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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解放》——动物五项基本自由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4日
来源:《动物解放》   作者:[英] 彼得·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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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伦贝尔委员会:“动物至少要有足够的自由,不困难的转身、舔梳自己、站起来、趴下去和伸展四肢。”  

  《动物解放》从第一版发行到现在已经15年,这15年来的动物遭遇极少改善。在15年前,已经非常清楚,现代的生育与饲养法绝不符合动物福利。

  这一方面的证据最先是由露丝·哈里逊收集的,1964年,她出版了开拓性的著作:《动物机器》(Animal Machines);该书的证据由布伦贝尔委员会给予权威的支持;这委员会是由英国农业部指派,成员尽是最好的专家。布伦贝尔是著名的动物学家,委员包括剑桥大学动物行为学系的系主任桑尔普,还有其他兽医、动物管理和农业方面的专家。在经过彻底的考察后,该委员会于1965年发表了一篇85页的报告,报告中,委员们坚决反对“动物能够长肥长大就表示不痛苦”的说法;他们说,动物体重的增加可以是“病理状态”的结果。他们也反对“农场动物就是为囚禁而养,因此习于囚禁,不觉痛苦”的说法。



  在该报告一份重要的附录中,桑尔普强调,对家畜行为的观察可以看出,动物们仍然“本质上与史前野生时代相同”,具有天生的行为模式与需求——即使从未接触自然状态,此模式与需求依然具存。

  桑尔普结论道:某些事实足够清楚让人采取行动。原始野生物种为符合其高等社会组织,有特定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虽经人为饲养亦无改变——即使有,也程度甚浅——此外,各物种皆有其自然的、本能的渴望;但在人的饲养环境下,这些行为模式,自然与本能的需求几全被压抑;将动物一生大部分时间拘禁,使其不能施展其正常行为模式,是明显残忍之事;对饲养动物的某些限制固然可以接受,但必须划出底限。

  该委员会的建议更是依照最低的基本原则提出的:“原则上,凡是使动物的大部分自然行为必定受挫的囚禁,我们都反对……动物至少要有足够的自由,不困难的转身、舔梳自己、站起来、趴下去和伸展四肢。”

  这项建议自提出后就被称为“五项基本自由”——转身、舔梳、站起、卧下和伸腿——但这五项基本自由却是所有被囚禁的母鸡、母牛和小肉牛所不能获得的。然则自从布伦贝尔委员会发表此报告以后,有许多丰富的科学资料都已肯定此份报告所有重要的部分都是对的。比如,爱丁堡大学把猪放在半自然的环境中做研究,证明了桑尔普的说法是对的:家畜仍然保有其种族的自然行为模式。“动物只要会生产就表示满足”之论,也普遍受到科学家的驳斥。《美国科学家》杂志于1986年刊出的一篇文章就代表了科学家在这方面的见地:

  然而,此种言论就家畜而言,是有误导作用的,原因有数种:农场动物是因它们的生长与生殖能力而被选中的,这些动物在许多环境条件下都有相当好的生长与生殖能力——即使在逆境中。例如,母鸡即使严重受伤仍旧生蛋;而且,生长与生殖往往是由人为操纵的,例如改变光周期,在饲养中增加生长激素与抗生素。再者,在现代的工厂化农场中,一个人每年要照顾2000头牛或20万只鸡,其对肉的重量与蛋的枚数之计算是以建筑物、燃料、饲料的投资为比较的,很难窥见单独一只动物的生产情况。

  澳大利亚国立动物卫生局的基金会长,毕尔·吉博士曾说:“曾经有人宣称农场动物的生产量是动物福利的直接指示器。这种错误的观念必须永远埋葬。“福利”指的是每一个动物个体的幸福生存状态,而“生产量”指的却是每花一元或每一份投资生产了多少东西。”

  我在本章已对这项错误的观念提出数次反驳。如果能把这个观念断然埋葬,真是太好了。但事实上,每当为农业综合企业护航的人想到要哄骗消费者时,他们不免又会要利用这一错误的辩词,让消费者以为农场里一切都没事。

  集约畜牧法的沉疴由欧洲议会的一项决议案做了间接的指证。1987年,欧洲议会审查一篇动物福利报告,并采纳一项政策,其中包括以下数点:

  ·停止将小肉牛关在单独牛栏;停止对它们的铁质与粗饲料的剥夺。

  ·10年内终止格子笼。

  ·停止将母猪关在单独猪圈或用绳链栓住。

  ·停止常规的切除术:如猪的断尾和公猪的阉割。

  这些建议以150票对0票通过,两票缺席。但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欧洲议会虽然由欧洲共同体各国代表所组成,但它仍只是一个建议机构。强有力的农业综合企业,正竭尽全力来阻止这项政策付诸实施。然而,这项决议案仍旧代表了欧洲有识之士的见地。但是,当以行动——而非言论——呈现时,自本书第一版出书以来,却鲜有进展。在瑞士,母鸡的格子笼已经废除,店铺里已可买到由其它养鸡方式产生的蛋。这新的养鸡方式让鸡可以自由走动、扒草、土浴,栖在枝上,在有适当材料筑成的有保护性的巢箱中下蛋。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生的蛋比在格子笼里生的蛋只贵了一点点。在英国,农场动物方面唯一的一点进步是禁止了小肉牛的单独牛栏。瑞典在动物福利方面是比较进步的,正像在其他社会福利方面。1988年通过了法令,要把农场动物的生存环境全面改观。

我在本章几乎把注意力完全放在美国与英国。其他国家的读者也许会以为他们自己国家的情况可能不会这么坏;但是,如果他们的国家是工业化了的国家(瑞典除外),则他们没有理由可以放心。在大部分国家,动物遭遇都和美国一样,甚至更坏。

  最后各位要记得的是,布伦贝尔委员会的“五项自由”或欧洲议会的决议案,或瑞典的最新立法,如果能在英国、美国或任何有工厂化农场的国家实行,固然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前述的这些“自由”、“决议”或立法仍旧是出之以人的立场,并没有把动物的权益和人的权益做平等的考虑。它们所代表的是不同程度的、比较人道的、开明的物种歧视态度——然而,仍是物种歧视。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机构怀疑过人的权益大于动物的权益之概念。大家所谈的主题永远都是某些痛苦是否可以“避免”,而这意味着,同样的动物要生产同样的产品,而人的投资又不需什么重大的改变。这样的态度是对最根本的假定未做挑战:这假定乃是,人有权可以为自己的目的而利用其他动物,人有权为了满足口腹之欲而饲养与屠杀其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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