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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文书与唐史研究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9日
来源:不详   作者:王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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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煌文书与唐史研究

  王永兴

  [北京]文物,2000年第8期

  4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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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永兴,北京大学历史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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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煌遗书的发现至今百年。1907年春,英人斯坦因首先劫走大部分,现藏伦敦大英图书馆。1908年,法人伯希和又盗劫一部分,多为精品,现藏巴黎法国国立图书馆。俄人之劫取敦煌遗书虽稍后,但数量甚多,现藏俄罗斯圣彼得堡东洋学研究所分所。1912年,日人橘瑞超等劫夺一小部分,现藏龙谷大学图书馆及京都有邻馆等地。外国人盗劫之余尚遗存近万卷,现藏北京中国国家图书馆。

  敦煌遗书数万卷,内容至为丰富,为我国一般古籍、文学、史学、哲学、宗教、自然及技术科学增加了大量新资料,用之以研究我国传统学术文化,则必获得丰硕光辉成果。小文为篇幅所限,不能论述敦煌文书在多方面的研究状况,仅举以下二例,以说明敦煌文书对我国传统学术文化研究的重大意义。

  一 研究唐代前期均田制的新材料

  大唐帝国的前期是以国家管理小农私有土地制度为主要基础之一,在敦煌文书发现之前,唐史研究者不可能对此有具体认识。关于唐前期的土地制度,《唐六典》卷三户部、《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大唐条、《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均有记载,兹移录《通典》的记载如下:

  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应给宽乡,并依所定数;若狭乡新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其给口分田者,易田则倍给。(宽乡三易以上者,仍依乡法易给。)

  根据这样有普遍性的史料,不少研究者认为唐前期为土地国有制,土地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国家按制度向农民普遍授田。也有不少研究者进一步认为,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土地,依据制度向农民平均分配,如所有的丁男都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此即平均分配,故曰均田制。也有的学者认为,在大量有关唐代的史料中,看不到均田制的实行,田令乃一纸具文,田令所规定的制度并未执行。上述意见是否正确,抑应另立新说,以下引录敦煌文书有关唐田制者,试图对唐代前期土地制提出不同的见解。

  (一)“周大足元年(701年)沙州敦煌县效谷乡籍”(伯3557[a]、伯3669[b],据池田温著《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部分移录, 只移录户主一行及有关此户所有田亩诸行,其他均从略,以下引文均如此。因篇幅所限,只移录三户。原文有武则天所造字,今径改为通用字,下同):

  1.  户主邯寿寿年伍拾陆岁 白丁 课

  户见输

  8.             廿亩永业

  9.   肆拾肆亩已受    廿三亩口分

  10.  合应受田壹顷叁拾壹亩  一亩居住

  园宅

  11.    八十七亩未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户主索才年伍拾岁 卫士 课

  户见不输

  3.            十八亩永业

  4.    拾捌亩已受

  5.  合应受田壹顷叁拾壹亩 一亩居住

  园宅

  6.    一顷一十三亩未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户主张玄均年叁拾肆岁 上柱国子

  课户见不输

  4.            册亩永业

  5.   柒拾伍亩已受  卅五亩口分

  6.  合应受田贰顷叁拾壹亩

  7.    一顷五十六亩未受

  (二)“唐天宝六载(747 年)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伯2592[a]、伯3354[b]、[c],罗振玉旧藏[c]末部,斯3907[c]末部,此残籍二十户,兹移录三户):

  1.  户主徐庭芝载壹拾柒岁 小男 不

  课户

  7.  合应受田壹顷壹拾贰亩(叁拾亩已受,二十亩永业,一十亩口分,八十二亩未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户主刘智新载贰拾玖岁 白丁

  下下户空课户见输

  2.  合应受田壹顷陆拾叁亩(陆拾捌亩已

  受,廿亩永业,册七亩口分,一亩居

  住园宅,九十五亩未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户主郑恩养载肆拾叁岁 白丁 下

  中户空课户见输

  2.  合应受田贰顷叁拾肆亩(壹顷壹亩已受,

  册亩永业,册七亩口分,一十二亩买田,

  二亩居住园宅,一顷卅三亩未受)

  敦煌户籍很多,所载农户以百计,兹取户籍两件,所载各三户,其所有土地之情况可以说明两点:①唐田令已实行,非具文。②所有农户之已受田均甚少,且多少不一,非平均分配。盖已受田即各农户之原有自耕田,亦即私田,非由国家平均分配者也。据此可知,均田制下农民之土地,非土地国有。兹简要释证如下。

  上引敦煌六户籍均有应受田若干亩,均在百亩以上,按唐田令,丁男、中男给田一顷,老男、笃疾、废疾给田四十亩,寡妻妾给田三十亩,后四种人当户者给田五十亩。田分为二,一曰永业,一曰口分。此即户籍所载之合应受田也。邯寿寿户合应受田131亩,因户主邯寿寿56 岁为丁男,户内有寡1人,合应受130亩,加1亩居住园宅,共为131亩。索才户合应受田131亩,与邯寿寿户情况相同。 张玄均户合应受田231亩,因户主张玄均34岁为丁男,户内另有丁男1人,寡1人, 合应受田230亩,加居住园宅1亩,共为231亩。徐庭芝户合应受田112亩,因徐庭芝以小男代姊承户,即户主,户内有寡2人,合应受田110亩,加居住园宅2亩,共为112亩。刘智新户合应受田163亩,因户主刘智新29 岁为丁男,户内有寡2人,合应受田160亩,加上居住园宅3亩,共为163亩。郑恩养户合应受田234亩,因户主郑恩养43岁为丁男,户内有18岁中男1人,老寡1人,合应受田230亩,加居住园宅4亩,共为234亩。合应受田与田令规定相同。有些研究者据此认为,此即国家向全国农户平均分配土地。但上引六户之已受田皆不相同,多少参错不一,这一实际情况完全否定了国家向农户平均分配土地之说。

  “合应受田”非实际受田,乃国家规定农户中之丁男及18岁以上之中男占有土地不能超过百亩。此乃限田,非平均分配田亩也。按“均”,可解为“遍”,即无所遗漏而皆有也。如《周书》卷二三苏绰传(《北史》六三苏绰传同)略云:

  其六,均赋役,曰:……夫平均者,不舍豪强而征贫弱,不纵奸巧而困愚拙,此之谓均也。故圣人曰:“盖均无贫。”

  “均赋役”,谓无论豪强或贫弱,皆应纳税服役,据此推论,均田者,无论豪强还是贫弱,皆应有田,丁男、中男18岁以上者,占田无过百亩,此限田也。总之,国家以其行政权力,实行均田,亦即豪强贫弱皆有田可耕,但限制之,保持全国民户中,小自耕农占绝大多数,成为国家富强基本条件之一,因国家之财赋及服各种徭役之人力均来自小自耕农也。研究历史以求真实为第一要义,长时期中,均田制之真实均无从求得,直至有关田制之敦煌文书出,均田制之真实始得而知。敦煌文书之重要可知也。

  国家实行限田政策,自汉代以来,多已如此。盖自秦汉始,儒家之大一统思想为治国安邦之思想之一。土地高度集中,形成大土地所有制,易于出现地方割据势力,破坏国家之统一。唐代前期,多次括田括户,即为保持小自耕农在全国民户中占绝对多数之形势,使大唐帝国长治久安富强文明。《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唐玄宗开元九年条略云:

  春正月丁亥制:以宇文融充使,括逃移户口及籍外田,所获巧伪甚众。

  此处之“籍”即“户籍”,“籍外田”即户籍所载“合应受田”之外田亩,亦即超过“合应受田”之田亩,亦即丁男、18岁以上中男百亩外之田亩也。史籍多不载此“籍外田”,《通鉴》虽有记载,亦不易了解,展视敦煌文书中之户籍则一目了然。括籍外田即限田政策之具体实施,亦即保护小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之措施。敦煌文书中之户籍,使读史者易于了解此一措施,亦即易于了解唐代前期国家富强形势形成原因之一,据此,敦煌文书实为研究唐代之史最重要之资料。“史”,乃求真实之学也。敦煌资料之出世,使我们对唐代前期均田制获得真了解,其重要意义可知也。

  二 研究唐代前期水利的新材料

  唐代水利事业,主要包括水上交通和农田灌溉。唐代前期,这两方面都很发达,观《新唐书?地理志》所载京兆府与各府、州、县灌溉沟渠之多,可知也。观《唐六典》卷三度支郎中员外郎条、卷七水部“凡天下造舟之梁”及“石柱之梁”条所述舟船之运输及桥梁之建造,亦可知也。但《新唐志》及《六典》的记述大多简略而不能深切著明,必须有新材料之详悉记述,方能对唐代前期之水利事业有完备具体了解。敦煌文书诚为研究者所急需之新材料,兹举出一条以明之。

  伯2507“唐开元水部式残卷”现存144行,限于篇幅, 不能引录文书全部,只能间或引用并简述文书之主要内容。

  文书1至42行记述京兆府、关内道、东都、河西道、 扬州等地灌溉田地的情况,关于京兆府者特别详尽。1行至11行概述安装斗门,即4行至5行所云:“其斗门皆须州县官司检行安置,不得私造。 ”也概述浇田之规则,即6行至9行所云:

  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法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诸渠长及斗门长,至浇田之时,专知节水多少。其州县每年各差一官检校。

  所谓“依次取用”,即《唐六典》卷七水部郎中员外郎条所云:

  凡用水自下始。

  《六典》水部条取材于“水部式”,此句乃“水部式”之文也。

  文书12行至42行详悉记述京兆府等地安装斗门、修理渠堰及用水浇溉情况,34行之“听百姓依次取用”亦即“凡用水自下始”也。

  文书43至45行,简略记述洛水中桥、天津桥的保护措施,50 行至51行,简要记述对诸州运船向北太仓从子苑过者所采取的措施。此后,叙述对会宁关船只的管理。

  文书对会宁关所有船之管理,应加解释,录文如下:

  54. 会宁关有船伍拾只,宜令所管差强了官检校,

  55. 著兵防守,勿令北岸停泊。自余缘河堪渡处,亦

  56. 委所在州军严加捉搦。

  永兴按,严耕望著《唐代交通图考》第二卷河陇碛西区第一篇十一“长安西通安西驿道上:长安西通凉州两驿道”,有两处论述会宁关,兹引其一。严氏引“水部式”会宁关条(见上文)之后云:

  关近黄河,在南岸。在唐盛时,备船五十只,可见津渡之规模。

  所说诚是。但对式文所云“宜令所管差强了官检校,著兵防守,勿令北岸停泊”,未加解释。“著兵防守”,以防劫盗,但何以“勿令北岸停泊”耶?展视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五册唐京畿关内道图及陇右道东部图,会宁关及其所在之会州,在黄河南岸,渡河至北岸,距东突厥不远。“水部式”制作时间约在开元中,时东突厥毗伽汗国相当强大,唐船不停泊黄河北岸,恐为突厥所劫夺也。

  唐代海运相当发达,有关唐代史籍,鲜有记载,“水部式”记述海运制度稍详。如文书57至66行记载海运河运(文书中之“平河”)水手共5520人,所出沧、瀛、贝、莫、登、莱、海、泗、魏、德、晋、绛等十二州及其课役等项,特别是帖助夫的性质,均为难得水运资料,文书诚可贵也。

  文书67至74行、86至92行、113至144行均记述造舟为梁的具体情况。“造舟为梁”最迟始于西周(见《诗?大雅》大明篇)。唐代造舟为梁相当普遍,见于《唐六典》、《元和郡县图志》等书,但以“水部式”的记载最为详悉,特别是造舟为梁的技术,是它书记载所不及的。此敦煌文书所载造舟为梁技术,应是我国科技史的重要篇章,非此小文所能详。据此可见,敦煌学的研究不仅对我国文史之学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科技之学也具有重要意义。小文所举“水部式”所载造舟为梁,仅为一例也。

  值此敦煌文书面世百年之际,回顾我国敦煌学研究的历史,虽有少数学者的著作,可以传世不朽,但就全面的研究情况详论,实有愧有负于可视为国宝的数万件文书也。今后应如何改变如此落后状态,我认为最应注意以下二端:

  1.独立与自强不息的精神。在我的敦煌文书研究与教学过程中,经常阅读王重民先生主编的《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我略引王先生所撰“后记”中对我们有教诲意义的一段:

  这部“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是积累了五十多年的经验,根据我们自己的需要,由我们自己的专家编成的……虽说还有不少的缺点,它的特征是反映着敦煌遗书发见后六十年来第一部完整的总目录,而且是由我们自己编成的。

  以上引文中三处“我们自己”,表现了重民先生独立的思想,也表现了华夏民族独立的思想,这与陈寅恪先生所倡导的“独立之精神”是一致的。出于《易经》的圣言“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是从事于一切学术研究必须遵循的教诲。敦煌学研究也必须如此。一份敦煌文书中的一个字一天时间不识不懂,就要用十天,一件敦煌文书用一个月读不懂,就要用十个月一年,直到能识能解,否则,绝不放下,绝对不能不懂装懂,此乃自强不息也。

  2.“读书不肯为人忙”。此即圣言“古之学者为己”也,亦寅恪先生读书治学之“秘方”。读书为己,即为修养自己的道德学问,使之提高,再提高。读书为人,即以读书为装饰,以取悦于人,因而得名得利得权势,这样的研究者不可能对敦煌学有真实的了解,不可能成为如寅恪先生所希望我们的“勉作敦煌学之预流”。就目前的学风而论,圣言读书为己的教诲,应大力弘扬,使之成为学风中的主流,则我国敦煌学研究尚可有光辉之前途,愿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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