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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度牒制度的兴起与演变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4日
来源:《中国道教》   作者:任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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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度牒制度,是封建政权管理道教教职人员户籍的一种特殊法制手段。这种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延续长达一千多年,是世界宗教史绝无仅有的,在道教史以及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封建政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一种特殊历史产物。其实,这种制度来自早期原始道教的“宅录命籍”与“道宅科录”活动,只不过早期原始道教的“宅录命籍”与“道宅科录”活动只限于道教内部,不属于政府行为。而度牒制度乃属于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一、早期道教的“宅录命籍”与戒籍制度

  早在东汉末年,原始太平道就有“簿书录籍”的教制制度,在早期的道教经典《太平经》里就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当时的太平道在为道民传戒授箓的时候,要像地方政府登记户口一样来为道民受戒注籍,认为受戒后乃入神仙籍,即是天籍,可以得到上天神的管理:

  故置善文于天籍,神仙籍与俗异录,当升之时,主籍之神及保人者乃知所部主,奉承教化,各有前后,不可自得。众神共治,务取合天心者。

  《太平经》认为戒经只能传于善人,并作为上天神护佑的凭证:

  天喜善人,不用恶子,宜思书言,其文具足,可以自护,必得天福。

  其实,这就是原始太平道早期的戒籍制度,譬如《太平经》还说:

  中有圣智,求索神仙,簿书录籍,姓名有焉。当复上为天之吏,案行人间。

  又如:

  过重使退,地记所受,姓名如牒,不得留止,处有空缺,下人补矣。

  到祖天师张陵建立五斗米教团时,创立二十四治,每治设大治头,下设大祭酒、祭酒。受过戒的信徒称鬼卒,改治录籍,是称宅录制度:

  民各投集本治,师当改治录籍,落死上生,隐突口数,正定名簿,三宣五审,令民名法。

  五斗米道以师宅为治,乃是一种以师宅为中心的基层宗教组织。大治头、治头、大祭酒、祭酒等是一方的道官,管理道民的宗教活动。张鲁管理汉中时,这种制度属于张鲁政权的政府行为。到南北朝时,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统治阶级认为这是大逆不道的。所以陆修静将其略加改动,称管理道民的教籍为副籍,朝廷的户籍为正籍,这样就使道教教制与政权法制的关系协调了:

  道科宅录,此是民之副籍,男女口数,悉应注上。守宅之官,以之为正,人口动止,皆当营卫,三时迁言,事有常典。若口数增减,以注正命籍。

  五斗米道还规定三会日道民必须到师治所登记检查“宅录命籍”,使新入教的道民入籍,而去世的道民消籍。陆修静这种革新的教制唐释道宣《广弘明集》曾评价道:

  昔金陵道士陆修静,道门之望,在宋齐两代,祖述三张,弘衍二葛。郗张之士,封门受录。……意在王者遵奉。

  陆修静革新道教“道宅科录”的措施,受到封建政权的承认和支持。但当时的封建政权并没有把这种教制法律化,也就是说,当时的“道宅科录”制度虽然得到封建政权的承认和支持,但封建法制并没有将其列入国家的法律规条,所以不会受到当时法律的保护。因此,北魏的寇谦之果断地革除了五斗米道的租米契录制度,限制道官祭酒在“道宅科录”活动中索取道民钱财,得到道民的拥护和封建统治的赞扬。这样,北魏政权开始对寇谦之革除了租米契录制度的道宅科录”给予法律方面的认同和支持,北魏皇室给予寇谦之传度弟子的特权,开始把原本属于道教本身的“道宅科录”制度进行政权法制化。北魏孝文帝太平十五年(491)秋曾下诏:给户五十,以供斋祀之用,仍名为崇虚寺。可招诸州隐士,员满九十人。

  从此,道教传戒授箓活动受到国家法制制度的约束,政府开始对从事宗教活动的道士、女冠人员进行正统的国家户籍管理。

二、度牒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从隋唐开始,政府便对道教的录籍制度进一步严格管理,并派政府官员对道士、女冠受度活动进行严格监督,防止有滥收、做假行为。《唐书·百官志》载:

  崇(元)玄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京都诸观命数与道士帐籍斋醮事。……两京度僧、尼、道士、女冠,御史一人莅之。

  唐高宗乾封元年(666)正月下诏,规定:

  兑州置观寺各三所,天下诸州置观寺各一所,各度七人。

  唐代对于道士受度入道正式列入法律规条,要求受度入道者要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立文状条目”入籍出家。《唐会要》载在长庆二年(1822)五月敕:

  诸色人中,有情愿入道者,但能暗记《老子经》及《度人经》,灼然精熟者,即任入道。其《度人经》情愿以《黄庭经》代入者,亦听。亦令所司,具令立文状条目,限降诞日内投名请试,今年十月内试毕。

  《唐律疏议·户》对私度入道者以严厉制裁:

  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即临之官私辄废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

  唐代道教的戒籍制度开始相应的完善起来,道士、女冠受戒后要订立包括姓名、出生、籍贯、受戒时间、地点、法师姓名、宫观名称在内的“受戒盟文”以及要受戒者“修行供养,永为身宝”等等。

  这显然是受唐代法制思想的影响。唐代从天宝八年(749)开始每年一度道士已成法律定式:

  其年八月二十日,司封奏,每士籍每一载一度,永为恒式。

  唐zf对于传戒授箓的法师也给予很高的政治地位,并规定具有传戒授箓资格的法师必须由朝廷选任,如会昌二年(842)诏令:

  其年十月,敕传度道门法箓归衡岳道士刘元靖,可加银光大夫,充崇元馆学士,仍赐名“广成先生”。

  唐代因老子姓李的缘故,道教一度受皇室的推崇,道教的人数不断扩大,从而使道教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传戒授箓活动以及戒籍制度均受到zf法律的保护。

  唐代末年因安史之乱,政府因为筹备军费而开始出卖度牒,从而使道教度牒制度成为封建政府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此法五代时即有施行。

  应该说,道教度牒制度进入宋代才真正意义上具备成熟。宋代道士要取得度牒有三个途径:1. 通过试经, 仁宗天圣三年(1025)要求: “道士、女冠礼经三卷以上, 读经七卷以上者为合格试。”南宋绍兴二年(1132)依元丰法试道童,“念《道德》等经,四十纸为合格”。2. 特恩,即由皇帝专门拨赐的度牒。如宋代影响较大以及供奉神御、掌金宝牌、藏有御书的宫观,如:建隆宫、元符宫、九霄宝殿等;宋王朝也经常恩赐度牒给有影响的高道,如:陈抟、刘能真等。宋代逢国家大庆,如皇帝、公主、贵妃、太子等生日以及皇后、公主出家者,皆特赐度牒。宋皇帝又喜驾车巡幸道观,也常常特赐度牒。宋代度牒制度比唐代更严格复杂,如宋有诏曰:

  自今若愿入道须本师与本观知事同诣长吏陈牒,请给公验方许批度。

  若有私度者,“捕系抵罪”。宋初曾学唐末鬻卖僧道度牒,太平兴国元年(976)罢止。

  宋仁宗嘉佑元年(1056)起,又开始鬻卖僧道度牒,每年约六千道。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因国库空虚,为救一时之急,宋政府开始大规模鬻卖僧道度牒。此法乃是采钱公辅所言:“遇岁饥河,决乞鬻度牒以佐一时之急。”后世正式鬻卖度牒是自此开始的。其度牒由黄纸印制,伪造者甚多,故户部朱异始奏,至南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令僧道改用“绫牒”。宋代度牒制度十分严格,国家定期要派官员勘验牒账:

  道正司要勘验牒账,验明受戒道士的度牒;回收并上缴亡殁道冠的度牒,开具度牒遗失证明。

宋代道教的传戒制度日臻成熟,童行取得了度牒,两宋的法律便承认他入道了。一般人也认为他是道士,但在教内只视其为“预选道士”,真正要成为道士,还须通过披戴与受戒。《三洞修道仪》言,领取度牒后:

戴二仪冠,黄绶衣,七条素裙,七幅靸鞋。已而迁经法于使部大乘之内,精一帙。业成后受《初真戒》,称“太上初真弟子”,号白简道士。

  披戴后的道士才能择时受《初真戒》。真宗咸平四年(1001)四月下诏:“道士、女冠依例,十八岁许受戒。”徽宗宣和元年(1119)十月诏:“天下州府道士受戒就神霄玉清万寿宫宫殿下坛上,在京道士只就在京神霄玉清万寿宫。”南宋宁宗十分强调童行必须在取得度牒后,才许披戴受戒。度牒制度成为宋代道士出家必不可少的法律手续:

  凡宫观、寺院道释,籍其名额,应给度牒,若空名者越常数。

  从宋代建立度牒制度后,金元明清几代沿袭未改。不过金代规定考试的经典更多:

  道士、女冠童行念《道德》、《救苦》、《玉京山》、《消灾》、《灵宝度人》等经,皆以诵成句,依音释为通,中选者试官给据,以名报有司。……放度一名,死者令监坛以度牒中部毁之。

  元代对私度僧道的规定更加严厉:

  诸弃俗出家,不从有司体覆,辄度人僧道者,其师五十七,受度者四十七,发原籍。

  到了明代,度牒制度发展到了高峰。应该说明初时,僧道度牒是免费发给的。但考试却很严格,私度因而激烈。明洪武九年(1376),立善世、玄教二院。十五年,给僧道度牒。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者黜之。《明会典》记载:

  僧道度牒钦以三年一出给,仍要各司考试能通过经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给,各布政司及直隶府县申呈开设僧道衙门具保道,僧人扎付僧录司,道士扎付道录司考试,如果中试,就申吏部施行。

  明代道教教团已将度牒制度列入其入教规条。如《天皇至道太清玉册》言:

  凡道童自幼入玄门,习本教经书,长立果有道器者,如遇该年请给预先呈禀,道司申送请给。庶不乏人,是代代相承悠久之意。

  当时的道教已将查验度牒作为宫观管理制度的主要环节,这在《天皇至道太清玉册》里有描述:

  凡宫观当置一簿,名曰云水籍,如遇四方云游道士至宫观者,验其度牒,记其簿曰:某州某处,道士某人,几年几月几日至,如起单纪其:几年几月几日起单。恐有逃亡罪人隐名逸姓以累宫观,知无度牒者,或有公据贴文,亦当辨验,不可久留,当纪簿籍,恐官中挨捕逃亡罪人,以凭查照庶得无累。

  明宪宗时因连年遭遇灾荒,几次鬻买度牒以救济百姓。宪宗成化二年(1466)三月,明礼部给僧道度牒以赈济饥民,这是明代出卖度牒史载之首见。成化八年(1472)准扬州巡抚张鹏请给僧道空度牒一万道,以买米济荒,虽一度遭到反对,但到了次年户部发给度牒十万道,以赈济山东,这样明代度牒制度开始泛滥。成化二十年(1485)十月给空度牒一万张,分送山陕地区,民有愿为僧者道者,诣避灾处输粟十石。结果到十二月预度了天下僧道六万名。武宗正德二年(1507)五月,因月蚀度天下僧道四万人。穆宗隆庆六年(1572)准礼部印发空头度牒通行各处召纳。如有来京请给者,赴户部纳银五两发号纸,送礼部给牒。明代后期曾一度严肃度牒制度,如武宗正德十六年(1522),严禁私建庵院寺观及私度出家入道;神宗万历元年(1573)敕王城御史,令游食僧道回籍,禁私自簪冠及不着本等冠服者。但这已经太晚了,难以控制局面了。纳费发牒之举,直至明末为止。

三、度牒制度的终止

  度牒制度到了清代开始走向没落。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清政府以藏传佛教为其国教,而汉传佛教以及中国本土的道教一直受到排挤;另一方面是因为清初许多士大夫抱亡国之痛,不愿意剃发为胡,为保持汉文化传统,乃甘愿出家为全真道士;再一方面是清皇室及贵族一直对当时的道教看法不好,认为道教鄙夷不堪,故将天师地位一贬再贬,并几度免其进京觐见,使道教上层与封建政权逐渐失去联系。加之度牒制度本身乃前朝几代为汉传佛教与中国本土的道教所制定,清政府对二者这样的态度,是导致度牒制度走向没落的主要原因。满清一入关,就开始加强对佛道二教的管理,在《大清律》有明文规定:“未得度牒私自剃度僧尼、收纳道士女冠者,杖八十。”

清初太宗天聪六年(1626),便有严禁僧道簪剃出家之事;太宗崇德五年(1641),才准僧道纳银送户部,随给用印度牒;顺治二年(1645)便有内外僧道给度牒,以防奸伪,并停止纳银之例,但并未彻底执行;顺治九年(1653)谕:

  僧尼道士已给度牒者,务恪守清规,用本等衣帽,住本寺观,如为领度牒私自为僧尼道士者,及用喇嘛衣服往来者,照例治罪。

  顺治十五年题准:

  直省僧尼道士已经给过汉文度牒者,尽行查缴送部照数换给汉满文度牒,并确查先年已纳银者换给新牒,未纳银者,纳银给牒。

  足见顺治二年所定停止纳银之例,并未彻底。清康熙十五年(1676)规定:

  凡有私度者杖八十为民,顶名冒替者杖四十,僧道官革职还俗……

  不管清政府怎样排挤佛道教,但是僧道人数却不断增加,泛滥情形日臻严重。故乾隆二年(1737)便下谕到:

  朕之酌复度牒,以僧道太繁,贤愚混杂。其中多童稚孤贫,父母主张出家,非其所愿。亦有托迹缁黄,利其财产,荡检逾闲。甚至匪类作奸犯科,不得已而剃发道装以避捕诘。藏垢纳污,无所不至。是以给发度牒,令有稽考。亦如民间之保甲,不致藏奸;贡监之执照,不容假冒。果能奉行尽善,则教律整饬,而闾阎亦觉肃清,岂欲繁为法禁苦累方外之民耶?

  道牒制度的弊病愈来愈明显、愈来愈严重,使得乾隆帝不得不下定决心,革除此弊制。乾隆三十九年(1774)乃下谕言到:

  僧道度牒,本属无关紧要,而查办适以滋扰。着永远停止!

  这无疑是最明智的决定,度牒制度从产生到终止已达一千多年,在这一千多年里,各朝为度牒的事滋扰不清,除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其他均毫无意义,相反对社会以及宗教本身都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历史上许多高道对此作法也持反对态度,认为这不仅影响了事俗对道教的看法,对道教徒本身的信仰也是一种污蔑。乾隆帝的废除,显然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欢迎和支持,实在是超过古人的明知决定。自此以后,僧道只以各寺观所给戒牒为凭,而无度牒了。

  改革开放后,现代道教度牒制度重新得到了恢复,目前国内拥有颁发度牒资格的只有江西龙虎山嗣汉天师府,他不但是道教延续的凭证,更是做为(道士)这个身份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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