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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宣传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3日
来源:不详   作者:陈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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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宣传的几个问题

  □ 陈会新

  正确界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制定这一政策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核心观点就是:采取正确的方针和政策把信教与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为实现党的基本任务和主要目标而奋斗。

  宗教信仰,是人的一种特殊情感和心理体验,是一种精神生活的方式。不能将宗教信仰上的差异或者是否信仰宗教,等同于政治上的分野。就具体个人来说,不能将信仰宗教作为思想意识落后和精神境界低下的标志。一般来说,宗教信仰与实证科学的研究对象不同,二者既有对立冲突的一面,也有相容的一面,这是论及宗教信仰与科学关系时不应忽略的一点。

  自由,是法制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是相统一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另外,尊重群众不信教的权利也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应有之义。

  值得注意的是,宗教信仰自由不同于宗教自由。不能脱离我国实际情况,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误解为宗教自由政策,从而模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严格界定和丰富内涵。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

  宗教、宗教信仰、宗教事务、宗教问题的概念辨析

  在宗教工作实践中,宗教展现为多层面的工作对象和内容。因此,在宣传报道中,应了解与宗教相关的不同概念在不同层面的特性以及它们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逻辑关系,防止出现政策界限和概念混淆的现象。

  宗教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历史现象,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又是一种社会实体。宗教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其中最根本特性是长期性,因此必须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思想信仰问题,对国家来说,是否信仰宗教是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事。党的宗教工作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事务属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部分,是指宗教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有时,宗教内部的具体事务及教务也称为宗教事务,因此,容易在概念上出现混淆。但是后者与前者涵盖的内容不同,实施管理的主体也不相同。前者是一种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后者是宗教内部具体事务和教务,实施管理的主体是各级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在宗教工作实践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正常宗教活动顺利开展的保障。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或政教分离为借口,摆脱政府对社会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着眼于宗教事务管理和宗教团体对内部事务的自我管理具有某种互补关系,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工作中,应引入统战理念和工作方式,落实“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的原则,不断巩固和加强党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帮助他们协调好教内教外关系,加强自身建设。

  宗教问题,笔者在此专指宗教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有直接或密切关系的问题。如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西化”、“分化”我国的渗透问题;一些人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的问题;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问题……着眼于在当前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我国面临的宗教问题具有特殊复杂性,要依法加强对社会宗教事务的宏观管理。管理工作应该跳出宗教的圈子看宗教,跳出“管与被管”的圈子,从全局角度看待社会宗教问题,大力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搞好内部事务管理,不断加强宗教团体自身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增强其自我管理的能力;依法行政,纠正重限制、轻保护,重对外、轻对内等倾向,使宗教事务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对宗教问题的处理要采取审慎态度,要把由某一宗教因素引发的事件同这一宗教本身严格区别开来,把借宗教问题制造事端的极少数人与多数信教群众严格区别开来。

  总之,宗教、宗教信仰、宗教事务、宗教问题既有联系,又有严格区别。在宣传报道中不能把个人宗教信仰问题看成是社会政治问题,也不能将宗教活动、宗教事务、宗教问题等看做个人的私事去处理。

  媒体报道宗教需有审慎态度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必须“要遵守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行为准则”。在宣传报道中,要处理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大原则与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内在关系,把握好具体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遵照宪法“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规定,在社会公共教育和学校教育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及科学无神论教育的同时,不直接针对某一宗教或某些宗教观念进行反宗教宣传。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宣传报道中,凡涉及宗教问题须采取审慎态度,不要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不要进行有神与无神的争论,不能试图通过行政办法或宣传舆论等途径,人为地去削弱、消灭宗教。涉及宗教内容的报道,应客观、真实,避免人为炒作或随意诠释、渲染。同时,也要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不得在社会上利用宣传舆论和直接或间接地渲染宗教。

  着眼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在与社会相适应过程中的成绩,应如实予以报道以利于激励和引导;对其负面因素,则应注重协调疏导以化解各类矛盾。对于那些利用宗教名义进行欺骗群众、收敛钱财以及从事各种违法活动的,要及时予以揭露和打击,但要注意将具体违法活动与某一宗教本身相剥离。美国前国务卿杜勒斯曾说“从宗教到政治行动,只有一小步距离”。

  (作者单位: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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