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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宗教禁忌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6日
来源:不详   作者: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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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宗教禁忌

  李平

  [摘要]宗教禁忌是一种历史悠久且极其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它随着社会变迁而变化。在漫长久远的传统社会中,宗教禁忌对于“自然”之人转变为“文化”之人,对于人类群体新成员的社会化与内在化,具有如同催化剂和杠杆一样不可磨灭的作用。

  [关键词]宗教禁忌;神灵信仰;崇拜仪式

  [中图分类号]B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0)10-0046-03

  一、宗教禁忌概述

  具体来说,凡是与神灵信仰或崇拜仪式相关的禁忌,凡是将神秘的(超自然的)交感当作行为与结果之联系根据的禁忌,都属于宗教禁忌。①在传统社会里,宗教禁忌既是文化模式与社会秩序的内容,又是其手段;它以强制的或潜移默化的方式,将人的观念与言行纳入历史和社会的轨道之中。

  二、宗教禁忌的特征

  (一)宗教禁忌以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为基础,人们相信在自己言行与结果之间有一种自己无法解释的神秘联系,并对之怀疑、敬畏

  这是宗教禁忌最重要的一个基本特征。宗教禁忌的约束性及其强制性的制裁,需要特定的宗教氛围,尤其需要当事人(个人乃至整个群体)坚信不疑。所谓“信则有,诚则灵”,即它是一神灵信仰、神秘交感信仰、对超自然世界怀着虔诚的敬畏之情为基础、为前提的。

  (二)宗教禁忌属于宗教行为的范畴,是一种否定性的行为规范,它是人类自我约束的产物,是社会控制的有力手段之一

  无论发自内心还是源于外力,禁忌都是一种行为规范,旨在约束人们的言行。人们往往把宗教行为理解为“在做什么”,如仪式或忏悔等;而禁忌强调的却是“不许做什么”,似乎不能纳入行为的领域。实际上,“不做什么”本身就是“在做什么”,我们只能说禁忌是一种十分特殊的宗教行为,而不应该把它排除在外。所以,在宗教学研究中,学者们普遍把宗教禁忌归入宗教行为的范畴。因此,宗教禁忌是一种否定性的行为规范。

  (三)宗教禁忌隐含有神秘的危险,任何违犯禁忌者,无论有意还是无意,都会受到强制性的惩罚②

  违犯禁忌会受到制裁,这一禁忌以某种致命的危险为前提,而且是一种神秘的危险。有些危险与惩罚可以说清禁忌来自某种神灵,但绝大多数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尽管如此,有一点却非常明确,这就是人们总是把这种神秘的危险和惩罚与超自然世界联系在一起。所以,在世界各民族中,普遍有这样的一种心态:禁忌所包含的危险始终潜伏在某处,一旦禁忌被违犯,这种隐藏的危险就自动变成现实的危险——它不仅要毁灭违犯禁忌的当事人,而且要毁灭与之相关的整个群体。

  (四)违犯禁忌的言行及其后果具有传染性,解除方法一般是具有超人能力的巫师等举行的净化仪式

  违犯禁忌的言行具有传染性,如果违禁者受到的惩罚是死亡,那么他(尸体)会把死亡带进村寨;如果他受到的惩罚是疾病,那么他会把瘟疫传染给大家。所以,遵守宗教禁忌与违犯宗教禁忌都不是纯粹个人的私事,其后果不仅会涉及到当事人,而且波及整个社会群体。而且,这种传染性不分男女老幼,不分贵贱高低。

  然而在此有一个悖论:由于违犯者已成为禁忌的对象,平常人便不能再接触他,即便当事人的妻子儿女心焦如焚也无能为力;假若他们如此做了,他们就会因为接触禁忌的对象而触犯禁忌,并因此遭受惩罚而使自己陷入危险之中。这就好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产生连锁反应。在这样时候,人们大都急忙去找巫师或萨满之类的人物前来解救处于危险(疾病)中的当事人。③通过巫师举行特殊的净化仪式或治疗仪式,病人才有可能痊愈,完全恢复正常状态,人们便可以像往常一样与他人交往。如果违犯禁忌者不幸而亡(包括凶死者),那么巫师则为之举行特殊的葬礼,其仪式的主旨不仅是要把亡灵送到另一个世界去,而且还要消除他所具有的危险性,使之不再继续影响活着的人们。

  这里的巫师或萨满是社会群体中的一些特殊人物。他们的特殊之处在于人们相信他们能够跨越时空与阴阳的界限,既可以通鬼神,找回病人失去的灵魂,或把人们的祈求报告给天上或地下的神灵,还可以借助某些净化仪式将某些特殊的危险或瘟疫驱逐掉或化解开来。④

  三、宗教禁忌的社会作用

  (一)积极作用

  宗教禁忌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乃至社会控制(尤其是在传统社会中)的最原始的重要手段之一,社会规范有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区别。在历史上,最先出现的是不成文规范中的风俗、习惯、传统、道德、伦理等,在原始社会及古代社会中,都和宗教禁忌有着不解之缘;而在准则、章程、条例、法律、仪式等成文规范中,宗教禁忌对法律和仪式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1.宗教禁忌对道德的影响

  宗教禁忌是社会制约的最原始形式,也是从原始社会到古代社会这一漫长历史阶段中社会控制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迄今所知的人类社会,无论其多么原始,都有一套紧急体系,而且大都具有比较复杂的结构。许多宗教史家都给予禁忌以很高的评价,将它视为“较高的文化生活之最初而不可缺少的萌芽,甚至被说成是道德和宗教思想的先天原则”。宗教禁忌对道德最重要的影响,首先是它对于培养人的自我约束意志和能力,有着不可否认的作用。

  宗教禁忌虽然不是道德,但它所具有的“准法律”的强制作用,它对任何威胁文化模式之言行的否定作用,能够有力地维护社会的道德法则。道格拉斯认为宗教禁忌至少在四个方面维护了社会道德:第一,当某种状态在道德上难以确定时,禁忌的信仰(特别是有关不洁或污染的信仰)提供了一种规则,人们借此可以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得当;第二,当道德原则陷入冲突时,禁忌的规则可以减少其混淆;第三,当一种在道德上错误的行为没有引起道德的义愤时,对于违犯禁忌会带来灾难的心也可以加重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将舆论集中到正义的方面;第四,禁忌的信仰与惩罚的强制性对犯错误者形成一种威慑力量。

  2.宗教禁忌对法律的影响

  宗教禁忌是一种“原始的法”。除了创生性的宗教禁忌之外,原生性的宗教禁忌基本上是“不成文法”。无论成文与否,它们都具有强制性。

  宗教禁忌对于法律的影响,除了强制性、遵守禁忌和法规的自觉性、违反禁忌与法规必受惩罚等项之外,还见之于其他方面。一些学者认为,法律与宗教价值的相互关联或相互沟通既深且广,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通过仪式,亦即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形式程序;其次,经由传统,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它们标志着法律的延续性;再次,依靠权威,也就是说,法律依赖的是某些成文的或口头的渊源,这些东西在人们看来是至善至真,必须服从的,正是它们赋予法律以约束力;最后是凭借普遍性,指法律所包含的那些概念或洞见都必须是普遍有效的,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

  3.宗教禁忌对文化整合的影响

  宗教禁忌对于一个氏族乃至一般民族心理素质和认同感的形成与保持,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⑤尤其对社会文化的维护作用十分明显,既有客观的异化,即“无意识”作用,也有能动的教育作用。在国家政权出现以后的古代社会里,许多掌握意识形态者都曾有意识地利用宗教及宗教禁忌来维护社会秩序。

  宗教社会学家奥戴在《宗教社会学》中曾概括了宗教在社会文化中的六个“正功能”,其中五个方面与宗教有关:第一,人在面对不确定性时需要情感上的支持,在面临失望时需要慰藉,在偏离社会目标和规范时需要与社会调和;第二,宗教通过各种信仰和崇拜仪式,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超验关系,从而使人能够在不确定性与不可能性中获得某种安全感,在历史变迁中获得更稳固的认同感;第三,宗教能够使既定的社会规范与价值神圣化,使个人愿望服从群体目标、个人冲动服从群体准则,使社会的分配模式合法化;第四,宗教及宗教禁忌起着重要的认同功能,个人通过接受有关宗教的价值和与之相关的关于人的本质与命运的信仰,通过遵循既定的行为模式和道德原则,发展其自我理解和自我定义等重要方面;第五,宗教及宗教禁忌与个人发育成熟的各个阶段密切相关,有助于人们顺利完成社会角色的转变。

  (二)消极作用

  禁忌是一把“双刃剑”,除了具有以上所述的积极作用外,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首先,禁忌以人们的保守意识和惰性心理为基础,对一切新生事物抱着怀疑与恐惧的态度,不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的进步。比如17世纪爱沙尼亚的农民也曾把连年收成不好归结于在河流上游建造了一所磨房;波兰最初引进铁犁时正遇上连年歉收,农民认为这是铁犁的罪过,因而弃之不用。

  第二,对于迷信禁忌的人来说,一旦违犯了禁忌,不但不能宽慰自己,反而受到更大的精神折磨,加重恐怖心理。有人甚至在犯忌后由于极度恐怖而死亡。

  第三,迷信的禁忌破坏人际平等关系,甚至限制人身自由,使某些不幸的人在心理上受到重大的损伤与折磨。

  第四,宗教为那些受到挫折与剥夺的人以及那些与现存的社会秩序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慰藉,对那些疏远社会的人进行调解,可以抑制或扼杀反抗,并可能成为一种阻碍有益于社会及其成员的社会变迁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之下,宗教及宗教禁忌就如马克思所说,成为延缓改革和社会进步的鸦片。⑥

  第五,宗教及宗教禁忌有可能成为使某些有限的观念或偏狭的态度神圣化,这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人类对环境的认识及对自然的控制。

  第六,宗教及宗教禁忌在使社会规范和价值神圣化的同时,可能使某些产生于特定条件但因社会变迁已经“过时”的行为规范变得“永恒”,这会妨碍社会在功能上更好的适应变化。

  宗教禁忌是一种随着社会变迁而变化的文化现象,具体的宗教禁忌总是历史的和文化的,即使某些禁忌在某个社会或某个世道曾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们的价值和社会作用也必然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特别是在近现代社会和当代中国,无论是文化还是社会结构,都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与此相应,宗教禁忌,无论中国的还是外国的,都必将发生深刻的变化。

  [注释]

  ①金泽:《宗教禁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富育光:《萨满教与神话》,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⑤何星亮主编:《宗教信仰与民族文化》(第一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⑥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丝绸之路》201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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