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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死亡的尊严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0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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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谈死亡的尊严

  佛教反对杀人,原因是:每个人都有本能而强烈的“自体爱”,当自体受到伤害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恐惧与痛苦。以此缘故,不但不宜杀人,而且也不可自杀。

  反对杀生的佛教,它的立场是因人道理由而赞同?还是因人道理由而反对?为了避免个人自由心证而错解佛法,首先就佛教史上类似“安乐死”的重病自杀(或请人杀)事件,了解佛陀是怎么看待它的。

  反对自杀的教证

  佛经中有一段记载:由于佛陀为诸比丘说“不净观”(一种观身不净而去除欲念的对治方法),诸比丘中,有人因修观而对色身产生极大的厌恶,于是自杀,或令其他比丘杀自己。佛陀知道了以后,立刻集诸比丘,作种种诃责:汝等愚痴,所作非法,岂不闻我所说慈忍护念众生?而今云何不忆此法?

  据说,佛陀就是因了这件事故,而为出家众制定杀生戒的。

  另有比丘身染重病,苦不可忍,以此自杀,佛陀还是加以诃责。然则因重病难忍而作“安乐死”的人道处置,是否可以获得佛教的大力支持?这是不无疑义的。

  反对自杀的理由

  为何在痛苦与死亡之间宁选前者?这应与生命无限流转的事实有关,亦即:从表象上看来,死亡似乎是痛苦的终结,但深层的实相却是:死亡只是另一期生命的开端。于是,痛苦并未真正终结,只是在亡者眷属的眼里看似终结而已。一旦“以一死解决问题”成了处理痛苦的惯性,尔后在生命遇到难以解决的痛苦挫折时,易循惯性一死了之,而不努力寻求解决之道。

  而且对生命的自体爱是本能而强固的,纵使在理智上,患者自愿以死解决问题,但外力临到以剥夺生命的那一刻,本能的求生欲就未必会束手就缚,待到那时,恐惧、痛苦中抗拒死亡的挣扎过程,就未能是表象那么“安乐”了!

  所以在佛经中,也有跋迦梨与阐陀二位比丘因重病而自杀,而佛陀或舍利弗(佛陀弟子中智慧第一的比丘)默许的记载。对同样的自杀事件,有的诃责而有的默许,原因在于凡圣有别。凡夫犹有本能的自体爱,其盲动而强烈之求生欲,非纯理智所可克服,自杀的后遗症巨大;圣者已断除“我执”,不会再受到自体爱的牵绊,所以死亡真正是生命之流的终结,此之谓“不受后有”——不再受生,没有未来生命的存在(“有”即“存在”)。既然圣者生命之流的终结是迟早的事,所以其自杀不过是让此终结提早到临而已;而且既是真正的终结,也就不会有“在未来养成自杀惯性”的后遗症。

  慎用“业果报”原理

  有的佛教徒从“业果报”的原理诠释,认为重病是业,理应承受果报,“安乐死”只会延缓果报的偿受,并不会终结它。然而,“业果报”的理论也不宜过度僵化;否则任何可以经医疗而痊愈的重病,岂不也可归诸“业果报”而拒绝送医了?佛法是“缘起论”,强调多重因缘的影响力,而不是单线思考的因果论。单线思考业果报理论,容易陷入宿命论,那正是佛所指责的“邪因论”。依“缘起论”而言:重病有因有缘,人类所发明的医疗技术岂不也是善业因缘?此二者是影响果报的因缘,又岂可舍后者而独以前者建立僵固的业报论?

  问题回到“安乐死”。倘若病患的重疾,已非当前医疗技术所能解决,则病患以血肉之躯硬生生面对痛苦的折腾,无法安忍而大起心,岂不也会加重恶业力量而在当前未来感应到更深重的苦报吗?可见得“业果报”理论其实未始不可导出“赞同安乐死”的结论;以此理论反对“安乐死”者不妨三思。

  生命价值宜放优位

  为了照料绝症病患,必须浪费庞大的社会资源,有人以此为由,赞成安乐死合法化。个人以为:这种理论隐藏的价值观,有巨大的伤害力。它所导致的共业力,不是我们所能承荷的。因为,以此类推,被剥夺生存机会的,可能不只绝症病患,而还包括监狱罪犯、战犯或其他无生产力却只能消费粮食的弱者,因为他们也都同样在“浪费庞大的社会资源”。人只要愿意杀人,都可以编织一套理由来安慰自己,欺骗世人的。希特勒屠杀犹太人,不也言之成理而号召到甘做刽子手的纳粹共犯吗?生命是无价的!人类的价值观倘若不把生命权放在价值优位,而动不动以金钱计算生命的“价格”,那我们都可能不慎成为杀人者与被害人。

  因同情而缄默

  于是有人可能会问:那你的结论呢?到底你们佛教怎么看待“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我想:这是个两难议题,要找一个没有伦理困境的答案是不可能的。

  不合法化,对那些生不如死的绝症患者与饱受折腾的苦难家属,真是情何以堪?作为旁人的我们,既不能帮其减缓痛苦,又有什么理由阻止他们要求安乐死?毕竟承受痛苦的是他们而不是我们呢!所以佛教从未疾呼“反对安乐死”,就是因为对当事者有一份深切的“哀矜而勿喜”之心。

  就算同情重症患者及其家属以“痛苦难忍”为理由,而请求实施“安乐死”,但这和极力主张“安乐死合法化”,也还有一段距离,因为,每一个人及其家属堪忍痛苦的个别差异也还很大呢!而法律条文是刚性的,它容或可以依循科学方法制定“准予安乐死”的下限,但又如何处理这种主观认定痛苦可不可忍的差异,而化约成文字呢?再者,一旦合法化,这等于是以法律在为“加工杀生”而做背书,这是不是会使“安乐死”的处置过度泛滥,而导致病患在被劝说的过程中,心有未甘却又别无选择地签署自愿安乐死的文件?这又是否会混淆社会面对生死大事的价值观?吾人也不妨审慎考虑。

  所以我的结论是:同情那些在无奈中选择“安乐死”的个人与家属,却无法因同情而大胆鼓吹“安乐死合法化”,这大概就是反对杀生甚力的佛教,在面对“安乐死”课题时,却出奇沉默的原因吧!

  ●节录自《佛教规范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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