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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寶藏論(二)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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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二、答辯有二:
  已一、破斥他宗之答辯:
  有一或說,決定有二:(1)若謂既無決定之分別見,然且()實有決定之無分別見,現量之斷除增益故﹖云:斷除增益,若為何唯「現相」之名,則現量不斷除增益為非有。若謂:遣餘之斷絕增益﹖則猶如比量無違越於分別見,緣於自境之際,圓滿實物成立量,以所取量之量。彼故﹖若假立「確定」之名則滅壞。
  已二、宣述自宗之解說有二:
  午一、現量作立破之法:  
  若謂現量為何﹖彼豈能作立破﹖
  【現量離分別見性,無錯亂性成立量,從彼或其餘能力,決定勢力作立破。】若以現量現見瓶,則顯現「顏色」與「無常」二者之現量,若現量除青色之質體外無餘量,決定無常由他力定量作立破。則於無常之質體外亦無餘量,是彼性謂之。然而青顏色之虛體,無錯亂之因,和具分別見之外緣,熏習前世多次現見現前,和屬注一心而實有性,能引導「自力定量」。釋量論云:「若捨差別分,現量所取中,於差別  若有,證緣亦當證。」對於無常之虛體,產生具餘相似等等錯亂緣持為同體之原因故。不能自力定量故,須依賴他力定量。釋量論云:「由見色法同,蚌殼誤為銀,若不由亂緣,而計餘功德,故由見於法,見一切功德,由不決定妄,故當善成立。」
  午二、若是決定則與現量相違有四:    
  未一、決定青色虛體成立分別見:      
  倘若信樂「剎那」之虛體攝屬為遣餘(觀念),決定此青色之自性-虛體是分別見,不容許為現量。無觀待因相故,亦非比量,以其不斷除對立故,亦非屬於遣餘之範疇。
  【決定青色之虛體,是分別故為遣餘。由錯亂得取自相,許內觀是自證量。】外義無分,從現量現前後,隨彼而產生之識謂青色,了知彼青色虛體之「總相」法是分別見,彼分別見非假立餘他對立之支分,彼性斷除非青色故。是「遣餘」之有境,而且為「剔除」無實之境故。然所取境得到青自相,從內觀之,是屬於自證識故無錯亂。集量論云:「分別亦許自證識,從非義而悟彼故。」釋量論云:「於所見若知,是總義分別,不增益餘分,除爾許行境。」
  未二、決定性斷除增益之法:
  【彼任何存在「確實」,應知是斷除增益。】「真實」、「增益」二者,互不并存之相違故。若決定或實有則無增益。釋量論云:「決定與增益,能所害性故,說此於「遠離」,增益轉應知。」
  未三、遮除隨生之決定智:
  倘若謂信樂「增益」攝入「遠離」存在隨生之決定智,非遮除之有境﹖云:無過。三千五百頌云:「彼遠離性是剔除。」彼故,由現量而隨生之決定智,確定顏色,是遮除之有境,而非確定之剎那性故,非現相之有境。
  未四、法稱論師之旨趣:                                 
  【決定與增益意識,二者攝屬遮遣故,彼諸謂為非現量,因明智者之宣說。】「決定」、「增益」二者亦攝屬於遣餘方式,而不攝屬於現量謂之:善巧唯一真實量理智者之所宣述之。彼故,雖詮釋現量而決定青色之虛體,亦是分別知見。
  寅三、現見境不攝屬「名言」、「分別見」之法有三:                       
  卯一、現相應成「立」、「破」俱時:                         
  倘若「名聲」與「決定」亦顯現實體相而衡量之,則豈有過失?
  【依名聲別相衡量,當了知立破同時。】瓶之所作性與無常是無分別體性之義故。若成立則同時成立,若破斥應同時剋除,以其義無差別之故。
  卯二:諸同義之名稱,皆屬異名:
  【一義假立諸多名,是屬異名非相異。】無差別義,盡所有-「名聲」與「確定」雖詮為同一義體,無超越彼義性故。唯轉成同義異名,不可能得相異之名體或名言。釋量論云:「餘則於一法,一聲覺能遍,非是餘境故,應成為異門。」
  卯三、若作遮反性,當轉成遮除方式:                        
  若謂無分別體性之同一義,所作性與無常等,雖詮說相異名聲,然而不轉成同義異名,彼諸是相異虛體故?
  【遮反作用於遮除,唯限假立實體名,彼現相愚者錯亂。】
  於同一義其相異虛體謂之說法,能立遣餘式。於虛體現相假立名,唯僅限於無知因明之名言。
  庚二、遣餘有三:
  辛一、定義:
  【斷除實相違趣入,遣餘是有境旨趣。】實相違,緣火之時,彼非火是實相違。趣入自境之際,遮反非彼(非同類)或非彼之實相違。感受自之實境,彼斷除實相違後(即遮反實相違),彼境(即是遣餘之有境)謂之「趣入遮除」之定義:感受現相與遮除二者是所取境,由境中敘述實境之增益,遣餘與遮除之所持者,彼有境之識為「趣入遮除」。自境斷決實相違後,產生之覺識彼適住於趣入遮除之定義,斷決實相違後,趣入現相,彼增益是遮除之定義。
  辛二、確定遣餘之自性有二:
  壬一、遣餘之立論,
  壬二:詳析遣餘
  壬一、遣餘之立論分為二:
  癸一:遣餘境之本質:
  【測故,剔除無實境,誤所取境是自相。】遣餘是測察作用,於實義不成立故。     若於無實境誤為真實境後而趣入,而所得到之境是自相,彼義自相亦所作性和無常等無相異之義。而存在於同一體性,諸相異虛體相互之間,無纏雜適存於唯「相異」性,然而觀待立宗(誓立宗)之一面轉成因相,或轉成因相無隨行,謂之勝論師所揭之過,如何斷除﹖
  癸二、若答辯彼須了知「覺識」之認定法:
  【自相同一或相異,遮除認定有四種。】雖如是住於義自相,然而緣持之際分別心之增益後:a.於同一義謂相異義。b.於相異義謂同一義。c.於同一義謂同一義。d.於相異義謂相異義。等四種認定方式中,同一義謂相一義,相異義謂相義二種容易了解。茲於相反二種之解說,分為三:
  子一、相異義增益為同一義:
  丑一、理由:
  【所作與定義同一。】檀香樹、沉香樹等等俱有枝葉,同一定義。和花、白牛等等俱有脊峰之同一定義。和火燃燒與水淹漫等同一果性,是同一錯亂之因,彼故從諸任何義。遮反後作俱彼因者之同類謂之說法。
  丑二、增益之覺識相有二:
  寅一、相異義誤為同一義:
  【熏習力誤為同義。】樹枝與脊峰,燃燒和溼性等等諸同一遣餘之境,無始以來錯亂之熏習力影響,所取為同一總相。釋量論云:「現義覺能緣,各種別異義,無差別體性,遍緣諸體性,彼由意樂力,宣說為有總,由彼所遍計,於勝義中無,諸別不隨行,餘隨行不現。」
  寅二、斷除彼之不應理:
  【類同相異之果識,若謂一與異相違。】然而於相異義相似,於花白垂鬍產生同一果之心識。致於馬與牛不產生同一果之心識,謂相違。
  【猶如意識和藥物,雖是相異有差別。】境、根、外相和作意等,雖相異然而產生唯一識不相違,相異之藥物雖相似,濕列打雷和巴惹巴打等對治痢疾作止鎮定之用,乳酪、蔓青(元根)等不能作鎮定用,別相雖無十分相異,然花白垂鬍等產生同一意識-牛之總相,而馬和樹等不產生同一果意識,謂不相違。釋量論云:「達一知義等,成其為一義,有雖是各異,由自性決定,猶如諸根等,如見藥雖異,或共或各別,能治療疫病,餘物則不爾。」
  丑三、目的:
  【諸相異所作立破,觀待一方當了知。】境、時、相等相異之樹和牛、火等諸相異,了知為同一總相後,觀待能立與能破之一面而了知是其目的。量決定論云:「彼之差異當為證悟者之傑作。」
  子二、同一義增益為相異亦有三:
  丑一、增益之原因:
  【遣餘相異行境故,同體亦相異虛體。】聲之所作性和無常等,雖意許無差別義,世尊謂諸蘊為相異虛體,和因明學家謂:有法、所立宗、因相、分析為相異,是從遮反相異之反面(異類)方式,容許意識增益為相異虛體性。釋量論云:「名義諸具者,互異即此種。」
  丑二、增益之識相:
  【如取法分別聲義,耽著相異性之義。】依遣餘方式,如覺識顯現異相。外義亦增益為相異性後而耽著作用。如云:「是故某差別,由某法了知,其餘則無能,故別異而住。」「聲」、「所作性」、「無常」三者,彼能詮之聲詮說相異義,如分別心顯現相異義,彼分別(異類)性亦耽著於相異之義,彼故,云何「差別」?謂「法」等之說法故。
  丑三、增益相異之目的:
  【一未隸屬是同一, 為能了悟故分析。】如是同一體性,諸無知者,以遣餘方式由「遮反非聲」之聲、「遮反非無常」之無常、「遮反非所作」所作性之方法分析其彼此間相異。證成同一義體故,能了知聲無常等。釋量論云:「法有法建立,如異非異等,是不觀實性,如世間所許,唯依如是許,遍立能所立,為入勝義故,諸智者所作。」諸等實體之妨害量,應知總相與相異虛體滅除實有義之理論。
  壬二、詳析遣餘有三:
  癸一、實事分類:
  【認持實有與無實,方式是遣餘二相。】能立所立和能破所破之方式,分為實有遣餘與無實遣餘二相。
  【若依名聲與覺識,彼「有」、「無」亦各有二。】名聲之遣餘和覺識之遣餘二分法,將組成四種-實有名聲、實有覺識、無實名聲、無實覺識等遣餘,二、二共為四種。釋量論云:「為遣除彼故,其決定與聲,亦唯有爾許,彼等境有異。」
  癸二、破除實義之遣餘有二:
  子一、實義之遣餘不應理
  【遣餘是攝屬覺識,物質之義無遣餘。】某一謂:實義之遣餘,欲許實義性之遣餘。法稱論師之旨意,反體與虛體,不分故。
  子二、破斥彼原因有二:
  丑一、剔除轉成現相:
  【義之遣餘自相故,轉成現相剔除弱。】若有實義之遣餘是義自相故。若承許之,轉成現相之境,則剔除之功能喪勢。
  丑二:剔除相似現相:
  【現相有實義類同,承許斷眼識之盲者。】若「遮除」有實義,則現相亦有實義類推之,若許如是一切義皆是現相故,轉成斷失眼識之盲者。若謂現相是無分別心感受故無實義﹖云:剔除亦是分別心之感受故無實義。倘若剔除是有實義,則實有之定義,是能作義故,當成為實體。若於無實體,設立「實有」之名,則謂轉成類似「虛空有身」。若如是「有」、「無」之名言皆成錯亂。彼故一切遣餘攝屬覺識範疇。名聲與分別作意將互相揉雜一起作用,至於諸義自相盡如彼自之體性實有而存在故,無「剔除」之假名。
  癸三、各個之立論有二:
  子一、實有遣餘之名聲與覺識二者攝屬一體故,若詮說觀待一面,則為
  二種。
  丑一、定義:
  【實體遣餘斷無體】實體遣餘之定義:斷除非能作義,彼故一切「實有之名聲」                      和「分別作意」是能斷決之有境。
  丑二、分類:
  【現相以及無現相,境之方式分為二。】若分析實有之遣餘有二:
  丑三、各自之意義
  寅一、決定現前:
  【顯現於義之自相,隨而生諸決定智,若分名聲與分別,當轉成剔除支分。】眼識現見瓶之自相是現量,(決定智之實境):而假立彼「瓶」為青色與非青色,常與無常等名,若能確定是分別與非分別,則是遣餘性。如云:「於所見若知,是總義分別,不增益餘分,除爾許行境。」現相與剔除二者,無始之習氣揉雜執為同一體故,外道們於根識之思惟,亦如是產生邪見。
  寅二、確定隱蔽之遣餘有二:
  卯一、定義
  【觀待於因或不待,自之定義不可現,以名聲分別決定,彼境亦是遣餘性。】實義之定義不可顯現—不觀待於現量而了知,是以名聲、分別而決定彼境。
  卯二、分類:
  【諦實與否執二邊,攝入分別三遣餘。】
  辰一、實義是攝屬比量之遣餘有三:
  已一、詮自宗合理:
  若詮「自宗之合理」,則比量三法(因、法、義)是遣餘,分別能立、能破增益後,結合實義。
  已二、破斥他宗之見:
  若破斥他宗之見,西藏某些學者主張,「聲」、「無常」、「所作性」三者是實物故。欲許「聲之實物」為有法等?此不應理,實物無「成立」、「不成立」二分法。釋量論云:「故依事無事,非依於外事,依聲義此中,許一切立破。」
  已三、斷除遮阻之不應理
  然若謂:聲義是虛體,彼是無實故,不住於義而能作立破。義自相不當轉成作立破。若謂:「聲義」與「義自相」二者無相繫屬之故。曰:非如是。耽著聲義為自相而作立破之故。因此最初立名者於「義自相」,和「聲義」不作區分各別,其後結合名言,亦以不作區分而了知故。不作各別分類之原因,是無始之習性,誤為同一體﹖以其妄分別同一實體而言。那麼,解說時為何不作同一體,解析者和應用二種「名言」而說相異。若於陳述辨別時攝入名言,則由顛倒妄想方式而了知。
  辰二、實義遣餘攝屬邪智之遣餘:
  斷絕諦實之聲和分別見思維是決定一切。
  辰三、懷疑二者是攝屬猶疑之遣餘:                          
  懷疑亦是分別見故,由剔除方式,假立二者之故。(否定「彼」、「非彼」之現相。)
  子二、無實遣餘之「名言」與「覺識」二者,攝屬同一體故。若詮觀待一方
  ,則分為三:
  丑一、定義:
  【無實遣餘遮實有。】彼之定義斷除能作義。
  丑二、分類,由所遮除之事物方式分為二:
  【所破由「有」「無」方式,剔除之相分為二。】剔除「無」成立體性。
  寅一、實有所知:所遮除存在之所知,如無瓶等。
  寅二、無實所知:非存在之所知如「無兔角」與「常之無實體」等。
  丑三、無實體非現相之境有二:
  寅一、不容許現相境為合理:
  【無實非有實體故,無體性故無所知,彼故遮除實體性,僅止假名謂無體。】無實體無能立自之體性,由現相方式無法作成實境。不轉成所知之範疇,然而唯「遮除實體」,謂「無體」緣取分別性,唯止「名聲」之詮說。遮除瓶謂「無瓶」,遮除兔子頭上有能刺之實體-謂「無兔角」,以及若遮除外界具有身-謂虛空,由遣餘方式,唯有「假立能作境」外,彼諸無稍許成立體性。
  寅二、斷除彼不應理有四:
  卯一、斷除與實體相似:
  倘若彼諸既不能成立實體性,而且成立自之體性無實故,非無少許能立,若不能成立實體之體性故當不能成立,則謂實體亦因不能成立無實之體性,故轉成不能成立其體性之思維。
  【從因而成立實體,則不需觀待無體,無體不由因生故,遮除實體成立識。】實體從自因而成立故,不觀待於遮除無體,於無分別觀點成立現相,而且從分別見觀點而成立剔除性,無體:不從因而生,以其不能成立體性之故。既不成立現相,而且剔除實體後,於覺識方面成立遮除。
  卯二、斷除與量相違:
  【承許無兔角諸等,無為與虛妄二境,從彼現相影響力,謂成立彼實有境。】承許兔角,石女之子等為無體性,虛空、二月與總義等緣取彼領受力而了悟故,豈非成立義?
  【於彼現相得知彼,承許共法非能量,彼故「無為」分為三,二顛倒境為非量。】虛空、擇滅、非擇滅三種無為,亦遮除有為之方式,成為能作境是分別見故,無違越於「遣餘方式」,「幻相」「總義」由無分別,和分別二者錯亂後,而「現相」,亦了知是遮除之支分,所取外義是增益故,無少許性,前已述及。
  卯三、斷除與共許相違:
  【若無虛空則世間,與二量論謂相違。】倘若無虛空,則唯「虛空相」和虛空譬喻,一切詮釋為非有之思維。
  【無自相故非現量,無相屬故無比量,彼故若謂有虛空,非有能立之量論。】無為謂虛空,世間共許之,彼量當不成立。倘若成立量,則自證識成立,當轉成虛空識,若明義證成眼等故,則須轉成虛空有身等。亦當不成立比量,與虛空任何一法,無同體相屬關係,和彼生相屬關係。然若虛空現青色相,與房屋瓶等其內之空間,此類現虛空相,是現見現量之思維。
  【現青色相是顏色,空間是現見色身,彼故莊嚴空間之,虛空非能立虛空。】量莊嚴疏云:虛空現青色相,須彌山等光芒,現見青色故,青色之微塵其顏色是色身之故,不承許謂虛空。房屋瓶內之空間,彼虛空亦牆和物器等有質礙之,唯「區分色身」名,僅止於愚者謂虛空;亦無任何成立虛空色身等。若成立虛空色身無違越前述之過,彼故虛空唯緣取遣餘之範疇,無任何成立體性故。釋量論云:「無事無體故,詮體非所觀,即彼等言聲,便成為遮詮。」
  卯四、斷除與聖言量相違:
  【若諸無為不能立,詮說常性謂相違。】倘若不成立諸無為之體性,則一切「所知」、「有為」、「無為」和「常」、「無常」之直接相違故,務需「無為是常」法稱論師亦云如虛空作常之喻豈非如是。
  【諸外道與聲聞師,二者許常謂恆常,法稱論師謂無常,設立顛倒常名言。】外道勝論師和聲聞分別說部師,某些主張成立一切法實有,欲許虛空是常且實有性。三千五百頌云:如欲許虛空等為常者之思維為何﹖彼亦非轉成彼之自性者。法稱論師偶爾謂虛空是常之說;有一論疏作者或謂微塵虛空是常等非自己意趣,彼諸大多數為轉化他人之思想而說之喻,如是亦無相違,然而唯「遮反無常」增益為常後而言,非如是謂之常性,釋量論云:「無豈是常性。」彼之注釋:若寂滅是無因者,則無疑的是常故。若謂實體與彼實體破滅之因-俱時產生無實體﹖云:非如是,彼「常」與「無常」相違之故,思維無實體非實有(存在),以彼諸是實體法。彼故謂「壞滅」或「無」唯「法」名,無成立實義,彼無少許轉變,是唯一變成「無」,彼故常無常,一與異等等一切攝屬於實體,而不攝屬於無體。如云:「立此分別有,與事相屬故。」陳那論師云:實體轉成「無」意謂是無體之說法,謂非實體如是述之。「無體」或「實體轉變成無」,亦即「非實體」或「不轉成實體」之旨趣。「無體」之實有法,或「轉成無體」無少許餘因,不成立彼之體性。三千五百頌云:「現時無兔角之等等如何作是名言﹖兔角不詮述「少許實有」。然而如是,無兔角之謂,滅除實有之「名言」之作用性。復次:唯一於外相設立名言故,具備如是作用,增益後能表示。至於彼非如是。彼唯一真實性,一切義之隱含義,非具唯一體性之述說。復次,若是成立一無實體性,無違越於彼性和餘性。三千五百頌云:「若如是自之體性之自性,非違越於彼性與餘性之分別意識。非彼性之自性謂是餘性之述說。故一切無體之增益,亦由遣餘方式表達所知,非由現相方式,表達所知。
  【根識如啞巴有眼,分別如盲者善說,彼俱全自證識根,二者能作表知意。】謂之屆之偈頌。
  辛三、斷除「遮除」之諍論有五:
  壬一、若無總則無立名之斷除:
  【若無總故彼名聲,轉成無因者謂之。】勝論師或謂總相不成立實體,設立彼之總聲為非有故。一切總之名言,斷了相續以其顯現無因謂之。思惟名聲與義實體相屬後而詮說之。
  【隨欲詮勢趣知故,諸名聲無待於境。】諸名聲非對境設立於處,而是隨欲說應用於彼方。
  【若是詮說法有法,則謂當轉成無義。】倘若諸名聲不由義方式設置,則諸聲論派者主張,「詮法」之聲和「詮有法」之聲二者,結合於「詮物」和「詮實體」之方式應相違。譬如:「牛性」為詮法,以其是詮實體之聲。謂詮「牛」為「有法」,和「實物」之聲,相異之結合當成無義,以一切義自相不摻雜單獨性,是遠離總相之故。
  【義之體性同一性,隨欲詮勢用二聲。】義猶如垂鬍項峰同一性,若隨欲詮之應用,斷除其餘一切非牛之差別,則「詮法」之聲或「詮實體」之聲。譬如謂「牛性」或「瓶性」等應用,敘明反體之聲。然若於彼具垂胡項峰性,不斷除餘諸非區別牛(非牛),則「詮有法」之聲或「詮實物」之聲,譬如「牛」、「瓶」等應用於表明相反之聲。如是集量論云:「共許之所緣和總相謂共許。」彼亦若「詮所緣」則「詮有法」即表示相反實物之聲,能了知別相之名。若「詮相」則「詮法」,即實體之聲,是表示虛體,能了知總相之名。彼故外道論師,欲許總、別相二者成立實義,「詮法」和「詮有法」之二聲,應用於實義之方式而言。佛弟子不承許成立外義,二種聲為遣餘之增益,於隨欲詮說結合,且是斷除餘差異相和不斷除餘差異相之聲二支分相待關係;此說無過。
  西藏因明學家有一說,詮法和有法之譬喻,因明學者共許「聲之無常」,和「無常之聲」等作用,僅止於不相混雜聲之名言。如「海生」之聲,敘述為增展是遍漫之相,這些差別釋量論云:「其言從他遮,及言從他返,聲與決定等,是隨名言作。」謂於隨欲詮之應用反體與虛體二者成立,而不應用於實義。又云:「二雖各詮一,由所詮他別,以異囀聲別,成立如異義。」謂法與有法二者,雖詮同一義,然如謂:「牛之牛性」應用文法上第六囀聲,猶如習氣所熏故相異,陳述了知之法。又云:「捨不捨餘別,彼二辭差別,是隨通達者,欲樂之所依,遍說物與事,唯聲之差別,故彼等所詮,都無少差別。」法與有法二聲除隨欲說者之「斷除」與「不斷除」餘差別外,成立無差別義。又云:「欲了知彼義,益彼或具作,設以餘詮說,都無餘差別。」若謂:隨欲說存在「斷除」與「不斷除」其餘差別,則彼名聲之相異緣件,「利益」或「俱作」或「作如是」等任一說法,亦除詮「法」與「有法」外,無超出於表詮。例如:謂:「白牛」不斷除其餘之別相,詮謂:白色之牛,則斷除其餘差別相。復次:「故於遣餘境,能除為具彼,宗派所說過。」謂虛體與俱遮同一性故,是佛弟子之立論或總相。若是外義詮說為實有,成立無過之說。又云:「種類與俱種,若異則犯過。」謂成立總別二相,異義或二相異同一實物具有過失。又云:「若謂諸言句,由事力而說,不依樂說欲,彼等第六囀,分語等成過。」若謂:非隨欲說一切名聲,主要是實體之權勢使然,則相屬第六之囀聲,和諸相異餘囀聲,和等名聲表示實體,利益彼而尋求有無過失,應非理。若名聲與實體相屬,則其餘不應理,如眼之聲之說法為外道所揭過。
  復次:「不待於外義,諸語由說者,如能詮決定,即如是敘說。」若謂外界聲義,則無相屬之思維,於同一實體、相異、總別相等等,任何詮說欲許如是成立名聲應用,隨欲說者之應用之譬喻。又云:「諸妃六城等,非異事安立,或名空自性,空性有何因。」所謂諸妃女與沙數等,單一辭義為諸多數之名聲,殿群組和殿曼等諸多數辭義表示單一名聲,「虛空」與「自性」雖無別,然第六囀聲作相異區分,彼相互依止,歸屬於相異之所依名聲,外道們欲許應用隨欲說為無過。成立實體,謂如是應用為「非有」表示之。彼故非以同義與異義而產生同一名聲,與相異名聲。隨欲說之於同一義,詮說諸多名聲等等遣餘之名聲,產生四種說法。
  壬二、若是遣餘則應成相互依止之斷諍:
  【斷直接相違遣餘,彼聲相互依止故,不成立一故無二,彼故遣餘為非有。】外道勝比者或謂:遣餘相互依止具有過失。了知樹觀待非樹,了知非樹觀待於樹,不可能認取其任一,若不認取其一,則不執取二者故,一切名言相續皆斷滅。釋量論云:「若由遮非樹,而執樹義者,以二者互依,若無一執時,二者俱不執,故立名非有。」此之答辯有二:
  癸一、類同之破斥:
  【若汝亦不斷事違,豈能悟彼之體性,若斷彼未悟對立,一切名言轉成無。】實事總類之立名者,汝亦設立彼樹名,若未能斷決非樹,則未了知樹,未能斷決與彼樹相違故。譬如:謂「取樹來」之辭。檀香樹和沉香樹皆攝屬樹。若斷決非樹於設立名之前,認定「樹義」與否﹖若認定樹義則當變成不需要設立樹之名,若不認定樹義則將無法得知於非樹,以其了知非樹觀待「樹」之故。若如是汝相續中亦斷滅了取捨樹之一切名言。說實有部師或謂:
  【若謂遮除事違後,不能成立彼實事,然見一故立彼名,若名言之際了知彼。】咱們不欲許以成立破斥為前行,承許唯「成立」故。現見一俱枝葉之樹後,謂「這是樹」而立名。後時設立名言之時,亦當了知總相或彼相屬之自相故,無過之思維?云:非如是!
  【若不遮除於非樹,初立名時不成樹,信許遮除成立樹,然而彼是遣餘性。】若安立名之時,現見一俱有枝葉後謂「這是樹也」,作初立名時,應用不俱否定之辭,謂:「此亦是樹,其餘亦有樹。」或應用「俱他否定」之辭,謂:「唯此是樹,餘非樹也。」若依第一種:餘(非樹)不遮阻是樹故,於初立名言之時,石、瓦等等亦欲許假立為樹名,然不成立樹。若依第二種其餘不俱有枝葉,遮除是樹故,立名言之時,一切與彼相似皆信樂成立樹名,然而當於遣餘方式成立。
  癸二、實事之答辯:
  【現見具有枝葉後,彼是樹之立名者,能結合彼類立名,類唯遣餘非其餘。】吾等立名者若於立名之前,分析具不具樹枝之定義後,諸具有(樹枝)俱分別識,執著為同一類後,得知相異於非樹,由遣餘方式設立樹之名,如是不具樹枝者執著為異類,而且明知相異於樹後,設立「非樹」之名。依此彼諸立名時,不配合義自相,而於虛妄分別識之體性,結合彼相性執著為外界之實體,其後攝入名言之時,亦以虛妄性而趣知彼義。釋量論云:「彼非彼因義,本性能分辨,彼覺所有體,現為覺因性,及離非因性,雖似一體性,自能知為異,於異立言辭,由此了知覺,錯知似一事。」然而若謂一切名聲由遣餘方式表述,則所決定之名聲,唯須應用「俱他否定」?
  【遮反其餘趣彼故,主要決定一切辭。】應用一切之名聲由否定其餘,直接表述彼故,唯存在唯一所決定之名聲。喻如:詮謂「取瓶之水來」亦取唯一於瓶內之水,是唯一目的。若於其餘-不需要決定瓶子,則謂「取水來」。若不需要確定水,則謂「取瓶來」。若不需確定瓶子與水二者,則曰:「任取其一來皆可」等而得到辭句。如云:「覺從某義遮,向某義轉故,善安立其聲,定取其義故。」
  壬三、斷決「無實」不攝屬遣餘之斷諍:
  【所知等聲無斷決,謂彼為遮除相違。】倘若非彼所知,非斷決因,則「所知」、「一切」、「究竟」、「無餘」等諸辭句,不可能具有遣餘作用。
  【若彼亦無他實體,假立方式有否定。】信樂於所知等無實不攝集之法-(即無實體法),然而非彼(所知),以虛構方式而剔除,如云:「故所知等語,於名言安立,亦有所遮除。」
  壬四、剔除若觀察成立實事與否不應理之斷諍:
  【倘若汝之彼虛體,若是實事等同總,若是無實無所需,彼故虛體應無義。】若彼虛體及遣餘是實事,則欲許總之實事,類同詮說之過,若是無實,則無少許故。無所需之義,此之答辯有二:
  癸一、破斥他之答辯:
  【此西藏多數學者,實事虛體許是實。】雪域因明諸學者-無了知者多數主張,無實之虛體是無實事,然而實事之虛體是實事,以其實事與體性無分別故。
  【若如是則總之過,此詮說極難拔除。】如何難法?
  【彼遮非樹是實事,若是沉香非餘樹,若是餘樹非沉香,彼之自性非餘故。】遮反彼「非樹」若是實事,則遮反之樹與沉香樹是一或異,若是同一樹,彼沉香樹之自性,餘樹不隨行之故,其餘旃檀樹等變成非樹。若非同一樹,則沉香樹轉成非樹,從遮反非樹相異故,如石堆。如云:「是故非勝義,餘則從事遮,即不成實事,說此異此故。」彼故承許虛體總相為實事者,法稱論師何故遮阻之,以其是承認害心病。
  【依法稱論師釋論,破滅大我之理論,住於森林諸猴群,於綠樹上灑不淨。】謂屆中之偈頌。
  癸二、自宗之答辯:
  【虛體不能立實事,觀察覺識趣知法,一切實事存在故,遣餘方式無此過。】從非彼樹而遮反,雖不住於義,然於分別意識等同虛體方式,形成同一總體。喻如:士夫之膚色雖相異,然如於陰暗顯現同一顏色,彼故總相是為增益,不住於義故,總、別相遠離是一或異之過。如云:「遮反無體性,住不住非別,總覺是污染,故亦無駁斥。」「諸遮反存在,應成無彼過」,「任何彩色性,彼非有灰色」,「此全無體性」。
  【彼故若詮同一聲,俱立破能力二相。】詮謂:「樹」,成立樹,同時俱斷決「非樹」。樹有二功能,然無二種作用。三千五百頌云:彼性之故,現由「彼聲」遮反其餘,和「詮自義」、「作用」二者,謂:「無」之故,然若彼立破二功能,表述反體與虛體之二名聲,豈不轉變成實際作用之作者?云:不變成。
  【二法同體為非有,虛體不能立體性,詮說虛體性作用,成立相反之實事。】二法不可能同一體性,謂虛體之法無成立義,設立「覺法」與「現見義」二法誤為同一體後,彼聲能了知義自相故。釋量論云:「亦非作二聲,非互相有故,無事見具事,是由覺染壞。」三千五百頌云:如無虛體者,亦無隨行,無隨行者亦無虛體。
  壬五、剔除若無總相,則非有同分之斷諍:
  【諸相異若無總相,青蓮花之青色等,諸法不攝集一故,轉成無同分之謂。】諸勝論師或謂總相與諸別相,是一實物或聚合之相屬性,若無一連繫,則青蓮花或白牛等非有同分,若是同一體則無餘同法,若是相異體則亦無相同之支分。
  【別青非餘青蓮花,剔除分析與集攝,分別識成同分性,趣自相非根行境。】既然別青蓮花其餘之青色為無實質義,而且彼裁決非青之青等之名聲,適於不斷決青蓮花。青色與青蓮花於覺識上摻雜現同體相,如是於覺性上轉成同分,如外道之承許,不需同分之一總相,且非所詮之自相,亦非遣餘方式之諸根之行境。如云:「爾時覺所作,轉成同分性。」如是「差別」、「差別之根本」、「同分之名聲」亦如謂「青蓮花性」,「青色性」之不攝屬於詮法之辭,如謂青色之青蓮花而趣知於詮有法之辭。
  癸一、詮法之辭:
  如此具有二法之有法,現於同一相,依二名聲產生之覺識,若生於同體,則信樂轉成同分。非有「青蓮花性」、「青色性」,以其謂覺識上俱有「青蓮花性」、「青色性」二法之有法,不顯現而緣取為同一體性之故。此若結合「青蓮花性」,則覺識上產生能了青色覺識,彼非同分,亦不轉成「差別」與「差別之分」,唯斷除餘法-除彼覺識外,不欲許其餘之差別之緣故。
  癸二、詮有法之辭:
  「同分之差別」、「差別之同分」為有實體,不斷除其餘辨別差異,隨而假立有法之名聲。喻如謂:青蓮花然亦轉成「差別」與「差別之根本分」。有法之名聲,不斷除差別而趣知故,喻如:青蓮花或紅蓮花之說法。
  「恩德陳那師,總別異名辭,他性亦不遮」之述說,亦總相與別相與諸異名聲,「雖是利他亦不遮除,以其不相違故。」之旨趣亦如是,其他尚有諸多合理之理論暫且擱置。
  【彼諸成立與遣餘,明顯具足智慧眼,彼善辯者所知量,唯一正見同遍智。】謂屆中之偈頌。
  「成立」與「遣餘」整體是有境之思維,具明眼與智慧之因明學,云何說謂量,如實知所知之境,現見唯一真實者等同遍智-(世尊)。
  第五章 抉擇能所詮
  戊三、了知所詮和能詮之方法有三:
  己一、破斥他宗有二:
  庚一、欲許自相為所詮,自相亦分:
  辛一、「義自相」為所詮:
  【有一說瓶等實事,謂:義自相是所詮。】諸立名者等自相,是所詮,若謂:「取瓶來」之說法,則取彼能容水之器具來。此不應理。
  【決定各個之自相,無窮故無法立名,若作名言之時際,難獲得最先自相。】義自相:境、時、相各個確定無窮盡,眼之所見和身之所觸謂:「此是瓶」陳述者和聽受者,未能安立名-瓶自相,倘若瓶自相,安立名←立名之時,容許能立名。其後名言之時若謂:「取瓶來」之詮說,最先彼安立瓶名,後安立名言之時境、時、相相混雜故,不能獲取自相。釋量論:「諸聲顯立名,彼為名言作,爾時無自相,故彼中非名。」又云:「於諸差別事,非有諸聲轉,無隨差別轉,由無名轉故。」「顯示諸異難,不能無果故。」
  【過去、未來非所詮,彼二者無自相故。】若自相是所詮,不僅如此,過去瓶和和未來之瓶二者,變成非實聲之所詮,過、未二者無自相故,(過)壞滅與(未)不生無自相故。如云:「若具義連繫,過、未非所詮,義與彼盡故。」
  【若詮聲之自相性,無需要眼、根、業等。】若能詮聲之自相是所詮,則應無所需要眼、相、作意三緣。依詮說性:云何能詮聲直接趣入自相,直接了知自相之故。如云:「於無根用者,他語不現故。」
  【外義無相屬之故,非有緣根之相屬,言彼為此相連繫,是觀察故是遣餘。】一切義是各個不相摻雜之零落性,無實事之相屬,彼不住於實義,不顯現於諸根,根之對境之所詮自相,非能詮。彼故,此義之所詮是彼能詮。聯結是觀察,若非觀察則不成立相屬。故根識非作觀察性,不成立相屬之故。若了知故,成立相屬。如云:「言彼名為此,連繫所現義,若彼是連繫,彼非根行境。」因為不執取分別自相故不執取根識總相。
  【最先作連繫之時,雖顯示自相,然而,立名能結合總相,為了設立名言故。】立名之前,經分別觀察後,於容水器謂「瓶」,設立名之時,顯示與不顯示瓶之自相皆可,於瓶之總相立名。其後作名言之時,則謂:「取瓶來」之說法,為取容水器之故。如云:「爾時明了現,義相非有故。」又云:「眼雖現彼義,然他示謂此,彼由聲相合,非是根行境。」倘若根之對境、聲,不作立名,然而:
  【若根執聲聯繫義,雖無立名亦能知。】若執取根與聲相連繫之義,則雖不觀待立名,亦唯「眼根之現見」當執取立名。如云:「非未作連繫,應知自性故。」倘若,雖無與聲相連之義。
  【隨行六根之門意,見、結、相繫、分別、似。見餘分別、境各異,故了知非有義相。】隨行六根門之意識與詮彼意識相繫之瓶,謂「瓶」結合作用,與現見作用無間而產生,雖彼是分別識,然而猶如無分別識相似於現量,若非如是,則現見不可能為真實。分別識未現見義自相,現見義是無分別識。彼二者,非有俱時趣入故。若謂:經驗性決定成立現見義故,謂現見性是分別識?此之答辯有二:
  壬一、若依意識俱時趣入之主張:
  【俱分別,無分別意,一趣入境皆趣入。】俱分別與無分別之各自體性,雖然相異境,然於一趣入俱時趣入故。諸愚者們耽著同一境故是錯亂。
  壬二、義識依次極速趣入之主張:
  【依次轉入極快速,愚者固執同一境。】倘若依汝之所許,「現見義」(思惟)、「分別識」二者,雖容許依次轉入,然而轉入極為快速之故。如瀑流無間斷而生,顛倒見後,執著為同一境。如是云:「有無分別意,由其頓轉故,或由速轉故,愚執彼為一。」
  辛二、「識自相」為所詮:
  【識是自之定義故,彼不容許設立名。】若思維能作立名「識之自相」﹖云:非如是,前詮述義自相之諸過,於此亦相似。
  庚二、欲許總相所詮亦分為:
  辛一、欲許總義為所詮
  【不詮說聲之別相,而說總類故無過。】勝論師或謂若自相結合聲總相,則彼雖有過失,然而吾等承許瓶總,為所詮應無過之主張。
  【無總義或雖然有,彼之結合無所需。】信許前已遮除總相成為無。若容許「有」總相,然而非別相雖安立名:非能作義,然而,別相-能作義之瓶,無相繫屬於自相,不能了知故,設立單獨總相之名無目的。
  【若謂與總相相屬,是結合性之自相。】不作唯獨總相之立名,然若思惟與總相連繫之自相作立名﹖
  【結合自之定義性,捨棄無所需總相。】若結合自相立名,則不需總相,若不結合自相而結合總相立名,亦不能了知自相,如彼迷途者問路於木段。拋棄無所需之總相,祈請直接以自相作立名。
  【若謂自相無窮故,無法立名此亦同。】若謂瓶之自相無窮盡,無法週遍立名,與總相連繫之自相亦無窮盡故,無法週遍立名相似。
  辛二、欲許總聲為所詮:
  【雪域與聲聞二者,許聲義直接所詮。】義自相與識自相二者,與住於義之總相,作為「所詮」後,外道者,認為存在詮說之過故,分別之境是總義性是直接所詮。諸西藏因明學者之承許。正量部等聲聞主張,任何一法不具「色」、「心」和「心所」謂之「名」相異於「聲」、「義」、「識」之「瓶」、「毛毯」等安立名。謂彼「名」和「相」亦相異於「聲」、「義」、「識」容許依於所詮義,謂「不相應行」是所詮之說法,此二種觀點同一義故,是遮除觀待之一方。
  【結合不相應行故,無繫如何了知色】,從謂「瓶」之詮說,如:不知無繫之牛,「總義」或「不相應行」作立名故,不能了知「瓶之自相」不作立名,譬如:謂「瓶」之詮說,不能了知無相繫屬之牛。如是云:「名等無繫者,當不趣知義。」
  【雖無相屬然相似,謂由顛倒趣知義。】「瓶自相」與「不相應行」雖無相屬,然而二者亦相似於腹膨大,足縮小之相故。結合為總義相亦從錯亂中了知自相,如錯亂之相似量。云:非如是。
  【錯亂於相似境、時,少許錯亂非皆妄,此常轉成錯亂故,相似方式非錯亂。】非於一切境皆錯亂,雖有相似「天授」二人,若謂給予位於前面者,則不錯亂位於後面者。若認定謂:「結合『名』和『相』立名」,義自相非有錯亂,於一切時亦非有錯亂。譬如「天授」和「供雲」二人,量亦錯亂性。偶爾趣入「天授」,偶爾趣入「供雲」,此亦錯亂性。偶爾攝入義自相,偶爾攝入「名」與「相」之過,若非如是,一切士夫趣入名聲,則認取「義自相性」。陳述者與聽受者:趣入「名」與「相」相連繫之立名,以未現見義之故,謂相似方式而錯亂之說法是胡言亂語。如是云:「若義由理同,錯誤而轉者,應非一切時,非於境錯誤。」
  己二、自宗所許有三:
  庚一、定義:
  【由立名是能所知】「所詮」之定義:俱名之所知;「能詮」之定義:能知義之立名。
  庚二、詳析:
  【陳述與趣知二者,區分二二共為四。】陳述與趣知之時各個分為所詮能詮,二二共四種。
  【敘述時善析其相,趣入時誤一而得。】陳述之時,實質之聲之所詮是-聲義。耽著之所詮-是義自相,實質之能詮是總聲。耽著之能詮,是聲之自相謂之。善知區分各相後,熟練於真實量論。趣知之時,不區分各個自相與總相,誤認為思維之實境與義自相一體,而趣入之故,而於名言之際獲得義自相。
  庚三、抉擇彼義有三:
  辛一、成立無實有所詮之聲
  【義與識是自相,總義二者無所詮:如彼非為所詮故,於真實義無所詮】「義」與「識」二自相,和「總義」、「總聲義」二者,此四者不應為所詮,別彼諸四種不可能有其餘之所知。若於真實義,則「所詮」無少許成立。釋量論云:「諸義所有總,以遣餘為相,此諸聲所說,彼無少體性,於無體總覺,見為總性故,於義成錯誤,或計無為總,彼亦染污故,彼中無實義,故非有體性,無性非所詮。」
  辛二、錯亂於無同份作立名之法:
  【分別體性之錯亂,顯現聲義之幻影,執著彼為外界義,「彼」假立聲之所詮。】盡所有一切分別之自境,如毛髮或夢境之分別體性,錯亂無根本性,於聲義耽著為外界之義後而立名。「無同份」,亦非依西藏前期學者與聲聞之主張,謂:「總義不成立境」之說法。
  辛三、結合錯亂了知自相為應理:
  【錯亂習氣所熏染,立名時相混應用,於名言時亦如是,故雖錯亂得真義。】無始之習氣所滋長,熏染於錯亂相力故,若彼立名之時,不區分義自相與總相,謂「此瓶」而立名,後時名言之際詮謂「用瓶裝水」之時,雖不問是「瓶之自相裝水」或「總義之瓶裝水」然而以其所取境了知義自相。釋量論:「於彼之體性,執取彼相義,為何之錯覺,無始見習轉。」三千五百頌云:諸分別意識,顯現自性之顛倒故,如執取實事。諸陳述者,如彼能辨別之名言。而非諸立名者,彼諸唯自之所緣思維容許能作義。觀察「外相」與「現相」所作之義攝於一體後而趣知。」諸真常唯心者,相異現相等方式,不思維為「無相異」,彼故於無實體之聲之所詮,然而耽著之所詮是所取境性。
  己三、斷諍有五:
  庚一、斷除-承許總實事類同所詮
  【若謂聲遮反餘義,實事當轉成所詮。】分別識顯現彼義之幻相,若不遮反餘義,則詮說虛體相違,若遮反餘義,則如義自相轉成實事,若彼實事是所詮,詮說分別意識之幻相,與詮說總實事二者無差別性,若謂僅限於唯「名」之諍論,云:非如是。
  【雖不遮反真實義,遮反是錯亂之相,總相不許錯亂性,彼故彼諸豈相似。】分別意識之幻相-總義,不遮反彼除「非真實義」外,然而分別識之方面,相反現相是顛倒性,無實體為外道所詮之總相,欲許為無錯亂之實事,豈有相似。如是云:「隨行聲隨行,義果由見習,所變無隨行,由覺無異故。」復次,詳析此義,釋量論云:「故於立名時,亦見自為果,與說義屬故,遣餘與聲屬。」名言之時,遮除其餘所不許後而趣知。若於立名之時,亦分別意識誤認現相,與義自相二者一體後,遮除非彼而立名之故,立名時之聲,成立遣餘。又云:「待不見於餘,待有見彼故,遣餘與聲屬,彼於事不可。」不應用實體之聲而應用遣餘之原因,為不俱枝葉之其餘石子等等未現見樹之名聲。其餘俱有枝葉旃檀等,某些現見彼樹之名聲。能依於(1)現見同類之名聲與(2)不見其異類之名聲二者,須應用彼聲與遣餘相連繫屬,而不與實事相連繫屬。倘若與實事相繫屬,則結合彼性故了知。其他,不需觀待於無實事。又云:「故無類等具,於義及彼等,非聞相繫屬,遮餘合聲故。」外道所欲許具有種性,功德所作差別,非有根之對境,若有根之對境,則須顯現別實體之異相故。義自相和彼諸種類..等,非有結合名聲,而於義自相之虛體性結合名聲之說,此不結合義自相而立名之理論,雖根識亦成立捨離分別見。
  庚二、斷除承許識自相類同所詮
  【若詮分別之幻影,則謂識變成所詮。】倘若分別識所現之幻影,為總義是直接所詮,則彼別意識外,無相異之故。欲許識自相是所詮,產生詮說之過。釋量論云:「非等同意識,生彼相似覺。」
  【自相虛體非所詮,觀察錯誤性無實,彼故分別之幻影,應許世俗故結合。】顯現彼相之識自相之支分為非所詮,錯覺故。執著外界之支分而立名,雖信樂無所結合之境,應許諸世俗者故,唯僅詮說:結合於總義立名而言。釋量論云:「外功能遮斷,雖無觸彼聲,其分別影像,彼究竟相屬,遣餘究竟故,說聞能遣餘,如遮由諸聲,於識現餘影,彼亦非義體,彼從亂習起。」又云:「義體性之總,一切性同故,彼依於遮故,所詮故非事。」
  庚三、斷除-若結合剔除則類同不相應行
  【若立剔除之總名,謂等同不相應行。】若問結合總義而立名,則等同結合不相應行之過?
  【若總義成立實有,汝雖真實然無實,無故謂無剔除境,明知則無能所詮。】謂:「實體之聲」結合其餘之辭,謂「總義」而非能作義不清晰,若欲許不具有色體、心、心所,成立實有,則信樂產生詮說「不相應行」之過,吾等之總義,不成立實有,總義是「所詮」和「無少許所詮」二者等同真實義故,遠離諍論之過。然若謂:與「了知總相」之說法相違?那麼:彼執取總相之分別識,假立為總相。於此思惟性,無觀察之旨趣,故無相違。倘若,雖然總義無少許所立名,亦了知自相。若謂即使所立「兔角」之名,亦轉成了知瓶?云:非如是。誤覺總義而得了知自相,誤覺兔角為瓶自相非有故,豈有相似?
  庚四、斷除-若無所詮,則名言當斷相續
  【若無所詮誤覺空,故名言斷滅謂之。】義若無能所詮,則總聲與總義誤覺為自相而設立名,應是虛幻,以諸自欣喜覺識法者,謂不能依於義之故。以彼之故於錯覺之義,意識上無法堅固故,則一切名言皆斷滅。云:無過。
  【依誤覺方式趣入,自相故,合理名言。】諸世俗者,總義誤覺為自相,爾後,若進行取捨義自相性,則名言相續。豈有斷滅。
  庚五、斷除-了知決定之相屬性,錯亂不應理
  【了知斷定相屬性,錯亂相屬不需要。】西藏因明學家或謂所斷決相屬性,了知所取境為錯亂之相屬,又為何﹖
  【自相與總義二者,錯亂後執為一體,三者任一所斷決,若無錯亂不立名。】彼所決定之相屬性為何﹖若於自相能決定立名,則發生外道所詮之過。若於總義能決定立名,則亦存在聲聞所詮說之過。若於總義和義自相,錯覺為同一體作立名,則成立吾等之承許故。無論如何,所作無誤覺之決定相屬是謬論胡扯。然若非汝自己能作決定立名之思惟。云:信樂能作。
  【此「自相」、「幻影」二者,誤為同一趣入故,諸長者決定立名,顛倒爾後所取義。】如施幻術者,依世俗趣入義故,猶如咒語之迷惑而趣入義。義體與自相二者相揉同一體爾後,決定立名。如是幻術之錯覺而趣入義,依彼幻覺力量,對於義自相性趣入取捨,是諸凡夫們之解脫。釋量論如是云:「以知彼事益,了知遮餘故,何為其聲義,說即彼無違,識由聲所變,彼等所現遮,此隨義分行,如是聞遣餘。」
  【無實有聲之所詮,耽著所詮是自相,所作錯誤相屬性,趣入無欺量士夫。】謂之攝集之偈頌。
  第六章 抉擇相違相屬法
  戊四:了知相屬相違之法
  【盡諸成立與破斥,若待相屬相違性,測驗量之決定前,所作觀察相屬相違。】所謂一切量非量等之觀察,觀待於相屬相違之故,首先抉擇彼量又分為二:
  己一、區分相屬性原因有三:
  庚一、破斥義相屬性
  庚二、覺識方面成立相屬性
  庚三、成立相屬之量
  庚一、又分為二:
  辛一、破斥總相屬性
  辛二、破斥各個相屬性
  辛一、破斥總相屬性
  【二法同一為非有,同一相屬非有故,適住於各自體性,一切實事無相屬。】一切所知,別「實體」與「非實體」外,其餘非有。於實體亦可決定自他二方,若是自方,則不牽涉入他方,若是他方,則不牽涉入自方故,若是屆於中間,則無第三蘊。故依數論師之見,諸多法相揉雜於一法為非有,於一法非俱有自性與自之相屬性,各自單獨存在之相屬,極為稀罕。觀相屬論云:「若唯依他相屬性,成立依他又為何!彼故,於一切實事,無有真實相屬性。」
  【某些愚者謂無實,亦有真實相屬性。】西藏學者有一說:離一與多等因相,非有諸所破事物。所立之法是遮無故,既無直接相屬,且非有所破事物,亦無遮反相屬,應存在無相屬因之過。故於「無實」亦存在直接相屬。然則若不明察秋毫,而謂觀待確定遮反相屬之說法。云:此不應理。
  【無實事即無實體,若有相屬轉實事。】若依汝見,若是同體相屬則轉成自性因之實事。若是彼生相屬則轉成果因之實事,然而實事與無實事二者,非有同體或彼生相屬之定義。
  【任一法不捨餘法,是諸相屬之總相,「實事」無相雜之故,實事無體性故無。】總相屬之定義:須於存在之二法,任一法不捨棄餘法故,彼既實事相雜,且於非實事無體性,故非有總相屬,彼亦於觀相屬論云:「某一相屬之定義,存在二法非具餘。」倘若欲許相屬之定義,不錯亂於餘法,不錯亂是覺法故,實義不趣入之錯亂與否之名辭。且又不趣入相屬之聲義,佛弟子與外道二者,欲許相屬之聲,真正之繫名謂「蔘賓陀」或各自之繫名「巴拉賓陀」,欲許二者彼此之間不拋捨。彼諸亦當不成立「實事」與「非實事」之相屬。倘若有一說:信樂不成立聲義而成立定義?依此二諦之名義與定義,相屬亦是同一時際之名義與定義。世尊亦於經云:「諸法無相屬」,亦是彼義。
  辛二:破斥各個相屬性亦有三:
  壬一:破斥同體之相屬
  【唯一同體無二法,無二法非有相屬,故所作性與無常,於義之中無相屬。】謂聲、無常、所作性等相異虛體,是覺識之區別,無相屬之義。
  【設所作性與無常,虛體若不成立聲,成立三式非有故,謂同體相屬之義。】數論師與西藏某些學者,趣味相投,共謂聲、所作性、無常是同一實物,且存在相義虛體之義。倘若:虛體是覺識所作,則不能作立破之義,諸隨自喜悅於覺識法者與義不相屬之故。云:彼不應理。
  【順同一義諸虛體,若有實義。則虛體,非無相屬因相屬轉異名或果。】所作性和無常二名聲,信樂於同一實物無不相符,然而於一實物二相異虛體,觀待於覺識之義法,或不觀待於覺識之義法,皆可。若別義外,存在相異性,則為所作性與無常虛體之範疇。若無同體相屬,則不能成立所作性為無常,且若存在同體相屬,則所作之虛體與無常之虛體二者,若為同體相屬,則亦是同一實物,虛體亦同體故雖欲許相異之虛體,實義終究無差別。雖於無差別虛設諸多名,如「月亮」與「清涼」之名。轉成不同之名辭,而非變成相異虛體。倘若相繫於彼生相屬因,當不轉成自性因。復次,所作性虛體若是常,則可能轉成恆常之實事,所作性之虛體若是無常,則以何而成立無常。所作性虛體法者為無常,以其所作性之故。若思維以其餘因相成立,彼亦需要,其餘因相詮釋故,如此一來將成無窮盡。故入行論之破斥數論師之時云:「神我、三自性,非理故無彼,無如是功德,彼亦各為三。」同一理論關鍵:數論師之自性與功德,若於實義欲許同體相屬與西藏學者們主張:若於遮反實義,欲許同體相屬,無非變更名稱於實義無差別。
  壬二、破斥彼生相屬義有二:
  癸一、破斥因果之實質相屬
  癸二、破斥因果之同類相屬
  癸一、有三:
  子一、破斥漸次因果之相屬
  子二、破斥因果單獨性
  子三、破斥因果之觀待相屬性,又分為二:
  丑一、破斥前後因果之不應理。
  【若非前後無彼生,若有前後無任一彼故實事與非實,無有彼生之相屬。】相異實事於同時,非有彼生相屬,而且非同時,亦若有火因,則不生煙果,是「無實體」。若煙生於虛空,則彼生之因—火剎那滅性,轉成無實事故。無論如何:破斥因果同體,非有相屬關係。觀相屬云:「因與果之實事亦,彼二者不並存故,盡如成立二並存,如是不並存相屬。」雖解述彼性,亦應覺識之連繫謂相屬,當產生分別識之述說。
  丑二、破斥因果結合屆中相屬不應理:
  【若謂存在「生與滅」之間結合之相屬。】外道或謂:壞滅火因與產生煙果之間,存在結合之相屬。云:不應理。
  【結繫若常為非實,若無常則無窮盡。】結合之相屬若常則實事不應理,彼無實體遠離能所之故,不承許結合二者之作者,而且若無常,壞滅火後則亦壞滅結合相屬未能與煙相連,倘若於壞滅後,未生煙之間,欲許存彼結合之相屬,則不相屬之二因果之能作相屬不應理,彼能作相屬,以實有第三法故。雖有第三法,然若是能作煙火之相屬,則允許煙火二性相連性,又何須相屬性之連繫。倘若煙火二者和結合相屬之間,若亦須其他一相屬者,則轉成無窮盡。觀相屬論云:「若是相異豈相屬,若非相異因果何?唯有一他二不繫,彼二相屬豈何為。」
  子二、破斥單獨因果之相屬:
  【設若不觀待彼此,謂是煙火之相屬。】「相屬」:不需觀待於二法,洞見煙火等各個自性故,思惟二者相屬。
  【雖洞見各個自性,當確定二者相屬。】單獨之煙與火若是「相屬」,則「無相屬」之情況為非有,既不觀待彼此,而且確立因果二者之相屬,應不能立,果因相和不可得因相,以其不觀待彼此之故。觀相屬論云:「彼無亦有故攝一無相屬。」
  子三、破斥承許因果觀待之相屬有二:
  丑一、破斥利益之相屬:
  【若觀待因果相互,利益故不違相屬。】若謂,火是能利益,和煙是所利益故,觀待相屬二法。
  【因果實事與非實,能利所利難合理。】若存在能利益之因,則不生所利益之果。若產生所利益之果,則壞滅能利益之因,以其不俱時之故。應非有利益性,喻如:能仁和遠飛。觀相屬論云:「此若攝於餘,何二待於一,觀待作利益,若無何作利。」
  丑二、破斥無則不生之相屬:
  【若無則不生相屬,雖左右等成相屬。】若謂:欲許不觀待於因,唯不生「果之名言」。相屬則牛之左右角和彼處此處和遠近等等皆應成因果。觀相屬論云:「為何同義相屬故,彼二若是因果性,二性等等相屬故,左右角亦得彼二。」
  【若無則不生之義,相屬觀虛實故剋。】若謂非唯觀待於名言,若實義性存在「無則不生」之相屬?云:若無實質火,則不生實質之煙,或若無「唯火」之虛體,則不生「唯煙」之虛體。依第一種情況:實質之火不違越三時域故,信樂無現時見到之煙,則不生過去之火,應非能得實質義,以其過去之火滅盡之故。若承許得到「未來之火」然若無非因故則不生無果。於現時無有「無則不生」和「獲得」二者,以其俱時之故。依第二種情況,不區分實質煙火各個實物,欲許若無虛體,則不生虛體,則彼是分別識之連繫,實義之相屬關係不應理。
  癸二、破斥因果相屬性之理論:
  【自相雖無相屬性、謂因果相屬理論。】若謂因果自相雖無相屬,然而存在因果相屬理論。
  【彼理若是因果性,無超越前述之過,若別彼另有他類,總類之際已駁斥。】若謂總類之相屬,彼為何?若因果為自相之說法,由觀察三時已遮止自相。除彼之外,另有其餘之總類。若總別二者相異則成勝論師所詮說之過,若總別二者無相異則成數論師所詮之過於前面破除總相之際已述及。
  壬三、成立遮阻其餘相屬性
  【此俱性和聚集性,差別性和差別者,能作與相遇等之,遮阻欲許相屬性。】彼有二:
  癸一、前期之詮說法:
  【棗核能依於果盤,謂彼俱有相屬性。】果盤與棗核相異體性,且信樂不從彼生性,無「同體」和「彼生」相屬,然而所依和能依二者,俱有之相屬性。
  【常之所依與無常,共許攝相會相屬。】唯「總樹」名等所依唯一常,彼之別相旃檀等等,能依於無常,攝於遇合之相屬。
  【所作性與無常等,詮說攝集同一義。】猶如所作性和無常等相異名聲之相屬,或脊峰項鬍、角和四蹄等等,與「白花牛」相屬,或織物之經緯與毛毯之相屬,等等互不相屬之一切相異法,皆攝集於實義之合集相屬。
  【其餘相異了知餘,謂能差別法相屬。】一切相異之柺杖,能知道持杖者等等,實事為能差別法之相屬。
  【壞滅之因現時果,相屬謂結合相屬。】已壞滅之因,與現時之果二者之相屬,為結合相屬。
  【大我和作業二相,存在能作之相屬。】常我和所作性無常能作之相屬。
  【謂眼之觀見色等,是相遇之相屬性。】色與眼之聚合,或如身與所觸之聚合,一切緣取之際,謂相遇之相屬。
  【主僕夫妻等等亦,是相屬愚者之說。】杜鵑和燕子或靈鷲鳥與天空等等,諸主僕和鴛鴦等之配偶,和「聲與義」能詮所詮之相屬等等俱分別識故,產生諸多幻相欲許實有義。
  癸二、彼諸一切若破斥其一方有二:
  子一、實義之相屬不能立:
  【欲許實義相屬性,觀察同異故剋除。】彼諸俱有和攝集等等,若非實事則實義之相屬為非有。若具實有實事亦是同一體,則無相異,若是相異則無相混雜故,相屬不應理,前述已破除故,在此亦剋除。
  子二、成立覺識觀念之相屬,然於其他不應理:
  【俱有等若以遣餘,連繫則謂是能立。】彼諸俱有等等,雖然無實義相屬,然依汝見,若遣餘之連繫,則為何不能成立覺識相屬之思惟。
  【俱有者等有能害,若無能害攝集二。】俱有者等彼諸存在妨害者之量故,不容許相屬。倘若無妨害量,則信樂成立覺識之相屬。然而不違越於彼之同體相屬與彼生相屬之範疇。
  【云何存在妨害量。】果盤若不產生特別之利用,於棗核則轉成不能托住棗核,以其無利益故。雖不利益,而能托住,則核桃非有掉落。若產生特別之利益,則產生於前時不能托住,而後時能托住,無超越於因果之軌則。釋量論云:「於墮性棗等,亦能生彼境。」攝集之相屬,亦非攝集所作性、無常。而是所作性與無常同一義性前已述及,亦不承許脊峰項肉等等為攝集相連之有支實物。項肉等之聚合者,攝集諸分支,而產生聚合之團丸,如積集微塵而成山,或聚集青果而成「蘊」,是利益性之因果。集量論云:「彼生多義故」。與「實繫餘義故,少許塵當生。」量決定論云:「設置聚合因,是聚合者性,無彼諸無彼,如牛性具角」。從經緯而製成毛毯亦非攝集之相屬,以其可現不可得故,釋量論云:「根非緣和合,不見有連繫。」若思惟不現見相屬,則彼非可現之攝集分散,應不需毛毯,以其毛毯從經緯而織成故。若思惟彼性為相遇集合之相屬性,彼應不違越於因果,以從先前之緯線,謂之毛毯而產生餘法之故。釋量論云:「言彼縷之衣,謂縷織作已,說後起為果,任何非一時。」又云:「差別所別事,連繫世間論,受已而總合,如是知非餘。」若執取能別法←柺杖,所別事←士夫,則設立所別法←持杖者,謂別法之相屬,是外道和因明學者之相同說法。若如是,果盤與棗核或火與煙,亦是餘相屬,為何破斥之?於彼同時之能依所依或火煙之實物,不許相屬性。從前一剎那之果盤與棗核之因緣,謂棗核不失落,產生餘相屬法,若謂「火煙亦從前一剎那之火隨而產生後時之煙,是因果性?此亦如士夫與棍杖俱時不許為因果。從前一剎那單一之「士夫」和單一「棍杖」,謂後一剎那之持杖者,產生餘法是因果性。然若謂從設立果因相證成立因,此如何成立?信樂果盤與棗核和聚合與聚合者等,一切情況相似,若可能相似則功能相同,若不能相似則功能不相同。倘若承許不能相似亦是因果,為何相違?如灶之煙火,彼故,能差別法之相屬,成立因果,無知之愚者們主張「俱有」與「攝集」之相屬等等一切情況,以無知故,成立因果,須承許是類似外道之主張。
  【復次,數論師信許,如燃燒鐵丸與火,謂之揉雜無分別。】燃燒鐵丸已成為火焰之下,亦成立因果相屬,此道理無知者依數論師之主張,允許摻雜一體而成,同體不分性,若如是攝屬因果相屬與否,於法稱論師一切量論之建立皆喪失作用,以其遠離七支量論故。
  【法稱論師所捨棄,愚者取諸多惡見,服藥爾後所吐物,捨狗之外誰食之】屆中之偈頌。
  復次,勤勇所發差別於所作之聲等等之根本實體無相異。能別法,明示同一體相屬。結合相屬於破斥因果相屬之際已遮除之。欲許作者業,所作之相屬?業果者,如作者天授,烹飪作業,應觀察彼「相屬」,作者是常或是無常。數論師之見:作者神我常食者非實作者之義,自性無作,謂俱五法之我,色、聲等五境,唯前五識之受用境,欲許作業之相屬。勝論師主張:梵我:物質是常(常我、作業者、異熟、食者)等俱有四法,若彼神我是實有受用境,則應變成無常性,俱有其他心者故,欲許謂受用者,為能作之相屬。以上諸此不應理,常我為能作之相屬,若彼(常我)產生差別,則轉成無常,若常我不產生差別,則作者亦無少許所作性,為相屬實無目的。若謂:常與無常之相屬性雖無少許所作,然而「業」、「作者」、「無常」實有能作之相屬?若天授實有蒸煮「天授」與「大米」,則蒸煮所作無不生故,若生作業則遮除「天授」與「大米」後變成無故,若彼諸之間,豈有相屬?若謂大米是所蒸煮性,於彼時無「作者」與「業」。如是作者亦應知由眼根之對色作業謂能看,謂:作者由能緣聲(耳根)、具聲之作業謂能聞。若眼識能產生能緣色,則無須眼根與色。若實有眼根與色境,則無有眼識故,謂「以眼根看見色體」無相屬關係。彼故諸法剎那滅,應無作業,以其需適住能所作事之故。釋量論云:「所作行饒益,無成無觀待,此亦有殊勝,剎那性何作」謂之等述說,故如來亦云:「此無我眾生,作者不可得」之說。
  諸法無作之說如理成立彼故,遮除眼與色相遇之理論。如是主僕和配偶等亦彼此身與命共住,若有饒益則不違越於因果相屬關係。若無饒益,則非屬因果相屬性。彼故,應知一切增益之相屬,若實體無相異,則不違越於同體相屬,若實體相異且有饒益,則是彼生相屬關係,若無饒益則無相屬關係。
  庚二、成立覺識之相屬有二:
  辛一、云何覺識相屬之法
  【如思維世間名言,分集與先後分別,證成所取之境故,謂相屬關係合理。】承許一切實義,存在一與異體性故,不可能有相屬關係,然而於心念上成立遣餘方式之相屬,喻如:於瓶之自相性,作差異分別遣餘方式以非腹膨起,非剎那間,非因緣生,斷除實相以名聲分別之瓶,無常所作性,攝屬虛體之分析,彼諸攝集一體而以遣餘之方式,認定同一體,假立同體相屬。雖彼諸覺識法隨自喜歡所作性故,非毫無理由作分析與攝集。聲:相異之分別境和能依世間共許之名言,無相違。釋量論云:「名義諸具者,互異即此種。」「如世間所許唯依如是許,遍立能所立,為入勝義故,諸智者所作。」彼生之相屬而且又是物,不可能有同時與前後二者之實義,「前時所見之火」,「後時所見之煙」,「現量不可得」三組等等,信許覺識成立之相屬。若實有義之相屬,則三組等須何分別設置之。觀相屬論云:「從諸現量不可得,因與果之諸行境,如相屬義詮總為真實是分別虛妄。」量決定論云:「真實諦:實有亦法與有法之實事非少許有,至於這些相屬唯僅於覺識之設置。」釋量論已述及。不可得亦可現不可得故,成立無瓶之名言,和遮除因故壞滅果,和遮阻能遍因故,壞滅所遍。雖無實質相屬,於遮遣之方面,同體相屬與彼生相屬。彼亦於量決定論云:「覺識上所作之相屬。既無實亦以何破滅之。」
  辛二、斷諍有二:
  壬一、覺識上同體相繫之斷諍:
  【所作無常心相繫,若成實義,義相繫,若不成立彼諸義,則為非能立之義。】彼諸所作性和無常,依覺識上之相繫,若成立實義,則雖詮說:「無義相屬。」然而轉成實有相屬。若不成立實義,則所作性應不成立聲無常,以「相屬」不存在於義之故。彼故,覺識相連繫,轉成隨自喜心法。
  【「假立」趣入實義和,不趣入義有二相,趣入故得所取境,容許相屬另一非。】不顛倒遣餘之假立方式,應容許現見彼覺法趣知義法,喻如:聲分別所作性和無常。顛倒遣餘不容許趣入義,喻如:聲分別「常」和「非所作」。前者可獲得所取境,故容許相屬之名言。後者未獲得所取境故,視為非相屬之名言。釋量論云:「如於珠燈光,以珠覺而趣,錯知雖無別,於作義有別。」彼故顛倒遣餘之旨趣,諸隨意者之覺識法,能依於實義故。
  壬二、彼生相屬之斷諍:
  【於若無則不生義,若無則轉無彼因,若實有則彼義性,轉成實事相屬性。】若於相屬之境火中,雖無相屬關係,然而於相屬法煙之中—此煙,若無火則不生,若無實義,則煙應成無因,若有實義,則彼煙性為實事之相屬。
  【實義之煙若無火,則唯「不生」雖許有,認持先後之相繫,非分別故不相繫。】於實義來說信許無因—火,不生其果—煙,若無先前之火,當不生現時之煙,謂結合之相屬,分別性非所作,不可能有實義之相屬。故謂無則不生之相屬,亦應是覺識上之遮除。釋量論云:「連繫過已遣」謂之。能破因之相屬之斷諍,亦應如是了知。
  庚三、能立相屬之量有三:
  辛一、能立定義
  辛二、認定彼諸相屬之事相
  辛三、如何確定彼諸之法
  辛一、能立定義亦分為二:
  壬一、若謂能立同體之相屬,相異虛體存在於同一義,以何量來成立?關於此問題有二:
  癸一、能立名言之相屬
  【定義與所表名相,總相別相之相屬,錯亂之觀察證成,同一實體非其餘。】脊峰垂鬍和牛之名言之相繫屬,亦俱有脊峰垂鬍性—謂「牛」,「名」、「義」誤覺為同一體,成立同體相屬之斷定詞,應無同一實義,增益名相不存在於實義故。總、別相之相屬,亦唯獨一「虛體」 和聚合二「虛體」之樹,和沉香樹錯覺是同一體,而作「同體相屬」之決定詞,於實義上而言,「總、別相」已遮阻同一實物。
  癸二、成立意義之相屬
  若謂實有所作性和無常是同一體,如何成立?此有三:
  子一、成立根本因相
  子二、決定結合之義
  子三、斷除彼未定因
  子一、成立根本因相
  【凡存在必滅如瓶,聲亦存在。自性因】設立本論題決定結合之義。任何存在之實物彼必剎那滅。喻如:瓶。謂聲亦存在為自性因。
  子二、決定結合之義有三:
  丑一、聲有法
  丑二、所立法
  丑三、因相之義
  丑一、聲有法
  吠陀之聲等敵論者承許聲是常,誤為義自相。
  丑二、所立法:
  彼生於同一剎那,不住於二剎那之性質者。
  丑三、因相之義有四:
  寅一、認定因相之體性
  信許設置「存在」或「所作性」任一皆可,然而不欲許某一微塵、神我、自在、或「吠陀之聲」等之所作。於覺識上安立不成因相—謂「存在」之設置。欲許彼諸神我、自在為實有,然彼實有,思維亦非因緣之所作性非有故。其後於所作若成立彼之覺識,則謂:「所作性之故」設置因相成立。
  寅二、破斥其餘之觀察:
  西藏有一說:實有義,若作為「能作義」—產生效能,則轉成觀待者之因相,若欲許彼主張,觀待差別與真實。如於「滅果」與「存在性」謂之觀待者,和無觀待於存在謂之絕對者。觀待能作義與作義者故,非絕對者。故存在是實事。或謂彼實有之定義,非增益之相之說法。此不應理。所作性:謂以何種因緣之作用,觀待於作者。若詮說「實有」,唯僅不觀待於因緣驕矜自滿以為實有故。
  陳述觀待與否之後,觀待作義者,而設立觀待者,應不了知量論之旨趣。倘若存在義能作非增益之相,則無實體之相。是增益性須作「實體之相」故,若欲許彼「實體相」,則謂實事之定義為何?爾後才能設立故,非究竟義。若觀察「非增益之相」則喪失其意義。西藏多數學者主張:欲許既無實且存在」。若如是實有性未必能成立無常。實事與無實兩者,皆以「存在」為因相之故相似。若謂於唯「存在」名,即唯「實事之存在」名;與唯「無實之存在」名,二名皆存在?若謂:彼「無實之存在」為何?若為能作義,則轉成實事;若為不能作義,則無少許有,雖設唯「存在」之假名,然是無實性。且若設置因相,唯「存在」名轉成不定性,須如是設立:是「實事之存在故」謂之。法稱論師之無垢量理,掀起唯此惡見混淆,彼諸愚者之心如何安然適住。
  寅三、自宗:存在之定義
  即能作義。法稱論師作如是說。
  寅四、斷除彼之不應理
  然若問:斷相續心或外界之實事,最後之剎那非能作義故,應成無實事?彼諸亦是與緣不相遇故,若相遇則能作義。
  子三、斷除彼未定因有二:
  丑一、無觀待因
  丑二、妨害量因
  丑一、無觀待因
  【凡生唯一是壞滅,彼能壞滅不需因。】產生實事作用或彼存在性。若產生於第二剎那,則設立「第一剎那壞滅」名,謂:「毀壞後寂滅」之說法。云:無少許成立。如云:「無因故壞滅,自體隨屬性」謂之。無觀待因分析有二:
  寅一、設立無觀待因相
  任何體性參觀待於餘因,決定彼之體性,因剛聚合之後即產生壞滅之果。如無觀待於餘因,實事壞滅亦無觀待於餘因謂自性因。
  寅二、斷彼無觀待妨害量有三:
  卯一、斷不成因
  卯二、斷未定因
  卯三、斷極成過
  卯一、斷不成因
  【壞滅觀待餘因故,此無觀待不成立】若謂:瓶或樹,唯「存在」名不轉成壞滅,然而如「槌」或「火」之他因能壞滅?觀察此見解。
  【所毀滅之實事「因」,「毀滅」成二無實者,許趣入壞滅聲義,於二者亦不需因】謂「毀滅」彼名稱(名聲),如「瓶」或「樹」之實體,緣於其毀滅因作用,趣入毀滅轉成無實。法稱論師云:「實事毀滅之時,謂無餘因毀滅性,是實事故。毀滅性除產生於實事本體外,無觀待他因之旨趣。「毀滅成無實」安立壞滅之時—「無因」,以無依他滅因之旨趣,彼壞滅性是無實之故,依二者之概念,亦說明「壞滅」無需他滅因,若不知此密意,敘述量論變成混淆不清。
  信許成立無觀待唯此「壞滅」性,然而應知終究無此壞滅因,觀察壞滅相而破斥之。
  【瓶滅無待無實因,自成實體何需因,他因所作彼不滅,彼故成立無滅因。】若以槌子等因能毀滅瓶,則彼「毀滅」為何?若是無實,則壞滅「由因生」相違。若是由因生,欲許無實亦轉成實體,如苗芽。「壞滅」本身若作實事解,則實事可了知二自性。「瓶」無須自作,陶師已作成故。若謂除瓶外是他作?彼滅因—槌子,除瓶外餘他一「槌子」或「陶片」,或除彼二者外,另一他滅因觀察之?槌子非能自槌。若陶片所作性,為瓶之近取因與槌子之俱生作用而產生陶片,亦是吾等所承許。倘若捨棄陶片是滅因作用?若瓶滅產生陶片安立產生壞滅因,則如蠢者「安立」如牛之名,無所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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