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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西彭措堪布:入中论自释讲记 第二十四课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30日
来源:   作者:益西彭措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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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西彭措堪布:入中论自释讲记 第二十四课

 

  如是已破他生,今破共生。

  以上已经破完他生,现在破除共生。

  颂曰:

  计从共生亦非理 俱犯已说众过故

  计执诸法由自他共生也不合理,因为同时会犯下以上所说的承许自生和他生的众多过失。

  以下首先阐述共生宗的观点:

  计共生者,谓既从自生亦从他生,故计共生。如从泥团、杖、轮、绳、水、陶师等而有瓶生,瓶与泥团非有异法,要泥团性中有瓶乃得生,故从自生。陶师功用等他法亦能生瓶,故亦从他生。以是执为自他共生。

  计执共生的宗派说:果法既从自体中出生,同时也由其他法出生,因此承许为共生。

  首先讲无情法方面。譬如,以泥团为主因,配合木杖、轮盘、绳子、水、陶师的功用等的助缘,从而产生果法瓶子。其中果法瓶和主因泥团不是他性的法。意思是说,前面是泥团,后来制成的瓶子还是泥团的自性。只有在泥团的体性中具有果法瓶,后面才能出生瓶子。如果泥团的体性中没瓶子,后来也不可能另外出生瓶子。所以是从自体而生。另外,也需要借助陶师的功用等其他法,才能出生果法瓶子。所以是从他法生。像这样计执为自他共生。

  下面讲有情也同样由自他共生:

  外法既尔,内法亦然,要自他共乃得有生。彼宗安立,命、非命、福、罪、漏、律仪等九句义,谓是真实。如弥勒要前世命根中有,今乃得生,故从自生。以弥勒与命根非异法故,由计命根具诸趣故,谓命能往天等诸趣。弥勒亦从父、母、法、非法、漏等他法而生,故亦从他生。

  外在的无情法既然如此,内在的有情法也是一样。要由自他共为因缘才能出生。共生宗安立命、非命、福德、罪患、漏、律仪、苦、乐、势力九句义,为真实法。以弥勒诞生为例。一方面,在弥勒前世的命根当中,要有今世的弥勒,今世才会有弥勒的出生,所以是从自己的体性中生。因为,今世的弥勒和他前世的命根不是他性的法,共生宗认为前世的命根中具有各种生趣的缘故。意思就是,在前世命根中,具有能往至天等诸趣的体性。比如,前世造了布施、持戒等的善业,前世的命根中具有往至天趣的体性,也有去往人趣的体性。另一方面,弥勒今世也要依凭父母等的他法因缘而生。所以也是从他法生。

  持共生论者认为此观点非常合理:

  前说非自生,非他生,于吾等无妨难,以吾不许唯从自生,与唯从他生故。

  持共生论者说:你们中观师在前面讲,果法不是自生,也不是他生,因为承许自生有“无义生、无穷生”等过失,承许他生有“一切生一切”等过失。但是,这些对于我宗无有妨难。因为我们不承许诸法仅仅从自体中生,或者唯一从他法中生,我们承许诸法由自他共生。

  以下中观师破除这种观点:

  破曰:此说亦不应理,以俱犯前说众过故。如破前两宗所说众过,于计共生宗,亦成过咎,故共生定非有。

  中观师破斥说:你的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因为会同时犯下前面承许自生和他生的一切过失。破斥自生、他生两宗所说的众多过失,对于计执共生的宗义也同样成为过失,所以自他共生决定不成立。

  下面讲为什么俱犯自生、他生的过失。

  首先,对方承许诸法从自体生,由此会有前面讲的自生的过失:

  若泥团性中已有瓶,则不应生,已有故。如前破云:“彼从彼生无少德,生已复生亦非理。”如是应知,说命根中已有弥勒乃得生,是事非有。

  先说无情法:如果在泥团的体性当中已经有瓶子,就不应当承许有生,已经有的缘故。就像前面破自生时所说:“彼法从彼自体中生,没有少许的增上功德;而且已经生了还要再次出生,也是不合理的。”意思就是,所谓“生”是指通过因缘和合,得到新的事物。如果此法先前已经有了,后来还是它,没有任何新的获得,就不能叫做生。而且,自己生自己,只要自体存在,就应当不断地生自己。但是这不符合事实。有情法也一样,应当知道,你说前世的命根中已经有了弥勒的自体,后世才有弥勒出生。这样的事也不成立,会犯下跟无情法自生相同的过失。

  并且,对方承许诸法从他法而生,这样会有前面讲的他生的过失:

  由水、绳、轮等性中无有瓶故,瓶亦不从彼等中生。如前破云:“若谓依他有他生,火焰亦应生黑暗,又应一切生一切,诸非能生他性同。”计从父母等有弥勒生,亦如是破。

  先说无情法:由于水、绳子、轮盘等的体性当中没有瓶子的缘故,瓶子也不可能从彼等他性的法中出生。就像前面破他生时所说:“如果认为依于他性的法而有他生,那么火焰也应当能生黑暗;又应当一切是因非因,能够生一切是果非果。因为诸非能生的法与能生的法,在他性上完全相同。”意思就是,能生的法和非能生的法,在他性上没有差别。既然说能够从A法出生B法,那么,从A也应当能出生B以外的其他法,或者A法以外的其他法,也能出生B法。同样是他性的缘故。有情法也一样,你认为由父母等的他法生弥勒,也能够以同样的道理破除。

  总之,只要承许因果是实法,又认为是自他共生,也就是既是自生自,又是他生他。这样就会同时遭到承许自生和承许他生的所有过失。

  下面讲共生在二谛中不成立:

  如前说,计自生、他生,随于世俗胜义,皆不应理。如是计共生由前道理,亦定非有。

  就像前面所说,计执自生和他生,无论在世俗还是胜义当中,都不合理。同样,计执共生,以前面所说的道理,也决定在世俗胜义二谛当中都没有。

  颂曰:

  此非世间非真实 各生未成况共生

  这种所谓的“共生”,不是在世间的显现中有,更不会在真实中或者胜义谛中成立。因为在二谛当中,自生不成立,他生也不成立。既然“自生自”无法安立,“他生他”也不成立,那么二者合起来同样无法成立“生”。

  非但以前正理,说计共生不应道理,即世亦可知其非理。

  不仅以前面所说的正理,计执共生不合道理。就连依据世间道理,也可以知道“共生”不合理。

  下面以譬喻说明。

  如一胡麻,能有油出,则多胡麻亦有油出,若沙砾虽多终不能出油。如是若各别能生者,多乃能生,故计共生,不应道理。

  打比方说,如果一粒胡麻当中能够出油,那么多粒胡麻就能够出油。而沙子、石头虽然很多,但是每一粒当中都不能出油,合在一起也不可能出油。像这样,如果自和他分别能够生果,那么自和他合起来就能生果。但是“自”也不能生果,“他”也不能生果,二者合在一起同样无法生果。所以计执自他共生不合理。

  分别来说,在世间当中,不成立“自生”。因为,一切内外法都需要因缘和合才能出生,单独的自己无法出生自己。否则,应当源源不断地生自己,但是,任何处也没有这种现象。同样,世间也不承许“他生”。因为“他生”必须是两个别别他性的法成为因果,但是按世间来说,比如一个人播下一粒种子,后来种子长成了大树,他会说这棵树是我种的。可见,世间人也不认为先前播下因——种子,和后来的果法——树木是别别他性,所以世间不承许他生。既然如此,世间当中,自他共生也决定没有。

  要知道,这里破斥的是,二谛中承许因果法实有。但是经过观察,既然实有的“自生自”,或者“他生他”在二谛中都无法成立,实有的“自他共同生”也不能成立。

  以上对于共生破除完毕,下面破斥自然生(即无因生)。

  首先讲对方观点:

  计自然生者,谓若有因生,则因与果或是一性,或是异性,或是二俱,便有上过。我不许因生,故无所说过。故诸法生唯自然生。

  计执自然生的宗派说:如果承许有因生,那么因和果必然落在三种情况当中,也就是说,因和果或者是一性,这样会有承许自生的过失;或者是异性,就会有承许他生的过失;或者既是一性,又是异性,就会遭致以上两种过失。但是,我们不承许诸法由因而生,所以没有以上的过失,因此,诸法唯一自然而生。

  下面分别举例说明有情法和无情法怎样自然而生:

  如莲茎粗硬,莲瓣柔软,未见有人制造。瓣、须、蕊等颜色形状种种不同,亦未见作者。波那娑果与石榴等各种差别亦皆如是。

  首先是外在的无情法:比如莲花的茎很粗硬,它的花瓣非常柔软,从来没见到人去制造它。莲花的花瓣、花须、花蕊等的颜色和形状具有种种差别相,没见到有作者,就这样自然显现了。同样,波那娑果,以及石榴等的外在无情法,它们的形状、颜色、味道等的各种差别,也都是这样自然而生。

  下面讲内在的有情法:

  外物既尔,内界亦然。如孔雀、底底利鸟,及水鹤等,未见有人强为作种种形状色彩。故诸法生唯自然生。

  外物既然是这样自然而生,内在的有情法也同样。比如孔雀、底底利鸟、水鹤等,这些飞禽、走兽、水族等的有情,从来没见到有人特别去制造它们身体上的形状、色彩等,这些全部自然显现。所以,内外诸法唯一自然生。

  以下中观师破除这种观点:

  破彼颂曰:

  若计无因而有生 一切恒从一切生

  世间为求果实故 不应多门收集种

  如果诸法无因就能出生,应当一切法恒时从一切法中生。因为既然没有“有因”和“无因”的差别,也就是不需要特定的因缘,就能随意生果,这样应当在一切时处之中都能生果。

  另外,承许自然生,跟世间的真实情况相违。如果诸法自然生,那么世间人为了求得果实,不应当从多种门径收集种子等等。世间人收集种子,就是为了获得果实,不收集种子,没办法出生果实。如果诸法无因而生,世间人收集种子就应当没有任何作用。因为无论是否有种子都能出生果实的缘故。

  下面讲计执自然生的过失。先以无情法为例:

  若谓诸法自然生者,如波那娑树,非波那娑果之因,栋木及阿摩罗等亦非彼因,则栋木等亦应能生彼果。又波那娑果,既从非因之波那娑树生,亦应从三界一切法生,俱非因故。

  首先,有“一切从一切生”的过失:如果认为诸法自然而生,也就是不需要因,果法自然出生。那么,波那娑树就不是波那娑果的因,同样,栋木和阿摩罗等树也不是波那娑果的因。既然波那娑树能够出生波那娑果,同样,其他栋木等的一切事物也应当能够生波那娑果。

  进一步来说,波那娑果既然能够从一个不是因的波那娑树上出生,也应当从三界一切法中出生,同样不是因的缘故。意思就是,既然波那娑果能够从波那娑树上出现,而波那娑树又不是生波那娑果的因,那么,其他法同样不是生波那娑果的因,也应当从这些法上面出生波那娑果。这样一来,下至地狱上至有顶之间的一切处所当中,都应当出现波那娑果,波那娑果应当充遍了三界。

  而且,会有“恒时出生”的过失:

  又如阿摩罗果与罗鸠罗果等必待时节方能成熟,是暂时性,彼等亦应恒时而有,不须观待时节因缘故。

  又好比阿摩罗果与罗鸠罗果等,必须观待时节因缘才能成熟,是暂时性的法。意思是说,因缘聚合的时候,这些果法会显现,因缘不具足的时候,不会出现这些法,它们只是缘聚时的暂时显现。

  但是,如果认为无因就能出生果法,这些阿摩罗果与罗鸠罗果等就应当恒时有。不须要观待时节因缘的缘故。也就是说,这些果法不需要因,所以没有在能出生的季节中生,在不能出生的季节不出生的区别。这样不必等到某个特殊时节,都应当能够出生果实。

  下面讲有情法自然生的过失:

  如是孔雀非孔雀翎之因,乌鸦亦应生孔雀翎。又应孔雀一切时中乃至胎位,生鹦鹉羽。如是一切众生应常时生,然实不尔,故自然生不应道理。

  首先,有“一切生一切”的过失:像这样,既然有情法能够自然生,不需要特定因缘,那么,孔雀就不是孔雀翎羽的因。既然孔雀能生出孔雀翎羽,同样,乌鸦也不是孔雀翎羽的因,也应当能生出孔雀翎羽。

  而且,会有“恒时出生”的过失:既然无因就能生果,孔雀也应当能生鹦鹉羽毛。并且,孔雀在一切时位,乃至它在住胎的阶位时,也应当能够生出鹦鹉的羽毛。也就是说,不仅诞生之后的孔雀身上,能够生鹦鹉羽毛,乃至出生之前,住在母胎里的孔雀胎儿,也能生鹦鹉羽毛。

  进一步来说,一切众生应当一切时中都能出生,也就是在一切处所当中,恒时都能不断地显现同一个众生的行相。不需要因的缘故。但是这种状况决定没有,根本没见过在一切处所当中,恒时出生同一个众生。所以计执自然生决定不合理。

  下面讲计执自然生与现量见相违:

  如是已斥非理,复说违现见事。故曰:“世间为求果实故,不应多门收集种。”然实多门收集,故非自然而生。

  像这样,已经破斥自然生不合道理。下面再说,承许自然生违背现量可见的事。就像偈颂中所说:“世间人不应当为了得到果实,由多门收集种子。”既然果实不观待因,无因就能出生。世间人以各种方式收集种子,就成了完全没有意义。但是,世间人都知道,只有具足能生的因——种子,才能出生果实。所以会通过多种方式收集种子,这样将来才会有收获。所以,诸法绝对不是自然生。

  以上通过观察“无因而有生”中的“有生”,说明不需要因的自然生,会招致“一切时处能生果”等过失。下面通过观察“无因”,说明此自然生会有“永远无法生果”的过失。

  复有过失。颂曰:

  众生无因应无取 犹如空花色与香

  繁华世间有可取 知世有因如自心

  (这里的“众生”不是单指“有情”,而是指一切有生,有显现的器情万法。)

  首先从反面说,承许“生”没有因,就是指不成立能生果法的因。那么,没有出生众生的因,就应当没有可以缘取的众生,就像空花没有形状、颜色、香气等一样。要知道,当能生诸法的因缘聚合的时候,果法才会显现。既然没有生果法的因,那么无论怎样积聚条件,也不可能显现任何果法。就像虚空当中永远不会出生具有色、香等的花一样,“无因”当中也同样不会出生果法。

  下面从正面看,事实上,在这样一个繁华的世间里面,在在处处都有可缘取的显现法,这样就知道,世间万法都有能生的因。就好比自己的心识,缘取某一种境相,就会出生相应的识,不缘境相就不会现起心识。意思就是,只有特定的因缘聚合时,才会出生相应的果法,没有无因而生的情况。所以诸法绝对不是无因生。

  若众生无因者,应如虚空青莲花之色香,都无可取。然实有可取,应知一切众生唯有因生,犹如自心。

  如果众生没有能生的因,应当像虚空青莲花的颜色和香气那样,无法缘取。但事实上,众生的行相等法可以取到,应当知道,一切众生唯一由因而生,就像自己的心识有因才会现起一样。

  譬喻“虚空青莲花”,由于没有能生它的因,所以无论积聚多少种子、阳光、水等的因缘,也不可能有它的出生或者显现。也就是“色香都无可取”,绝对无法取到空花的颜色和香气。

  “犹如自心”,离我们最近的就是自己的心。我们时时都能取到眼识、耳识、贪心、嗔心等等。如果这些心识没有因,也就是无论遇到怎样的境缘等等,都不成为出生心识的因,就不会有这些心识的显现。但是,我们能够明显地发现,诸多因缘会聚的时候,立即会现起相应的心识。可见,心识由因缘而生。

  比方说,面前有一位异性,自己的诸根没有损坏,相续中具有烦恼种子,再加上作清净想等的非理作意,这些因缘一旦和合,立即就出生贪心。如果说贪心没有因,也就是所缘的异性等不成为生贪心的因,这样,即便对方多么迷人、可爱,自己心里再怎么非理作意等等,也不会出生贪心。

  所以,一切有生的有情法和无情法,决定不是无因而生,唯一由各自的因缘出生。

  下面讲按照对方的观点,会有什么过失:

  若如汝宗,则缘青之心应非由青境现前而生。然缘青之心,唯缘青境乃生,非自然生,故自然生不应道理。

  如果按照你宗所说,缘取青色行相的心识,就应当不是由青色的境相现前而生。(因为既然无因而生,心识就不是以青色的境相这种因缘而生。)但事实上,缘取青色行相的心识,唯一缘青色境相而生,不是自然生。所以诸法自然生决定不合道理。

  就像看电影,眼前一定要有电影的境相,自己的眼根、作意等等,才会现起看电影的各种心识。如果这些因缘不具足,绝对不可能出生见电影境相的识。所以自然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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