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佛教文库>> 图书连载>> 辨法法性论讲记>>正文内容

辨法法性论讲记(5)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2日
来源:显密佛网_弥勒五论   作者:益西彭措堪布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辨法法性论讲记(5)

 

  以上讲了以有情彼此为因的缘故,安立有情界的共同。下面再讲什么是有情界不共:

  壬二、宣说不共

  依及诸了别,苦乐业死生,

  系缚与解脱,彼九不共故,

  名不共所依。

  论中列举九法来说明有情界的不共所依,九法是:依、诸了别、苦、乐、业、死、生、系缚及解脱。以不与他共的缘故,此九法名为不共所依。下面分别解释:

  “依”是指阿赖耶识,阿赖耶识是其余七识的依处,故名为依。世亲注释中说:“由阿赖耶识所现前的种种了别习气依止于阿赖耶识的缘故,叫作依。”

  “诸了别”是指阿赖耶识以外的其余七识,也叫受识或转识。这七识都是领受各自对境的自性,如以眼识了别色相,以耳识了别声音,以舌识了别味道等。而且都是直接向外了别各自对境而不反身向内之识,所以也叫转识。

  依处阿赖耶识和诸了别的前七识,合即每个有情别别的识蕴。因为识蕴是属于各自相续的不共法,所以叫不共所依。比如你我的阿赖耶识就是不共,你的种种习气不是在我的阿赖耶识上安立,我的眼识等也不是你的了别,此为不共之义。

  “苦乐”是指五蕴中的受蕴,比如我生病的苦受是我自己的不共经验,无法与你共同,我的心苦你也无法代受,我的身心苦乐唯一是我的不共感受,这就是不共。

  “业”是以造作思心所积累的业,此业也是各自系属,与他不共,所以叫不共法。

  “死生”是有情各相续独自的结生和死亡。“系缚和解脱”是指有情各自在轮回中系缚、从轮回中解脱。不论是生死,还是系缚解脱,都是别别相续的不共法。比如我的命根已断,他人还是在生存;我转生后世,他人也不能同行;我从轮回中解脱,他人依然生死;我在生死中系缚,不障碍他人解脱。所以都是个人之事,与他相续不共,故称为不共。

  或问:以身语有表业作因,可以相互生起显现它的了别,为何不把身语业摄在名言共同之中呢?

  答:虽然如你所说,身语有表业可以摄在名言共同之中,但这里业的了别不是从这方面讲,而是从确定业的善恶自性来显示。比如卖假药者慈悲地对病人说:“我见你无钱,病情这么重,我还是把最好的药材低价卖给你,只收二百元。”对这个语业不是从声音的表相来了知业的自性,而是根据卖药者当时的造作思心所来判断语业的善恶差别。卖药者是以一种欺诈的动机说出此话,显示业的善恶性的识唯一是卖药者自相续的不共法。虽然以卖药者外在的语言表示作增上缘,让病人产生显现声音相的耳识,此为名言共同,但卖药者发动语言的思心所,并不是让病人生起声音相的因,唯一是他的自相续所摄,所以身语业是不共法。

  所谓有情界不共,通俗一点讲,就是自己的依处只是自己的阿赖耶识,自己的七识只是自己了别,自己的业只是自心造,自己的苦乐只是自己受,自己的生死只是自己感,自己迷乱只是自己束缚,自己迷乱消尽只是自己解脱,这一切别人都代替不得,这就是有情界不共。

  庚二、悟入无有能所二取之义分二:一、宣说无外境所取成立唯识观点;二、由彼悟入无有能所二取之义。

  要悟入无二取之义,前提需要悟入无心外的所取显现,所以首先讲无外境所取,成立唯识的观点。

  辛一、宣说无外境所取成立唯识观点分二:一、内识外不存在异体的外境;二、以不定对此释难。

  壬一、内识外不存在异体的外境

  共现外所取,实即能取识,

  以离其内识,外境义非有,

  是共同性故。

  以辩论的方式解释颂义:

  没有学过唯识的人对外境都特别执著,他们说:心外单独的外境实际存在,因为是我们的共同所见,如山等。(一般的外道、世间人、小乘有部派与经部派都认为心外有单独的外境,他们以共同所见为根据来成立存在心外微尘自性之法。)

  反驳:“共现外所取,实即能取识。”所谓共同显现的外境所取,如山等,实际唯一是成熟共同习气的众生的内能取识显现外境义的彼彼相,只是能取识相同的相分而已,离开每个众生的心识,没有单独的外境义存在。能立是:共同性故。意即没有外境的所取,唯是内识自现的共同相分。

  所谓共同所见,或者是以各个众生心前的显现相同而安立,或者是在显现分外有一个共同外境义,只有这两种情况。下面逐一分析:

  一、如果是以各个众生前的显现相同而安立,则观察:实际显现只是众生独自相续的显现,由于众生相续别别,在别别相续前的显现何时也不可能成为真实的共同。比如甲乙是别别相续,甲心前的显现永远不可能和乙心前的显现成为一体。

  二、如果共同所见是在显现分之外的共同外境义,则应当以理成立,但决定无法以理显示,因为只有心前有显现才可以安立有所缘境,如果心前无显现,那就没有任何能衡量的正量。

  结论:所谓“共同”唯一是依每个众生心前的显现相同而安立。

  (所以最关键的就是心。此处弥勒菩萨通过宣说无外境所取来成立万法唯识的观点。以这种讲法就可以通达名言有法完全是依于无明心识而成立,如果能够反其道而行之,在断除无明心识的当下,就可以断除一切有*轮回的状态,使一切迷乱境界都彻底消于法界本体之中。如果不通达万法唯心,往往会心外求法,最后落入外道邪见当中。《宝积经》以狗和狮子的比喻说明:愚人向外攀求而不观察造作万法的根源,利根人则抓住真正的作者,从根本上断除。所以弥勒菩萨此处针对利根人特意宣说无外境所取、万法唯识的观点。)

  对方又说:各个众生心前的显现相同,也是以同一外境义为因才成立的。

  反驳:不决定!成立显现相同不决定必须有一种外境义作为因。比如幻师以咒力将全场观众的眼识染污,使其眼前共同显现大象,但是外境根本没有大象。又比如对于共同一水,业力不同的众生有不同的显现。如果真有同一种外境义,理应天、人、鬼的所见相同,为何天见甘露、人见清水、鬼见脓血呢?

  比如人类厌恶的不净粪,对猪来说是它喜爱的美食。再比如青草,人们从不认为它可以充饥果腹,但对牦牛来说却是唯一的食物。所以,除了各自习气以外,有没有一个实有的可执著或者须舍弃的外境义呢?决定没有。比如梦中的山河大地等,除了心的迷乱自现之外,哪有一种实有的外境义呢?很多大乘经论中都是以梦喻来安立唯识,依此就可以真实通达“万法唯识”的观点,不去执著心外的色、声、香、味、触。按这样修行,乃至梦中也不会执著恐怖或安乐的境界,在梦中也能认识到一切都是心的自现。这样串习坚固,临终时也不会执著外境的法,不会对魔使的显现产生恐怖。

  了知一切都是心之后,再深入一步便明白心的自性就是法性,法性就是没有能取所取、无生无灭的万法实相。照这样去修行,心识当下就转为智慧的本性,万法融于一真法性之中,这样就成为大乘大般若的修法。所以不要只是把玩字句,必须通达这里所讲的甚深义,并在日用中实行,这样决定能得到大受用。

  壬二、以不定对此释难

  紧接前一科的内容,对方又发难:虽然任何人都要承认一切显现都是心前成立,但不能因此就说没有外境义,以及一切显现都与自心一体。比如甲乙两人,乙有他心通可以现量了知甲心,但是甲的心相和乙不是一体,而且甲心是乙外之境。

  答:乙虽然通达他心,但是乙心前显现的只是甲心影像,并不是真实甲心,所以乙的所现和乙心仍然是一体。下面依颂词详细解释此问题:

  于余不共识,为所取等义,

  谓他心等法,诸能取识前,

  更互非境故。

  在共同所见器世界之外将非共同所见的心识执为所取义的,就是他心等法。在具有他心通者乙的能取识前,其心识和甲心彼此不可能成为直接的所缘境。既不是他心跑到瑜伽士心前,也不是瑜伽士的心入于他心,故乙心所现的他心相状仍然与乙心无二一体。

  于非等引时,自分别现故;

  于诸等引前,三摩地行境,

  现彼影像故。

  在未入定时,只是乙心现出甲心的影像;在入定时,是在三摩地的行境中现出与他心极为相同的影像。但是心缘所缘后现起其影像和生起与自心一体的觉受有极大的差别。比如瑜伽士缘凡夫心可以了知其苦乐,但不是和他一样去感受苦乐。同样,自宗并未说甲心和乙心成为一体,只是说甲心影像是乙心自现而已。

  对方又发难:你们说他心虽非直接了知,但是以显现影像的方式可以了知。同理,外境的山河大地虽非直接所见,但是以显现影像而见,这也没有任何相违。所以,心外真实有微尘体性的色法,是依靠自心显现影像而见,为何你们不承认心外之境呢?

  答:显现外境之相决非以心外之境为因,我们可以依理成立:从正面来讲,如果内相续的习气成熟,即使没有外境义为因也同样会显现影像,比如饿鬼前显现的脓血或者空无边处众生前显现的虚空;相反,如果相续的习气未成熟,即使有外境义也不可能显现,比如饿鬼前不显现净水以及空无边处众生前不显现色法。所以,显现唯一是依于自心产生,并不是有外境后缘外境而产生。

  对方非常聪明,他明白以他心通者心前所现的只是影像境,故比喻不成,但是在佛的智慧中,一切都是现量境,依此可以发难,所以他说:就佛而言,一切诸法都成为现量的缘故,按你宗的观点,佛前不论现什么都是和佛智一体,这样佛与众生心就成为一体,应成众生受苦时佛也受苦。

  答:就佛而言,没有自己与众生是异体相续之念,为什么呢?因为具有与真如法界一体无二的转依究竟智慧,所以佛智与其它一切诸法的关系不可言说,以一体、异体的方式均无法比量,完全超越戏论,是不可思议的境界。如《中论》云:“无生亦无灭,寂灭如涅槃。”《释量论》也说:“瑜伽证悟不思议。”所以以一己妄见臆测佛的境界极不应理。本论此处抉择有法是从名言现相的角度,将六道万法都归摄为唯识,而佛的智慧是实相法性的境界,对方没有善辨的智慧,混淆了凡夫观现世量和佛净见量的境界差别,在抉择有法时却扯入法性,已经入了歧途,故应当舍弃自己的偏执。

  以上宣说了无外境所取而成立唯识的观点,下面讲:

  辛二、由彼悟入无有能所二取之义

  以所取若无,亦无似能取,

  由此亦成立,无似能所取。

  然由无始来,等起而成立,

  二取悉非有,亦善成立故。

  上面已成立:所取——显现的自性在能取识外本无独立的存在。所取既无,能取也无法独立,原因是:能取必须观待所取而安立,单独的能取无法成立。比如手取茶杯,手是能取,茶杯是所取,手和茶杯互相观待才可以成立能取和所取,但是镜子和镜像不能安立为能取和所取的关系,因为镜子之外没有单独的镜像。这样由所取影像没有,则能取的镜子也无法单独安立,就象手不能自己取自己一样。

  第二层:“由此亦成立,无似能所取。”就是由于无能取也成立似现的能所二取本来没有。从修行的角度讲,就是由了知无有能取所取之相而对于此义系心一缘入定,入定以后现量入于无能所二相的境界,这就是真实悟入无二取的法性义。

  或想:既然无二取的法性本来具有,为何不现前反而颠倒生起二取呢?

  答:“然由无始来,等起而成立。”(等起是苏醒或成熟之义。)虽然法性本有,但因为无始以来的二取习气,一则具有能覆盖真如本性的特点,二则亦不离心的自性光明,因此,由它等起而成立即二取习气成熟而现行的缘故,导致法性的真实义不现前反而产生二取迷乱,但它始终也没有离开过心的法性。

  又想:既然二取习气无始以来一直存在,故如何修习出世间正道也应当无法遣除。

  答:决定可以遣除,以“二取悉非有,亦善成立故”。即“本无二取”善能成立的缘故,若能了知而修习,无二取的本性决定会现前。譬如,“绳上本来无蛇”这一点极能成立,虽然长期执绳为蛇,但蛇执不是不可以遣除,只要认识绳上本来无蛇,就能消除执蛇的妄念。

  这样就可以确信:六道众生面前的二取显现都是虚妄,并非真实法性;通过正道的修行决定会消陨而现前无二取的法性,获得究竟涅槃。以上是广说有法。

  总 结

  一、总说有法与法性

  世尊所演的一代时教被结集成三藏十二部,这样浩翰群经的意义,弥勒菩萨以大手笔把它无余尽摄在有法和法性之中,他说:“当知此一切,略摄为二种,由法与法性,尽摄一切故。”佛陀教法的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开示有*轮回的体相,激发众生远离客尘的出离心;二是开示法性涅槃的体相,激发众生对于涅槃的欣求心,众生受教就可以远离尘劳回归法界。为何这样讲呢?因为佛陀来到娑婆世界,唯一的目的就是要让众生获得和他同等的境界,这是佛陀彻底为人的悲心所在。他一切的传法都是围绕这一目的而展开的。《法华经》说:“诸佛世尊,唯以一大事因缘故出现于世。诸佛世尊,欲令众生开佛知见使得清净故出现于世,欲示众生佛之知见故出现于世,欲令众生悟佛知见故出现于世,欲令众生入佛知见故出现于世。”佛的本怀就是如此。所以佛陀一代时教的所诠义以弥勒菩萨看来,唯一是有法与法性二种。

  对于求道者来讲,修行唯一是为了超出有*轮回证得三乘涅槃。达成此目的的关键就是辨明有法与法性。我们需要深入思考:为何成办三乘解脱的关键首在辨明有法与法性呢?因为只有对有法无误地抉择,才能够以抉择所生的思慧如实了知到轮回显现的迷乱自性与根源。当一个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身心内外的显现、现前生活的现象完全只是一种迷乱的时候,他才会以智慧力发起猛利的厌离心。这是佛宣说苦谛的用意。当他进而确认万法发生的根源只是自己一念妄心的时候,则会明白佛陀所说集谛的含义。万法都是自心所现,心生则种种法生,心灭则种种法灭。息灭轮回在于歇下狂心,解脱唯一是迷乱消尽,这样才会有深深的体会。(虚云老和尚也说:“妄想如何除法,释迦牟尼佛说的很多,最简单的莫如‘歇即菩提’一个‘歇’字。”)

  另一方面,唯一依靠对法性的无误抉择,才能如实了知法性的体相,这样辨明法性才可能通过修道而入无分别智。不懂法性的人,修行往往堕在二取当中。所以无误抉择法性才能辨明法性,继而以无倒加行证入无分别智,由此现前转依,最后获得究竟涅槃。

  相反,如果不认识有法无而现的虚妄面目,仍然会把现前这一切花花绿绿的世间视为真实而不肯放舍。放不下轮回的家庭事业,放不下功名利禄,放不下感情,放不下声色的享受。不仅放不下,还想样样争取。这样执著二取的境界,执著心的幻化,决定起惑造业,由业感果,导致生生死死,永无了结。

  另一方面,不能悟入法性的体相就无法趣入无分别智而获得转依,再如何修也只是在分别心当中打转。这样的盲修者总会认为法性是一种所取境,执著我得到什么、见到什么、正在修什么法,全是在心前立一个所取。这是法性吗?决定不是。因为法性远离二取,有能有所岂是法性?自己已堕入虚妄分别还执迷不悟,这样永远不可能入无分别智。所以修行首先需要辨明法性。

  但是众生仅仅凭自力无法辨明,故要以佛经为所缘。对于佛经,仍然无法以自力通达,又没有从广大教法之中摄集要义的能力,所以解脱依然很遥远。见到这种情形,弥勒菩萨以大智慧和大慈悲发心造这部论典。他在论首即表白真心而说:“由知何永断,有余所应证,欲辨彼等相,故我造此论。”因此,弥勒菩萨造这部论对我们有极大的助益。

  如果一分法性也不了知,那历尽辛苦也只是修成个外道诸魔的眷属,得不偿失。而不了知究竟的法性,也不可能获得佛果。《楞严经》讲:“一切众生从无始来,种种颠倒,业种自然,如恶叉聚。诸修行人不能得成无上菩提,乃至别成声闻缘觉,及成外道诸魔眷属,皆由不知二种根本,错乱修习,犹如煮沙欲成嘉馔,纵经尘劫终不能得。云何二种?阿难!一者无始生死根本,则汝今者与诸众生用攀缘心为自性者。二者无始菩提涅槃元清净体,则汝今者识精元明,能生诸缘,缘所遗者,由诸众生,遗此本明,虽终日行,而不自觉,枉入诸趣。”如果不通达有*轮回与法性涅槃的体相,没有如实修行,将导致误入歧途成为外道诸魔的眷属。

  相反,如果能按照本论如理思维,决定可以远离增损,如实悟入有法和法性的意义。为何这样说呢?因为弥勒菩萨具有照见诸法实相的大智慧,所以他的宣说决定清净无垢。对于这样契理的教法,只要再再思维、观察,决定会无疑惑地认识到有法和法性的意义,由此产生闻思所成的定解。有了定解,安住定解修行,就是无倒的正加行,可以入见道无分别智。现前无分别智以后,开始能够消除无而现的迷乱显现,显露本真法性,这就是大乘一分转依。至一切客尘不现、法性全体显露时,则是圆满转依而成佛。所以依靠本论可以获得三乘道果的一切功德。

  二、分说有*轮回

  如何辨明进而悟入有*轮回的意义呢?弥勒菩萨为我们设计好悟入之轨,即以闻思的方式悟入六相就能够悟入有法。六相为:有法的体相;成立;非一非异;共同所依;不共所依;悟入无有能取所取之义。

  1、有*轮回的体相

  有法的体相是什么?就是现二和名言。现二和名言是什么?唯一是虚妄分别。如果从显现和现基来讲,显现是二取现相,现基是虚妄分别。一切有法可以摄为三种虚妄:第一种虚妄是虚妄分别或叫一切种,即阿赖耶识中的种种习气,是二取和名言的现基;第二种虚妄是现二,即前七识与其所境的相分;第三种虚妄是名言,即第六意识的分别分。对二取显现执著为此者彼者,执著后对此者彼者所安立的各种名言,就是第三种虚妄。

  认定有法为虚妄分别有什么根据呢?根据有两个,一是“实无而现”,二是“彼一切无义、唯计故”。由于二取是实际无有而显现的,所以是虚妄;由于名言一切时处了无实义,唯一是心的遍计,所以是分别。这样才知道有*轮回的体相完全成立为虚妄分别,轮回的施设处唯一是分别心。名言的实相即是如此,轮回万法仅仅是以心遍计而已。

  《大圆满虚幻休息妙车疏》中,全知无垢光尊者说:“譬如人睡眠,虽现苦乐梦境,乃显体之界智。入睡眠缘时,由习气于梦妄起,无而明显之境界,以为各异而贪著也。此无始界光明境中,其体显现境时,由俱生之无明自障,不知为自显故,遂由遍计无明,以执二之力,起分别能所。故显现似梦之六道各种妄相,生死轮回。有情下者为三恶道,中者为欲界天人,上者为色及无色者也。”所以,轮回就是一场大梦,以二取习气之力显现出如梦境般的器情万相。在这场大梦之中,又缘虚妄的二取显现以第六意识执著此种彼种,这就是梦中之梦。不仅分别执著,还由此发展成各种能诠语言,在语言的戏论中打转,这更是梦中梦又梦了。原来看得那么实在、那么坚固、那么丰富多彩的轮回显现,实际除了以分别假立之外,没有尘许实义可得,这就是有法的本来面目。

  2、成立

  怎样成立轮回无而现的虚妄体相呢?本论由正面、比喻及反面的道理来成立。

  首先从正面成立。为何轮回的体相是无而现呢?因为以无而现才能成立杂染与清净。由法性中本来没有,但还是显现,就可以成立为迷乱。而缘此迷乱二取分别执著,就会渐积习气,演成三种杂染。也就是实执习气一旦积累,就会产生贪嗔痴,由三毒的推动,身口意不自主地造下有漏诸业,结果为轮回生死。所以迷乱是杂染之源,由执著二取决定会引发三种杂染。

  以十二缘起来讲,就是以无明会一层一层的产生行、识、名色、六入等的轮回生死。这样成立杂染,也就可以成立离染的清净。

  换一角度来讲:因为不见胜义法性的缘故,以无明就会集聚各种身、境、心的迷乱习气,以习气力现出三种杂染的境界。《心性休息大车疏》中说:“人们将如梦般似乎显现的外境界事物说为‘他’,由此便形成了外境习气,从而显现清净和不清净的各种形相,并且成为迷乱之处;尽管身体是从四大产生的,但由于未了知真如本性的缘起,故而形成身之习气,以致从蕴界处等中生起烦恼,依靠执著由此所生的苦果而成为迷乱之所依;自然光明本体空性,自性光明显现种种现相之门不灭,由于贪执能取、所取之自相而形成心之习气,以致出现三毒五毒,并且成为具有我执我所执之迷乱的根本,从而产生如影像、梦境、毛发般无而显现、似乎实有之轮回显现。”因此,“轮回诸法全为无而现的虚妄体性”可以真实成立。

  以比喻说明“无而显现”。比如幻师以咒力加持石块而显现大象,此象是实际没有而显现的假法。实际上以幻化八喻都可以描述轮回有法无而显现的体相。以八喻推至轮回一切二取显现,则同样都是实无而妄现的迷乱自性。所以由比喻就可以成立轮回诸法是无而现的一种体性。

  从反面成立无而显现。无而现包括“本无”和“显现”两个方面,反面有两种,即本有而现与本无而不现。若是本有而现,则非迷乱或假立,而成为自性中本有的显现,不须要远离,更无法消除,故无法成立杂染,也无法成立离染的清净,不能说轮回是束缚,也没有离缚的解脱。有这样的过失。若是本无而不现,那也不是错乱,因为本无而不现非常应理;而且如果轮回实际没有,也不显现,那在众生份上也如石女儿一样没有轮回的现象,这样也安立不上断除轮回的观点。所以从反面观察后,也必须成立无而显现是有*轮回的体相。

  在此还须要分析,本论所讲的有法和法性属于哪一种二谛?大乘二谛的安立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现空安立二谛,一切净与不净的显现都属于世俗谛,显现当体是离戏的大空性,这就是胜义谛;另一种是以实相和现相安立二谛,即凡是实相和现相不同的境与有境都属于世俗谛,实相和现相相同的境与有境就是胜义谛。本论所讲的有法和法性属于后一种二谛,其中有法诸二取是不同于实相的迷乱显现,完全是以分别心假立、无自性而妄现的。这个无而现的二取境界是客尘障垢,本无自性,为刹那生灭的无常法,这就是迷乱的世俗谛;而法性涅槃是无分别智各别自证之境,究竟法性的涅槃就是实相现相不二的胜义谛,而且它本离有无、来去、一异、常断等名言戏论及二取显现,是自性圆成的常住体性,这就是《涅槃经》中所讲的自性清净的涅槃。故知本论应当以实相现相安立二谛的方式来理解。以这样安立二谛的方式抉择有法和法性的体相,可以更直接地通达本论的要点。

  所以,唯一具足实际无有和显现两个条件,才可以无误成立有*轮回的体相。如果认为轮回是实有而显现,则堕在增益的实执戏论中;如果认为轮回不仅实无,而且连显现亦无,则堕在损减的空执戏论中。只有远离增损无误地认定轮回的体相,才是辨明有法。

  3、非一体非异体

  就是以理成立有法和法性不是无二一体,也不是别别异体。

  为何说二者非一呢?因为有法实无而法性本有,在真实义中,一是无事一是有事,以无事和有事有差别的缘故,不是一体。详细辨别时就会明白,有法是无常、是无自性、是杂染、是痛苦、是虚妄,而法性恰恰相反,法性是不生不灭、是自性有、是清净、是大乐、是真实,故二者不是一体。

  认识二者不是一体有何必要呢?有无误取舍的必要。知道有法是须远离、须以对治寂灭的法,而法性是须趣入、须触证、须随念的法,这样就可以趣入真正的解脱道,不致于误入歧途。不懂得有法和法性非一,往往会把二取显现错认为法性而落入虚妄心识中。

  未经过详细观察时,一般人会认为现在我彻底明白有法和法性了,其实他只是以耳根听闻理解而已,相续中尚未生起以思择所成就的定解。没有思考没有修行何能彻悟?而有些人听过一些了义经续的词句,并未通达真实义,不能分辨轮涅,往往会空谈五毒即五智,烦恼即菩提,淫怒痴即戒定慧,娑婆即极乐,等等。他们把五毒的迷乱现相误认为五智,把烦恼的迷乱现相误认为菩提,不知道这些金刚句都是在实相上指点。这样未证悟实相而认为不必取舍,可以随心所欲,放纵烦恼,一定会误入歧途。所以未通达有法和法性的关系,大概学过一些了义的经续论典,心相续没有真实通达的定解,一定会入于歧途。故须要通达名言中有法和法性不是一体的关系。

  那是否有法和法性成了别别体呢?(分别心所能认知的不是一体就是异体,故必须确定其一它才能满足。)其实二者也不是别别体,因为二者不可分离,离开一者另一者也不能成立。所谓法性,不是其他的法性,就是这有法的法性,而有法也是安住于法性的有法。所以我们求证法性,不是在有法之外去寻找一个法性,或者讲不是在分别心之外寻找一个心的本性,这样认识有法和法性不是别别他体,才会遮止心外寻求法性的邪执。

  如果不了知法性不离有法,把二者看作象东山和西山一样的别别无关,这样妄执心外有佛、烦恼外有菩提、分别心外有无分别智,都成了戏论,都是二取的迷乱法。《坛经》云:“善知识,凡夫即佛,烦恼即菩提,前念迷即凡夫,后念悟即佛,前念著境即烦恼,后念离境即菩提。”所以必须明白:不是在有法之外另寻一种法性,而是要在这个二取显现的妄心上了认他的法性。虽然妄心的面目,从名言角度或者观待凡夫来讲有迷乱的显现,但通过胜义理论的观察,通过净见量衡量,通过不可思议的金刚上师的指点,则会无误认识心的本性就是法性,心外寻求法性确实已入歧途。所以有法和法性也不是别别二法。

  明白有法只是一种虚妄的状态,没有心外的所取,把一切显现归摄在唯心上。由于所取不得,悟入能取也不得,这样便入于有法本离二取的法性当中。所以说,我们的正道不是离开有法另寻法性,而是直以有法为方便悟入它的法性当中。《金刚经》说:“若见诸相非相,即见如来。”即:见二取有法本离能所,就是亲见法性如来。是这样来了知:有法和法性既非一体也非异体,只是观待安立而已。

  4和5、所依共和所依不共:

  为什么要讲所依共和所依不共呢?前面讲了有法的体相和成立有法体相的道理,实际上轮回的意义已经点完,但对于钝根者来说,若不详加指示,仍难彻底悟入有*轮回的意义,故为了进一步开启他的智慧,让他产生更透彻、更广大、更决定的认识,弥勒菩萨再就轮回的所依方面做广大周遍的观察。在所依共与不共之中,摄尽了轮回的器情万法。对此观察而了知之后,就可以坚固轮回唯一是妄心自现的定解。《楞严经》云:“阿难一切众生轮回世间,由二颠倒分别见妄,当处发生,当业轮转。云何二见?一者众生别业妄见,二者众生同分妄见。”

  所谓轮回的所依,归纳起来就是器世界与有情世界。以下对于器情世界的共与不共再做分析,旨在悟入整个轮回唯一只是虚妄分别的体性。

  器世界共同所依:三有一切器世间的显现,不论地狱的刀山火海,还是饿鬼界的脓河荒原,或者人天善趣的日月须弥,都不是心外实有的法,唯一只是众生相续共同习气成熟的同分妄见而已。所谓器世间的共同,实际就是共同所了,只能成立在每个众生的心识上,唯一是自识的相分,此外绝无器世间的存在。假使心外实有器世间,对于同一外境一切众生应当见相同的境相。但实际上每个众生所见的都只是以自己习气成熟而变现的世界,不同业力的众生,所见都不相同。这就说明在外境上没有共同所见之法,也就是无共同所境可得。

  比如对同一片大地有的众生见为地狱烈火,有的见为农民的财富,有的被大地逼迫,感觉大地是痛苦发生的地方。又比如对同样一团火,火神看成自己的受用,火身饿鬼见为自己的住处,火虫当作自己的食物。对同一水,地狱众生前现为烈火,饿鬼前现为脓血,人见为清水,天见为甘露,哈德象见为大地,他化自在天见为珍宝和花雨,龙认为是它的水晶宫。对同一虚空,有的见为地,有的看作住所,有的看成空空一片,有的执为自己修法的殊胜方便等。对单个众生来讲,如果心外实有外境,则应当恒时见同一种外境,但实际上当他的习气转变时,不同的所见也随之而显现,就象镜中的影像,你自己的脸一变,镜中的影像自然随之而变易。这就说明心外不存在所境——器世界。

  再如经中所载:有些外道为了消除世间的溃闹,将住处观修为静处,结果现量变为静处。还有一人把虚空观为山岩,虚空果真成为岩石,身体也无法通行。所以无论虚空还是外境的四大种,都依于心的执著,一旦习气转变,山河大地等有为法或者虚空等无为法都可以转变,关键就是心,没有心外独立的器世间。

  往昔,有天子问佛:“日月和须弥等究竟是谁造的?”

  佛回答:“没有其他作者,唯是以自己的坚固习气显现。何人于假立执著,在其心前就会如是妄现。所以一切都是以自心造作。”

  天子又问:“自己的分别念再如何坚固也不可能造就如此坚固的须弥和日月呀?”

  佛回答:“鹿野苑曾有老妇,将自身观为老虎,结果全城人都见她是老虎而被吓跑。短期之内尚能这样显现,何况我们无始以来就有实执和不同的习气,如果串习决定会如是现前。故不论须弥或日月,一切都是自心所造而已。”

  通过佛说的比喻就明白:心外确无单独的有自性之法,一切器界都是妄念自现。

  有情界共同所依:论中列举了八种共同,即托胎生共同乃至过失共同。这八种含摄了一切有情界共同。论云:“由更互增上,互为因故共。”所谓共同,只是从有情互为因缘而显现共同一果的角度而安立的。有情彼此合作、互相饶益或损害时,只是彼此互做增上缘。若认为心外有一众生,去执著他的身体、声音等,这就不对,说明没有真实通达有情界共同的含义。有情彼此共处、共作、互相饶益损害时,只是相互作增上缘,一切仍然是自己习气成熟的自现,并没有一种单独所缘缘的外境义。

  理解了“器情世界共同”之后,就要转变观念,这个相当重要。以往的观念是心外有器世界为我心所缘,现在应当认识心外没有器世界,器世界的一切都只是自心自现而已。对于有情执著这是善趣众生那是恶趣众生,这是亲友那是怨敌,这是凡夫那是圣者等等,一切全都是以自己的心自现而执著的。这样观修对于息灭贪嗔痴有很大帮助。

  我们观照万法的时候,万法都通达为心的变化,这就是大乘唯识的观点。这样通达后,我们见太阳就要知道这是我的心自现的影相,见房屋也要知道这是我的心自现的房屋,听到声音也要想这是我的心自现的声响,尝一种味道也了知这是自心执著的一个状态,是心识自现的酸、甜等相。这样一一反观,见闻忆触时都安住在唯识的见解中,就不会向外求取,不会执著心外有境,会达到这样的修行境界。以前认为其他有情是单独所缘缘的外境义,现在了知我所缘的不是那个外在有情,而是以自己习气变现的一个影相。比如:我特别反感某人,一见他就非常烦恼。按以前的想法,是此人的出现让我痛苦,把责任推到对境上。现在想一下,到底谁该负责任呢?观察后就会明白:因为心外没有一个所缘缘之义,唯一是以自己的心不清净才在心前现出一种不净之相,导致自己痛苦。所以一切显现都是从心产生,不是心由外境而产生。这样就会明白自作自受、自变自缘的道理。

  有情界不共所依:本论以阿赖耶识、前七识、苦、乐、业、死、生、束缚、解脱九法含摄一切有情界不共。所谓不共,义为与他相续不共。比如孤独地狱的众生,执著门、柱、绳子等是自己的身体,所以推门时他会感受剧痛,但这种苦受谁也无法代受,只是自受而已,这叫作有情界不共所依。比如众生以业力导致双目失明而陷入一片黑暗,这也只是自受而已。又如杀业严重者临终时业力成熟,自己变成被杀众生的形象,这也是自业所现。从修行上讲,比如大圆满的瑜伽士证悟而将肉身转为光明身,但其他众生仍是血肉之躯。再比如一人临终时,以业力成熟,今生的显现全部隐没,在他心前变现中阴境界,但其他人见他只是一具死尸。其实他没有断灭,也不是外境上有一种独立的变动,仅仅是以习气的变化导致显现不同的境界。所以说,轮回当中每个众生有不同的根识,有不同的感受,有苦乐生死等,都唯一是自心变现而已。

  由以上分析,我们就明白三有器情诸现无一不是以实执的习气力无而自现的,此外了无实法可得,纵然以佛智观察三有轮回的实相,也唯是以心变现而已。我们的一切所见所闻都是心的自现:

  显现山河大地是自己的心,

  显现经堂房屋也是自己的心,

  显现种种物品是自己的心,

  显现日月星辰也是自己的心,

  显现繁华都市是自己的心,

  显现蓝天白云也是自己的心,

  显现猪马牛羊是自己的心,

  显现人流往来也是自己的心,

  显现家人团聚是自己的心,

  显现听经闻法也是自己的心,

  显现天人安乐是自己的心,

  显现舒适生活也是自己的心。

  显现快乐是自己的心,

  显现忧伤也是自己的心,

  显现荣耀是自己的心,

  显现卑贱也是自己的心。

  放不下是自己的心,

  无法安忍也是自己的心。

  显现贪婪的饿鬼相是自己的心,

  显现嗔恨的地狱相也是自己的心,

  显现愚痴的旁生相是自己的心,

  显现竞争的修罗相也是自己的心,

  显现放逸的欲天相是自己的心,

  显现无想的上界相还是自己的心。

  显现心胸宽阔是自己的心,

  显现心胸狭窄也是自己的心,

  能容一切是自己的心,

  毫不让人也是自己的心。

  显现处处魔鬼障碍是自己的心,

  显现天尊悉地也是自己的心。

  显现人人和我作对是自己的心,

  显现人人都是善知识也是自己的心。

  显现种种分别是自己的心,

  显现无念安住也是自己的心。

  这样就明白一切分别心的境界都是以心造的,全为心的自现,除了心之外没有任何显现之法。我们的心其实是最奇妙的工画师,三千大千世界的器情万象无一不是以它所描绘的。所以《华严经》说:“三界唯心,万法唯识。”

  大成就者凑哲让珠在《大圆满见歌》中唱道:“一切所见即是心自现,显现无情器世乃为心,显现六道有情亦是心,显现善趣人天乐亦心,显现三恶趣苦亦为心,显现无明烦恼五毒心,……显现恶念轮回习气心,显现善念佛刹亦是心,显现魔鬼作障亦为心,显现天尊悉地亦为心,显现种种分别亦为心,显现无念一缘修亦心,除心之外无有任何现。心之比喻犹如工画师,自身亦是内心所造作,所有三千大千世间界,彼等一切皆为心所造,自己分别心念所绘画,欺迷一切愚昧之众生,是故一切悉为心幻变,生起决断定解极重要,此乃分别心之直指法。”

  6、悟入无有能取所取之义

  要悟入无二取的法性义,实际就是要消除二取的分别。这个消除分为两步:先需要悟入无外境所取、一切唯识的观点,由安住唯识的定解,可以消除对于所取的分别;然后,以所取不得,悟入能取也不得,可以消除对于能取的分别,由此现前离二取的本具法性。此义在“广说法性”中将会广作抉择。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lianxiwo@fjdh.cn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