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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宗教行为及管理对策浅析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5日
来源:不详   作者:左旭生 王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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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宗教行为及管理对策浅析

  作者:左旭生 王斯琴

  据今年7月1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二十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网民总人数目前已达1.62亿,每1分钟就新增接近100个网民。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各大宗教都已搭上了网络快车,各种宗教网站纷纷建立,网络宗教活动广泛开展,宗教网络化轨迹明显。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我国宗教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也对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带来了挑战。

  网络宗教行为:互联网时代的新现象——数量庞大的网站和网页

  网络科技被宗教界广泛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渠道功能、沟通工具功能、娱乐工具功能、生活助手功能在宗教领域得到充分体现,宗教内容成为互联网网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出的宗教网页有上千万。

  据了解,2001年互联网上仅基督教和天主教网站有7100多个,到2007年已数以万计,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我们可以对宗教网站简单分类。

  品目繁多的网络宗教行为

  几乎现实生活中所有的宗教行为都在互联网上得到反映,主要有:

  新闻信息类:即通过网络传播有关宗教的新闻和信息,扩大宗教或自身宗派及个人的影响力。

  网络出版类:即通过宗教经典电子版的在线阅读及下载进行宗教内部资料的复制、传播。

  传经布道类:即通过视频音频的下载或点播、网上在线讲堂等进行传经布道等传教活动。

  法事法会类:即通过虚拟的网上寺观教堂、社区、论坛等开展烧香、集会、讨论等。

  捐赠流通类:即通过在线捐赠和虚拟商城接受宗教性捐赠和从事宗教产品流通经营。

  不同于传统宗教的特征

  网络宗教行为处于宗教和互联网的交汇点,它在内容和形态上异化出自己的特点:

  网络宗教行为的交互性。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互动性。其一,网络上宗教信息的传播是双向(乃至多向)的网状传播,没有中心概念,传播者与受播者地位平等,可以互换;其二,互联网提供了一个网民交流的公共场所,大量宗教典籍资料、传经说法、意见观点通过网络媒介汇集、交换和传播。交互性是网络宗教行为不同于传统宗教的突出特点。

  网络宗教行为的开放性。从传播方式来看,网络宗教集大众、个人、群体(组织)传播方式于一体,网络宗教行为可以借助任何一种方式进行。从宗教行为主体和内容来看,网络上所有宗教网页对所有的网民开放,不论信教群众还是不信教群众都可以浏览所有的宗教内容,下载有关宗教内部资料,参与自己感兴趣的宗教活动,可以说,信教群众追求开放的宗教信息传递在互联网络上比传统媒体更容易得到满足。从时间和空间上来看,网络的一大特点就具有时间和空间的无距性。在这里没有空间距离,没有时间间隔,也没有人为障碍,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上网,即时共同论说和参加宗教活动。

  网络宗教行为的虚拟性。网络宗教行为继承了网络的虚拟性这一特征。一方面,在网上,作为活动主体和地点的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一般网民、宗教团体、宗教行为场所、社区论坛等有着虚拟的身份;另一方面,宗教行为本身也具有虚拟性,如网上宗教造像、网上讲道、网上宗教论坛等等,所有传统宗教行为中物质和思想的东西都被虚拟化,具有不可确定性。

  网络宗教行为的参与性。由于网络的低门槛和便利条件,网络资源的丰富、廉价和可获取性,网络的无国界、地界、无时间概念,使网络宗教行为的实现更为便捷。网络为现实社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多元空间,其强大的互动性,吸引了天南地北的网友广泛参与,为一切传统宗教行为方式所望尘莫及。网民通过网络传媒发表自己对宗教的观点,通过网络参与各种宗教行为,满足自己宗教生活及宗教情感的需要,实现作为一名社会成员及信教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宗教行为的随意性。以虚拟的主体在虚拟的空间从事虚拟的活动,网络宗教行为较传统宗教行为更为自由和随意。一是成立宗教网站较随意,目前,我国对互联网上宗教行为有着宽松的控制环境,成立宗教网站和成立一般的网站一样,没有前置审批环节,只要向信息产业部门备案即可。二是宗教行为及内容具有随意性。有学者称,网络以其无障碍式的交流宣告了无把关人时代的来临。传播的个人化、内容的随意性,是网络宗教行为的特质。

  网络宗教行为较之传统宗教行为,无论其表现形式,蕴含的内容、抑或承载的功能、社会影响都有很大的区别。充分认识网络宗教行为的特点,对研究网络时代对宗教的影响,以及我们对网络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依法管理网络宗教事务:宗教事务部门的新课题

  社会学家布伦达·布拉什(Brenda Brasher)指出,“互联网一定会开启一项新的‘宗教改革’,正如几世纪前的印刷术一样”。互联网对宗教的影响,包括对宗教个人信仰层面的影响、对宗教团体组织的影响、对宗教未来发展的影响,对国家和社会产生的影响。同时,网络宗教作为一种新现象、新问题,以其不同于传统宗教事务的新特征,对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讲,依法管理首先要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关于宗教事务管理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单行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行为管理规定》、部门规章有国家宗教事务局第1至第4号令等以及各地地方性法规等;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以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在这个法律架构中,尚无专门针对网络宗教行为的法律、法规。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禁止网络传播九方面的内容中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等内容。但是,缺乏其他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规及条款,网络宗教事务与我们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很多概念和规定难以对号入座,网络宗教行为已经突破了现行法的范畴,形成了一个极难管理的真空地带。

  网络宗教的虚拟活动空间存在管理真空

  《宗教事务条例》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概念与网络宗教虚拟空间不相适应。网络宗教虚拟空间及活动突破了传统“宗教行为场所”和“宗教活动”的定义范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该在经登记的宗教行为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行为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同时,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行为……”。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许多宗教网站提供的虚拟空间里,可以进行网上祈祷念经、网上讲经布道、网上敬神敬佛、网上法务法会等宗教活动。这些宗教行为,既可以个人进行,也可以在线集体进行。宗教网站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宗教事务部门的前置审批,网站也不属于《条例》明确的经登记的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宗教活动场所的作用;网络宗教活动虽然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但它具备了宗教活动的特性,也将对个人和社会发生影响;网络上主持网络宗教活动的人员也未必是符合《条例》规定的人员等。这些都表现出了现有规定与网络宗教事务管理的不相适应,也造成了网络管理障碍与真空。

  网络上宗教出版物的编印和宗教用品与艺术品的经销存在管理真空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规定,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第二十一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任何人都能轻易地获取网上资料,实现全球资源共享。抽样调查显示,60%以上的宗教网站免费提供电子版宗教内部性资料供阅读、下载及复制,而不用经过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30%以上的宗教网站附带有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的经销活动。这些网络宗教行为由于打上了网络的烙印,用现行的宗教法规无法对其定性和管理。

  宗教网站境外渗透存在管理真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但在网络时代,这些活动外国人无须入境就可完成。网络传教本就是传教的一种形式,互联网无国界,瞬间的点击就能到达国内外宗教网站,外国人只需鼠标轻点就能进行传经布道、发展教会会员等各种宗教活动。根据统计,现在约有80%的宗教站点是基督教建立的,这是因为早在1987年保罗教皇就认识到电脑和网络的重要性。美国在2000年,就有接近15万个大小教会拥有自己的网站或者网页。截至2007年6月,中国国际出口带宽总量为312,346Mbps,年增长率达到45.8%。可以说,互联网为境外渗透提供了一个高效、便捷的平台和途径,为我们抵御渗透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

  立法先行,监管为重:实现网络宗教事务管理的新突破

  既然网络宗教行为与传统宗教不同,现行的法律法规又不够完善,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网络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呢?笔者认为,应该立法为先,监管为重,疏堵结合,形成合力。借鉴国外立法,抓紧出台和修改有关宗教法规。

  加强立法,改变现有宗教法规与网络宗教事务不相适应的状况,是破解网络宗教事务监管难题的基础和关键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说,在现代社会,执政党对传播控制的最重要的手段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把传播管理纳入法治轨道,立法是管理网络宗教事务的根本手段,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以全面立法来管理网络传播的国家之一。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来说,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职权法定”。其基本含义是,凡是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法规应明确宗教事务部门的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职责。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及不充分,使得对网络宗教行为主要通过贯彻有关互联网的管制政策和促进互联网自律管理来实行监管。因而,新形势下加强立法,改变现有宗教法规与网络宗教事务不相适应的状况,是破解网络宗教事务监管难题的基础和关键。

  纵观各国在互联网立法上大都采取较为宽松的管制模式,但立法保证国家安全成为互联网管理的重中之重,也有一些国家对互联网内容实行强制管理,如德国1997年提出《信息与通信服务法》成文法,用来解决经由互联网传输的违法内容,其中包括了反犹太人等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和严格规范有关纳粹的言论思想与图片信息。新加坡主张政府必须强制介入互联网内容管理,其《互联网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禁止那些与公众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国家团结相违背的内容。”其传统的《维护宗教融合法案》等相关内容也适用于互联网管理。我国网络宗教事务管理的立法,可以结合研究网络宗教事务的现状和特点,借鉴国外有关互联网立法原则,依托现有的法律框架着手进行,要从国际政治关系,宗教的三性特征等高度及角度进行综合衡量,研究修改现行的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甚至出台网络宗教事务管理专门法规。比如,可以从把好网络入口关入手,设立宗教网站备案的前置审批;可以参照我国网站备案实际操作中采用的申请人属地管理的做法,设置宗教事务部门网络宗教事务的分级属地管理权限,可以按照新闻、药监、出版等部门网络信息管理的模式,通过立法规范网络宗教信息的发布和内容,对网络宗教活动予以禁止或设置审批环节予以规范。

  加强对网络宗教行为和内容的监管,依法管理网络宗教事务

  网络宗教现象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剖析利弊,一分为二地看待。依法管理网络宗教事务,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也是宗教在网络时代实现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网络宗教事务需要政府的依法管理,实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也离不开网络宗教事务的管理。对网络宗教事务的管理,仅指对网络宗教产生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关系、活动的管理,包括对网络宗教行为和内容的监管。这种监督和管理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3个层面。国际上网络行政管理,主要采用信息过滤与封堵、网络实名制、内容分级制、社会监督和举报机制等方式。这些方法也可以用于我国网络宗教事务的管理。如对国外某些不良网站,可以采用信息过滤与封堵技术,抵御境外渗透;对国内的宗教网站,可以实行设立网站审批制(规定哪些人或群体可以设立宗教网站)、信息内容分级制(对宗教信息和内容进行分类管理,规定哪些可以发布,哪些不可以等等,防止简单的一刀切)、实名制管理(如规定在宗教网站上开展宗教活动须提供身份证号和姓名,教职人员证书号)等等,当然,这些方法是否适合、如何进行还得进行一番论证和探讨。在网络宗教行为的监管措施上,须明确宗教事务部门在网络事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或紧急的时候,可以对网络的不良宗教信息内容进行管制和封锁。

  探索多种管理途径,形成社会控制合力

  有学者认为,网络是一个无政府的空间。网络的开放性,使宗教事务的管理更为困难。在这个问题上,光堵不疏是不行的,仅宗教事务部门一家堵疏也是不行的。一方面,需要信息产业部门、通讯行业、国家安全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等各部门的共同协作,形成控制合力。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行业自律管理,以行业监管为主,政府强制为辅,堵疏结合,实行政府与行业的协同监管。也就是说,各全国性宗教团体要加强宗教网站和网络宗教行为的管理,建立操作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网络宗教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我们要加大对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引导力度,积极培养爱国宗教界人士,积极增强宗教界人士的整体素质;要在网络上建立正面宣传平台,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宣传对宣传,以技术对技术,以资源对资源,使网络宗教健康有序地发展。

  总之,网络宗教行为是新生事物,实现依法管理不是一蹴而就的,其途径和方法需要我们不断的研究和探索。

  (作者单位系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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