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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英百科全书 “印度逻辑”辞条的商榷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张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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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英百科全书 “印度逻辑”辞条的商榷 《大英百科全书·详卷》(The Encyclopedia Britannica)1982年英文本载:“印度逻辑的发展由于其研究者没有使用变项,因而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其结果是,逻辑原则没有被直接陈述出来;他们必须有具备一定代表性的例子或后设语言,来加以描述性的说明。”[1]我们觉得,上述说法至少在下述三方面值得商榷: (一)印度逻辑的叫法不妥 我们认为关于“印度逻辑”这一辞条的陈述值得商榷。“印度逻辑是印度逻辑思想、理论的统称。世界三大传统逻辑体系之一。包括两个主要的流派:正理论与因明。正理即一般逻辑学,包括古正理和新正理。因明即是印度佛家逻辑,是在古正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包括古因明和新因明。正理和因明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保持了独立性。”[2]因为在《大英百科全书》中没有特别指出“印度逻辑”是指哪一部分,那么我们就只有把“印度逻辑”当作是所有在印度产生、发展的逻辑的统称,应是一个全称的指代。这样,一旦找出印度历史上任意一个阶段产生的逻辑不符合对于“印度逻辑”的描述,这个叙述就会被否定。而如果用“印度逻辑”来概括因明的话,那么就有以整体为部分的谬误之嫌。从定义角度看也是不相应相称的。“印度逻辑”在这里指代不清,不知是专指还是泛指。如果专指,则不知指哪部分。很明显,因眀是印度逻辑的两个流派之一,而在因明中不仅使用了变项,而且其中的一些逻辑规则也被直接陈述出来。即使不考察正理论中有没有变项,逻辑规则是否被直接陈述出来,我们也可以说作为属概念的印度逻辑不仅使用了变项,而且其中的一些逻辑规则也被直接陈述出来。 (二)印度逻辑有变项 所谓变项,即在一定的逻辑形式中用来表示某种具体思想的符号。世界三大逻辑体系在初期都曾经用自然语言作过变项,中国名辩学的变项多是使用代词中的指示代词,只是像“彼、此”等代词易于与自然语言相混,所以只能属于初级变项。没有使用西方符号不等于没有变项,和自然语言结合不等于没有形式。[3] 实际上印度逻辑(包括因明)中是有变项的,只是不像西方逻辑中那么明显罢了,或者说因明中的变项还是初级的。因明中“前陈、后陈”,“法、有法”,“‘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中的‘因’和‘宗’”,“同品、异品”等等实际上都是变项。 因明宗中的主谓项位置不可变,但是其内容是可以变化的,只要符合规则。“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就可以证成宗。实际上这一规则可以理解成一个假言命题推理,前一句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后一句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式,前件和后件同样是可以变化的。“说因宗所随”用公式表示就是(B(x, p)∧B(x,p→q))→B(x, q),B代表相信,x代表人,而“宗无因不有”是(B(x, p)∧B(x,Øq→Øp ))→B(x, q)。我们可以看出,“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实际上是假言易位,二者是等值的。 因明虽然常使用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例子,但是在具体的事例背后却蕴涵着一定的推理模式,通过抽象概括我们就可以得到一般的理论,一定的推理模式,而且是有效的。可其中除了常项“如果……那么……”以外,应拥有变项。因为常项是和变项相辅相成、同时产生的,常项是相对变项而言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因明中也应该有变项。事实上,因明中的宗、因等都是可以代入任何符合的事物的。法称把九句因变成四句,“检查因相的正确与否,以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无,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无四句料简即足,代替了九句因。凡此都是陈那《集量论》中或引而未发,或发而未尽,含有批评意味的独到之处,绝非止于解释原文而已。”[4]而且认为这四句已经足够了,不必用九句。我们可以以他的同品、异品所组成的四句因为例,即: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无,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无。 古印度人把因明定义为:考订正邪,研核真伪的方法。唐代大师窥基《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一的“劫初足目,创标真似,爰暨世亲,咸陈轨式”一句道出了渊源。“真似”与因明定义的“真伪”实为一义。“真伪”即“真假”,这正是逻辑的核心问题。“足目创标”的正理逻辑后来被佛家所吸取并加以发展而演化为因明。“真伪”、“真似”或“有无”都可看作是真值,即真假。因为“有无”是矛盾关系,“有为不无也,无为不有也”。实质上“无”就是“没有”,而“没”是对“有”的否定,也就是“全无”,“有”是至少一个,与“全无”是矛盾关系。“真伪”中的“伪”、“真似”中的“似”和“假”没有区别,这三个词都可看作与“真”有矛盾关系的,而矛盾关系则可看作是二值。 同品,一般认为是与宗的谓项同类的事物,简单理解,就是具有与宗后陈同样性质的事物。比如,“声是无常”,具有无常属性的事物都是同品,象瓶、盆、桌子等。同品,只是要求这些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同,并不要求在所有属性上都相同。如果都相同,那就没办法区别它们了。吕澂先生认为,同品应该是“具有与所立法有共通性而相似的那种法的,才是同品。……如声是无常,瓶等也是无常,瓶可以作为同品,但声的无常是生灭无常,瓶等的无常则是成坏无常。声瓶只在无常这一点上由共通性而相似。”[5]同品,就是也具有宗后陈这种属性的事物。在《因明论疏瑞源记》中,记录了关于同品的四种说法,文轨法师的《庄严疏》说,品是按体为标准判断的,主张除宗外的一切有法,凡是有法上有这宗所立的法就是同品。比如“声是无常”,除宗中的“声”以外,像色、味等只要是具有无常性的事物就是同品,比如说桌子、瓶子等。文轨法师就是说桌子是同品;而璧公认为,品是按义来判断的,义就是属性。他说,除宗外的一切法,凡是与宗上的法相似就是同品。也有人认为,要把体、义结合起来判断同品,认为除宗以外一切有法和法总起来叫做品,就是主张同品是个判断。比如“声是无常”为宗,那么“瓶是无常”是同品,因为“瓶无常”与“声无常”相似。窥基法师认为,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与法二者有不相离的关系,叫品,这有法与法不相离的关系与宗上有法与法的关系相似,就是同品。比如“声是无常”,有法“声”与法“无常”不相离,而“瓶”与“无常”也不相离,这种不相离的关系是相似的,所以“瓶无常”是同品。[6] 异品,就是某一事物,没有所立法的性质,就是异品。简单说,就是一切不具有宗后陈这种性质的事物。如立“声是无常”,那么“虚空”就是异品。因为在当时印度人的观念当中,虚空是自然存在的,不是人为的,是永恒存在的,绝无变化。那么,虚空就是“常”,而我们宗中所立的法是“无常”,虚空没有无常的性质,所以是异品。异品与同品是相对应的,所以关于异品的断定也有类似同品那样的分歧。 我们赞同窥基大师的说法。因为在因明当中,同品和异品是喻依在同喻和异喻中的称谓,都是喻体这一普遍命题得以成立的归纳前提,而这个普遍命题所陈述的联系恰恰就是要证明的宗前陈和宗后陈之间的普遍必然联系,也就是所说的不相离性。而且,在我们看来,这一不相离性也恰好就是因能够证明宗成立的主要依据。所以,我们认为同异品的划分标准,不能脱离开这一联系。如果按照前两种观点,就体现不出来这种不相离性,所以我们认为同品构成的判断则可以体现。我们知道,“体”、“义”是不能分开的,当确定一个同品的同时,也就确定了一个与之相对应的判断,即同品对应于“瓶是无常”,而异品对应于“虚空是常”。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因明中的同品、异品的划分与西方逻辑中概念的划分有所不同。西方逻辑中的划分,只强调划分对象在某一方面有相同的性质,比如白雪与白云就可以划为同类,因为都有白色这一相同的属性。西方逻辑中以这个标准划分是同类,以那个标准划分就可能不是同类。当然也不同于中国名辩中类的划分,中国名辩要求划分对象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而因明中同品、异品的界定标准不是一个简单的属性,而是一种内在的联系。 因明是用自然语言来表述的,它没用数学的材料、手段和符号,而纯粹是以自然语言材料为筹码,发挥了极高的抽象力,创造了完整严密的理论系统。对逻辑变项和元逻辑变项,我们不能以是否用字母来表示做判定标准,而必须结合各个民族的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特别是语言文字来加以考察,才能得出公允的结论。任何文化现象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出现的,对于变项的考察也不能脱离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西方逻辑史上,亚里士多德在以对象语言叙述三段论时,第一次用字母表示逻辑变项,而且著名的逻辑学家卢卡西维茨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众所周知,包括希腊语言在内的西方语言,都是拼音语言或表音语言,都是由代表各个语言的字母结合而成的符号语言。因此,对具体词项和命题进行逻辑抽象,用字母表示变项是极为自然的事情,这如同在他以前的希腊数学家用字母表示变项,从而使数学获得普遍性一样的自然。[7] 现在有人否定中国有逻辑也是根据这条理由,“中国逻辑(或中国名辩学)没有变项”。虽然我们曾多次撰文证明中国是有变项的,但还是没被广泛接受。我们再看玄奘在翻译因明三支时,也用了“彼”等代词作变项。他翻译的由宗、因、喻组成的三支论式是:“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同喻体),如瓶(同喻依)”。这里因“所作性故”是承前省略了“声”,又因“同喻依”是归纳成份,我们暂时舍弃它,如果颠倒顺序即为:    ①若是所作,见彼无常    ②(声)是所作    ③声是无常 因为①是一个省略了全称量词的假言命题,又因为②③都有“声”而①没有,如果从命题逻辑分析,则为: p→q p q 这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我们从谓词逻辑层面做一精确的分析,①不是一个“实质蕴涵”,而是带全称量词的“形式蕴涵”,即: x(x是所作,则x无常)(即“诸所作,皆无常”),玄奘在译同喻体时一种就是这种形式,另一种为假言形式。通过全称消去规则,可由这个形式蕴涵推出“如声是所作,则声是无常”。由此可见,形式蕴涵中的那个“彼”字,则表示形式蕴涵中出现的那个x,它既是可用“声”代入者,又是被量化的对象,因此,无疑是现代逻辑的变项。[8] 中国逻辑有变项是沈有鼎先生提出的。他在1985年给我们上课时是这样阐述这一理论的:“《墨经》的‘彼’、‘此’、‘是’都有它的用法,这些等于西方逻辑史的命题变项A、B、C等,用代名词代命题变项,这是非常先进的,后人都没有看出来,而刘培育非常赞同。”我们认为我国古代名辩学的变项多是使用代词中的指示代词,说它们是中国名辩学的变项,是因为它们与变项在以下几方面相同: 1、所处的位置相同;2、含义都是不确定的,都具有可变性;3、都可替代人或事物;4、都是为了“辩明同异”与表示相同相异;5、在用自然语言做变项上是相同的。 更重要的是变项与常项相辅相成,有常项就有变项,反之,有变项就要有常项。现代逻辑复合命题中的等值、合取、析取、蕴涵、否定五个常项(即命题联结项)在中国名辩学的著作中带有“彼”、“此”、“是”等语句中都使用过,“彼”、“此”这些代词用常项联结起来又反证它们是作为变项而存在的。 我们用上述几条理由支持沈有鼎先生的观点,但不同意沈先生的“彼”、“此”、“是”只在《墨经》中有此用法的观点。实际上公孙龙子、庄子、荀子等都在用它们做变项,讨论一些逻辑问题。例如,庄子在《齐物论》中指出:“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公孙龙子在《白马论》里讨论了“白马非马”后,又在《名实论》抽象出逻辑形式:“其正则唯乎其彼此……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谓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正也。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由此可以看出,先秦墨家和名家都在围绕着“彼”、“此”做变项问题展开逻辑讨论,一直延续到现在,而且人们都能在交际中理解。有人就用“亦此亦彼”、“可此可彼”、“非此即彼”分别表示辩证逻辑、弗协调逻辑和形式逻辑的特点。我们也曾撰文把带有“彼、此、是”语句的关系作了分类,并和现在的一些推理作了比较。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逻辑和因明一样是用自然语言来表述的,如果仅仅以是否用字母符号来作为判定是否有变项的唯一标志,那么中国逻辑就一定没有变项了。一则中国的表意文字中,没有这些字母,二则当时世界文化交流的可能性很小,先秦时的中国人连西方的字母符号看都没有看过,又怎么能用它们来表述中国人的思维形式、逻辑规律呢? 再者,西方也用表序数的自然语言做过变项。在西方逻辑史的早期阶段中,自然语言不仅可以作为对象语言的变项来表示逻辑理论,特别是元逻辑理论(而中世纪逻辑,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以自然语言来表达逻辑规则的传统,用自然语言作为元语言,明确地提出了关于三段论的元逻辑规则),而且,即使是在现代逻辑中,通常也是用自然语言来表述元逻辑理论的。《小取》中就有“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非之也,墨者有此而非之。”比亚氏抽象化和形式化更高的斯多葛学派曾用第一、第二等序数词构成了模式或半模式,如: 如果第一,则第二, 第一, 所以,第二 或:如果是白天,则天是光亮的 第一, 所以,第二 西方的“第一”、“第二”与“彼”、“此”、“是”等,同是自然语言即同类,所不同的是一个是序数词,而另一个是指示代词。按现在的说法,“所谓变项,从语言方面来说,往往可以理解为没有固定含义的一个代词。”[9] 而“彼”、“此”等指示代词正是代词,由此可见,它比序数词更有理由当变项,但为什么不非议“第一”、“第二”等是变项而要非议中国的比西方更有资格充当变项的自然语言的变项呢? 佛家有一个著名的哲学公式: 若此有则彼有,若此生则彼生; 若此无则彼无,若此灭则彼灭。[10] 我们认为,这里的“此”、“彼”应是印度的早期逻辑变项。但是,明确提出印度逻辑有变项的是巫白慧先生,他在《印度哲学》一书中指出:“‘因三相’是由逻辑常项‘遍是’、‘定有’、‘遍无’和逻辑变项‘宗有法’、‘因’、‘同品’、‘异品’组成的。陈那在因三相中使用逻辑变项,表明他成功地使因明在抽象化和理论化方面发展到一个相当高的高度。陈那把因三相作为因明推理的基础,同时也把因三相作为检查推理正确与否的规则。因为一个推理,如果满足因三相,也一定满足三支论式的前提——由遍是宗法性可得因支;由异品遍无性可得异喻体;由异品遍无性换位可得同喻体;由同品定有性可保证同喻依的存在(而异喻依可以不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因三相已经不是通过具体事例,而是离开具体事例来表述推理规则,因而具备了抽象性的普遍性。如上所说,因三相由三个逻辑常项(即,‘遍是、定有、遍无’)和四个逻辑变项(即,‘因、宗法、同品、异品’)组成。对于具体内容不同的推理,这些逻辑变项可以带入不同的内容,从而使因三相具有普遍适用的形式。从整体看,因三相是演绎的推理规则,但又不是纯粹的演绎推理规则,因为它还包含着类比残余。它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S以外有M是P)对纯粹的演绎推理来说是不必要的,但对因明来说是必不可少的。”[11] 因明和中国逻辑明明有变项,却偏要因为二者没用西方符号而加以否定,其症结就在于要用西方逻辑套这两个民族的逻辑,你没有用(或没有)西方的符号,你就没有变项;你没有三段论,你就没有演绎推理;就说你没有逻辑。这样做,实际上是轻率地抹煞了各民族逻辑的特殊性,这样做本身就无逻辑思维可言。 综上所述,我们可做如下概括: 不管是“真似”还是“真伪”,或是“有无”,都可认为是矛盾关系,即真假。这正是形式逻辑的核心问题,正是经典的二值逻辑。为方便计,我们可把真假用1、0来表示,而同品、异品既然可以与宗后陈构成判断,我们就用p代表“瓶是无常”等同品,用q代表“虚空是常”等异品。法称的“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无;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无”就可用第一竖列和第二竖列表示。如果我们引用二分法,用p表示同品,以﹁p表示反p类,q表示异品,﹁q表示反q类,就可以得到4种类称,即:pq、p﹁q、﹁pq、﹁p﹁q这四类。如果我们以2表示正与反两分别,n代表原来类称数目,引用二分法后,所能有的类称的总数为2n。[12]这样考核全部组合就可以得出16种情况。我们可以用真值表表示如下:

同品(p) 异品(q) G1 G2 G3 G4 G5 G6 G7 G8 G9 G10 G11 G12 G13 G14 G15 G16
1 1 1 1 1 1 1 1 1 1 0 0 0 0 0 0 0 0
1 0 1 1 1 1 0 0 0 0 1 1 1 1 0 0 0 0
0 1 1 1 0 0 1 1 0 0 1 1 0 0 1 1 0 0
0 0 1 0 1 0 1 0 1 0 1 0 1 0 1 0 1 0

由真值表我们可以看到,G2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析取“∨”,G7是等值“ ”,G8则是合取“∧”,G5是蕴涵“→”,即因明中“说因宗所随”的真值表,这是说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涵义是前真后假不可能。无独有偶,江天骥在他的《西方逻辑史研究》中曾指出他对“中世纪所用的条件联结词(蕴涵)‘如果……则’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分别是“‘p q’是真的 ‘p∧﹁q’是不可能的”以及“‘p→q’是真的 ‘p∧﹁q’是假的”。其实,不管“p∧﹁q”是“不可能的”还是“p∧﹁q”是“假的”,都可以看作是真值表中被否定的一项的表述,也就是真值表另一种简单的描述。西方中世纪出现这样的表述与法称的表述出现的时间大致晚七百年,这也是法称真值表的佐证之一。 如果把同品、异品处理成相应的矛盾关系,即p与﹁p,二者的真值表如下:

p ﹁p
1 0
0 1

朱熹的“天下只有一理”,“此是即彼非,此非即彼是”正是这个真值表的直接表述。 从这些表都可看出,同品、异品都做变项。看来,《大英百科全书》中的“印度逻辑没有变项”说可休矣! (三)有逻辑规则被直接陈述出来 《大英百科全书》中有“其结果是逻辑原则没有被直接陈述出来”的表述,这句话是不准确的,理由有二: 1.因三相肯定是逻辑规则,而且是被直接陈述出来的,即玄奘所译的“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它们是管三支论式的逻辑规则。虽然学界对于因三相第二相的表述仍然莫衷一是,但在将其看作是保证三支论式成立的逻辑规则这一点上已经取得共识。《因明正理门论》中,有“若所比处此相审定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即只要这三相“具足”,就可以得出确定的结论。 2.“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是因明中的一条重要的推理规则。我们认为它与现代逻辑中的一条最重要的“分离规则”有异曲同工之效。从逻辑的角度看,它的作用要比因三相更重要。我们发现,“说因宗所随”就是“合作法”,而“宗无因不有”是“离作法”。[13]

综上所述,《大英百科全书》关于“印度逻辑”的这三个表达或陈述是不严密的。



[1]《大英百科全书·详卷》(The Encyclopedia Britannica),1982年英文本,第11卷,第63页. [2] 彭漪涟,马钦荣:逻辑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第238页. [3] 张忠义,季冠芳:《试谈中国名辩学的变项与常项》,《哲学与文化》,1999年,第556页. [4] 法称:《释量论》,法尊法师译,中国佛教协会,1981年,杨化群序第4页. [5] 吕澂:《因明入正理论讲解》,中华书局,1983年,第13页. [6] 参见[日]释凤潭:《因明论述瑞源记》,智者出版社,2002年,第175-178页. [7] 张忠义、季冠芳:《试谈中国名辩学的变项与常项》,《哲学与文化》,1999年,第561页. [8] 张忠义、季冠芳:《试谈中国名辩学的变项与常项》,《哲学与文化》,1999年,第560页. [9] 诸葛殷同等:《形式逻辑原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74页. [10] 《增支部经典》(《增一阿含》),Anguttara-Niākya,V.P.184. [11] 巫白慧:《印度哲学》,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415页. [12] 金岳霖:《释必然》,金岳霖学术基金会学术委员会编《金岳霖文集》第一卷,甘肃人民出版社,第583-584页. [13] 张忠义:《“合离”与分离规则》,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3期,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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