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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规定:老公受贿老婆存钱都要判刑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10日
来源:《羊城晚报》7月1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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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反过来理解,针对贪污贿赂犯罪而言,也是增加了其“下游犯罪”的定罪———即为别人的贪款“存储、变现、转移”等帮助行为,可能被定为“洗钱罪”判10年以下徒刑。

  “过去在办案时常会碰到老公受贿、老婆存钱的情况,甚至是动用亲戚朋友一起帮助隐藏贪来的黑钱。现在规定谁帮忙谁就可能犯罪,看哪位老婆还敢帮老公存贪款!”从事多年反贪工作的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检察官周国庆说,贪官们现在也会考虑不去连累亲人,结果赃款变成了烫手的山芋,没有转手的出路,只能自己捧着。

  洗钱罪的修改可以理解成为贪污贿赂犯罪增加了其“下游犯罪”的定罪,接下来引发一系列震慑作用:贪款“消化”不了,利于反贪工作的侦查取证,更是避免了贪污贿赂资金的外流,堵死了贪官出逃的后路。(金兆元摘自7月1日《羊城晚报》)

标签:戒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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