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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十二因缘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周叔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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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十二因缘
  周叔迦
  佛教的大纲就是教、理、行、果四件事,有这一种教,解说一种真理,根据此理去修行,得到一种结果。现在研究哲学和一部分研究佛教的,只知谈理,却不知行和果,因为不知行和果,所以他说的理不能彻底、圆满、究竟。至于佛教所谈的理,是以行同果作基础,此理才能叫作真理。佛教谈真理有二种:一、俗谛,一、真谛。俗谛乃就世间立场说的,真谛是就超世间立场说的,在俗谛中,总说就是一个因果循环的定例。由因果循环的定列,申引成四谛,即苦、集、灭、道,苦是世间的果,集是世间的因;灭是出世间的果,道是出世间的因。换言之,苦、集即凡夫的困果,灭、道即圣人的因果。四谛再申引之,便是十二因缘。
  这十二因缘有顺逆二种观法:
  顺观即无明缘行,行缘识,识缘名色,名色缘六人,六人缘触,触缘受,受缘爱,爱缘取,取缘有,有缘生,生缘老死。这便是苦、集二谛——凡夫的因果。
  逆观即无明尽则行尽,行尽则识尽,识尽则名色尽,名色尽则六人尽,六人尽则触尽,触尽则受尽,受尽则爱尽,爱尽则取尽,取尽则有尽,有尽则生尽,生尽则老死尽。这便是灭、道二谛——圣人的因果。
  顺观乃佛教就人的立场来解释人生宇宙的所以然,结论即如何能令无明尽,而得到出世的结果。
  下释十二因缘:
  一、“无明”,即迷惑,如人走路,忽尔迷失方向,这迷的发生是无有根源的,人类的无明也如此,故佛教叫他作“无始无明”。
  人从有生以至将来,无时无处不是无明:醉生梦死是无明,无知识阶级求衣求食是无明,自命哲学家通达真理的,也是无明,不求胜解是无明,推求宇宙人生之所以然,也是无明。因为什么呢?因有“行”故。
  二、“行”,即行为,又是心念相续之意,有无明,自然便有相续不断的心行,以及相续的造作。(曾有人谓:“人不应问天地的情形、生死的相状,以及人生的所以然。在这不容问不容答之中,若偏要问,偏要答,便是无明”。这种解释,可以说完全不懂佛教,起心去问,起心要答,那已是行为,如何能算无明?明,乃明白觉悟之意,那不问不答,不识不知,岂非更是无明?这错处便在不知无明住地的道理。)
  三、“识”,即分别的功能,即情感的本源,即人与草木的区别。
  四、“色名”,名即心性,色即物质。
  五、“六人”,即眼、耳、鼻、舌、身、意,所谓色从眼人,声从耳人,香从鼻人,味从口人,触从身人,法从意人。
  六、“触”,即见、闻、嗅、尝、觉、知。
  七、“受”,即感觉,有三种:苦受,乐受,不苦不乐受。
  八、“爱”,即希望,乐的希乐得,苦的希乐避,人所爱不同,故希望也不一样。(会有人谓:“触境起受,而自有不容已之家。”此语完全不懂十二因缘,若就“不容已”说,十二因缘全不容已,故佛经中释十二因缘,“此有则彼有,此生则彼生,”即是有“无明”便有不容已的“行”,有“行”便有不容已的“识”,以至于老死,都是不容已。但另一面言之,却无不容已,何故?因无明尽便行尽,行尽便识尽……假若一定不容已,岂不是无十二因缘尽,也无涅架么)。
  九、“取”,即执着,即人生的一切的计较。
  十、“有”,即行,即事业之意。又现实之意。
  十一、“生”,即生活。
  十二、“老死”,即命尽之意。
  此十二因缘次第相生之理,有二种解释:一、就三世说,二、就一念说。
  就三世说:由过去无明所生的行为,而生起现在的识、名色、六人、触、受,即过去的二种因,次第生出现在的五种果;现在的五种果,又生起爱、取、有三种因,而发生将来的生、死二种果。
  无明是烦恼的根本,即过去的烦恼障,行是过去的业障,识以至受,是现在的报障,爱、取是今生对境起的烦恼障,有是今生的业障,老死是将来的报障。简单言之,就是由烦恼而造业,由业受报,报中又起烦恼,再造业,再受报,如此循环无尽。就一念说,一个人于一念中的感觉。概念能完全成立,便具足此十二因缘,由于无明,乃有变迁,在变迁中,即生分别,分别中便有身心内外,然后有六人、触、受,这是直觉,继续成立爱、取、有,成为概念,这一念心成立,即是生,一念心消减,即是死。
  十二因缘是相生不绝的,所以欲了生脱死,必须十二因缘尽。但十二因缘如铁环,在任何机会上,能有断缝,环便破坏,故十二因缘,能断任何一支,其他则连带全断。
  就基本言,应先断无明,但这是最难的事。就三障说,应先断烦恼,但在十二因缘上,乃两重三障循环的,所以要断十二因缘,最好的机会,便在这二重循环的中间,便是报障、烦恼障相续的中间。在今生的果报上,不起烦恼,换言之,即受而不爱,这便是超凡人圣的第一要谛。但断爱须尽,于事理皆不可有一毫的残留最为紧要。由此观之,可见“爱是不容已”乃是大错误,这错误的病根由于忍为但能明白凡夫的因果,顺着过凡夫的日子便是大彻悟,却不知求圣人的因果,不相信有超人的境界。宋儒学禅而不得其门,另立性理之学,其病也正在此,所谓愚而安愚而已。“人我执”“法我执”都是受而爱了,所以修学佛学要断二执,二执不除,任何所谈都是错的。
  (载于民国二十五年一月北京佛教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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