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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演法师:菩提道次第略论讲课记录 第12课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4日
来源:   作者:宏演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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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演法师:菩提道次第略论讲课记录 第12课

 

  略论·5月19日讲课记录

  宏演法师

  (二)、共同学处--关于归依三宝的共同学处有六(卷二终)

  归依三宝的共同学处有六种:

  1、随念三宝功德,数数归依

  文:"第一随念三宝功德者,如前所说内外及三宝相之差别,与彼等之功德,数数思之。"

  解:随顺思念三宝的功德,如前面说的,唯有三宝才能真正地做自利利他的事业,引导众生离苦得乐,所以三宝是世间的真实福田,是我们的归依处。

  2、随念三宝大恩而恒长时勤修供养

  文:"第二随念三宝大恩者,随自所生乐善,当知皆是三宝之恩。故当以报恩意乐而行供养。若供饮食而不间断者,则少用功力而能圆满众多资粮。于水以上者,任何受用之先,悉应至心而供养之。夏惹瓦云,非以糕之青者、叶之黄者,当择精美者供之。茶亦不宜弹指洒空而供。喻如有田肥美,当应播种时而不播种,任其荒废。于此能生现后一切利乐之胜田,四季一切时无有间断,常可播利乐之种,当以信犁耕种福田,如经所说。若不作者,殊为可惜。于殊胜田,反不如农田之见贵,此乃我辈之不智。故于三宝供养,一切时中当精进行之。如是作者,由胜妙田生长善根之力,于诸道之次第,心力渐能开广。故于闻不能持其文,思不能解其义,修于身心不能生起,心力最微之时,但依田力,是即教授口诀也。又供不拘物,唯在自之信心,若有信者,即以坛供及水与无生物供之亦得。无余财物,当如是作。倘自有物而不能舍,但云我以无福极贫穷,余可供物我悉无,则将如博朵瓦云:若以有垢螺碗,稍置草香,而云旃檀冰片之香水者,乃以盲欺明也。如普穹瓦云:我初时唯有辣味之香草供养,次有四种香甜之香和合而供,今则有紫丁香兜脂等上妙薰香可供矣。若嫌微而不供者,则一生之中终无精进之时。若先田微细,殷重引发,渐臻胜妙,如彼所行,当修学之。后彼配香每次以二十两金办之。于资具获得自在大菩萨,犹化身多忆,一一身中化百千手等,往一切刹,于诸佛所,经历多劫而行供养。则诸略有相似功德,便生喜足,而云我不求如是菩提者,是乃于法无知之漫言耳。《宝云经》云:于诸嗉怛罗中(经部)闻其所说广大供养承事,生决定后,当以殊胜增上意乐,于诸佛菩萨而迥向之。   解:这段文字稍长,但不难懂。大意是:随顺思念三宝大恩,恒修供养。思念自己随便生起任何安乐或善法,当知都是三宝的教导和加被,所以对三宝应当怀报恩想而修供养。凡饮水以上,任何受用的资具,都应该选择精美的来供养。这样做,可以用少功力,快速圆满众多的功德资粮。所以在修学佛法方面,如果不能产生相应的功效,应对三宝进行供养,依赖三宝的力量增进道业,这是修法的秘诀。在行供养时应当注意:一、供养不拘限于财物,关键在于信心。若有信心者,如果没有财物,以坛供及水或无主物供也可以。二、供养时先由微细供,认真引发供养心,逐渐达到以胜妙之物供养,并且逐步增加供养。三、听闻经中所说的行供养之法,生起决定信解之后,应该以强烈的信心在诸佛菩萨前回向。四、克服有少分相似功德便生喜足的心态,不应该说"我已有某法,不求某菩提的大福"等无知狂语。

  3、自皈依后,劝他皈依

  文:"第三随念大悲者,应以悲心安立诸余有情,各令随其所能,令受皈依。"

  解:随顺思念三宝的大悲,以大悲心方便劝化其它有情众生,使他们也归依佛教。

  4、启白三宝。

  文:"第四启白三宝者,凡所作事及有所需,皆应仰赖三宝,以行其与彼等相合之供养。而于与彼不顺之黑教等,及其他之世俗法,则不当依从,惟宜一切时中,心依三宝耳。"

  解:凡是做一切事情及有所需求,都应该依赖三宝,并且作相应的供养。与三宝事相违背如黑教,还有世俗法等,不应该依从。一切时中,应该心依止三宝。

  5、既知胜利,勤修皈依。

  文:"第五既知胜利勤修皈依,复有八聚。一入佛子数,总建立内外道之理,虽有多种,然依阿底峡及馨底巴等,则以皈依为判别,是当属于得皈依体而未舍未失者也。若尔,则最初入佛子数者,是以三宝以至诚心认为大师、正法、良伴。此心若无,则任作何种善业,皆非佛弟子也。二诸戒之本。《俱舍》注云:诸皈依者,乃进受一切律仪之门是也。(月称)《皈依七十颂》云:'近事皈依于三宝,彼是八种戒之根。'意谓以皈依而坚固涅槃之心,从此感发戒体也。三减灭诸障。《集学论》中为示皈依能净罪垢故,曾引一猪之缘起为喻。谓昔有将转生为猪之天子,由皈依故,未生猪中。颂曰:'若皈依佛佗,则不堕恶趣,舍此人身后,彼当获天身。'于法及僧,亦如是说。四集广大福。如《摄波罗密多论》云:'皈依福有色,三界器嫌小,如大海水藏,瓢所不能量。'五不堕恶趣。六人与非人不能为灾,均如前应知。七随愿皆成。随作何种如法之事,若能先于三宝供养皈依请白者,当易得成办。八速得成佛。如《狮子请问经》云:'以信断无暇。'由得闲暇,遇皈依境,入殊胜道,不久便当作佛。以念如是等胜利,须于昼三夜三而行皈依。"

  解:精勤思惟归依三宝的功德,勤修三归,有八种利益:一进入佛教徒的行列。内外道的判别,以是否受归依、是否得归依体为标准。二归依是一切戒法的根本,是进一步受持一切戒法的基础。以归依坚固涅槃之心,感发戒体。三归依能灭除各种障难。四归依能集聚大福德。五归依能不堕落恶道。六归依后,人与鬼神不能为害。七随做何事,如果能请白和供养三宝,诸如法事容易成办。八归依是成佛的基础。归依有如此众多利益,应该于昼夜六时勤修归依。

  6、守护不舍

  文:"第六守护不舍者,身命受用终须舍离,若因彼故而舍三宝者,则一切生中常为苦逼。故当立誓自决,任遇何缘,乃至失命,皆不舍离皈依。虽为戏笑,亦不说舍三宝之言也。或谓行趣何方,便当皈依何方之佛。此学处出自何经,未见其所据也。"

  解:受持归依后,就应该守护不失,一切因缘都不舍离归依。轻者如玩笑,重至宁舍身命,绝对不说"弃舍三宝"的话。如果舍离三宝,一切生中常常为烦恼痛苦所逼恼。

  文:"上述共同学处六条,出《道炬论》注释。其各别学处中,初之三条出自经藏。后之三者,则为《六支皈依》所说。违越学处遂成退失皈依之因者,谓违于虽遇命难亦不舍离三宝一条,以是正舍皈依故。又于三宝虽未作弃舍,然若妄执与三宝相背之外道大师等与三宝功德无异者,亦即违犯不说有余皈依处一条。既于皈依不能坚决信解,故亦成弃舍。除此二事,若犯余条,则但违越学处,非舍离三宝之因也。皈依者,(如是所讲皈依因、皈依境、皈依学处)是入佛法之胜门,若有非仅口头皈依之真诚心。以依止如是最胜力故,内外灾障皆不能侵。诸胜功德,易生难坏,辗转向上增长。故当如前所说,畏苦及念德门中,努力皈依,并不违越所受学处,斯为最要也。"

  解:上述六条归依的共同学处,出自《道炬论》注释。各别学处中,初三条--禁止学处出经自经藏,后三条--奉行学处出自《六支归依》。因违越学处而成退失归依的学处有二种:一违"虽遇命难亦不舍离三宝",二违"不说有余归依处",因此对这二种学会应该特别护持,不要违犯。除此二条,违犯了其他学处,不算是舍离三宝的因。   第二节 生决定信为诸善之根本--业、果的道理(卷三始)

  一、 思惟业果总相

  (一)、业果的基本概念

  1、业果决定的道理

  文:"谓诸异生及圣者,下至生于有情地狱,仅依凉风生起以上之一切适悦乐受者,悉从往昔所集善业出生。若从不善而生乐者无有是处。又下至阿罗汉身中所受热恼之苦以上,一切皆从往昔所集不善业生。谓善业生苦者,亦无是处。《宝鬘论》云:'从不善生苦,而有诸恶道,从善有乐趣,并生诸安乐。'是故诸苦乐者,非从无因,及自性大自在等不顺因生。乃从善不善之总业生总乐苦,及诸种种别苦乐,亦从种种别别二业别别而生,无有爽误也。于此不虚谬之业果能决定者,说为一切诸佛子之正见,赞为一切白法之根本也。"

  解:种豆得豆,种瓜得瓜;善业生乐果,恶业生苦果,这是总原则。从不善业而生乐受者,绝无是处;从善业而生苦受者,也绝无是处。所以不论异生、圣者、下至地狱有情,能获一刹那凉风之爽快感,非无因而至。依《俱舍论》说,地狱有情,都属恶的现受业,如果没有善的现受业,就不应获得一刹那凉爽的风。依《大藏经》说,佛说法放光,地狱有情皆得清凉,故知一刹那之凉爽,来非无因。反之,下至阿罗汉身中所受少许热恼,也由往劫所积不善的业力而生。所以苦乐之果,决定不是无因而生,也不从主宰命运的"神我"或大自在天等不相顺的因而生。印度外道,认为苦乐有自性,主张苦乐从无因而生,或主张苦乐由大自在天所造。这些皆属不顺因。苦乐无常,印度外道所立的因,堕于常见。比如说无因生,则苦应常苦,乐应常乐,世间决无此事。谓从不相顺的因而生,那么日光可生黑暗,黑暗可放光明,世间也没有这样的事。依内部的教理,则由总善恶生总乐苦,由差别善恶生差别乐苦,不相紊乱。例如布施得富饶,持戒生人天,忍辱感相好,恶业重者堕地狱,稍轻者堕饿鬼,再轻者堕旁生。就算生在人类,感贫病种种不如意事,皆由差别善恶所感,丝毫不相紊乱。对于这种真实、准确的由业生果的定理,绝不欺诳。能真实信解,即为一切善法的根本,也是一切佛子的正见。

  2、业增长广大

  文:"由小善业能生甚大乐果。又由小恶业亦能生甚大苦果。盖内因果之增长广大,迥非外因果之增长广大所可及。如《集法句》云:'虽作微小恶,后世招大怖,能有大损失,如毒入腹中。虽作小福业,后世感大乐,能成大义利,如谷实成熟。'"

  解:外因果者,如桃李等核,能生无限桃李果。内心因果的以小感大,更不相同。由小善业能产生大乐果,由小恶业也可以感生大苦果。经中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佛世时,有五百人诤讼,一比丘出面调解,又一比丘讥之,谓其行同妇人,后,讥者感得五百世妇人身。又迦叶佛时,有僧修定,厌闻沙弥诵经,詈为蛙声,后感得五百世为蛙。又色都佛时,有樵夫,自念贫贫,由于福薄,因积资购一金钱,盖于满贮净水之瓶上,持以供佛。后来感得世世生后手握金钱,用之不竭,直至释加佛时,出家亦不须乞食,人呼为金钱比丘,证阿罗汉果。   3、业不作不得

  文:"若于感受苦乐之因业未积集者,则其苦乐之果决定不生。然于佛所积聚无量资粮之果,诸受用者,虽不须集彼一切因,亦须集其一分也。"

  解:善恶业不作,则苦乐果不生,譬如播种,不先播种瓜豆,而想有果实收成,绝无是处。昔佛证道时,以福德资粮,回向未来有情,我辈众生也应该积一分善业,才能与佛回向相应。

  4、业作已不失

  文:"诸作善不作善业者,出生悦意不悦意之果。《殊胜赞》云:'彼诸婆罗门,谓福罪可换,佛说作不坏,不作则不遇。'《三味王经》亦云:'作已无不受,亦无受他作。'《戒经》云:'假使经百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

  解:凡一念嗔心,如果没有以四力对治,纵经千万亿劫,也有成熟的时候。在未熟之前,绝不自行消失。经中说,所作的业假使经过一百大劫,也不会自行消亡,遇到因缘成熟的时候,苦乐的果报一定要自己去承受。有问:业如果有住,就犯常见,答案各部不同。唯识解释,由业力习气熏染第八识,其流相续。中观自续解释,业习熏第六意识,其流相续。中观应成派解释,业力习气安立在五蕴和合的"假我"之上。以上种种,皆佛所说。这是根本问题。

  (二)、业的分类

  1、十业道

  文:"如是已知苦乐因果各各决定,及业增长广大,不作不遇,作已不失者,当先于业果之理,如何发起决定而取舍耶。总之,善行恶行运转之门,决定为三,十业道虽摄不尽三门之一切善不善业,然善不善之诸粗显重罪,世尊摄其要者,说十黑业道,若断除彼等,则大义之要,亦摄入十,故说为十白业道也。《俱舍颂》云:'于中摄粗重,善不善随类,说为十业道。'《戒经》亦云:'护语及护意,身不作诸恶,此三业道净,当得大仙道。'是故《十地经》中称赞断十不善戒律之义。《入中论》亦摄云:'诸异生类及声闻,独觉定性与菩萨,决定善及现上因,除尸罗外更无余。'如是若于一种尸罗亦不数数修防护心而防守之,而云我是大乘,此诚极为下劣。《地藏经》云:'以此十善业道,当得成佛,若人乃至存活以来,下至一善业道亦不护持,犹云我是大乘,我是求无上正等菩提者,此补特伽罗最为诡诈,说大妄语,于一切佛前欺诳世间而说断灭。如其愚蒙自作其死,必颠倒堕落。"言颠堕者,当知一切恶趣之异名也。"

  解:对于业果的基本道理决定信解以后,应该知道造作善恶业时所依托的身口意三门,也称为身口意三业,身三、口四、意三,合为十业道。十业道摄不尽身口意三门所造作的一切善恶之业,归纳起来,所造的粗重恶业,就是十恶业;为断除十恶业而修善业,就称为十善业。

  2、抉择业及果

  (1)、黑业果--十恶业

  A、正说黑业道

  1)杀业

  文:"此中杀生之事者,谓他有情。于意乐三中,想者有四,谓如于有情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想之一三不乱,二四者错乱也。于彼发起有差别者,如欲唯杀天授而起加行,若误杀祠授者,则不成根本正罪。盖于彼中须想不乱。若于加行时,有念任谁亦杀之,总发起者,则无须错乱与不错之别矣。以此理趣,于余九中,如应当知。烦恼者,三毒随一皆可。发起者,希欲杀害,加行者,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加行体性者,或器或毒或明咒等门中,随一而作。究竟者,谓以彼加行为缘,或即尔时,或于余时,死在己先也。

  解:杀生。想有四种:于有情作有情想,于有情作非有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于非有情作有情想。一三不乱想,二四错乱想。想时不乱,若错乱想而犯,不成根本。   对象--别的有情众生。

  心理状态--想:对有情作有情想;烦恼:贪瞋痴三种随起一种;动机:想杀害他。

  犯罪形式--自己动手或者教别人动手,所犯的罪相同。

  犯罪工具--器械、毒药或咒术。

  结果--在当时或事后,被杀都死在凶手之前,就成根本罪。主谋先死,不见被杀者之死,不成根本罪。受伤未死,也不成根本罪。

  俱舍略摄为三支一、想,非想误杀,不成罪性。二、不错。三、他有情自杀,不成根本罪,但有加行罪,如医误人致死,或失手误致人死,均不成根本罪。   2)盗业

  文:"不与取之事者,谓随一他所守持之物,意乐三中,想及烦恼如前,发起者,他虽未许而欲令彼物离其原处也。加行中之作者如前。加行体性者,以势劫暗盗,任何所作亦同。又或借债及受寄托,以余谄诳方便不与而取。若为自为他,或为损恼彼等而故作者,皆成不与取业。究竟者,谓生得心。又若教他或劫或盗,彼生得心,即足成罪。譬如遣使杀他,随彼死时,自虽不知,使杀者即生根本罪也。"

  解:偷盗。对象--他人所守护之物(有主物)。

  心理状况--想:某物作某物想,没有错乱;烦恼:贪瞋痴三种随起一种;动机:欲令彼物离开原处。

  作业形式--自己动手或者教别人动手,所犯的罪相同。

  作业方式--凭借势力强行抢夺、暗中盗窃或诈骗。

  结果--物与主离,就成根本罪。依本宗,生起获取的心理。即犯根本。

  3)邪淫

  文:"邪淫之事有四:非所应行者,谓母等及诸母所守护之女人,并诸男与不男及出家女也。非支者,除产门外之口等也。非处者,如师长等之附近,塔寺处等。非时者,妇女孕期中,或住斋戒等也。意乐三中之想者,《摄抉择分》云:'于彼彼想。'谓须不错乱。毗奈耶中不净行之他胜罪,谓想乱不乱悉同。《俱舍注》云:'于他人妻作已之妻想而行欲者,不成业道,于他妻作余人之妻想而行欲者,成与不成,其有二说。"烦恼者,三毒俱可。发起者,欲行不净行。加行者,于彼事进趣,究竟者,两两交会。"

  解:犯根本对象:非己妻(夫),非产门,非处所--如师长等附近、塔寺处等,非时,如妇女孕育期间,或受斋戒戒期间。

  心理状态:想:怎么想都犯,烦恼--三毒随起一种,动机:想行邪淫。

  准备:为邪淫之事作准备。

  结果:两人交会,感受欲乐,就犯根本。

  4)妄语

  文:"妄语之事有二,谓见闻觉知四,及与彼相反之四也。所知境者,能解义之他有情也。意乐三中之想者,于见等,欲言不见等。烦恼者,三种皆可。发起者,欲变更而说,加行者,或语,或默然忍受,或动身表相,为自为他而说亦同。此中妄语、离间、恶口三者,虽教他作,亦成彼罪。《俱舍注》中谓:语业四种,教他亦成业道。毗奈耶中则言生彼等之究竟罪,须自说也。究竟者,他了解也。若其不解,仅成绮语,此《俱舍注》中说也。离间、恶口亦同之。"

  解:对事:见、闻、觉、知及不见、不溯、不觉、不知等八事。

  对象:能了解所说义理的人。

  心理状态:想:对于见等想说成不见,不见说成见等;烦恼:任起一种都可以;动机:故意要改变事实,颠倒而说。

  作业方式:直说妄语、默然忍受或以动作表示。

  结果:对方已经了解。就犯,对方没有了解,仅犯我慢。

  5)离间语

  文:"离间语之事者,谓诸和顺及不和顺有情。意乐三中,想及烦恼同前。发起者,于和顺有情欲令离间,于不和者欲不和合也。加行者,随以谛实不实之语及雅非雅之词,为自为他而说俱可,究竟者,离间之语,他了解也。"

  解:对事:使和顺有情不和顺,不和顺有情更加不和顺。

  对象:他有情

  心理状态:想要说离间语,贪瞋痴三毒起一就犯,发于爱执而离间,即属贪行。对仇离间,属于瞋行。离间人为无罪,即属痴行。动机:希望和顺的不和顺,不和顺的更加不和顺。

  方式:以真实不真实的语言说都犯

  结果:对方听明白了,了解了,就犯。。

  6)粗恶语

  文:"粗恶语之事者,谓所忿恨之有情。意乐中,想及烦恼同上,发起者,欲说粗恶语。加行者,随以实不实之语,依彼种姓身体、戒律威仪等过失,而说不和雅之言。究竟者,随其所说之境,彼解其义也。"

  解:对象:所忿恨的有情。

  心理状态:想要骂人,三毒随起一种就犯,动机:发泄内心的不平。

  方式:随便以真实不真实的语言,从对方的家族、根身、戒律、威仪等方面过失而说粗恶语。

  结果:对方已经听懂所说义理。

  7)绮语

  文:"绮语之事者,即诸无义利之言。意乐三中之想者,谓于彼作彼想。然此中即于所欲说之事,随想而说,不须了解之对境。烦恼者,三种随一。发起者,欲不相续之杂乱而说。加行者,于绮语进趣。究竟者,说绮语竟也。"

  解:内容:各种没有意义、没有作用的话。

  心理状态:对想要说的没有意义的话作没有意义想;三毒烦恼随起一种就犯;动机就是想要没头绪的杂乱说。

  准备:为说绮语创造条件。

  结果:已经说了想要说的没有意义的话。

  8)贪业

  文:"贪心之事者,谓他之财物资具。意乐三中之想者,于彼事作彼想。烦恼者,三种随一。发起者,欲属为我之所有。加行者,于所思事进趣而作。究竟者,想彼财物等,愿当属我也。"

  解:所对的境--别人的财物

  心理状态:对他人的财物作他人的财物想;三毒烦恼随起一种就犯;动机:对他人的财物希望属于我所有。

  准备:对于所贪求的事作进一步的思惟。

  结果:想他人的财物等,应该归我所有,就犯。

  贪有五相,即:(1)执护自物。(2)对自物渴欲辗转增长。(3)对他物起细微思惟。(4)对他物起取得心。但取心亦有从瞠恚嫉妒心发动者。(5)为贪所压伏,而不以为过失。具足五相,即为具足贪业。如修长寿法。修财神法。以贪为动机,亦属之。为解脱成佛而发动者,属於正取应行,则不属贪。总之,凡为世间名利而发动,即属贪。

  9)嗔业

  文:"嗔心之事及想与烦恼,同粗恶语。发起者,欲为打等,或作是念,曷当令其被杀及缚。又或由他缘。或自任运,于其受用而成衰败。加行者,于彼所思而作加行。究竟者,决定为打等之事。"

  解:对象:所忿恨的人。

  心理状态:想要打人,三毒烦恼随起一种就犯,动机:要做害他等事,或者思惟"如何使对方被杀或被逮捕",或者希望对方的财产、地位衰败等等。

  准备:对想要做的事作进一步思惟。

  结果:决定要做害他等事。。害意决定,即属究竟。

  瞋亦有五相,(1)有憎恶心。(2)怒不可忍心。(3)有怨恨心,思惟增广。(4)有谋略心。(5)有覆蔽心。

  10)邪见

  文:"邪见之事者,实有之事也。意乐三中之想者,于所谤事为谛实想。烦恼者,三毒随一。发起者,欲为诽谤。加行者,于其所想,加行进趣。此复有四:于因谤者,谓无善行恶行等。于果谤者,谓无善恶二者之异熟。于作用谤中又分三,谤殖种及持种之作用者,谓无父殖种、无母持种也。谤去来之作用者,谓无从前世来于此世,及由此世趣于后世也。谤当生之作用者,谓无化生之'中有'有情也。于实有谤者,谓无阿罗汉等。究竟者,决定诽谤也。此中意业思者,是业非业道,身语七支者是业。以是思惟所复之事故,亦是业道。贪心等三者,是业道而非业也。"

  解:依俱舍,十不善业的根就在邪见。以十恶业中,邪见最粗显,最主要,足断善根的缘故。此处所说的邪见,专指断见。所谤分六种,总摄为四,即(一)谤因,认为没有善、恶行。(二)谤果,认为没有善恶业的果报。(三)谤作用。此复分三(1)认为没有父亲殖种也没有母亲持种的作用。(2)否定三世,否定从过去到现在,现在再延续到将来,认为没有前后世的作用。(3)否定中有受生的作用。(4)谤事实,谤圣者,谓无阿罗汉等。一切邪见又以此四为最粗显,足断善根。

  对象:真实的事

  心理状态:对于所谤的事作真实想,三毒烦恼起一就犯,动机:想要诽谤。

  准备:对所诽谤的事作进一步思惟。

  结果:决定诽谤。即上举之谤因、谤果、谤作用、谤事实等四事决定诽谤。

  B、十业道的轻重分别

  文:"《本地分》中说:六种业重:一、现行者。谓以三毒,或极猛利无彼三毒所发起业。二、串习者,谓于长时亲近修习,若多修习善不善业。三、自性者。谓身语七支,前前重于后后,意之三业后后重于前前。四、事者。谓于佛法僧师长等处,为损为益,名重事业。五、所治一类者,谓一向受行诸不善业,乃至寿尽而无一善。六、所治损害者,谓断所对治诸不善业,远离贪等,令诸善业离欲清净。《亲友书》亦云:'恒时耽著无对治,具德所依业由生,善与不善五大端,当勤修习彼善行。'此以三宝等为功德所依,父母等为有恩所依,分之为二则成五也。"

  解:六种重业:第一,现前造业,如以三毒或极猛利、极强烈的善恶心所引发的业;第二,串习业,恒常修习或造作的善不善业;第三,自体重业:身语七种业(杀、盗、邪淫、妄等)中前前重于后后,如杀业比偷盗业重;意的三种业,后后重于前前,如邪见比瞋心业重;第四、恩德处造业极重,如在三宝、师长等处作损害或利益的业,属于重业。第五、应该忏悔对治的业,如一辈子尽是造不善业,直至命终时也不造一善业。第六、对治恶业的业,对治诸不善业,令远离贪等,如灭恶的忏悔力量,也很强大,属重业。

  C、从四个方面引发的业,力量很强

  1)田门力大--对象方面(73)

  文:"田者罪福之田也。三宝、尊长及等同尊长与父母等是。于此等前,虽无猛利意乐,稍作损益,罪福大故。又《念住经》云:'若三宝之物,虽极微小,不与而取,后乃归还。其物属佛及法者,即当清净。倘属于僧,则在僧未受用以前,不成清净。若系食物,则堕大地狱。若是余物,当于无间近边之大黑暗狱中受生也。'菩萨者,为最有大力之善不善田,如《入生信力印经》云:'若以忿心背菩萨坐,而作是言,此极恶人,我不看视,较以忿心将十方一切有情逼入黑暗狱中,罪尤重大,而无可数量。又于菩萨生嗔害心,出不雅言,较将尽恒河沙数诸窣堵波毁坏、焚烧,所生之罪,如上所说。'《入定不定印经》云:'若于胜解大乘菩萨前,净信瞻视,称扬赞叹,较将十方剜眼有情,以慈愍心,仍生其眼。复将前诸有情放出牢狱,于转轮王位或梵天乐而安立之,所生福德,尤为超胜,无可数量。'《最极寂静神变经》云:'若于菩萨所修善行,下至以一搏之食,施于傍生之善,为作障难。较杀南赡部洲一切有情,或劫夺其一切财物,所生之罪,尤无数量。'故于此处,应极慎重。"

  解:作罪福的田门,即指三宝、尊长、父母、发菩提心的菩萨等处。于罪福田门中作损害或利益之业,罪恶或福德都极大。

  2)依门力大--所依愚痴、具戒之身方面

  文:"如铁丸入水,虽小沉底,若作成器,虽大上浮,不善巧者与善巧者所作之罪重轻亦同。盖谓追悔无罪,守护后恶,罪不覆藏,修善对治者,是为善巧。若不如是而作,从轻蔑门中,知而故行,善巧自矜者,是则重焉。《宝蕴经》云:'假使三千世界一切有情,皆住大乘,具转轮王位,一一持灯,油如大海,炷如须弥,供养佛塔。较之出家菩萨,以灯炷沾油供于塔前,其福百分之一亦不能及。'此中意乐及田,皆无差别,而物之相差虽巨,以依之力也明矣。由是理推之,则以戒之有无,或具一具二具三之身而修行者,亦诸后后较之前前之进步为迅速也,亦甚明。如以在家修布施等时,亦以住于斋戒者所作,与无戒者所作,二善根力之大小,迥然不同焉。《治罚毁戒经》云:'若破戒比刍,以大仙幢相(身著三衣)复身,于一日夜受用信施,所集罪垢,较之一具足十不善之人长时无间、于百年中积集其罪,尤为众多。'此亦由依门之罪大也。《戒经》亦云:'猛焰热铁丸,吞之犹为胜,不以破戒身,向聚落乞食。'此说毁戒(犯戒)及戒缓(包括对于学处放逸而言)之二者,敦巴云:'依于法之罪中,则十不善罪是少分耳。'诚哉斯言。

  解:愚痴者怀轻蔑的态度,本来知道有罪却故意违犯,自以为聪明,这样所造的业力量强大,罪过极重。或者以受戒之身修善或破戒造罪,所感得的福德或罪恶力量也很强大。

  3)物门力大--作业方式方面:

  文:"布施有情中之法施,与供养佛中之修行供养者,较之财物施供,特别超胜。据此为例。余亦当知。"

  解:如布施中的法施,与供养佛中的修行供养,比财物布施与供养,功德特别超用胜。

  4)意门力大--发心方面:

  文:"《宝蕴经》(即《宝积经》)云:'若有菩萨,不离希求一切种智之心,虽仅散一花,其所得福,较之三千世界之一切有情,各建佛塔,量等须弥,复于彼塔等,尽恒沙数劫,以一切承事而为供养,所得福德,前者为多。'如是以所得胜劣及缘自他义利等之意乐差别。复于猛缓,久暂诸门,应当了知,于恶行中,亦以烦恼猛利恒长者力大,然彼中尤以嗔恚力为尤大。《入行论》云:'千劫所积施,及供如来等,凡其诸善行,一嗔皆能坏。'又或于同梵行者,彼中更以瞋菩萨为极重。《三味王经》云:'若一于一作害心,持戒闻法不能救,静虑及住阿兰若,施与供佛皆莫救。'"

  解:在发心方面,发菩萨以菩提心作一小业,获得的福德就极大。又以猛烈、恒常之心所作的业力也很大。在诸恶行中,以瞋恨心所造业的力量特别大,其中瞋恨梵行者,尤其瞋恨菩萨,获罪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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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愿以此功德 普及于一切 我等与众生 皆共成佛道 菩提心妙宝 未生者当生 已生勿退失 辗转令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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