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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寶藏論(三)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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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如一盞燈←產生「燃燒之燈心」和「遮除昏闇」二結果,一把槌子擊破瓶子成「無」和「陶片實體」二者同時產生?一盞燈俱時作用之分析故,雖產生諸多結果。然而擊破瓶成「無」和陶片之實體二者,豈有相似之所作境?若除「槌子」或「陶片」外,有一他擊破作用?則其他之作用性,瓶不轉成無常。復次,若謂是槌子擊碎瓶,間接產生陶片應成火之所燒燬?若如是陶師亦攪碎泥塊,瓶非成所作性等極成過,彼故欲許瓶壞滅有內外兩種情況。不需壞滅因成立量,證成無觀待於滅因。如是云:「以無果住故,說滅待因者,一切能滅因,說皆成錯誤。」之述說。彼理論性於釋量論云:謂樹之壞滅因是火,是吠陀論師所承許。彼樹壞滅若與樹是同一體,則樹已產生壞滅故,又何需要火之作用。若樹壞滅與樹相異,則樹轉成不毀滅,若承許如是,應恆常見到樹,以其不滅之故。倘若產生彼火性是毀樹故,不現見樹?若實體由他生性由他滅極成過。若樹是常,則雖火自生亦須火自滅。若樹是無常,亦樹自身毀滅故不需火。若謂產生彼火性掩蓋樹而不現?樹應非燃燒,唯掩蓋後成無故謂遮除之。如云:「由火生餘義,其壞無實故,薪應猶可見,若彼由此壞,如何餘壞餘。」
  【壞滅無實因作用,間接成立謂無待。】諸俱壞滅因之說者,謂「壞滅」思維無實之體性之作用後,謂「無實因作用」,承許彼說應成立無觀待。
  【無實滅因之作用,因無少許之能作,義相似。喻於無實,猶如無「見」與「見因」。】若結合法稱論師之旨意。釋量論云:「彼因亦無能」故。彼之論疏:至於「亦」之名辭,遮阻無實作用之事物,謂:「亦」之義,基於此原理。若承許彼毀滅之因無實之作用,則間接轉成謂:「無能作」。若如是壞滅因滅除自性之事實,依此承許「滅因無少許作用」。因此,此壞滅因遠離能所故。實事之壞滅性,無少許所作故,成立無觀待壞滅因之旨趣,喻如:無實—無見和無見因,虛空無禪修與無修習因,或修習不作意和不作修習意等等是同義。
  卯二、斷未定因:
  【具全組合如苗芽,此無觀待亦未定。】有一說:種子、水、肥料之組合具全後,已無觀待於他因。若謂:「現見不生苗芽故,彼因相未定。」云:應非如是。
  【若觀待彼諸組合,所轉成故未定。】觀待彼諸圓滿組合之故,不適用於無觀待之因相。
  【謂所作亦待時間。】然若謂:所作性既已存在壞滅,且觀待其他時間?
  【若待他時彼所作,「轉變」壞滅成無待,「不變」如前無滅住。】所作性之壞滅,若等待時間之中轉變,則成立無觀待壞滅。若等待時間中不轉變,則如同前時,體性無差別之故。且後時應不壞滅,彼故,從觀待於時間。後時壞滅性,無觀待於「最先」成立性,證成剎那之壞滅,如莊嚴經云:「最先不滅終不變」。
  【聚合不變是一體,不成立此之因相。】若思惟泥土、種子等各自之體性是不變之自體故,觀待形成「相續因」不成立。
  【如聚合性後時生,同一故轉前時生。】如泥土、種子等等聚合之最後剎那生長苗芽,若先時唯「聚合性」應生長苗芽,以其是同一自體故。
  【若同自體有礙故,不決定生長苗芽。】倘若雖同一自體性,然而最先聚合之時,可能有障礙故,未決定生長苗芽。
  【障與無障相異故,欲許同一轉成二。】前後之聚合二者應相異,以其是障礙聚合與無障礙之聚合故。
  【青稞聚因,雖無待,稻穀之苗芽生長,不生稻穀之苗芽故,此之因相為不定。】倘若謂青稞之種子等亦觀待稻苗之生長後,而適用無觀待之因相,彼因相由於不生稻苗故,致使彼為不定因。
  【觀待稻穀種子故,是不成立無待因。】觀待稻穀種子之體性故,當不成立彼是無觀待之因相。
  【實所作非剎那滅,若謂觀待壞滅因。】倘若「實有」或「所作性」,亦非各自剎那滅,觀待槌子等壞滅因之故,謂無觀待之因相不成立?彼二應不相似。
  【觀待苗芽各自因,無待餘實事滅因,無需無實壞滅因,故不需餘能滅因。】生與不生稻穀與青稞等等果實之自性,是觀待各自體之因,而非觀待互相之因,彼故,非彼因→即非彼之自性,倘若「大種」與「大種所造色」無差別,則「因」與「非因」之差別不應理?曰:應無相違。一切「相異」與「無異」之差別,「因相異」與「因無相異」之作用故。一切境、時相皆相異,若無觀待其相異因,則不生成立現比二量故。彼「所作性」或「實有」之壞滅,若是實事,則從自滅因而生壞滅故,不需要餘他滅因。若壞滅是無實,則亦無產生滅因之故,不需要餘他滅因。彼故外道主張任一瓶柱……等皆可,欲許壞滅因與否皆可,承許壞滅性依前時,亦成立壞滅之自性,倘若不成立壞滅之自性,則後時亦應不成立,自性無差別之故,彼故產生無滅因,或欲許無壞滅(作義)功能;彼恆時不壞滅,或一切時不造作,須承許其一種。彼承許應非有,瓶等後時之壞滅或現見壞滅功能之故。彼故成立無觀待因。
  卯三、斷極成過:
  【實相違成同一物,彼性待他不應理,有無質礙相似之,三過於此不滅除。】
  辰一、吠陀論師或謂:
  若無壞滅因,則彼壞滅轉成無實,若是無實則轉成為常,若如是瓶—「無常」和無壞滅因—「常」二者實質相違,於瓶中成同一實物謂詭辯之,引述釋量論云:「壞雖是無因,常故有事壞,同時俱有者。」此不應理,於已壞滅無因故,既是無實應不轉成「常」。吾等承許無實為無體性,觀察常、無常亦攝入實事而言,而非攝屬無事,前已述及。彼故遠離「常」、「無常」是同一體性之過。釋量論:「無豈是常性」。然則已壞滅無效能是無實,故彼壞滅當不破滅實事故。若欲許此主張,謂實事轉成常?曰:應非如是,轉成他義之壞滅,不欲許無實之壞滅實事故。釋量論云:「於無則不犯,事不壞過失,不許諸有事,由壞而壞故。」若謂:云何壞滅?不欲許彼已破壞成為無實體,是壞滅,然而從自因第一剎那生起唯「不住」至第二剎那之後,謂壞滅之說法,不承許謂「毀滅」實質法。釋量論云:「為知有事壞,不觀待餘故,心增益彼異,說彼住無因。」
  辰二、斷除觀察自他壞因之不合理:
  勝比外道或謂,設若壞滅無因,則如前述所設立神我,彼壞滅若是彼實事性,則壞滅是實事之故。認為:壞滅應非已壞滅,是別實事外之餘他,則應現見樹性或瓶性壞滅之過咎相似?云:已壞滅若欲許是實事,則觀察實事是一或異,攝屬不違於此二者,於此壞滅無體性,不產生與實事一或異之過失。釋量論云:「無彼少許過,僅是成為無,有則此分別,成與事繫故。」「說言是無者,亦是非有事。」
  辰三、斷除有無質礙相似:
  若所作性或實有相似,非有「常」「無常」二者,同是實事於自境能作礙產生餘實事。具有質礙之瓶等和不能作障的「覺識」和「現相」等等之無質礙,二者不可能相似?曰:不相似。「所作性」或「實有」唯「產生」性是無常。彼作「無常」和「常」之因無異而生,然而有質礙無質礙二者成立從相異因而生故,豈有相似。如是釋量論亦云:「如有具生者,則許有礙性,如是諸有者,有是可壞性。」如是設立「有非生則生」之答辯,由因性決定,果性則決定無諸異因故,無常性無異。」
  丑二、妨害量之因相亦有二:
  寅一、因明:前期學者之主張:
  【如烏鴉許是白色,謂實事不相違常。】外道自在派有一說:如現見大多數烏鴉為黑色,然可能百中有一是白色,實事之功能錯雜故,雖瓶等大多數是無常,然而,自在等產生唯一常。彼故觀見瓶等最後相續壞滅故,這些雖成立無觀待因,自在等是自然而生故,所作性之因不成立是常因,以其不現見最後相續壞滅之故。不成立無觀待因之無常故,雖成立實有之因相,亦當不成立無常之所立宗,彼故,適用於異品因故是未定因之說法。
  寅二、破斥前期說法有三:
  卯一、觀前期說法不應理:
  【彼因若非能作義,是無實故義相順,彼能轉變常喪勢,若無轉化違能作。】自在派等欲許「常」彼為何?若是非能作義,則常雖假設「實有」,然「無實」之名故是無須諍論。倘若「常」是能作義,則彼能作業之時,從前「常」之自性轉化,則轉成無常,喪失「常」之勢力,若不轉變,則相違能作義,別「不能作義」之外,無轉變之故。
  卯二、成立妨害量因有三:
  辰一、設立因相:
  【任何無作彼無實,如虛空常能作空。】任何彼能作義性空,應存在性空,如虛空。自在派等常亦能作義,性空謂之。於異品「常」破除「所作性」「實有」為因相故,是妨害量之因。
  辰二、認定結合義有三:
  巳一、有法
  巳二、所立
  巳三、因相
  巳一、有法有二:
  午一、自宗:
  【有法是常之遣餘】有法:承許彼自在常等名聲,認定義自相。
  午二、破斥他宗有二:
  未一、欲許自相為有法之破斥
  西藏某些學者,唯「住於所知,剋除壞滅」—即實義,謂是有法,曰:成立常之自相,為所知之說法,非法稱論師之旨意,前已述及。
  未二、欲許聲義為有法之破斥
  有一說:聲義是有法,應不應理。單獨「聲義」無相屬能立能破所作之自相之故。
  巳二、所立宗:
  【遮實事性所立法】所立法,雖樂許了知非所摒除之顏色之義,「所作性」或「實有性」之空是遮無性。
  巳三、因相之義有二:
  午一、宗法
  午二、成立遍相
  午一、宗法有三:
  未一、破斥他宗
  未二、詮自宗
  未三、斷諍
  未一、破斥他宗有二:
  申一、破斥現量之成立:
  【謂宗法現量證成】有一說:常頓時漸次之能作義性空,欲許成立宗法現量。破斥根本實事「常」為不變之分別和所破事轉成作義者之分別,認定二分別相違。間接從自證識之領驗力,成立二境相違,謂「常」剋制能作義之說法。云:此不應理。
  【緣所破生量不需】於能破者緣持所破斥事物產生正量不需要遍相之故。
  申二、欲許成立唯一自證識之破斥:
  【某謂經驗知是一】有一說:常「能作義性空」之宗法,經驗了知常「不變」,自證識之證成彼常之境不變之相故。若唯「轉變」剋除之,則亦剋除頓漸之能作義故謂證成唯一自證識。曰:不應理。
  【非變成邪知見性】經驗上認知常「不變」之分別,成立自證識故。若剋除頓漸之能作義者,應不可能產生外道所主張常是作用者之邪見,唯一自證識剋除「常」為能義者之故。
  未二、詮自宗:
  【彼故剎那之性空,滅能作義成立因。】彼有二:
  申一、設立因相:
  任何不變性為無頓漸之作義者,喻如虛空,自在派等主張之「常」亦屬不變性,謂能遍不可得因。
  申二、成立法有二:
  酉一、宗法
  是敵論者承許「常」為不變性。
  酉二、不變性(即常)
  週遍於無頓漸之作義者,應成立遮阻他一方,如是常—不變;若是俱時作義則為同時,若作業後而設置(常),則「作用」與「設置」之際二者存在差別則應成無常以變化之故。復次,若一次之作用即一切事物皆作,則未來之一切事物應呈現於現在,以其同時所作故。然若亦可(許)後時作用,則喪失同時作用之效力。倘若常性是漸次能作義,則從先時不作之時際乃至後時作用,其間若是變化性應成無常;若是不變性,則後時亦應不能作用,從先時迄不變性故。法稱論師云:「云何能作義,於此真實有,彼漸次與否,違故為剎那。」
  未三、斷諍有二:
  申一、遮阻(能作義)斷金「常」之際不剔除作義:
  【諸自性常既暫時變故,謂作義應理。】雖「常之自性」不變性,然而暫時變化故,謂能作義。云:不應理。
  【二者相同違二法,若是相異違作用。】常之自性與常之暫時相二者,若為同一體,則相違變化與否二分法,若是相異則暫時(變化相)為無常性,雖是能作義,然而自性常故當不能作義。
  申二、斷除—「常自性」與「能作義」不相剋:
  【若謂雖無剎那滅,轉成粗相為實有。】「常」雖無剎那滅,然而轉成粗相,能作實有之故。
  【首先若無剎那滅,豈有粗相之轉成。】若從最初無剎那滅,則後時亦轉成粗相應相違,彼第一剎那生,第二剎那住,第三剎那不住之自性;若於第二剎那喪失勢力,則阻礙住於第二剎那之自性,而成立剎那滅之道理。若第二剎那不喪失勢力,則從住於第二剎那之第二剎那,轉成住於第三剎那。以其不住於第三剎那之故,則非住於第二剎那。從彼之旨趣剎那「安住為非有,最先不滅終不變。」經莊嚴論之說,餘諸多斷諍,若了知剎那滅真實成立,自行解脫故不須斷除。
  午二、成立遍相:
  能作義性空故週遍所作性或實有唯空。
  【經由遮除能作義,成立週遍無實性。】實體之定義是能作義,彼剋除常故,當成立常遍滿無實體,喻如:虛空。
  辰三、認定之因類有二:
  巳一、云何因類?
  巳二、斷「無觀待」、「妨害量」二種。
  巳一、云何因類
  若滅除「實有」或「所作性」之定義則是滅除其實義。若滅除其名相則是滅除名言。
  巳二、若謂「無觀待」或「妨害量」任一當成立遍相故,且二種無實義。
  【淨除妨害量之道,詮述無待非旨趣。】有一說:「無待」解脫為淨除妨害量之道。非法稱論師之旨意。
  【邪見之二相對治,彼故亦有二相因。】關於「無待」,某些外道,欲許諸實體若與「滅因」相會合則壞滅,若不相會合則不壞滅,若承許壞滅則不觀待因,當成立自滅因。「妨害量」,自在派與吠陀師等欲許是「實體」,雖與壞滅緣相會合,而不壞滅。彼實體無滅性,謂觀察「能作義」與「不能作義」後而破滅之。彼故,於承許壞滅不攝入妨害量,與欲許不壞滅不攝入無待因故,是相異境。
  壬二、確定彼生相屬關係有三:
  癸一、駁斥他宗
  【謂因果立五漸次,極成過故不應理。】某些學者認為:因果現量能確立五漸次,首先不緣取因果二者,其後緣取因,其後緣取果,彼後顛倒因故,不緣取因,爾後,顛倒果故,不緣取果等五漸次。唯「此說」應不確定,暫時性之隨行遮阻,如:鼓聲與日光亦有之。若確定自性之隨行遮阻,則攝集於三漸次性。然而某些學者,若謂從現見因果二者,其後,不現見因,其後,不現見果謂確定三量之說法。因果二者不可能於同一時現見。若漸次地現見因果,則現見二者,與不現見二者,形成四種。復次:彼非唯「暫時性」隨行、隨遮,若確定自性隨行、隨遮,則應無相違。法稱論師亦云:「常無待因故,能力難了達。」若實有,則當不成唯「實有之隨行」之名。若遮反所立法則須遮反因相之虛體性。有一說:此應未定。以確立虛體之三量,不能立產生煙,當不成立從火而生。唯「剋除非彼而生」名,當不成立從彼而生。如煙之聲義,剋除「從非火而生」,故當不成立從火而生。云:不應理。煙之聲義是無實性,譬喻豈能相似?若是一實體剋除從非彼而生,則是成立從彼而生,如所作性剋除常故,則成立無常。有一說:煙從火而生,成立現量故,不需要餘他一能立因果謂之說法。亦不應理;現見火煙同時非因果,從現見前後確立因果亦不違越三漸次。關於「現見煙生」是唯獨「煙」,不需觀待於火。
  癸二、詮自宗有三:
  子一、因果總相之定義
  子二、能確定因果量
  子三、彼諸斷諍
  子一、因果總相之定義
  【因果是能所饒益,亦作近取俱生因。】因果二者,無總相,若各自分析:因之定義「是饒益他法」。果之定義,「他法之饒益」因亦分為二:
  A:近取因:是饒益於果之體性。
  B:俱生因:饒益於果之差別。彼故,種子之定義,亦若與緣件相遇,則能生果,西藏學者有—說:謂「能產生果作用」為不應理,以其唯獨種子,無功能故。釋量論云:「故各別無能,合則有功能,謂彼諸是因」之說。
  子二、能確定因果之量:
  【彼亦隨行隨遮之,方式三漸次二相。】
  A:不可得之前行三漸次具差別,首先:於淨地由火煙二者,可現不可得於現見火之分別心時認取火之遣餘。爾後,現見煙隨生之分別心認取煙之遣餘後,此現時之煙若無先前之火則不生,俱分別覺識心能確立因果相屬。
  B::復次:可得之前行三漸次。首先:不現見產生果(煙)爾後不現見能生之因—火,其後不現見產生之果煙三者。「此」是前際不定因,關於「前者」攝入後際不定因,依「前」「後」二者亦是三漸次。法稱論師云:「任一若見、見不見,若彼不見為不見,至於是彼結果性,無開示士夫亦知。」等故敘說,隨行、隨遮二者,是二者之旨趣。心和樹或境與意識等等諸不能確定因果三漸次者。某些樂許謂:觀待前後故,成立因果三漸次,然而應以遣餘性方式能確定彼諸因果關係。釋量論云:「何類從何成,無別如火薪,餘未見因者,正知由彼成。」
  若如是,前時不可得因,既剋除從餘因生,成立不可得果之虛體。前時「無」和後時「生」二可得因之剋除「根本不生」與「從無因生」後,而成立果之隨行故,剋除三種邊見因果之定義;成立隨行、隨遮二者故,當成立隨行果之三漸次和隨遮果之三漸次。
  子三、斷諍有三:
  【不成定義極成過,餘錯覺故不害此。】
  丑一、前時不可得故,不成立果虛體,可能不適於如是果。
  若謂雖現見產生唯「彼果」,然而應不剋除從不可現前後世之其他因而生,於痛苦和快樂產生業或病苦之感受,猶如魔和佛?雖不剋除於不可現之火煙,如是設立等等,然而在此成立以自性非隱蔽之火煙因果故,無過。
  丑二、極成過
  若謂:非因果之根莖變化和昏闇或果之總相和因之別相,既從相異相而作隨行、隨遮之故,應成因果?昏闇:不作根莖之變化,和不能隨行隨遮作根莖變化虛體現相及隨行、隨遮,現見如彼昏闇及作隨行、隨遮,果總相和因別相,應無過份遍相,從「所知之煙」和唯僅「所知」名二虛體,首先所知之煙是果性,第二唯「所知」無虛體故,不適於定義。
  丑三、斷除餘顛倒有二:
  寅一、從非因不生
  寅二、若從非因生則成立前後之因果
  寅一、從非因不生有二:
  卯一、破斥欲許從非因生
  現見從非火蟻蛭頂生煙,或非種性牛糞生青蓮花,或從綿羊角生茅草等等未確定。
  【任何從非因而生,是彼則非彼之果,外相相似之顛倒,唯止彼名之虛設。】凡非因,彼不生彼之果,彼故,彼蟻蛭頂,若是煙,則應從火而生,若不從火生,則應成非煙,謂之樂許成立唯名。法稱論師云:「若帝釋頂上,是火性即火,然非彼火性,豈由彼生煙,煙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別,若煙由非煙,因生則無因。」煙於「火」和「非火」二者,錯亂虛體故。應非彼二者之果,與不由因生且從非因生故,應成無火因和非「火」和「非火」之果故,應「非煙」性等三者。如是於火義中,有三過。於蟻蛭頂之上有三過,亦容許組成九過。彼故,蟻蛭之煙和牛糞之青蓮花相等,雖虛構彼名,然顏色效力和味道等等,若各個分析則不相同故非青蓮花之性,極盡詳析各項諸果,謂無顛倒因,此為果因相之妨害量之因相。
  卯二、遮阻從非因而生不應理之斷除
  倘若成立從非因而生,非彼(非因)之果,則石熨斗之火變成非火,火之因不從薪柴而生。然若是火,則蟻蛭頂(煙)亦不由火因而生,煙亦相似。若彼蟻蛭頂不從火因而生故「非煙」。則石熨斗亦不從樹因而生故「非火」。若謂彼名熨斗是實火,則前者蟻蛭頂亦是煙。云:不相似。
  【石與樹等非火因,火因是火之微塵,微塵攝集一體因,是石、樹等,如五根。】欲許石、薪柴等為火之近取因,若是一諦實義吾等猶如從一切物質而生。欲許色、觸、香、味之聚集微塵。不欲許,單獨微塵顯現粗相,火之近取因是火之微塵性,「組聚各相因,是具聚合性。」關於石和樹是觀待能聚合「火之微塵」之一方是增上緣,不適宜於火近取因,喻如:眼識之近取因非前五識,是增上緣之眼根。彼故非實火者即火之近取因和意識,為意識之近取因不應理。然若煙之因亦是土之微塵,若謂「火」和「蟻蛭頂」亦是攝屬土之微塵是增上緣?云:不相似。若唯「攝集土之微塵」轉成煙,則山和房屋等等(攝屬土之微塵)亦變成煙。若謂攝集火之微塵變成火,則馬面山之火亦變成實火?如是承許豈相同?
  倘若謂:非唯「攝集土之微塵」名,然而「火」和「蟻蛭頂」二者,能作為攝屬於煙?云:應非如是,關於煙是火和薪柴產生灰色物是屬別相,彼煙豈能成立為蟻蛭頂,彼故,所謂「煙」如「樹」之聲非灰色物之總聲。如沈香樹。從火而生實物之別相是名言。倘若,謂於「蟻蛭頂」之名稱,亦共許為「煙」其外相和煙相似。云:「不相似是增益性。」外相唯「冒青煙」相似,然嗅味刺鼻和青質色相,與冒噴動態不相同。若謂:雖然體性不相似於覺識上不能夠明察秋毫?曰:尚可容許體性不同,然而不明察秋毫是覺識之過。而非實義之過,若舉凡諸覺識之過,結合於實義,則金和合金,與人和假人等等不明察秋毫之愚人亦有故,不能確定於一切人。如是云:「相異事極成,聲同故無異。比測應非理,如灰物比火。」彼故名稱雖相同,然而實義非一無慚外道樂許「死」之名聲,趣屬樹木枯乾。火燼、牛奶腐酸亦謂死。佛弟子們謂「死」之實相,遮除所依「識」和壽命等而不謂之乾枯。量理莊嚴疏云:「遮除意識死,內道之悟知,樹具識不成,別彼如彼死。」
  寅二、若從非因生則成立前後之因果
  【或謂前時與後時之因果實有相異,煙和火所生之果,猶如差別之煙果。】前時產生之因果,與後時產生之因果不同。先前之煙因是火,後時煙之因是煙性;或者前時芭蕉樹之因是種子,後時芭蕉樹之因是樹莖不同;或者前時百節草之因為綿羊角,後時百節草之因為其種子;前時之瓶因,陶土與陶師,後時之因為瓶性,一切蓮花等等應如是知。因滴論云:「若謂雖由異類現見稍微產生。譬如,從牛糞等相中,豈非蓮花等相?云:雖從異類者而產生,如是與「唯彼」相同之前因故,非相異因。「若相續而生,則從泥丸生。」彼故!若是蓮花等體性,則是前後因果。至於非體性唯僅「相似色相」,如「煙」和「蟻蛭頂」雖同一名稱,然而是錯亂義。
  辛二、認定彼諸相屬之事相,有三:
  壬一、破斥他宗:
  【自相與聲義二者,相繫之事相非理。】依西藏學者們欲許「相繫」為實有義,則事相亦需計量各個「境」、「時」、「確定之實物」,若欲如是主張則自相無隨行故非能立。前面已述及。某一「煙」和「所作性」等之聲義,計量為相繫屬關係。云:亦不應理。聲義為無實之相屬性—「所作性」,應不能了知自相。自相(實體)無相屬無實性之故,如瓶之相屬性—所作性,不知牛—自相。
  壬二、立自宗:
  【聲義錯覺為自相,是唯一真實遣餘。】分別識於聲義誤為自相,而以遣餘方式「煙」和「火」,「所作性」和「無常」等等虛體,應認取同一體性,如:「時能了隨行,通連總體性。」
  壬三、斷諍:
  若謂承許虛體為同一體,則觀察實物之總相,存在相似之過?云:虛體無實故。遠離同異之過,於遣餘之際已述及。有一說:「虛體非同一體,是相似」謂之說法亦不應理。一切虛體自性皆遍相似或少遍相似,無論如何,認定唯「相似」故,亦不成立遍相,前已述及。
  辛三、彼諸以何決定方式有三:
  壬一、確立觀待一方之他宗
  壬二、引述二者之自宗
  壬三、斷彼不應理
  壬一、確立觀待一方之他宗有二:
  癸一、確定考驗:
  【謂能確立喜作樂,考驗之相屬共許。】克什米爾之大因明學者,慶喜作樂或謂雖能確定暫時之相屬量,然而必需考驗「體性之相屬」。彼考驗之定義,能依於根本之相違相屬於先時不了知總相。剔除執著其餘他邊之疑慮。如是云:「無量之定義,不確知趣境,依根本相連,滅疑立信因。」之解說。
  彼可分為:
  子一、聲義之考驗
  子二、實體之考驗
  子一、聲義之考驗
  能依於所裁決之相屬後剔除觀察義之懷疑,猶如棋目和棋子之相屬。
  子二、實體之考驗
  能依實體之相屬後,剔除總義之疑慮,猶如樹和沈香樹之相屬關係,若謂以彼如考驗之方式如何趣入?云:猶如現見俱有枝、葉之實體,認定事相之量,爾後,從遮反「同類實體」與「他類實體」能區別相異虛體之覺識,隨後產生伺察之覺識。凡諸任何一法不形成餘相,與彼相屬容許設立與餘他不相違。例如:彼沈香樹之外相,從唯「具有枝葉之樹」,不形成餘他相故,相繫與唯「樹」名關係,決定與「非樹」相違。復次:凡諸任何一法變成餘相與彼相屬,且應與餘他不相違。唯「樹」名別沈香樹外,形成餘他樹相與彼(樹)相屬,且與非彼(沈香樹)不相違。諸承許此考驗者們,或謂:「自之定義有境故,不能立遍相是量,關於比量,不比測境時總相,云何總相非有境,如何成立彼遍相。」應未確定量之相屬,彼之所取境是確定各個自相故。彼故,謂:能確定總相屬之考驗故之說法,亦不確認有法之錯亂,了知同一實體。不確認自相故非現量,不觀待因相故非比量,且存在唯「現見義」故謂「考驗」明悉為假設。
  癸二、量之決定:
  【尼哦巴諸量學家,許能確定量相屬。】印度諸班哲達主張相順如前述,確定隨行隨遮遍相之量故,應能決定相屬,於喻上能立因之事相:緣持同品與破除彼異品二量,若同品有則實有隨行,若遮反則成立遮反之虛體故,當成立總之遍相:「由隨行與隨遮,任一見隨行。」彼亦同品喻須成立品喻,異品喻不需成立量。「故於異品法不許立此事,無彼諸無彼,由說了彼故。」故若實有「煙」或「所作性」,則謂實有火之無常之說法。若遮反之火或無常,則決定「煙」或「所作性」之虛體。
  壬二、自宗:
  【正量勢力之產生,確定遣餘自主者,誤為同一實體性,確定彼妄測相屬。】吾等之主張:無觀待於正量之測察,亦未必是顛倒遣餘,若現量亦未確定性,則將不成立進取退捨之名言。若正量確定,不超越分別之測察,即使比量之剋除異品,然而若無分別之測察,則當不成立同品相屬故。隨正量後產生之決定,是決定分別測察之體性之相屬。由此之旨趣「妄故之同體」謂之,「測察」謂:容許能作義之有境故。
  壬三、斷彼不應理:
  若謂「測察」轉成為「伺意」或「斷決識」,而若非如是則形成第四個非量?云:不可能是伺意,而是斷決議,然當不形成第四個非量。斷決識從外觀之—邪識,從內觀之—是自證識,故雖然錯覺亦可獲得自相不相違,前已述及。彼故,無測察則未能決定取捨,若無「正量」則測察可能錯亂,故於決定相屬則須伺意與斷決智二者。
  【實體之義無相屬,相屬二者是增益,名聲之義於自相,妄故生相屬思惟。】謂之攝略之頌偈。
  第七章 觀相違
  己二、決定相違義,分為二
  庚一、總相違之定義
  庚二、詳析事相
  庚一、總相違之定義
  【「任一法」能害「他法」,彼是彼之對立者】相違之定義:任何一法能妨害其他法謂之。某些學者或謂:任何一法掩蔽其他法之說法,曰:不應道理。若如是「煙與火」、「所作性與無常」等等一切相異法變成相違。若承許如是,則火和煙,所作性與無常變成彼此破滅。量決定論云:「彼故於所立宗唯一能妨害是相違」之述說。
  庚二、詳析相違事相:
  【對立觀待實體境,與非實境之分類。諸不相並存相違,互絕相違二旨趣。】彼相違亦由境之方式可分為:
  辛一、不並存相違
  辛二、互絕相違
  辛一、不並存相違又分為四:
  壬一、不並存之定義
  壬二、存在相違境
  壬三、遮除所害之時際
  壬四、能決定相違量
  壬一、定義又分為三:
  癸一、破斥他宗
  【許不並存為能害,若測察之不應理】。不並存相違之定義,存在於二實體之法,謂為能害所害之說法。曰:不應理。能害所害不可能聚合於總一實體。而且若設立支分,則猶如因果之定義,未成立遍滿相。復次,所謂能害量謂為能壞滅之說法,曰:不應理,緣於壞滅不需他餘滅因之故。
  癸二、自宗:
  【故能害所害二者,猶如因果之相異,任一使所害產生,無能之因謂能害】所害之定義:若實有餘未接觸因而生者則產生無效能。能害之定義:彼未接觸因而生者,能生喪失效能作用。如是云:若實有未接觸因而生餘者,無故。了知相違。
  癸三:斷諍有二:
  子一、斷未遍滿相
  倘若謂產生無效能,首先須相合遇之條件,然而明暗二者無相合遇之情況,曰:應不相違。昏暗之前一剎那接近於光明,昏暗之後一剎那未生之際;光明之前一剎那接近於昏暗,後一剎那產生光明,爾後接近於光明之昏暗產生無效能。後時遮除昏暗無勢性以是產生光明相故,應同時生滅,猶如天平桿高低同時。
  子二、斷過寬遍相
  若謂致使餘法產生喪勢是能害,則近取因過寬遍相。喻如:稻穀之種子致使產生青稞之苗芽喪勢等等一切因產生他果,以是無勢作之故。曰:非唯僅產生無能,且欲許未接觸因而生餘他因致使喪失勢力。此是不具足自因無過寬遍滿相。復次,與能害量俱時之近取因,是過寬遍相。與熱觸相遇之冷觸,產生後一冷觸雖與彼同一實物之無勢能,然若不產生後一冷觸,則前冷觸應成能生所生之支分。若產生後一冷觸則與熱觸相遇之冷觸,與後一冷觸轉成能害所害,曰:無過失。與熱觸相遇之冷觸為其近取因,與熱觸之俱生作緣共同作用,產生冷觸無勢能故,因此,與熱觸相遇勢力致使冷觸產生無能。若不與熱觸相遇,亦不生無能性之故,前後剎那之冷觸豈變成能害所害。
  壬二、相違境有二:
  癸一、認定相違:
  【盡所有不並存因,攝入二能害實體,亦非相續非剎那,是能生所生之故。】所謂不相並存,是不容許二相續互相裨益,彼是一實體和另一支不攝入無體,意謂二實體法,彼能害所害亦是能生所生故。彼不並存於一剎那間不應理故,二相續是相違性。
  癸二、(非實有之)斷諍有二:
  子一、斷除觀察相違境之不應理:
  【剎那不違續不成,故此相違不應理】若謂剎那間非有相違,相續不成立實有性,則二相違(能害所害)境非有,曰:無過。
  【從前一前一剎那,前無後一後一生,於彼增益為相續,能遮反之為無過。】遮止所害事物,諸多剎那持續而產生,喻如若實有諸多剎那之火,則雖剎那產生寒觸亦如火之所破除之有法。
  子二、斷除觀察實物不應理
  丑一、設置諍論:
  【相違微塵於俱時,存在不並存相違,若不並存破同體,謂轉成因果同時。】倘若熱觸寒觸二微塵同時相融合,若不摧破寒觸之微粒,則轉成俱時並存。若摧破寒觸於相遇時摧毀寒觸,則轉成俱時之因果。若增益之則為不並存相違。
  丑二、答辯有二:
  寅一、破斥他宗:
  【某某欲許近寂滅,某許相遇成相屬,某許相遇轉成無,彼諸常見是錯亂。】數論師謂:寒觸之微塵猶如白晝之星星,若置於熱觸之領域,則近於寂滅。外道食臍派之隨行者有一說:既是攝集寒觸之相屬,且實物彼此不相害而為常性。勝論師有一說:彼寒觸之微粒轉化為熱觸之微粒。聲聞有一說,寒觸之微粒圍繞狀實無相觸(隱含欲許相遇而成無實)。熱觸阻礙餘寒觸之微粒湧來之途徑故,無法摧破寒觸粗相。
  【若並存相違喪勢,若轉化許常相違。】若於熱觸之範疇內,則寒觸之微粒近於寂滅等等主張,無論如何既實有性又不並存是相違。若是並存(情況),則喪失相違勢作。寒觸之微粒若轉化成熱觸,則喪失永恆之常勢力。
  寅二、自宗之答辯:
  【彼故從微粒至微粒,產生無能無相違。】二相對立之微粒,若從前一剎那滅後,產生後一剎那,則任一佔多數微粒產生效能,佔少數微粒喪失效能故無過。
  壬三、遮除所害之際有三:
  癸一、破斥他宗:
  【某某成事三剎那,謂唯一恆常裨助。】有一說遮反,所斷和對治二者成事剎那之三剎那。有一說從現時起至金剛喻定之間,無量劫間能害所害之互相裨助之說法,曰不應理。
  【彼恆久裨助同時,且不並存極稀有。】無數阿僧劫間之裨助,又是不並存情況;除非汝之智慧等同虛空外,餘誰能了知極其稀有。
  癸二、立自宗:
  【相會產生無效能,三剎那遮相違義,產生真實增益故,不生真實是覺識。】熱觸寒觸等等諸實義法容許攝集於一時,於第一剎那相遇,第二剎那產生無效能,第三剎那產生能害和遮除所害事物二者同時,增益和真實等之覺識法,諸觀待於時間,於第一剎那非有相遇故。若實有對治,則未能產生所斷性謂為不相並存之詮述。
  癸三、斷諍有二:
  子一、實義相違之斷諍
  子二、覺識相違之斷諍
  子一、實義相違斷諍有二
  丑一、斷除「有」、「無」支分之不應理:
  【一剎那若無支分,諸粗相續轉成無,若有支分無窮故,謂難遮反三剎那。】倘若遮除三剎那,於第一剎那性內。若無三剎那,則不可能創造相續,若有三剎那,於彼各個剎那亦生三剎那,若承許之,則形成無窮盡故。
  若謂難遮止於三剎那。
  【至於剎那無支分,相續亦唯生剎那,剎那不似微塵故,三剎那性是虛體。】剎那觀待於時分性是無支分,且微粒觀待於方位性是俱支分前已述及。彼故,從剎那無分產生餘剎那性,遮反第三剎那,無論如何,如承許法稱論師之理論,承許剎那俱支分,是超越量論之範疇。
  丑二、斷除觀察無礙力不應理:
  【彼無礙力之寒觸,產生俱力或無力,此二者依於熱觸,變成無所需謂之。】倘若與熱觸同時之寒觸,若彼寒觸產生效能,是無礙寒觸,則以熱觸未能遮反寒觸,釋量論云:「彼無未具因,何果能遮反。」
  若謂產生無效能之無礙力寒觸,應無須熱觸,以其寒觸自行寂滅故。
  【彼寒觸無礙效能,第二剎那之近取,相遇任何俱生緣,能拔除彼之結果。】彼與熱觸同時之寒觸,不欲許俱「效能」之無質礙力和「無效能」之無質礙力二者之遮除。寒觸之第二剎那產生之無質礙力是近取因,彼寒觸之結果轉成俱生作緣;若熱觸之助緣勢力強盛,則產生無效能寒觸。若寒觸助緣勢力強盛,則產生俱效能之寒觸。例如:泥濘若土勢力強盛則為濃泥,若水勢力強盛則產生稀泥。
  子二、覺識相違之斷諍:
  【所斷體性或種性,謂斷此二不應理。】斷除增益亦唯「體性」無作,雖意專注於其他性亦遮反之,不需要量,若謂摧破種性效能量亦無實。
  【斷除種性之對治,非「決定實有」「增益」。】樂許金剛喻定等等實有斷除種性之對治,於此從量而生之決定,乃至於實有量之間,是增益不生性。
  壬四、能確定相違量有三:
  癸一、破斥相違義。
  【猶如相屬,相違亦不成立實體之義,分別見故由增益,建立相違性立論。】猶如相屬關係,相違亦不成立實體義,若實有所害事物則無能害量。若產生能害量則滅除所害事物,喻如相異境俱時之熱觸寒觸非「相違」和「相屬」二者之故。
  癸二、成立覺識之量:
  【除非「可現」「不可現」,餘無能「確定相違」。】如能確定因果,所害事物無效能和能害量俱勢力二者不可得,爾後可緣取能害量俱勢力,其次可緣取所害量無效能而確定量。
  癸三、量成立之斷諍:
  【滅除寒觸立唯「火」,未必俱勢不成立。】有一說:若滅除寒觸安立唯「火」,則未必無有寒觸。若安立俱實有火因,彼時若可現寒觸相,則剔除寒觸可現不可得性。而且,若不可現寒觸則當不成立彼火勢力強盛之宗法。
  【某謂設立俱勢力,自之體性是唯「火」。】有一說設立俱勢力因,「火」比所破之「寒觸」勢大或勢力均衡,剔除寒觸可現不可得,然則若彼火勢弱小,雖然實有寒觸不可現故。以結合唯「火」滅除彼寒觸為因。曰此不應理。若是一具有勢力寒觸,則無熱觸;若是寒熱勢均立故,則二者應變成無,以其二者不相並存之故。故以火現相即成立彼之對立寒觸實為無,當成立唯「火」之因。然或謂:寒觸和熱觸唯「剎那」相遇之同時並存故。謂滅除彼對立之見解是錯誤。謂剎那不滅性,為滅除相續之輔助性前已述及。
  辛二、互絕相違有二:
  壬一、破斥他宗:
  【以他法掩蔽一法,謂是互絕相違因。】
  癸一:承許他宗
  西藏大多數學者如是主張。欲許不並存相違,亦為互絕相違之別相。有一說:雖不遮除相續,他法掩蔽任何一法謂之說法,所謂:「不遮反相續」,欲許斷除不並存相違。
  【分析直、間接相違,間接相違許有二。】直接相違:否定所破除之事物,適用唯「遮反」。間接相違有二:直接相違之「差別」所作和「無差別」所作。
  【實、虛體相違方式,所取二二共為四。】一、法自性相違因:實體之直接相違,如「常」和「無常」。二、法差別相違因:於實體直接相違之所差別,如「非青」和「青蓮花」。三、法無差別相違因:無所差別猶如:「青、黃」「有為」與「常」等三相違。四、有法自性相違因虛體直接相違,「是遮無、非遮無」;「是所立、非所立」;「是因、非因」等等於一個根本虛體,遮阻一個虛體是彼之虛體故。五、有法差別相違因:虛體直接相違之所差別,「遮無」之虛體和「所知」之虛體,「非因」和「所作性」為因相等等。六、有法無差別相違因:虛體無差別,「所作性」之虛體和「無常」之虛體等等相異之虛體。
  癸二、他宗不應理有三:
  子一、極成過:
  【掩蔽他法是相違,諸相屬亦成相違。】任何一法被他法唯「掩蔽」,若承許互絕相違,則相異一切法皆成相違,若欲許如是,火、煙等等一切相異實物和所作性和無常等等一切相屬關係,「說者」與「遍一切智」等等相異虛體,亦皆轉成相違。
  【若欲許滅除相違,成立相屬理論失。】結合相違因,當證成所立,若「遍一切智」與「說者」二者亦相違,則法稱論師謂:「說者」與「遍一切智」二者無任何相違之旨趣相違。
  子二、破斥–斷過之答辯:
  【若相異相屬無繫,謂滅除是同體性。】容許實物或相異虛體,青、黃等等無相屬,容許火、煙或所作性、無常等等相屬,彼此之間相異是滅除同體性。彼性是相違量力性,若思惟相違再相違,相屬又相屬故亦無過。
  【滅除相違可得故,無能轉成不可得。】前面地上實有瓶,青黃和火煙等是相互對待,不剔除可現不可得故,相異之虛體是相互觀念,不剔除遣餘方式一切當須結合相違可得。
  子三、相異虛體謂相違之旨趣:
  【相異虛體謂相違,是假有性如相屬。】某些因明論者謂青黃、火煙等等彼此相違陳述之。與白色相屬之黃色,或與馬相屬謂牛,俱同聚集一處。如假設具有相屬關係,相異虛體虛設為相違,而非實相違者。
  壬二、自宗所許有二:
  癸一、一與異之立論:
  【原因和識之分析,能設相異非相異】。因產生相異和非相異,或現起相異識和同一識之方式,諸實體能作同體和相異體之名言。
  癸二、相異虛體設置相違相屬之方式:
  【相異損益違與繫,若非二者唯「異」名】。彼諸相異法,「饒益則相屬」,「能害則相違」,若非上述二者則唯「相異」之立論。
  壬三、敘述互絕相違性有三:
  癸一、直接相違:
  【滅除「非自」實相違。】謂之定義而運用,喻如:「常、無常」和「青、非青」、「遮無、非遮無」等等,然若謂非青、白、黃等其餘實體,皆是成立對立實體?非青之虛體—遮無是無實,遮非是實體,非所破斥事物故無過。
  癸二、彼所差別之間接相違:
  【間違滅非自能遍。】謂之定義,喻如有為、常、俱分別、確實、我、五蘊、實體、實諦等等相互破滅。
  癸三、斷諍:
  【青等非二違不除,謂之。斷除非相違】。有一說若謂青黃瓶氈等等成立一體故,應不剔除一體,非「直接相違」與彼所差別之「間接相違」二者之故,曰:彼諸是互相斷除,然非互絕相違因。彼故可現這些互相斷除「有」或「是」條件下,剔除「可現不可得」性。「互絕相違」:所破斥事物為可現或不可現之差別,結合相違可得因故破除之。
  【互絕相違遮同體,彼是彼非之滅除,互相斷絕二實體,是剔除非可現故。】攝略之偈頌。
  第八章 詳觀定義
  丙二、確定能知量之自性有二:
  丁一、定義之立論
  丁二、抉擇各個事相之義
  丁一、定義之立論有三:
  戊一、總相—三事相之自性
  戊二、別相—確定量之定義
  戊三、抉擇定義所表明之義
  戊一、總相—三事相之自性可分為三:
  己一、所知成立遍及三法
  己二、確定能遍三法之自性
  己三、三法各個立論。
  己一、所知成立遍及三法:
  【一切所知由三法,遍滿故述彼理論。】一切所知遍滿定義、名相、事相三相而成立自證識,若所知之相顯現於覺識,與餘他不相同之相和彼名聲,盼望覺識上無誤與俱根本所知同顯現故。
  己二、確定能遍三法之自性有三:
  庚一、認定體性:
  【能知定義是義法,所知名相是心法,所知事相所依法,是設置彼諸理論。】定義:設置此俱能知之因,如脊峰垂鬍為實義法。名相:設置此所知之果,如牛之名相是覺識之法。事相:此所知之依止,如花白。此三者亦不轉成義自相之支分,而是遣餘性。
  庚二、設置彼之三法應理:
  【三法亦需依緣由,否則一切皆錯亂。】花白表示牛之名相,唯一脊峰垂鬍設置為「定義」其原因為何?雖無原因詮謂「定義」,則為何不詮說餘二者為定義。如是「牛之名言」和「花白」,分別設置為「名相」和「事相」之原因為何?須詳細觀察之。
  註:脊峰垂鬍即牛背置放牛軛之凸峰,垂鬍是牛頸下垂之皮肉。
  庚三、各個之定義:
  辛一、定義
  辛二、名相
  辛三、事相
  辛一、定義有三:
  壬一、破斥定義不需要加以定義之思維
  壬二、設立需要定義之立論
  壬三、詳析彼之所遮除之過
  壬一、破斥定義不需要加以定義之思維
  癸一、破斥他宗:
  【實有定義不重覆,若須定義成無窮。】有一說:定義不需餘他定義加以解說,以其遮義是實有之故。若需要(定義)則轉成無窮盡之說法。
  【某謂義雖不需要,然名言需要定義,他謂義亦需要說,名相類彼因無窮。】西藏前期因明諸學者主張:青色雖現前成立實義,然不認知「名言」之愚昧者。「青色」法者,應容許結合現前之名言,以其經驗得了達之故,謂之說法如諸因明論者所承許。定義亦分定義之「意義」與「名言」二者,意義上來說,雖不需餘定義,然而彼義設置於事相。定義之名言:設置於所表之定義,謂:彼不成立實有之因相之說法。某些學者主張定義雖需要餘定義,而且應無過,第二名言之定義於「牛之名言」,如需要設立脊峰垂鬍之定義。若謂牛之名言,為何是第二名言之定義?脊峰垂鬍亦云何為牛之定義?彼是牛之所著境故。牛之名言亦是二名言之所著境故。然而脊峰垂鬍不需其餘定義解說故,當不變成無窮謂之旨趣。如是欲許於名相亦實有其餘名相之詮說。若如是則定義之實義,雖然有止盡;然定義之名言當致成無窮。彼定義和名相二者設立根本後,容許作為「定義」之名言和「名相」之名言。若謂需要其餘定義故轉成無窮盡?如是請問汝?若謂成立山具有火,設置煙之因相時,云何是煙因相之緣由?具足三因式之故。然則若為成立煙因,須因三式,則彼性—(煙因)成立因相,尚須餘因相故,當變成無窮盡。
  於彼如是答辯:愚昧者成立煙因相,唯「因相」之(總相)和「別相」成立因相二法。別相之因應有無窮盡,喻如︰「煙」法者,容許成立「山具有火」作為因相之名言,以其觀待成立山具有火,具足因三式之故。具足因三式法者,容許成立煙因相作為因相之名言,以其觀待於成立煙因相後,具足第二因三式之故。第二因三式法者,觀待成立第一因三式之因相後,容許作為因相之名言,以其觀待第一因三式而成立因相後,具足第三因三式之故。謂之等覺識明察秋毫,若以名聲詮說而不錯亂,則雖劫數詮說亦不能說盡。因此若謂:聲「性」等用成立聲。曰:若「成立聲」變成有二成立法,若謂因三式亦變成如是,應承許之有法之因三式,是煙之因三式,至於因相之因三式,是因相自體實有因三式故,以其虛體相異之故。聲亦若觀待後而處置之,則轉成非真實者。因三式欲許非真實故不類同。
  若謂如是,不知後際無窮故,當不知前際無窮?曰:應不然。所立(聲無常)成立因之事相(所作性)之故。若如是,須設置因相之名言致無窮。謂適住於顛倒見則須如此。成立唯「因相」之名言,欲許判定是「一虛體」和「相似一虛體」二種說法。首先:唯「因相」之名言第三結合之時應有止盡,如是「因三式」法者,容許作為因相之名言,以其具足因三式之故。若如是設立則如聲法者,為無常,以其是聲之故,謂之為事相和因相無異不成立因之說法。此有一說:彼不應理。若因三式不具足因三式,則彼因三式是因相與否?若非因相則不能成立煙因相,若是因相則是自虛體因相,不可能不具足因三式。復次;因三式若不具足因三式,則煙因亦不具足因三式二者相似。
  若謂煙成立諍事故,宗法和同品攝屬具有火,於異品無火不趣入,具備隨行隨遮故是因三式?此亦於諍事中成立煙法之故,趣入宗法、同品具有因相之名言。不趣入異品—不具有因相之名言故。具備隨行隨遮之故,為何不具備因三式?彼故相似一虛體故,成立唯「因相」之名言之時,亦應欲許無窮盡,以其觀待於前者前者唯「因三式」名之虛體有法,是觀待於後者後者唯「因三式」名之虛體因相。因此若謂因三式之差別相是唯「虛體相異」名,近似於無相異虛體?曰:別相—唯「依於彼」名虛體相異者性,虛體亦轉成相異故。謂因相存在無窮盡。此亦唯「垂鬍」設置為事相後,表示定義之名言,亦唯「定義」之名言,表示「別相」之定義二者,若表示別相之定義。則存在無窮如前之方式。表示唯「定義」名言之時,亦欲許判定同一虛體和相似虛體二種。首先:欲許第三結合之時有限度,應不應理。於因三式若不具備因三式,則變成非自虛體定義脊峰垂鬍亦不具足因三式謂之相似。彼故諸欲許相似虛體,表示唯「定義」之名言時,亦欲許無窮盡。觀待於盡前際三法為事相,觀待盡後際三法是定義之故。彼故,欲許定義之定義應成無窮謂之說法,此不應理。
  【不確定設立之因,而確定設立之果,定義當成無目的,若不確定「無窮」滅。】不確定「設立之因」—即定義,若確定彼設立之果—即名相,則雖無「定義」亦當了知名相。若不確定名相,則於後際無窮確定定義為非有故。終究不確定根本之定義。
  【因之事相所立義,成立故無窮無過】若謂雖不知無窮之盡後際,亦無過,以其因之事相成立所立之故。
  【雖未定三式垂鬍,唯「確定」所作花白,能了悟無常和牛。】由「因之事相」或「定義之事相」得了知所立,則雖不確定「因三式」或「垂鬍」,然亦若現見「因之事相」—所作性或「牛之事相」—花白等等,則能確立「聲無常」或「牛」。若欲許於現見聲所作性,應不生增益之常。否則於無垂鬍之餘凸物亦能確定為牛。
  別相—欲許名言為定義不應理:
  【某謂名言若非許,所著則彼非所知,若亦許是一所著,彼是後時之定義。】有一說:牛之名言性是「第二名言」之定義,依此說明彼牛之名言。容許「名聲」在覺識上不錯亂之一所著境,若無此「所著境」則違越詮說所知事物,若存在於彼耽著境,從牛之名言遮反其餘非牛,類推於容許耽著垂鬍之牛,亦除垂鬍性外非餘他物謂之。若是彼之所著境是彼牛之定義,或是脊峰垂鬍。若依第一情況「餘他之名言」成立定義,若依第二種情況以一定義表示諸多名相,彼應非有。彼故最前際是定義,彼「聲」於覺識上容許所著境之諸後際名言是名相故。「所知」不容許為「定義」之法非有。
  破斥此說:
  【若如是亦於樹枝,若無樹枝則非樹,若有樹枝亦於樹,定義形成無窮盡。】承許樹之定義,對於樹枝若無第二樹枝,則樹枝轉為非樹,若有第二樹枝,則彼亦須第三和第四樹枝等故,樹之定義亦有無窮盡,如是說法豈能形成?
  【樹枝雖無餘樹枝,然而彼樹枝成立,檀香樹無二體性,成立故不致無窮。】檀香(樹)成立是樹,設置樹枝為因之時,樹枝雖無餘樹枝,然而樹枝不變成非樹,彼樹枝與樹具相異不成立,證成無分別體性故,若謂即使樹枝性亦成立樹?
  【雖無第二名言然,彼「名言」性以定義,成立所知體性故,豈需名言致無窮。】就「名言」而言,雖無第二名言,然而不違越於所詮說了知前時名言。脊峰垂鬍等等之定義,具牛等之彼名言,不成立相異,而成立無二體性故。「脊峰垂鬍」若成立所詮知,則與彼無二之名言亦成立所詮知。如同「檀香」成立樹,則彼之樹枝成立樹,比照此理論欲許定義致無窮,則是同分之對比。值此之際是超越性之對比。若比照同分,則前名言無後一名言,則當違越於所詮知前名言,若如是說。於前檀香若無後檀香則遠離前之香味。若謂雖無後者(檀香)成立「前檀香」性,與香味無關?雖無後名言,然不超越所詮知成立前名言。如是於火之定義—暖熱若無第二暖熱,則前者應成非火。於火若無第二火,則前者應成非火等等一切皆相似。若謂火和樹等等絕對實法,和「定義之定義」無窮,「名言之名言」無窮,觀待虛法雖詞語相似然義不相同?曰:吾等承許聲和一切分別(見)為遣餘領域,一切能立能破覺識法,是依於虛體故一切皆相似。
  復次:如脊峰垂鬍是牛之所耽著境,隨行於定義。謂第二名言之所耽著境隨行於第一名言之定義。三者亦若唯「耽著境」隨行於定義,則果因相之耽著境。是火故認為是火定義等極大過,彼故這些定義無窮和名言無窮。如於吃飯時,尋求前時之稻種,實無意義之旨趣,無論如何七支量論未述及。
  癸二、自宗:
  【名義相屬了達時,於彼時成立名言。】因明善巧者唯現見「因相」和「定義」之義成立名言。愚昧者設置彼諸定義為因相。當成立已成立之名言。至於極愚昧者,陳述因三式各個體性,脊峰垂鬍之義,脖頸之凸肉和頸子皮肉下垂等需要有名義相關系屬。如是詮說彼猶不了解,則非成立名言。然若思維愚昧者如何成立名言?
  【因相和定義兩者,總與別相各有二,兩者限第三結合,第四以後無所需。】質問:煙是因相何以故?總相:成立唯「因相」;別相:此結合因相含攝於成立「名言」二者。首先:彼具備「因三式」應是因相,引述如:所作性。謂煙亦具備因三式,若謂:如是彼具備因三式是因相,何以故?任何具備因三式安立名因相。如於具樹枝立名樹,名詞當成立繫念作用故。其次,了悟此運用(凡觀待於成立所立後,彼具備因三式,是彼成立任何之因相,如成立無常。煙亦觀待於成立具有火後,具備因三式。觀待成立山具有火後,彼具備因三式,是成立具有火之因相,何以故?觀待於任何成立具有火後,彼具備因三式,立名成立山具有火之因相。猶如於具有樹枝立名樹)易於了解。如脊峰垂鬍是牛之定義,亦了知有總相和結合二者。總相—成立任何斷決直接相違之虛體義,應是彼之定義,如腹鼓足底小,脊峰垂鬍之聚合,亦成立斷決直接相違虛體義,故當成立彼是定義,而且成立凡斷決直接相違虛體義,立名定義,如謂具有樹枝當成立為樹。既了知此結合抉擇於別相,得知詮說性。(凡觀待於任一所表後,成立斷決直接相違虛體義,是彼任何所表之定義,如瓶所表是腹鼓。垂鬍觀待於花白所表為牛後,成立斷決直接相違虛體義。花白觀待於所表牛後,成立斷決直接相違虛體義。花白是表徵牛之定義。何以故?花白牛觀待於所表牛後,成立斷決直接相違虛體義。花白所表牛安立名定義,如具有枝葉而立名。)易於了知。
  癸三、斷諍:
  【因三式無具三式,不成因有則無窮。】因三式若不具足三式,則變成非三式之因相,若具有因三式則彼是第二因三式,觀待於彼(第二因三式)後,第三因三式和第四因三式等等,汝亦當轉成無窮質難之?
  【因三式唯煙之法,是無二故無餘法。】煙設置於事相後,若於彼煙欲計量有一其他因三式,如汝見解是真實。吾等於「煙」性,除了覺識上所認定因三式外,其餘不承許於煙中更立第二與第三因三式等等,豈具有過?
  【亦剔除此之定義,應無窮應成之過。】斷決直接相違成立虛體義若無定義,則彼轉成非定義,若有定義轉成無窮謂之說法亦於此刪除。項峰垂鬍置於事相後,若欲計量有一他成立斷決直接相違之虛體義,則轉成無窮,然而項峰垂鬍性,成立斷決直接相違之虛體義故無過失。若非如是,則垂鬍若無第二垂鬍,垂鬍變成非牛,需引述垂鬍至無窮盡等極成過。
  壬二、設立所需定義之立論有二:
  癸一、破斥他宗:
  【某某謂設立名相,因相亦相似故非。】若定義之定義是設立名相之緣由,則因相之定義亦能知所立宗,何故非如是。若謂:能知所立宗需因三式,設立名相亦需要設置三法。
  【某一欲許具三法。】實有具足三法之名相之虛體義之說。
  【待名相故此非理。】若謂了知定義需觀待於名相故,不應理。彼所引述定義之體性,若觀待自之名相,則轉成過錯。然此不觀待自之名相故,不轉成過錯。喻如:設立「所作性」為因相,觀待自之所立—無常,而不觀待於所引述因相之體性—無常,應無過錯?謂曰:譬喻不相似,不觀待無常當成立所作性虛體(屬性)。在此若不成立名相,則不證成名相之虛體義之故。
  癸二、立自宗:
  【斷決事違虛體義。】任何一法成立斷決直接相違之虛體義,斷決「名相」和「事相」二虛體後,成立彼任何所許之虛體義故。
  壬三、詳析彼之所遮除之過有三
  癸一、破斥他宗
  子一、他宗主張
  【若攝彼定義之過,西藏學者許為三。】西藏後期因明諸論者聚集定義之過:
  丑一、定義自虛體不成立實有
  丑二、定義轉成餘虛體義
  丑三、定義不適存於事相
  丑一、定義自虛體不成立實有
  云何定義,從自之名言不能成立自力譬如牛之定義如牛性。設置「自之名言」為定義。如牛頭,設置「自之名言」之所差別法二者。另有一說:於彼上設置他之名言和他之名言之所差別法共四種。
  丑二:定義轉成餘虛體義
  雖從自之名言成立自力,然非自之名相虛體義。分析有四:
  寅一、非有
  寅二、未遍(過狹)
  寅三、過遍(過寬)
  寅四、均等遍,轉成餘虛體義
  寅一、「非有」:具所表徵之事相為非有
  (喻:牛法者,是馬,以其含攝脊峰垂鬍之故。)設立脊峰垂鬍所表之馬。或是(空性法者,是遮非,以其捨棄所立法之故。)設立棄捨所立法所表之遮非。
  寅二、未遍:
  觀待具表定義一方為無。(花白法者,是牛,以其含攝脊峰垂鬍之彩色故。)設立彩色垂鬍為因以表徵牛之定義。(空性法者是所知,以其拼棄所立法之故)設立「拼棄所立法」為因,以表示所知之定義。
  寅三、過遍:
  遍滿具表徵之定義,且無所表徵之有法亦適用。(馬法者是牛,以其是具有頭故。)設置具有頭表徵牛之定義。或(瓶法者是遮非,以其所知之故。)如設置所知以表徵遮非之定義。
  寅四、均等遍:
  於能具表徵定義亦從所表法轉成其餘虛體。(瓶法者是無常,以其因緣而生故)。喻設置因緣而生為因,以表示無常之定義。或(量法者是空性,以其所知故)。設置所知為因,以表達空性之定義。
  丑三、定義不適存於事相
  任一定義雖從「自之名言」成立自力,儘管如何設置任何所表徵之事相,皆不成立。喻有四:
  寅一、相違事相不存在
  寅二、虛體無相異不存在
  寅三、無相異虛體義不存在
  寅四、觀待事相之一方不遍及不存在
  寅一、相違事相不存在
  (馬法者,是牛,以其含攝脊峰垂鬍之故。)實法以馬表徵牛,設立垂鬍為因相。(所知法者,是遮無,以其不棄捨所立法之故。)遮反法所知表徵遮無,設立不棄捨所立法。因三式表徵空性,設置因三式為因相,彼應不形成,差別於虛體阻礙性,具備因三式之故。
  寅二、虛體無相異不存在
  (脊峰垂鬍法者,表示牛,以其是含攝脊峰等性之故。)如於垂鬍表牛,設立垂鬍性為因相。因三式表因相,而安立因三式為因,彼應不轉成,觀待事相相異之虛體故。
  寅三、無相異虛體義不存在
  (牛性法者是牛,以其含攝脊峰之故。)如牛性表牛,安立垂鬍為因相。(所知之名言法者,表為所知,以其許存在覺識境故。)所知之名言表所知,安立許存在於覺識。或(遮非之名言法者,是遮非,以其不捨棄所立法之故。)遮非之名言表遮非,設立不棄捨所立法,彼應不轉成,觀待「事相」「名相」相異虛體之故。
  寅四、觀待事相之一方不遍及不存在
  唯「生物」表牛,安立垂鬍為因相,唯「覺識」名表示量,如安立了悟諦義為因相。(所知法者,應是量,以其了悟諦實義之故。)從彼諸除了「相違事相」不存在之外,餘三者能依虛體法成立之時為非有,如此彼虛體所表之定義不存在,於彼虛體所表「非彼之定義」存在或不存在思惟之?若存在則「非彼之定義」存在故,而「彼之定義」不存在。彼是相違後不存在,若不存在則不得了知彼虛體,和非彼虛體之事相之故,謂俱戲論之說。
  子二、彼諸破斥有二:
  丑一、理論之不應理:
  【若設置結合計過,無轉成餘虛體義,若不設置結成過,不住事相成無義。】倘若設置彼諸結合為因相而計量,定義從名相轉成餘虛體義不應理,空性法者,棄捨所立法而表「遮無」之時,棄捨所立法非有「遮無」之名言故,應成餘虛體義,倘若定義可能轉成名相與否,詮說外義可能轉成事相與否?不承許詮說名相性能依於虛體與否。若謂如是無需要與無利益之故?然則雖承許轉成餘虛體義,卻變成不存在之事相,經由「非有」方式,轉成餘虛體義之過,亦即設置非有事相之故。質難:倘若不設置結合(事相)而計其過?曰:不需要不存在之事相。若牛之定義設置脊峰垂鬍為因。設立遮無之定義棄捨所立法,則為無過故。質問:彼倘若隨附處理事相方式,如若設置花白或空性為因相,則是無過。若謂設置馬或所知為因相則為具過失?然則不設置結合而其計過喪勢,以其需觀待於設置三法之過故。關於彼「名相」之過,設置事相與否皆可,唯於名相計過。若謂關於事相之過,具有所表法與否皆可,觀待於設置事相後,而計量無過?曰:不應理,若依事相計量,則相違不設置事相,若設置之事相,則相違「非事相之過」。復次,不存在事相之過,具有所表法與否皆可,若觀待設置事相後而計量,則馬表示牛,既設置自之虛體不成立實有,而且變成不存在事相。若承許彼觀點,則一切過皆含攝於不存在之事相故,其他餘過均成無意義。
  相違自之立論,牛性所表牛,設置垂鬍為因,虛體義無相異後,承許為不存在之事相。如第一名言—牛之名言法者,應容許作為牛之名言,以其具脊峰垂鬍之故。謂之承許名言無窮相違。
  丑二、非量論之旨趣:
  【此諸過失若合理,善巧祖師何不述。】此三過錯若是定義之過,則善巧祖師智者頂珠—陳那與法稱二論師,集量論和七支釋量論,何以故不詮述,彼故彼諸名言相離失。
  癸二、自宗所許:
  【未遍過遍非有三,是定義之總過相。】自虛體不成立實有等三者亦隨行過,一切過之支分含攝於此三者,別無餘。
  【所有否定聲與義,別此三者非有餘。】定義:由實義之途徑存在於三否定,如是一切名聲,亦不違越此三否定,如是云:『法辭成相異,「不具之否定」,「具他之否定」,「究竟無否定」,無結合隨欲,解悟彼義性。』不具否定,和具他否定,無相屬否定三者依次,未遍、過遍、非有三否決語,依如是聲作否決,實義亦如彼否決故,不違越定義之三過。法稱論師於否決定義之際:合自辭聲性,諸具不清晰,遮反作剔除,謂斷除太過。欲許聲遮未遍,謂斷除未遍過。承許「所立」、「宗」「定義」,遮除彼諸無宗性,「妨害」和「其餘」,無趣入定義故。謂「非有」之旨趣。故安然地,捨棄法稱論師之理論。汝觀察無所需之覺識後,此結合事相轉成錯誤。即使無少許錯誤,諸善巧者不共許而不安適故,猶如蠻族之語言詮說為吠陀聲。
  子一、未遍之定義及分類:
  如是三種過亦分定義與分類,未遍(過窄)之定義:設立任何定義觀待事相之一方,不成立;分類:詮實體喻:牛之定義設立彩色脊峰垂鬍為因。詮無實喻:遮無之定義,設立兔角為因,或詮兼具二者之法喻如:所知之定義,設立因緣生為因。
  子二、過遍之定義及分類:
  過遍(過寬)之定義:任何定義,遍滿事相能夠成立,然而無適於所欲表徵之名相,彼又有三:過遍之實法,如牛之定義,設立「具頭」為因,過遍之無實法:如兔角之定義,設立「遮無」為因。兼具二法過遍,如所知之定義,設立容許遍一切智之覺識。
  子三、非有之定義及分類:
  非有之定義:任何定義,於所欲表達名相,盡如所引述之因,皆不成立。彼有二:
  丑一、自虛體不成立之非有
  丑二、雖成立自虛體,然而非有所欲表徵名相
  丑一、自虛體不成立之非有又分為二:
  寅一、不成立實事之自虛體
  卯一、自性名言設立定義為因可分為二:
  辰一、自之自性名言:喻於牛之定義設立「牛」為因。
  辰二、他之自性名言:喻於牛之定義設立「馬」為因。
  卯二、所差別名言設立定義為因,亦分為二:
  辰一、自之所差別名言:喻於牛之定義設立「牛頭」為因。
  辰二、他之所差別名言:喻於牛之定義設立「馬頭」為因。
  其中他之自性名言、他之所差別名言二者設置此名言之自虛體之支分,若相會合於「馬頭」之名義,雖成立自虛體,然而事相轉成非有。有一說:若設立他之名言為定義,則轉成無過謂之說法,不應理前已述及。
  寅二、不成立無實之自虛體分有三:
  卯一、遮無之定義設立遮無為因。
  卯二、遮無之定義設立空性為因。
  卯三、遮無定義設立識為因。
  丑二、雖成立自虛體,然而非有欲表徵名相有三種:
  寅一、相異體性而非有
  寅二、無相異自虛體而非有
  寅三、無相異義虛體而非有
  寅一、相異體性而非有
  若以實有法喻詮釋分有二相異實物:如馬表牛,設立脊峰垂 
  鬍為因。相異虛體,如所作性之定義,設立不住於第二剎那為因。(所作性與第二剎那等遍。)質難:此非有如何形成?曰:所作性與無常。任其一義虛體,了知另其一非有。釋量論:「是故某差別,由某法了知,其餘則無能,故別異而住」。又云:「盡其增益分,為遣餘彼故,其決定與聲,亦唯有爾許,彼等境有異。」彼故,馬非有垂鬍事相,所作性非有不住於第二剎那之名相。
  無實法:總義表無實,設立緣持錯覺根識為因。
  兼二法:如所知表遮無,設立不容許覺識之境為因。因三式之空,設立因三式為因,於彼不轉成,以其差別遮阻虛體性具足因三式之故。
  寅二、無相異之自虛體非有:
  遮反事相後設立定義為因。實體喻之詮說:(攝脊峰等法者,是牛,以其攝脊峰之故)。如垂鬍表牛設立垂鬍性為因。無實喻之詮說:(遮無法者是兔角,以其遮無之故)。以兔角表無實設立兔角性為因。兼具二者之法,(所知法者,許為覺識之境,以其所知之故)。所知表覺識之境,設立所知為因。
  寅三、無相異之義虛體非有:
  自之名相作為事相而設立定義為因。彼亦有三:實體喻詮說之:如牛性表牛設立垂 鬍為因。遮無性法者,是遮無,以其是摒棄所立法之故。無實喻詮說:如常表恆常,設立無滅為因。兼具二者之法:所知性表所知,設立許覺識之境為因。此當不轉成,以其觀待「事相」「定義」之虛體轉成相異故。
  癸三、斷諍:
  【事相之設立與否,非有定義之事相,謂剋除名相與否,二諍於此不妨害。】倘若此諸定義之過,於設立事相而計量,則牛之定義,設立彩色脊峰垂鬍為因,此未遍應不成立,若設立花白為因,則變成無過且若設立黑駝為因,則當轉成非有之故。倘若不設立事相而計量(定義之過),則一切事相之過皆不應理,若謂唯「生靈」名表牛,和馬表牛之定義,設立脊峰垂鬍為因是真實無過?於設立一切(事相)過而計量。然若謂:牛之定義,若設立彩色垂鬍為因,應不形成未遍?曰:非如是,花白置於事相為因,然則若謂以花白所表雜色牛之名言,雖諦實然而表唯「牛」名之際,是未遍。若謂:雖不設立於事相為因,然而牛之定義設立脊峰垂鬍為因焉非無過?曰:非如是,雖然煙是火之果,然而若別諍事外設立「餘他」為因,依不容許能立因支,牛之定義雖是脊峰垂鬍,然若「餘事相」設立馬等等為因,不能表徵故是具過。彼故首先若問牛之定義是垂鬍否?雖樂許是定義,隨行於能立與否,需謂隨附事相。喻如:煙是火之果,然隨行於果因相與否,如:得力於引述之方式。
  其次若於事相計量,則非有定義之事相,若不剔除名相,則定義當未遍於名相。若剔除名相,於垂鬍作為事相,垂鬍虛體無相異非有之故。若謂亦應剋除牛之名言,為名相?垂 鬍不成立自體非有,非有餘他之故,承許應非有餘他名言。如是:若剔除能遍不剔除所遍,則應能遍之未遍及於所遍。若剔除所遍,則剔除能遍聲之故,亦應剔除所聞性之謂應相似。聲若不剔除是聲,則剔除能遍餘聲亦剔除餘聲之所聞性。
  辛二、名相亦有三:
  壬一、破斥他宗:
  【某謂性名同一物,名相許名言之事。】成立名言是自性因之故,性相、名相之義謂同一物?云:此不應理?
  【名相名言所差別,故現見定義根識,轉成俱分別覺性,成立義亦成實有。】名相—牛之名言,若不作「名」之差別,不許成立名相。若作名之差別,名相與實物同一體故,當轉成名與實物同一體,若承許之,則於同一實物無「現」「不現」二支分故,若現定義相,則名不可現故,形成俱分別之根識。若無分別性故不緣取名,則認持定義而不認取名相故,彼二者同一實物喪失勢力。若同一實物,則將成立意義,亦成立「名相」之名言。曰:不應理,如所作性成立無常。名相亦不轉成假有,以其和「實有」為同一實物之故。
  【攝入立名謂名言,故非名相之事相。】復次有一說:名言之定義虛體義,容許所著於聲心不錯亂故,彼「名言之定義」是名相之事相謂之說法,非「量論」之旨趣,於命名之際,定義作為緣由後而立名。後時名言之際,現見彼定義之名稱意念或所作意念後,此刻才趣屬名言謂之故。釋量論云:「共稱名隨行,彼隨樂說行,名言義所作,如韻名聲分」。
  壬二、立自宗:
  【了知具原由名聲,是名相性。彼事相,由原由性作立名。】名相之定義,法稱論師云:「成立了知具原由之聲」。所謂成立具原由之聲、覺識。如不分聲義之瓶名,彼之事相立名義虛體。
  【如是了知由三門,是趣入彼之名言。】名言有三相:身之名言:趣屬牛之取捨。語之名言:詮說是與非。意之名言:測察有無等,如是三種所成立世間事物是成立名言。
  【觀待外義之名故,是假有。若於實事,不成立故是增益。】彼故聲之自相,唯總聲和唯「直接立名」非名相,天授等一切名聲,亦應成名相之故,以及唯「許能立名」亦非名相,彼一切所知實有之故。「故」之聲,觀待定義具有原因之總相之名,是名相。容許覺識耽著之法,觀待定義趣行覺識是假有,不成立於實義故,覺識之法應是增益。量決定論云:「成立境了知有境,與聲和了解名言,或是能立,詳析境故,趣屬立名之故。」。
  壬三、斷諍:
  【性、名相非同一物,自性因相不應理。】若謂實體定義和虛體名相,互絕相違二者,非同一實物故,相違自性因?
  【聲之於義同一性,錯覺故結合名言,於世間義無欺故,共稱比量豈相違。】定義:
  垂鬍諸相和牛之名相二者,思維性錯亂故,執為同一體。以遣餘無顛倒方式,分析各個虛體—「性相」、「名相」,成立同一體性。成立名言結合自性因故。遍一切名言之量—(世間共稱量)當成立無欺量。
  辛三、事相:
  【能依定義是事相,真實假立二事相。】事相之定義,能依定義者。彼能立所依之定義性,設立名相。若分析有二:
  壬一、真實事相者,如牛之事相—花白。
  壬二、假立事相者,變成核計量之功過之事相,如牛之事相—馬。
  己三:三法各個之立論有三:
  庚一、認識自虛體
  庚二、如何相屬之方式
  庚三、與定義相屬後,表徵各個之立論
  庚一、認識自虛體有二:
  辛一、破斥他宗:
  【某謂三法自虛體,容許形成自相說。】不區分「現相」和「遮除」之成立,西藏學者有一說:三法是唯一成立自虛體,承許確定自相自然而形成之說法。
  【若如是彼三法者,應成無分別之境。】性、名、事相三法者,自相自然形成之故,不觀待於遣餘方式,應成無分別之境,若承許之,則一切妄分別和名聲謂是俱分別遣餘之說法,與之相違。
  辛二、許自宗:
  【彼故現相之虛體,非三法性。遣除之三法,是自之虛體,兼有立與破二者。】牛之自相是無分別現相之境故,性、名相之名言不應理。三法亦由遣餘之支分,若成立實體之支分,則是「遮非」(成立因),若成立無實之支分,則是「遮無」(破斥因)。
  庚二、如何相屬之方式有二:
  辛一、實際相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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