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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伦理与世俗伦理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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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伦理与世俗伦理

  1、道德的应然性:道德的功用

  2、道德的实然性:现对性和普遍性

  3、伦理道德与宗教

  一、道德的应然性:道德的功用

  在这里,我们要明白,“道德到底是什么?”是一个无法说清的问题。如果尝试用定义的方法来揭示其内涵的话,我们会发觉是件极其困难的任务。面对如此抽象的一个概念,我们所作的定义必然会犯下定义过宽或者过窄的错误,出于主观角度,不同知识、语言背景和生活际遇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但如果总是畏惧错误而回避言说,我们的知识成果是丝毫不可能得到发展的。为了继续我们的讨论,对于道德必须要作出一定的定义。根据哈金森思想辞典的定义,在伦理学中,道德的定义具有三种基本成分:1)由负责任的行为者组成的社会,因为道德关注的是我们对他人的行为和他人对我们的行为;2)一套共同遵守的非物质性价值观,比如公平、真理和同情,对此的追求构成了社会生活的目的之一(这使道德区别于经济体系);3)包括了行为准则的生活方式(这使道德区别于一系列什么价值)

  综上所述,道德就是一定的原则。道德评价的形式就是参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对外部事物和行为进行感知,再以道德原则为标准作出相应行为。总的来说,它是以善恶标准作为基础评价的原则。这种善和恶的标准和认识起源于何处呢?我们尝试从道德的功用和历史作用来了解。

  根据精神分析学对人类本性所作的研究和精辟见解,人主要有两种心理活动原则,其一是“唯乐原则”,其二是“现实原则”。 “唯乐原则”指:人性本能地、自始至终地都是追求着对自我的满足、获得快感和避免痛苦。这与伊壁鸠鲁的享乐主义、后来边沁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观点都有相当大的一致性。“唯乐原则”揭示的人性内核,就是处于自然状态缺乏道德教养的个体共有特性,就像一个缺乏家教的孩童,总对所欲求之物直接呼喊:“我就要!”人为了主观利益,从本质上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仅只立足于自身欲求的。故而处于自然状态的人,出于“唯乐原则”,就会如霍布士和萨特所说的恶劣情况一样,人为了自身利益、愿望和自由与他人发生冲突,导致与本来相反的效果,甚至是自取灭亡。

  但是这种直接的冲突被“现实原则”缓和了。由于经验过自然状态和从其他途径明白到自然状态所带来的恶果时,人的智能会力图控制那些纯本能的原始冲动,正视事实条件和外在的约束性,从而更进一步地趋利避害,学会必须放弃一部分愿望以实现另外一部分愿望,一面得不偿失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这仍然未脱离以快乐为目的,仍然是建立在“唯乐原则”之上的。即使是一个牺牲了自己的生命以换取自己的孩子的继续生存的母亲,在那一个作出抉择的瞬间里,在价值选择的天枰上,保存自身的愿望被放弃以换取保存孩子的 愿望。这仍然是快乐原则的效应。

  那为何道德—— 一种抑制个人欲望、管制个人行为的非物质价值体系诞生了呢?我们在履行道德原则的时候不仅仅是明白到我们应当去做,并且要乐于去做。在马路上,我毫无一种要随手掉垃圾的强烈愿望又或者为不愿意受惩罚而放弃掉垃圾而作的价值衡量过程呢 ?这就是道德的影响,它使你做你 应当做的事情并且让你乐于去 做你应做之事(亦是有利益于你的事情)。

  参考康德对道德的见解:道德只是一种有教养和理性的利己行为,人遵守的道德律令就是避免做那些他人仿效的话就弄巧成拙的行为。在康德看来,人之所以自律自制是由于人类理性地认识到某些利己行为如若被身边的人模仿,甚至成为风气的话 ,这种利己行为往往回转化成与本来目的相反的损己行为。例如一个中国商人与外商进行商业交易,他以次充好,大赚一笔。结果是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国内商人争相模仿,结果反而失去了外国商人对中国市场的信任,从此交易往来大幅下降,有害而无益,一时利益而输掉全局。可以说,道德的基础就是现实原则。

  如果道德诞生只与现实原则相关,那么就只存在“应当做”。但道德系统是将无数“应当做”和“不应当做”构成一个条理的参照体系,将结果和行为本身抽离,直接赋予行为善恶性质。将应当做的归结为善,将不应做的归结为恶。可以说,用非理性信仰来代替了理性推导。正如“好人有好报,恶人有恶报”。这个过程可以比作这样一个事例:一个人在年轻的时候玩火而烧伤了手臂,他就明白到玩火的伤害而从此吸收了经验不再玩火。而当他以后有一个孩子的时候,他自然会教导他:“玩火是不好的 。”这表面上说玩火是不好的,而事实上玩火的伤害才是这个恶的定义的起源。告诉人们的是将某种应当做之事的结果直接地与行为联系起来。这样做能够直观地传达一种指导人的正确思想,并且赋予它一种权威的性质(这种性质往往要引入宗教因素来实现)来使人自觉遵守。人直接地受宗教伦理影响,也就是直接地行该伦理认为是好的行为和事物,拒绝该伦理思想认为坏的行为和事物。

  当然,个别人会抱有侥幸心理,通过逆向思维得出人皆守道,而自己行恶便可以获得了好处,这种企图扰乱秩序的人就会受到道德以及更为理性规则的法律的谴责和压迫将其逼迫到不利的境地而使他为了保护自己不得不放弃这种行为。

  综上所述,道德中善之所以为善,是因为它本质上有利益于个体及所有人。恶之所以成为恶,因为它不利与个体及所有人。道德的应然性,也就是它的本来功用便在于克服人的自然状态,维系社会成员的生活,有利于人本身。因为人的理智和经验是由局限的,但人的知识是发展的,一代人总站在上一代人的肩膀 上,虽然现实原则的自身构建可能不是充分的,唯乐原则会流溢而出,人不一定知晓行为是否似利实害。所以人就会参照一种自小得到的前人知识——道德伦理。

  二、道德的实然性:现对性和普遍性

  但这个时候,几个问题挡在我们面前:是否那些社会中主导性的伦理道德都确实是对众人是由利的呢 ?现实中的社会伦理是否贴合道德的应然性目的?会否有一种错误的伦理被奉信为一种普遍的伦理并将人引向歧途与危险的境地呢 ?利与弊都是相对的,对于不同人亦有不同表现,又是否有一种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伦理呢?

  好与坏,利与弊确实是相对而言的。给出一个问题,任何一个回答和抉择都参照了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出发。比如说父母建议我应该就读于某学校商科类专业,这是从对我短期相对容易就业而言的。这是在就业方面而言对我是好的,有利益的。而从另外一种价值观出发,对于作为整个人生过程和自我价值实现而言,选择哲学专业更适合我本身,更能发展我自己,更能有一番突出的成就,从这个角度而言,选择哲学专业是好的。

  由此可见,任何一种道德准则和价值体系都是从某个出发点而出的,也就是说任何外在的、流传的和主流性的伦理观也只是众多伦理支之一而已。而这种伦理支被选为普遍性有效的主导性伦理是从某种实用性立场上来选择的。历史原因、政治原因、社会秩序原因都影响着这种普遍的伦理。一种更好的普遍性伦理体现在更高的适用性上,就是这种伦理支是否能更好地克服偏见和自然状态所带来的祸害以及更为符合人性与道德的应然性目的。综上所述,主导性伦理也仅仅是相对可行和凑合使用的非绝对权威性的道德伦理。是实然性的,非就是符合应然性的,只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对象有利益或者符合对象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所以,一切伦理支都有被质询、诘问和要求其进一步调整以更贴近其实然性目的的需要和必要。

  三、伦理道德与宗教

  在上一部分,本文讲到有宗教信仰的地区比无宗教信仰地区的居民道德水平更高,而又宗教信仰感的人又往往会为自身的生活感到幸福。宗教伦理的应然性目的是在于对人有利的话,让人幸福的话,而其实然性在于其自身只是一个相对的伦理支的话,那么为何有宗教信仰地区的居民更加有道德素质且更容易对生活感到幸福满足?反观中国当今道德滑坡、市场秩序不完善、企业经营不够合理、政府官僚主义气息浓厚腐败现象严重,公民总体素质低下、拜金主义流行、物欲横流,文化发展滞后的情形,无神论世俗道德是否就是无根之花朵,无法构建?应该回到过去,返回到宗教伦理为主导的时代?

  宗教伦理,例如第二部分谈论过的新教伦理,从文本上看,绝对不是如上文所言述的那种功用和目的。从一般情况来说,都是要执守神法、神戒,由神意决定善恶,亦换取救赎、永生、天国的永恒福祉。“唯有灵魂获得拯救这一点才是他们生活和事业的中心,他们的道德理想,以及他们教义的实际结果也都唯一以此为基础。”[1]

  宗教伦理文本上的目标,无疑也是有益于人本身的,但又是超越当世个体的感知范围的,这种理想是否得以如愿以偿,我们不得而知。但宗教伦理在俗世中的实际结果,却是可知晓的,亦无一脱离于文本上述的观点:道德本性于人有利。这种利不仅仅是世俗生活的幸福,而是遥远的角落的福祉。

  无疑的一点是,宗教是一切文化的母体,宗教伦理亦必然是世俗伦理的母体。无神论的观点认为:宗教本身就是一套为了服务于人类诸多需要的一套欺骗性话语,宗教是人类创造来强化伦理道德实践的东西。

  本文无意持有有神论或无神论的观点来探讨这个问题,论证神的存在与否只会陷入二率背反。那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伦理道德是否必然依赖于宗教信仰的基石。面对中国失败的世俗伦理建设,我们必须思考这个问题。

  有一个古老的论题,在这个问题上至关重要,源起于柏拉图的《欧绪弗洛》。苏格拉底诘问祭师欧绪弗洛:神圣之事之所以神圣,是因为神意决定其为神圣,或者是它本身是神圣的,所以神才喜悦它?

  一般宗教伦理都引入上帝来赋予自己的伦理观绝对性和权威性。宗教伦理认为道德的善与恶是由神意决定的。神所喜悦和肯定的事,皆为之善,神所厌恶和否定之事,皆为之恶。

  笔者要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如果神意命定义事为善,但我遵从此善之准则行事却深深感到痛苦和难受,并且 是伤害了自己和他人的事情,经过深思熟虑,更认为是有损及于全人类的,后患无穷的,诸如黑寡妇人肉炸弹、疯狂的宗教战争、人祭、河伯娶妻等等行为,那由于它们是由神肯定的,它们就的确是善的?只要是神命定的,一件对我无好处利益之事就会由坏转好?

  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杀害至亲至爱是神命定的,其带来的恶劣后果不会因为是神命定的而减少。一个行为不是神命定它能使人幸福而人执行它就是会幸福。一个行为本身能使人幸福,人执行它才会幸福。

  所以,首先看来,神命定的善就不一定能使人幸福。

  而提出第二个问题是:神让我们做现世不幸福的行为来换取永生、来世的幸福的话,又如何呢?

  无论神对人今世不幸福之事命定为善是为了以永生和来世的福祉作为回报的话,神法依然是在教人趋利避害,牺牲小我完成大我,以数十年的幸福换取千年的幸福,不过是给出一个更长远曲折的途径满足了人类的快乐原则,人遵从神的游戏规则也是一种对现实原则的遵从。

  第三个问题是:神本身就不为人的快乐而着想,神命定的善其实是对人的恶,根本不以人的幸福为出发点,以自身的意志为出发点的话,对任何违背其意志者皆灭亡之(永恒的惩罚,轮如畜生道,下世受罪等),那又如何?

  神法以惩罚来使人执行他的意志的话,那么仍然没有脱离唯乐原则和现实原则的作用。人服从神所命定的善目的就是为了趋利避害,以求自保,以世俗快乐的牺牲来换取别受长久的惩罚。

  但如果神没有神威又没有将所提倡之善是贴合人自身的利益的话,恐怕是没有继续存在的意义和可能的。

  纵观历史,基本上大部分的宗教都称遵从它的伦理准则会有利于人,任何上帝无论是威严的还是仁慈的,都是由赏有罚。结合上文说到的三个问题的回答,可以说:善之所以为善,是因为它对人有好处(用赏来激励人或者是用罚来威胁人)。恶之所以为恶,是因为它对人有坏处(失去报尚或者受到惩罚)。没有神定义真正无益于人的事情,如果一个人认为一些原来对他无益之事为有利益,是因为他本身人性被重塑了。神将过去被认为是不快乐的改变成今日认为是快乐的,只是使人的评价标准变了,并非克服了同一标准下将对人不幸福的事情转变为幸福的矛盾。所以可以说,宗教定义的一切的善都是对人有益的,但是不仅仅从今世的角度来谈论的。无神论者会认为没有来世,所以才认为那些对今生无益之事是无益的。如果神是存在的话,那么宗教伦理并无脱离伦理道德有对人有益的应然性目的。善之所以为善是因为其为善。宗教伦理依然是符合本部分第一节所谈论的定义。

  我们得出无论神喜悦与否,一种善之所以为之善,是因为其本质是由于现实原则而产生的自律后对自身有益,并非由神决定的。

  既然即使是有神力和神的意志影响,或者没有,善与恶仍然是唯乐原则的趋利避害和现实原则的自律产物。那么,世俗伦理建设就是有可能的,伦理道德并非必然地要依赖于宗教。

  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没有神赋于道德的权威性和绝对性,那么人的行为就没有什么是不被允许的,没有什么是不合理的。但是上文已经说到,道德是相对的,但是不否认有一种相对有更高适用意义的普遍性伦理支。人性有共同点,有些方面是有共性的。如果说道德伦理不是绝对的就认为没有任何准则是需要遵守的话,等于自毁。出于为了人的存在和发展,必须要存在一种共同遵守的底线准则。这种伦理不是绝对权威的,但是有相对普遍性。

  任何普遍性伦理道德都是:1)应然性目的在于对人有益。2)实然性是由相对性,非绝对权威性。3)伦理道德并非绝对依赖于宗教信仰。世俗伦理有建设可能。

  四、宗教伦理与世俗伦理

  认为没有宗教信仰存在,任何道德都不可能建设的观点是过激的。并非没有信仰就没有真诚的道德。但是,又有另外一种观点,其中最为典型的持有者就是马克思。他如此说到: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种独断认为,宗教信仰欺骗人民去信仰世事皆会转好,人应该消极地去接受邪恶、压榨和迫害,以永福的谎言让人屈膝,蒙蔽人民的视线,扼杀科学的发展,使人愚昧,使人被利用。

  这种独断无疑是扼杀了宗教在人类历史过程中所曾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其伟大贡献!

  在我国教育涉及到宗教的部分中,总是提及到宗教的阴暗一面,对宗教那些所谓的宽容更似是充满持有真理的自信的人对无知者的怜悯和宽容。在中国普遍人群的心中,宗教常常使他们联想到:这只是人类一系列欲求、诸多种恐惧和控制操纵欲望的慰藉和替代品,它致使人信仰虚无的存在,执守陈规陋习,敌视科学和改革。

  但是,如果没有宗教的信仰力量,人类不可能坚持发展到今日,不会有任何的文明成果。在第二部分中,亦将宗教伦理的其中一支新教伦理对现代文明的构建作用作出了阐述。宗教力量给予人类的影响的历史极为漫长,宗教作为人类一切文化的母体,承载着价值的准则和精神的道德经验,其本质上的功用在于维系人与人的合理关系,指导人正确生活,免于自然状态,给忧伤者以安慰,让绝望的人拥有希望而得以重新振作,给低估和危难之中的人驱力与鼓励,为生活带来欢欣与快乐。它是枷锁,是制约人犯低级错误和发泄低俗欲望而损及自身的自我保护,又是促使人走向成功和自我实现的保障。它能提供给人保持理智、耐性、希望、节制,有着无与伦比的人性塑造力。没有宗教,人类很可能无法从石器时代走入农耕文明,从农耕文明走入现代社会。人类绝对会因为早早就陷入无节制非合理的互相践踏的生活中奔向死亡。宗教,可能是被滥用过和利用过的药品,但是对于这位昔日的老师和家长,如果称其为鸦片、诱拐者和暴君,显然是不恰当的。

  那么,宗教在人类过去的历史之中,或者合理的普遍性伦理发展历史中,是怎样的一个角色呢?

  如果伦理不必然要在宗教光辉下存在,那又德如何解释有宗教信仰的地区的道德水平高于无宗教信仰的地区的道德水平的事实呢?这暗示着,在过去的时代,在当下这个时代里,宗教伦理仍然起着对道德准则的实践的强化作用。

  如果任何普遍性伦理都起源于自律性,那显然世俗伦理所需求的自律性更大更高。世俗伦理对价值取向的多元性解释(如果没有这一点,那只是一种无神的伪宗教而已)和缺乏超自然力量支撑以及依赖对人的自律性和对善恶的自身深刻认识。但由于人存在的主观局限性,以及受唯乐原则束缚,人会为一些流溢(有时候不理性地无视现实)的冲动以及理智和判断力受蒙蔽的情况下追逐一些似利实害得事物而无视对自身真正有好处的食物,可以说,人对一个行为的后果和价值判断会失准。因而未能趋利避害。

  世俗伦理可能会受困于人的短视,宗教伦理所拥有的优势是:由于信仰的存在,伦理的相对性隐藏于神的绝对性下,人拥有一位监督自身的家长和老师,善恶行为的深远影响直接直观地表现为超自然的赏罚,给人类更加深刻更直接的影响和参考价值。

  但是,宗教伦理的优势其实也埋藏着缺陷,这种缺陷我们在对历史的回顾中已经有深刻的认识,蛮信的力量可以让真知灼见无处可入。世俗伦理的多元性和自由性建立在对自律性的直接依赖,免于宗教信仰的副效果。如果用一个人的一生作为一个比喻的话,在任类理智和认识能力不足时,人仍然不过是一个孩童,他的无知需要一位家长来教育与管制,不能因为他爱糖果便纵容他随意食用。但家长不给吃糖果的主要原因并非本身家长不允许你吃,而是糖果不利于牙齿健康,而小朋友缺乏这种认识和节制,需要家长的引导。但如果有一日,这个孩子长大成一个成熟的成年人,并对糖果的滥吃的恶劣后果由深刻的认识,便会自然而然地自制。这便是宗教伦理向世俗伦理的转向(并非所有人都告别宗教,而是主导性伦理不再有宗教成分)。如果人的理智 和判断力到达一个层次时候,是世俗伦理则不会逊于宗教伦理的影响力。

  但是,存在着一种情况,就是人尚未达到应该有的认识能力时,却又缺乏了外在的管教,就像一个17岁的叛逆青年摆脱了家长的教导而又盲目自信,这时是会陷入危险之中。中国很可能就是在这个转折点上。

  道德伦理根本本质是要服务于人性的,而道德伦理并不绝对要依赖宗教力量,而且具有相对性,世俗伦理与宗教伦理的比较之下,世俗伦理的包容性有助于调整一种伦理支作为普遍伦理时候存在的缺陷。既然世俗伦理是可以建设的,我们将在最后的部分里稍微谈及一下这个问题。虽然分析事物比提出实际改良的理论更为容易,而后者又非常重要,但是由于笔者缺乏这样的深度,而且一种伦理并不可能由一两个人的影响就诞生的,所以在下一个部分不可能给出一个满意的答复。但是笔者将会继续致力于这方面的考察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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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67页,黄晓京、彭强译,四川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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