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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宗教界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4日
来源:不详   作者:浙江省民宗委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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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宗教界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调查与思考

  浙江省民宗委课题组

  浙江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之一,五教齐全,历史悠久,信徒众多。全省共有教职人员2.5万人,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万余处。全省性宗教团体4个,市、县宗教团体225个。近年来,浙江省宗教界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觉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注重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一、浙江省宗教界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主要形式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浙江省共有各类宗教慈善组织4l家。近年来,浙江省宗教界共为各类慈善公益事业捐款:17亿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好评。台州市佛教协会慈善功德会被省政府授予“浙江慈善奖(机构奖)”。浙江省宗教界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主要形式有:

  1.以活动为载体,合力献爱心。近年来,在省民宗委的推动下,浙江省宗教界成立了情系西部献爱心活动委员会和情系社会献爱心活动委员会,同绕扶贫,救灾、助学等开展了——系列慈善活动。通过活动,引导信众服务社会、奉献爱心。仅情系西部献爱心活动,全省宗教界共为西藏、新疆、四川,贵州等地捐款600万元。在“情系汶川献爱心”活动中,全省宗教界捐款捐物达6000余万元。

  2、以项目为抓手,全力播爱心。为了更广泛地发动信教群众参与慈善事业,更好地展示慈善活动成果,让捐赠人看得见、摸得着。放下心,各宗教团体或宗教组织部把建设一批慈善公益项目作为慈善活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浙江省集中全省宗教界力量,先后在新疆、西藏、四川、贵州、甘肃等地援建了乡镇卫生所、希望学校、退伍军人荣军房等。这些慈善项目在支援助学、扶贫济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3,以实体为依托,倾力种爱心。为了促进宗教慈善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浙江省宗教界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探索性地建立了一些慈善型医疗机构、养老院等。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医疗、养老服务实体28个。普陀山佛教协会1997年建立普济医院,以减免诊疗费及仅收药品成本费等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医疗服务。杭州市基督教“两会”1999年建立了杭州市基督教敬老院。由杭州基督教青年会和浙江省基督教“两会”共同举办的浙江圣爱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自2006年成立以来,已有300多名自闭症儿童接受了训练,收到显著成效,得到了家长的好评。

  4.以服务为纽带,大力传爱心。近年来,全省各级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从当地实际出发,围绕群众所需积极开展各种服务性公益活动。杭州市基督教“两会”组织医疗小组前往桐庐莪山畲族乡等欠发达地区为农民兄弟提供医疗服务。台州佛教慈善功德会自2005年以来,已发动信众向甘肃、青海、贵州等地困难群众赠送御寒服装534万多件。省天主教“两会”专门组织农业专家前往衢州为当地橘农提供柑橘种植技术咨询。2008年,杭州灵隐寺向因灾害性天气而滞留车站的旅客发放1800多箱方便面。2008年,台州佛教慈善功德会还创办了面向大众的免费图书流通处,倡导“把读过的书带来,把需要的书带走。”随着爱心的传递,捐赠者、阅读者越来越多。宗教界的这些爱心服务,让涓涓细流汇成了爱的大河,无论是组织者、参与者,还是受助者、旁观者,都从中受到教育,对强化全民的公益意识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二、宗教界慈善公益事业面临的问题

  浙江省宗教界慈善公益事业总体是积极有为的,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政策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宗教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宗教界从事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至于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兴办宗教慈善事业,需经什么程序申报批准,依法成立的宗教慈善组织拥有哪些权利,需承担哪些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均没有相应的法规或政策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前往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宗教慈善组织,遇到了种种困难。目前,浙江省41个宗教慈善组织,经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仅有13个,不足三分之一。多数宗教慈善组织只是宗教团体或宗教工作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由于宗教慈善组织没有登记、管理、监督的相应规定,导致企业向宗教慈善机构捐赠享受不到减免税的政策,直接影响了宗教慈善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小、散、乱”的现状限制了宗教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影响力。浙江省宗教界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才刚刚起步,宗教组织数量较少,规模偏小,服务领域不宽,活动形式单调,难以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在全省41家宗教慈善组织中,有27家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敬老院、养老院等,占全省宗教慈善组织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由于目前建立宗教慈善组织没有统一的准入门槛,导致各类宗教慈善组织服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除了“小、散、乱”以外,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从五大宗教看,佛教等收人较多,推进慈善活动的力度就比较大;伊斯兰教连自养都有困难,开展慈善活动就有较大难度;从地域分布看,杭州、宁波、温州等发达地区宗教慈善活动容易得到各界支持,在丽水等一些欠发达地区宗教慈善活动则难以开展。

  三是专业人才的匮乏制约了宗教慈善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浙江省绝大多数宗教慈善组织都是以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成员为主进行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专业素养不高,从业经验不足,直接制约宗教慈善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以普济医院为例,由普陀山佛协出资建造的普济医院自运营以来,先后经历了佛教界自我管理、聘任管理、承包管理、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医院管理始终难以进入良性运行轨道,在苦苦支撑12年之后,2009年无奈地将医院移交舟山市卫生行政部门接管。

  三、进一步推动宗教界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几点思考

  当今世界宗教慈善事业方兴未艾,我国的宗教慈善事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如何更好地引导宗教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进一步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探索和思考的。

  1.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引导好宗教界广泛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不仅是发挥中国宗教优良传统、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更是落实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宗教界要着力弘扬“慈悲济世”、 “荣神益人”等传统,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正确认识宗教慈善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应有地位。社会各界要更广泛地关心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支持宗教界的爱心行动,为宗教界更好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创造良好的氛围。

  2.进一步正确定位,坚持适度。一是要准确定位。立足我国的国体政体,既要学习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又不能照搬照套。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只能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补充,而不能占主导地位,更不能代替国家的公益事业。二是要有序推进。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需要不断实践探索,逐步总结完善。在引导和推进过程中,应循序渐进、逐步开展,而不能操之过急、盲目推动,更不能任其发展、放任自流。

  3.进一步健全法规,完善政策。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慈善事业有了长足进步,但慈善立法相对滞后。尽管1999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但其调整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捐赠法律关系,对于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支持体系和工作规则缺乏专门规定。现行的规范基本上是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这些规章立法层面低,约束力不强,效力有限;再加上一些政策、规章不协调,难以对慈善事业整体和慈善事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规划和调整,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保护。宗教慈善事业更是缺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宗教界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领域、途径和方法,健全并规范宗教界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激励、约束、监管机制,使宗教界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进一步积极引导,正确把握。慈善公益事业进程中,尤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第一,要把握好引领引导与自觉自愿的关系。引导宗教界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决不能搞强行规定,更不能作硬性摊派;参与慈善公益活动,是每一个奉献者的内在愿望,必须坚持自觉自愿的原则。第二,要把握好量力而行与尽力而为的关系。地区不同、宗教不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能力也不同。必须量力而行,决不能以此增加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与此同时,对待慈善公益事业,每个人都要积极有为,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做到尽心、尽责、尽力。第三,要把握好节俭办教与慷慨捐赠的关系。奢侈之风只会损毁宗教的传统和根基,我们必须大力倡导节俭办教的风气。要引导宗教界把更多的宗教收入用于慈善事业,服务大众,回馈社会。

  5.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当前宗教界人士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比较高,不少宗教慈善组织应运而生,加大对宗教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管,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一是要依法建立宗教慈善组织。各级民宗部门既要保护好宗教界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又要对照标准严格把关,做到依法申请、依法审核、依法批准、依法登记、依法管理。二是要不断规范宗教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健全捐赠管理、财务收支、项目审批、信息公开等一系列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宗教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度。三是要严格执行慈善与传教相分离原则。各级民宗部门要引导宗教界参照国际惯例,开展慈善活动,不得夹带传教内容,更不能以慈善为名行传教之实。今后,宗教界参与的社会慈善公益事业,要逐渐淡化宗教色彩,不断增强公益成分。

  (课题组组长倪忠扬,成员:高成锋 蔡松芝 毛建翔 李卫星)

  《中国宗教》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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