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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僧一案·序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5日
来源:不详   作者:周裕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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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僧一案·序

  周裕锴

  公案本来是古代法律用语,指官府的案牍,可以为法律依据,辨别是非。禅宗借用“公案”二字来比喻可以判别教理邪正是非的祖师的言行。这些言行是一个个典型案例,禅宗将其视为正宗的法令,以此来检验参学者到底是迷还是悟。

  据说,禅宗使用“公案”一词起于唐代黄檗希运禅师,宋僧希叟绍昙《五家正宗赞》卷一引用黄檗语:“昨日公案未了。”日本江户名僧无著道忠《五家正宗赞助桀》注释说:“公案两字,此黄檗语为始。”到南宋后期,有人统计出《景德传灯录》、《天圣广灯录》、《建中靖国续灯录》、《联灯会要》、《嘉泰普灯录》等五灯录中的祖师公案共有一千七百则,从此便有了一千七百则公案的说法。

  作为典范案例的祖师言行,公案充满了智慧,活泼机智,聪明幽默,不仅闪烁着佛性的光辉,而且饱含着人生的哲理。即使对于现代人而言,在宗教修行、审美体验、语言思维、哲学认知等各方面都有相当的启示意义。然而,这些言行往往超越常规,理解起来非常困难。无论是不拘一格的作势棒喝,拈花指月,还是无所依傍的指东道西,胡言汉语,都让初读禅籍者感到一头雾水,不知所云。所以,对于初学者来说,需要阅读有注解和阐说的文本。

  早在晚唐时期,就有禅师开始尝试诠释公案,其形式是“代语”和“别语”。汾阳善昭禅师解释说:“室中请益,古人公案未尽善者,请以代之;语不格者,请以别之。故目之为代别。”两者都是以代替回答的形式对公案作出补充性或修正性的解释,使之“尽善”,即完美表达佛理;使之“语格”,即符合禅宗语言规范。到五代宋初,又出现了“拈古”的形式,直接以散文口语评价解说公案蕴藏的禅理。其后,汾阳善昭更创立了“颂古”的形式,用韵文(主要是诗歌)对公案进行赞誉性的解释。他选择了一百则祖师公案,分别以韵文解说,号为《颂古百则》。其后雪窦重显、天童正觉等禅师纷纷仿效,更有圆悟克勤的《碧岩录》、万松行秀的《从容庵录》问世,分别以散文评唱解说雪窦和天童的颂古百则。由此可见,从一千七百则公案中选择自认为典型的百则公案来作解释,已成为宋以来禅宗的一个重要传统。

  本书正是在这一传统的启示下,选择了百则禅宗公案,并试图对它们作出能够为现代读者所理解的解释。众所周知,禅宗发展到晚唐五代,出现了沩仰、临济、曹洞、云门、法眼等五大宗派,到北宋中期,临济宗又分为黄龙和杨歧二派,号称五家七宗。过去雪窦、天童的《颂古百则》多少站在宗派的立场选择公案,难免有偏见,而本书则站在学术史的立场,力图照顾到各个宗派,通过公案的选择、注解和评价,显示出五家七宗的主要禅思想,并由此展现整个唐宋禅宗史的风貌。

  按照禅宗的观念,公案的意蕴本来是无法言说的,正如祖师所说:“才涉唇吻,便落意思,尽是死门,终非活路。”所以,本书的解释可能违背了禅宗“不说破”的原则。但是我坚信,语言是存在的家园,即使公案中最荒诞、最不合乎理性的部分,也必然因其代表着一种特殊的存在方式而具有一个概念的形式、概念的结构,因而也必然具有一个可理解的意义。

  本书是破译公案密码的一次尝试,希望能通过“知识的考古”来恢复其深藏于历史的云山雾罩中的本来面目。或许有人会站在宗教体验的立场质疑本书的解说,但纵观历代的禅宗颂古,几乎每一则公案都有五花八门的诠释。诗无达诂,禅也无达诂,存在的历史性决定理解的历史性,这是我将自己对公案的理解拿出来与读者分享的最好借口。同时,在当今社会,祖师公案不仅是佛教信徒的参究对象,而且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珍,每个学者都有权利对其文化内蕴和哲理智慧进行重新发掘。当然,这并不妨碍我真诚地欢迎读者的批评指正。

  本书为四川大学“九八五工程”文化遗产与文化互动项目之一,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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