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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禅法师论僧团建设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王仲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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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禅法师论僧团建设
  作者:王仲尧
  学佛从认识自己开始,佛陀出世时说:“天上天下唯我独尊”,众生与佛性本来不二,从认识自己到做自己的主人,就是学佛的根本目标,一个人获得解脱也就是意味着能做自己的主人。而一个僧团作为集体修行的场所和组织,情况就有不同,需要有组织纪律,同时需要民主和敬氛围。这些需要僧团集体自觉遵守,但戒律及相应制度毕竟也不能少。
  1.学佛法也要有规矩
  佛陀创立的僧团没有种姓差别,如《阿含经》云:“四河入海同一咸味”,僧团中的每个人都在同一起点开始依“戒腊”(受戒年限)而长幼有序,形成一个共有的教团组织,奉行共同的行为准则,就是戒律。《佛遗教经》中记载佛陀对弟子们说:戒律就是你们的老师、是要奉行的准则、生活的规范。受戒是取得僧人资格的必要手续,刚入僧团要受沙弥戒,接着受比丘戒。能否成为三宝之一的僧宝,主要是以受戒的级别衡量:受了比丘戒,就取得比丘资格;受了菩萨戒,就取得菩萨资格。对这个问题真禅法师很重视,他多次强调过这样的思想:“或曰:禅惟明心,戒多随相。持犯束身,开遮防恶。尽成有作,豈协无为。未若随缘放旷,任运逍遥。但忘怀于取舍,即深契于真如,何必精研戒相,强制自心。未获清凉,徒增恼结。既一物而俱无,何七聚之可说?因答之曰:禅明佛心,戒彰佛行。佛心佛行,宁有殊致。尚滞此边,须凭宝筏,犹缠疾患,必藉良医。止息妄情,方名行道,禀依净戒,乃曰心平”。(《上海玉佛寺同戒录序》)在僧团里无论是刚出家的沙弥还是有资历的长老,都要受戒律约束,人人平等。在以戒律为宗旨的僧团里平等原则得到充分体现。真禅在《〈金山规约序〉解》一文中说:“‘大匠诲人,必以规矩。’诲,教诲;规,圆规;矩,方尺。有本领的工匠教徒弟时,一定要用圆规和方尺。没有这些,圆的就不成其为圆,方的就不成其为方,徒弟就学不会,这是比喻学佛法也要有规矩”。这固然是对《金山规约》的一种解释,也可视为真禅对戒律与僧团关系的基本观点。
  2.民主和敬是僧团成立的基本要求
  人类社会民主制度的确立,立法是关键环节。如佛教戒律的创立,在僧团形成的最初五年内还没有戒律,佛弟子们的修行和生活都是依据“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义,是诸佛教”的准则。佛陀所以不制戒,是因时人发心单纯,修道精进,不为不如法之所为。佛陀灭后,僧团对经典、戒律进行过两次结集,本着互相尊重的民主作风,所有内容都经大众审定通过方流传于世,戒律制定过程本身就是依据民主原则的行为。因此僧团中还有一个相应原则就是和敬,这是大乘佛教自度度人的基本要求。在1994年上海市佛教协会第七届代表会议前夕,真禅强调说:“求菩萨、修梵行需要‘六和’精神,这次我们要开好上海市佛教协会第七届代表会议,同样需要这种‘六和’精神”。这个传统,在上海市佛教中一向是贯彻得比较好的,真禅说:“我们上海的主要寺院,基本上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各寺院的负责人也基本上能够身体力行,领众薰修。”这里所指出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这“三化”,也可以理解成僧团管理中“民主”与“和敬”统一的基本依据。在此前提下,如果主要佛教寺院的管理者都能身体力行,领众薰修,那么佛教界风气一定能成为社会表率,大乘佛教精神也就一定能够实现了。
  3.对制度化的关注
  二十世纪初在西方诞生的“制度学派”以研究“制度”和分析“制度因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主要内容。制度学派的学者们不同于传统上偏重于抽象演绎法和数量分析方法,而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对制度及社会结构的分析方面,认为这样才能有效阐明一种社会的弊端和弄清社会演进的趋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者发现制度学说的强大的解释力,开始较实证地看问题,认识到中国很多事情更多是制度安排而非仅主义问题。同样,在宗教学乃至于佛教研究方面,非正式制度安排分析也存在广阔空间。我很有兴趣地注意到真禅法师对制度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他对国内外佛教界的考察和参观访问期间,往往对这个问题表示出特有兴趣。如对云南上座部佛教考察后他做过相当详尽记载:“上座部佛教的僧级制度,表示着僧侣在社会和佛学中的不同地位。每一个佛寺的住持或长老,除了主持佛事活动、管理佛事之外,也是当然的老师,必须担负起教授学僧的义务。因为,在过去没有学校的漫长的岁月里,西双版纳的佛寺,既是教育人的场所,也是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场所”(《附录:西双版纳傣族地区的上座部佛教》)。很抱歉这段引文较长,篇幅所限,未能引述完整。文中较完整记录下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地区上座部佛教的一个制度分析问题,对了解现代上座部佛教的有关现实及其可能的演进具有特定意义。戒律规矩、民主和敬,皆与制度相关,真禅对其之重视有深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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