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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三、破名句文身为实有(注解)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3日
来源:   作者:韩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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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三、破名句文身为实有(注解)

 

  注解

  1 《大毗婆沙论》卷十四,复以理立有云:

  有说为止他宗,显己义故。谓或有执名、句、文身非实有法,如譬喻者;或复有执名、句、文身,声为自性,如声论者;为止彼执,显名身等是实有法,是不相应行蕴所摄,故作斯论。有说欲显世尊三无数劫所设劬劳,有大果故,谓佛过去无量劫前,应得灭度,所以经于三无数劫,修习百千难行苦行,但为利他;夫利他者,必于名身、句身、文身皆得善巧;以善巧故,能为他说蕴、界、处等,令得涅槃,究竟饶益,是名大果。

  《顺正理论》卷十四解释“名”云:

  此中何故说名但以心不相应行蕴为性?契经、本论皆为总摄一切法门略为二种:色为体者,总说为色;自余非色,总说为名;非色聚中摄于名故,总从别目,故说为名。今此中名,但约能显所诠义说,是故但以心不相应行蕴为性。

  义为可说?不可说耶?如实应言:义不可说。

  若尔,何故因象等言,解象等义?非颠倒解,又应唯经:吾当为汝略说法要。有义、有文,无斯过失,假名立故。谓劫初人于种种义,共立种种差别想名,由此相传,于诸名想,解无颠倒。

  又如有说:语能发名,名能显义。然契经言:文义巧妙,曾无有说,有义有文,设许如斯,亦无有失。世尊所说,具文义故,谓世尊教能正显了无量义门,文辞圆满,无所缺漏,故作是说。

  又三世诸法各有三世名,谓过去诸佛以过去名曾已显示,未来诸佛以未来名当复显示,现在诸佛以现在名今正显示;未来、现在,如应当知。

  又诸法中无无名者,若有,应成非所知过。故薄伽梵说如是言:“名能映一切,无有过名者。是故名一法,皆随自在行。”

  《大毗婆沙论》卷十四亦解释“名”云:

  问:何故名“名”?答:“名”者,名为随,名为召,名为合。随者,如其所作,即往相应;召者,为此义立,如求便应;合者,随造欲转,令与义会;此中具三义,故名为名。心、心所法有随、有召,而无合义,故不名名;余不相应、色、无为法,有随、有合,而无召义,故亦非名。

  《顺正理论》卷十四,分别三相云:

  又名等三相差别者,谓声所显,能显于义。已共立为能诠定量[《俱舍论》卷五云“且如支者于九义中共立一瞿(梵文为“go”)声,为能诠定量”]显示所解,意乐所生,能表所知境界自体,犹如响像,此相是“名”。若能辨析所知境中广略义门,此相是“句”。于能说者,声已灭位,犹令系念,持令不惑,传寄余者,此相是“文”。此中“名”者,谓随归赴,如如语声之所归赴,如是如是于自性中名皆随逐呼召于彼。“句”者,即能辨所说义,谓能辨析差别义门。“文”者,谓能有所彰显,依此、由此,彼彰显故;此即是字,谓令系念无有忘失。或复由此之所任持,令无疑惑,或能持彼转寄于余,故有说言:如静虑者方便境相,与静虑中所觉了境而为梯蹬,文于名、句,及义亦尔。

  2 “第”字前,《金藏》有“此中”二字。

  3 “论主”二字,《金藏》无。

  4 《枢要》卷中云:

  第一难比量相违。

  5 《俱舍论光记》卷二十二云:

  “生”即如种生芽等,“显”即如灯火照瓶等。

  6 《俱舍论》卷五破云:

  若由语生,语声性故,声应一切皆能生名!若谓生名声有差别,此是显义,何待别名?若由语显,语声性故,声应一切皆能显名!若谓显名声有差别,此足显义,何待别名?

  《枢要》卷中云:

  结归古师声诠。

  7 《显宗论》卷八云:

  是故声者,但是言音,相无差别。其中屈曲必依加、遮、吒、多、波﹝梵文为“ka、ca、ta、ta、pa”﹞等,要由语声发起诸字,诸字前后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显义。由斯展转,而作是言:语能发名,名能显义,故名声异,其理极成。应知此中声是能说,名等所说,义俱非二,如是则为无倒建立。

  《顺正理论》卷十四云:

  然能说者以所乐名先蕴在心,方复思变,我当发起如是如是言,为他先说如是如是义;由此后时随思发语,因语发字,字复发名,名方显义。由依如是展转理门,说语发名,名能显义。如斯安立,其理必然。

  8 《枢要》卷中云:

  第三、外救云:声上非即异声之名等。量云:声上屈曲,定异所依实有。色蕴上屈曲故。如长短等。此有三过:一、缺无同喻,不分别彼此长等故。二、若以大乘长等为同喻,喻中无所立过,大乘长等,非异所依实有体故。三、若以自宗长等为同喻,因中有彼法差别相违过。异所依实有中、异所依别处实有、异所依同处实有等,为法差别。

  9 道邑《义蕴》云:

  彼宗自许长短等﹝至迥色、表色、空一显色﹞二十一色异所依色别有实体,仍色处收故。若不言“法处所摄”,便有所立不成。

  10 “汝”字,《金藏》无。

  11 灵泰《抄》云:

  萨婆多言:我名等能显义,有教性故,故法处收,实立名等。

  12 智周《演秘》云:

  无表现与思同法处,何得难令不同处耶?

  《枢要》卷中云:

  量云:声上屈曲,定不异所依别处实有,色蕴上屈曲故。如长短等,或文字等。处摄不别故,故知名等实为无用。

  13 “声”字,《金藏》无。

  14 “此”字,《金藏》有,余无。

  15 “段”字,《金藏》无。

  16 “性”字下,《金藏》有“故如色上屈曲即色体性”十字。

  17 “实”字,《金藏》有,余无。

  18 “上”字,《金藏》有,余无。

  19 《枢要》卷中云:

  论主为作有法差别相违,内声屈曲能生名、不能生名,是有法差别故。量云:汝内声屈曲,不能生名。声屈曲故。如弦管声。此就他宗难。

  20 “亦”字下,余本包括《了义灯》牒文,有“不”字,灵泰《抄》释文、《金藏》则无。

  21 《对法》卷一云:

  因﹝执﹞受大种者,谓语等声。因不受大种者,谓树等声。因俱者,谓手鼓等声。

  而小乘则无第三,如《显宗论》卷二云:

  虽有手鼓相击为因发生二声,而相映夺,随取一种相别难知,是故声处唯有二种。

  22 道邑《义蕴》云:

  离质声之外,别处起化,名离质化。

  23 《佛地经论》卷七云:

  如是语化亦有三种:一、自身相应:谓佛自身化现梵音,遍告无边诸世界等种种语业。二、他身相应:谓令声闻大弟子等以佛梵音宣说大乘甚深法等。是故声闻、诸菩萨等,说非己分甚深妙法,皆是如来变化所作,非彼自力。三、非身相应:谓化山海草木等类,乃至虚空,亦出音声说大法等。如是皆名变化语业。

  24 “声”字,《金藏》有,余无。

  25 《枢要》卷中云:

  “又谁说彼”等,申自宗义,恐违比量。量云:弦管屈曲等声,能诠表用。有因执受大种声之屈曲故。如自许内声。

  26 《枢要》卷中云:

  彼量云:大乘风铃声等应有诠用。以声性故。如内语。弦管声等,或内声等不能诠。声摄故。如风铃等。

  27 “语”字,《金藏》作“内”。

  28 “句”字,《金藏》无。

  29 《枢要》卷中云:

  次云:直以理逐,如彼风铃不能生名等故,我风等声,亦不能诠。

  30 “名”字,《金藏》无。

  31 “等”字,《金藏》无。

  32 《俱舍论光记》卷二十二云:

  且如古者谓有智人,于九义中共立一瞿声﹝梵文为“go”﹞为能诠定量,此即引证。故有颂言:言九义者,一、方,二、兽,三、地,四、光,五、言,六、金刚宝,七、眼,八、天,九、水。

  33 《枢要》卷中例风铃声生名云:

  量云:汝风铃等声应生名。声摄故。如内语声。

  34 “段”字,《金藏》作“假”。

  35 “非”字,《金藏》作“非”,余作“知”。

  36 “离”字下,《金藏》有“体”字。

  37 “矜故”,《金藏》作“怜汝”。

  38 《枢要》卷中云:

  言“天爱”者,梵言“没佉﹝梵文为“mudha”;藏文为“glen pa”﹞”,此名为“愚”。愚有三名:一、提婆﹝梵文为“deva”﹞,此云“天”。二、塱缚﹝梵文为“nirbhasa”﹞,平声呼之,此云“光明”。三、钵刺阇钵底﹝梵文为“purusapati”﹞,此云“生主”。“钵刺阇”,生也,“钵底”,主也,旧云“世主”也。

  “摩诃波阇波提”名“大生主”是也,此即梵王。世间之胜,莫过于天;世间之劣,莫过愚者;唤愚为天,调之故也;如唤奴为郎君等。光明者,照了义;愚人痴暗,调唤为光明;如名贫人为“富财物”,亦如唤钝人为“聪明物”。梵王,皆计为父,由彼所生,但知端坐,虽能生一切,都无动作,痴人喻彼虽被驱使,百种皆作,都无所知,无少别识;劣从胜号,名曰“生主”。此痴,天可怜,故名“天爱”也,余义同常。

  39 “下”字,《金藏》作“此”。

  40 “也”字,《金藏》无。

  41 “斫刍”,梵文为“caksu”。

  42 “目”字,《金藏》误作“自”。

  43 “未”字,金陵本、《续藏》误作“末”。

  44 “利”,《金藏》作“利”,余误作“和”。

  45 “阿萨利缚”,梵文为“anasravaie”,即无漏。

  46 “无”字,原作“有”,今依梵音改。

  47 “者”字,《金藏》作“故”。

  48 《俱舍论光记》卷二十二云:

  梵云“便膳那”﹝梵文为“vyabjana”﹞,唐言“文”,是能彰显义,近显名、句,远显于义。

  49 《俱舍论光记》卷二十二云:

  梵云“恶刹罗”﹝梵文为“aksara”﹞,唐言“字”,是不流转义,谓不随方流转改易。亦是能彰显义,能近彰名、句,远显义也。今以字用释其文,字即文异称也。

  《对法》卷二云:

  此复名字。无异转故。所以者何?如眼名眼,异此名外更有照、了、导等异名改转。由彼同显此想故。非裒、壹等字离裒、壹等差别外,更有差别能显此字,故无异转,说名为字。无异转者,谓不流变。

  灵泰《抄》云:

  如〈悉昙章〉:何等字声?其恶﹝即“裒”﹞、阿等字声,更不可改转故。

  50 “后”字,《金藏》作“复”。

  51 《对法》卷二原文云:

  自性、差别,及此二言,总摄一切。如是一切,由此三种之所诠表,是故建立此三为名、句、文身。

  52 《瑜伽》卷五十二原文为:

  云何名身?谓依诸法自性施设,自相施设,由遍分别,为随言说,唯建立想﹝ 藏文德格版作“miv 'tsam”,疑应作“miv can”﹞,是谓名身﹝《俱舍论》卷五云“应知此中名谓‘作想’(梵为“sajjba karana”;藏为“miv byed pa”),如说名声、香、味等想”。《光记》卷二十二解云“梵云‘僧若’。因伽反(梵文为“sajjba”)。唐言‘想’。是能取像专执之义,或是共立契约之义。言‘作想’者,‘作’谓造作,由心所中想取像已,建立造作,此名是想所作,名为‘作想’。言名是想,从因受称。又解:谓缘于名能起于想,能作想故,故名‘作想’。又解:作之言发,由天人等发,人天等想,故名‘作想’。言名是想,从果为名。又解:此言‘想’者,即是名之别称,以名皆是立能诠之要契。即由此想能有诠表,故名为‘作’,即作此想、名为‘作想’”﹞。

  五十二续云:

  云何句身?谓即依彼自相,施设所有诸法差别,施设建立功德过失、杂染清净戏论,是谓句身。云何文身?谓名身、句身所依止性所有字身,是谓文身。又于一切所知所诠事中,极略相,是文;若中,是名;若广,是句。若唯依文,但可了达音韵﹝藏文作“唯声”﹞而已,不能了达所有事义。若依止名,便能了达彼彼诸法自性自相﹝藏文无“自相”﹞,亦能了达所有音韵﹝藏文作“声”﹞,不能了达所简择法深广差别。若依止句,当知一切皆能了达。又此名、句、文身,当知依五明处分别建立:所谓内明、因明、声明、医方明、世间工巧﹝及﹞事业处明。

  《顺正理论》卷七十六,又总解此三为法云:

  趣所诠义,说之为名,即是表召法自性义。辨所诠义,说之为句,即是辨了法差别义。不待义声,独能为觉生所依托,说之为文,即是迦、遮、吒、多、波﹝梵文为“ka、ca、ta、ta、pa”﹞等。理应有觉不待义声,此觉不应无所缘境,此所缘境,说之为文。文谓不能亲目于义,但与名句为诠义依。此三能持诸所诠义,及轨生解,故名为法。

  《显扬圣教论》卷十二﹝《瑜伽》卷八十一同﹞云:

  问:何因缘故,建立名等三种身耶?答:为领增语触所生受故﹝《俱舍论光记》卷三十八解“第六意触说名增语”云“如眼识但能了青,不了青名。意识了青,亦了青名,意识与五识同缘境已,更缘其名,故名为长”﹞。

  问:名者,何义?答:目种种事,令世共知故,又能令意作种种相故,又由语言所传述故,谓之为名。

  句者,何义?答:摄受于名,究竟显了不现见义,故名为句。

  文者,何义?答:显发文句,故谓之文。如薄伽梵说“增语,增语路”,如是广说。“增语”者,谓一切众﹝ 藏文《瑜伽》作“sde pa”﹞、类﹝藏文《瑜伽》作“rigs”﹞共所立名。“增语路”者,谓众类之欲﹝藏文《瑜伽》作“众、类,及欲”﹞能起彼故。词者,谓彼相应语,及与各别彼彼方言,彼所依故,名为彼路。施设者,谓分析一法建立多种,彼所依处,名为彼路。欲,即是词,无有别欲,此词,即是增语施设之路。

  《杂集论述记》卷十云:

  增言﹝梵文为“adhivacana”;藏文为“tshig bla dwags”,或译“增语”﹞者,即名是“言”。言即音声,诠辨法故,法体无名,故谓为“增”。“增”,谓增益。又“增”者,胜义,名等诠法,胜于言声,言声能与合名等,不如名等故。又欲发言者,必依名等方发,由名增长于言,故略言“增言”。又“言”者,音声法之自性,于中屈曲,假立名等,于言增故,名曰“增言”。“增”者,加也,义虽亦然,而体非言,不诠法故﹝是所诠故﹞,不具二义,不名“增言”。

  53 见《显扬》卷十二,《瑜伽》卷八十一同此。

  54 《枢要》卷中〈四门分别〉中,第二“辨其差别”云:

  有字非名,谓一字。有名非句,谓一字名。句必有名,名必有字,故成差别。

  彼论原文为:

  此中欲为名首,名为句首。句必有名。若唯一字,则不成句。又若有字、名所不摄,则唯字无名。

  55 谓本论卷二。

  56 本论卷二云:

  谓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

  57 但《佛地经论》卷六有三师解此后者有所不同:

  第一师说:

  若在定心,缘一切相,皆现量摄。

  第二师说:

  定心唯缘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缘诸共相所显理者,就方便说,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说真如名空、无我,诸法共相;或说真如二空所显,非是共相。

  第三师为“如实义”云:

  彼因明论立自共相,与此﹝上二师﹞少异。彼说一切法上实义,皆名自相。以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体,不共他故。若分别心立一种类能诠、所诠通在诸法,如缕贯华,名为共相。此要散心,分别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离此分别,皆名现量。虽缘诸法苦、无常等,亦一一法各别有故,名为自相。真如虽是共相所显,以是诸法自实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与一切法不一不异,即名共相,自相亦与一切共相不一异故,是故彼﹝因明﹞论说诸法上所有实义皆名自相。此经不尔,故无相违。

  《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亦说大乘:

  以一切法不可言说为自性﹝此处亦即指自相﹞,一切可说,为共相。如可说中,五蕴等为自,无常等为共;色蕴之中,色处为自,色蕴为共;色处之中,青等为自,色处为共;青等之中,衣花为自,青等为共;衣花之中,极微为自,衣花为共;如是乃至离言为自,说为“离言”,名之为共。共相假有,假智变故;自相可真,现量亲缘,圣智证故。除此以外,说为自性皆假自性,非真自性,非离假智及言诠故。今此因明,但局自体,名为自性;通他之上,名为差别;准相违中自性、差别。复各有自相、差别,谓言所带,名为自相,不通他故;言中不带,意所许义,名为差别,以通他故。

  空、无我等,虽有两解,然以分别、言说,或智与诠之远离与否,可以界定。与因明论中自性、差别,可以相对移动者异趣,盖彼是假诠、假智中事;虽以无分别为现量,尚是五识等分别所资。

  58 《因明入正理论》卷上续云:

  今凭因明,总有三重:一者、局通:局体,名自性,狭故;通他,名差别,宽故。二者先后:先陈,名自性,前未有法,可分别故;后说,名差别,以前有法可分别故。三者、言许:言中所带,名自性;意中所许,名差别;言中所申之别义故。

  59 “且如”二字,《金藏》作“又此”。

  60 如理《义演》云:

  即牒前“一何乖返”难意,更重问也。

  智周《演秘》云:

  前粗后微,故二别也。

  61 原《疏翼》于“言”字下重一言字,《大正藏》无。

  62 如理《义演》云:

  意说无常共相非是法体,体上可有诠得之义。

  63 此句为答。

  64 “唯”字,《金藏》、灵泰《抄》、《秘蕴》作“唯”,余作“准”。

  65 道邑《义蕴》云:

  五根、五尘、第八心、心所得,五尘亦是五识并同时第六识得。此意说唯心、心所得法自相,岂名言等诠得法之自性耶?

  66 智周《演秘》云:

  即共相差别义,差别之义句所得故。

  道邑《义蕴》云:

  如言火,唯通一切火,名为共相。不得此木草等之差别义,故言火时,名得共相之自性,非谓言诠称共相之自体,名得自性也。

  67 “中青”二字,《金藏》作“青黄”。

  68 “黄”字,《金藏》有,余无。

  69 谓随一树等之青黄。

  70 谓树等之青黄。

  71 谓枝等之青黄。

  72 此句谓极微之青黄为自相。

  73 “五”字,金陵本作“色”。

  74 “能”字,《金藏》有,余无。

  75 “夫”字,《金藏》无。

  76 如理《义演》云:

  世共目火等为定量。

  77 慧沼《义林章补缺》卷七〈二量章〉云:

  于彼二相为欲了知,心想行解贯比余法,方名比量所取共相。

  智周《演秘》云:

  如所作因,通声、瓶故。

  78 “自”字,《金藏》无。

  79 “言”字,《金藏》作“之”。

  80 《摄论》卷二云:

  当知意识是能遍计﹝ 藏文作“kun tu rtog pa/”﹞。有分别故。所以者何?由此意识用名言熏习为种子,及用一切识名言熏习为种子,是故意识无边行相分别而转。普于一切分别计度,故名遍计。又依他起自性,名所遍计﹝ 藏文作“kun tu brtags par bya ba/”﹞。又若由此相,令依他起自性成所遍计,此中是名遍计所执自性。由此相者,是如此义。复次,云何遍计能遍计度?缘何境界?取何相貌?由何执著?由何起语?由何言说?何所增益?谓缘名为境。于依他起自性中取彼﹝为﹞相貌。由见执著。由寻起语。由见、闻等四种言说而起言说。于无义﹝ 藏文作“med pa'i don/”﹞中,增益为有。由此﹝即如以上之﹞遍计,能遍计度。

  《摄论·无性释》卷四解云:

  “当知意识是能遍计有分别故”者,由有显示﹝ 藏文作“ves par ston pa/”,相当《对法》卷二所说三分别中第三“计度分别(藏文为“mvon par dpyod pa'i rnam par rtog pa/”)”,“谓于去来今不现见事思构行分别”。随念( 藏文作“rjes su dran pa/”),“谓于昔曾所受诸行追念行分别”﹞分别所杂糅故。

  “用自名言熏习为种子”者,无始生死所有意识戏论名言熏习种子为此生因。“及用一切识名言熏习为种子”者,谓用无边色等影识﹝藏文作“显现无边色等识中”﹞、名言﹝藏文作“言说”﹞种子为因。似彼生故。是故一切无边行相分别而转。“又依他起自性名所遍计”者,谓此一分眼等诸相,是所计业﹝藏文作“境”﹞。

  “又若由此相,令依他起自性成所遍计,此中是名遍计所执自性”者,谓由此品类缘相﹝ 藏文作“rnam pa rgyur gyur pa/”﹞,是名遍计所执自性。“是如此义”者,是如此品类缘相义。

  “复次,云何遍计能遍计度”者,作问生起,为欲宣说遍计所执自性﹝之﹞差别。

  “缘名为境”者,谓色、受等﹝藏文无“色受等”﹞,天与﹝ 藏文作“lhas byin”﹞等名,于义相应起诸遍计,说异行相,为识其名﹝“说异”等八字,藏文无﹞,非无有名能于其义起诸分别。

  “于依他起自性中取彼相貌”者,是执自相义。由能取相,说名为想,如其所想,作是言说﹝藏文作“如是随顺假立言说”﹞。或于依他起自性中,取眼等相。“由见执著”者,由五品类﹝见﹞推求﹝ 藏文作“ves par rtog pa”﹞行﹝相﹞转,起诸执著。取﹝色受等、眼等﹞相貌已,起执著故,是于相貌﹝ 藏文作“mtshan ma”﹞坚执著义。由见推求,于义决定,起执著已,欲为他说。“由寻起语”者,如契经说“由寻由伺而说语言,非无寻伺能说语言”。

  “由见闻等四种言说而起言说”者,由见、闻、觉﹝鼻、舌、身三识所受﹞、知﹝意识所受﹞四种言说而起言说。如缘似蛇﹝“似蛇”,藏文作“蛇名”﹞绳等相貌,取盘曲等种种相貌﹝似蛇义显现﹞,自执著已,为觉悟他说如是言:我已见蛇,我已见蛇。此亦如是。他闻是已,复更增益,谓﹝我义、法义﹞为实有。

  又《摄论》卷二除自性遍计与差别遍计外,有有觉遍计及无觉遍计,

  如云:

  有觉者,谓善名言;无觉者,谓不善名言。

  《摄论·世亲释》卷四解云:

  “善名言”者,谓解名言;“不善名言”者,谓牛羊等,虽有﹝名言﹞分别,然于文字,不能解了。

  安慧《大乘庄严经论释》﹝德格版, mi, 186b.7﹞云:

  如是若从习气因,此所遍计为果,二者密意说为遍计所执相;谓习气因亦说为遍计所执。由能作遍计所执法显现因故。诸善名言者假立说之为瓶﹝氆氇、黄、青等﹞。诸不善名言者﹝如婴孩等﹞见瓶时心想此者为何?如是亦名为遍计所执,由有所取及能取分别故。如是习气因及所遍计,二者俱名遍计所执。

  81 “已”字,《金藏》作“具”。

  82 《杂心论》卷十二:

  句者,集诸名、味,究竟显义。味身者,是字身;名者,名诸法,以名显义,如名男女。

  如《般若灯》卷四说。

  83 “与”字,《杂心论》无。

  84 “鼻”字下,《杂心论》原有“舌”字。

  85 “云”字,《金藏》无。

  86 《般若灯》卷一云:

  如偈曰:不灭、亦不起,不断、亦不常,非一、非种种,不来、亦不去。......释曰:彼句义次第解无间故,解此论义,是故初说如是句义。

  87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一〈总料简章〉云:

  句有二种:一、集法满足句,二、显义周圆句。

  88 又此依正常人主要用具说。

  89 《说无垢称经》卷五云:

  时无垢称问彼土上方诸来菩萨:汝等知不?彼土如来于其世界,为诸菩萨云何说法?彼诸菩萨咸共答言:我土如来不为菩萨文词﹝ 藏文作“yi ge dav ves pa'i tshig/”﹞说法,但以妙香﹝ 藏文作“dri”﹞令诸菩萨皆悉调伏。

  90 “此”字,《金藏》无。

  91 原《疏翼》无“何”字,《大正藏》有,文意通。

  92 灵泰《抄》云:

  “机”,谓根机;而“欲”得待教法。

  93 谓非声处摄,而是法处不相应行摄。

  94 即发身、语之思。

  小乘《成实论》卷七〈无作品〉第九十六亦云:

  问曰:已知有无作法非心,今为是色?为是心不相应行?答曰:是行阴所摄。所以者何?作起相,名行。无作是作起相故。色是恼坏相,非作起相。

  《成业论》云:

  是故所言谓过去业其体实有,能得当来所感果者,理定不成!﹝毗婆沙师救云:﹞若尔,应许﹝如余宗所说﹞由善不善身语二业,蕴相续中引别法起其体实有,心不相应行所摄!

  95 “等”字,《金藏》有,余无。

  96 道邑《义蕴》云:

  此解无表但依一思,故非别摄,与长等同。问:二解何胜?答:后说为胜,前解难知。无表但从所防所发而得色名,不依身语;如何说依多法立耶?若尔,六处既是命根所持,所依种子亦非多法,命根应随第八种等,意处所收。答:如前已解,无劳再述。

  97 “缮”字,除灵泰《抄》、《秘蕴》外,《金藏》及余本均作“善”。

  98 根形应男女有别。

  99 灵泰《抄》云:

  意显此盐能显出此食中气味,犹如经文其义深远,其语增妙也。此中即言文增义妙也。此“巧妙”者,即是经中气味,故说增妙为“便缮那”也。味,即是文。然此疏主引文意,增妙等为味,云味即是文者,不相当。彼处言“文义增妙”,即约如来灭后,诸阿罗汉结集三藏教法时,诸罗汉等若见佛经有不好实语处即改之。而就其好取结集者,善能缀绢﹝疑“贯”﹞其三藏文无错气味,名为文义增妙:亦不约文能显义,名之为“味”也。

  盖文增文巧,故义得妙,有如盐能显味。

  100 “故”字,《金藏》有,余无。

  101 如僧伽跋摩译《杂心论》,真谛译《佛性论》等。

  102 “又”字,《金藏》误作“文”。

  103 “彼”字《对法》原无。

  104 “恶察罗”,梵文为“aksara”。“罗”字,《对法》原文误作“那”,今改。

  105 《对法》卷第二:

  此复名“字”。无异转故。所以者何?如眼名眼,异此名外,更有照、了、导﹝藏文有“见”﹞等异名改转。由彼同显此想故﹝ 藏文作“de'i miv bid”﹞,非裒、壹﹝梵文为“a”、“i”﹞等字离裒、壹等差别外,更有差别能显此字,故无异转﹝ 藏文作“'gyur med”﹞,说名为字。无异转者,谓不流变。

  106 “钵陀”,梵文为“pada”。

  107 “播陀”,梵文为“pada”。

  108 《俱舍论》卷四、卷五:

  颂曰:心不相应行:得、非得﹝即“异生性”﹞、同分、无想二定、命、相、名身等类。

  109 《述记》原作“四”,今依《瑜伽》改。

  《瑜伽》五十二及五十三共有二十三种,无“不和合”。即有“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时、方、数、和合。”

  110 《瑜伽》卷六,有二十四种,同卷三。

  111 “等”,即等取卷三,及大乘《百法明门论》。

  112 谓《显扬》卷一。

  113 “廿四”二字,《金藏》有,余无。

  114 《广五蕴论》有十四种。

  115 《对法》第二卷有二十三种,亦无“不和合”。

  116 “无”字,《金藏》有,余无。

  117 “异”字,《金藏》有,余无。

  118 见《枢要》卷中、《杂集论述记》卷九。

  119 如《枢要》云:

  总十四不相应﹝《杂集》总二十三﹞。此虽说非得,诸论多说异生性﹝《杂述》不说“非得”﹞。今依共有,说十四种,以十门分别:一、有之所由﹝《杂集》无。彼有“情非情”﹞,二、废立﹝实即《杂集》“多少不同”﹞,三、聚依处﹝《杂集》“假实门”﹞,四、现种依﹝《杂集》摄于第三假实门中,彼并有“长养等流分别”﹞,五、有无漏,六、三性,七、见断等,八、五位,九、界系,十、地系﹝《杂集》界地合为一门,加“名体门”﹞。然依《对法》有二十三,除“不和合”,虽有“等”言,不别解释。《瑜伽》第三﹝仅列名﹞、五十六、《显扬》第一、《百法》等,立二十四。《五蕴》﹝《俱舍》﹞及此论,立十四。《显扬》﹝卷一﹞云:“复有所﹝原作“诸”﹞余如是种类差别应知。”各依一义以立,实可说多。一、说﹝假﹞有所由:以起属主言论等,如《显扬》十八﹝《瑜伽》卷十六﹞说﹝如《显扬》云“当知心不相应行皆是假有。假有之性略有六种。云何为六?谓若事能起六种言论。何等名为六种言论?一、属主相应言论,二、远离此彼言论,三、众共施设言论,四、众法聚集言论,五、不遍一切言论,六、非常言论。属主相应言论者,谓诸言论配属于主,方解其相,非不属主。如言生时,此谁之生?观所属主,起此言论,所谓色之生,受想行识之生。非说‘色’时,此谁之色待所属主起此言论。如生,如是住、异、无常等心不相应行类,如其所应尽当知,是名属主相应言论。若事能起如是言论,当知此是假相,远离此彼言论者,谓诸言论非以此显此,亦非以彼显彼,此说名为远离此彼言论。若以此显此言论,此言论于实处起,亦于假相处起。若以彼显彼言论,此言论于实处起,亦于假相处起。若非以此显此,亦非以彼显彼言论,此言论一向于假相处起。云何以此显此言论于实相处起?如言‘地之坚’。云何此复于假相处起?如言‘石之圆’。如‘地之坚’、‘石之圆’,如是‘水之湿’、‘油之滴’(原作“滑”,今依《瑜伽》汉藏两译改)、‘火之暖’、‘毁之焰’、‘风之动’、‘飘之鼓’(藏文作“风之力”),亦尔。云何以彼显彼言论于实相处起?如言‘眼之识’、‘身之触’,如是等。云何此复于假相处起?如言佛救(《瑜伽》作“授”)、德友之食、饮(《瑜伽》并有“车乘”)、衣服、严具,如是等。云何非以此显此亦非以彼显彼言论一向于假相处起?如‘舍之门’、‘舍之壁’、‘瓮之口’、‘瓮之腹’、‘军之车’、‘林之树’、‘百之十’、‘十之三’,如是等,是名远离此彼言论。众共施设言论者,谓六种相言说自体施设言论。六种相者,谓事相、应(《瑜伽》作“所”)识相、好等相、益等相、言说状相、邪行等相。事相者,谓若相识所取。应识相者,谓若相由作意故,能起于识。好等相者,谓若相触所取。益等相者,谓若相,受所取。言说状相者,谓若相,想所取。邪行等相者,谓若相,思所取。众法聚集言论者,谓于众多和合,安立自体。如于内色、受、想、行、识,说我等言论。于外色、香、味、触,安立差别说舍、瓮、军、林等言论。不遍一切言论者,谓诸言论有处随转,有处退还。如于舍,‘舍’言唯随舍转;于村亭等,即便退还。于瓮,‘瓮’言于余瓶器等即便退还。‘军’言,于别男女等退还。‘林’言于别树,根、茎、叶、华、果等,退还。非常言论者,当知四种因:谓破坏故,不破坏故,加行故,转变故。破坏故者,如瓶坏已,‘瓶’言舍,‘瓦’等言生。不破坏故者,如种种药物共和合已,或丸,或散。种种药言舍,药物丸散等言生。加行故者,如于金段起诸加行,造环钏等异庄严具,尔对金段之言舍,异物环钏等言生。转变故者,如饮食等转变时,饮食等言舍,粪秽(藏文《瑜伽》作“粪便”)等言生。如是等类,应知非常言论。随于诸物发起如是六种言论,当知此物皆是假有( 藏文作“brda ”)。问:诸心不相应行皆是假有,云何应知?答:由二种过失故。一、因过失,二、体过失。因过失者,若言生是生因,能生生故,说名为生,是即无别果生可得。此生为谁能生因故,说之为生?若言生是生体,是即从他生故,不应说为能生。如是余心不相应行,如理应知”﹞。

  二、废立有别:即前次文﹝多少不同﹞是。

  三、辨聚法依处:依处有三:一、心,二、心所,三、色。以有别依,有总依故,四类说之。有一唯依心种,谓命根。此据正义﹝《杂集论述记》卷九有会《显扬论》卷一依六处立命根文﹞。三唯依色立:谓名、句、文身。亦依此土,非余佛土﹝《杂集论述记》说四,加“方”﹞。四依心、心所二法立:谓二无心定及果、异生性﹝《杂集论述记》说五,加“命根”。并云“依心立者,皆依种子,不依现行”﹞。五十六云依“名灭分位,﹝建﹞立无想定”等故,唯依心、心所。六依三法:谓得、众同分、四相。通依三种立﹝《杂集论述记》约二十三种,说“通依色心建立余十五种”﹞。

  四、辨现种依:五唯依种:谓命根、二无心定,及果、异生性。三唯依现:谓名、句、文。六通依现种:谓得等﹝《杂集论述记》说“余通依色、心立者,通依现种”。又云“方者,此论下文云唯于色法非心等故。若依色种亦建立方,依心等亦应建立”﹞。

  五、有漏无漏:一唯无漏:谓灭定。三唯有漏:谓无想及果、异生性。十通二种,谓:得、同分、命根、名、句、文、四相﹝《杂集论述记》说“二十通有漏及无漏”﹞。佛等皆有故。

  六、辨三性:今四唯一性——二唯善:谓无想、灭定。二唯无记:谓异生性、无想异熟唯无覆﹝《杂集论述记》说异生性亦通不善﹞。四通二性——谓名、句、文、命根,四因唯无覆无记,果唯是善﹝《杂集论述记》说“方通无记及善,无漏是善故”﹞。六通三性——谓得、同分、四相﹝《杂集论述记》说“余十五种通三性”﹞。

  七、辨见断等三:一唯见断:谓异生性。一唯不断:谓灭定。二通见修断:谓无想定及果。五十三说唯见所断,不生断故﹝如云“若学见迹,于卵、湿二生、北俱卢洲、无想天、若女、若扇搋迦、半择迦、无形、二形等生,及于后有若爱,若愿,所得非择灭,一向决定”﹞。五十七说善法修所断,断缘缚故﹝《略纂》卷三十一以忧根为例解云“忧根顺离欲,说为初二无漏根。(未知欲知根及已知根,各以信、勤、念、定、慧根、意、乐、喜、忧、舍根为体。)二无漏根体不断,相从说不断。虽无学身无,以体善法故,唯缘缚断;不是断体,忻求涅槃故”。《瑜伽》卷六十六云“谓一切善有漏法、一切无覆无记法,除先所说诸染污法余染污法,是名修道所断法”﹞。余十种﹝或如《杂集论述记》说余二十种“名身等三种,若有十八界,通不断。若无者,唯见、修断,以法处色亦有方故,不可为难”﹞。通见、修,及不断。

  八、五位:谓见﹝道﹞、修﹝道﹞等。二唯资粮:谓无想定及果。十信﹝原作“住”,今依《了义灯》卷十八、《杂集论述记》卷九改﹞第六心方不退﹝《了义灯》卷十八云“十信第六,信心不退。于因果理,已生信解”﹞。即《优婆塞戒经》﹝卷一﹞说舍利弗六万劫修道尚退故﹝原文为“如舍利弗等六万劫中求菩提道所以退者,以其未得解脱分法”﹞。故前尚得起。《瑜伽论》﹝卷五十六﹞言非圣入﹝如云“补特伽罗者,在异生相续”﹞。又十住第七名不退心﹝智周《大乘入道次第章》云“七者、菩萨闻说三宝三际有无心坚不转,名不退住”﹞。以后更不可起。一唯二位:谓异生性在初二。一唯二位起:谓灭定,非初三。回心,可尔﹝通五位﹞﹝《杂集论述记》说“灭定中有直往,有回心。回心通五位,直往非初三。(原作“二”)然入地以去有多文。如《楞伽》(唐译卷五)等。如《唯识》第七卷解”﹞。三唯四位,除见道:谓名、句、文。七通五位:谓得、同分、命根、四相﹝《杂集论述记》卷九对名句文等无文﹞。

  九、界系:二唯一界:谓无想定及果。三通二界及非界:谓名、句、文﹝《杂集论述记》合界地说“名、句、文,即语声差别,故唯欲、色二界——初定、欲地有。若思惟名(即“意言”),名言熏习等名通三界九地”﹞。一通三界:谓异生性。一非三界:谓灭定。七通三界及非系:谓得、同分、命根,及四相。命根,五十七说不通无漏。不说佛故。

  十、九地:三唯一地:谓二无心定及果。三通二地:谓名等。三或五地。八通九地:谓异生性及余七﹝《杂集论述记》说“方唯二界,下五地有,余十三,通三界九地有”﹞。

  120 《瑜伽》卷八十一,广说文义差别,如云:

  复有五相:一者、所诠相,二者、能诠相,三者、此二相应相,四者、执著相,五者、不执著相。

  所诠相者,谓相等五法。如﹝卷七十二﹞五事中已说。

  能诠相者,谓即于彼依止名等,为欲随说自性差别所有语言,应知此即是遍计所执自性相。此遍计所执自性,有差别名:所谓亦名遍计所执,亦名和合所成,亦名所增益相,亦名虚妄分别,亦名言说所显,亦名文字加行,亦名唯有音声,亦名无有体相,如是等类差别应知。

  此二相应相者,谓所诠能诠更互相应﹝相属﹞,即是遍计所执自性执所依止。

  执著相者,谓诸愚夫无始时来相续流转遍计所执自性执,及彼随眠。

  不执著相者,谓已见谛者如实了知遍计所执相,及彼习气解脱﹝ 藏文缺此一段文﹞。卷三十六解《转有经》显诸法离言自性颂云:“谓于色等想法,建立色等法名,即以如是色等法名诠表随说色等想法,或说为色,或说为受,或说为想,广说乃至说为涅槃。于此一切色等想法,色等自性都无所有,亦无有余色等性法;而于其中,色等想法离言自性真实是有。当知即是胜义自性,亦是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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