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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南藏佛陀语录(三)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皇波折罗禅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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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法 品
  四九、教人修行法,听者依教行;则彼修行人,不落于恶趣。
  注:人行善事,则落于上善之处;行恶事,则落于恶坏之处所。但人行恶,有时不自知是恶,有人教戒启导,即能舍旧有恶行,听从教戒,转行善事,则自然不落于恶坏处所。
  五○、愚人心顽执,虽闻最胜教,亦远离妙法,如天与地离。
  注:愚人既是愚鲁,而且心中顽固专执,难调难教,虽然亲闻“最胜天”(佛之另一尊称)所说之法,亦仍不觉不知,仍然远离妙法,如同天上与地下间之远离。
  五一、帝王、净人、行商、工人、栴陀罗,此世修善法,他世同生天。
  注:印度全部人民,分为四阶级,亦即四姓,第一为帝王,亦称武士。第二为净人,亦称婆罗门。第三为商人。第四为工人。又另外一种为栴陀罗,最为低贱,几乎不列入人数;但是四阶级人,如果依善法,修行善事,将来生天,则一同为天,无分高低也。
  五二、人若友贪欲,浪游现来生,虽尽未来世,终不脱轮回。
  注:人若以贪欲为友,而且独自浪游,则虽如此生活,又或其它生活,乃至来世生活,仍然由贪欲所指挥,无论经时若干,亦不能脱离轮回之苦。
  五三、天地及海岸,相离实甚远;贤者言各人,善恶法更远。
  注:天与地相离甚远,海岸之此岸及彼岸,亦相离甚远。但贤者则谓,善人所行之善法,与恶人所行之恶法,其相离与天地及海岸之相离,则更远甚也。
  五四、不诈、不绮语,有智及不慢,心固则能修,正等觉佛法。
  注:人若不奸诈欺伪、不绮语,更有智,又亦不骄慢自恃,心能坚固安住,则心能修行正等正觉佛世尊之法也。
  五五、人被贪欲染,黑聚所包围,则难见逆流,微细深密法。
  注:人心多为贪欲所染污,被黑暗团住包围,故必顺其流,而不能逆其流。逆流之法,又甚微密,普通少贪欲之人,已甚难见;既被贪欲所染污、所包围,而能逆流者,则更难见矣。
  五六、诸佛发金光,令世界光明,则是佛说法,令灭苦之时。
  注:佛不是神仙,佛由人修行而成佛,故各世界,皆有佛降生成道,令各世界光明;又佛成道之后,亦必说法,所说之法,又皆是灭苦之法,故佛说法之时,乃令众生,灭苦之时。
  五七、诸同出家人,不互相尊敬,则远离妙法,如天地远离。
  注:同出家学道之人,必互相尊敬,依腊大小,恭敬听从。如不相尊敬,而相轻视,或妒嫉讥骂,如是,则远离妙法,有如天与地之相远离也。
  五八、能依如来教,妙法修行者,则能越死地,至难到之岸。
  注:人皆怕死,但住于死地,终必有死之一日。惟有正信如来世尊所教之妙法,切实修行,则可越过死地,到达甚难到达之彼岸(活地)。
  五九、望得天之财,寿命爵禄乐,当莫作诸恶,修行三善道。
  注:天之财、天之寿命、天之爵禄、天之福乐,清凉永久,不似人间之财、寿命、爵禄、福乐,热恼不久。如欲求得天之财富、寿命、爵禄、福,当不作诸恶,令身业、语业、意业,皆修善道乐则可得之。
  六○、闻法虽小许,但身能见法;于法不放逸,是名持法者。
  注:人虽然闻法听法不多,但能以身行之,则于实行中,深见于法,从此更能不放逸、不粗心大意,谨慎修行。如此,则虽闻法不多,亦已可称为持法之人,为有修持之人矣。
  六一、微妙择法行,能以慧见义;心脱于黑暗,如灯熄其光。
  注:人若能用微妙精细方法,选择能行可行之佛法,而日日时时行之,则自然因慧解之力,得见佛法之妙理,从此,其心则脱离黑暗烦恼。此脱离黑暗,其黑暗有如灯之熄灭,不复再有光亮。
  第九 杂 品
  六二、若人执恨怨,谓被骂害我,胜我偷我财,其执不能灭。
  注:若人被骂、被伤害、被彼胜过,或被彼偷窃,则心生怨恨,思报复之,如是,则其执怨结怨,永不能灭。惟有看破放下,避之他去,乃能无怨报之苦。
  六三、人若不执怨,谓被骂害我,胜我偷我财,其执则能灭。
  注:若人被骂、被伤害、被彼胜过,或被彼偷窃,不起怨恨之心,则心中无所执着;无所执着,则执怨结怨皆灭,无所执怨矣。
  六四、火焰风吹熄,不知其所在;犹如灭名身,不知其所在。
  注:火焰被风吹熄,或被人吹熄,心皆不能知火焰之所在处;犹如人修行,得灭名及色,亦即能灭假定之名及物质,得涅盘解脱之乐,则亦无人得知名及色之所在也。
  六五、人所有诸蕴,因利益而有;不护则无益,摄护则有益。
  注:原文“蕴”字为“根”字,根字在巴利文有时作“蕴”字用,蕴即五蕴,即色受想行识,共五蕴,此五蕴本身,并无善恶,亦即可有利益,亦可无利益,此在蕴之主人翁,有摄护,则有利益;不摄护,则无利益,甚且有害。
  六六、贤者见自己,有可得利益,不应起贪欲,应灭除贪心。
  注:人见自己之利益,则起贪欲之心,欲多得、欲速得、得之无穷。故贤者见自己有利益,不可起贪欲,更应灭除贪心,只就应得部份而取,亦不可因此而生贪心。
  六七、愚人择吉时,致失去利益;利益即吉时,星宿有何用。
  注:愚人欲求利益,而不思惟事理,反寻择吉时、待候吉时,致过时过日,反而失去利益。其实,利益本身,即是吉时,取之即是吉时,与星宿并无关系也。
  六八、愚人用雄力,强横取人财,终被阎罗王,拘禁地狱中。
  注:人须求财,求财当用学问人格。但愚人无知,只持有雄力,强横夺取,伤害人命财产,最后必被阎罗王拘捕,禁地狱中,受诸刑苦。
  六九、世间诸五欲,以心为第六;若能弃欲心,则能离诸苦。
  注:世间之色、声、香、味、触等欲,原为自然而有,若心不贪着爱执,则亦无害。贪着爱执起于心,故以心为第六。若心对于美色、妙声、妙香、美味、妙触,能舍弃贪着爱执,自然不受因此诸欲之苦。
  七○、人为求己乐,而令他人苦;是名为结怨,终不能脱怨。
  注:人人皆欲求乐,但恶人之求乐,与善人不同;恶人为求自己之乐,而伤害他人,如偷人财物、伤害性命、横取欺诈等等,以为乐事,终因此而结成怨仇,最后必被怨结之报应。
  七一、人虽富而惰,则如抱小木,而入于大海,终必沉海中。
  注:人虽富有财产,但生性懒惰,则财产只有日减,不再增加,学问亦逐日退步;职业、工作、地位,亦日日退堕,终必贫穷。如抱一小木枝,而渡大海,结果则必沉没于海中。
  七二、月日及沙门,婆罗门海岸;各各有力量,但女力最大。
  注:天然之物,各各有其力量,月及日有明耀之力量;沙门及婆罗门,有忍耐苦行之力量;海岸有抵挡海浪之力量。但此种力量,不及女人之力量,女人之力量,最能破坏,亦能成就。
  七三、如来为利生,而出现于世;女人及男人,依教行则利。
  注:如来世尊,应各世界之机缘,而来示现降生,教化众生、利益众生。女人及男人,如能依如来之教而奉行修持,则得利益;不修不持,则无利益可得也。
  七四、入于人群中,自未知他人,他人未自知,不应心自恃。
  注:在群人中,或往村落,自己尚未知他人性格、地位与学问,他人亦未知自己之性格、地位与学问,切不可有自恃之心,当谦恭有礼,举止谦和。
  七五、人依佛教行,则达吉祥岸;如商人云马,吉祥达彼岸。
  注:人人若依佛之教诲而行,则人人皆得到达吉祥之彼岸,亦如商人,乘骑云马(即良马),能到达吉祥之地。
  七六、于法有慧解,礼敬有德人;现生得赞美,来世生善趣。
  注:若人对于佛法,以智能了解明白,又能敬礼有德行之人,则在此生中,到处为人之所赞颂叹美;又于来世,必得生于善趣,礼乐之趣。
  七七、色声香味触,及所生法境,是世间诱惑,众生耽此境。
  注:世间之各种色、各种声、各种香、各种味、各种摩触,与心相合,而生各种可贪可爱之境;此可贪爱之境,是世间所最能诱惑众生者,而众生亦多耽着在此各种幻境中。
  七八、虽有慧如火,于住异地时,应该身如仆,安忍迫害语。
  注:若有人,智能如火之光明,但居于异地异国时,无亲无友,则须想自己是仆使奴婢,对于迫害语,须安忍听受,不可逞强,而自害也。
  第十 慧 品
  七九、少闻则衰退,如强壮牡牛,肉则常增长,慧则不增长。
  注:佛常称赞多闻之人,多闻则能增长学识,与受教育之人相同。少闻之人,其见识浅陋,久之,则衰退无学识,如强壮之雄牛,肌肉虽增多,智能则不增多也。
  八○、无财而有慧,亦能自活命;有财而无慧,则不能活命。
  注:财与慧,为人所必要之活命生存条件,但有慧而无财,仍可活命生存。反之,有财而无慧,则财产逐日衰减,终致不能活命也。
  八一、贤者有学识,聪明处理事,知时所应作,可任王臣位。
  注:古代政治,统治权集中在皇帝一人,所以,唯有贤者,多有学识、聪明能干,处理事务,亦十分合理,又能知某时,应作某事,则可能任皇帝之臣也。
  八二、贤者慧最胜,如月胜众星;净人、戒、吉法,亦随有慧行。
  注:贤者常言,慧为最胜,犹月之胜于星;即净人之戒、吉祥及法,亦随有慧之人而行。故慧为一切之首。
  八三、若见有大福,应舍弃小福;贤者见大福,应舍弃小福。
  注:若见有大福,则应舍弃小福,而取大福。贤者尤其如是,贤者见有大福可得,则应该舍弃小福,而取大福也。
  八四、劣慧之愚人,既得权势后,作不利己事,害人及害己。
  注:愚痴少慧之人,偶然得到权势,不知用以益己益人,反而用以破坏自己之利益,甚且用以侵害他人,而结果,则侵害自己之地位财产及性命。
  八五、愚人有学识,则为破灭己;学识令彼邪,杀自己白业。
  注:学识令贤者更贤,但在愚人,得新学识,则反变成破灭自己;因学识令彼骄傲,走入邪路,自己原有之白业(即善业),亦被破坏杀灭。
  八六、少慧心不坚,虽活一百年,不如有慧观,活一日胜彼。
  注:愚人少慧,心志又不坚定,虽活一百年,其生存意义与价值,不如有慧观慧解之人,虽活一日,亦胜彼愚人活一百年也。
  第十一 放逸品
  八七、诸放逸之人,多说而不行,故不得妙果,如牧牛数牛。
  注:放逸之人,乃粗心大意之人、不诚信笃实之人,虽日日谈佛法,头头是道,但日常生活,不依佛法而行,故终不得佛法之妙果。犹牧牛之人,须时时数牛之数额,但并非自己之牛,乃代其主人而数也。
  八八、弃舍所应作,而作不应作,此放逸之人,烦恼则增长。
  注:所应当作之事,弃舍不作;所不应当作之事,反而作之。如此粗心大意放逸之人,其烦恼必时时增长,永无清凉之日。
  八九、人常行放逸,后行不放逸,是名令世明,如月出云端。
  注:若人从前多行放逸,后知放逸之罪,而行不放逸,则为人人所赞美,谓令世界光明。犹如月被云遮,今能出离所遮之云,则光明遍照矣。
  第十二 恶 品
  九○、作恶现世恼,来世亦悲恼;彼见己恶业,故悲伤热恼。
  注:人皆知善业恶业,作恶业人,亦知自己作恶,但终作之者,盖以为别人不知,或因贪得、或因嗔恨、或因愚昧;作后又觉甚悲恼,此世悲恼,来世亦悲恼。因见自己所作之恶业,甚不合理,强横野蛮残酷也。
  九一、虽然小滴水,滴久瓶亦满;犹如积恶人,积久恶亦满。
  注:愚昧之人,其实亦知善业与恶业之分别,但时时以为是小小恶,作之无害,但不知时时作之,积久亦成大恶。犹水之一小滴,滴下瓶中,久之,瓶亦因此一滴一滴之水而满。故虽小恶,亦不可作,作之,则有恶满之日。
  九二、人若作妄语,则犯实谛法,不怕来世苦,则必作恶业。
  注:人与人间之谈话约定,双方皆须实语,若作妄语,久之则无人信任,于现世中,必无所成就。又妄语者,大多因作恶事,故必用妄语掩饰,以为掩饰则无人能知其实情,故随时敢作恶业,不怕来世之苦报。
  九三、所作之恶业,如新乳不变;恶随烧愚人,如火被灰遮。
  注:人所作之恶业,其恶业永远是恶,不能变为善业,犹如从母牛新取之乳,不能变成水或蜜。恶业又能随逐焚烧作恶者,令彼终生热苦,但愚人不知,以为恶业,如灰盖住之炭火,并无火焰,彼不知内中之炭,甚炽热也。
  九四、手掌无伤疮,可执持毒药,犹如不作恶,恶不能侵入。
  注:恶,须由于作之,始能成恶;不作,则无有恶。恶并非飞虫尘土,可飞来着身者,故不作恶,则无恶业,不受恶报。犹如手掌,无有伤疮,则可执持毒药,毒药虽毒,但无伤疮,毒亦不能侵入也。
  九五、人若能灭除,大小诸恶业,是名为沙门,因能灭诸恶。
  注:沙门之原义,译为寂静,修行人皆可以称之,至佛世,佛亦用为称诸比丘,但另定其义为“能灭息一切大小诸恶”。
  九六、应断一切恶,如少友多财,不经诸险路;爱命离毒药。
  注:作恶必得恶报,恶报为人人之所不喜,希望无恶报,则不可作恶。犹如朋友眷属甚少,而有大财产之商人,不可行经危险之路。亦如爱惜性命之人,应远离毒药、断除毒药。
  第十三 人 品
  九七、人来忏悔罪,但受者心浊,嗔甚不受忏,是名积怨结。
  注:人有时因无知而犯罪,或因愤恨,或因误会而犯罪。事后,自知无理,来求忏悔谢罪,此人确是难得,有上德行,但受者,反不肯接受其忏悔,必欲报复。如是,则犯罪者,已无罪,而不接受忏悔者,反成为积集怨结之人。
  九八、于诸人类中,到彼岸者少,其它诸众生,只是沿岸走。
  注:彼岸,即大般涅盘之境界。人能修行,达到彼岸者少,只在此岸,即此世间,沿岸而走,终无能渡过苦海,达到彼岸之日。
  九九、应修不净观,令心坚固住,于身有智见,于世多厌离。
  注:欲令心能坚固正住、不惊、不动,则应修不净观。(应依师尊修持,不可自修,恐有误失入魔,危险甚大。)修不净观,则对于自己之肉身,有正智之见解,觉知自己肉身,不净臭秽、无可爱恋,进而厌离世间。
  一○○、能仁不侵害,时时摄护身,如是诸能仁,达无生不恼。
  注:能仁即牟尼,亦即贤者之义。贤者时时守护身根、不作诸恶、常造众善,则无论何位能仁,皆能达到无生之地(即不死之地),永无爱悲与苦恼也。
  一○一、父母养育苦,而不孝父母,非法对父母,必堕地狱中。
  注:为父母者,皆深爱其子女,竭力教养,虽多诸苦难,乃至命亡,亦终不弃舍子女;故为子女者,应当孝顺父母,侍奉供养。佛常谓父母即是家中活佛。若有不孝父母,已是大罪,若更违反父母诫教,则堕地狱无疑矣。
  一○二、诸比丘谛听:若念佛法僧,则无有惊惧,恐怖及毛竖。
  注:人,大多意志不坚强,遇横逆事,多慌张惊恐,但平时心中,有所信仰皈依,则能保持心境之平静。故佛教诸比丘,平时应念佛、念法、念僧。或遇横逆事、意外事、惊惧恐怖时,即速念佛、念法、念僧,则心有所依赖,不致恐怖惊惶,身体毛竖等事。
  一○三、愚人生嗔恨,因望超胜人,故被嗔恨火,焚烧彼自身。
  注:愚人,不明白道理,说话做事,皆诸多错失,故无所成就。既不读书问人,反而嫉妒他人之成功,更嗔恨天地鬼神之不保佑,怨骂亲友社会无情。终日嗔恨怨骂,如火焚烧,其苦恼较被真火焚烧更甚。
  一○四、半腹及忍饥,精进适可食;不因食作恶,名人世沙门。
  注:沙门是修行人,应当食不满腹,又能忍受饥渴之苦,有可食时,亦当适可而止,不可多食。更重要者,不可因食而造恶业,如为欲得食,而杀害生命、偷盗、妄语等,如是则不可名为沙门。
  一○五、人渴染爱欲,喜欲及着欲,造作诸恶业,必堕落地狱。
  注:人对于爱欲,无论为色欲、物欲,有大渴染,欢喜爱欲、执着爱欲,则必造作诸恶,而求诸种爱欲,因造作诸恶之故,终于堕落地狱。
  一○六、诸位阿罗汉,住乡村山林,低地或高原,皆是清凉地。
  注:人对于居住屋宅,皆希望广大华丽。但诸阿罗汉,已断烦恼,无有贪欲,对于居住之所,无论为乡村、或山林、或低地、或高原,皆觉得清凉适宜。普通凡夫,对于居住,亦可勿太讲求,只求实用安身,亦是积福之道也。
  一○七、已见老病死,而仍行放逸,则身渐下劣,悲恼无尽时。
  注:原文为“天使已通告”,天之义为光明,光明之通告,即告之人必有老病死,既知此身,必有老病死,则须大力修道,住不放逸。但彼人仍放逸,粗心大意,不依经教。则其肉身,日堕下劣,终于堕落地狱,苦痛悲恼,永无尽时。
  一○八、贼造恶被捕,因自业受苦;诸造恶众生,死后受诸苦。
  注:盗贼,当偷窃或劫夺时,在门前被捕,自然必受痛打、监禁之苦。但若不偷窃、劫夺,而威胁或欺诈而取得者,久之,亦有人发觉,而死后往生恶趣,亦必受诸苦恼。
  一○九、人因生而骄,因财因姓骄,必轻视亲族,因此而衰落。
  注:人人每有自骄之心,自骄有多种,此偈仅举出三种,有因父母高贵而自骄,有因多财而自骄:有因大姓氏而自骄。因其自骄,则必轻视他人,亦轻视其亲族,不相往来,久之,遂变成孤立,无亲无友,终必衰落矣。
  一一○、不关心诸欲,是名寂静者,无诸烦恼缚,离贪无乱因。
  注:人多专注色声香味触,诸种种欲,心意奔逸,不能寂静。但如能不关心以上诸欲,则心志安定,故名寂静者。因无诸欲烦恼诸缚,故无贪欲,无贪欲,则心无散乱也。
  一一一、有威有猛慧,多人尊敬者,若被女色缚,如日罗翭遮。眯
  注:人若有威,有大猛利之慧,自然必为人人所尊敬皈依;但若此人,喜乐女色,被女色所缚,则所有之威势及猛慧,必定消失,犹如明月,为罗翭所遮。 眯
  一一二、净人可远见,犹如大雪山;不净人在此,犹如夜射箭。
  注:净人德学俱高,在远方之人,皆可闻知,犹如大雪山,在甚远之地,亦可见到。但不净之人,虽在本地,本地之人,亦不愿见闻,故如夜间射箭,虽在本地射去,实不知箭之去处也。
  一一三、智者得财物,必分施亲属,因此获名称,虽逝享天乐。
  注:人各有亲属,愚人得财产,则单独占有,但智者有财产,则量力资助亲属,故为诸亲属所称赞尊敬,有善名称,而寿终时,更能生天,享天福乐。
  一一四、智者决不因,自乐而作恶;净人虽受苦,亦不因憎爱(而舍弃净法)。
  注:有智能之人,决不因为自己之欢乐,而造作诸恶。净人亦同,虽因偶然受苦,亦不起喜爱或憎恶之心,而弃舍净善之法。
  一一五、不智而为利,则不得其乐;愚人自毁利,犹如猴守园。
  注:愚人有二种:一、为愚而善。二、为愚而恶。愚而恶当然甚坏,但愚而善,有时虽欲造善,而反成恶,犹如令猴守园,猴则乱摘园中之果,不问生熟,悉皆摘尽,反为恶也。
  一一六、人不能处处,而能作贤者;女人于某处,亦能作贤者。
  注:所称“贤者”,皆以为是男人。实则贤人,只能对于某处某事是贤者而已,并不能处处皆贤、事事皆贤。有时对于某处某事,女人亦可称为贤者。
  一一七、比丘不应惧,背后被讥毁,亦不应被赞,而生得意想(去贪悭嗔嫉)。
  注:人既落发出家为比丘后,自己之生活与社会之关系,自然有甚大之变更。对于外人之讥毁或称赞,不必恐惧或得意欢喜,当须一心一意,除去自己之贪心、悭吝之心、嗔怒愤恨之心及嫉妒他人之心,更须努力断除烦恼,求证菩提。
  一一八、智能锐利人,能明因见果,能速灭诸苦,脱苦难而回。
  注:有锐利之智能者,对人对事,皆能明见其因及其非因,亦能在事前,知其结果。故对于一切灾横苦难,皆能除灭,虽出外远行,亦必能安全归回。盖有锐利之智慧,能作善因,不作不善因,故能安全归回也。
  一一九、独居不娶妻,人知是贤者;愚人着色欲,必热恼烦苦。
  注:有妻有子,乃是人生之大累,受苦无穷,故贤者独居,不娶妻妾、不行淫事。但愚人多贪着女色,有妻妾以后,亦仍纵情女色,故终生热恼烦苦,如在牢狱。
  一二○、贤者弃五盖,离烦恼、憎爱、欲及见等等,如犀独游行。
  注:贤者学道,必先弃去贪欲、嗔怒、睡眠、掉悔及疑虑等五盖,又必弃去随烦恼(即辅助情欲,共有十种,即忿、覆、悭、嫉、恼、害、恨、谄、诳、憍等),又必灭尽憎怨及爱恋之心,更必舍去欲念及诸见,然后心情安定,乃能如犀牛之独自游。此之独自游行,乃心之清明,无执着之游行也。
  一二一、愚人作是念,子财是热恼;实则“我”亦无,子财从何有。
  注:人人以为“我”有子女、有财产,则必有热恼,令人不安。此种见解,虽然亦是事实,子女与财产,确是使人人不安,但进入更深之见解,则“我”实在是“无”;天下既无实在之“我”,则“我”岂能有子女、有财产。
  一二二、父母是梵天,是子所应供;是子所应供,资助诸众生。
  注:梵天,即大梵天王,依印度所解,乃创造宇宙及众生之神,但在佛教上所解,则是创造人。父母是生育子女,又是子女之第一位教师。所以,子女应当供养父母,而且父母,亦能资助其它众生。
  一二三、恶未见果时,愚人以为甜;若恶见果时,愚人即受苦。
  注:愚人作恶,恶果未报应时,便以为作恶,乃是甜好美食,但恶一报应,愚人则必受苦,不能逃脱矣。
  一二四、无福份之人,有或无技艺,积集大财产,送有福者用。
  注:无福分之人,不论有学识技艺,或无学识技艺,刻苦勤劳,积集财产。及其积集已多,有大财产,反为有福之人所享用,自己劳苦积集,反不能享用也。此类人甚多。
  一二五、人不害朋友,则行至何处,乡村或城市,皆有人供养。
  注:友有善友及恶友,人如不侵害友,则为人人之善友。既为人人之善友,则无论行至何处,无论为乡村或为城市,必皆有人招待供养。
  一二六、人喜恶无惭,不资助于人,彼由此作恶,由恶堕恶趣。
  注:人若喜乐于恶,则必作恶,又无惭愧之心,又复不资助他人,以此作恶之因,则必得其果。其果,即堕落恶趣也。
  一二七、人因得教授,而明佛之法,应敬教授者,如净行敬火。
  注:人因有知法者之教授讲解,而明解佛法,则应当尊敬此位教授之人,如同婆罗门(即净行)之尊敬火。(婆罗门事火为神也)
  一二八、人若先作恶,后以善业破,能令世光明,如月出云端。
  注:人每有错说错作,成为作恶,若能作后知是恶事,从速忏悔,实是善行。如能作善业,以破所造恶业,则是难得之最善,能令世界光明,犹如月被云遮,能破云而出于云之上,则光明遍于世界矣。
  一二九、坐卧树荫下,不应伐彼树;人若害好友,则是下贱人。
  注:人当知恩报恩,若坐卧树荫下,则树已是有恩,不应斩伐该树。故此人若侵害好友,其恶比斩树更甚,必是下贱一流之人也。
  一三○、人明前人法,造作诸善业;如是诸人等,不生于恶趣。
  注:人若能明解前人之法,无论为佛所说、佛大弟子所说、仙人所说、天所说,而其法为断烦恼及行善者,皆可依行之,依此善法而行之人,则不生于恶趣恶地矣。
  一三一、人不信智者,佛之所说法,则必至灭损,如商人被骗。
  注:此处所谓智者,即佛也。人不信佛所说之法,则不能明白善恶、好坏,终必走入邪路,而致败灭损失;如商人被人欺骗,终必败灭损失相同。
  一三二、诸下贱之人,赞己轻视他;因此自骄慢,故为下贱人。
  注:诸下流卑贱之人,每好自夸、自大,自己赞誉自己,而轻视他人、讥笑他人。因此骄慢,故人皆知其为下贱之人也。
  一三三、人若明见自,有戒、慧、多闻,则其所行事,必利自利他。
  注:人若能自知,自己有持戒、有慧解,又能多闻、多读书,则其所行之事,必能有利于自己,亦有利于他人。盖有戒之人,决不害他人,有智能多闻之人,必能利益自己及利益他人。
  一三四、人有现前智,发无量慈心,依着之烦恼,则能已减轻。
  注:人之现前当念之一念,如能住于正智,又能依此正智,发无量之大慈心,对一切众生平等慈视,前对于邪恶依着之烦恼,已能减轻甚多,可达到无烦恼矣。
  一三五、应迟反速作,应速反迟作,是愚应受苦,因所作不宜。
  注:应迟缓而作之事,反急速作之,而于应急速作成,又反迟缓而作,如此作事方法,实大不宜,乃是愚人之作事,将来必受苦无疑。
  一三六、应迟则迟作,应速则速作,是智应受乐,因所作合宜。
  注:应迟缓而作之事,则迟缓作之;于应急速作成之事,则急速作成之,实甚大大合宜,故此人必是有智之人,将来应受大乐。
  一三七、不自杀教杀,不自侵教侵,名慈视众生,与人无怨执。
  注:自己不杀害众生,亦不教他人杀害众生。自己不侵陵众生,亦不教他人侵陵众生。此人可称为慈心视诸众生,如是之人,与人人皆无怨执冤仇矣。
  一三八、依法孝父母,现生贤所赞,此生既寿终,生天受福乐。
  注:父母生我、养我、育我、教我、护我,劳苦艰辛,功恩真无限量。若能知恩报恩,奉侍孝敬父母,必然为贤人及其它诸人所同赞叹称誉,将来命终,亦必能往生天上,享受天界之福乐也。
  一三九、能知恩报恩,亲近善知识,能助患难友,是名为净人。
  注:人如能知恩,能知有恩之人,又能报有恩之人,再有亲近善知识,复能资助救济患难之朋友,则为难得之人,可称为净人矣。
  一四○、人向人借财,而托故不偿,谓未曾负债,此人是贱人。
  注:人有时无钱,向他人借用,乃是常事。借后不偿还,又托故说未曾有借债,如此无信无义,实是下流之人也。
  一四一、聪慧多闻人,依法随法行,有如是之人,能令众严好。
  注:人不能独居孤处,必须集群而居,互相资助救济。群众中,如有聪慧、多闻、多学识,又能依据正法、实行正法之人,则能使全体群众,庄严妙好,能安居乐业也。
  一四二、贤者破贪、嗔、痴及烦恼已,于死无所畏,如犀独游行。
  注:人人皆因有贪心、有嗔怒心、有痴愚心,及有种种烦恼,因而怕死惧死。但贤者,能灭除贪心、嗔心、愚心及诸大烦恼,故不怕死,有如犀牛,可单独随处游行。
  一四三、若诸根完整,寂灭乐寂灭,名胜魔、魔军,获得最后身。
  注:诸根,即眼耳鼻舌身意,若不完整,即寂灭亦无益,盖诸根无作用,非真寂灭。但若诸根完整,又能寂灭,又乐于寂灭,则名为能降伏魔王,及诸魔军。此生命终,不必再生,故名此身是最后身。
  一四四、汝若怖畏苦,汝若不爱苦,于露处隐处,则不应作恶。
  注:人人皆怖畏苦、皆不爱苦,不愿有苦来侵。但苦之来,有其原因,如能去其原因,则苦自不能来。苦之原因,在于露处,即有人之处,及于隐处,即无人之处,不作一切恶,则苦无能发生,无能来矣。
  一四五、各方所有人,皆爱己过人,他人亦爱己,故不应害人。
  注:无论行至何方,见何种人,皆爱惜自己,过于爱惜他人,如是,则人人皆爱惜自己。故此为人,不应侵害他人;因他人,亦爱惜他自己也。
  一四六、不轻视己利,不望得他利,比丘求他利,不能得三昧。
  注:此偈对比丘而说。比丘既出家,虽所得之财利用物,数量甚少,无论好坏,皆当珍惜,不可轻视,对他人所得之利,亦不望求得。如比丘望得他人之利,则心情烦恼杂乱,不能入定,亦无有定力。三昧即定也。
  一四七、不随着乐境,不轻视他人,是名聪慧人,不轻信不厌。
  注:不住着娱乐之境,亦不轻视他人,自以为我胜于他,如是之人,乃是聪慧之人,一定不轻信他人之言,有事必详审考虑,亦不轻易厌离,必忍耐处理。
  一四八、若着于色欲,沉醉于诸欲;忘身有如鱼,不知身入网。
  注:人若贪着色欲,又沉醉于各种欲事,则悦喜忘身,至死不悟;有如游鱼已被禁在网里之中,而自己仍不知已被幽禁也。
  一四九、已睡醒之人,不见梦中境;所爱人死去,犹如梦中境。
  注:梦中之境,即醒时之情感,在梦中发现,醒即消失,犹如自己所喜之人死去,从法眼看来,亦是梦中之境。只因自己未悟道,妄执为真境,实则梦中与现世之境,皆相同也。
  一五○、于自妻不足,则必玩妓女,乃至他人妻,此为衰败因。
  注:知足有二种:一为对日常食用之知足。二为不再从事邪淫。但贪淫之人,对于自己之妻,仍不知足,复再寻玩妓女,又有奸淫他人之妻者。此为衰败之因,终有一日,受大苦害。
  第十四 福 品
  一五一、行福今生喜,来世亦欢喜,二世皆欢喜,达善趣更喜。
  注:福是乐之因,作福即作乐之因,将来必受乐无疑。故此生此世作福,心必欢喜,来生来世,必得受乐,心亦欢喜,将来寿终,往生善趣善地,更大欢喜矣。
  一五二、作福此生悦,逝去亦悦喜,名二世悦喜,见业净庆喜。
  注:作福作善之人,此生已大喜悦,逝去之日,亦生大喜悦,因知此去必定更乐,故名为二世悦喜,自己见自己之业清净,更喜悦欢庆也。
  一五三、应常常作福,欢喜而作福,因若积集福,必定引乐来。
  注:人人应当常常作福,作福时,又必心生喜乐,喜乐作福,福必厚大、所积集之福必多,则必引带喜乐到来。福是一切乐之因。
  一五四、勿轻视小福,以为无报应,滴水能满钵,积福福亦满。
  注:有人轻视小福小善,以为作之无益,无有报应,不知一滴一滴之水,亦能积满钵。作福亦如是,小福小善,时时作之,日久即成大福大善。
  一五五、朋友因时时,各需而为友,自己所造福,为来世之友。
  注:人皆有朋友,朋友因双方时时需要,互相帮助,而成朋友。但此乃一时一生之朋友,至于作福积福,即可终生为友,又可作来世之友,比较现生之朋友,为更善更美。
  第十五 死 品
  一五六、时日既过去,寿命亦渐减,众生命亦尽,如河水速尽。
  注:人不能长生不死,长寿亦不过百年,故一日一夜之渐渐过去,寿命亦一日一夜渐减,终必死去。其它一切有性命之动物,亦同人类一样,终必死去,如江河之流水,终有干涸之日。
  一五七、人寿命甚短,不可轻视寿,应如救头燃,死神无不来。
  注:人生寿命,实甚短少,可以随时而死,故不可轻视寿命,以为年寿尚多,应急急学道行善,如头部被火烧燃,须急急救之。盖死神必有一日到来,无有不来也。
  一五八、老少贤愚等,各各向前行,向死威力境,各有死在前。
  注:人无论老年、少年、贤人、愚人犹如行路,各各向前而行,行向死之威力之境,各各皆有死在前面等候,终有到达死亡之日。
  一五九、在空或在海,或在山谷中,皆不能避死,死无处不侵。
  注:人及众生,若死期一到,虽在天空之中,或在大海之中,或在山谷之中,亦不能避免一死。盖天下无有一地方,死所不侵入也。
  一六○、死神用欲花,制伏采花人,恋境不饱欲,令在威力下。
  注:诸爱欲如花,美丽可爱,故采花贪欲之人甚多,恋着欲境,于欲不饱足。如是,则有如在死神之威力内,可以随时死去。
  一六一、牧牛人持杖,赶牛往吃草,老死亦如是,赶众生赴死。
  注:众生如不早夭,亦必日渐衰老,时有疾病,终至于死。亦如赶牛之人,赶牛群到处吃草。老及病,则赶大队群生,达于死亡。此为一定之理。
  一六二、陶工作土钵,最后必破灭,亦如众生命,最后必死亡。
  注:陶工,用泥土所作之土器用品,无论或大或小、或厚或薄、或精或粗,用之既久,最后必破裂灭坏。亦如众生,无论大小、贫富、丑美、愚智,最后必归于死亡。
  一六三、流水满河岸,冲去岸边树,亦如诸众生,被老死冲去。
  注:在河边之树,无论大小种类,时日既久,则必被河水冲倒,随水流去。亦如众生,无论大小族类,时日既过,亦被老及死冲去,亦没有能永久长活者。
  第十六 言语品
  一六四、应唯说美语,莫说诸恶语,美语得利益,恶语受苦恼。
  注:人人唯当讲说美妙悦耳之语,不应讲说粗恶之语。因美好悦耳之语,能令一切利益成就,而讲说粗恶之语,则唯招来苦恼而已。
  一六五、人人应当说,非苦恼因语,不侵害他语,而应说善言。
  注:言语乃发自口之声音,言毕声终,似无利害。但实则威力甚大,因言语而被杀害,或破灭者甚多,因言语而能立己度人者亦甚多。故应说非造成苦恼原因之言语,不说侵害他人之言语,应说善言、悦耳言,则必得善果。
  一六六、不说太多语,不永远沉默,遇时则应说,不含糊之语。
  注:人必须言语,但说之太多,则令人讨厌,但沉默不言,亦不合理。遇到应说之时,则当明白说之,不可含糊,令人反不明白。
  一六七、应说可爱语,人所喜乐语,善人闻粗语,亦答以悦耳。
  注:人人应当说可爱之语,必说人人所喜乐之语,能如此,实已甚善。但善人虽闻人说粗恶之语,亦不以粗恶语回答,仍说悦耳之语答之,则更上善矣。
  一六八、愚人说恶语,如用斧斩己,其斧所生处,即其所说处。
  注:愚人时常说无益之语,或说恶语伤人,因伤人而必受他人之报复,而被伤害,亦如用斧斩杀自己。彼以为被他人之斧所伤害,其实彼所用之斧,究其来源,即愚人所说之口及舌,并非来自他处也。
  一六九、有作乃可说,无作则不说,贤者最能知,说而不作者。
  注:人作造善事善业,应该作而不说,或者作后乃说,若无所作,或未有作,则不应说。但人多未作先说,甚且说而不作,贤者最深知此理,遇有多说造善作善者,则知彼为说而不作之人也。
  一七○、被召作证人,为己或为他,为财而伪供,此是下贱辈。
  注:人被法庭传往作证人,或因某事而作证人,则必须据实而说,否则害人甚深。所以,因自己之利益,或因他人情面关系、或因钱财,而伪言妄说者,则是下贱恶人矣。
  一七一、反赞应责骂,反骂应赞人,此以口作恶,无福且受罪。
  注:对于应该称赞之人,反责骂之;对于应该责骂之人,反称赞之。如是颠倒善恶,以口作恶,不但无福可得,将来亦必受罪报也。
  一七二、无益百偈语,不如闻一偈,能令人寂乐,更妙好殊胜。
  注:听闻一百句无益之偈语,听后终于无所利益,不如单听一偈,听后能寂乐放下,更为妙好最胜,此乃定理。听无益之语,不听反是善事也。
  第十七 精勤品
  一七三、聪明有智人,以小资立身,亦如燃火人,初燃以小火。
  注:聪明而有智能之人,虽只有小小之财,亦能以此小小资财,立身建业,盖有智也。此亦如燃火之人,初时燃火,仅小小之火,久之渐增渐大,终成大火也。
  一七四、不应令利益,随时日舍去,因日时舍去,利益亦舍去。
  注:光阴时时舍去,一去不返,应该得到之利益,亦随时日舍去,亦终无回来之日。故须日日时时,作有利益之事,不可任时日舍去。
  一七五、于职位精勤,不放逸善理,适当养活命,能护所得财。
  注:人人如能对于自己的工作与职位,勤勉不怠,对工作不粗心大意、不放逸,对于事件又能妥善办理,对于活命及生活职业亦适当合理,能如是,则对于资财,未得者可得,既得者,则能永远妥为保存,不致散失。
  一七六、贤者能勇猛,远离诸恶业,则如明眼人,能离崎岖路。
  注:贤者聪明有智,平时能离诸一切恶业,又能勇猛作诸善业。如是,则如有明亮之眼睛,于行路时,能选择平坦之路,能离崎岖之路也。
  一七七、懈怠不精进,虽活一百年,不如能精进,而活一日者。
  注:懈怠懒惰之人,自然不精勤进取,惟有日活一日,故虽活一百年之久,亦无所得益。比较正善、精勤、进取、努力之人,虽然活一日,其所得之益,终比活一百年之人为多也。
  一七八、若人能如草,不畏寒与热,则所作事业,能获得福乐。
  注:惰人作事,每每推诿天气太寒太热,或太早太晚,总之,必借故推诿不作。但若能如草,不畏寒暑,日日时时工作,则必得福乐无疑矣。
  第十八 笃信品
  一七九、有信而有慧,住于法及戒,则亦能利益,无信诸亲友。
  注:人若能正信佛教,而又聪明智能,又能安住于佛法及安住于净戒,则此人对于不信佛法之亲戚朋友,亦能感动其心,使其皈依佛法,并使其得益。
  一八○、乐见持戒人,喜听妙法语,减去悭吝心,是名有信人。
  注:有信之人,即信佛法之人,此人必须喜乐会见持戒之人,及喜乐听闻妙法之言,又能逐渐减去自己悭吝之心,如是,则可称为有信之人矣。
  一八一、有信有戒人,有名称财产,无论往何处,必受人供养。
  注:有正信之人,又有持戒,又有妙善名誉,又有财产,则行往何处何地,必受当地之人供养无疑,盖如此善人,世间实少有也。
  一八二、欢喜有信心,施饭食与人,此人现来世,皆必得饭食。
  注:人若以欢喜之心、正信之心,而施饭食与人,则所得福德甚大,于此现世及将来世,必得善报、必得饭食,无饥饿贫穷之苦。
  第十九 戒 品
  一八三、戒是基本依,五妙法之母,一切法之主,故应令戒净。
  注:欲有所皈依,则必须持戒,因为五戒,为五妙法之母。五妙法,即大慈心、正命(即正当生活)、离贪、谛实(即不妄语)及智,此五妙法,乃五戒所生,又是一切善法之主,无五戒,则善业不能生。故人人必须令五戒清净,不可破戒、犯戒、污戒。
  一八四、毁戒必受责,及损失名誉;护戒必有誉,永为人敬赞。
  注:此处所说破戒,非受戒后破戒,乃至无戒之人。无戒之人,必受人责骂,亦无名誉。但有戒及守护戒行之人,则必有名誉,必永远为人人之所恭敬赞叹。
  一八五、贤者坚持戒,现世有名誉,逝去于天喜,名一切处喜。
  注:既是聪明之贤者,又能坚住禁戒,则在此生中,必受人所爱敬,有善名誉,而生欢喜之心。寿终之后,则上生天堂,而生欢喜之心,故可名为住一切处皆生欢喜悦乐之心。
  一八六、愚人不住戒,现世受人责,落恶趣亦悲,名一切处悲。
  注:愚人不持戒、不住戒、任性纵情,及作诸恶业,故现生受人责备,心中自然悲伤,死去落在恶趣,即落地狱、或畜生、或饿鬼,更为悲伤,故名一切处皆悲伤也。
  一八七、摄护身口意,不因己作恶,不说无益语,是名有戒人。
  注:人如能摄护身业、口业、意业,不令作恶事、说恶语、想恶事,又不因于自己有利益,而作恶事,又不说无益之语,则此人实是住于正戒之人,为难得之善人。
  一八八、男女持八戒,造福而得乐,故不被人责,亦必生天趣。
  注:无论男人或女人,受持八戒,则是造无量无边之福,必定得乐报,亦必不被人责备,亦必得生天趣。盖受持八戒,乃大福聚也。
  一八九、咒、种姓、眷属,不带来世福,唯戒清净人,能得来世福。
  注:用诵读咒语,或用高贵之种姓门户,或用豪贵眷属,亦不能以福乐赠与来世之人。唯有各人各各持戒清净,乃能得来世之福乐也。
  一九○、多闻坚住戒,贤者必称赞,此二种德行,即持戒多闻。
  注:人若能多闻,即能时时读书,听人讲解事理,则学问日益进步,又能坚守戒行,不作恶事邪事,则必为贤者所称赞。盖贤者所欲表扬教诲者,即此二种德行,亦即坚持戒行及多闻多读书、广求学问也。
  一九一、毁戒心不定,即使活百年,不如持戒人,活一日为胜。
  注:人若毁戒、无戒行,心不住正定,则只能作恶造罪,虽活百年,亦皆日日从事造恶,于他人有害,于自己亦有害。不如持戒之人,虽活一日,此一日之中,所作皆为利益自己,或利益他人之事也。
  一九二、应此生持戒,因此生戒净,则此生必得,一切财福乐。
  注:人有时虽知持戒之善,但常藉事藉时,而不受持。不知此生即应持戒,因为此生,若能持戒清净,则亦在此现生之中,可得一切财富、福缘及福乐之果也。
  一九三、若有智能人,欲得三种乐:名誉、财、天乐,则应受持戒。
  注:智人若欲得三种福乐,即第一、在现世欲得善好名誉。第二、欲得多有财产。第三、欲得逝后生天,享天上之福乐。则应于现生持戒清净,戒行清净,则三种乐,皆可得也。
  一九四、有戒则多友,因摄护身口;毁戒造恶业,朋友则绝交。
  注:有持戒之人,则能摄护身业口业,不令作恶,故有甚多好友。而无持戒及毁坏戒行者,则处处时时造作邪恶等事,不但无新朋友,旧朋友亦渐渐绝交,不相往来,成为无朋友之人矣。
  第二十 结交品
  一九五、贤者不秽行,而行净人行,因畏堕地狱,净行生善趣。
  注:贤者有智有慧,自当不结交有秽行之友,而结交善行之友。因秽行之人,必定落地狱,而净行之人,必到达善处。
  一九六、用叶包黑檀,叶因包而香,人结交贤友,亦如包黑檀。
  注:黑旃檀香,乃是最香之香木,如用任何树叶包裹之,则该树叶,亦因之而染黑旃檀香之香味而香。人与贤人结交,亦如树叶包黑旃檀香,必染受其香无疑,故必须结交贤人。
  一九七、人与恶人交,则不得福乐,亦必得罪恶,如蜥交邪蜥。
  注:蜥,即蜥蜴,俗名四脚蛇,栖于树间。邪蜥蜴,比普通蜥蜴为大,长约尺许,泰俗视为邪恶之虫类。与恶人结交,亦如无邪之小蜥蜴,变为邪恶之大蜥蜴也。
  一九八、人欲住永乐,应绝交恶人,而与上人交,及服其训诫。
  注:人皆希望能永远住于福乐,则当与邪恶之人绝交,而与贤人智者之人结交,并且应服从贤人智者之教训告诫。
  一九九、香草包腐鱼,香草亦恶臭;与恶人结交,结果亦如是。
  注:香草,即香茅草,亦称吉祥草,为最香之草,但用以包裹腐败之鱼,则香草亦随之而臭。此理与恶人结交相同,与恶人结交,其所得之果,即与之同为恶人矣。
  二○○、人与人为友,而结交其人,即与其人同,因同住之故。
  注:人与何种人为友,或结交何种人,久之,则其行为,人格与其人相同,盖因同住同谈话之故也。故结交朋友,须结交其良善者。
  二○一、贤者结交友,择有信有戒,有慧及多闻,有善友必昌。
  注:贤者如果有结交,则必选择有正信佛教及有戒行者,又必须有智能及多闻博学者,因为有善友则必昌隆,有恶友则必破产矣。
  第三卷
  作者:皇波折罗禅那 编
  第一 自己品
  一、己是己所靠,他人不可靠,能靠己之人,已得难得靠。
  注:人有时必须依靠他人,但最可依靠者,莫如依靠自己。他人虽好,有时亦不可依靠也,故能依靠自己之人,则已得难得之依靠矣。
  二、无胜爱己爱,无胜米之财,无胜慧之光,雨为池之主。
  注:天下可爱之物甚多,但无有能比爱自己者;天下之财亦甚多,但亦无有能比米更可爱;天下之光甚多,但亦无有能比智能之光;又池水虽多,仍必以雨为主,无雨则池无水矣。
  三、毁戒至覆己,如蔓覆娑罗,则必望害人,而亦必害人。
  注:人若污毁戒条,造邪恶事,令邪恶覆盖自己之身口意业,则必时时想念加害他人,又必从而加害他人。其情形,犹如蔓草,覆盖娑罗树,娑罗树终必倒毙也。C
  第二 不放逸品
  四、诸比丘等众,应住不放逸,有智戒正念,守护自己心。
  注:落发出家,为佛弟子,自当住不放逸,不粗心大意,住于正知、正智、坚护正戒、正念、正见,摄护自心,不令散逸。如是则为一真正之比丘矣。
  五、乐住不放逸,摄护自己心,自拔出污泥,如象出泥池。
  注:人应住于不放逸之中,不粗心大意,当摄护自己之心,住于正道。犹如大象,堕落泥池之中,但能用自己之力,自己拔出泥地。
  六、乐住不放逸,见放逸诸害,烧大小烦恼,如火烧火种。
  注:此为佛教诫比丘之偈语,谓诸比丘,应当欢喜悦乐,住于不放逸,不粗心大意,能见放逸之种种灾害,乃能从事焚烧诸大小烦恼,如火之焚烧一切火种。火种,种,即一切可焚烧之物。
  七、比丘不放逸,或见放逸害,不作衰退行,是名近涅盘。
  注:若诸比丘,能不放逸,不粗心大意,或能见放逸之害,不作衰退之行,如是,则能近于涅盘之境矣。
  八、比丘具正智,不放逸,有觉,不执我、我所,逸,能舍现五苦。
  注:若诸比丘,能住正智、能不放逸、具有觉心,及能不执我及我所,又能游化各方,如是,则能断去现生等五苦,即生苦、老苦、爱苦、悲苦、恼苦。
  九、应作依靠地,暴流不能淹,正勤不放逸,摄护及制心。
  注:有智能之人,应先造成可依靠之地,使诸生死暴流,不能淹没。平时更须正勤精进、不放逸,摄护身口意、不作诸恶,又能制心一处、不令散乱。
  第三 业 品
  一○、勤而不放逸,有慧能明见,处事能整齐,是可办王事。
  注:人能勤劳作事,又能不放逸,有慧解,又能明见事理,处理事件,合理整齐,则此人往办王事,即任官职,必能胜任有成。
  一一、人若有作恶,不应常乐作,因积恶太多,必引来苦恼。
  注:人若有作恶,则亦不应时常作,或喜乐作之,盖常作、乐作,则诸恶业日积日多,必成大恶,引来大苦恼也。
  一二、人受他人惠,而不知其恩,则将来有难,必无人扶助。
  注:人受他人之扶助,而不知他人之恩惠,反以为乃自己有势、有学识,故他人必尊敬扶助,不知恩、不报恩、不恳谢,则将来有危难,需人扶助之时,必无人扶助之者。
  一三、众生怕被刑,亦皆怕死亡,若推己及人,不杀不教杀。
  注:众生皆怕刑害,自己亦怕刑害;众生皆怕死,自己亦怕死。人若能以此心,念自己之怕,而想及他人之怕,则自己必不杀害他人,亦不教令人杀害他人。
  第四 烦恼品
  一四、爱,无常不久,有大苦大毒;恨因,苦为果,如炽热之铁。
  注:世间所可爱之物,皆是不能常住、不能久存,故最后必有大苦,及大毒害。因有怨恨为其根本之因,故结果必有大苦,其苦之甚,有如热铁之炽热、大热。
  一五、众生无明覆,为众欲所遮,欲饰黏众生,苦是众生害。
  注:一切众生,皆为无知无明所覆所盖,又被诸欲所遮蔽,可谓诸欲,装饰黏着众生,而最后则受诸苦恼,可谓苦是众生之大害。
  一六、诸欲缚众生,灭欲即脱缚,故能舍诸欲,即名断诸缚。
  注:一切众生,为贪欲所系缚,能灭诸欲,即能解脱诸缚。故能舍弃诸欲之人,即可名为能断诸缚之人也。
  一七、欲掠缚诸人,欲最难舍去,众生被欲缚,如鸟被缚颈。
  注:欲最能掠缚人人,人人虽欲舍弃诸欲,但欲为世间最难舍弃之物,而众生为欲所缚住时,则犹如诸鸟类,颈被索缚,不能飞去。
  一八、寂者能行舍,有智不自等、自慢或自轻,无有烦恼生。
  注:心念寂定之人,则必能于诸事诸境,生起舍心,住于正智,不自认为自己与人平等,亦不自慢(自认为高人一等),更不自轻(自认为低人一等)。人能如是,则烦恼不能生起矣。
  一九、比丘断欲染,住于寂定中,不再流转生,是为断后有。
  注:比丘若能断灭欲染,又能住于寂静正定中,已断再生之业,是则名为断后有之色身,永无生死轮回之苦矣。
  二○、知欲能生苦,无欲、不执着,有智、见轮回,远离诸罪恶。
  注:人若知诸欲,能生众苦,则应断除诸欲,不执着诸欲,住于正智,深见生死轮回之害,应即速远离诸罪恶业。
  二一、诸爱甜可乐,现诸色毁心,既见爱害己,应如犀独游。
  注:一切爱欲,外表皆甜蜜,甚可悦乐,又借种种色相以引诱人。但其实则乃毁坏人之心,令心纷乱邪恶。人若能如是知见,诸爱欲之害己,则当远离;如带角犀牛,在山林中单独游行。
  二二、弃嗔、执、烦恼,因一切业障,不能障无恼,不执名色人。
  注:人应当弃舍嗔怒之心,弃舍执着之心,超越诸烦恼,如是,则能有所成就道。因一切业障,不能障碍无烦恼及不执一切名、一切色相之人也。
  二三、弃嗔、执、烦恼,因苦不追迫,不执名色人,无恼因之人。
  注:人应当弃舍嗔怒之心、执着之心,超越诸烦恼,盖无论何种苦难,皆不能追随迫害此人。因此
  人已不执着诸名、不执着诸色,又无烦恼之因也。
  二四、人因欲而生,心奔驰不息,轮回生死中,不能脱众苦。
  注:人因有种种诸欲,而必求生,人心时时奔驰狂走,无有休息,故终必轮回于生生死死之中,受诸种种苦恼,无有终止之时。
  二五、人因欲而生,心奔驰不息,轮回生死中,苦是彼之灾。
  注:人因有种种诸欲,而必来生,人心终日奔驰狂走,无有休息,故终必轮回于生死之中。彼等之大灾害,实时时在受苦也。
  二六、人因欲而生,心奔驰不息,轮回生死中,业是彼所趣。
  注:人因有种种诸欲,而必来生,人心终日奔驰狂走,无有休息,故终必轮回于生死之中,必依照其生前所作之业,而受生死轮回。
  二七、世界被欲障,为老所围住,又被死所阻,故在于苦中。
  注:全世界中所有众生,皆为欲念障碍,不得自由自在,又为年老所包围,不能逃免老境,又再被死亡所阻,不能继续生存。故众生皆在痛苦之中也。
  二八、娱乐缚众生,有“寻”引之去,因能断欲念,故名脱众缚。
  注:娱乐欢笑,诸等事物,能缚执众生;又有“寻”,即想念忆恋之情绪,引带之去。故唯有因为能断欲念之故,乃可名为解脱诸缚者也。
  二九、志趣涅盘者,应遮睡、惰、惛,住于不放逸,不轻视他人。
  注:人若有志趣向涅盘寂静之乐,则应遮断喜乐睡眠之念、喜乐懈惰之念;又应住于不放逸,不粗心大意,而最后则切不可轻视他人。
  三○、不忧虑未来,不悲伤过去,见诸触寂静,他不能夺见。
  注:人若不忧虑挂念,尚未到来之事,又不苦恼悲伤,已经过去之事,又能视见目前现在所接触之事物,皆寂静无事,又其它一切诸人,不能抢夺其意见,变换其意见,则此人必为一大上人也。
  三一、不留恋旧物,不爱着新物,彼物既变逝,不伤不起欲。
  注:对于过去之旧物旧事,不起忆念留恋之心,对于新有之新物新事,不起爱着执取之心。又无论何事,既在变更消逝,亦不因此而起怨、悲伤、忧恼之心,亦不起取得之欲念。
  三二、众生被“死”限,被“老”包围住,又被“欲”箭伤,又受“嫉”烧煎。
  注:一切有性命之动物众生,皆为“死期”所限定,又被将来之“老年”所包围,又被欲箭时时射伤,更时时被“嫉妒”他人之心,变成热火,烧煎不止;如此性命,有何可乐。
  三三、众生我执造,被我执缚住,因我见造恶,不能越轮回。
  注:一切动物众生,因为执着“我”,故造成此我之肉身,亦被此“我”缚住,不能走动。更因有此“我”,而有“我”之知见,更由此“我”之知见,而造诸恶业。所以,永远不能越出生死轮回。
  三四、痴人不知义,亦不见于法,人被痴盖时,则是愚暗时。
  注:愚痴之人,对于任何事理,皆不得其正确之意义,对于佛法,更无知无见。因为人如为愚痴所遮盖之时,即其生命,为最黑暗之时也。
  三五、人不执我所,亦不执他所,不执为我所,失时则不悲。
  注:人若能不挂念执着此物,为我所有之物,此地为我所有之地,亦不挂念执着此物,是他所有之物,此地为他所有之地。能如此不执着“我所有”,则在失去此物时,心不悲伤,因平时不执着为我所有也。
  三六、断爱、断难越,能断诸欲念,此人无所缚,不悲亦不恋。
  注:人若能断爱,及断世上难以超越之缚,则此人已断诸欲念,此人已无所缚。故遇任何事物,心中不悲伤,亦不恋喜,盖已无所执着也。
  三七、愚人依着爱,则时常受苦,智者见苦因,故不依着爱。
  注:愚昧无知之人,依着于爱,遇到可喜事物,则起爱念,故心中时时苦恼。有智识之人,知爱为苦之原因,遇事遇物,虽可悦目悦心,亦不起爱着之心,故心中亦无诸苦恼。
  三八、贪者不知义,亦不见于法,贪遮人心时,即是黑暗时。
  注:贪欲之人,对事对物,不知其它义理,只知贪求,亦不见佛法,只见贪求。故在贪欲遮蔽人心之时,亦即其人在黑暗中之时。
  三九、斩林莫斩树,灾害生于林,比丘应斩林,作无林之人。
  注:林,即烦恼,林中有害人之野兽甚多,亦如烦恼,其中有害人之处甚多。故佛告诸比丘,必须斩去烦恼之林。不必斩一树一木,斩林,即全部烦恼斩尽矣。
  第五 安忍品
  四○、贤者忍庄严,勤者之行持,行者之大功,忍带来大乐。
  注:能安忍之人,以安忍庄严其身,遇事皆能忍,安忍又为勤勉之人,所必有之行持。又修行之人,亦仗安忍之力,为自己之力,因安忍一事,能带来大福大乐也。
  四一、净人最胜人,安忍寂静人,如不自洗净,不能得清凉。
  注:有净行之人,或为最胜之人,或为能安忍及寂静无诤之人。总之,皆必自己洗净自己,然后始得清凉悦乐之心,他人不能代洗也。
  四二、国王战大胜,忍者无所利,忍者于怨结,已寂静灭除。
  注:国王与军队之大战胜,对于安忍之人,无有利益,因战争必造成怨结深仇,但安忍者对于怨结仇恨一事,已灭除、已寂静。故胜败之事,对于安忍之人,无有利益也。
  第六 心 品
  四三、无染污之心,无嗔怒之心,已断福及祸,因醒故无灾。
  注:人之心念,若无染污,嗔怒愤恨之念,亦不能起,对于祸福,又能舍去。则此人,已是醒悟之人,因能醒悟,故无灾害。
  四四、知身瓶心城,应用慧战魔,保住已胜处,不应自退转。
  注:人人之身,皆如土造之瓶,终必须破裂废弃。又人人必须守住此心,如守一城,然后学佛之慧,以破诸魔,破魔之后,所胜之处,亦必须守护,勿令自己退转。
  四五、世间被心引,心带世间去,世间诸众生,随心法之力。
  注:世间一切众生,皆被心所引去,亦即如同此心,引带此世间。故世间诸众生等,皆随逐心法之力,无能解脱者。
  四六、欲行邪戒盖,百年修邪行,必不得解脱,不得度彼岸。
  注:人若被欲念所盖覆,又被邪行邪戒,即不合理之修行及不合理之戒所覆盖,此种不合理之持戒修行虽至百年,其心仍不得解脱,亦不能度到彼岸。彼岸即解脱觉悟之岸也。
  四七、制伏难制心,勿轻随喜境,则此是善业,心伏引乐来。
  注:心乃难制伏,又轻易随喜悦欢娱之境而去,若能制伏,则是最妙之善业,既能制伏此心,则必能带引福乐而来。
  四八、欺取父母财,及兄弟之财,心恶不昌盛,诸天亦不护。
  注:人若造作恶业,欺诈、窃取父母之财物,乃至欺诈、窃取兄弟之财物,如是恶心恶行,必定无昌盛富乐之日,诸天龙众,亦不保护此人也。
  四九、正观心解脱,知世间生灭,无恼而修福,其心必清净。
  注:此偈为佛对诸比丘所说,谓诸比丘众,若能住于正观,心已解脱诸缚,知世间生起、衰退、灭坏之原因及结果,烦恼不能依着其心,有修造福之法,则其心必定清净矣。
  五○、无退转、作善,以瑜伽悟道,必悟一切法,得尽诸烦恼。
  注:人修行佛法,若能心不退失畏难,造作诸一切善业,以瑜伽(即相应于佛法之道)而悟道,得道之乐味,则必能了悟于一切世间善法,而灭尽一切无明烦恼也。
  五一、智者应守护,此难护妙心,心常随爱境,护心能得福。
  注:人之心,时时奔走不息,故有智之人,必须守护此甚难守护之心,守护此甚微细玄妙之心,因为此心,常走入可爱可贪之境界,唯有守护此心,乃能有福。
  第七 布施品
  五二、不施不应施,而施于应施,此人遭危难,必有好友助。
  注:布施,应选择受施之人,及所施之物,否则,有时反为害人,故对于不应受施之人;则不布施,对于应受施者,则布施之。若能如是合理选择布施,则将来若遭遇危险困难时,必有救助之朋友也。
  五三、布施不应施,不应施而施,此人遭危难,必无好友助。
  注:对于不应布施之人,反布施之,又对于应布施者,又反而不布施。如是不合理之布施,则自己遭遇危险困难时,必无朋友救助也。
  五四、施食如施力,施布如施色,施乘如施乐,施灯如施眼。
  注:此乃解释布施所得之果。谓布施饮食,则如布施力量与人;布施衣服,则如布施色身族姓与人;布施舟车交通工具,则如以福乐布施与人;布施灯烛光明,则如布施眼目与人。
  五五、施所喜得喜,施上物得上,施妙物得妙,最胜得最胜。
  注:此解释布施所得之报应。布施自己所喜欢之物,则得所喜欢之物;布施上品之物,则得上品之物;布施妙物,则得妙物;布施最胜之物,则得最胜之物。
  第八 法 品
  五六、逝者不可数,谈之亦无益,诸法既灭失,追之亦灭失。
  注:人必有死,死之数目,自古至今,其数之多,实不能算数得知。数之,亦无所益。一切诸法,既灭失去,则不能追回,甚而欲知追求之途路,亦皆灭失去也。
  五七、灭执欲之因,上下横中执,因执世间法,故魔道随彼。
  注:人人应当除灭自己之执着,因执着是一切诸欲之因原。心中有执着,则对于上下、左右、中间,一切诸事、诸物、诸人,皆生执着之心,亦因此执着之故,魔鬼即依其所执着,追随之,永远不能脱离魔鬼之束缚。
  五八、应拔去恋着,如夏季拔莲,应增上寂念,善逝涅盘道。
  注:恋着之心,人皆有之,亦为物念之一种,人人应拔去此种恋着之心,如夏季之拔去莲根,使其不能再生。同时,应增加寂静无争之念,盖此寂静之念,为善逝(佛陀)所教示涅盘之法也。
  五九、应相劝相教,离不净人法,此净人所爱,不净人不爱。
  注:人与人之间,宜相警劝造善,亦当互教佛理事理,更当远离不净人之行为。若能如此,此人则是净人,为诸净人所共爱护。至于不净之人,自然不爱护净人也。
  六○、比丘住净行,远离爱及欲,有智有审思,必无诸怖畏。
  注:若比丘能住于清净之行,无爱念、无欲念,有正智正知、能审思,则此比丘,必无所畏怖,不畏怖生活、不畏怖死亡,乃至不畏怖一切事物。
  六一、王不住于法,人民不依法,如是二种人,皆当堕恶趣。
  注:无论人王,或普通人民,不住于正法,不依正法而行,则死亡之后,皆当堕落恶趣。此偈之王,亦指一般大地主或有权势之人。人民则原文为商人,但此处亦指一般人民。
  六二、人到彼岸已,无忧、脱法缚,脱烦恼诸缚,已无有热恼。
  注:人若能渡到彼岸,彼岸即觉悟之岸,则无忧虑,解脱一切法之束缚,解脱一切烦恼之束缚。如是之人,则心中无有热恼,只有清凉寂静之乐趣也。
  六三、人舍财留肢,舍肢而留命,应舍财、肢、命,而为念于法。
  注:此为菩萨所说之偈。谓普通人,因欲留存四肢或诸根之故,而愿弃舍财物,亦有因欲留存性命,而弃舍一部份肢体者。但为正念佛法之故,应弃舍所有之财产、肢体,乃至性命亦应弃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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