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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身灭智与寂灭无为──早期印度佛教的解脱观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蓝吉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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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身灭智与寂灭无为──早期印度佛教的解脱观
  蓝吉富
  一、前言
  佛教的宗教哲学体系,是从‘苦谛’的体认开始建立的。释迦牟尼感受到凡夫生命的不圆满,才起而追求超越之道。关于这一点,从佛教四谛说以‘苦谛’为首,以及在‘四法印’中有‘一切行苦’的法印,都可以看出端倪。
  佛教所说的‘苦’,是对凡夫在三界六道流转生死之价值的负面判定。‘苦谛’在佛教的思想体系中,有三苦(苦苦、坏苦、行苦)、八苦(生、老、病、死、怨憎会、爱别离、求不得、五取蕴苦等)的分析。其中,‘苦苦’是肉体受到伤害时所感受的痛苦;‘坏苦’是在自己的身体或事物衰、坏时所感受的苦;‘行苦’是对凡夫界一切现象之存在价值的负面评断。至于八苦中的前七苦,则是生命流转过程中的各别感受,较易理解。而最后的‘五取蕴苦’,则是对构成自我生命的五蕴的负面评价,意谓凡夫对五蕴皆执取为自我,因而必然会导致一切皆苦。
  从上述‘三苦’中的‘行苦’及‘八苦’中的‘五取蕴苦’的立论,可以看出佛教对无始以来众生在三界六道中的流转现象,是不满意的。佛教主张必须要超越;超越这种一切皆苦的流转现象,抵达涅槃境界,是佛教的基本宗教目标。而从另一角度来看,涅槃境界正是凡夫挣脱种种内心束缚(缠、结使、随眠……等烦恼)的解脱境界。因此,佛教的信仰之道,其实也是通往解脱境界之道。
  佛教创始于释迦牟尼,而释迦牟尼的教义则在部派佛教时代,被各部派作过系统化的整理。虽然这一阶段(原始与部派佛教)的理论依据(经藏),与后期的大乘、秘密乘截然不同,但却是后期佛教的基础,也是一切佛教的核心。因此,本文仅对此一时期的解脱观稍作整理,并非全无意义。
  二、 解脱境界的体现者──阿罗汉
  早期佛教是以阿罗汉为修行极果的。‘阿罗汉’(arhat)一词的语义有三:其一是‘应供’,意谓阿罗汉是修行成就的清净圣者;是凡夫供养布施的福田,因此应该接受供养。其二是‘杀贼’,意谓阿罗汉之三毒(贪、嗔、痴)已彻底断尽,由五蕴所生起的苦已经止息,内心中所有‘烦恼贼’(即内心中之染污成分)已被杀尽。其三是‘无生’,这就是原始经典中所常见的‘不受后有’。意谓阿罗汉已经不会在轮回圈中流转生死。在此生命终之后,会进入无余依涅槃境界,而不是再投胎为人、天、畜等六道众生。
  此中,第一项‘应供’象征阿罗汉在生前所具有的宗教地位。在佛陀之世,阿罗汉与佛陀一样被佛教徒尊崇,在佛陀逝世之后,阿罗汉在部派教团中的宗教伦理地位更是至高无上。其次,‘杀贼’一义表显的是阿罗汉的内证境界。在内心的烦恼贼被杀除净尽之后,阿罗汉是一个恒处在内心清净、寂静状态的生存者。他的内心不会被外在环境所扰乱(即古人所谓的‘八风吹不动’);他的心境恒处在‘正念正智’的基础上。至于‘无生’,则意指阿罗汉在逝世之后的归趋,这也是佛教徒的终极宗教理想──无余依涅槃。
  原始佛教与部派佛教教团,是以出家僧人为主的修行团体;因此,证得阿罗汉果的人都是出家众。虽然在原始经典(北传《阿含经》或南传《尼柯耶》)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唯有出家人始能证得阿罗汉果,但是到部派佛教之时,则大多主张声闻四果的前三果(须陀洹、斯陀洹、阿那含)。其证得者可以是在家众,但是在证得阿罗汉时,则必须立即出家或入般涅槃(注2)。不过也有一派的看法与此不同,此即南传《论事》(Kathavatthu)所引述的北道派(Uttarapathaka)。该派明言在家众是可以证得阿罗汉果的。关于这一点,日本学者藤田宏达曾有专论。他在论中颇赞成北道派的主张。(注3)
  证得阿罗汉果,则内心之贪嗔痴三毒已除,且完全没有我执,这样的人如果还过着夫妻家庭生活,即使依据佛教教义不是完全不可能,至少也是相当困难的。如果勉强与家人同住,这种情形就如同他的家人在家中,与一位没有世俗情欲的修行者同住一样。因此,除非当时他的家人必须仰仗于他(如病、残等),否则这种同住是没有太大意义的。
  三、 阿罗汉在性格上的特质
  阿罗汉是彻悟无我、解脱三毒束缚的修行成就者。这样的佛教圣者,在性格上与一般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是大不相同的。他是以佛教的如实知见、正智正念来行事待人的。他没有僵化的成见及固定的意识形态,也不会以自我为中心。行事待人又全无贪欲,内心是自在、自足的、不忧不怖的。就原始与部派佛教的角度来看,这是圆满生命境界的呈现。
  《中阿含经》第 123 经(注4)记载富家子二十亿耳在证得阿罗汉果之后,曾向世尊叙述他的悟境。他说证得阿罗汉的人喜好的六种情境是:无欲、远离(利养)、无诤、爱尽、受尽、与心不移动(不忘失正念)。
  综合各种对阿罗汉性格的描述,可以看出这种圣者是一个自足自在、无所求、对生命问题有十足把握的佛教成就者。但是,这种圣者在人类社会中,其行事风格自有准绳,不盲从世俗潮流。由于他们不会有激情、不会被煽动、没有物欲与情欲;因此,他们与人类这种以我执、情欲为核心的文明发展潮流是不同调的,而且也强调舍离。又加上他们的性格之中缺乏‘热情参与社会’的质素,因此,要使他们主动参与社会,或对社会产生较大的良性影响力,就必须有适当的外缘;否则,对这些具有寂灭、出离心、与世无争、常乐独住等特征的圣者而言,‘积极入世’并不一定是必要的。这大概是后来大乘佛教直斥之为‘自利不利他’,而希望他们‘回小向大’的原因吧!
  四、 阿罗汉在人类社会中的角色功能──附论独觉
  如上所述,阿罗汉的性格具有自足自在、舍离物欲世界、常乐独住的特质,缺乏积极入世的热情。但是,这只是就性格偏尚来说的,并不是说阿罗汉全然不关心世事。至少,比起另一种修行有得的成就者──辟支佛(独觉、缘觉)而言,阿罗汉的淑世热情还是要浓一些的。
  首先,阿罗汉至少可向社会提出他们的解脱经验。在社会分工的舞台上,可扮演解脱教导者的角色。又因为他们在世俗道德上的纯洁无瑕,对世道人心的善良影响力也有一定的份量。因此,即使他们的专长仅仅是修行经验的传授,但是处在多元开放的社会里,这种经验当然也有一定的价值。
  在《大毗婆沙论》(注5)里曾经提出‘无诤行’的概念。论中叙述有一类阿罗汉为了不愿意带给世人任何麻烦,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注意五种行持。这五种行持是指规范自己的语默动静及乞食等方式,使其尽量不去干扰世人。譬如:在向世人乞食时,‘假使一切有情因见我故起烦恼者,我即往一无有情处断食而死,终不令他因我起结。’(注6)
  论中又说这种阿罗汉‘不忍有情造恶招苦,为拔彼故,恒作是念:我无始来与诸有情互起缠缚,轮回五趣,受诸剧苦。我幸得免,复应救彼。’(注7)
  这一类阿罗汉有这种救拔世人出离的明确想法,与大乘佛教‘上求下化’的理念已经颇为接近,无怪乎《大毗婆沙论》要说这种阿罗汉‘先是菩萨种姓’了。
  阿罗汉住世弘法的事迹,除了佛陀之世的诸大弟子之外,在佛陀逝世八百年后的师子国(斯里兰卡),也有‘十六罗汉奉佛付嘱而在各地住持正法’的传说(注8)。由此可见,‘阿罗汉是社会上的弘法师,或解脱经验的传授者’这种看法,是原始及小乘佛教的共识。阿罗汉在社会上是有一定的角色功能的。
  然而,尽管阿罗汉多少有其社会服务功能,但是整体看来,阿罗汉之欠缺积极入世的情怀,仍然是无法掩饰的事实。依《大毗婆沙论》卷六十(下引括弧内文,出自《成唯识论》卷三)所载,有五种因缘可能导致罗汉退法。此即(一)多营事业(好作务);(二)乐诸戏论(好读诵);(三)好和斗诤(好裁决时论);(四)喜涉长途(好远行);(五)身恒多病(长病)。
  这五种因缘可能导致罗汉境界退失,对于一心求证了生脱死的这些声闻圣者而言,当然必须力求避免。但是,如想积极入世,则其中前四者又往往不能或免。这种矛盾状况,当也是导致罗汉(或想追求罗汉果位的人)无法积极入世的原因吧!
  除了阿罗汉之外,在佛典里也常会提到另一种解脱者──独觉(pratyekabuddha 缘觉、辟支佛)(注9)。这种解脱者的特色是他们生性喜欢独处,不乐喧哗。不唯不喜欢跟随他人学法,而且也不愿为他人说法。由于他们具有比常人卓越的天资,因此,只依靠自修也终能证入涅槃境界。这是一种自恃资质优越、喜爱独居的隐士型修行者。依佛典所载,他们的天分都比一般声闻要高,是属于利根睿智型的修行人。这一类人有逃世倾向,对社会的关怀程度比阿罗汉更低。但是,如果从美学的角度来衡量,这种人所显现的是一种孤高的生命情调,犹如与人无涉的天际孤星。因此,如能将他们看做人类史上的‘生命的艺术’,也未尝不可以豁人神智。
  ‘独觉’这种解脱者的提出,显示出佛教教义的独特包容度。佛教以为,开悟证果不是佛教徒的专利,只要行之得法,即使像独觉这种不皈依三宝、不从佛学的修行者,照样也可以证得解脱境界。这样的宗教态度,在其他世界各大宗教之中即使不能说全然未见,至少也是极为罕有。因此,‘独觉’这种位格,不只表显出宗教信仰的某些实态,同时也使人看到佛教的另一种宗教特质。
  五、无余依涅槃
  阿罗汉的解脱境界可分为有余依涅槃与无余依涅槃二种。有余依涅槃是指尚有肉体、寿命犹存的涅槃,无余依涅槃是指死后的涅槃。
  生前的涅槃境界是三毒永断、我执全除、蕴苦永息的境界,比较容易理解。但是死后的无余依涅槃到底是什么境界,则不易把握。
  依据说一切有部的核心论典《发智论》所说,无余依涅槃的境界是‘阿罗汉诸漏永尽,寿命已灭,大种造色相续已断,依五根身、心不复转,无余依故,诸结永尽,名无余依涅槃界。’(注10)
  论文中的‘诸漏永尽’‘诸结永尽’是指脱离一切束缚的解脱状态。‘寿命已灭、大种造色相续已断’指在人间之生命已经结束,死后的肉身已无作用。‘依五根身心不复转’谓原来依据五根所产生的生命活动全部停止。《大毗婆沙论》卷卅二解释此中的‘无余依’更提出没有‘烦恼依、生身依、染污依、不染污依’的说法(注11),意谓生命现象的所有存在依据完全消除无余。因此,才是‘诸结永尽’的境界。
  这种身心状态全部消失的境界,就是中印大乘佛教界所说的‘灰身灭智’。印度金刚仙所撰的《金刚仙论》,谓‘小乘人断三界烦恼,尽分段生死。灰身灭智入无余涅槃,善恶因果一切俱舍。’(注12)中国天台大师智顗在《维摩经玄疏》中也说:‘若入无余解脱,灰身灭智,犹如虚空,无所施为。’(注13)
  这样的境界,很容易让人以为这是一种‘绝对的死亡’与‘绝对的空无’。由于流转生死、轮回六道原是一种杂染的、痛苦的生存状态,因此,无余依涅槃就可被解释为是这种劣质生存状态的彻底灭绝。这种灭绝是对生命的连根拔起;于是,佛教的解脱之道就可能被诠释为趋向‘绝对死亡’之道。
  事实上,像这样的结论是古今都有人主张过的。佛陀的弟子焰摩迦(Yamaka)就曾经有过这样的看法外,现代学者如:De La Vallee Pousin 所撰的《The Way of Nirvana》书中,也曾认为无余涅槃就是彻底的虚无。
  焰摩迦的故事收在《杂阿含经》卷五(注14)。经文记载焰摩迦公开宣称‘漏尽阿罗汉,身坏命终,更无所有’,而引起其他僧众的责难,最后请舍利弗前往开导,才使焰摩迦收回原来的成见。
  从这一段故事,我们大体可以掌握到有关无余依涅槃的下列信息:
  (1)在佛陀之世,虽然佛陀对无余依涅槃境界未作正面的描述,但是绝大部份的弟子仍然相信那种境界不是绝对的空无。因为上述经文中,大众对焰摩迦的‘罗汉身坏命终,更无所有’的主张,即认为是‘恶邪见’;经文在作客观陈述时,也说‘焰摩迦起恶邪见’。而佛陀门下弟子以‘智慧第一’著称的舍利弗,也认为焰摩迦的说法是错误的。
  (2)经过舍利弗的开导之后,焰摩迦终于了解原先成见的谬误。但是关于漏尽阿罗汉的境界问题,也只陈述他们的五蕴无常、苦。而‘苦者寂静、清凉、永没’云云。对于身坏命终之后的境界还是未作正面的描述。
  因此,从这部经的内容还是无法清晰地了解无余依涅槃的境界。在《杂阿含经》卷卅八(注15)里,也记载一段入无余依涅槃的故事。内容叙述阿罗汉陀骠摩罗子(Dabba Mallaputra)向佛陀请示可否在佛前入般涅槃。得到佛陀答应之后,他立即进入三昧,以禅定力自焚其身而取无余依涅槃。经文在形容他的无余依涅槃境界时云:‘譬如空中燃灯,油炷俱尽。陀骠摩罗子空中涅槃,身心俱尽,亦复如是。’文中并且记载佛陀为这件事说出一偈:
  ‘譬如烧铁丸,其焰洞炽然。
  热势渐息灭,莫知其所归。
  如是等解脱,度烦恼淤泥。
  诸流永已断,莫知其所之。
  逮得不动迹,入无余涅槃。’
  这故事是个相当震撼世人的宗教信仰事例。因为佛陀答应阿罗汉弟子在他面前结束生命。这件事至少显示出一种佛教的生命价值观,即佛教虽然反对一般未臻解脱境界的凡夫自杀,但是,已证阿罗汉果的圣弟子则有提前结束生命的资格。可见在佛陀心目中,阿罗汉的自杀,提前使自己‘身心俱尽,入无余涅槃’,与留在世间等待自然死亡,这二种结束现世生命的方式,都是可以接受的。
  遗憾的是,在描述这个故事的经文中,对于无余涅槃的境界,佛陀也没有正面的描述。无怪乎后代印度的经量部,也明言无余依涅槃没有实体(注16)。
  现代俄罗斯学者 T Stcherbatsky 在他的《佛教的涅槃概念》(中译本《大乘佛学》)书中,在评析诸家的涅槃论之后,对分别论者所说曾有下列诠释:
  “涅槃的状态, 依据分别论者 (Vaibhasikas) 的想像,有某几点极类似现代科学所假想的这么一种宇宙状况──当所有的能量耗尽之后, 它仍然存在。因为能量( alharma-svabhava 法之自性,法性)是永恒的,但它已不起作用。” ( 注 17)   
  这样的诠释是否正确?我们无法判断。但是,用能量来说明涅槃的状态,是相当有创意的诠释。它为现代的研究者开辟了一片宽广的思考空间。如果佛教哲学界能与物理学、生物学界携手作整合性的研究,也许能为佛教的涅槃理论作出较合情理的解释,亦未可知。
  六、小乘佛教解脱观的反动──大乘解脱观
  大乘佛教是释迦牟尼逝世数百年后,印度的新兴佛教,也是在部派佛教发展稳固之后出现的佛教新风潮。大乘经典的出现大约在西元前后开始,陆续地出现在印度的佛教界。这类经典虽然也承认原始经典为佛说,但是对小乘部派佛教的修行理想、修持方式、义理体系、宗教精神及戒律等方面,则明显地以为有所不足,而多所改革。在解脱观方面也是如此。粗略地看,大乘的解脱观略如下列:   
  (一)小乘佛教认为证得阿罗汉始能彻底获得解脱,大乘佛教则认为阿罗汉并不是究竟境界,而主张成佛才是究竟解脱的终极目标。《法华经》卷三〈化城喻品〉即以小乘的阿罗汉果为仅供暂时休息的“化城”(变化出来的城邑),而不是真正解脱的终站。《大般涅槃经》卷十一〈现病品〉也叙述阿罗汉必须经过二万劫才能成佛。大乘佛教所提出的“回小向大”或“五果(声闻四果与辟支佛)回心”的说法,都是在“阿罗汉的境界是不究竟的”这一理论基础下,所形成的。 
  在原始佛教的经典里,常载有如来十号 ( 注 18)。 在这十号之中,虽然也有“阿罗汉”(应供)一号;但是其他九号却不是一般阿罗汉所能拥有的。像“正遍知”一号就明显地区分出佛陀的圆满悟境远非声闻菩提( Sravaka- bodhi) 与辟支菩提 (pratyeka-bodhi) 所能企及。可见在原始佛教时代,佛与阿罗汉就有明显的区别。大乘佛教即站在“发扬原始佛陀精神”之立场,来批判部派佛教的。  
  (二)大乘佛教主张成佛之后有法、报、化三身。其中的报身,就是自己受用内证法门之法乐的佛果。而佛身所居止之处即为佛土(如:天台宗所说的常寂光土、净土宗所说的西方净土,以及三论宗所说的诸佛独居土)。  
  (三)抵达大乘解脱境界的圣者,在境界上是“常、乐、我、净”的,这种积极性特质与阿罗汉之消极性的灰身灭智,恰成对比。此外,大乘强调的“无住处涅槃”也与阿罗汉的“无余依涅槃”显然异趣。无住处涅槃是在成佛之后仍然“穷未来际、利乐有情”,“是用而常寂”的解脱境界。这种境界显然是无余依涅槃的进一步发展。  
  (四)在修持过程中,部派佛教强调舍离现世之此岸,以趋涅槃之彼岸,有浓厚的出离心态。大乘则不然,由于大乘修行者体验到生死流转与涅槃解脱二者的本性都是空寂的,具有这种“空性平等”的“空胜解”,故倡立“生死 即涅槃、烦恼即菩提”之境界,因此能够安住在“不厌生死烦恼、不欣涅槃解脱”的无住涅槃之中,并随众生之机感而应化说法。就这一点而言,大乘解脱者是入世的,不舍离众生的。  
  (五)小乘的解脱阶次有四阶位,即四果。大乘则有十地。关于四果与十地的异同问题,颇为复杂,兹不详论。不过,单就境界的?#092;深而言,古德曾将二者作过拟配。《大乘庄严经论》卷十二云:    
  “菩萨有四种果,一者入初地时生如来家,是须陀洹果。二者于第八地中而得授记,是斯陀含果。三者于第十地中而得受职,是阿那含果。四者佛地,是阿罗汉果。前三是学果,第四是无学果。” ( 注 19)
  这是就修证阶次所作的比较,并不是指菩萨之初、八十地及佛地,即百分之百全等于声闻四果;因为二者所修所证的内容并不相同。要进入大乘之初地阶位是相当不易的,远比小乘要证得初果艰难甚多。隋代天台宗的智者大师临终所有的“圆教五品位”,即与初地尚有一段甚长距离。以智者的资质而言,他绝不能算是一个劣根怠惰的修行者,但是透过他的毕生修持,却仅得此等果位,可见大乘菩萨道的修持方向(众生无边誓愿度)与内容,绝非如声闻乘之单纯。                
  (六)大乘经论中常对阿罗汉作“回小向大”的呼吁。《瑜伽师地论》(卷八十)即曾为阿罗汉如何住世修习佛 道提出具体的方法;谓有一类回向菩提之阿罗汉能修增寿行,可依神足力留下根身以修证无上正等正觉。同时也可另作化身,在同法者前,方便示现于无余依般涅槃界而般涅槃。而以“所留有根实身,即于此界赡部洲中,随其所乐远离而住。”并接受诸佛菩萨的教导,以修习菩提资粮。( 注 20)    
  综上所述,可知大乘佛教的解脱理论与实践,与小乘是截然异趣的。大乘法门可以说是小乘佛教思想的大幅度发展。关于阿罗汉无余依涅槃的“不知伊于胡底”,以及有余依涅槃之未能较积极地入世,这两项容易启人疑窦的问题,都在大乘佛教的涅槃论中,得到较能令人满意的解答。就现代人的角度来衡量,无疑的,大乘佛教的解脱境界是比较圆满的,阿罗汉的无余依涅槃是甚难索解的。印度佛教终于步入大乘佛教的境地,应该是佛教史发展中有迹可寻的脉络,是有正面意义的。
  附注
  注 1:本文副题中所谓的“早期印度佛教”,是指原始佛教与部派佛教而言。这两个时期的经藏与律藏都大体一致,教团生活方式也没有较大的差异。可以合并看待。这也是印顺法师将它们合称为“佛法时代”,而与“大乘佛法”与“秘密大乘佛法”相区别的原因。因为“大乘佛法”与“秘密大乘佛法”二时代,都各自拥有不同于早期佛教的经典。
  注 2:见《大毗婆沙论》卷四十六,《大正》 27 . 241a。 此外,《南传大藏经》 59 册《弥兰王问经》也有类似记载。
  注 3:藤田宏达著《在家阿罗汉论》(收在《结城教授颂寿纪念佛教思想史论集》)。 拙编《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6 册 3154 页收有依观节译。
  注 4:《大正藏》 1 . 612a。
  注 5:《大毗婆沙论》卷一七九,《大正藏》 27.898-899。
  注 6:《大毗婆沙论》卷一七九,《大正藏》 27.898。
  注 7:同注 5。
  注 8:参见《法住记》,《大正藏》49 . 12-14。
  注 9:有关独觉的记载,可参阅《俱舍论》卷十二,《瑜伽师地论》卷卅四,《大毗婆沙论》卷一八○,及《辟支佛因缘论》等书。
  注 10:《发智论》卷二,《大正藏》 26 . 923b。
  注 11:《大毗婆沙论》卷 32,《大正藏》27.168a。
  注 12:《金刚仙论》卷九,《大正藏》 25.864c。
  注 13: 《维摩经玄疏》卷五(上),《大正藏》 38.551b。
  注 14:《大正藏》 2.30c。
  注 15:《大正藏》 2.280b。
  注 16:参见《俱舍论》卷六, 《大正藏》29.34a; T Stcherbatsky 《 The Buddhist Conception of Nirvana 》第九章(立人译《 大乘佛学》 70-71 页,1994 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注 17:T Staherbatsky 著, 立人译《大乘佛学》 67 页,出版时、地 ,参见注 16。
  注 18:如来十号:如来、应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间解、无上士、调御丈夫、天人师、佛世尊。
  注 19:《大乘庄严经论》卷十二,《大正藏》 31.650a。
  注 20:《瑜伽师地论》卷八十,《大正藏》 30.74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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