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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法法性论讲记(4)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4日
来源:显密佛网_弥勒五论   作者:益西彭措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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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弥勒菩萨

  丙二、广说分二:一、广说有法;二、广说法性。

  丁一、广说有法分二:一、总标;二、分别解说。

  戊一、总标

  由六相悟入,诸法为无上,

  谓相与成立,及非一非异,

  所依共不共,悟入能所取,

  现似而非有。

  有人问:怎样才能善巧悟入有法轮回的意义呢?弥勒菩萨授予无上方便:“由六相悟入,诸法为无上。”“诸法”是指有法轮回。由六相以闻思的方式悟入有法,是对有法的无上抉择,是最好的方法。何谓“悟入”?“悟”是对于六相中的每一相数数观察,断疑而产生解悟;“入”是自心能入于法义,即一切轮回的显现心中了认其本质,能透过现相认识本质,这是入义。《辨中边论》讲闻思修三慧的作用时说:“此增长善界,入义及事成。”思慧的作用是令心入于法义,故须要如理闻思,闻思到量自会悟入有法的体相。

  由哪六相悟入呢?“谓相与成立,及非一非异,所依共不共,悟入能所取,现似而非有。”六相是:轮回法的体相如何存在;轮回体相如何成立之理;有法与法性不是一体、异体;轮回所依的共同;轮回所依的不共;悟入无有能取所取显现。

  戊二、分别解说分三:一、前三已说;二、后三此处宣说。

  己一、前三已说

  其中相成立,及非一非异,

  如略标中说。

  六相中的体相、成立、非一体非异体三者,在“略说”中已解释,应按前文而了知。

  己二、后三此处宣说分二:一、宣说所依共不共;二、悟入无有能所二取之义。

  庚一、宣说所依共不共分二:一、共同略说;二、广说各义。

  辛一、共同略说

  诸于何流转,说彼为所依?

  谓情界器界。器界即为共,

  如共同所了,有情界有共,

  复有诸不共。

  前三句讲:诸有情在器世间流转时,何为流转的所依呢?即有情世界和器世界,此外再无其他所依。比如此生在人道中流转,我们流转的所依有两种,一是器世界山河大地等自然环境,我们必须依靠这些才能生存;另一是有情世界,近为人类,远为旁生世界。我们的生存在诸多方面都要依赖其他有情,许多事务都是与他人共作而完成的,所以有情界也是流转的所依。就个体而言,自己的业力是自己流转的不共所依。所以有情流转的所依可以摄在器情世界之中。二者的关系是以有情世界为能依,器世界为所依。

  下面再以“共”和“不共”分析两种世界:

  颂云:“器界即为共,如共同所了。”器世界是轮回所依的共同,比如,人们都认为地球是人类生存的共同所依,所以常说:“我们共同拥有一个地球。”但这只是世间不经观察而共许的语言。以理观察时,所谓共同,并不是心外实有地球为我们共有。共的含义仅仅是“如共同所了”,“所了”是所知之义,即器世界实为苏醒共同习气的诸有情前似有的共同显现,并非心外独立的实有法。比如经堂中的道友都服用一种商陆药,结果共见器世界遍满金色。这金色是否存在于外境呢?知情者明白:诸眼识前的显现相同,唯一是以服用相同药物、成熟共同习气所导致的,并不是心外真有一种共同之法,因为未服商陆者在他眼前没有任何金色之相。金色仅仅是数百个心识相同的相分而已,这就叫共同所知,是器世界“共”的含义。

  颂中又说:“有情界有共,复有诸不共。”即有情界所摄的法中有共同,也有不共。下面广说此义:

  辛二、广说各义分二:一、宣说共;二、宣说不共。

  壬一、宣说共

  托胎生名言,摄受与治罚,

  饶益及违害,功德并过失,

  由更互增上,互为因故共。

  论中列举八例来说明有情界共同的含义。即:托胎生,身语名言(名言是直译,实际是指身语的表业),以一人摄受另一人,以一人治罚另一人,对他人做饶益,对他人做损害,依靠他人产生功德,依靠他人产生过失。这些为何被称为共呢?颂云:“由更互增上,互为因故”,即由相互作为增上缘的缘故,称为共同。具体解释如下:

  1、托胎生:胎生的身体必须以自业为因,以父母精血为俱有缘,这样因缘聚合才会产生。若只有自业而没有父母的精血,只能是中阴身,不会显现胎生的身体。因为是以自业为主因、以父母的精血作增上缘才成立托胎生的结果,故名为托胎生共同。

  2、名言:比如站队时,班长说:“立正!”全班士兵都站得笔直,这是以班长语言的能表让士兵调整站姿。再比如交警召手,司机当即刹车,这是以身体能表的推动让司机产生刹车的行动。又如两人交谈,以一方语言能表的推动让另一方转入回应。这些都是以他人作增上缘、自己为主因而成立一个共同的结果,故称名言共同。

  3、摄受:比如大恩上师以佛法摄受藏汉弟子,上师是摄受者,弟子是被摄受者,师徒之间有一种摄受与被摄受的关系,以此而成就导师和眷属的法会。如果不是彼此互作因缘,则无法成就摄受的结果,故为共同。以世间来讲,家庭之中,父母是摄受者,子女是被摄受者,父母在生活的各方面摄受孩子,这样就成就一种家庭关系,称为摄受共同。

  4、治罚:与摄受相反,凡不符摄受条件者对他予以处罚,比如在僧团中受治罚,在公司里被老板开除,受到国家法律的治裁等,都属于治罚共同。

  5、饶益:就是一人对另一人做利益。比如放生是救护旁生的性命,对他人讲解佛法是从佛法上利益他,照顾病人是在生活上帮助他,这些都属于饶益共同。没有饶益的发心和行为,不可能现前饶益之果;没有被饶益的对象做增上缘,饶益同样不可能完成。所以,饶益是以自相续的法作为主因,以被饶益者作为增上缘才成立的结果,从这个角度把饶益安立为共同。

  6、损害:比如我生起嗔心用木棍打一条狗的腿,结果狗腿被打断而感受剧痛,这样造成肉体的伤害,就叫损害共同。或者以恶心在大众场合传播某人的恶名,使其精神崩溃,这是心灵上的伤害。所以,损害是以自相续的法为主因,以他相续作增上缘而现前的结果。如果没有互作因缘,只有单方不可能成立损害,所以它也是共同。

  7、8功德和过失:是指依靠他人产生功德和过失。比如我依靠上师讲法而产生闻法功德,这需要双方的因素,一方面要以我听闻为主因,另一方面要以上师传讲作增上缘,这样互为因缘就会产生闻法功德,故为功德共同。再比如听歌星演唱令人生贪的歌曲使相续迷乱,此结果是以自己听歌为因,以歌星演唱作增上缘而成立,故名过失共同。

  以上八法都是以自相续为主因,以他人作增上缘而成立的共同结果,故名有情界共同。

  或疑:为何称他相续为增上缘而非所缘缘呢?

  答:因为本无单独所缘缘的外境义,为简别不是外在的所缘缘,故说增上缘。

  又疑:现在我听你讲法产生闻法功德,你讲法的声音不是我的所缘缘吗?

  答:你的所缘只是你自心变现的声相,并非缘我的真实声音,你只是自变自缘而已。比如我说一句批评的话,并未针对某人,但听众的所缘都不同:有人认为是在批评他,所缘是一句批评他的话语;有人认为此话与他无关,所缘是一句无关语;如果是不懂汉语的藏人,所缘就成了无意义的声音。所以除了以内识习气自变的相分之外并没有一个单独外在的所缘缘,唯一是自变自缘而已。再比如一位美女,在母亲眼里是自己心爱的孩子,在贪欲者眼里是美丽清净的形象,在不净观行者眼里是一具白骨,在天人眼里是如母猴般的丑女,在罗汉眼里是无分微尘之相,在菩萨眼里是过去世的母亲,在佛陀眼里是万德庄严的如来。所以没有单独外境的所缘缘,我们都是在缘自识变现的相分而已。但在名言中有没有更互增上的作用呢?决定有。比如我见听众散乱,讲课的兴趣马上低落,如果见听众专心,我的兴趣也会提高;另一方面,我讲的课没有质量,你们也会疲厌,如果讲得好,你们也有兴趣。这些都叫更互增上。但是再怎么说更互增上,我也不是缘心外的所境,你们也不是,都是自变自缘而已。所以我们的世界都只是自心变现的世界,此外没有一种心外的所缘为我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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