

  (例一)

  攻方:色蕴,应是存在吗?

  守方:为什么?

  (基本命题)

  1攻方:色蕴,应是存在,因为是无常故。

  【第一轮:由守方检验小前提】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蕴,应是无常,因为经上说:「色无常」故。

  守方:同意。

  1攻方:色蕴,应是存在,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

  说明:此处因已许=小前提已成立。

  【第二轮:由守方检验大前提】

  守方:〔凡是无常都是存在〕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存在是无常等等的整体故。

  守方:〔若存在是无常等等的整体,则凡是无常都是存在〕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整体与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衍生命题)

  *攻方:存在,应是无常等等的整体,因为与存在为一故。

  守方:同意。

  (结论)

  1攻方:色蕴,应是存在,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例二)

  有人说:凡是颜色都是红色。

  攻方:凡是颜色都是红色吗?

  守方:同意。(此处明确示出守方的主张)

  说明:接着,攻方找出诤由(有法、前陈):如,黄花的颜色、绿芽的颜色等,是颜色而不是红色。于此攻方有二基本命题要成立:(1)黄花的颜色,应是颜色;(2)黄花的颜色,应不是红色。传统上,攻方于此先提出破式:「黄花的颜色,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今则采用立式,包含上述二基本命题如下。

  0攻方:凡是颜色不都是红色,因为黄花的颜色是颜色而不是红色故。

  守方:前因不成。

  (基本命题1)

  1攻方:黄花的颜色应是颜色,因为是黄色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轮检验小前提】

  a攻方:黄花的颜色应是黄色,因为与黄花的颜色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b攻方:黄花的颜色,应是与黄花的颜色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攻方:黄花的颜色,应是黄色吗?

  守方:同意。

  1攻方:黄花的颜色,应是颜色,因为是黄色故。因已许!

  守方:(凡是黄色遍是颜色)不遍。【第二轮检验大前提】

  攻方:(凡是黄色遍是颜色)应有遍,因为*颜色是黄色等等的整体故。

  守方:(若颜色是黄色等的整体,则凡是黄色遍是颜色)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整体与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黄花的颜色应是黄色,因为与黄花的颜色为一故。因已许!

  守方:(凡是与黄花的颜色为一,遍是黄色)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说明:以上第二轮中,尚未成立的是*衍生命题,攻方接着可以用定义、引经、或收至自身为一的理由成立之:

  (衍生命题)

  1*攻方:颜色应是黄色等等的整体,因为与颜色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先检验小前提】

  攻方:颜色应与颜色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1*攻方:颜色应是黄色等等的整体,因为与颜色为一故。因已许!

  守方:(凡与颜色为一,遍是黄色等等的整体)不遍。【次检验大前提】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词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1*攻方:颜色应是黄色等等的整体,因为与颜色为一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小结命题1:以上相关的大小前提都已检验完毕)

  1攻方:黄花的颜色,应是颜色,因为是黄色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颜色不都是红色,因为黄花的颜色是颜色而不是红色故。前因已许!

  守方:后因不成。

  (基本命题2)

  〔2攻方:黄花的颜色,应不是红色,因为是黄色故。(给出立式)

  守方:因不成。【第一轮检验小前提】

  a攻方:黄花的颜色,应是黄色,因为与黄花的颜色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b攻方:黄花的颜色,应与黄花的颜色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以上第一轮可省,于基本命题1中已成立故)

  2攻方:黄花的颜色,应不是红色,因为是黄色故。因已许!

  守方:(凡是黄色遍不是红色)不遍。【第二轮检验大前提】

  攻方:(凡是黄色遍不是红色)应有遍,因为*黄色与红色是相违故。

  守方:(若黄色与红色相违,则凡是黄色遍不是红色)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衍生命题)

  2*攻方:黄色应与红色是相违,因为与黄色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先检验小前提】

  攻方:黄色应与黄色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2*攻方:黄色应与红色是相违,因为与黄色为一故。因已许!

  守方:(若与黄色为一,则与红色是相违)不遍。【次检验大前提】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定义故。

  守方:同意。

  2*攻方:黄色应与红色是相违,因为与黄色为一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小结命题2:以上相关的大小前提都已检验完毕)

  2攻方:黄花的颜色,应不是红色,因为是黄色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总结命题1与2)

  0攻方:凡是颜色不都是红色,因为黄花的颜色是颜色而不是红色故。因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一些讨论:

  (1)以上的二轮推论,原则上守方对每一命题的小前提和大前提都要仔细地检验。成立大前提时,会出现「衍生命题」,一般而言这是较为基本的命题,因此于二轮检验完后,再针对「衍生命题」给予相同而扼要的检验。

  (2)成立「衍生命题」时,应干净俐落,归结到公设或经论上。若对名词的定义已有共识,守方即答以同意,如此推演容易;如果对定义、公设有异议时,可另辟「专题」来推论之,如此双方不会偏出主题,而能问答顺畅。

  (3)守方是以检验者的角色来把关,因而对一再出现的相似命题的二轮检验,可以依据状况直接回答「同意」以省略步骤。但是若站在修行的训练立场,一再重复检验相似的命题,显现出来的是耐心、定力与智能的结合。这种对真理的不断重复熏习、不断如理思维,也是佛法的一个特色,如此才易训练出扎实的「思所成慧」。

  四、结语

  以因明立式的二轮推论法,将任一命题依次先成立小前提而后成立大前提,最后将衍生命题同样依次给予成立,如此便于推导且不会有所遗漏。每一推导的终端是立足于公设或共识上,此中包含引经据典。本文先以「色蕴应是存在」为例说明立式的二轮推论法,而后举「黄花的颜色」来否证「凡是颜色,都是红色」的案例,来说明整个推演的过程。在旧式的辩经上,守方对每一论式可以机动回答「因不成」或「不遍」,因而攻方随之而调整其立式或破式,有其灵活性,但对初学者实属不易,若用上述因明立式的二轮推论法来推导,除了简易外,过程较为细密,并检验了每一命题的大小前提而没有遗漏,符合今日科学演绎推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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