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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二十、别破小乘——实有众同分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3日
来源:   作者:韩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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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二十、别破小乘——实有众同分

 

  【论文】

  一·三七六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

  【疏翼】

  初破本萨婆多等说十四不相应行中,第二破众同分。于中亦分四:一、问外人说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难,四、申正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九】

  初、问所由。

  【论文】

  一·三七七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疏翼】

  第二破众同分中,第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述记·卷九】

  次、彼部答,外人引经。

  【论文】

  一·三七八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

  【疏翼】

  第二破众同分中,第三以理教难。于中有二:一、总非,二、别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九】

  次、论主非。

  经不明1说别有自体;即依色、心之上,说天人同分,故证不成。

  【论文】

  一·三七九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实有者,

  【疏翼】

  第二破分中,第三以理教难,第二别难中有三:一、内外相同难,二、能所无差难,三、宿因非假难。初中复二:一、牒救,二、以草木难。此即初中初也。

  【述记·卷九】

  下、有三难:初、内外相同难。

  此、牒外救。若无别实众同分者,即缘界、趣,及四生等同言2同智3,应不得生!以无能同相似法故,无,不生心,要缘有故。

  【论文】

  一·三八○ 则草木等,应有同分。

  【疏翼】

  第一内外相同难中,第二以草木难。

  【述记·卷九】

  论主难云:则草木等4缘之,亦起同言、同智,应别有5同分。草木6等既无,人等应不有。

  量云:汝宗草等,应有别同分。起同言智故。许如人天等。又应天人等,无别实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等。有何所以不许彼有耶?

  彼若救言:如趣、生体,唯7内有情有8,而外无情无。同分类应尔,非外皆应有。若《六足对法》9文,无法同分。唯《俱舍》、顺正理师立10。

  今难《俱舍》等曰:趣等唯业果,外法可言无同分,许非唯业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异熟色,外法可无;若等流色,外法11非不有。若言外法无乐欲故,即无同分,无乐欲故,应无生等12!

  若言有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应有同分!若言同分乐欲之因,同分无故,亦无乐欲;乐欲无故,亦无同分;应唯说有有情同分,应不与一切相似法为因!

  又“趣”是趣向,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13如趣,外法无?相似法上有同分故。

  此难古萨婆多师14。更有余难,准生为之15。

  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无。前后虽欲分疏,实为难解也。故此同分,应亦非情有。此设外救,出《论》文16。复为征逐,文外意也。请审详之。

  【疏翼】

  以上第一内外相同难讫。

  【论文】

  一·三八一 又于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复应有别同分!

  【疏翼】

  第三以理教难破同分第二别难中,第二能所无差难。文分为二:一、同复应有能同,二、能同亦应不有。此即初也。

  【述记·卷九】

  此下第二、能所无差难。

  若以于法起同言、智,便别有体者,同分亦起同言、智,应别有同分!彼说同分,更无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翻覆,皆应准知。

  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为四大种所17造。大种虽是色,更非他所造。同分亦然,体为能同,不假他同。

  此义失宗:若以造故,名为色,四大无能造故,可名非色。但以变碍,名为色,何得如同18分?相似法上有同分故。又不然,大种有胜功能,称大而是种,更无大故,不为他所造。同分更无有胜能19。然20体既非一,复起同言、智;与法既不殊,何为无同分?又体是能同故,更无别同分,亦应体是能生故,更无别物生!生体是能生,更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更应为他同。汝以大大返征21,我以生生却逐。设欲翻其胜论,尚自难知;何况许有同分实,而自坠耳22!

  【论文】

  一·三八二 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疏翼】

  第二能所无差难中,第二能同亦不应有。

  【述记·卷九】

  彼同分既无23,同分不24尔,此法25何为许然有26?

  【论文】

  一·三八三 若谓为因,起同事欲,知实有者。

  【疏翼】

  第二别难中,第三宿因非假难。文分为二:一、牒救,二、理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九】

  下第三、宿因非假难。

  此牒正理师救。由同分为因,起同事27、同欲28故。

  【论文】

  一·三八四 理亦不然。宿习为因,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疏翼】

  第三宿习非假难中,第二理难。

  【述记·卷九】

  若尔,即应唯29与事业及欲同,为同分,不与眼等、色声触等相似法,为其同分。若许事、欲外,亦与为因,但内相似,皆有因者;即应外法色等相似,类应30亦有同分!

  量云:汝外相似色处法上,应有同分。色处摄故。如内色处。如此征逐,亦顺其理31。又以理说:无始宿32习为因,于今事业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疏翼】

  以上第三以理教难众同分讫。

  【论文】

  一·三八五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疏翼】

  第二破众同分中,第四申正义。

  【述记·卷九】

  申正义也。

  “众”者,种类义,如婆罗门等。“同”,是一义,同是一婆罗门故。“分”者,相似义33。“同”,虽通能、所,今属能同,众之同分,依士释也。不同小乘,彼别有体,“分”是因义,众同之分故。今则不然,不在外法,内外异故。

  然《大论》34等35中,唯趣生上,立假36同分37。诸论不说外法之上亦立同38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说胜所依处,非外无也。《俱舍》经部然即许之39,设立外法有,亦无过失。今且依有情内法上立,如《对法》抄40,及《枢要41》说。

  【疏翼】

  以上第二破众同分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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