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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宗丛林制度的建立与僧团内部结构的变化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黄运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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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宗丛林制度的建立与僧团内部结构的变化
  黄运喜
  内容提要 佛教传入中国后的僧伽制度有多次较大的变化,初为东晋时道安法
  师制定仪节以轨范僧尼,次为禅宗丛林制度的建立,三为宋代以降“子孙庙”的兴起。
  从唐玄宗晚年的安史之乱起(755——763)至唐武宗时会昌法难(845—846),为期约八、
  九十年,是中国历史变化极为快速的时期,有学者称此时期为“唐宋转型期”或“唐宋
  变革期”,佛教僧团在此时期亦因丛林制度的建立而产生很大的变化,使中国佛教产
  生质变,影响深远。本文共分三大项论述:第一大项论述僧团内部“三纲”职事的形成
  与变化,第二大项论述禅宗丛林制度兴起的背景,第三大项从《禅门规式》论述禅宗内
  部组织。
  关键词 三纲 百丈怀海 禅门规式 丛林制度
  一、丛林制度建立以前的内部结构
  由于印度早期未有僧院制度,僧团仅是一松散的集合体,僧侣除在每月两次的布萨日聚集在一起外,平日分散四方,各自进行修行或弘法工作。后来随着僧院制度的确定与“六和敬”法共住原则的实施,部分寺院常住僧侣不断增加,逐渐设立一些公共建筑如公共浴室、厕所、厨房、餐厅等。在人多事繁的情况下,遂仿照政治组织设立许多管理僧事与经营寺务的部门,其名称与类别则视实际情况而有增减,其中为中国僧团所承袭,构成隋唐僧团内部最重要职务的是上座、寺主、都维那三纲。三纲中以维那设置时间最早,可溯源到佛制,《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谓:
  十诵中,时僧坊中无人知时限,唱时至及打犍稚,又无人洒扫涂治讲堂食处,无人
  相续铺床及教人净果莱食中虫,饮食时无人行水,众乱语时无人弹指等,佛令立维那。
  声论翻为次第也,谓知事之次第,相传云悦众也。三纲职事在印度实施的情形,义净在《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叙及那烂陀寺谓:
  寺内但以最老上座而为尊主,不论其德。诸有门钥每宵封印,将付上座,更无别
  置寺主、维那。但造寺之人名为寺主,梵云毗诃罗莎弭。若作番直典掌寺门及和僧白
  事者,名毗诃罗波罗,译为护寺。若鸣犍稚及监食者,名为羯磨陀那,译为授事,言维
  那者略也。众僧有事集众平章令其护寺,巡行告白一一人前,皆须合掌各伸其事,若
  一人不许则事不得成。全无众前打槌秉白之法,若见不许以理喻之,未有挟强便加压
  伏。
  从上引文中得知,那烂陀寺除设上座、寺主、都维那三纲外,另设有护寺,其职为轮值掌管寺门以及在作法办事时担任羯磨工作。在我国,则未见护寺之职,上座又称长老、上腊、首座、尚座、住位等,由比丘众中之宿德且年腊最高者充任,以统领寺院内部僧众,《大宋僧史略》中称上座为居席之端,处僧之上;寺主又作院主、住持,原为造寺之人,后指寺院堂宇之营造及管理者,为寺院与社会、外界的负责人;都维那为按寺规指授大众日常诸事杂物者,有司掌庶务,保护僧物之责,须以顺应诸僧愿望,严持戒律,心存公正之贤能者任之。因负责职务广泛,有些寺院另设典座、直岁、库司、知事等职,以分管维那之事③。
  三纲之制何时传到中国目前仍无定论,或谓寺主始于东汉白马寺,东晋时已有僧官系统的维那与寺职系统的维那,或谓姚秦时已设有此制,亦有谓梁武帝任法云为光宅寺主,创立僧制。《魏书·释老志》则正式将维那、上坐(座)、寺主并列,《翻译名义集》称隋代比丘智琳,受润州刺史李海游命为断事纲维,尔后寺立三纲:上座、维那、典座也。《唐律疏议》名例疏议谓:“观有上座、观主、监斋,寺有上座、寺主、都维那。”唐高宗显庆二年(657)长安西明寺落成,以道宣律师为上座,神泰为寺主,怀素为维那。《大唐六典》尚书祠部条载:诸州寺总五千三百五十八所,三千二百三十五所僧,一千一百一十三所尼,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维那一人。《佛祖统纪》代宗大历十一年(776)条则以寺主、知事、维那崇圣寺三纲,但《大宋僧史略》则谓西域知事僧总曰羯磨陀那,译为知事,亦曰悦众。事实上维那是梵汉兼举之词,维指纲维,统领之义,那是梵Karma-Dana的略译,也可译为次第、授事、悦众,在中土较通行的称呼是都维那,略称维那,《佛祖统纪》中知事、维那并列为三纲,或许是维那事多转分为二职,而将上座取消。文宗开成三年(838)八月,日求法僧圆仁至扬州开元寺,赴集者有三纲并寺和上(尚)及监僧等,分别是上座僧志强、寺主令征、都师(维那)修达、监寺方起、库司令端。宣宗大中七年(853)日求法僧圆珍在《行历抄》上记录台州的寺院三纲名称有寺主、知事、上座,基本上仍可视知事为维那性质的职事僧。
  三纲之名称变化与次序,或许是因时间演变,寺务繁简不一所致。《翻译名译集》所载上座、维那、典座或为隋末唐初之制,高宗至玄宗时则以上座、寺主、维那为三纲,代宗时演变成寺主、知事、维那,唐末时则有寺主、知事、上座、都师(维那)之名称。在事相上,三纲之名常因时代不同而有变化,但仍以上座、寺主为常设,维那则因寺院事情增多而有不同名称与人数。寺院三纲往往被视为基层僧官,其选任或由官派,如宣宗时西明寺以道宣为上座、神泰为寺主,怀素为维那。亦有由寺内僧众自行产生,如圆仁在扬州开元寺时的三纲,也因部分寺院的三纲并非官派,故另设有官派的监寺来加以牵制,《人唐求法巡礼行记》谓:
  凡此唐国,有僧录、僧正、监寺三种色,僧录统领天下诸寺,整理佛法,僧正惟在一
  都督管内,监寺限在一寺。 自外方有三纲并库司。
  在三纲之下为普通僧众,其人数因寺院大小而不同,大者如长安慈恩寺有十余院,一千八百九十七间,敕度三百僧。天台山国清寺常有一百五十余僧久住,夏节(结夏安居)有三百以上僧;禅林寺常有四十人住,夏节有七十余人。晚唐时敦煌诸各寺院僧尼人数从十七至四十二不等,平均人数为二十七人。小者则如圆仁在登州到五台山路上所见之残破寺院,仅有少数僧侣,如弁平县庐山寺只有三纲、典座、直岁五人,更无僧人;莱州龙兴寺仅有寺主、典座二僧;北海县观法寺有十二来僧,寺内有典座僧一人;淄州醴泉寺本有百来僧,今随缘散去,现住寺者三十向上。若寺院内僧侣众多,则常因事实需要而分职设事,成为三纲之下的职事僧,如典座、库司、知事、直岁、知庄、知墅、知客等,名目繁多,这些僧职有时因地位重要,与寺主、上座同列为三纲之一,如前所述三纲名称之变化。基本上,僧侣人数较多的寺院,除少数义学僧(学问僧)外,一般僧众在讲诵做法事之余,也经常参与寺院或田园劳务工作。在僧传中也常见一些代表专管某一劳务之僧职,如园头(职司栽种菜蔬,及时灌溉)、磨头(职司碓坊作务,米面供众)、庄主(职司视田界至,修理庄舍,提督农务,抚安庄佃,些少事故,随时消弭)等,这些僧职到中唐以后,因寺院耕作劳役地租转为实物地租(详见下一大项)而变得更重要,至禅宗丛林制度普及后,渐成仿照朝廷文武两班的东序、西序,各有不同且名目繁多的僧职出现。成年且受戒的僧众之下,另有一些未受大戒的佛教皈依者,如沙弥、童子、行者、童行等,与一些寺院依附人口如寺院奴婢、部曲阶级。他们在一般的研究中被视为劳动力的提供者,为整个寺院结构中的最下层,有关此阶层之地位及工作内容,相关研究已多,本文不再列举。
  二、丛林制度建立的背景
  中国的僧伽制度,到了禅宗马祖道一(708—788),与百丈怀海(720—814)师徒分别建立丛林与清规制度以后,又有了重大的变化。最初丛林是指禅宗的寺院而言,但自会昌法难以后,禅、净以外诸宗均面临“断简残篇,学者无凭”的困境,禅宗因此盛行于天下,后世教(指天台、华严等宗)、律等各宗寺院亦仿禅林制度而称丛林,各种因时因地制宜的祖训师说,取代了传统寺院所持的戒律。有学者称百丈清规完全表现出中国化的寺院生活,其普遍性不但传播所有的禅门集团,且亦延伸到一般佛教团体与道教团体,甚至成为远东一般宗教社团的准绳,在历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
  为何禅宗丛林与清规制度会在中唐时出现呢?从历史与佛教本身考察可归纳为:佛学思想、重要人物、经济生产方式等三个主要因素及其他一些次要因素。
  首先是在佛学思想上,“诸行无常”是佛教对一切世间法的看法,佛法在不断演变中,本来就无一成不变的制度与现象,佛法初人中国,起先还依根本戒律共住,后因政治、社会等因素干扰,遂有官寺、丛林、子孙庙等出现,与因时因地制宜的规范、清规、祖训、师说等,佛法在世间,不能不受此无常法则的支配。
  此外,《五分律》卷二十二已有因地制宜,在不违反戒律精神的原则下,可以随方应用的许可:
  佛言:虽是佛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
  应行者,皆不得不行。
  在重要人物方面,证诸中国佛教的僧伽内部,在东晋道安、慧远后为期约四百年的发展,始终都维持缓慢的变化以适应中土政治、社会、文化的需求,其中最常见的是一些僧俗人士综合律藏后订定律仪,以为僧团运作的准绳,《续高僧传》卷二十一谓:
  (梁)武帝以律部繁广临事难究,听览余隙遍寻戒检,附世结文,撰为一十四卷,号
  日出要律仪,以少许之词,网罗众部。《大宋僧史略》卷中说:
  支遁立众僧集仪度,慧远立法社节度,至于道宣律师,立鸣钟轨度,分五众物仪,
  章服仪,归敬仪,(下略)又南齐文宣王着僧制一卷,又梁祖造光宅寺,诏法云为寺主,
  创立僧制,用为后范。观其北魏南朝,俗施僧制,而皆婉约且不淫伤。《广弘明集》卷二十四称北魏孝文帝谓:
  自象教东流千龄已半,秦汉俗华制禁弥密,故前世英人随宜兴例,世轻世重以裨
  玄奥。先朝之世尝为僧禁,小有未详宜其修立。
  北魏孝文帝因此在太和十七年(493)制订《僧制》四十七条,谢重光认为僧制与印度传来的戒律,中国僧人自制的规范,(如东晋释道安所创《僧尼规范》)同为僧尼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这样,就从立法方面打破了教团只依僧律实行内部自治的局面。在宗派方面,天台宗章安灌顶(561—632)致力于教团的发展,制定律仪十条。规定天台山之法徒,须依堂坐禅,或别场忏悔,或知僧事。依堂之僧,以四时坐禅、六时礼佛为恒务,若禅礼失时,则罚当众礼拜忏悔。知事之僧须以大众利益为本行事,不可私自为己,侵占大众财务等事。禅宗则自四祖道信一改达磨以来的随缘而住,独来独往的头陀行(苦行),近于云水的生活,在蕲州黄梅西北的破头山(一名双峰山)建立僧团,会下有五百多人。其后五祖弘忍住黄梅北方的凭墓山(一名东山),受学者多达七百多人。印顺法师认为道信、弘忍师徒“择地开居,营宇立象”,改变以往禅者来去不定,学者不易摄受的缺点,定居在黄梅五十多年,接受天下学众。更符合了释迦正法住世的大原则,从团体生活轨范中,陶贤铸圣,使禅者开始独立的发展,为未来创立禅寺(丛林)的先声。
  僧俗之所以不断的制定僧制或律仪,其背后尚有一基本原因,即中土国情不同于印度,道安在制订僧尼轨范时就已考虑到此点,故对于托钵及三衣问题上,并未采行印度僧制。自梁武帝制出要律仪,撰《断酒肉文》,以“白衣僧正”自居,及受一些大乘经典如《梵网经》、《楞严经》、《大般涅架经》等译经的影响,寺院全部采行素食,以避免杀生。此时僧团的维持方式,必须不断的检讨、配合社会环境的挑战,才能继续茁壮生长,因此不断有僧俗睿智之士,为僧团制定可随方应用的制度。
  经济生产方面,印度僧侣以托钵为生,不从事农事生产活动,戒律中亦规定比丘不得掘地、砍斫草木等,主要的原因不外乎避免杀害生命、不坏鬼神村、避免比丘被迫从事劳役等。由于从事农作,须以锄犁镰镬等器械,无论掘土燃火,均会伤害到附着于草木上的生物,杀生是佛教的根本戒之一,故不从事农作是避免杀生的方法之一。此外,在印度佛教的观念中,鬼神等众生栖止于草木中,名鬼神村,斫截草木,即是坏鬼神村,比丘犯波逸提。《毗尼止持会集》引根本律释义称五种鬼神村为:
  村有五种,一根种:谓香附子、菖蒲、姜等,此物皆由一根乃生故。二茎种:即枝种
  也,谓石榴、杨柳、菩提贝多(菩提树)、葡萄等树,此等皆由茎生故。三节种:谓甘蔗、
  竹苇等,此等皆由节生故。四开种:谓兰香、橘、柚等,此等诸子皆由开裂乃得生故。
  五子种:谓稻、麦、豆、芥等,此等由子还生子故。然斯五种乃鬼神托之栖止,由若人之
  依村落也,故名鬼神村。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引《萨婆多论》谓:
  有三戒大利益佛法:不得担、不杀草木、不掘地。若不制三戒,国王当使比丘
  作役。三众是净人故不犯。
  印度及中国晋唐期间,寺院曾以净人从事生产劳动,这些净人的身分地位大约与唐律中寺观部曲阶层相当,由于唐中叶后,寺院获取土地、劳力的方式有很大的变化,赏赐、施舍的来源减少,靠一般经济手段如买卖或开垦获取的比重大为增加。在经济生产方面,亦由依附寺院净人耕作的劳役地租制,转变成靠以招佃为主由庄客、客户担当的实物地租制(或称契约租佃制)。在这生产制度转型的过程中,原来负担生产工作的净人逐渐变为“为僧众给侍”的次要地位。由寺僧负担生产工作,对于以开垦长江以南浅丘为主的禅宗僧团而言,不但可以减少对招佃人口的依赖与支出(租佃支出),同时也可以与禅修结合为“农禅制度”,实现禅宗“行亦禅、坐亦禅,语默动静体安然”(《永嘉大师证道歌》语)的风格。
  禅宗重视劳务是发端于道信所率领的僧团,开拓于弘忍、法融、慧能等人,直到怀海时才建立正式的制度。《历代法宝记》称弘忍:
  常勤作务,以礼下人。昼则混迹,驱给,夜便坐摄至晓,未常懈怠。法融亦从道信禅法,后开牛头一宗,《景德传灯录》称:
  唐永徽中,徒众乏粮,师往丹阳缘化。去山八十里,躬负米一石八斗,朝往暮还,
  供僧三百,二时不阙。
  慧能至弘忍处学禅法,曾被分派舂米房中作劳务,王维在《六祖能禅师碑铭》称:“安于井臼,素刳其心,获悟于梯稗。”
  因六祖慧能禅法的普及,致广东、福建、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江苏、四川等地均有禅师前往,他们跋山涉水、批荆斩棘的开发浅山丘陵。具有移民社会居民般的冒险犯难精神,崇尚简洁,不喜繁文缛节是他们共同的特征。特别是在安史之乱后,北方经济残破,南方经济渐繁荣发展,致民众及政府有余力支持宗教。此外,当时湘赣地区文化程度尚低,禅宗“顿悟”的境界与传教方式,多少有些神秘感,而又简而易从,最适合文化落后民风纯朴地区人民去信仰,在此背景下,传统宗派的修行仪式与作息安排,已面临迫切修改的必要。
  在时机方面,因安史之乱后造成北方经济残破,社会结构逐步改变,两税法的实施也直接冲击到传统寺院,这种种的改变,现代学者称“唐宋转型期”或“唐宋变革期”,此时为传统寺院调整经营组织及运作型态的最佳时机。再者,一些求法僧至印度回国后,写下印度等地佛教传布实况的报导,如义净法师在《南海寄归内法传》中叙述热带地区的僧侣生活,使国内僧侣对佛教戒律因时因地制宜的精神有更进一步的认识,突破传统僧人认知中的僵化教条主义。同时藉由中印间文化交往,对印度婆罗门教鸠摩利婆多(KumarilBhat—ta)与商羯罗阇利耶(Shankaracharya)恢复吠陀经典原先的崇高地位,吸收佛教教义后再攻击佛教,终于复兴婆罗门教(改称印度教)的事情亦有所知,商羯罗教团对丛林制度的建立是否有启发或参考作用,因史料不足无法推论,有待来日多方再作详察。
  三\《禅门规式》与禅宗僧团组织
  禅宗自四祖道信开始建立共住僧团,但僧侣多居律寺中的别院,因禅者洒脱,律宗拘谨,二者宗风差异极大,对于寺院说法住持等运作颇多不便之处,一些杰出禅僧开始寻找解决方案,如约与百丈同时的禅宗僧侣中,已有药山惟俨(751—834)在传统寺院外另辟禅院的记载,《祖堂集》卷四谓:
  师初住时,就村公乞牛栏为僧堂,住未得多时,近有二十来人,忽然有一僧来请他
  为院主,渐渐近有四五十人,所在迮侠,就后山上起小屋,请和尚去上头安下。
  《宋高僧传》亦有官府为道通(731—813)建禅宫、为圆修(735—833)造伽蓝之记载。百丈师徒的丛林制度,也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后人将禅宗丛林制度的创立者归于百丈,主要原因是在他之前虽有缁素立下许多的僧制,但无人敢如此明目张胆的改革;与他同时及在他之后更无完美的僧制能够超越百丈所立者。
  丛林制度建立后之所以能屹立不摇,主要是靠清规的支持,使日常运作灵活,佛教史上所说的“马祖立丛林,百丈立清规”即是反映出其一体性,以今日术语来说,丛林为硬体,清规则如软体,二者缺一不可。遗憾的是百丈清规原文已佚失,后人对其研究仅能从有关百丈怀海禅师的几则资料中寻找,如陈诩的《唐洪州百丈山故怀海禅师塔铭》、《祖堂集》卷十四、《宋高僧传》卷十《怀海传》、《景德传灯录》卷六《禅门规式》等,以时代来说,《塔铭》及《祖堂集》的资料最早,但此二资料对百丈创立清规一事并未有记载,现存资料中,以《怀海传》对清规之事记载最早,《禅门规式》完全承袭《怀海传》内容而有所增添,为日后所修如南宋时宗赜《禅苑清规》卷十《百丈规绳颂》、元时德辉《敕修百丈清规》卷八《古清规序》所本。本节所论即以《怀海传》、《禅门规式》所载为主,《塔铭》略记百丈一生活动作为佐证。
  《宋高僧传》卷十《怀海传》述其别立禅居的始末为:
  后檀信请居新吴界,有山峻极,可千尺许,号百丈欤?海既居之,禅客无远不至,
  堂室隘矣。且日:“吾行大乘法,岂宜以诸部阿笈摩教为随行耶?”或日:“瑜伽论、璎珞
  经是大乘戒律,胡不依随乎?”海日:“吾于大小乘中博约折中,设规务归于善焉。”乃创
  意不循律制,别立禅居。《景德传灯录》卷六《禅门规式》记载亦大致相同,唯于前段中述及:
  百丈大智禅师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来,多居律寺。虽别院,然于说法住持,
  未合规度,故常尔介怀。乃日:“祖之道欲诞布化元,冀来际不泯者,岂当与诸部阿笈
  摩教为随行耶。”
  综合上述二资料,可知怀海在江州新吴百丈山建立寺院,后因禅客云集,堂室狭隘,欲思以新的制度,摆脱传统禅者居律寺别院的束缚,故以保留戒律精神,不拘泥大小乘律法而创立禅宗寺院。
  怀海新创的禅宗寺院,最大特色是不立佛殿,唯树法堂,代表着禅宗重“法”不重“佛”的精神。在一般寺院中,佛殿是最主要的建筑,且大都建在中轴线上,法堂则是仅次于佛殿的另一建筑,是演说佛法皈戒集会之处。怀海之所以将法堂作为禅宗寺院的主要建筑;,象征“表佛祖亲嘱受,当代为尊也”。(《禅门规式》语)由于法堂有说法集会之用途,故成丛林的教育中心,由道高腊长的僧侣负教育之责,为突显这些道高腊长的地位,怀海对于僧伽制度亦作调整,《禅门规式》谓:
  凡具道眼有可尊之德者号日长老,如西域道高腊长呼须菩提等之谓也。既为化
  主,即处于方丈,同净名之室,非私寝之室也。
  按长老原为小乘律对上座比丘的称呼,如舍利弗、须菩提、摩诃迦叶等佛陀弟子,均被称为长老,怀海以长老称呼寺院住持,代表不拘于小乘戒律。禅居住持,名为化主,居“方丈”室,则明示此室同于维摩居士所住之室,虽仅一平方丈大小,但容量无限,并非同于一般人的寝室,此丈室的由来出于大乘经典《维摩诘所说经》,代表怀海亦采大乘之教。
  以今日术语而言,法堂为硬体,职司教化的长老则为软体,禅宗学众在僧堂中的威仪及学习情形,《禅门规式》亦有详细规定:
  所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中,依夏次安排;设长连床,施桃稗架,挂搭道
  具;卧必斜枕床唇,右胁吉祥卧者,以其坐禅既久,略偃息而已,具四威仪也。除入室
  请益,任学者勤怠,或上或下,不拘常准,其阖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者上堂升坐,主事徒
  众,雁立侧聆,宾主问酬,激阳宗要者,示依法而住也。
  学众在僧堂中的位置安排,不以职务高下,而以僧腊大小为标准。行住坐卧四威仪中,怀海特别提出“卧”的威仪作例子,僧堂中设可连坐多人的长床,学僧在上头的卧姿必须是右胁枕的吉祥卧,以为长时间坐禅后的略事休息。全体学僧,每日早晚齐聚法堂,长老上堂升座说法,主事徒众均如群雁飞行有序的排列听讲,长老学众互相问难,依法不依人,务必确立禅门宗要。除进入方丈室向长老请益外,方丈对学众用功于否并不过问,显示禅门自由放任的宗风。
  由于安史之乱后禅宗渐次在长江以南地方发展,他们披荆斩棘的开发浅山区,为因应山区经济结构及生产方式的改变,怀海将传统寺院中劳作观念加以改变,并调整寺僧的职务,使其成为以住持、十务、大众为主体的一所丛林。《禅门规式》谓:
  行普请法,上下均力也;置十务谓之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多人营事,令各司其
  局也。
  所谓普请法是指“普”遍邀“请”众僧作务,为禅宗与其他传统寺院最大不同的地方,在怀海之前禅宗已有劳动的传统,如弘忍在道信门下,常勤作务,不逭艰辛,夜则敛容而坐,恬澹自居;神秀在弘忍处,决心苦节,以樵汲自役而求其道;慧能初从弘忍,亦曾在舂米房报石以供众,唯此类劳动较不涉及挖土掘地,破坏鬼神村之事。怀海的普请法,由僧侣担任丛林寺院山林之所有工作,无论斩树伐木、挖土掘地、洒扫烧煮等粗细作活,为一典型的农禅结合,自耕自给的经济型态。脍炙人口的百丈名言“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就是禅宗劳务的典型,《广录》上说:
  师凡作务,执劳必先于众。众皆不忍早收其作具而请息之。师云:“吾无德争,合
  劳于人。”师既遍求作具不获而亦忘食,故有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之言流播寰宇矣。
  怀海的清规,事涉传统戒律的改变,马上受到僧众的质疑,甚至被人骂以“破戒比丘”,《古尊宿语录》卷一记载有怀海师徒的对话:
  问:斩草伐木、掘地垦土,为有罪报相否?师云:不得定言有罪,亦不得定作无罪。
  有罪无罪事在当人,若贪染一切有无等法,有取舍心在,透三句不过,此人定言有罪。
  若透三句话,心如虚空,亦莫作虚空想,此人定言无罪。又云:罪若作了,道不见有罪,
  无有是处;道有罪,亦无有是处。如律中,本迷煞人及转相煞,尚不得煞罪;何况禅宗
  下相承,心如虚空,不停留一物,亦无虚空相,将罪何处安着?
  慧能在偈语中言及:“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其同门师兄的偈语则为:“身是菩提树,心如明镜台,时时勤拂拭,莫使惹尘埃。”这二句揭语的意境因慧能、神会心境与体悟不同而有差异。怀海对于斩草伐木,掘地垦土是否犯戒,回答以心无从取舍、心如虚空、罪无处安着的心法立场来解释,与慧能、神会是否执着于身心有异取同工之妙,心起罪生、心灭罪亡。不过此种心法解释,仍不能免除在事相上,掘土伐木等误伤误杀虫蚁的事实存在,故后代禅宗寺院,纷纷把田地租赁给佃农耕作,以避免杀生的事实。
  怀海的普请法精神为后代所承袭者,为僧众劳务分摊,也因此精神而有“十务”僧职的出现,“十务”的名称,在《禅门规式》中出现有“维那”、“饭头”、“菜头”等三个。日人近藤良一认为怀海时的禅宗丛林,在住持之下,属于“十务”的尚有火头、园头、米头、典座、侍者、浴主、庄主等。在“十众”之下的则为大众(即普通僧众),他们在普请法下亦负担劳务工作。
  《禅门规式》亦有整肃僧团,维持清净的办法:
  或有假号窃形混于清众,并别致喧挠之事,即堂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搭,摈令出
  院者,贵安清众也。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从偏门而出
  者,示耻辱也。
  僧伽制度贵在维持和合清净,如有人假冒僧人,混入僧团中,、喧哗挠嚷,维那要检举出来,拿下其挂搭的衣钵,驱逐出禅居,以维持僧团和合。对于违犯清规的僧侣,则处以杖责,并当众烧其衣钵道具,从偏门驱逐而出,以示耻辱。怀海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其目的有四:一、不污清众,生恭敬故;二、不毁僧形,循佛制故;三、不扰公门,省狱讼故;四、不泄于外,护宗纲故。(《禅门规式》语)怀海之后禅宗发展日盛,尤其是会昌法难以后,其他宗派均面临“破简残篇,学者无凭”的困境,唯禅、净二宗能快速发展,丛林的组织日益壮大,结构日益复杂,职事名目层出不穷且亦混淆。自北宋起,以怀海丛林清规(后人称《古清规》)为基础的清规不断出现,如宋徽宗时宗赜的《禅苑清规》,立《龟镜文》,对丛林人事与僧职,作更详细的区分。元顺帝时,命百丈山住持德辉,采辑以前诸清规本子重新辑订,并由金陵大龙翔集庆寺住持大沂等校正,成《敕修百丈清规》,僧职仿朝廷组织,发展出东、西二序的庞大组织,且为日后的通行本,怀海对中国佛教的贡献也由此可见。
  [黄运喜,1957年生,台湾苗栗人。现为玄奘大学宗教系副教授兼玄奘学研究中
  心主任,撰有《会昌法难研究——以佛教为中心》、《唐代中期的僧伽制度》,以及佛教
  史论文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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