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内明>> 法相宗>>正文内容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十九、广第八所缘行相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3日
来源:   作者:韩镜清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返回目录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十九、广第八所缘行相

 

  【论文】

  二·三四六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疏翼】

  第一解所缘行相中,第二广解,即料简细解。

  【述记·卷十五】

  自下、广解。初、广行相,次、广所缘。初中有三:初、护法菩萨释其“了”言,申其正义,二、明四分及对小乘明行相等,三、总结。即申正义,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是简持义。此解第八识行相,故言“异熟识”。“于自所缘”者,即所变影像,是亲所缘相分所摄。于此,有了别用,非于心外法等。谓于所缘相分之上,有了别用,即行相故,是识见分,非是余分。

  然行相有二:一者、见分:如此文说。即一切识等皆有此行相,于所缘上定有。二者、影像相分名为行相:其一切识或有,或无,所缘不定故。如此论下所缘缘中,出二所缘缘体1。

  又《瑜伽》等说“同一所缘”2是也。今此且约诸识定有者说,或与小乘别体者说。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小乘同故。然唯第二,无初解者3,第八俱时五心所法,如何可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故须二解4。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出《集量》文5。

  【论文】

  二·三四七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

  【疏翼】

  第二广所缘中,第二明四分及对小乘明行相等。

  【述记·卷十五】

  大段第二、明四分义。即分为四:初、立二分6。于中有二:初、立二分,后、引教成。立二分中:初、申自义,后、方破他。此出自义7。

  谓安慧等古大乘师,多说唯有识自证分,无相、见分。护法出已,说见、相有。依《集量论》等,方显发之,故先叙宗。

  “自体生时”者,识自体也。“皆似所缘能缘相现”者,依他二分——似遍计所执情计二分现也。“似能缘相”者,大乘见分收,当小乘事摄;似彼行相取所缘故,名“似能缘”。“似所缘相”者,大乘相分收,当小乘行相;似彼所缘心外相分,为见分所缘故,名“似所缘相”,是心外法,此中无故。

  【论文】

  二·三四八 彼相应法,应知亦尔。

  【疏翼】

  第一申自义中,第二所如于心。

  【述记·卷十五】

  一如于心。今此正义不同安慧,及小乘中正量部等8,无所缘相,得名所缘。不同萨婆多等9许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缘。无心、心所自能缘故。

  【论文】

  二·三四九 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见分。

  【疏翼】

  第一申正义中,第三结名二分。

  【述记·卷十五】

  此说能似摄于见、相。

  【疏翼】

  以上第一立见相二分中,第一申自义讫。

  【论文】

  二·三五○ 若心、心所无所缘相应,不能缘自所缘境。

  【疏翼】

  第一立见相二分中,第二破他。于中有二:一、破所缘无,二、破无能缘见。初中分三:一、正破不能缘,二、正破缘一切失,三、举其二喻。

  【述记·卷十五】

  自下第二、正破安慧正量部等。

  量言:如缘青时,若心、心所上无所缘相貌,应不能缘当正起时自心所缘之境;此立宗也。许无所缘相故;因也。如余不缘境;喻也,或如余人境10。

  又量:我余时缘声等心,亦应缘今色。许无所缘相故。如今缘自青等之心。余人亦尔11。

  【论文】

  二·三五一 或应一一能缘一切。

  【疏翼】

  第一破所缘无中,第二正破缘一切失。

  【述记·卷十五】

  谓除所缘色外诸余法,亦应为此缘色心缘。无所缘相故。如现自所缘色。他人亦尔12。

  【论文】

  二·三五二 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疏翼】

  第一破所缘无中,第三举其二喻。

  【述记·卷十五】

  或自境如余,境亦不缘;或余境如自,境亦应缘。即此二喻各通前量。或论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属上,后、属下13。

  此义意言:缘此自境时,心上必有带境之相,如镜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缘。不尔,便有如前说过。除正量等外,所余部共大乘同。而真如无似境之相,如下所缘缘中自会14。

  此15破所缘无讫。

  【论文】

  二·三五三 若心、心所无能缘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

  【疏翼】

  第二破他中,第二破无能缘见。文分为二:一、别破正量部等,二、别破安慧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次、破无能缘见。

  然《佛地论》第三:四智三诤但论相分有无,不论见分,即与此别16。下第十17中,自当解释18。心、心所法,有能缘相,不尔,心等应非能缘,无能缘故,如虚空等。

  【论文】

  二·三五四 或虚空等,亦是能缘。

  【疏翼】

  第二破无能缘见中,第二别破清辨。与前文合破安慧等。

  【述记·卷十五】

  此返难云:汝虚空等,应是能缘。无能缘相故。如心、心所。

  古大乘师,即安慧等,既如是立二分俱无,论下19自说。

  清辨亦云:若约胜义,诸法皆空,唯有虚伪如幻化等20。若约世俗,见、相俱有。许有外境21,故非唯识。识离于境,有何体用?故知诸法有境无心。若言心等有缘作用,许有实作用,便非释子,亦违圣教。

  今且违汝:一切唯境。故能缘相,决定是无。小乘诸师,此相皆有。

  此义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缘之相,如镜必有能照之相,不尔,便有如前说过。不同外道、小乘有实作用,体仍非无22。此中比量,准之可解23。

  若尔,即镜应名能缘,如下所缘缘中说24。

  第一别破正量部等,第二别破清辨,合破安慧。

  【疏翼】

  以上第一立二分中,第一明二分讫。

  【论文】

  二·三五五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经说:一切唯有觉,所觉义皆无;能觉、所觉分,各自然而转。

  【疏翼】

  明四分义第一立二分中,第二引教成。

  【述记·卷十五】

  下、引经证。

  “故”者,因也,因前义说。引《厚严经》25上之二句,明内心有,外境是无。下之二句,明自内心,见、相二分有,即似能、所缘相是。

  “各自然而转”者,谓见、相分各各自然从其因缘和合而起,不必须待心外之境,或计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转。今异于彼,说“自然”言。故缘龟毛,心影像起,此证有二分也。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义中,第一立二分讫。

  【论文】

  二·三五六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

  【疏翼】

  第二明四分义中,第二立三分。于中第一、对十九部辨相差别。初又分二:一、除正量部余十九部说相分为行相,二、所依所缘同,相分相似,三、相分各异。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五】

  下、解三分。于中有二:初、对十九部辨相差别,后、申三分。此等即初,除大乘正量外,皆是此也。

  又大众部心得自26缘,见分缘相,与此等同。缘自体者,则不如是。以缘自体,不须别起行相,以能缘见者为行相;所缘、见为所缘及事。

  此等取境者,彼执心外之境是所缘。心上有似所缘之相,名行相。体即见分摄故。以大乘相、见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许有见、相分名也。

  《观所缘》云“带彼相”故27,即是行相,谓行于相。见分能缘,说名为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是释“事”义。不言自体事,言“自体相”者,简大乘事谓自证分。言“自体事”,便滥彼故。

  【论文】

  二·三五七 心与心所,同所依、缘,行相相似。

  【疏翼】

  第一对十九部辨相分差别中,第二明所依所缘同相分相似。

  【述记·卷十五】

  心、心所同所依、所缘,俱依一根、缘一境故。“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随是青等行相各别,总相似故。虽受以领纳为相,想以取像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为“相似”。

  【论文】

  二·三五八 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想等相各别故。

  【疏翼】

  第一对十九部辨相分差别中,第三明相分各异。

  【述记·卷十五】

  识、受等体,各是一故,而相状别。识、受、想等,体相,相状各各别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据相似故。“相似”、“等”义,无有差别。

  【疏翼】

  以上第二立三分中,第一对小乘十九部辨相分差别讫。

  【论文】

  二·三五九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证分。

  【疏翼】

  第二解三分中,第二申三分。于中有二:一、申大乘三分义,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初中分三:一、明自证分为事,二、立自证分所以,三、体别简小乘。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是大乘义,则说相分是所缘故。由无心外法,以小乘行相为所缘,即是相分。彼宗说相分非是所缘,是能缘上所缘之相故。彼之见分,自体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于相故,所似28即相分29。此二所依自体,名事。言“所依”者,是依止义,谓相离见无别条然各别自体。此二若无总所依者,相离见应有。是二法故,如心与所,然无别体,但二功能。故应别有一所依体,起二用时,由有此体。故言“相、见自体名事,即自证分。30”

  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为所缘。大乘说无,故以彼小乘行相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缘,别立自体分,即以为事;故以见分名行相。即小乘事,体是见分,不立自证分,无返缘故。大小二乘所说各别。

  【论文】

  二·三六○ 此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

  【疏翼】

  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二立自证分所以。

  【述记·卷十五】

  谓无自体分,应不自忆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谓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忆。心昔、现在,曾不自缘,既过去已,如何能忆?此已灭心,以不曾为相分缘故。我今虽不令为相分缘,然自证分缘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忆之。

  量云:今所思念过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余心,一切皆应不能忆,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却证:故知曾现在缘。《佛地》第三云:《集量论》说乃至若不尔者,如不曾见,不应忆念31。

  【论文】

  二·三六一 心与心所同所依根,所缘相似,行相各别——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差别故。

  【疏翼】

  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三体别简小乘。

  【述记·卷十五】

  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缘相,各各变别,故但“相似”。缘青相分,皆变青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差别故”。与小乘别。

  然《瑜伽》第一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据了别、领纳,各各不同故。相分虽不同,然极相似。如青为境,诸相俱青32,相似名同。见分各异,虽俱是青,取相各别,故名不同行相。此中有行相与见分,虽各非一,各据义别。境据总故,名之为“一”。见据别故,名为“相似”。此卷论中,据实为言,故与《瑜伽》说不同也。

  又彼约疏所缘缘,此约亲所缘缘。此心、心所许时、依同,所缘、事等,亦据所缘各相似义,非是相违。

  【疏翼】

  以上第二申三分中,第一申大乘三分义讫。

  【论文】

  二·三六二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征,各有三分。

  【疏翼】

  第二申三分中,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于中分三:一、心法各三,二、释三所以,三、引《集量颂》证。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此即陈那菩萨依经立理,诸论共同33。

  【论文】

  二·三六三 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

  【疏翼】

  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二释三所以。

  【述记·卷十五】

  何须说三?相分、见分、自体三种,即所、能量、量果别也,如次配之。如以尺丈量于物时,物为所量,尺为能量,解数之智,名为量果。心等量境,类亦应然,故立三种。若无自证分,相、见二分无所依事故,即成别体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离心无境,即一体也。

  【论文】

  二·三六四 如《集量论》伽他中说: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证,即能量及果,此三体无别。

  【疏翼】

  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三引《集量颂》证。

  【述记·卷十五】

  相,唯所量;见,为能量;自证,为果。此颂意言:今此三种体是一识,不离识故,说之为“唯”。功能各别,故说言“三”。

  “果”是何义?成满因义。见分缘相,既为能量,能量无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小乘量果,即是见分,行相为能量,外境为所量。与此稍别,然有二34师,及叙陈那以前、以后,量及量果体性不同,如《因明》抄说35。《佛地论》中,虽说三分,无颂引证,唯有长行36。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义中,第二立三分讫。

  【论文】

  二·三六五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

  【疏翼】

  第二明四分中,第三立四分。

  【述记·卷十五】

  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说有四分。于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别之,三、引教成,四、释颂意。下即初也37。

  护法以后,方始立之。理极须然,如文可解。然诸经论,唯多三分38。

  【论文】

  二·三六六 此若无者,谁证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证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理中,第二谁证第三。如理《义演》作“以比量道理,证有第四”。

  【述记·卷十五】

  此、立理也39。第三、第二心分既同,应立别有能证自分。

  量云:第三分心应有能照之心。心分摄故。犹如见分40。见分返此,或无能证41。

  【论文】

  二·三六七 又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道理中,第三自证必有量果。如理《义演》作“举能量证有第四”。

  【述记·卷十五】

  见分为能量,第三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谁为量果?

  为量如前42。

  【论文】

  二·三六八 不应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非量摄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道理中,第四破救。

  【述记·卷十五】

  彼若救云:第二见分为第三果!由此,见分或时亦有非量摄故,不证第三43。

  【论文】

  二·三六九 由此,见分不证第三,证自体者,必现量故。

  【疏翼】

  第二立四分道理中,第五见分不证第三。

  【述记·卷十五】

  诸体自缘,皆证自相,果亦唯现。见缘相分,或量、非量,故不应言见分为果,不可非量法为现量果故;不可见分或缘于相是比、非量,返缘自证,复是现量。

  难曰:见分缘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现量,自证分以为果,何妨自证唯现量;能量,亦比量或非以为果?

  解云:现量心自体,比、非量果可唯现;比、非二种非证体44,何得能为现量果?现量为比果,比不为现果。问答亦然45。

  外内难、缘缚难,例亦然:见缘相为缚,自证应亦尔。是缚无失,然唯现量。如五识境缚,仍是现量收。证自体故,为是烦恼染污相故,如〈末那章〉46。

  夫证自体,必现量摄,故不可说见分缘相,或量、非量为自证果。不可见分一时之中,为量、非量,以相违故。纵许见分或比、非量,为第三果,亦不定故。现量为果,义即定故。一心之中相违,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义亦如前47。

  【疏翼】

  以上第三说有四分中,第一立四分道理讫。

  【论文】

  二·三七○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后二是内。

  【疏翼】

  第三说有四分中,第二分别之。于中分二:一、内外分别,二、能缘、所缘及量分别,三、废立或结成。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下、分别之。有三:初、内外,次、诸量,三、废立。此初也48。

  此、释见分若时现量,应为第三果难也。但由见分似外49、缘外,名故为“外”,非体是外。故此现量50,亦不缘三。后二,名内——体是内,缘内故。

  【论文】

  二·三七一 初唯所缘,后三通二。谓第二分但缘第一,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能缘第二、第四;证自证分唯缘第三,非第二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

  【疏翼】

  第二分别之中,第二能缘所缘及量分别。

  【述记·卷十五】

  其义可知。纵缘于心,以心为相,亦唯所缘。相分之心,不能缘故。

  问:见分缘外,从境缘外,见分缘唯所缘,从唯所缘名所缘?

  答曰:义亦可然。此文影显,故无有失51。为色等难,皆应准思。今意欲显由见缘外,不得返缘,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实非外。

  因论生论:自证缘见,应相分心不能缘虑,所缘心故。

  此义不然。自证缘见,一能缘上义别分故。若为相分心,必非一能缘体故,或别人心,或前后心。由此,必非能缘性故。见分等心故能缘虑,相心不然。谓第二分52以第三为果,自为能量。第三缘见,以第四为果,能量可知。

  缘第四时,以谁为果?

  不可即以第四为果!如缘见分,见分非果,此义应思。即以所缘第四为果,第四缘第三为果,例此同故,功能应尔。若更立者,过无穷故。唯尔所者,分限足故。如无色界本识见分缘种子等,更无余相53,种子抟附识自体分,即以自证为相分缘,缘彼种故。然不缘彼自体分上能缘功能,过如前说54。仍以第三自证为果,此例应同55。

  见分外缘,故量不定。

  其第三分,前缘第二,却缘第四。第四前缘第三,何不通缘第二?

  “非第二者,以无用故”。设许得缘,涉重缘过。以无用故,或无缘彼之用,不说缘之。如自证分不缘于相,能缘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缘第四,现量等定,复不缘外。佛即不尔56。三、四、二分由取自体,故现量摄。

  【论文】

  二·三七二 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缘,无无穷过,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疏翼】

  第二分别之中,第三结成或废立。

  【述记·卷十五】

  废立57。

  具所、能缘,恒但四分不减、不增,无无穷过。

  此中有难: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见分缘相及自证,不立第四分58?

  此不应然。此能缘虑,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长功能,非缘虑法,无量相违59。据功能别,名为“非即”,四用一体,名为“非离”。又说四分能、所缘异,不可言“即”;无别种生,一体用异,故名“非离60”。

  【疏翼】

  以上第三说有四分中,第二分别之讫。

  【论文】

  二·三七三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缠,见种种差别。

  【疏翼】

  第三说有四分中,第三引教成。

  【述记·卷十五】

  下、引教成。

  《佛地论》61有;即《厚严经》62谓即内外二性,此内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缠绕,故有四分。

  【论文】

  二·三七四 此颂意说:众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内、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缠缚;见有种种或量、非量、或现、或比,多分差别。此中见者,是见分故。

  【疏翼】

  第三说四分中,第四释颂意。

  【述记·卷十五】

  下、释颂意。

  此四分中,相、见名外,见缘外故;三、四名内,证自体故。唯见分有种种差别:或量、非量。既言见分或非、比故,别立第四。此唯众生四分,故言“缠缚”——相及粗重63二缚具故。无漏心等虽有四分,而非缠缚。

  问:如诸佛及因五、八识等,唯现量者,应但三分!见分即得为三果故。

  答:此不然。外、内定故。见分缘外,用外也。不得复为缘内果故。一心见分用,不得通缘内外法故。虽缘真如,真如非外。以见分用外故,亦不得缘64。

  若尔,内心应非外果!此义如量65,义准可知66。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义中,第三说四分义讫。

  【论文】

  二·三七五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或摄为二,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此言见者,是能缘义;或摄为一,体无别故。

  【疏翼】

  大段第二明四分中,第四解立一分。

  【述记·卷十五】

  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有三:先、以义摄,次、引颂成,后、总指例67。

  如《集量颂》,或摄为三。果体一故,摄四入三。如初所引《厚严经》颂能缘体一68,三摄为见69。《摄论》“唯二”70,亦摄入见。

  “此言见者”,能缘境义,通心、心所,非推求义。推求义者,唯慧能故71。

  【论文】

  二·三七六 如《入楞伽》伽他中说:由自心执著,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

  【疏翼】

  第四解立一分中,第二引颂成。

  【述记·卷十五】

  如第十72卷《楞伽经》说。此颂意言:外境73无故,唯有一心。由执著故,似外境转,定无外境。许有自心,不离心故,总名一识。心所与心相应;色法,心之所变;真如,识之实性,四分识义用分。此上四类,各一别义,又皆不离识,故并名“唯”。无漏种子,但具一义,谓不离识,故说名“唯”。

  旧颂云:虚妄取自心,是故心现生74;外法无可见,是故说唯心。75

  【论文】

  二·三七七 如是,处处说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摄心所。

  【疏翼】

  第四解立一分中,第三总指例。

  【述记·卷十五】

  此、指例也。诸师因此执诸有情唯有一识,此义非也,至下76当知。

  今此即是例《十地》77等一心之文78。三界唯心尔79,离一心外,无别法故。此颂非唯一心,如境更无异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摄臣故。

  【疏翼】

  以上第一广行相中,第二明四分及对小乘明行相等讫。

  【论文】

  二·三七八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疏翼】

  第一广行相中,第三总结。

  【述记·卷十五】

  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总结。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却结颂中“了”一字也。此了别体,即是第八识之见分,归本所明。

  然安慧立唯一分,难陀立二分,陈那立三分80,护法立四分。今此论文,护法菩萨依四教理,说四差别,俱依他性,非安慧等诸师知见。

  此四分相望为所缘,各为自证及行相者,所缘可知。

  逐81难说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缘,亦名自体82,能缘自体故83;不可以见分为自体,不缘第四故。如第三为行相,第二名所缘,第四名自体,能缘第三,以能缘法为自体故。又第三分为行相缘第四时,第四为所缘,所缘即自体。如四缘第三,返覆理齐故。

  第三为自体,见分为行相,相分为所缘,如前已辨。

  又难云:第二——量、非量;余之二分,是现量。第二——染、非染;余之二分定非染!又量、非量殊,苦、乐、舍应异!又见分——解、非解;余二定皆解。余一切法,准难可知。

  又84心若自缘,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属,能、所缚,能、所相85,能、所觉无差别过失。亦不应言二缘生识、三和合生识、识亦生识故86。亦不应立有邪见心,以邪见心自知邪故。亦不应言恶心遍体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为正智,非邪恶故。其四念住亦应无别,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87等故。又四谛智应无差别,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又宿念智亦应不成,知现在故,他心智亦尔。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应是邪,谓他为自故;知自如他,反难亦尔。又用二故,体应非一,如灯自照,其喻不成;喻88无能缘等,心有能缘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违,喻所立不成过。又灯若性照,又何须照?若非明者,应非能照,体应是暗!诸如是等种种妨难,更应思择,次第解之。

  然《佛地》第三,有解灯照难89,余难无解90。然他界、无为、无漏缘等,依见分说,非自证分91。又以坚执,名非量;非比、非亲证,名非量。自证于境虽是邪见,亲证自体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诸难,理皆不成。如五识中贪、嗔等惑虽染,仍现量,由他92引,故成染;亲得,故现量摄。93

  于四分中,八识、三慧、三量、因果诸门分别,皆如〈别章〉94。

  上来已广解行相讫。

  【疏翼】

  以上第二广解第八所缘行相中,第一广解行相讫。

  【论文】

  二·三七九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由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等器世间相,即外大种及所造色。

  【疏翼】

  第二广解即料简细解所缘行相中,第二广解所缘境。

  【述记·卷十六】

  下、广所缘95。于中有三:初、外境,次、内境,后、料简。初中有二:初、总解释96,后、诸师说。

  此义意言:由自种子为因缘故,本识变为器世间相,唯外非情97。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处98故,言“外大种”,非心外法。

  且诸种子总有二种:一、是共相,二、不共相。

  何者为共相?

  多人所感故。虽知人人所变各别,名为唯识,然有相似共受用义,说名共相。实非自变,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缘心外法故。然我此物为增上缘,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

  不共相者,若唯识理,唯自心变,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变、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约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为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诸教,共不共中,总分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99:共中有二: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亦能用。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见猛火等物人见为水,余趣、余人不能用故。余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广解。

  有根身处不共相中,亦有二种: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识依用,非他依用故。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尘,他亦受用故,根即不尔100。下文难言:虽亦变他根,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据正义,不取五根为不共中共101。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属。此中“处”言“共相种”者,即共中共。

  问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缘不?

  答曰:不缘,如所造触。若缘,但缘本实物者,即触处中第八所变,唯能造,非所造,以无体故,但缘著彼102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实不造触处,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尘、四大。缘长等时,并不别缘青等外别有长等,非如意识别得缘假。此无别体不可缘故,瓶、盆亦尔。即是若变大小时,但随彼青等大小而缘,非别有长等。若缘本质说,亦得缘长等。由此,准触处亦应作是说。然所造触,是四大种分位差别,缘所造时,即缘四大,假依实故,如长等同。

  【疏翼】

  此第一总解释中,第一解共相种。

  【论文】

  二·三八○ 虽诸有情所变各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疏翼】

  第一外境总解释中,第二解共相果。

  【述记·卷十六】

  此、释共果同在一处,不相障碍。谓外器相,如小室103中众多灯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此如何知各各别也?一灯去时,其光尚遍。若共为一,是则应将一灯去已,余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碍,故见似一。置多灯已,人影亦104多故。

  问曰:若尔,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碍有对法故;何故众多各变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碍,同在一处?

  答:由业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碍、不碍故。五十四说:诸有对法同处一处而非无对者,由随顺转,相顺生故。又由如是种类之业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广说105。彼虽说四尘等,与此相似,如山河等业,众人并相似,及心于上共用无碍,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业各别,及心受用自有碍故,遂令相隔。

  问曰:若尔,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碍?

  答:彼不碍他心上者,但碍自者,如心上灯明百千不碍,与106明相违107。无始于中,有碍不碍故108,此义应思。

  【疏翼】

  以上第一广解外所缘中,第一总解释讫。

  【论文】

  二·三八一 谁异熟识,变为此相?

  【疏翼】

  第一广解外所缘中,第二诸师说。

  【述记·卷十六】

  下、诸师说。初、问,次、答。此为问也。

  虽知处所本识所缘,“谁异熟识,变为此相”?问能变者。《瑜伽》等109论说于外器皆无差别110,于上界等为是谁变111?故今问也。为凡?为圣?为此趣?为他趣?为自界?为他界?为自地?为他地?为唯自变?为他亦变?

  【论文】

  二·三八二 有义: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经说:一切有情,业增上力,共所起故。

  【疏翼】

  第二诸师说中、第二答。于中有四:一、假叙月藏﹝亦作“护月”﹞等计,二、假叙别义,三、假叙破前,四、述正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自下、护法菩萨假叙三计,初同月藏。

  此言“一切”,即通凡圣、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即《立世经》112。

  【论文】

  二·三八三 有义:若尔,诸佛菩萨应实变为此杂秽土。

  【疏翼】

  第二答谁异熟识变中,第二假叙破别义月藏。于中又二:一、破月藏说失,二、叙其正义。初中分三:一、佛等应变秽失,二、异生应变他此净土失,三、圣者变下无用。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六】

  护法菩萨假为别义,难破月藏,无别师说。

  诸佛菩萨若化变为,我所不讳;若实变为,即违理教,杂秽种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类113。举佛菩萨,且论胜者。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第一“破他”中,第一“圣应变秽难”。

  【论文】

  二·三八四 诸异生等,应实变为他方、此界诸净妙土。

  【疏翼】

  第一破说失中,第二异生应变他此净土失。

  【述记·卷十六】

  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诸小菩萨。

  “他方”者,三千界外。“此界”者,此索114诃世界115彼应实变为他方、自界诸净妙土!若佛菩萨神力所加,变化所作,我亦无遮。且论实故,然净妙土有别,他方,如极乐等,亦在此界灵鹫山等。有漏净土,外法异生亦不应变,不能用故116。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第一“破他”中,第二“凡应变净难”。

  【论文】

  二·三八五 又诸圣者,厌离有色,生无色界,必不下生,变为此土,复何所用?

  【疏翼】

  第一破月藏说失中,第三圣者变下无用。

  【述记·卷十六】

  诸圣生上,必不下生,变为下土,亦何所用?以本变土本为身用,定不能用。变之何为?此中且举圣生无色,就显处说;色界地,类此亦然。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第一“破他”中,第三“无用变下难”。以上第二假叙别义破月藏﹝或护月﹞中,第一破月藏说失讫。

  【论文】

  二·三八六 是故现居,及当生者,彼异熟识变为此界。

  【疏翼】

  第二假叙别义破月藏中﹝或护月﹞,第二叙其正义。文分为二:一、述正,二、会违。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此、述正义。

  由此定应现身所居,及当生者本识,变为现所居界及当生界。当生界者,一云:次生者变,远者不变。二云:可应生者变,随其凡圣,可生者变。由此,即无成劫之时先器成过。以上界有情当生者变故117。

  既尔,无色当生下时亦变为下,何《瑜伽论》五十一云彼识不缘下外器相118?

  彼约不定境,亦不相违。谓缘种子,即是定境。缘外器等,此即不定。以无色圣者,不缘器故,不生下故。

  问:圣定不生无间119之处,应不变为彼所居处,长寿天120亦尔。

  答此问言:即现所居地界故得。

  【论文】

  二·三八七 经依少分,说一切言。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疏翼】

  第二叙其正义中,第二会违。

  【述记·卷十六】

  若尔,何故说“一切”言121?

  此会经文。如言一切人共见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见之,约少分故。业不同者,即不变故。若作122是说,劫将坏时,既无现居当生者故,是不尽理。此似月藏123义,非实月藏计。假124为有救,狭于月藏125。

  【疏翼】

  以上第二答谁异熟识变中,第二假叙别义破月藏﹝或护月﹞讫。

  【论文】

  二·三八八 有义:若尔,器将坏时,既无现居及当生者,谁异熟识变为此界?

  【疏翼】

  第二答谁异熟识变中,第三护法假叙第三计。于中有二:一、破前二计,二、述己正义。初中又四:一、器坏时谁变,二、无色身预变何用,三、粗细悬隔变何益,四、于身有用即变。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六】

  第三、破之。

  若如前言现所居者变为土者,器将坏时无现当生,此土谁变?即有坏器不变之过。现他欲界变为故者,何故但言现所居者,而不说言一切欲界同此界变?又成器时,他方三禅等有情当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当生者变?此便无用。由汝前说“现所居”言,一三千界成坏同者,故我今破126。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第一“破他”中,第一“器坏无因难”。

  【论文】

  二·三八九 又诸异生厌离有色,生无色界,现无色身,预变为土,此复何用?

  【疏翼】

  第一破前二计中,第二无色身预变何用。

  【述记·卷十六】

  谓诸异生生无色界,预变无用,现无身故。生有顶天,寿八万劫,不妨欲界数度成坏,变之何用?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破他”中,第二“已厌无用难”。

  【论文】

  二·三九○ 设有色身与异地器,粗细悬隔,不相依持,此变为彼,亦何所益?

  【疏翼】

  第一破前二计中,第三粗细悬隔变何益。

  【述记·卷十六】

  设纵汝宗如大众部无色有色身127,及身生有色上地,既变,无益。粗细悬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别变为地128。此异地身不能受用,故变无用。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第一“破他”中,有身无益难。

  【论文】

  二·三九一 然所变土,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

  【疏翼】

  第一破前二计中,第四于身有用即变。

  【述记·卷十六】

  变,本为身,身不能用,变之何益?“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

  【疏翼】

  以上第三护法假叙第三计并破前之中,破前二计讫。

  【论文】

  二·三九二 由是,设生他方,自地彼识亦得变为此土。

  【疏翼】

  第三护法假叙第三计并破前计中,第二述己正义。于中分三:一、居他三千界亦变自地,二、器将坏、初成亦现有,三、共受用中有别受用。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下、述正义。

  同现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处,名为当地。彼当地一切有情皆能变之,非唯是一三千界变,亦非异地当生者变。欲界欲界同故129,至上,亦尔。

  【论文】

  二·三九三 故器世间将坏、初成,虽无有情,而亦现有。

  【疏翼】

  第二述己正义中,第二器将坏初成亦现有。

  【述记·卷十六】

  由自地变,无过失故,器世坏、成,而亦现有。

  若尔,圣者于梵宫自地及欲界自地,若诸异生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无用,不能持身,变之何益130?

  今此义言:现虽无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须变作。非谓现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且如圣者设往地狱中,岂亦不得依彼而住?异生设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业同故,以粗细等,不是悬隔。

  【论文】

  二·三九四 此说一切共受用者,若别受用,准此应知。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疏翼】

  第二述己正义中,第三共受用中有别受用。

  【述记·卷十六】

  若尔,如人见水,鬼见于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见,而名共变耶?

  答此文言:即当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说名为“共”——共中共也。若别受用,随与多少有情同变,说名为“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见异故,如大梵变,及孤131地狱,随诸有情多少变之,非谓一切132。

  问:何故经说一切共变?

  答:《对法》第五说133:此显生无色有未离欲业种随故,无现行也,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处”讫。

  【疏翼】

  以上第二广所缘中,第一广解外境讫。

  【论文】

  二·三九五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所持一切有漏法种。此识性摄,故是所缘。

  【疏翼】

  第二广解所缘中,第二解内境或内所缘。于中有二:先、解种子,后、解有根身。初中又三:一、有漏种子,二、无漏种子非所缘,三、不相离亦唯识。

  【述记·卷十六】

  次、简执受134。

  执受有二:先解种子135。

  谓即三性有漏种子,俱是所缘,此识性摄故。谓“性”者,体也,体即本识,种子是用,如前已说136,诸法体用,理应尔故,用是体摄。又言“性者”,即是性类,其并有漏,以类同故,不相违背,得为所缘。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识,同无记性,故能缘之,然是识之相分所摄,如前已说137。

  若据前缘器中三说,若言缘种是相分者,第三师正义也。无色界本识,唯缘内种,故不缘器等。若据前二师义,无色亦但约缘种说,以无身故,实亦缘器138。今非彼义,不可用之。无色缘种,亦有解云:即为自体分,见分缘器故,彼据自体分故,言唯缘种139。

  前师问:种是识自体,即为相分缘,真如即自证,亦应相分缘!

  答:彼140识性故,此非识性;识上功能,为相分缘,不同如也。设佛见分缘于自证,作影像缘。不尔,便无四分之义141,故下第八唯除见分非相所缘。许见分亦缘自证分等,但不亲证,影变亦得142。

  【论文】

  二·三九六 无漏法种虽依附此识,而非此性摄,故非所缘。

  【疏翼】

  第一解种子中,第二无漏种子非所缘。

  【述记·卷十六】

  难此解云:有漏种子依自体分,识即缘之;无漏之种亦依自体,识为缘不?对治识故,体性异故,不相顺故,故非所缘。四分之中,依自体分,非即是识自体分收,性相乖故。

  【论文】

  二·三九七 虽非所缘,而不相离,如真如性,不违唯识。

  【疏翼】

  第一解种中,第三不相离亦唯识。

  【述记·卷十六】

  若尔,本识既不变缘,何名唯识?

  由不离识,故名“唯识”。如真如性,识虽不变,离识外无,故名“唯识”,唯识但遮心外法故。

  若尔,心所亦不离识143,应名唯识!

  此亦不然。心所不依识之自体,别有行相,不可例同。然识相应,亦不离识,故并唯识144。

  问:有漏种中有三界种,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种不离于识体,即名无记性;体不离于识,应名欲界系,此义应思!

  答:不然,系,据缚义。即法体上差别义故,三界系别,然性是体类义,故同无记性。

  仍未了知145。

  此中三性种,随识皆无记,亦应烦恼种,随识非烦恼!如是一切,皆如理思146。

  问:大乘所缘,本是心变,随心何地系,境亦随之故。如在欲界,命终生上,此润生爱,是上界系。依欲界身,缘欲界身,仍相分中所变。相分是上界系,随见心说。第七缘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缘种,境是异界系,心是异界系?

  答曰:不例。如本识缘异地身、异地器。异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岂非是缘异地身?异地器者,如缘于彼无色,诸天泪下如雨。此非菩萨生彼、化作,圣说菩萨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147、入灭定,此是利根,亦缘下地,即利根不还、阿罗汉等148。又下菩萨等入彼界,定所变生色,此并得缘,故同种子,相、见、地别。

  此同前难,何劳为证149?

  此若不尔,七识缘境,下150文但据由分别心,不是定有实用故变151,本识必有实用故变。他界地身、器、见、相得别系。七识不尔,故系随相。若不尔者,本识亦但随心变境,即天眼、耳无识持故,应名烂坏!应非有情152。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实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摄,即众生界有增减过153!第十卷云:三性杂生154,故相、见分不必同性。如二禅以上,起初禅眼、耳、身识,缘上地色,此亦相、见,别地所系155。

  问:第七识缘但分别有,无实用者,即五识色等,应无质碍!此中问答,下156缘识中,自当分别157。

  难第158一师云:若本识所变,皆有实用,变他根等,应为识依!有实用故,如自眼根159。应设劬劳:他之实根,心外法故,所变之根,便无实用。若亦为他依,便缘心外法!此缘他法,但似彼根,非实有用。若变自法,即实有用。

  问:如变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变他身根160等,似他根等,应有实用!

  此亦为例:变似他色等,实非他有用,变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若尔,变似他色等,于己实有用,变似他根时,于己有何用?于己有实用,应为自识依,有实用故,如变自根。

  此应思度:若为自受用,变似他根,他根于己,亦名有用!此义不然。岂于他根,己能受用?以无用故,不变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说胜161。于不缘心等,由此即无妨。

  二执受中,上解种子讫。

  【疏翼】

  以上第二简执受或内境中,第一解种子讫。

  【论文】

  二·三九八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不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根,及根依处,即内大种,及所造色。

  【疏翼】

  第二简执受或内境中,第二解有根身。于中有二:一、内变,二、外变。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次、解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种”,若如前说,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然依《中边》下一师说,亦变他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162。今此不然,变根不似他实根故,若变色等,似他色故。

  【论文】

  二·三九九 有共相种成熟力故,于他身处,亦变似彼。不尔,应无受用他义。

  【疏翼】

  第二解有根身中,第二外变。于中有二:一、总说于他亦变,二、二差别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不共中共,名“共相种”。由受用他163,故变他身。即前不共164,今名为共165。此即最初,总说本识于他亦变,不论根境。

  【论文】

  二·四○○ 此中有义:亦变似根。

  【疏翼】

  第一解有根身中,第二外变有二差别义。于中又二:一、亦变似根,二、唯变依处。初中分二:一、立宗,二、引证。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六】

  于中166差别:非唯似尘,亦似根故167。

  【论文】

  二·四○一 《辩中边》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

  【疏翼】

  第一亦变似根中,第二引证。

  【述记·卷十六】

  以何为证?既言亦似他根168,故许变也。

  此有何义?若言受用,不变他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若许变根,全无实用!非他依故,变,何用者?

  此亦不然。为欲受用他身依处,故变他根,由根若无时,依处亦无故。如色界系鼻、舌依处,根若无者,依处亦无。不尔,彼界应无二根,唯有依处,庄严身故,由为受用,亦变似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此不能生识,故不能变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虽不能生识,本识亦变故,生盲等亦尔。故知本识亦变他根,然无实根用。非他识依故。

  此即安慧等诸大论师解。

  然即彼论旧本第四颂169言:根、尘、我及识,本识170生似彼。此不应尔,岂复本识亦起我也?亦缘心乎171?

  今正翻云:识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此境实非有,境无,故识无。

  “识”者,八识“生”、“变似义”,即是五尘。“义”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实有故。“变似有情”,即是五根众生数法。“情”即是根172,名萨埵故。

  “变似我”者,是末那缘变。

  “及了”者,六识缘之。即第八识缘尘、根二色;第七缘我;六识缘六尘所了法义。

  旧论长行义与此同,彼颂翻错,译师173存一意识义174。彼颂、长行,自违返故。今此论引彼长行文,彼论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现,为是谁缘,不定说言第八能缘自他根故175。

  【疏翼】

  以上第二外变有二差别义中,第一师亦变似根讫。

  【论文】

  二·四○二 有义:唯能变似依处,他根于己非所用故。

  【疏翼】

  第二外变有二差别义中,第二师唯变依处。于中分三:一、变依处道理,二、正解《辩中边》,三、余骸可证。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此、护法菩萨等解。

  唯变他根依处176,他根于己,都无用故177。

  若无用亦变,何不变七识?

  无缘虑用,而得缘故。

  【论文】

  二·四○三 似自、他身五根现者,说自、他识各自变义。

  【疏翼】

  第二师唯变依处中,第二正解《辩中边》。

  【述记·卷十六】

  若尔,彼178说自他根现文,如何通?

  彼说自他阿赖耶识各自变为根,非自变他根:一则无用,不变他根。二由彼179论不定说言自身本识变他根故,不可为证。

  又色界、化生,根无,处可无,欲界不尔180。又彼色界不变根者,依处便丑,如木人鼻、舌。由善业殊胜所感,依处极甚光净,故要假根相扶,依处方好。此则不尔,不可为例181。

  若尔,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变根扶助依处,令其光洁?

  此理不然。色界诸根自识所变,今则变他,何以为例?又彼色界,只是无识。识若依根,根则有用。今欲界者若变为根,殊无实用。非自他识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义应思!

  【论文】

  二·四○四 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余尸骸,犹见相续。

  【疏翼】

  第二师唯变依处中,第三余骸可证。

  【述记·卷十六】

  何以得知变他依处?

  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无余,彼余尸骸,犹见相续。不尔,应无余尸骸义!以不能变他依处故,由此故知变他依处。

  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会释?

  身为自情变,无根,依亦无。他尘,非己情,何必须根有?此理应思182!

  【疏翼】

  以上第二广解所缘中,第二广解内境或二执受讫。

  【论文】

  二·四○五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外器、内身、界、地差别。

  【疏翼】

  第二广解所缘中,第三总料简,或总略说缘。于中有二:一、简前未尽,二、总束义门。初中又三:一、简业力所变,二、简定力所变,三、简所变恒暂。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六】

  虽知根、处,各变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缘不?

  自下第三、即总料简。于中有二:初、简未尽,显所未明,后、“略说此识”以下,总束以前义门分别。

  上来所说界、地差别,唯缘自地,以随识系,能受用故。

  【论文】

  二·四○六 若定等力,所变器、身、界、地,自、他,则不决定。

  【疏翼】

  第一简前未尽中,第二简定力所变。

  【述记·卷十六】

  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识起,或大愿力,或法威力,此通诸识有五种力。若第八变,唯有定、通183。或总四力,大愿即法力,更无别体故。

  通力所变,其事云何?

  变异地身者,如除如来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尘时,第八识缘彼为境184。即自通力,缘异地身。

  “身”者,通名,非谓身根。

  此有几处?

  谓眼、耳、色、触,或亦有声,无文别说。

  起身根者,又无用故,亦无上地起下天眼、耳,以无用故,亦无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厌下,不起下。通力所变,余地器者,如以通力,马胜比丘185上入色界见梵王等186,第八识缘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诸天佛前听法,令此界生187见彼身等。能见之者,虽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变为色身,令彼得见。下地见者,名由通力;上地见下,佛放毫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见,类亦应然。

  又大菩萨以神通力变为五境,令余地生得见变者,可得五尘。虽第八变,其定之力,不见第八能变异地之内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无色界无通,佛边听法令他得见,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无根故。或亦名身,有积聚故188。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无差,一念俱起变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见下三灾,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见彼地色等,岂第八亦缘耶?彼既不缘,故马胜往色界处,何必此第八即缘彼色等?若相离189者,虽见其色,而第八不缘。若近处者,何妨第八亦变?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质,此义应思。违下论文五识疏所缘缘必有之文190,应更思审,如《枢要》说191。

  余地器者,即法处实色。《瑜伽》五十四云:法处所摄胜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实物有192。定心所缘,名“境”,勤求起故,即名为“果”,即通有漏及以无漏。此谓圣者得威德定193,变为此色,饶益有情194。

  然第八识:

  一、唯缘有漏,不缘无漏,如种子故。虽缘无漏,遂不相似,体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状相似195。

  又解:以初禅眼、耳识见上地色等,不异系故,由此三识所知,必同初禅系,此义应思。

  又解:异地系,因缘变有用故196。

  二、此在色界,亦通无色,圣者亦雨泪故。

  三、唯变色触,亦变余尘,此通五尘。三十七说通能变为色、香、味、触197。又净土中变五尘故198,五十三说无色界定色,能变一切故199。五十四说“胜定果色”、“唯有显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缺故,又无用故”。此约色界异生、波罗蜜多声闻200,唯能起色、声触,不能起香、味。以无加行心因别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201。若十地菩萨,及色界波罗蜜声闻,即许起之。故《华严》等云:闻无色界宫殿之香。《法华》云:光音及遍净,初生及退没,闻香悉能知。202即菩萨入彼定变203。

  四、为唯造色,亦变大种?

  如《对法》第一卷、疏末204解205,应广如彼五十四解206。

  五、然与定力有何差别?

  二乘、异生若为嬉戏,通果无记,即变化心。可说与彼定境为异——一根本境、一解脱境,一善心境、一无记境,故成差别。

  若八地以去,菩萨定之与通,此亦何异?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变化事等;定力但是任运生故;故二别也。或是根本及果所变207,此定及通,义分为别。在佛无别故,皆通变及化。通可引起根之与尘,定即不尔,唯起于尘。

  六、又依神通变根等不?

  九十八说不变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果208。设复变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209。由定力变异身、器者,谓即《瑜伽》五十四说:色、无色天变身万亿共立毛端,是平等心210。无色既无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说有211,亦令互相见212及器者,《华严经》213云: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宫殿之香;《阿含经》云:舍利弗214入涅槃时,色、无色天空中泪下,如春细雨;波阇波提入涅槃时,色、无色天佛边侧立;及实色中定境者,是色、无色天皆由通力现身境等;此有何过?

  以《瑜伽论》但说通依静虑,无色现色,但定所生215。以慧不均,故无通力216。无色界变色,已如前辨。应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217。

  【论文】

  二·四○七 所变身、器,多恒相续;变声、光等,多分暂时,随现缘力击发起故。

  【疏翼】

  第一简前未尽中,第三简所变恒暂。

  【述记·卷十六】

  所变境身为相续?为间断?

  内身多续,少分间断,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终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变外器,多分长时,《瑜伽》第二218说外器定一劫219。若变内身,即随寿故,多分相续220,声光多暂时,少有相续故。“等”者,等取华色、华香等。

  何以然者?

  由击发故,声等方生,缘力尽时,彼即不续。

  有法师云:第八不缘声,以间断故,如心、心所,断故亦不缘。若作此说,亦应不缘等流色等,以间断故,如电光等。第七末那既恒相续,何故不缘?

  问曰:若尔,第八恒相续,如何缘断法?

  答:如镜恒时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运起,有境便即缘,此复何妨?

  【疏翼】

  以上第三总料简中,第一简前未尽显所未明讫。

  【论文】

  二·四○八 略说此识所变境者,谓有漏种、十有色处,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疏翼】

  第三总料简即总略说所缘中,第二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于中分三:一、依处分齐,二、废立,三、明三界境别。初中又二:一、正说,二、问起下文。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六】

  下、总略说缘221第二段也。于中有三:

  第一、依处分齐者,十色处中五尘通外内,五根唯内,唯缘实境。第八亦缘法处实色,谓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论》五十四卷彼极分别222,应如彼会。

  言“堕”者,是摄义,即是“法处摄色”之异名也。种子何处摄,随何处摄。虽唯意缘,以与现行实法不定异故,随现行摄。此中有难,如理应思223。

  问曰:本识岂不缘极略等四色224?

  答曰:以假故不缘,如不相应法。

  问曰:彼何以假?

  无实体故。如《对法》第一、五十四225等,极略、极迥,但是第六意识分析为极微故,第八不缘。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缘。唯以现行思为体故。别解表业,此亦不缘,以亦思故;无表色可尔,是思种故,既缘诸种,故得缘之。

  若尔,如二无心定等皆依种立,应亦得缘!

  由此即是心等种上差别功能,但缘种体,不缘别能。即不缘者,无表亦尔,是思种上差别功能,亦是防色之别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缘。遍计所起色,若说唯是镜像水月,此亦不缘,唯第六识遍计起故。若唯意缘,通根、尘者,此中摄故226。第八所缘诸根、尘等,以总从别,以暗从明,皆本处摄,故说不缘遍计所起之色227。

  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处观228,亦此中摄,第八缘不?

  答曰:不缘,假想色故。故此论文,但缘实色,不缘假故。第八所缘,必有用故;彼无实用,第八不缘。

  然诸法体:一者、有法,二者、无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缘无法?

  此任运缘,非分别故,无筹度故。后得智等,有筹度故,诸六识等有分别故,由此故知第八识体不缘我229也。第八识变,变必有用,故不缘无,无,无用故;故不缘我等,以无体用故。

  于有法中,略有二种:一者、有为,二者、无为。何故此识不缘无为?若实无为,因未证故。若假无为230,无体用故,皆不得缘。

  【论文】

  二·四○九 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

  【疏翼】

  第一依处分齐中,第二问起下文。

  【述记·卷十六】

  于有为中色、心、心所、不相应行,如前已辨缘实,非假等,何故不缘心、心所法、不相应行?故外人问。

  “等”,即等取不相应行,及诸无为、无法为问。

  【疏翼】

  以上第二总束以义门分别中,第一依处分齐讫。

  【论文】

  二·四一○ 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随因缘势力故变;二、随分别势力故变。

  【疏翼】

  第二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中,第二废立。于中有八:一、识变有二,二、简别二种识变,三、明异熟所属,四、简须缘亦生,五、成无实用理,六、总结不缘,七、无漏胜慧具二所以,八、有漏异熟所缘分齐。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第二、废立也。

  因缘生者,谓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即要有力,唯任运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识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名言种为因,故变于境。八俱五数,即无胜力,设任运生,境无实用。因缘变法,必有实体,非横计故,非无用故。

  谓作意生心,是筹度心。即六、七识随自分别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缘无等时,影像相分无有实体,未必有用,亦非由说分别故变,境体定无,亦缘有故231。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后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顺论“有用”等文。

  【论文】

  二·四一一 初必有用,后但为境。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二简别二种识变。

  【述记·卷十六】

  初、随因缘变,必有实体用,即五、八等所变之境。后、随分别变,但能为境,非必有体用,即七识等。今正明第八不缘心等,义兼五识等不缘心等,总谈心等缘境道理232。

  又解:初唯第八。异熟主故,所熏处故,能持种故,变必有用。后余七识所变色触等,皆无实用,似本质用,如镜中火233。

  既尔,五识应一向缘假,青等应非实!

  问:若随因缘,变必有用,第八识俱触等五法,境应有用?

  答:非报主故,非自在故,顺第二解。

  由此复言随因缘者,此是何义?

  随任运义,随种子义,顺第一解。第八、五数、第六识等中报心所缘非必有用。以此见分虽任运生,不随实体种子因缘变境相故,但是影像种子所生。如彼眼根等,无见用故,不能发生眼等识故。

  问:触等所变根,无见用,故非因变。触等所变色,非因变,故无碍用;五识所变,为例亦尔?

  答:理齐,亦无碍用,七识所变并无用故。此依第二解234。

  此二义,护法等菩萨解。若《瑜伽》释家,亦有许触等与识同实变,即不违此文,然违《成业》多种共生一芽之失235。前解为胜,顺下第三卷等文236。

  又解:“因缘”者,是诸法真实有用种子。若用此种子故生诸法,心缘变之,变必有用。以能生者,实因缘故。其八俱五数所变之相,非实种生,但假种起,故但为境,分别变摄。

  分别变者,心、心所之总名,随心、心所之势力故变,不从真实有用因缘种子所生,彼但为境。无漏亦尔,非必有用。

  随其所应,五识相应心、心所,及第八识体、五俱意识,或定心所缘,有实种生者,皆因缘变。余无实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随分别势力故变”。此解为正,无诸妨难237。

  由能缘心任运、有力,彼所变相从实种生,名因缘变。若能缘心不任运起,虽任运起,而无胜力,所变之相,非实种生,名分别变。“初必有用”,无无用者。“后但为境”,当情现故,非必有用。若论依他,假因缘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碍等用,称其自相,名为“有用”。若第六报心五识俱者,亦随因缘变,其境或有用。

  问:前所说若随分别变,但为境,定心及五识所变之境,应全无用!

  答:随彼实体种子因生,故境有用。

  由此故言随分别者,此是何义?

  随加行义,分别变者诸心、心所强筹度义。定心及五识虽有加行生,不皆强筹度,故变必有用。念然一念心,得成二种,如定心缘十八界。返显八、俱,具有二变。性境不随心,因缘变摄;独影、带质,皆分别变。

  【论文】

  二·四一二 异熟识变,但随因缘,所变色等,必有实用。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三明异熟所属。

  【述记·卷十六】

  显变色等,从实种生,故所变法有体用。

  【论文】

  二·四一三 若变心等,便无实用,相分心等,不能缘故。须彼实用,别从此生。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四简须缘亦生。

  【述记·卷十六】

  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缘之;缘,便无用。《深密经》238说诸变化心“无自依心”、“有依他心”。《佛地论》第六卷239、此第十亦云:无自缘虑实体之心,有随见分,所变相分似虑之心,如镜中火,乃至广说240。

  问:若尔,何故心、心所法从第八生?既不能变,不须生故!

  须七识等受用于境,从第八生。非不缘故,即不令起,如无漏心,亦从起故。

  【论文】

  二·四一四 变无为等,亦无实用。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五成无实用理。

  【述记·卷十六】

  若有实体,第八即缘;无为有体,应第八缘!若第八缘实无为241者,无为无用,此未证故;若似无为,非实无为,故不变也。

  论说“等”言。又无为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应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无为,不相应行,亦无有过242。此解是本,故前问中“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即言“等”者,故取假法及与无为。

  【论文】

  二·四一五 故异熟识,不缘心等。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六总结不缘。

  【述记·卷十六】

  此、总结也。

  【论文】

  二·四一六 至无漏位,胜慧相应,虽无分别,而澄净故,设无实用,亦现彼影。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七无漏圣智具二所以。

  【述记·卷十六】

  问:若有漏识,因缘有相。分别之相,未必体有。至无漏位,无分别故,应不缘无;因缘生故,皆应缘实?

  于无漏位胜慧相应,虽无筹度取相分别,而澄净故,非如有漏体是滓浊。今设无用,亦现彼影。即缘于无,及心等影、无为影等。以亲证故,知无是无,故缘无等。不知无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现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

  若尔,诸佛大圆镜智,亦应缘自相应心所?

  是遍智故,许亦无失。卷243初但遮上座法密亲为所缘,不遮疏故244。

  若尔,应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缘;自体、见分,不自缘故!

  此亦不尔。自自证分与他245见分,同一缘故,亦无有失。

  又解:相应心所虽不相缘,亦无有失。自证缘见成遍智故,见分取于相应心故246,法皆尽故,自证复能缘见分故247。但约见分同一所缘,不说自证,斯有何失248?

  【论文】

  二·四一七 故有漏位,此异熟识但缘器、身,及有漏种。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八有漏异熟所缘分齐。

  【述记·卷十六】

  此第八识不能具缘十八界故,故有漏位与无漏殊:境有宽狭、胜劣。其六、七识,非必有用,即现、比二量,是有用心,可应分别249。

  【疏翼】

  以上第二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中,第二废立讫。

  【论文】

  二·四一八 在欲、色界,具三所缘。无色界中,缘有漏种,厌离色故,无业果色;有定果色,于理无违,彼识亦缘此色为境。

  【疏翼】

  第二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中,第三明三界境别。

  【述记·卷十六】

  第三、明三界境别。

  如护月250等,于无色界亦变器身。此中,但有护法正义,总结于前三界缘也。无色无色,厌离色故,无业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缘之,如前已辨,于理无违。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异界、异地,缘一切处。五十三云:无色界定,于一切色得自在故251。

  【疏翼】

  以上第二别解行相所缘中,第一解所缘行相讫。

返回目录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
  • 还没有任何项目!
  • 佛教导航@1999- 2011 Fjdh.com 苏ICP备1204078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