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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自相、相违义与似宗——《因明入正理论》梵汉对勘和研究之二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汤铭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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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自相、相违义与似宗——《因明入正理论》梵汉对勘和研究之二
  汤铭钧
  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和自语相违,是陈那在《正理门论》和《集量论》中对于似宗的分类。在此基础上,天主的《入正理论》增加了四种,成为九种似宗;法称的《正理滴论》删除了自教相违,成为四种似宗。陈那提出的“五相违”是新因明关于宗过的核心内容。
  对于“五相违”本身的理解,历来都不存在争议。然而,在解释陈那和天主的相关论述方面,却有两点疑难:其一是《入正理论》在总结“五相违”时说的“遣诸法自相门故”一句话,唐疏的解释已分四种;其二是《正理门论》在论述宗和似宗时用到的“相违义”一词,神泰当时的解释已不能一致。其实,在这两点疑难的背后是同一个问题,即:如何在总体上解释“五相违”之为似宗。
  作为“《因明入正理论》梵汉对勘和研究”[1]一文的续篇,本文延续文本对勘与义理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尝试解决这两个疑难,为“五相违”的理解扫清最后的障碍。
  一、唐疏对“遣诸法自相门故”的解释
  现将《入正理论》的相关文句、玄奘的翻译和笔者的重译抄录如下:
  esaj vacanani dharma-svarupa-nirakarana-mukhena pratipadana-asajbhavatah sadhana-vaiphalyataw ca iti pratijba-dosah // [2]
  奘译:如是多言,是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故,立无果故,名似立宗过。[3]
  拙译:这些言辞由于法自相之能遣,不容许成立和能立没有结果,是宗的各种过失。
  唐疏对于“遣诸法自相门故”的解释计有四种:文轨一种,玄应、净眼一种,第三种出自某位佚名的大德,为净眼所援引,第四种是窥基的解释。窥基《大疏》还保留了另一解释,则是糅合了文轨和玄应的说法。总的来看,四种解释的重点和分歧都在于“法自相”和“门”二词。它们都局限于玄奘译文的语法结构,从所遣的角度来解释“法自相门”。
  以现量相违的似宗“声非所闻”为例,文轨认为“法自相”指有法“声”,“门”指“所闻”。因为“所闻”是产生敌、证智慧之门,以“所闻”来界定“声”,就能产生敌、证的智慧。“声非所闻”没有否定“声”,而是遣除了“所闻”,所以是“遣诸法自相门”。[4]
  玄应则认为“法自相”指“非所闻”,“法自相”就是“门”,是敌、证了解本宗的“所依之门”。正是现量认识到的“所闻”义,遣除了违背于它的“非所闻”,就称为“遣诸法自相门”。[5]净眼除了对于“门”字未予说明之外,其他均与玄应相同。[6]
  第三种解释出自净眼的援引,立论者名号不详。这种说法认为“法自相”指“所闻”,“门”为“方便义”,非有实指。“遣诸法自相门”就是“声非所闻”遣除了“声”上的“所闻”法。[7]
  窥基认为“法自相”指有法“声”,同于文轨。他认为“门”指立、敌的智慧,因为它能正确地认识“声”,是认识“法自相”之“门”。“声非所闻”则遣除了这种能获得正确认识的智慧,所以是“遣诸法自相门”。[8]
  应当指出,以上四种解释由于受了玄奘译文的影响,有两点与原文不合之处。第一,文轨和窥基都认为“门”字实有所指,只不过文轨是约能生敌、证智慧的“生因”为说,窥基则是约能照诸法自相的“了因”为说。[9]然而揆诸梵本,“门”字并无实义。mukha(门)以具格形式的mukhena出现时,是“由于”、“通过”的意思。既然“门”字非有实指,那么文轨和窥基以“门”为所遣,更是无从谈起了。玄奘翻mukha为“门”本无问题,然而汉语并无格位,来标示梵文mukha的这个虚词用法,文轨和窥基的错误就在于把虚词解释成了实词。至于玄应、净眼和佚名的第三释都没有落实“门”字的含义,是由于他们都释“法自相”为宗的后陈,就不得不对“门”字作虚化的处理了。
  第二,玄应和净眼认为“法自相”是似宗的后陈“非所闻”,佚名的第三释则认为是真宗的后陈“所闻”,两种解释的共同点在于都以“法自相”为所遣。然而,原文的nirakarana实为“能遣”之义,这个词是字根√nirakr(遣除)加上语尾na构成的现在分词。如果是加上语尾ta构成的过去分词nirakrta,才是“所遣”的意思。从原文来看,“法自相”恰恰是“能遣”而非“所遣”。试引诃利贤(Haribhadra)对于“遣诸法自相门故”的解释为证:
  dharma-svarupa-nirakarana-mukhena pa?ca nama-adyanam / svaj ca tad rupaj ca svarupam iti arthah / nirakriyate 'nena iti nirakaroti iti va nirakaranam / pratisedhanam iti arthah // [10]
  拙译:此中的五名,是由于法自相之能遣。“自相”的意思是自己的相状。能遣就是“为此(法自相)所遣除”,或者“(法自相)进行遣除”,就是“遮止”的意思。
  由此可见,dharmasvarupa(法自相)-nirakarana(能遣)是一个“持业释”的同位复合词,意为“法自相即能遣”。至于dharma(法)-svarupa(自相),则是一个“依主释”的限定复合词,意为“法的自相”。奘师翻作“诸法自相”,添加“诸”字以表明“五相违”各有对应的“法自相”,这是正确的。翻nirakarana为“遣”,亦无问题。然而,调换“遣”和“法自相”原来的语序,成为“遣法自相”,就等于是教人以“法自相”为“所遣”了。如上所示,唐疏的解释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展开的。
  从汉语本位的角度来看,翻成“遣诸法自相门故”的确更为好懂。尽管“门”字衍生出了文轨和窥基的误解,调换“法自相”和“遣”的语序,又容易使人误解“法自相”是“遣”的对象而非主体,但奘师的翻译也不可不谓是有简化的初衷在焉。
  二、“法自相”的含义和所指
  阐明“法自相”原来的含义和所指,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唐疏的解释。至于“法自相”的所指,则有必要在“能遣”与“所遣”的相对中认识。现将诃利贤对“五相违”的解释摘录如下:
  virudhyate sa viruddhah / pratyaksa-adayo vaksyamana laksana-astair viruddho nirakrtah pratyaksa-adi-viruddhah // [11]
  拙译:相违即所违。现量等由于将说的各项特征不具备而相违,是所遣除的现量等相违。
  tatra pratyaksa-viruddhah iti uddewah / yatha awravanah wabdah iti udaharanam / atra wabdo dharmi / awravanatvaj sadhya-dharmah / ayaj ca sadhyamanas tatra eva dharmini pratyaksa-prasiddhena wravanatvena virudhyate iti pratyaksa-viruddhah // [12]
  拙译:此中,上述的“现量相违”,譬如:声非所闻。此中,声是有法。非所闻性是所立法。这个所要成立的法,正是在有法上为现量极成的所闻性所违背,是现量相违。
  anumana-viruddho yatha / nityo ghata iti / atra ghato dharmi / nityatvaj sadhya-dharmah / sa ca anumana-prasiddhena anityatvena tatra eva dharmini badhyate // [13]
  拙译:比量相违,如:瓶是常。此中,瓶是有法。常性是所立法。而它正是在有法上为比量极成的无常性所反对。
  agama-viruddho yatha / vaiwesikasya nityah wabda iti sadhayatah / vaiwesiko 'ham iti evaj paksa-parigrahaj krtva yada wabdasya nityatvaj pratijanite tad agama-viruddhah / yatas tasya agame wabdasya-anityatvaj prasiddham // [14]
  拙译:自教相违,如胜论师所成立的:声是常。此时,胜论师自己主张的宗是要得出声的常性,这是自教相违。因为在这派的自教中,声的无常性是极成的。
  loka-viruddho yatha / wuci nara-wirah-kapalaj prany-avgatvat wavkha-wuktivat iti / atra nara-wirah-kapalaj dharmitvena upadayite / wucitvaj sadhya-dharmah / sa ca sadhyamanas tatra eva dharmini loka-prasiddha-awucitvena nirakriyata iti // [15]
  拙译:世间相违,如:人顶骨是清净的,由于是众生身体性的缘故,如螺贝。此中,人顶骨为有法性的所依。清净性是所立法。而这个所要成立的法,正是在有法上为世间极成的不清净性所遣除。
  svavacana-viruddho yatha / mata me vandhya iti / iha ca mata sadhya-dharmitvena upatta / vandhya iti ca sadhya-dharmah / sa ca sadhyamanas tatra eva dharmini svavacana-prasiddhena matrtvena viruddhyate / virodhaw ca matr-wabdena prasava-dharmini vanita ucyate vandhya wabdena tad viparita // [16]
  拙译:自语相违,如:我的母亲是不能生育的女人。此中,母亲是所立有法性的所依。“不能生育的女人”,是所立法。这个所要成立的法,正是在有法上为自语极成的母性所违背。与“母亲”概念相违,就是在已说所乐的能生育的有法上,这个“不能生育的女人”概念是颠倒的。
  以上引文中的“所违背”(virudhyate)、“所反对”(badhyate)、“相违”(viruddhah)和“颠倒”(viparita),都是“所遣除”(nirakriyate)的不同说法。就是说,现量相违似宗的后陈“非所闻”,为“现量极成”的“所闻”所遣;比量相违似宗的后陈“常”,为“比量极成”的“无常”所遣;自教相违似宗的后陈“常”,为“自教极成”的“无常”所遣;世间相违似宗的后陈“净”,为“世间极成”的“不净”所遣;自语相违似宗的后陈“石女”,为“自语极成”的“能生育”所遣。
  值得注意的是,法称正是以“现量所遣”(pratyaksa-nirakrta)、“比量所遣”(anumana-nirakrta)、“共信所遣”(pratiti-nirakrta)以及“自语所遣”(svavacana-nirakrta),来称呼“现量相违”、“比量相违”、“世间相违”和“自语相违”的;至于“自教相违”已如前述,则为法称所删除。[17]从正面来看,陈那和法称都以“非所遣”(anirakrta)为真宗的必要条件。[18]这些重要论述都可以印证诃利贤的解释,并且进一步表明:似宗的后陈就是“所遣”,“能遣”是与之相矛盾的属性(法)。正如诃利贤进一步指出的那样:
  dharma-svarupasya nirakaranaj tat tatha mukham iva mukhaj dvaram iti bhavah / dharma-svarupa-nirakaranam eva mukhaj tena dharma-svarupa-nirakarana-mukhena dharma-yathatmya-pratisedha-dvarena iti arthah / pratisidhyate ca awravanah wabdah / iti evam adisu pa?casu pratyaksa-adi-prasiddhaj dharma-yathatmyam iti bhavana // [19]
  拙译:法自相的能遣,正是这样一个门口,门口即“门户”。法自相之能遣就是门口,正是“由于法自相之能遣”——即“由于法自性之遮止”的意思,声非所闻被遮止:在如是等五种(宗过)中,现量等极成,就是“法自性”。
  因此,作为“能遣”的“法自相”所指的,正是与“五相违”似宗的后陈相矛盾的各种属性(法)。“法”(dharma)就是属性的意思。
  至于“自相”(svarupa),文轨和窥基都认为是有法的意思,因而释“法自相”为有法。然而,这种解释却遗漏了“法自相”的“法”字,与原文不尽相符。“自相”还有一种含义,就是“言陈”的意思。玄应、净眼和佚名的第三释,实际上就是在宗后陈的语言表述这层含义上,使用“法自相”这个词的。吕澂先生更明确指出:“‘自相’:自性,也是用语言说出来的。如果是意许的,则为差别。”[20]笔者赞同吕先生的解释,“自相”是语言表述的意思,“法自相”的含义就是:经由语言表白的属性。
  可以肯定,“遣诸法自相门故”(dharma-svarupa-nirakarana-mukhena)这一对于“五相违”似宗的总结语,在《集量论》中已经出现。[21]吕澂先生和法尊法师的翻译分别如下:
  吕澂译:此皆遮遣法自相门,如是应知于法、有法差别及自性,亦有其例。[22]
  法尊译:此等唯说法自性遣门,由此方隅,当知亦表法与有法差别自性遣。[23]
  这句话是说:“五相违”都是为“法自相”所遣除的;由此可以推知,也存在为“法差别”、为“有法”的“差别”或者“自相”所遣除的似宗。这是以意许之“差别”与言陈之“自相”相对,由此可知,“法自相”之“自相”正是言陈的意思。此外,《明灯抄》还保存了这样一则问答:
  问:岂无有法自相、差别及法差别与现量等诸义相违,何故但言“遣法自相”?答:理应具说,但以能别法自相宗,违现量等显故偏说。[24]
  虽然这则问答还是以“法自相”为所遣,但是它明确地将意许之“差别”与言陈之“自相”相对,与《集量论》的上述文句异曲而同工。由此益可以证明,“法自相”的“自相”,就是语言表述的意思。
  我们的结论是:“法自相”这个词的含义是经由语言表白的属性,在这里是特指与“五相违”似宗的后陈相矛盾的各种属性。“法自相”是能遣,“五相违”似宗的后陈则是所遣。仍以“声非所闻”为例,“非所闻”是所遣,“所闻”是能遣,在“声”有法上,“非所闻”为现量极成的法自相“所闻”所遣,所以是“现量相违”。
  我们不妨再回顾唐疏的四种解释:第一,就“法自相”的所指来说,佚名的第三释认为是“所闻”;第二,就“能遣”与“所遣”的所指来说,玄应、净眼的解释认为“所闻”是能遣,“非所闻”是所遣:这都是唐疏符合原文的地方。第三,至于第三释以“所闻”为所遣,玄应、净眼以“非所闻”为法自相,则偏离了原文。第四,相比玄、净诸师,文轨、窥基的解释偏离原文更远。当然,还可以从旁的角度来评价唐疏,我们这里只是从符合原文的角度来看的。
  三、《正理门论》相关文句的疏通
  在似宗的论述中,“相违义”(viruddha-artha)是“法自相”之外的另一个关键词。“相违义”或者“违义”[25],在奘译《正理门论》中一共出现了五次。现将相关文句抄录如下,并为各次出现依次标号:
  paksa-adi-vacanani iti sadhanaj tatra hi svayaj /
  sadhyatvena ipsitah pakso viruddha-artha-anirakrtah // [26]
  奘译:宗等多言说能立,是中唯随自意,乐
  为成所立说名宗,非彼相违义(一)能遣。[27]
  拙译:“宗等多言”,就是能立,其中,正是为自己
  所乐于成立的是宗,而且它不为相违义所遣除。
  如上所示,“相违义”的首次出现是在初颂的第四句,其余四次出现均在本句的释文中:
  为显离余立宗过失,故言:“非彼相违义(二)遣”,若非违义(三)言声所遣。如立:“一切言皆是妄”。或先所立宗义相违,如獯狐子立:“声为常”。又若于中由不共故,无有比量,为极成言相违义(四)遣,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又于有法,即彼所立为此极成现量、比量相违义(五)遣,如有成立:“声非所闻”、“瓶是常”等。[28]
  初颂的“非彼相违义能遣”根据乌地耶得迦罗的援引,当作“非彼相违义所遣”,而且依照梵文输卢迦(wloka)诗体对于音节数目的规定,作“能遣”(nirakarana)是不可能的。当然,无论是作“能遣”,还是“所遣”,“相违义”在这句话中是“遣”的主语,即“相违义”是“能遣”这一点,则不会产生解释上的分歧。关键问题是,“相违义”究竟指真宗还是似宗?对于这一点,神泰也未能保持一致的解释。
  “非彼相违义能遣”是说:真宗必须远离“五相违”的过失。如果是抛开“相违义”的问题而单就“能遣”与“所遣”的对立来看,正如上文已说明的那样,“所遣”指似宗的后陈,“能遣”则可说是真宗的后陈。既然“相违义”是“能遣”,那么它当然是指真宗了。虽然净眼认为“法自相”是似宗的后陈,但正是他把“相违义”当作真宗的后陈,并指出“相违义”能遣除似宗的后陈。[29]然而,神泰却认为这一句中的“相违义”乃指似宗而言:
  宗有五过,名相违义。以此五过即义与宗相违,故此相违义能遣正宗,令成至似。若“非彼相违义能遣”之宗名正宗。[30]
  此中,神泰可能是混淆了“现量相违”、“比量相违”等宗过的名称与“相违义”的问题。笔者不赞同这一解释。如果“相违义”是似宗,那么“能遣”的“相违义”之“所遣”就是真宗,这就把真宗当成了应当排除的对象,于理不合。至于“相违义”的第二次出现“非彼相违义遣”,只是牒引初颂的第四句。相比颂文,缺少“能”字,这是译文本来如此,是奘师翻译时文字上的处理。[31]
  对于第三次出现的“若非违义言声所遣”,神泰保留了两种读法,今人的解读也莫衷一是。我们不妨先来看第四次、第五次出现,先来确定“相违义”这个词,这一句的解读就不成问题了。值得注意的是,这第四次、第五次出现的文句与前引诃利贤的相关解释,竟有出人意表的相符,兹对照如下:
  陈那:又若于中由不共故,无有比量,为极成言相违义(四)遣,如说:“怀兔非月,有故。”
  诃利贤:世间相违,如:人顶骨是清净的,由于是众生身体性的缘故,如螺贝。此中,人顶骨为有法性的所依。清净性是所立法。而这个所要成立的法,正是在有法上为世间极成的不清净性所遣除。
  “世间相违”的“为极成言相违义遣”,正与诃利贤所说的“为世间极成的不清净性所遣除”相对应。由此可见,陈那说的“相违义”,在“人顶骨净”的实例中指的正是“不清净性”,那么在“怀兔非月”中,就是指与“非月”相违的“是月”了。再看第五次出现:
  陈那:又于有法,即彼所立为此极成现量、比量相违义(五)遣,如有成立:“声非所闻”、“瓶是常”等。
  诃利贤:现量相违,譬如:声非所闻。此中,声是有法。非所闻性是所立法。这个所要成立的法,正是在有法上为现量极成的所闻性所违背,是现量相违。……比量相违,如:瓶是常。此中,瓶是有法。常性是所立法。而它正是在有法上为比量极成的无常性所反对。
  “现量相违”和“比量相违”的“又于有法,即彼所立为此极成现量、比量相违义遣”,正与诃利贤所说的“在有法上为现量极成的所闻性所违背”和“在有法上为比量极成的无常性所反对”相对应。由此可知,“声非所闻”实例中的“相违义”是“所闻性”,“瓶是常”实例中的“相违义”是“无常性”。可见,“相违义”正是指真宗的后陈,用天主、诃利贤的术语来说,就是“法自相”。如果说“法自相”是突出了“是月”、“所闻”和“无常”等属性是“经由语言表白的”这一面,那么“相违义”无疑是突出了这些属性“与似宗的后陈相矛盾”这一面。
  因此,“相违义”的含义是相矛盾的属性,具体指与“五相违”似宗的后陈相矛盾的各种属性。“相违义”与“法自相”可看作是同义词。神泰对于“为极成言相违义遣”的解释也指出:
  虽为此立(按:“怀兔非月”),然为世间共说“是月”相违义遣。……“相违义”者,即言词所诠共许月义,即此共许月义,能遣其所立“怀兔非月”义。若准此释,前言“非彼相违义能遣”者,非谓似宗与真宗相违名“相违”也。[32]
  这一解释才是准确的。
  笔者认为,第三次出现的“若非违义言声所遣”,是对于前一句“非彼相违义遣”的说明,应当从上为读;而不是从下为读,作为“自语相违”这一过的说明。神泰的《述记》就是把这一句和“自语相违”的实例分开牒引,而不是像“或先所立宗义相违”等具体的说明一样,和宗过的实例一同牒引。[33]而且,“一切言皆是妄”的解释在《集量论》中也不是与其他四种“相违”相并列,正是单独提出来予以说明的。[34]因此,我们似乎不必拘泥于玄奘译文的整齐格式。更重要的是,如果是从下为读,就必须是“非违义”连读,释“违义”为似宗,“非违义”为真宗,才能说得通,神泰的一种解释正是如此。然而,这就忽略了本句与上一句“非彼相违义遣”的联系,这两句中的“非”字,都管到了整个句子。杜齐的英译正是:
  而且,它(按:真宗)不为具有矛盾意义的句子所排除。[35]
  杜齐也没有将“非违义”看作一个专门的名词。至于这一句中的“若”字,当释为“如是”,乃是以前一句“非彼相违义遣”为指向,并非与下文“或先所立宗义相违”的“或”字相照应。这个“或”字,乃承接“一切言皆是妄”的实例而来,只是说明下文将解释的是另一种宗过。
  如上已述,“非彼相违义遣”是颂文的第四句,原作“非彼相违义所遣”,“违义言声所遣”就是“相违义所遣”的意思。“违义言声”当连读,“言声”(vacana-wabda)就是“言词”的意思,“违义”和“法自相”一样,是经由语言表白的,所以说“违义言声”。这句话的意是是:真宗不是被相违义的言词表述所遣除的。这样就通过添加了“言声”一词,解释了颂文的第四句。神泰的另一种解释正是认为:
  又释,似宗望真宗非是能遣,以有过故,故言:非彼相违义言声所遣,谓真宗有所遣。下举五过,望其真宗,但为所遣,显非彼为能遣也。即是释颂第四句。[36]
  此中,神泰认为“非”字管到了整个句子,这一点较为准确。然而,把“相违义”认作似宗,则延续了他对于颂文第四句的误解。
  总之,《正理门论》的“相违义”一词,可以而且应当获得一致的解释。“相违义”就是“法自相”,亦可说是真宗的后陈。新因明的“五相违”似宗,更是可以而且应当获得一致的解释。“五相违”之所以成似,是由于它们都为“法自相”即“相违义”所遣除。
  *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6年度重大项目“佛教逻辑研究”(06JJD72040002)系列成果之一。
  [1] 汤铭钧:“《因明入正理论》梵汉对勘和研究”,载《哲学研究》(增刊),2007年。
  [2] Dhruva, A. B., The Nyayapravewa, Part I, Baroda: Oriental Institute, 1930, p. 3.
  [3] 吕澂:《因明入正理论讲解》,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2页。
  [4] 文轨:《因明入正理论疏》,南京:支那内学院,1934年,卷二页十二左。
  [5] 善珠:《因明论疏明灯抄》,载《大正藏》第68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6年,第339-340页。
  [6] 沈涵之(剑英):“净眼所撰两种因明写卷释文”,载《寒山寺佛学》(壹),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4页。
  [7] 沈涵之:“净眼所撰两种因明写卷释文”,第23-24页。
  [8] 窥基:《因明入正理论疏》,南京:金陵刻经处,1896年,卷五页二十左。至于窥基的另一解释,在“自相即门”上与玄应相同;在“门”为通生敌、证智慧之门上,与文轨相同。至于“自相门”的具体含义,这一解释并没有明确交待,因此不再将其单列为一种。见窥基:《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五页二十左至右。
  [9] 凤潭:《因明论疏瑞源记》,台南:智者出版社,2002年,第298页。
  [10] Dhruva, A. B., The Nyayapravewa, Part I, p. 22.
  [11] Dhruva, A. B., The Nyayapravewa, Part I, p. 19.
  [12] Dhruva, A. B., The Nyayapravewa, Part I, p. 20.
  [13] Dhruva, A. B., The Nyayapravewa, Part I, p. 20.
  [14] Dhruva, A. B., The Nyayapravewa, Part I, p. 20. 今按,pratijanite原作pratijanite,今据set字根联系元音i的插入规则改。
  [15] Dhruva, A. B., The Nyayapravewa, Part I, p. 20. 今按,loka-prasiddha-awucitvena (以世间极成的不清净性)原作loka-prasiddha-wucitvena (以世间极成的清净性),今据文意改。
  [16] Dhruva, A. B., The Nyayapravewa, Part I, p. 20.
  [17] Dharmakirti, Nyayabindu, III-49~III-52,载Malvania, D., Dharmottarapradipa, Patna: Kashiprasad Jayaswal Research Institute, 1971, pp. 182-185.
  [18] 陈那《正理门论》初颂中的“非彼相违义能遣”,根据乌地耶得迦罗(Uddyotakara)的援引,当作“非彼相违义所遣”(viruddha-artha-anirakrtah),见Tucci, G., The Nyayamukha of Dignaga, Heidelberg: Materialien zur Kunde des Buddhismus, 1930, p. 5, note 2. 《集量论·他义比量品》也指出真宗须“不遣”,“谓于自所依有法,不为现量义、比量、信解、共许所遣”。从前后文来看,法尊师译为“不遣”的这个词,在梵文原文也当是“非所遣”(anirakrta)。见法尊:《集量论略解》,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61页。法称以“非所遣”(anirakrta)作为宗的规定,见Dharmakirti, Nyayabindu, III-38, p. 176.
  [19] Dhruva, A. B., The Nyayapravewa, Part I, p. 22.
  [20] 吕澂:《因明入正理论讲解》,第22页。
  [21] 这句话很可能是天主参考了陈那的《集量论》,因此,还不能简单地推定天主是陈那早年的弟子。
  [22] 丘檗:《集量论释略钞注》,成都:成都佛学社,1934年,页十五右。
  [23] 法尊:《集量论略解》,第61页。
  [24] 善珠:《因明论疏明灯抄》,第340页。
  [25] 本文凡提到“相违义”,皆包括“违义”而言,因为两词的原文都是viruddha-artha。
  [26] Tucci, G., The Nyayamukha of Dignaga, p. 5, note 2.
  [27] 吕澂、印沧:“因明正理门论本证文”,载《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42册,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第336页。
  [28] 吕澂、印沧:“因明正理门论本证文”,第337页。
  [29] 沈涵之:“净眼所撰两种因明写卷释文”,第24页。
  [30] 神泰:《因明正理门论述记》,南京:支那内学院,1923年,卷一页三左至右。
  [31] 神泰早已指出,这一句“即是颂文,但略无‘能’字也”。见神泰:《因明正理门论述记》,卷一页八左。
  [32] 神泰:《因明正理门论述记》,卷一页十左至右。
  [33] 神泰:《因明正理门论述记》,卷一页八右至十一右。
  [34] 法尊:《集量论略解》,第61页;丘檗:《集量论释略钞注》,页十五左至十六左。
  [35] Tucci, G., The Nyayamukha of Dignaga, p. 7.
  [36] 神泰:《因明正理门论述记》,卷一页九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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