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宗教研究>> 综合研究>>正文内容

论宗教信仰自由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牙含章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论宗教信仰自由
  牙含章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项长期的政策,不但过去和现在执行这个政策,而且将来,只要有人信仰宗教,我们仍然要执行这个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从国家法律上保证了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全面解释是:宗教信仰是个人的事情,信教或不信教是个人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还有,过去不信仰宗教,现在信仰宗教有自由,过去信仰宗教,现在不信仰宗教也有自由。
  承认任何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又承认任何人都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只承认任何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就是对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曲解。
  有人问:共产党人既然是无神论者,是不信仰宗教的,为什么又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呢?我们党和国家对宗教采取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对于宗教问题的科学分析,根据宗教本身的客观发展规律而决定的;同时也是从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利益出发的。这两者是统一的,凡是符合客观发展规律的政策,必然是符合无产阶级的利益的。
  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马克思主义指出:“一切宗教,不是别的,正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支配着人们的那种外界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非人间力量的形式。在历史的初期,这样被反映的,首先是自然的力量,在往后的演变中,自然的力量在各国人民中,获得各种不同的复杂的人格化。……可是很快的在自然的力量之外,出现了社会的力量,——与人相对立的社会力量,这种社会力量,在人看来,也和自然力量一样是异己的,并且最初也是同样的无从索解,它也象自然的力量一样,以同样的表面上的自然的必然性支配于人之上。”[附注1]
  宗教在原始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就已经产生了。那时的人们与自然作斗争的过程中,对于严酷的自然现象感到无能为力,对于它的千变万化的奥秘不能理解,感到它们是如此奇特微妙;其威力之大,又是如此不可抗拒,如此可怕。于是人们认为世间的万事万物都有神灵支配;它可以给人以幸福,也可以给人以灾祸;人们就企图用符咒、巫术、祷告去影响它,这样就逐渐形成了原始的宗教——多神教。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大多数地方,宗教也由多神教发展成为一神教,认为有一个全能的“上帝”在那里创造一切,支配一切,决定一切。宗教的产生,反映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人们对于宇宙的运动、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的一种错误的认识,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世界被思维以幻想的形式所歪曲。
  人类进入了阶级社会,形成了阶级和阶级压迫,宗教也被赋予了阶级的内容。在奴隶主和封建主的野蛮、黑暗、残酷的压迫剥削之下,被压迫被剥削的人们在现世找不到解脱痛苦的出路,于是就把解脱现世痛苦的希望寄托在宗教信仰上,祈求死后升到“天堂”或“来生”得到幸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宗教是苦难者的呻吟”,“它是人民的鸦片烟”[附注2]。
  一切阶级社会的剥削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尽量利用并发展宗教,借以愚弄和欺骗人民,要他们甘心忍受剥削者的压榨和奴役,说这是“命里注定的”,要他们把解脱痛苦的希望寄托在“来生”,或者“死后超脱苦海,升到永生的天堂”。各个时代的不同民族的剥削阶级都利用对自己合式的宗教,作为统治、压迫和剥削劳动人民的一种工具。一般说来,宗教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拥有完整的机构、强大的势力和众多的信徒,这和各个时代的剥削阶级的大力扶植是分不开的。在帝国主义时代,帝国主义者把宗教当作侵略殖民地和落后国家的有力武器,他们每年拿出大批的金钱津贴宗教集团,利用传教士深入殖民地和落后国家的各个角落,在思想上麻醉当地居民,并且通过宗教活动,收集情报,收买特务,建立据点,进行各种阴谋活动,为帝国主义侵略政策服务。
  在历史上,宗教有时也被劳动人民——奴隶或农民用来作为团结自己反抗压迫的旗帜,如太平天国革命运动就是一例。那时由于群众的意识长期被宗教观念所支配,他们的革命思想往往只能是采取宗教的形式或隐藏在宗教形式之中。世界上,只有当觉悟的无产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的时候,革命人民的思想,才最后解脱了宗教的束縳。
  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团结起来,组织起来,自觉地进行革命斗争;在革命斗争的实践中,他们愈来愈觉悟到,他们是有能力自己解放自己的,是能够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的。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由于推翻了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彻底废除了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劳动人民不会再有失业、破产、变成乞丐、沦为娼妓、死于饥寒的危险。这样,人们便开始摆脱了社会力量的压迫。在这个时候,人们对于宗教的信仰也就日益淡薄下来。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对于自然力量也还远不能完全控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及关于自然和社会的科学知识,也还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而且,宗教的发展已有长期的历史,宗教信仰在部分人民群众中还有相当深厚的影响,不是短时期能够消失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还会有一部分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信仰宗教。
  当然,宗教也同其他事物一样,有它的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最终也是要消亡的。随着人类社会阶级压迫的消灭,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学的发展——自然科学帮助人们理解和掌握自然力量,社会科学(包括对于宗教本身的科学认识在内)帮助人们理解和掌握社会力量,随着人们政治觉悟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信仰宗教的人必将越来越少。人们逐渐认识了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发现了它们的奥秘,不仅不再感到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陌生、可怕,而且人们能够掌握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使之为人类服务,从而摆脱了在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面前的被奴役的状态。在这时候,人们自然不会再相信“冥冥之中”还有什么“造物主”或“上帝”了。
  我们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对于宗教的发展规律的上述认识而制定的。宗教信仰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是一个认识问题,是人们的思想问题。因此,必须采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不能使用行政命令来干涉和强迫别人放弃宗教信仰。毛泽东同志告诉我们,“对待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附注3]
  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完全符合于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利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能团结有宗教信仰的人,也能团结不信仰宗教的人,以便把他们的全部力量调动到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斗争中去,使人们不至于因为无神论和有神论这种思想认识上的区别而妨碍在共同事业上的相互间的关系。
  全国解放以来,党和人民政府坚决执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央、省、市及一部分专区人民政府都设置了管理宗教事务的机构,各种宗教的寺院、庙宇、文物、古迹,都受到政府的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都照旧进行。西藏和平解放以后,僧俗官员照常供职。宗教信仰得到保护,宗教习惯受到尊重,中央代表每年还拿出专款给三大寺的僧众发放布施。政府为了照顾信仰伊斯兰教的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习惯,批准在他们的重要宗教节日额外放假,并免征节日自己食用的牛羊屠宰税。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宗教上层人士在政治上生活上都作了必要的安排。
  党和人民政府在宗教信徒中,进行了深入的爱国主义教育,启发和提高了他们的爱国思想。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国的基督教信徒,发起了三自(自治、自养、自传)爱国运动,基督教信徒和天主教信徒自觉地进行了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把我国的基督教、天主教由帝国主义的控制下解放出来。这是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一项重大成就。
  必须说明,宗教信仰自由与利用宗教来进行封建压迫剥削,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在封建社会里面,除了世俗的封建主(农奴主和地主)利用宗教为自己的阶级利益服务之外,还有一批披着宗教外衣的封建主,他们也象世俗封建主一样,通过他们占有的大量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对广大的农民和牧民进行残酷的封建剥削。同时,他们又直接掌握了宗教,利用宗教特权,假借宗教名义,对劳动人民进行敲诈勒索。这种社会现象,在古今中外的许多民族中,都曾经存在过。恩格斯讲到十六世纪时的德国社会的阶级关系时,就曾指出,那时德国的宗教封建贵族压迫剥削劳动人民的残酷程度,比世俗的封建贵族只有过之,而无不及。他说:“僧侣中之封建的教权阶层,形成贵族的集团——僧正、大僧正、僧院长、方丈和其他的主教。这些高等教会官长或者其自身即是帝国诸侯,或者象其他诸侯的家臣一样,管辖包含无数农奴和奴隶的广大领土。他们不仅象骑士和诸侯一样地残酷地榨取人民,而且实行起来,更达到可耻的情况。他们不仅用残忍的暴力,而且同样用宗教的一切阴谋;不仅用拷打的威吓,而且用逐出教会或拒绝赦罪的威吓;他们为从人民身上抽取最后的一文钱计,为增加教会的产业计,用尽一切悔罪的诡谲伎俩。在那些收得人民封建的赋课、租税、什一税,还常常需要货币的狡黠者之手中,伪造文书是盛行的和爱用的剥削手段。制造诞生奇迹的圣徒之肖象和遗物,组织解脱罪恶的祈祷所,贩卖赦罪符,都用来从人民身上榨取更多的金钱。”[附注4]
  我国某些少数民族内部,也曾存在着这样的宗教封建主。这些宗教封建主和世俗封建主互相勾结一起,共同构成这些民族的封建统治阶级。
  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披着宗教外衣的封建主曾占有大量的土地、牲畜、森林、草原。如在西藏地区,寺院占有的土地即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直接剥削着数十万农奴和农牧民。他们和其他农奴主一样实行着惨重的剥削,劳役地租往往占去了农奴全年四分之三以上的劳动时间。实物地租一般都占收获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的高达百分之七十、八十。对农民的高利贷剥削也非常苛重,年息一般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的甚至是借一还二;还不起的,往往就成了世世代代的子孙债和由保人代还的连保债。广大的农奴和农牧民在他们的压榨之下,过着极其悲惨的生活。
  不少宗教封建主统治压迫人民的残酷程度,达到骇人听闻的地步。他们私设监狱和法庭,任意侵犯人权,奸淫民间妇女,强夺人家财产。对于反抗他们的人民,随意施以酷刑:鞭笞、割鼻、割舌、割耳、挖眼、抽筋、砍去手脚,以至挖心、剥皮,残忍已极。不久以前,在一些反动的宗教封建主的住宅中,竟发现许多被害者的人皮、人头、人手和人心。他们的毒辣残忍真是惨绝人寰,完全是赤裸裸、血淋淋的中世纪的残暴统治。显然,这不是什么宗教信仰问题,而是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问题,是封建主对于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的问题。它和一般的封建压迫和封建剥削所不同的,只是在于这些封建主披着一层宗教的外衣而已。
  在社会主义国家,宗教是允许长期存在的,只要有人信仰它。但是,决不能允许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现象长期存在下去,因为这是和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容的。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要消灭一切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现象,不管它是否披着宗教外衣或其他什么外衣。
  因此,共产党人一方面坚决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另一方面要坚决废除宗教封建主的压迫和剥削。废除封建主的压迫和剥削,必须采取民主革命的方法,领导一切被压迫、被剥削的劳动人民,起来推翻那些不管披着什么外衣的封建主的统治,废除他们对劳劫人民的一切压迫和剥削。因此,全国解放以后,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在进行民主改革的时候,宗教封建主的压迫剥削和世俗封建主的压迫剥削,一般都是同时废除了的。
  在实行民主改革过程中,是把封建剥削问题和宗教信仰问题严格地区别开来的,在坚决进行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的斗争中坚决执行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方针,并且在具体工作中充分注意群众的觉悟程度。有些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因为受了宗教封建主的长期的欺骗和迷惑,一时不容易认清这些人的阶级本质和丑恶面目。我们党为了照顾这些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宗教感情,对于这些少数民族内部的宗教封建主的压迫剥削制度,没有勉强去废除它,让少数民族人民群众有充分的时间,根据他们的亲身体验,去逐步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也使这些宗教封建主,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党的和平改革政策,考虑自己的改造问题。这些少数民族的人民群众通过解放后的社会实践,阶级觉悟不断提高。在党的领导下他们努力发展生产,力争早日赶上汉族的先进水平;他们日益感到宗教封建主的压迫剥削制度,处处阻碍和妨害着他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成为这些少数民族发展道路上的严重的绊脚石。加以宗教封建主中的反动分子看到人民群众日益觉悟,他们不是考虑自己的改造问题,却更加拼命地压制人民群众,公然进行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各种破坏活动,就更加激起了人民群众的愤怒,更加使人民群众认清了这些披着宗教外衣的压迫者剥削者的真正面目,感觉到这种野蛮、黑暗、残酷的封建压迫和剥削再也不能忍受下去了。于是他们纷纷要求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他们彻底废除宗教封建主的压迫剥削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面,广大劳动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宗教封建主对于人民的压迫和剥削当然是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的。
  在废除宗教封建主的压迫剥削制度的斗争中,对那些拥护改革、愿意放弃封建压迫和封建剥削的进步的宗教上层人士,党和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赞同下,给他们在政治上生活上都作了适当的安排。有些宗教封建主虽然对于旧的特权有所留恋,但看到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也就不得不接受改造,放弃对人民的压迫和剥削。这些宗教封建主在放弃了压迫剥削以后,他们的宗教信仰和正当的宗教活动,仍然受到政府的保护。
  西藏地区的野蛮、黑暗、残酷的农奴制度,由于上层反动集团的阻挠,在西藏和平解放八年以来,一直未能实行改革。这次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发动的叛乱当中,宗教的和世俗的反动大农奴主是勾结在一起的,他们在西藏广大人民面前撕下了自己的伪善的假面具,暴露了他们的凶恶本相,从而使西藏广大人民很快地认清了他们的反动阶级本质。在党的领导下,西藏人民已经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三反”(反对叛乱,反对乌拉差役制度、反对奴役)“双减”(减租、减息)运动,并将分配土地,摧毁反动的农奴主的血腥统治,结束他们对人民的压迫和剥削制度。在民主改革运动中,对于参加叛乱的领主和没有参加叛乱的领主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西藏人民对于那些没有参加叛乱的领主,在土地改革时将采取赎买政策。
  在平叛和民主改革过程中,党和国家对于西藏地区的寺庙、文物、古迹,和僧众的正当的宗教活动,仍和过去一样,予以坚决的保护。
  一切反动分子对于废除宗教封建主的压迫剥削制度的民主改革,进行造谣诬蔑,说“中国没有宗教信仰自由了”,这是不值一驳的。事情恰好相反,只有废除了封建的压迫剥削制度以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得到彻底而全面的贯彻,少数民族人民群众才能真正享受到宗教信仰自由。
  在我国某些少数民族内部,过去在反动的上层分子的把持下,实际上是没有宗教信仰自由的。
  在这些民族内部,宗教封建主不仅干涉本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而且利用宗教特权,干涉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婚姻、学校教育,以至娱乐、服饰等等。人们在幼年,甚至在刚出生的时候,就已经命定地要成为某种宗教的信徒。一个人如果根据自己的意愿而放弃这种宗教信仰,那就犯了“叛教”的“大罪”,就要受到绳捆索绑,非刑吊打,或罚以巨款等“教法”的处分。如果有人进行反抗,那就会受到种种残酷的刑罚。全国解放以前,在这些少数民族内部,或这一民族与那一民族之间,为了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放弃这一种宗教(或教派)而改信那一种宗教(或教派),经常发生“争教门”的械斗,有时酿成流血事件,结下血海深仇。不难设想,在这种残酷的压迫之下,这些少数民族的人民群众根本谈不到什么宗教信仰的自由。
  为什么在这些少数民族内部没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呢?就是因为在这些民族内部世俗的和宗教的封建主长期地利用宗教,实行野蛮、黑暗的封建统治。他们为了达到永远奴役和压榨他们统治下的劳动人民的目的,便采取了强迫信教的专制手段,把宗教当作一种无形的枷锁,套在广大劳动人民的脖子上,决不让人民有权自己来决定自己的宗教信仰问题。这种不准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人民信教的野蛮制度,是封建统治制度在宗教方面的反映。
  由此可见,宗教信仰自由与封建制度是势不两立的,那里还存在着封建压迫和封建剥削,那里的人民就不可能真正获得宗教信仰自由。只有把封建制度的统治彻底摧毁了,人民群众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自己的宗教信仰问题。
  从历史上说,争取宗教信仰自由,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在欧洲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就提出过“信教自由”的口号,用以发动人民群众,共同反对封建制度的统治。当时新兴资产阶级所提出的“信教自由”,其基本要求是实现政教分离。他们认为,国家不应当跟宗教发生关系,宗教团体不应当和政权联系起来,在公民间,完全不允许因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有权利方面的任何差别,国家不应当对教会、宗教团体有任何出自国库的支出,废除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法律等等。所有这些,显然都是反对当时政教不分的封建制度的。但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是为了建立资产阶级的统治,资产阶级一旦爬上了统治地位,他们很快也就把宗教当作麻醉欺骗人民以及进行侵略的工具。
  我国少数民族,在解放前大多数停滞在封建社会:这些民族的劳动人民,遭受着封建地主或大农奴主的压迫剥削,实际上是没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我们党领导少数民族的劳动人民进行反对封建制度的压迫和剥削的斗争,把民主革命进行到底,开辟了走向社会主义的大道;各民族的劳动人民从世俗的和宗教的封建主的压迫和剥削下完全解放出来。这样,也就在少数民族地区内造成了条件,可以切实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少数民族人民群众获得真正的全面的宗教信仰自由。
  在废除了封建制度的压迫剥削以后,为了全面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要做许多工作。应该做到每个人的宗教信仰,由他本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去作决定,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强迫。与此同时,也要教育不信仰宗教的人,尊重别人的宗教信仰,尊重那些爱国守法的宗教信徒和宗教职业者进行正当的宗教活动的自由,坚决制止对别人的宗教信仰采取粗暴态度。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人民内部的团结,有利于信仰宗教的人民群众与不信仰宗教的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转载1959年第14期“红旗”)
  (1)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2月新一版,第333页。
  (2)“马克思恩格斯论宗教”,人民出版社1954年12月版,第2页。
  (3)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4)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解放社1949年5月版,第10—11页。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
  • 还没有任何项目!
  • 佛教导航@1999- 2011 Fjdh.com 苏ICP备1204078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