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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者纵然未刻意修,善根仍在日日不停地增长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3日
来源:摘自《掌中解脱》   作者:帕绷喀大师 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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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说,末受戒与受戒二者所作的善差别极大,造不善业也一样。出家人犯细小“恶作”的罪,比在家人胡作非为造全部十不善业要来得重(注一),受菩萨律仪的人和受密宗律仪的人所犯的过失,一一比前者更为严重。有些人听说受戒后所犯的罪要比不受戒所犯的罪大,便不敢受戒,这种态度完全错误,《入中论》中说:

  “增上生及决定胜,其因除戒定无余。”

  为了后世得到合适的身体,现在一定要受戒、守戒。否则,只作布施会受生成龙类的畜生。不仅如此,受律仪的人,其善业之流将连续不断;受“非律仪”的人(注二),其不善业之流也将持续不断。例如,以屠宰或卖酒为生的人,在睡眠和谈笑的时候,罪业仍不断地增长。设想有两个人,一人具有不杀生的律仪,另一人没有。在未作杀生的某一段时间内,两人虽然都没有杀生,但是不受戒的人并没有不杀生的善根,而受戒的人,不杀生的善根每天都在增长。同样的,受了近事律仪、沙弥律仪、比丘律仪的人,即使没有刻意修善根,在睡觉的时候,所受的五戒、三十六戒和二百五十三戒的善根仍在增长。受菩萨律仪者所获得的善根,比上述所有人还要更多,不可胜数,《入行论》中说:

  “即从彼时起,纵眠或放逸,
   福德相续生,量多等虚空。”

  具有密宗律仪的人,其善根的增长数量相较之下,更大上一百倍、一千倍。所以说,什么戒也不受的人,只有经过特别修习才会有善根;而受戒的人其善根每天都在不停地增长。因为受戒有很大的利益,所以不要对受戒作狭隘短浅的邪分别。即便是在家人,也应受长净、近事和菩萨律仪。

  罪分“性罪”和“遮罪”二种。“性罪”在因、体性和果方面各有特征。从因上讲,其直接动机必然是由不善发起的;从体性上讲,其本身与罪不善同体;从果上讲,其本身能够产生不可爱异熟。不论是否受戒,任何人只要触犯此事即生性罪。“遮罪”,即是与佛的规定相违背的业障。从因上讲,其直接动机可以是由善心或无记心发起的;从体性上讲,其本身与无记同体;从果上讲,其本身并不能产生不可爱异熟。

  如果动机与蔑视戒律等不善心相关,而犯单纯遮罪,那么性罪和遮罪这两种罪堕都有。如果单由无记心动机犯过,则只有违犯佛制之“堕”,而无性罪之“罪”。例如,比丘杀了一头动物,他便犯杀生之性罪之“罪”,以及杀生堕罪之遮罪之“堕”,罪堕二者俱有。像这样的罪堕二者,体性为一 ,反体为异。所以,虽然“四力对治”能够完全清净这类罪堕一体的“罪”,但要清净罪堕一体的“堕”,则非得作“还净法”不可;反之,虽然还净法能清净“堕”,但为了清净“罪”,还是要靠“四力对治”来忏悔。

  由于别解脱律仪是受自于亲教师、轨范师和僧伽,所以必须在僧伽或比丘前举行“还净”仪规;违犯菩萨律仪的过失,必须在上师和佛菩萨面前忏悔清净;违犯密宗律仪的过失,必须在曼茶罗天众面前忏悔清净。(注三)

  (帕绷喀大师最后指出,我们在供养、积福等修广大善根的时候,至少受了“大乘长净律仪”(注四)再来修,功德会更大。)


  注一、出自《治罚犯戒经》。

  注二、从事屠宰、捕鱼、狩猎、偷盗、行刑、看守等作为谋生手段,参阅《俱舍论释》。

  注三、格鲁派中只有下密院和上密院固定举行菩萨律仪与密宗律仪的忏悔仪轨:对大多数人而言,一般是在受灌顶和自入时重受。

  注四、戒条与八关斋戒相同,但以菩提心为动机,且不食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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