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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文轨疏》校补(2)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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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问:此与比量相违何异?
  答:前比量相违但立其宗即违其因,今立因166已方违其因,故不同也。又,但相违决定即比量相违,自有比量相违非167相违决定。如立宗违其比量,而立因别有余过,故非相违决定也。[96]
  问:168准此但约法自相明相违决定,准相违因,应有法自相、法差别、有169法差别相违决定,何不论耶?
  答:略故不说,准例可知,又释,此不定过170别陈因、喻,非本能立,其力羸故,不能与彼法差别等别作相171违决定过失,若相违因即先因、喻,用彼因、喻还违彼宗自相、172差别,故不例也。比量相违亦同此释。[97]
  《论》云: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述曰,此列名也。宗有二种:一、言显宗有二:一、法自相,如无常等;二、有法自相,如声等。二、意许宗,亦二:一、法差别,谓于前法自相言宗之上有自意许,如大乘唯识所变无常等;二有法差别,谓于前有法自相言宗之上有自意许,如大乘无漏声等。
  问:如大乘识变声等应是差别,何故不说?
  答:识变声等是有法自相,以大乘声唯从识变,无非变者故也。其识变无常该色等,故是法差别。[98]此则言中彰者为自相,言中不彰意含许者为差别,非谓色、声等法体为自相,常、无常等为差别也。[99]
  问:宗亦乖因,岂唯因过?过不在宗,何得名“相”。
  答:如言父子相生,子不生父,亦得名相。此则宗因两形为相,因返宗故名违。
  问:常义既返所作,何不宗说相违。
  答:宗言常住,过失未生,因言所作,方乖所立,故因说违,宗无此过。又释,如立常为宗,无常返常,名为相违,立因为欲成常住宗,其因乃成无常宗义,与相违为因,故名相违因也。[100]
  若所立因望此四宗,各各别违,故有四种,然更有因违二、三、四,合有十一,略不别辨,故言“等”也。谓或有因违初二。违后二,违一、三、违二、四,违一、四,违二、三。或有因违上三,违下三,除第二违三,除第三违三,或有因通违四种,此则一一别违有四,违二有六,违三有四,违四有一,合十五因也。[101]
  《论》云: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述曰,此举法也。如声论者对胜论等立宗云“声是常住”,立因云“所作性故”,或云“勤勇无间所发性故”。[102]
  《论》云: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
  述曰,第一义谛《论》已破此宗。彼论云:问曰:此言“他用”者为是何他?若言真他用,即是能别不成过,又无同喻过;若是假他,即是立已成。今此,且纵许成宗也。[103]
  问:彼宗眼等岂不亦为假他用耶?此则重成已立,何名相违?
  答:彼数论宗诸卧具等为假他用,眼等但为真他受用,以假他即以眼等为体,自体不可用自体故。然佛法宗,假实殊途,许彼假他受用眼等,故唯违他,非成已立。又释,彼宗亦执眼等实法为假他用,同佛法宗,然成相违者,此中立宗应云“眼等唯为积聚他用”,因云“积聚性故”,“诸积聚性者皆唯为积聚他用,如卧具等”。“唯”言即简眼等为无积聚他用,故成相违。文中虽无“唯”言,意如此也。
  问:卧具若为真他用,同喻不应成;如其但为假他用,不应成我所。
  答:眼等亲为真他受用,卧具亲为假他受用,不为真他亲所受用。今据亲用,故卧具等同喻极成,辗转言之,有受用义,故成我所。[104]
  问:无积聚他所受用宗,数论自许通卧具上,是法差别;其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亦自许灭坏通灯焰上,何故即(非)法自相耶?若是法自相者,能别应成。[105]
  问:同无异有方是相违,今此所立“积聚性”因既于他用卧具等有,于非他用龟毛遍无,是则此因应正因摄,具三相故,犹如正因。
  答:立义若不违自所许方是正因,其“积聚”因虽具三相,然违自许无积聚他用,不违他敌意所许故。故敌论者与作相违,具三相因,有不定过,谓为如“所作等”因具三相故,积聚性因即正因摄?为如相违决定因具三相故,积聚性因非正因摄?又释,必为他用言所显宗是法自相,其积聚因望此所立,即具三相,不成相违,以佛法敌论亦许眼等为他用故。若为无积聚他用意所许宗是法差别,望此意许法差别宗即同品无、于异品有。谓意所许宗云“眼等为无积聚他用”,因云“积聚性故”,除宗以外诸卧具等皆不为无积聚他用,无同品故是同品(无),其卧具等即是此积聚因于中有,故是异品有。今既不言与言显法 自相宗作相违云眼等不为他用,但与意许法差别宗作相违云。“眼等应为积聚他用”,故望意所许宗辨因有、无,以同无异有故得成相违,不望言所显宗辨因有、无,以同有异无非相违也。此释应合因明玄旨,幸有识者详之。[106]
  《论》云: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加同异性。”
  述曰,(成劫之末有外道出,名温露咖,此云鸺鹠,经无量时无具此者,)后住劫初,婆罗痆斯国有婆罗门子名摩纳薄迦,此云儒童,亦名般遮尸佉,此云五顶,由具七德,彼仙为说六句义法,应时悟解,鸺鹠即日入无余灭。五顶后为其五弟子说此六句。[107]
  “有性”是有法,“非实、非德、非业”是法,法及有法为宗。五顶云:“实等非无之义,汝我共许为有;此之有性,体非第一实句、第二德句、第三业句也。”[108]
  问:彼散极微及时、方等,皆为大有、同异句含,何不即同含粗微时及同子孙微,名有二实及有多实?
  答:其含粗微,大有、同异子孙微所含之实自相和合,望此所含名有一实,不名有二实及有多实也。又释,有及同异有一切实,一一实上皆有大有、同异句含,故说有等名有一实,纵有子孙粗微亦名有一实也。若作此解有及同异唯名有一实也,其子孙微不能有一切实,一一实上不必有子孙微等含,故望所含者名有二实,不名有一实也。若以无实及有二实以为因者,便有两俱不成过失,故此不言无实及有二实也。若以有多实为因者,若依前解有不定过,以其孙微能有多实体是实故,若依后解有不成过,故亦不言有多实也。[109]
  《论》云: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
  述曰,问:夫同异品望宗法立,其“有一实”等因,既于同品“同异性”有,于其异品“龟毛”遍无,何故此中乃约有法作相违过?
  答:此所立因虽具三相,违自许故,成相违因。又释,宗言“有性”者,此即意诠离实等外别有有性为有法宗,虽此宗云“有性”即是离实等有,今望此宗辨同、异品,其同异句即是异品,此所立因唯异品有,故是相违。
  问:既违意许,应是差别,何故名违有法自相?
  答:今言“有性”者意诠离实等有,为有法自相,然以有法须极成故,不可例云离实等有,故虽意许而是言显为自相宗,不同作有缘性是离实等,有差别之义,为意所许差别宗也。此二释中,后释应胜,余义可准法差别中。[110]
  问:此“有一实 等”因应有随一不成过失。谓若就即实有名有一实者,即弟子成、五顶不成;若就离实有名有一实者,即五顶成、弟子不成。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宗云“觉慧非思”,因云“以无常故”,同喻云“如色等”。此无常因若就隐显义释,即数论成、佛法不成;若就生灭义释,即佛法成数论不成,有随一过也。
  答:生灭、隐显即是无常,离此二外无无常义,故就此二分别不成,即离本非有一实义,约此分别,因非不成,今此但据一实自体不无之义,自、他俱许名有一实,故此立因无随一过。若即离分别亦是过者,即一切因皆有斯过。何者?且如大乘对小乘等立宗云“过、未体无”,立因云“现在无为所不摄故”,同喻云“如龟毛等”,如此之因应有此过。谓若就识变现在无为所不摄,故名现在无为所不摄者。即大乘成、小乘不成。若就实有现在无为所不摄,故名现在无为所不摄者,即小乘成、大乘不成,有随一过。此既不可如此分别,故约即、离分别此因,非随一过也。[111]
  问:五顶弟子信有“有”不?若信有性,陈那菩萨助难令成非有,便违共许,岂是相违?如声论者难胜论云:“声非声,所作性故,如瓶。”违共许故,非相违也。若不信“有”,此则宗阙有法,因无所依,何容依此竞其即、离作相违过?
  答:今立宗云“有性应非有”者,谓五顶执有离实等,弟子执有即实等,今不取此以为有法,但取共许实、德、业上不无之义以为有法,及作因依,故无宗、因二不成过,故言“有性”者,此即有法也。言“应非有”者,谓共许有性应非第四离实等有,此则违他不违自许,故得与彼作相违过,此即法也。
  问:有性即实、离实异,唯违离实有,因名违自相,亦应必为他用含真、假,唯违真他用名违自相因。
  答:五顶立有唯离实,此有若也成,非实等不无宗即无,故违自相非差别,数论他用通真、假,真他受用义虽无,眼等他用宗不失,故违差别非自相。
  问:前一解云,数论师执眼等不为积聚他用,此则于眼等上他用宗无,何故不名相违法自相?
  答:此因约同喻故,不违自相。谓积聚因卧具等喻但与真他受用义违,假他用宗眼上自无,不由因、喻方违此义,此乃反由因、喻力故,今眼等上有积聚他所受用义,故积聚因非违自相。[112]
  《论》云: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
  述曰,此举法也。“如”者即指法之词也,即指前“有一实”等因,故云“如即此因”。因既即前,宗、喻不异,故不具举。
  《论》云: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
  述曰,此即举所违宗也。于前“有性”有法宗上有差别义,谓作有缘性也。[113]此“作有缘性”言中不彰,但是意许,于有性上有作有缘境界性义,故非自性名差别也。若言中立宗云“作有缘性非实等”者,此则“作有缘性”是有法自相,不名差别。若即心许此“作有缘性”体是离实等有性者,即是差别,非自相也。此则自相差别本无的义,但约言显、意许而分此二,若作余解,恐难取异。[114][“作有缘性”者,]于前有性有法宗上有差别义,谓“作有缘性”也。心及心法,体是缘虑,“有缘性”者,从境为名,名曰“有缘”,其大有性能作有缘境界之性,故言“作有缘性”。[115]
  《论》云: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
  述曰,此正明直例也。此“有一实等”因,亦应能成与此意许“作有缘性”之相违宗,谓作非有缘性宗也。
  《论》曰: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述曰,此释成也。何以例有性今作非有缘性者,如同异性有一实等故,即遮实、德、业三,及遮“作有缘性”,俱决定故,故我例有令作非有缘性也。谓相违宗云“有性应作非有缘性”,立因云“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同喻云“诸有一实,有德、业者,皆作非有缘性,如同异性”。非是有故名非有,与非有缘心作性故。[116]
  问:“必为他用”宗中含无积聚他用、有积聚他用,其无积聚他用即是法差别,今非实等宗中亦含作有缘性非实等,作非有缘性非实等,何故作有缘性非实等即是有法差别耶?
  答:如言显宗自相为有法,共相为法,今意许宗亦尔,若自相者即是有法差别,或共相者即是法差别。其“眼等”上意许无积聚他所受用宗通卧具上,是共相故,是法差别。“有性”之上意许作有缘性宗,唯在有性,不通余法,既是自相,故是有法之差别也。[117]
  问:“无积聚他所受用”宗数论自许通卧具上,是法差别,其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 ,亦自许灭坏通灯焰上,何故即非法自相耶?若是法自相者,能别应成。[118]
  答:此义无异,何者?谓佛弟子自许灭坏通灯焰上,为法自相,然数论不许有灭坏故,能别法自相不成,能别法自相不成故,即非法自相,今数论自许无积聚他所受用宗通卧具上,是法差别,佛法不许无积聚他受用义,故能别法差别不成,能别法差别不成故,即非法差别,复以积聚性因违彼法差别故,亦非法差别也。此则望自许故得名自相及差别,望敌论不容,即非自相及差别也。[119]
  此后二违若别别作,即十五因中违一因摄,若同时作,即是双违二因摄也。[120]
  《论》曰:已说似因,当说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似异法喻 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述曰,问:所立宗上有四不成,今同喻中何故不说?
  答:此中别约二立,故无四种不成。又释,今以义准,亦含四不成过。何者?即此同喻极微之上“无质碍”因若自若他俱不容有,即是两俱能立不成。又如佛弟子对鸺鹠子立宗云“极微无常”,立因云“有质碍故”,同喻云“诸有质碍即是无常,犹如音声”。彼鸺鹠子计声无碍,佛法弟子计声有碍,今言如声无质碍者,即自成他不成,即是随一能立不成。又如立宗云“初发无上菩提心者不堕恶道”,立因云“以发无上菩提心故”,同喻云“诸发无上菩提心者皆不堕恶道,如预流等”。此发心不发不决定知,而言“以发无上菩提心”者并皆犹豫,故是犹豫能立不成。此三不成细解亦有全、分等义,可准前四不成思之。所立既成必有所依,故此过中无第四过。[121]
  问:能、所二立何故不约所依辨过?
  答:能、所二立有其不成,所依定成,故不约辨。[122]
  是喻中虽无能立,而有所言故,不言所依不成过也,有喻所依故也。
  问:若无俱不成,喻依何耶?
  答:所立无亦能立无及喻无,其非比量言也。[123]
  宗中无因,非但是喻上能立所依不成,喻上所立亦无,故言无俱不成也。[124]
  《论》云: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述曰,既有能立必有所依,故无第四所依不成。[125]
  《论》云:俱不成者,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无空论无俱不成。
  (《疏》中解无俱不成中云:)若声论救云:“声上无碍,取遮及表;虚空喻上,唯取其遮;或空与声,唯遮非表。”作此救者,不阙能立。(有余大德不许此,故立破云,如《疏》中述。)[126]
  有云:“声宗上遮、表、虚空喻上遮,别既两俱成,总非能立阙。”若声论师作此立者,即是所立不成过。[127]
  (余大德破云:)声无碍,有遮有表,喻遮非表,喻不似因,亦不得成喻。
  (文轨反破云:)如咽等所作,杖等所作,虽不相似,所作义同,亦得成喻。
  (文轨并转叙声论意云:)声宗无碍,但取其遮,故空同喻,能立得有。
  (更有别师难文轨并声论之救:)宗、喻具二,取遮非表,亦无能立。
  (文轨反破云:)亦应小乘对大乘立“虚空是常,以非作故”,立者许具遮表,敌者即唯有遮,望自应有随一不成过。故知能立不成者,不约具遮表。[128]
  《论》云:无合者,谓于是处无有配合,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述曰,若诸所作皆是无常,犹如瓶等者,即所立无常随逐能立所作,能立所作能成所立无常,即更相属著,是有合义。由此合故,即显声上无常、所作亦相合也。所作性因敌论许,诸言合故可合因,声是无常他所不成,皆是无常言如何合?文言少异,义意无别,今不合者唯在宗言,许因合故。[129]
  《论》云:倒合者,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论》云: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由于极微所成立法常住不遣,彼立极微是常住故,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述曰,所立不遣必有所依,故无所依,不成义也。[130]
  《论》云:能立不遣者,谓说“如业”。但遣所立,不遗能立,彼说诸业无质碍故。俱不遣者,对彼有论说“如虚空”,由彼虚空不遣常性,无质碍故,以说虚空是常住故,无质碍故。不离者,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
  述曰,离者,不相属著也。若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如瓶等”者,此即常宗无处,异品无常与无碍因不相属著,即是离义,由此反显声有无碍,定与常义更相属著,故异喻须离。今既但云“于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此即双现宗、因二无,不明无宗之处因定非有,故是不离。由此不明宗无之处辨因非有,不能反显无质碍因与常住宗更相属著,故是过也。又释,言诸无常即离声上常,言皆质碍即离声无碍,故是其离,今既但于瓶上双现二无,自是别明二无,不欲简彼宗、因,故是不离也。此二释中今存前释,以合不合宗、因,反合为离,离岂离彼宗、因,故别解为正。[131]
  《论》云:倒离者,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因明入正理疏卷三
  《论》云: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比二量。
  述曰,《理门》云:“非离此二别有所量,为了知彼,更立余量。”今陈那意,唯存现、比,余之五量,摄在比中。何以尔者?夫能量者要对所量,所量既唯自、共二相,能量何得更立多耶?故自悟中唯有二量等。为了自相,则立现量,为了共相,即立比量,非离此二自、共相外更有余相可为所量,为了知彼须立余量也。[132]
  自、共相者,一切诸法皆离名言,言所不及唯证智知,此为自相;若为名言所诠显者,此为共相。[133]
  若诸心识得自相者即是现量,得共相者即是比量。
  问:似现、似比得何相?
  答:但得共相。
  问:若尔即应[134]比量所摄,何故得名似现、似比?
  答:由缘共相不异,但是比量所摄,由约所似有殊,别分似现、似比。
  问:以似似于现,即非现量摄;以似似于比,应非比量摄。为显此难,立比量云:“能似比量应非所似量摄[宗],似所似量故[因],如似现量[喻]。”此难欲令似比量体是喻量等摄也。
  答:对所说能似,名有现、比分,望境但缘共,体同比量摄。前所立量有相违因过,谓能似比量摄[宗],似所似故[因],如似现量[喻]。[135]
  《论》云:此中现量谓无分别,若有正智于色等义,离名种等所有分别。
  述曰,若萨婆多,解五识有自性分别,今言“无分别”者,无余分别,不遮自性分别也。若大乘,一解同萨婆多,一解准《对法论》七分别中五识是任运分别,非自性分别,今言“无分别”者,即无三分别也。[136]
  《理门》云:“有法非一相,根非一切行。唯内证离言,是色根境界。”此引例欲证现量义。“有法”者,谓色、声等,能一一有常、无常等一切法故。“非一相”者,彼色等上常、无常等众多共相恒沙法门,故云“非一相”也。“根非一切行”者,根谓五根,但于有法自相中行,不于一切常、无常等相中行也。“唯内证离言”者,五识缘自境界但了自相,故云“内证”,不带名缘,故云“离言”。“是色根境界”者,五识缘境与根必同,故约色根境界,以显五识内证。[137]
  《论》曰:现、现别转,故名现量。
  述曰,五根照境分明,名之为现,五根非一,故云“现、现”,别依五现根,别生五识,故云“别转”。此五识心、心所是现量体,依现根起现之量,故名为现量,此依主释也。此即唯约五识释现量名。以同缘意识及定心等虽依第七末那别起,然末那颠倒取境不明,不得名现,其第八识照境虽明得名为现,然能依七识或量、非量,又七、八识非共许故,故此释中但据五识。又释,五识照境明白,名之为现,五识非一,故云现、现。五识各缘自境而起,故云别转,现即是量名为现量,此持业释也。此释则通一切现量,以同缘意识及定心等照境分明,皆名为现,现即是量,名现量。依《理门论》,比量之因若近、若远,是比量具,俱名比量,准知眼等五根是现量因,现量具故,亦是现量,此中文略,准彼可知。[138]
  问:《理门》现量既有四种,何故此中唯明五识?
  答:此《论》简略,唯明五识,《理门》委言,故有四种。或可此《论》文中通收四种,以同缘意识、自证、定心各无分别,亦是正智,于色等境离名、种等诸分别故。《理门》中以太隐故,于五识文中疏出三种,故有异耳。[139]
  《论》云:言比量者,谓藉众相而观于义。相有三种:如前已说。由彼为因,于所比义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是名比量。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证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亦名为量。
  述曰,今陈那云“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证相故”,谓现、比[140]证诸法自相、证诸法共相,自、共二相是所量,二量之体为能量。即此能量证二相智,自照明白为量果,故云是证相故。此二量体无实作用,但所量境相于能量心上显现,假名为量,譬如众色于镜上现,假说镜照。即是心之一分,如有能量之用,故言“如有作用”;心之一分如有所量显现,故云“而显现故”。既于证相一心之上有此能量、所量之义,故此证相量果亦名为量也。若立二分者,本质为所量,相分为能量,见分为量果,或可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即此见分审决明白为量果。若立三分者,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自证分为量果。若立四分者,……如此三师立分虽异,同释此文,并皆无妨。[141]
  西方三释:一云,依世亲菩萨但立二分;……二云,依无性菩萨立有三分:一相分,二见分,三自证分。……三云,若依亲光菩萨等立有四分。[142]
  《论》云:有分别智于义异转,名似现量。谓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由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若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种如先已说,用彼为因,于似所比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述曰,即前所明,不成、不定、相违为似因也,即并摄似宗、似喻。用彼知似因智为因,于似因所比宗义之中有果智生,解不正故,名似比量。[143]
  《论》云:复次若正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谓初能立阙减过性,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违因性,及喻过性,显示此言,开晓问者,故名能破。
  述曰,立、敌、证者,更相问故,俱名问者。[144]
  《论》云: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谓于圆满能立显示阙减性言,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言,于决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无过喻有过喻言。[145]
  述曰,此解也。立者三支悉皆圆满,敌者妄言有所缺减,即是似破。此显总似破也,下显别似破。“于无过宗有过宗言”等者,依《理门论》十四过类即是似破,今不可具引其文,但略取其意以彰似破。十四过类者:一、同法相似过类;二、异法相似过类;三、分别相似过类;四、无异相似过类;五、可得相似过类;六、犹豫相似过类;七、义准相似过类;八、至非至相似过类;九、无因相似过类;十、无说相似过类;十一、无生相似过类;十二、所作相似过类;十三、生过相似过类;十四、常住相似过类。同法即是相似,故名同法相似,余皆例然。此十四种皆于能立非理妄破,故名为过,然似能破,故名为类,此则是能破之类而有过,故名为过类。
  第一同法相似过类者,内曰:“声无常[宗];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因];诸勤勇无间所发性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其常见非勤勇无间所发,如虚空等[异喻]。”外曰:“声常[宗];无质碍故[因];诸无质碍皆悉是常,譬如虚空[同喻];诸无常者见彼质碍,犹如瓶等[异喻]。”此之外量有不定过:其声为如空等无质碍故即是常耶,为如乐等无质碍故是无常耶?此即[146]以异法为同法,不以同法为同法,故名相似过类。然外人本作此量有二意:一、不立自宗;二、成立自宗。不立自宗者,欲显内义有共不定过,谓此声为如瓶等勤勇发故是无常耶?为如空等无质碍故即是常耶?此即但是似不定。何以尔者?夫真不定要以本因望同、异品,谓有、谓无是真不定,今此外人以空等上无勤勇发因,乃于勤勇发因外别立无质碍因于异品有,故是似共不定也。成立自宗者,欲显内义有相违决定过,此亦但是似相违决定。何以尔者?夫真相违决定必须定因,今无质碍因空、乐皆有,即是不定,何成能立定因言也。[147]此中应以四句分别:一、以定破不定;二、以定破定;三、以不定破不定;四、以不定破定。如勤勇发因成无常宗,定因能破无质碍因成声常宗不定之因,此即以定破不定也。如胜论立“声无常,所作性故”,此因是定。声论复立定因云“声常,所闻性故”,此即以定破定也。如声论立“声常,无质碍故”,此因不定。佛法复立不定因云:“声无常[宗],不可见故。”若声论云,汝“不可见因”通异品空上有,是不定故非能破者,佛法云,汝“无质碍因”亦通异品乐上有故,岂成能立?若汝得成,我亦得成,若我不成,汝亦不成。此则佛法戏调声论,显彼不定。此即以不定破不定也。如声论以无质碍因显声是常,破佛法勤勇所发证无常因,此则以不定破定也。前之三句是能破摄,唯第四句是似破也。
  问:如立量云:“真故极成色,非定离眼识[宗];自许初三摄,眼根不摄故[因];如眼识[喻]。”有人破此比量作相违决定云:“真故极成色,定离于眼识[宗];自许初三摄,眼识不摄故[因];如眼根[喻]。”此四句中何所摄?
  答:此当第四以不定破定句摄,以眼根非同品故,谓小乘宗自许眼根定离眼识,若大乘自在菩萨六识互用,眼识亦得缘彼眼根现眼相分,及成所作智亦缘眼根现眼相分,如此相分眼根并是初三之中眼根所摄,此则大乘不许眼根定离眼识,此之眼根望自虽是同品,望他即是异品,然无共同品故是同品无。以眼识为异品,因复非有。此自许初三摄眼识不摄因于同、异品既遍非有,即六不定中不共不定也,复是似喻中他随一所立不成过也。若言大乘虽不许眼根定离眼识,然小乘自许,故是同品得成喻者,如大乘对小乘等立量云:“就胜义谛,眼根是空,以缘生故,犹如耳根。”如此耳根小乘不许,应是同品得成同喻,此既不可,彼亦同尔,此因既是不定所摄,故是第四以不定破定句摄。
  问:如成立如来悲智体是涅槃。有人难言:“性净体凝然,可许称寂灭;悲智既迁动,如何名涅槃?”
  答:“悲智离染同性净,故得说涅槃。”
  难云:“离染同性净,即得说涅 ,迁动类有为,应得名生死。”如此之难何句所摄?
  答:立者意云,悲智是涅槃[宗],以离染故[因],如性净[喻]。此是定因。难者意云,悲智是生死[宗],以迁流故[因],如苦集谛[喻]。此难者因虽是其定,宗自违故,不成相违决定,亦是不定破定句摄。
  上释同法相似,颇分论词,要者今略疏出。内曰:“声、瓶既俱勤发,理即并是无常。”内又曰:“空是其常非勤发;声既勤发是无常。”外破曰:“声同瓶勤发,同瓶即无常;声同空无碍,同空应是常。”外又破曰:“声不同空非动发,即不同空说是常;声既同空是无碍,即应同空说是常。”内曰:“勤发定是无常义,故声类瓶说无常;无碍非唯是常义,何得同空说常住?”
  第二异法相似过类者,内、外比量并如同法相似中举,然外人以瓶同法为异法喻,名异法相似,与前异也。内曰:“空是其常即非勤发,声既勤发定是无常。”内又曰:“瓶从勤发既是无常,声亦勤发何容常住?”外曰:“虚空是常非勤发,声是勤发即无常,瓶是无常有质碍,声既无碍应是常。”外又曰:“声同瓶等是勤发,即同瓶等说无常;声不同瓶是有碍,应不同瓶是无常。”内曰:“但是常者非勤发,故得勤发证无常,无常有碍有无碍,何得无碍证其常?”
  第三分别相似过类者,内曰:“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譬如瓶等。”外曰:“声常,不可烧故,或不见故,如虚空等。”外意云,汝以声同瓶勤发即同瓶无常者,然瓶是可烧、可见,声即不可烧、不可见。可烧、可见可无常,无烧、见者应是常,此于同法喻中分别可烧、不可烧,可见、不可见等之宗义异,名分别相似。前异法相似直望以一同法为异法,不分别差别之义,故不同也。此外人不烧等因通同、异品,有不定过,谓此声为如空等不可烧或不可见故即是常,为如乐等不可烧或不可见故即无常?此名以不定破定,故是似破也。内曰:“瓶从勤发既也无常,声从勤发何容常住?”外破曰:“声从勤发同瓶等,即同瓶等说无常;瓶是可烧声不烧,瓶自无常声应常。”内曰:“勤发唯在无常中,故得独证无常义;不烧通常、无常内,何得偏成常住宗?”
  第四无异相似过类者,有三师释。一言,内曰:“声无常,所作性故,犹如瓶等。外曰:若言声、瓶同有所作性故,即令声是无常与瓶无异者,声、瓶同有所作性,故其声亦应可烧、见,亦可非所闻性,与瓶无异。”立量云:“声应可烧、可见、非所闻性[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喻]。”若许声得同瓶等可烧、可见、非所闻性者,亦应瓶得同声不可烧、见、是所闻性,此则声、瓶一切法同,应成一性,无有声、瓶两物之异。陈那释此无异意云,外人抑令成无异者,意欲返显瓶、声差别,以无异宗违自所许及违世间,不可立故。但返显云,若瓶与声虽同所作,瓶自可烧、可见、非所闻,声自不可烧、不可见、是所闻,不成一者;故知瓶自无常,以可烧、可见非所闻故,声自是常,以不可烧、不可见、所闻性故。陈那解云,若约抑成无异难过[148],少异第三分别相似,然外人意恐违世间,自所许故,不敢强抑立无异宗,若约返显声、瓶差别,与第三分别相似理合不殊,不应别说无异相似。《理门论》云,若现量力强,比量力劣,“不能遮遣其性。如有成立‘声非所闻,犹如瓶等’。以现见声是所闻故”[149]。释云,此明抑成无异成似所以。声之所闻,现量所得,外人虽以瓶为比量遮声所闻,然比量力劣于现量,不能遮遣声之所闻现量境也,故此无异之难违现量,故成似破也。彼论又云:“不应以其是所闻性遮遣无常,非唯不见能遮遣故;若不尔者,亦应遣常”。[150]释云,此明返显瓶、声差别成似所以。外人云:“若言声不同瓶非所闻,声自是所闻,亦应声不同瓶是无常,声自是其常。立量云:‘声是常,所闻故’。”此无同喻,但立异喻云:“若是无常,即非所闻,犹如瓶等。”瓶等无常,即非所闻;声既所闻,当知是常,故今非之,不应以其是所闻性遮遣无常也。下释“非唯”[151]意云,“非唯不见能遮遣故”,谓非唯瓶上不见能遮所闻性故瓶有所遮之无常,亦于空上不见能遮所闻性故空有所遮之常,其所闻性虽不于彼瓶、空上有,不废瓶无常、空是常,故知所闻非是能遮无常因也。下重责云:“若不如我所非,尔者,亦应遣常也。”谓若以瓶无能遮无常之所闻瓶即有无常,返显声有能遮无常之所闻声即无无常者,亦可空无能遮常住之所闻空即有其常,返显声有能遮常住之所闻声即无其常,故云亦应遮常也。然《如实论》中无异相似与此少异,彼《论》意云,瓶、声同有所作性、声、瓶同无常,万物同有所知性,万物应无异。若所知遍万物,万物自体各不同,所作遍声、瓶,常与无常亦应异。立量云:万物之体应无异[宗],有同法故[因],如瓶、声无常[喻]。又云:声、瓶之法决定有异[宗],有同法故[因],如万物[喻]。彼论明此成相似。破意云,我所作因虽有同法之相,异品无故亦有别相,具三相故得成正因。汝所知因唯有同法之相,异品有故,无有别相,无三相故,故是似因。[152]良为万物,相望有同、有别。若唯就别,外人立又无同喻,若唯就通,无所简别。故我折中兼其通、别,具三相者立为正因,不具三相皆似因摄。
  问:八并天地是形,不得两形俱动;阴阳是气,不得两气同生。如此等难,为是能破,为是似破?
  答:此是无异相似过类,非是能破。所以尔者,此难宗意,欲令地形同天无异,一种是动,故举阴、阳同生例云,阴阳同气,既同生天地,同形应同动,若使天动地不动,应即天形地不形,此则以形为因,并地令动。此量云:“地应动[宗],以是形故[因],犹如天形[喻]。”如此之难,违自所宗,以自不许地是动故。若言难者纵横,虽违自许亦成难者,若彼解家还以是形为因,立天不动,亦应成难,谓:“天应不动[宗],以是形故[因],犹如地形[喻]。”是则形之一因,难家若用,即令其地同天亦是动;解家若用,即令其天同地不动,盖以形非动因,所以有其不动,难家何得遍例动耶?若其难者未晓因明,强以同形令同动者,应返质云:“以同形故,应同不动;动不可动,动岂得成?”若其难者例声不见,应以抗答息其忿竞云:“若以形解动,未有形非动;不以形解动,故有形非动。”此解甚有道理。然其难者不领所解,别论他事,仍自贡高,应须换句折其我慢。如此四四十六翻换,纵其神彩超拔,必自摧伏,况是中庸之流,敢相凌篾,盖为难者有胜负之心,须用此法,如其不尔,无劳用之。
  问:如有难言:“将凡以对圣,皆得有佛性;亦可将圣以对凡,皆得见佛性。”如此之例是能破不?
  答:此等亦是无异相似,何以尔者?此之难意“以有佛性故”为因,令凡亦见,此比量云:“凡夫之人应见佛性[宗],有佛性故[因],犹如圣人[喻]。”如此之难亦违自许故,不成难也。若言何论自违,但成并例即坚信者,亦可解家还用此因返例圣人亦应不见,应亦成难。谓:“圣人不见佛性[宗],有佛性故[因],如凡夫[喻]。”是即一因成见、不见,何得偏成凡夫得见,此即以凡同圣得见,成无异过也。若其难者不晓其意,应以抗解以挫其词云:“若以有解见,未有有非见;不以有解见,故有有非见。”亦有四四十六换句,准前可知。此解理附因明颇有意趣,久措心者方知其妙耳。
  问:此方论并颇尚传闻,如前所解理致虽终,更欲续之亦有难不?
  答:理致既尽,应须息言,纵其更难,终成似破。似破难言:“不以有解见,则有有非见,不以见解有,应有见非有。”此虽似难,终须解之:见本见其有,无有见非有,有不有其见,故有有非见。又续难曰:“将见以见有,无有见非有,将见以见无,无有见非无。”解曰,本自约有以明见,故言无有见非有,今不约无以明见,何得无有见非无?此虽不成能破,稍相附近,必存往复,用亦无伤,后之学者须辩亲疏,过尔辽落不烦用耳!且如难言:“将戒以望定,戒、定俱是福,将戒以望定,戒、定俱防非,若使戒防定不防,应有戒福定非福。”如此之例必不可用。何以尔者?如言将门以望柱,谓言是其木,将柱以望门,并得通来往,若使门通柱,不通亦应门木柱非木,如此之例岂成难也?若此得成难者,万物总成一体,即是无异相似过类也。
  问:如有问言,诸子出宅为求羊、鹿,既到门外应得三车,何意乃云露地而坐?
  答曰:本设三车为令出宅,既到门外不假羊、鹿,以得免火宅灾,所以露地而坐。
  难曰:“三车诱诸子,出门三竟无,一城引入道,入道应不有。”
  答曰:化城息疲怠,城有方息疲,言车令发趣,车无子亦出。
  难曰:入城为息疲,出宅为求车,无车不出宅。
  答曰:疲怠入城方得息,若也无城不息疲,子出不由上三车,纵使无车子得出。
  问曰:求车故出宅,出宅不得车,求息故入城,入城疲不息。
  答曰:三乘有解脱,化城不可无,二圣无智慧,羊、鹿故非有。
  难曰:若使断不由智证,城有车是无,今既因智以证断,车既是无城不有。
  答曰:因果之道,果有因必不无,为喻之法,随事有无不定。车为逗引所以是无,城为止息所以是有,既引、息有殊,不可为例。
  (问曰:[153])此之问答颇堪用不?
  答:此难意云,羊、鹿之车决定是有[宗],权诱事故[因],如化城[喻]。然权诱之因未必皆有,是不定因,不成能破。然约因难,稍有意况,立论之时颇亦堪用。
  二云,内曰:“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犹如瓶等。”外曰:“勤勇发与无常,有无谓不定,并非毕竟性,宗、因应不殊。”此难意云,无常、勤发,有无不恒,谓非常住毕竟之性,此则宗、因无有别异,但指所立一分为因,便是两俱不成之过。如立“声无常,以是无常故”,此因与宗无别义故,但指所立一分为因,有不成过也。内曰:“勤发与无常,总虽非毕竟,别据生、灭异,宗、因义自分。”此解意云,宗言无常,意取其灭;因言勤发,意取其生。生既共了,正是因义,灭非共许,理即是宗。今言不成,故是似破,此谓于成就因不成就因言也。此释无异是陈那所存。
  三云,内曰,义本如前。外曰:声应可烧,勤勇所发,譬如瓶等。此以勤发一因,双成两宗,故名无异;或可令宗同喻,名为无异。如此之难则与内义作有法差别相违也。内曰:“我立无常之宗,违他不违自;汝立可烧之义,他、自两宗并违,故是似破非能破也。”此谓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也。
  问:如难无常比量云:“声非无常声,勤勇所发故,犹如瓶等。”此唯违他无常之声,不违自许常住之声,如此之难,为是能破,为是似破?若是能破者,则一切比量皆有斯过,是则应无无过比量。若是似破者,如难唯识比量云:“极成之色应非即识之色;极成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如眼识。”如此比量唯违他许,即识之色不违自许离识之色,亦应即是似破所摄。
  答:此难无常比量,似破所收;难唯识比量,能破所摄。何以尔者?常与无常但是其法,同依一体有法之声,不能别标自、他有法无常之声。若无常声自然非有,违共许故似破所收。即识、离识非是其法,但是别指自、他有法,即识之色若无,离识之色犹在,故唯违他得成能破。此释颇尽精微,学者审自思择。
  第五可得相似过类者,有二:一云,内曰,义本如前。外曰:“电、风本非勤勇发,以可见故是无常,是则立声是无常不因勤勇所发性。”此难意云,电、风等上无勤勇发因,外以可见等因证无常义,既离汝因余因可得,明知勤发非是正因;若此[154]勤发是正因者,无勤勇处应无无常,譬如见烟知有火、不见烟不知火。内曰:“勤发定是无常因,未见勤发是常者;无常不是勤发因,故见电等非勤发。”此解意云,我不言勤发能显一切无常、余因不能显,故电等无常,虽非勤发,自以可见等因显其无常,亦顺我意,俱[155]是正因。如欲知有火,即须见烟,虽不见烟,见光亦知有火,同证有火俱[156]得成因。又若以勤勇不遍电等非定因者,汝可见因亦不遍声,应非定因[157];相望皆有余因可得义故。又勤发因若在异品,可成能破;既唯在同品,但似破也。
  二云,内曰,义本如前。外曰:“无常之物并勤发,如此勤发成无常。无常有非勤发,应此勤发非因证。”此难意云,勤发因遍通一切无常品上得成正因,既其不遍,便有一分不成因过。如尼乾子等立“一切草木悉有神识,以有眠[158]故,犹如人等”,此有眠因唯在尸利沙树,余树即无,以不遍故有不成过也。又内曰:“勤发虽不遍无常,然遍所立声宗上;纵使电等无勤发,何妨勤发证无常?其尼乾子本立一切草木为宗,有眠之因不遍草木,故因有过,何得为例?
  第六犹豫相似过类者,[159]内曰,义本如前。外曰:“无常有显、生,勤发或生、显,宗、因各通两,理成犹预因。”此难意云,无常名中通含二义;一、生灭无常,如瓶等;二、隐显无常,如井水等。其声为如瓶等勤勇发故是生灭无常耶,为如井水等勤勇发故是隐显无常耶?此无常宗显、生义别,令勤发成犹豫也。此难于宗显成犹豫。又更约因依[160]作犹豫难,一作不成过,二作不定过。[161]
  不成过者,“汝言勤发者为约生故。名发,为约显故名发?若约生,勤发即声、瓶等上成,井水上不成;若约显,勤发即井水上成,声、瓶上不成,有随一不成过也。”不定过者,“其声为如瓶等勤勇所发生故是无常耶?为如井水勤勇所发显故而是常耶?[162]有不定过。”外人意谓,井水、树根本[163]来是有,由人工显,体是其常,故作此过也。内曰:“我言无常但据坏灭,汝于宗外妄益其生,生尚非宗,何容立显?故此分别,但是妄施。”此解难宗,下解难因。先解不成,后解不定。
  解不成云,所作咽喉、杖、轮异,总言所作得成因。勤发生、显虽不同,合言勤发亦成就。此解意云,井下之水亦从人工勤发生,生已即灭,谁言显耶?若以此水虽定是生、灭,然以相类、相似、相续本来不见,今由人工勤发得见故,故是显者,如此之显我宗亦许,得成正因,非不成也。
  问:所作生、显分,即是随一过;勤发生、显异,何故得成因?
  答:唯约声宗明所作,生、显自、他互不成,通就瓶、水论勤发,生、显自、他俱成就,故不同也。
  解不定云,井水若是常,勤发显因成不定;井水既生、灭,勤勇发显是定因。故《理门论》云:“若生、若显悉皆灭坏,非不定因故。”[164]
  问:择灭涅槃亦由勤勇之所显发而是其常,何故此因一向是定?
  答:梵本《理门》释论解云,声从勤勇无间所发者,约近因等起;其择灭涅槃,远因所显。谓由发分求灭,入方便道等,经无量心始显涅槃,故非勤勇所显发也。
  第七义准相似过类者,内曰,义本如前。外曰:“声是勤勇发,既也是无常;电等非勤勇,理应即是常。若使电非勤勇发,然自是无常;声既勤勇发,应当即是常。若言电非勤发尚无常,声是勤勇那得常?亦可电非勤发尚无常,声是勤发当是常。若是勤发、非勤发并说是无常,亦可常法与无常俱得是勤发,若言常法体凝然,不可从勤发;亦可非勤发体寂,不可说无常。”内曰:“我言勤发者皆无常,未有勤发非无常;不言非勤发者皆是常,故有电等是无常。若言勤勇发者是无常,非勤勇发者定是常,亦可由见烟故知有火,不见烟故知无火。虽复不见烟,未必即无火;虽非勤勇发,何必即有常?”又解:“譬如见雨知有云,因但使见雨必有云;见云非必是雨,因自有见云不必雨。今亦如此,勤发是彼无常因,但使勤发必无常;无常非必勤发因,故有无常非勤发。”又解:“勤勇所发具三相,故得为彼无常因;非勤勇因异品有,何得为彼常之因?”此以非勤发中有其三种:一、常,如虚空等;二、无常,如电等;三、不有,如空华等。何得以此偏证其常?此则以不定因破我定因,是似破也。如此难虽同八并反对之形,然两因相翻,善有意况。若应反对,直以两体不同,反地为并云:“地反天,故有时而暂动;亦可天反地,故天有时而暂息。”如此之流全非道理,但是矫妄论摄,不可教之此并。又如人反畜,故人即有情;畜反人,故畜应无情。又如水反火,故水非名火;火反水,故火应名水。又如声反瓶,故声是无常;瓶反声,故瓶应是常。如此之例触事皆有,岂可总成论难之法?前已略评相望,此复贬其反对,反对既其不可,兔角例成无用。兔角并云,阳生既明;翻例难云,阴灭应闇。并既不殊反对,空为兔角之名。寻其意义更为疏谬,何者?为阳生有体自可为明,阴灭无形遣谁为闇?然《广百论》云福生既乐,罪灭应苦者,良为大乘无相罪福俱空,既不许罪灭为苦,亦不许福生为乐,既是不违自宗,故得反例为为难,此约胜义为论,非是世事常规,何得以俗阴阳例此以为通论?自余互从,纵横颠倒,名词虽有稍异,难势不异相望,相望既是不分,此等例皆混杂覆却重述前并往还别起问词,虽有八并之名,意无一因之用,有八转之类、四门之流,换易物名,更无别趣。恐繁纸墨,不浮委申,若有雌黄,请详其致。
  第八至不至相似过类者,内曰,义本如前。外曰:“此因望宗为至不至。设尔何失?二俱有过。若言至者,立量云:宗之与因应无因果[宗],以相至故[因],如池海合[喻]。”此量意云,阿耨达池流入海,但称为海,舍池名;勤勇所发至无常,亦但名宗,废因称。又难:“所立若不成,此因何所至;所立若成就,何烦此至因?若言不至者,即立量云:‘勤勇所发应不成因[宗],不至宗故[因],犹如非因[喻]。如立声常,眼所见故。此因不到声宗,故非因也。”此量意云,眼所见性不至宗,即是两俱不成摄;勤勇发因亦不至,何容即是极成收?”内曰:“我所立因不为至宗,但为显了所立宗义。如色已有,用灯显之,何得以望至不至难?”此解意云,勤发、无常,本来自有,然敌论愚闇不了无常,故立义人以勤勇发为因成前所立,令于声上了无常宗,此即宗、因自有,非至不至,妄为此难是似不成。又汝所难有自违害过,为汝前设难亦立宗因,若至不至还同此过,汝虽难我,乃复自违。又汝所破言为至我义,为当不至?若至我义,即同我义,便不成破;若不至我义,如余不至,亦不成破,故汝设难即是自违。此即至与不至俱非立破之因,约此为难,皆成其似。又池流到海,竟无因果之分;主到于舍,即有人物之异。灯不到闇,而为破闇之因;斧不到薪,而无薪破之果。此即至与不至,或异、或同;因与非因,或到、不到,何得独以池海例彼宗、因,偏以非因齐此因义?若唯同池海,则至舍无人物之分;若偏例非因,则灯光无破闇之用。盖为法体参罗义门, 尘算有同、有异,乍合、乍离,不可以一例多,不可全无比例,必须折中。不可不通三相,量之方合其趣。今至不至既非定因,故汝难词似破所摄,此则于成就因不成就因言也。然古来论者多效此难,曾有人问余云:“《广百论》品者名曰《破常》,何知是常,何者是破?”答曰:“常见名常,智慧能破。”彼复问云:“如此智慧既能破常,为到能破为不到耶?”答:“若据无间道则到,故破如斧破薪;若据解脱道此则不到,故破如灯破闇。彼即难云:到故若能破,主到舍应破;不到若能破,近破远亦破”。余当解云:“破中有到、有不到,非到不到并为破,如门有木、有非木,非木不木并为门。”此解颇有所以,我本不以到与不到解其破义,但云能破之中有是到者,有非到者,何得难言到故若能破,主到舍应破,不到若能破,近、远亦应破?此如门体之中有是木者、有非木者,不以是木、非木解其门义,不可难言木若是其门,窗并是木应是门;非木若是门,水火非木应是门。此则破以毁坏为义,不以到不到为义;门以开通为义,不以木、非木为义。今难者不难毁坏,妄难到与不到,不难开通,妄难木与非木,如此之流殊乖论道,来诸鉴者详其理致。
  第九无因相似过类者,内曰:义本如前。外曰:“此勤勇发为在无常前、为后耶?为俱耶?若在前者,难曰:所立宗义若旧成,对果立因义,无常先非有,勤发岂名因?若在后者,难曰:‘无常若未成,要资勤发立,宗义先成就,何劳更立因?若同时者,难曰:两角俱时生,不可论因果,二立一时有,何容辩果因?”内曰:“因有二种:一、生,二、了。生者如种生芽等,了者如灯照物等。若约胜义难生因言,种若在芽前,种则名因;种若在芽后,则因无所用;种与芽同时,则不成因果。此则成难,以约胜义谛中诸法无实,能生、所生因果法故。若约世俗因果法门,种在芽前未得因名,芽生已后彰得因号,此则因果之道世间极成,故《维摩经》云‘说法不有亦不无,以因缘故诸法生’。[165]若约世俗作此三时无因难者,即是诽拨一切因法不成难也。其了因者,唯约世俗言论法门辩其因果,其言、义、智因若望生果,体在果前,名居果后;若望了果,不可定说,若后、若前,汝今若以胜义谛中三时之难难此因者,亦是诽拨一切因法不成难也。准此,诸大乘经论约三时破因果者,皆约胜义谛也。若就世俗,因体即在果前,因名即在果后,顺俗说故此即不遮也。此中外人立比量云:‘宗前之因必定非因,无因用故,犹如兔角。’如此比量为不定过:谓此因为如兔角无因用故即非因耶?为如谷种无因用故而是因耶?故汝就世俗谛作三时难者,此不成也。又汝有自害之过,谓汝前设难亦立宗、因,如此宗、因,若前、若后还有此过,汝虽难我,乃是自违。又汝所难言若在我义之前,我义未有,汝何所难?若在我义之后,我义已立,何用难为?若汝复言汝知我难好故,效我难反难于我者,不然,我显汝难还破汝义,不依汝难以立我宗,何得妄云知我难好?此并于我成就因不成就因言也。”
  第十无说相似过类者,内曰,义本如前。外曰:“因言勤勇发,声即是无常;未说勤勇前,声应非无常。”此难意云,汝以勤勇发言因为无常因,未说此言之前,因即非有;因非有故,即有两俱不成;因既不成,宗义不立,是即此声应非无常。内曰:“以灯了物知物有,不了其物不必无;以因了宗知宗有,不了其宗不必无。”此解意云,我立言因为了无常,不为生彼无常之理。如有灯照物决定知物为有,若无灯照物不定知物是无。言因亦尔,言因若有,无常之宗定具;言因若无,无常未必定无,何得难言未说因前应非无常?若我所立之因为生无常宗者,汝难言因未有应无无常之宗,此即成难,既不约此,故是似破也。此即于成就因不成就因言也。
  第十一无生相似过类者,内曰,义本如前。外曰:“声已生者、有勤发可使是无常;声未生前,无勤发应当非无常。”此即声未生前无勤发,因有不成过也。又:“前声应是常,非勤发故,犹如虚空。”此即与前内量作相违决定过。内曰:“声若未生体是有,勤勇发因亦因成;声既未生体是无,今难遣谁令常住?”此解意云,我立一切有义言声皆是无常,何偏就我立论言声约其未生以之为难,以我言声未生之前本自无声,不入宗摄,何容于此知因不成?此即于成就因不成就因言也。此亦兼解相违决定。又,汝所立量因有不定,何得与我定因相违?谓其声为如虚空等非勤勇发是其常耶?为如电光等非勤勇发是无常耶?此即于决定因不决定因言也。前无说相似,外人通许一切有义言声以之为宗,但约言因未说之前因无有,故应不成因,因既不成,声非无常;此无生相似,外人直以立论言声以之为宗,此声未有之前即无勤勇发义因,非有故,应非无常,既非勤发,亦应是常,与前异也。
  第十二所作相似过类者,内曰:“声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外曰:“瓶藉泥轮生,可言有所作;声非泥轮起,应无[166]所作。”内曰:“若以别相成因支,声阙泥轮无所作,但就总相……”
  第十三生过相似者,[167]内曰:“声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外曰:“瓶之无常为有因耶?为无因耶?”若有因者,难云:“声上无常不极成,可用所作因成立;瓶上无常既共许,何烦所作因重成?此则有相符过也。”若无因者,难曰:“瓶之无常因本无,不[168]废无常义得立,声之常住因非有,何妨常住义自成?若立常,要藉因,无因即不立;无常假因证,无因那得成?又,声上若无所作性,不可以显无常宗;瓶上既也不立因,何得成彼无常义?此即有喻中所立不成过也。”内曰:“声之无常不共许,故得立彼所作因;瓶之无常既极成,何得更立因为证?此即于无过喻有过喻言也。”于无过喻中非理妄生其过,故名生过相似。
  第十四常住相似者,内曰:“声无常,所作性故。”外曰:“声应是常[宗],恒不舍自性故[因],犹[169]如虚空[喻]。”此难意云,此无常声既常与自无常性合,诸法自性恒不舍故,此即是常。比量楷定:汝立无常与此比量相违,有似宗过。内曰:“声外有常性,依之以立常;常性本自无,何名违比量?”此解意云,即此声体本无今有、暂有还无名无常;即此无常与常住异,名之为性。如言果性,以从因生,名之为果;与因位异,名之为性,岂离果外别有其性与之合耶?既无别常性依之而转,所立“恒不舍自性”之因即不成就,非正比量,何名比量相违?此即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也。
  虽除此十四过类已外诸因明师虽更建立众多过类,但是名言少殊,并不越此十四,故前似破中更无余过。然更或有极粗难者,如有立言“声是无常”,便即难言:“声体异于瓶,声即是无常;瓶体异于声,瓶应即是常。”如前所引八并之中极粗之者。或有矫妄难者,如有人言“我著新绯衣”,便即难言:“绫绢非葱蒜,何因唤作辛,[170]衣本无两翅,何因唤作绯[171]?”如此等难此中不说,以全非难,不似破故。
  《论》云:如是言说名似能破,以不能显他宗过失,彼无过故。
  述曰,此结也。如上所列十四过类,名似能破。以彼敌愚,于他能立无过量中不能缄言,惑乱立人、证者、听众,欲显已胜,妄施此难,故是似破;亦有于他过量中不知其过,而更妄作余过类难,亦是似破。由多分于无过量中有似破故,故言“彼无过故”。若立者非理,故作过类之难,返显其非;或立者愚痴[172],不识其过而不正言过,亦返作过类之难,为戏弄故。此等即是能破,非似破也。
  《论》云:且止斯事。
  述曰,此抑解显略也。上明八门之别流、两悟之总趣,以分邪正,颇隔云泥。然天主造论之怀存乎简省,广文既属他部,略论抑不繁辞,故云“且止斯事”也。
  《论》云:已宣少句义,为始立方隅,其间理、非理,妙辨于余处。[173]
  述曰:此第三结略彰广分。上二句结略,下两句彰广。此《论》义虽苞括辞句简,为始学足反方隅,寻源未为尽究,恐有谬注 ,故指广文,即指本师摩诃陈那迦菩萨[此云大域龙]所造《集量》《理门》诸广论也。
  [1] “轮王”,《续藏》本作“旧王”,此从内院本改。
  [2] 《杂心论》即《杂阿毗昙论》,尊者法救造。此为意引,见《杂心论》卷第七,意即法辩以因明论为方便,亦即应辩时须用因明的论辩方法。“法辩”,《续藏》本误作“法辨”,今据《杂心论》改,见《大正藏》第28卷923b。
  [3] “四非”,《续藏》本误作“中非”,今从内院本改。
  [4] “八门”,《续藏》本脱“门”字,兹从内院本补。
  [5] “龙车”,《续藏》本作“降车”,然注云:“疑‘龙’。”今从之。
  [6] “有三”,《续藏》本作“三”,内院本改作“有三”,今从之。
  [7] 《对法》即《阿毗达磨集论》,无著造。此为意引,见此论卷七,《大正藏》第31卷693b.c。
  [8] 此为意引,然发挥过多,与陈那原意相去甚多。如《理门论》云:“宗等多言说能立者,由宗、因、喻多言辩说他未了义,故此多言于《论式》等(即世亲《论式》《论心》等)说名能立。又以一言说能立者,为显总成一能立性,由此应知随有所阙名能立过。”(《大正藏》第32卷1a)
  [9] “简偏”,《续藏》本作“简编”,然注云:“疑‘偏’。”今从之。
  [10] 《续藏》本误作“二”,今改为“一”,以与下文“二”配合。
  [11] 《大正藏》第32卷1b。
  [12] 《大正藏》第32卷1b。引文前一句为敌论者的问难,后一句是陈那的答难。其中“能成立义”《续藏》本作“能成立性”,今据《理门论》改。
  [13] 《大正藏》第32卷10b。这段引文反映的是敌论者的观点,而且说的是三种生因间的关系,此处引来说明义了因似有不当。
  [14] 此为意引。《理论论》云:“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见《大正藏》第32卷1b。
  [15] 参见《大正藏》第32卷30c。
  [16] 《续藏》本作“经解异”,“经”显系“后”之误,今从内院本改。
  [17] 《续藏》本“如”下有“此”字,“此”当系衍文,今从内院本删。
  [18] 以上意引陈那破古师对异品的两种解释——相违说和别异说,然陈那在《理门论》中所言甚为简约,如破相违说云:“若相违者,应唯简别。”如破别异说云:“若别异有,应无有因。”然后复举例论破。见《大正藏》第32卷2a。
  [19] 《续藏》本作“以”,“以”当系“此”之误,今从内院本改。
  [20] 文轨所意引的《集量论》当系据玄奘口义而来,因为文轨时《集量论》尚未译出。《集量论》在破异执时曾说:“《论轨》非师造”并总是将《论轨论》放在首位破斥。参见法尊译编的《集量论略解》第9页和79~8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
  [21] 以上所引陈那的论述均为意引,且作了较多阐发。请参阅《理门论》关于因、喻关系的讨论,《大正藏》第32卷3a。
  [22] 《续藏》本作“理”,当系“后”之误,今从内院本改。
  [23] “非”字系衍文,兹特以( )标出,下同。
  [24] 《续藏》本作“则”,“则”与“即”的草体字极相似,易滋混淆。今据文意改。
  [25] 《续藏》本作“何因”,“何”字疑为衍文,今从内院本删。
  [26] 同注①
  [27] 《续藏》本作“即”,今据文意改。
  [28] “开悟”,《续藏》本作“开示”,然注云:“示”一作“悟”。《因明入正理论》流行本即作“开悟”,今据以改。
  [29] 《略抄》曾引录此段文字(敦煌写卷第170-173行),极少差异。
  [30] “不取”,《续藏》本作“不敢”,当有误,内院本改作“不取”,今从其改。
  [31] 此云《广百论》系指护法《广百论释论》。护法在《释论》中指出,同喻和异喻相结合“可名为遍,若无同喻何所遍耶”?这是对“外道”唯立异法喻的批评。参见《大正藏》第30卷188a。
  [32] “例然”,《续藏》本作“列然”,但注云:“‘列’疑‘例’。 ”今从之。
  [33] “彼”《续藏》本作“故”,然注云:“‘故’疑‘彼’。”今从之。
  [34] “非所闻”《续藏》本作“非所量”,内院本改作“非所闻”,今从内院本改。
  [35] “违他比量”,《续藏》本作“违自比量”,内院本同此,似有误。今据文义改作“违他比量”。
  [36] “违共比量”,《续藏》本作“违他比量”,内院本同此,似有误。今据文义改作“违共比量”。
  [37] “违自”,《续藏》本作“违宗”,内院本改作“违自”,今从其改。
  [38] “微”《续藏》本作“征”,然注云:“‘征’疑‘微’。”今从之。
  [39] “如”,《续藏》本作“知”,有误,内院本改作“如”,今从其改。
  [40] “自有”,《续藏》本作“自在”,文义不通。内院本改作“自有”,今从其改。
  [41] “僧佉”,《续藏》本作“僧伽”,有误,内院本改作“僧佉”,以与所指之数论相应,今从其改。
  [42] 《续藏》本于“此”字前有“闻”字,疑为衍文,兹删去。
  [43] “思虑”,《续藏》本作“思处”,内院本改作“思虑”,今从其改。
  [44] “此过”,《续藏》本作“过此”,显系颠倒词序,今改。
  [45] 《续藏》本脱“对佛弟子”四字,兹据《因明入正理论》补。
  [46] “以此是似同喻中”,《续藏》本作“以此同是似因喻中”,当有误,与下文“所立不成过故”之文义不合,今从内院本改。
  [47] 《续藏》本“立”下多一“立”字,显系衍文,今删。
  [48] “所作性”,《续藏》本作“所作住”,“住”当为“性”之误,今改。
  [49] “令起新解”,《续藏》本作“登起新解”,“登”当系“令”之误,今从内院本改。
  [50] “所”,《续藏》本作“许”,当系“所”之误,兹改之。
  [51] “令”,《续藏》本作“今”,内院本改作“令”,今从其改。
  [52] “计”,《续藏》本作“许”,然注云:“‘许’疑‘计’,次同。”今据以改。
  [53] “他许自不许”《续藏》本作“他、自互许”,与上下文义不合。本段释一分随一不成,既然“所作”因于外声“自、他并成”,若复于内声“他、自互许”,则何来一分随一不成?可知此处文字必有脱误。内院本虽于此处加了一个“不”字,说为“他、自互不许”照顾到了一分不成;却忽略了“随一不成”这一点,依然讲不通。根据上下文义,此句应作“他许自不许”。可能是抄写时的粗疏,导致上述错谬,今据文义改。
  [54] “某”,《续藏》本作“其”,内院本改作“某”。今从内院本改。
  [55] 同上注
  [56] 同上注。
  [57] “依无成就”,《续藏》本作“依无无成熟”,其中“成熟”显系“成就”之误,且多了一个“无”字,以致文义不通。内院本改作“依无成就”,今从其改。
  [58] “成就”,《续藏》本仍误作“成熟”,今改之。
  [59] “许”,《续藏》本作“评”,然注云:“‘评’,疑‘许’。”今从之。
  [60] “名”,《续藏》本作“名下”,“下”字当系衍文,今删去。
  [61] “立因”,“续藏”本脱“立”字,今据敦煌写卷《文轨疏》补。
  [62]“耳”,敦煌写卷《文轨疏》残本作“也”。
  [63]“眼”,《续藏》本作“根”,内院本改作“眼”,今从俱改。
  [64]此答以下文字(两答一问)与敦煌写卷《文轨疏》有较大差异,兹将敦煌本的相关文字录于此(两答一问),以供对照:
  答:此为遮他不定过故,谓他作不定难云:“此极成色如眼识,初三所摄,眼所不摄故,非定离眼识耶?为如我宗所作,释迦菩萨实不善色初三所摄、眼所不摄故,定离眼识耶?”
  问:但应云极成初三摄、眼所不摄故,亦遮此难,何须别用“自许”避之?
  答:虽得避不定过,然不能遮相违难,谓他作相违难云:“此极成色应非即色之识;极成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如眼识。”此难便成也。若言“自许”彼难不成,以得用他方佛色与彼相违作不定过故,用“自许”之言一遮他不定难,遮相违难。
  [65] “不定过”,《续藏》本作“不定”,“不定”下或脱“过”字。
  [66] 六不定以下为《续藏》本《文轨疏》所无,是新发现的疏文。
  [67] “言此声……量度也”为藏俊《大疏抄》所引,文字与此全同,《大疏抄》明言系《文轨疏》卷二所云。《大正藏》第68卷558b。
  [68] 此“常”字写卷脱,今据《入论》补。
  [69] 以上一组问答为《大疏抄》全引,文字与此全同,并谓是《文轨疏》卷二所云。《大正藏》第68卷558b。
  [70] “他共”二字写卷脱,今据《大疏抄》十九引文补。
  [71] 《大疏抄》引《略纂》释共不定略有三种,于引文末注云:“文轨疏全同之。”(请参阅《大正藏》第68卷560a.b)内院本《庄严疏》即据以辑录,作文轨释共不定的疏文。然勘《略纂》与《文轨疏》的相关文字,《略纂》虽袭自《文轨疏》者颇多,亦多有差异。而且《文轨疏》是先顺著《入论》所列“自、他俱共”的例子作释,指出这是“立、敌俱许同、异二品有‘所量’故”,然后再释“自共非他共”和“他共非自共”的。而《略纂》则是按自共不定、他共不定和自、他共不定的次序疏解的。由此可见,《大疏抄》所谓的“全同之”,乃指《略纂》与《文轨疏》在疏意上别无二致,非云文字之全同也。故此处不宜将《略纂》释共不定的文字辑为文轨的疏文。
  [72] 此问中“所量通二品……不属异品非不定”为《略抄》所引,其中“品不”“所”字均据《略抄》写卷第270行补。
  [73] “因非不定摄”和“摄,同”因原字残损,均据文义补。
  [74] “无”字脱,今补。
  [75] 此答至“故是不定”为《略抄》所引,其中“答:此因”三字写卷脱漏,今据净眼《略抄》第271行引文补。
  [76]“彼人”二字脱,兹据《略抄》第272行引文补。
  [77] 此“无”字阙,今据文义补。
  [78] “无”字脱,今据文义补。
  [79] 此问中脱“是常”二字,兹据下答“常是法”而补之。其中“此”字、“同”字脱,今据《大疏抄》卷十九引文补。
  [80] “此即俱是……不许故也”为《大疏抄》所引,见《大正藏》第68卷562c,其中“此”字、“同”字脱,今据《大疏抄》引文补。
  [81] 以上释自不共的疏文为《大疏抄》十九所引录,并谓出自“文轨疏二”,见《大正藏》第68卷562a。其中“如同、异者”的“者”字似系衍文,为《大疏抄》引文所无。“此同、异”中的“此”字脱,兹据《大疏抄》引文补。
  [82] “性故”,写卷误作“故性”,今据《入论》改。
  [83] “非”字写卷脱,今据《入论》补。
  [84] “有”乃衍文。
  [85] “无间”二字脱,今据《入论》补。
  [86] “因”字脱,今据文意补。
  [87] 写卷作“如说”,此按《入论》改。
  [88] 此脱“空”字,今据《入论》补。
  [89] “无”为衍文,据《入论》改。
  [90] 此脱“等”字,今据《入论》补。
  [91] 此问至下答中的“故得名决定”为《大疏抄》二十所引,见《大正藏》第68卷569b。问中的“所作”随一不成的“随”字脱,又答中亦脱“随”字,均据《大疏抄》补。
  [92] “声、生二师”敦煌本误写作“声论二师”,今据文义改。
  [93] 此问以下至写卷第164行的第一字“也”,为《大疏抄》二十引,见《大正藏》第68卷573a。其中“先煞迟棋”《大疏抄》引文作“先杀持棋”。又,写卷第162行“声性”脱“声”字,今据《大疏抄》引文补。
  [94] 此脱“声”字,今据文义补。
  [95] 以上一组问答为《大疏抄》二十引,见《大正藏》第68卷569a。其中,“随空而注”,似为“随宜而注”。
  [96] 以上一组问答为《大疏抄》二十一引,见《大正藏》第68卷576a。
  [97] 以上一组问答为《大疏抄》二十一引,见《大正藏》第68卷578a。其中“非本”当系“本非”之误。
  [98] 辑自《略抄》写卷第332-338行。《大疏抄》卷三十四亦引此段疏文,然无“此列名也”四字。其中“如大乘唯识所变无常等”中的“如”字为《略抄》所无,“该色等”的色,《略抄》作“电”,今据《大疏抄》引文改,见《大正藏》第68卷713b。
  [99] 辑自《大疏抄》卷三十四,见《大正藏》第68卷713c。
  [100] 辑自《大疏抄》卷二十三,见《大正藏》第68卷583c。
  [101] 辑自《大疏抄》卷二十四,见《大正藏》第68卷602b。
  [102] 辑自《大疏抄》卷二十四,见《大正藏》第68卷605c。
  [103] 辑自《大疏抄》卷二十六,见《大正藏》第68卷640b。
  [104] 以上两组问答辑自《大疏抄》卷二十六,见《大正藏》第68卷639a。
  [105] 辑自《略抄》写卷第358-360行,其中“非”字疑为衍文。净眼只引录了问者之问,而未引录文轨的答问之言,只是笼统地说:“广答此问如《疏》中解”。
  [106] 辑自《大疏抄》卷二十六,其中“无同品故是同品无”一句,《大疏抄》作“无同品故是同品者”,显系误写,今从内院本改。
  [107] 辑自《明灯抄》卷五本,见《大正藏》第68卷378c。又,《大疏抄》卷二十七亦引此,( )中语即《大疏抄》补缀之语,见《大正藏》第68卷642b.c。
  [108] 辑自《大疏抄》卷二十七,见《大正藏》第68卷645c。
  [109] 辑自《大疏抄》卷三十五,见《大正藏》第68卷719c-720a。
  [110] 以上两组问答辑自《大疏抄》卷二十八,见《大正藏》第68卷661c。其中第一组问答中的问言,亦见《略抄》所引(写卷第410-413行),文字完全相同。
  [111] 辑自《大疏抄》卷三十三,见《大正藏》第68卷711c-712a。
  [112]以上三组问答辑自《大疏抄》卷二十八,见《大正藏》第68卷655b。其中第二组问答亦见引于《大疏抄》卷三十四,“受用”一词卷二十八引作“用受”,今据卷三十四引文改。最后一组问答亦见引于《大正藏》第68卷633b。其中“反”字卷二十八引作“及”,今据卷二十六引文改。
  [113]以上辑自《大疏抄》卷二十九,见《大正藏》第68卷666a。
  [114] 辑自《大疏抄》卷二十九,见《大正藏》第68卷670c。
  [115] 辑自《大疏抄》卷二十九,见《大正藏》第68卷674b。其中“‘作有缘性’者”五字系内院本据文义补缀。
  [116] 以上两段释文辑自《大疏抄》卷二十九,见《大正藏》第68卷666a。其第二段释文复见《大疏抄》卷三十引,见《大正藏》第68卷679c。
  [117] 此一组问答见《大疏抄》卷二十九引,《大正藏》第68卷670a、b。复见《大疏抄》卷三十引,《大正藏》第68卷683b、c。
  [118] 辑自《略抄》写卷第358-360行,又《大疏抄》卷三十亦引此问,文字与《略抄》全同,并引文轨的答言,见《大正藏》第68卷683c。《大疏抄》所引的文轨答言为《略抄》所未引。
  [119] 辑自《大疏抄》卷三十,见《大正藏》第68卷683c。
  [120] 辑自《大疏抄》卷二十九,见《大正藏》第68卷667a。复见《大疏抄》卷三十引,见《大正藏》第68卷683b。
  [121] 辑自《大疏抄》卷三十六,见《大正藏》第68卷731a。
  [122] 辑自《瑞源记》卷七页二十右,商务印书馆,1928。《瑞源记》引此问答时标明系《略纂》所言,复注云“庄严亦同”,故可视作文轨的疏文。《大疏抄》卷三十六亦引《略纂》的这段文字,然未注明《文轨疏》与此相同。见《大正藏》第68卷733b.c。
  [123] 散辑自《大疏抄》卷三十六,见《大正藏》第68卷732c。
  [124] 辑自《瑞源记》卷七页二十一左,商务印书馆1928。
  [125] 辑自《大疏抄》卷三十六,见《大正藏》第68卷735a。
  [126] 辑自《略抄》写卷第429~432行,( )中语系净眼所述。
  [127] 辑自慧沼《因明入正理论续疏》(简称《续疏》)卷一页九左,支那内学院11933。慧沼所引文轨疏文,经日释善珠核对《文轨疏》,仅“总非”二字颠倒为“非总”。见《明灯抄》卷六本,《大正藏》第68卷404b。
  [128] 以上均辑自《续疏》卷一页九左右,支那内学院,1933。按:以上辑文中加( )的文字均系我所加,以理清眉目。
  [129] 辑自《明灯抄》卷六本和《大疏裹书》卷下末,《明灯抄》的引文无前二句,即无“若诸所作……亦相合也”。《裹书》则至“皆是无常言如何合”止,无最后一句。其中“诸言合故可合因”一句,《裹书》作“诸言合故可合故重出因”,语意不够清晰,故取《明灯抄》所引。《明灯抄》所引见《大正藏》第68卷406b,《裹书》所引见《大正藏》第69卷232a。
  [130] 辑自《大疏抄》卷三十七,见《大正藏》第68卷740c。
  [131] 辑自《大疏抄》卷三十七,见《大正藏》第68卷742c。其中“无常与无碍因不相属著”的“属著”,《大疏抄》作“应著”,“不能反显”句误写作“不能不能反显”,均从内院本改。
  [132] 辑自《明灯抄》卷六本和《大疏抄》卷三十七,系由二书的引文契合而成。其中“今陈那意……故自悟中唯有二量”为《大疏抄》所引,并明指系“《文轨疏》三”中语,头尾则为《明灯抄》的引文。《明灯抄》所引见《大正藏》第68卷415a,其中所引《理门论》语见《大正藏》第32卷3b。《大疏抄》所引见《大正藏》第68卷743c。
  [133] 辑自《明灯抄》卷二本,见《大正藏》第68卷242c。
  [134] “应”,《大疏抄》作“立”,今从内院本改。
  [135] 辑自《大疏抄》卷二十八,见《大正藏》第68卷748a。
  [136] 辑自《大疏抄》卷三十九,见《大正藏》第68卷758c。
  [137] 辑自《大疏抄》卷三十九,见《大正藏》第68卷760a。其中所引《理门论》小结五识现量的四句颂,《大疏抄》原为略引,兹按《文轨疏》的行文风格作全引处理。
  [138] 辑自《大疏抄》卷三十九,见《大正藏》第68卷762b。
  [139] 辑自《大疏抄》卷三十九,见《大正藏》第68卷761a。
  [140] “现、比”,《大疏抄》卷三十九引作“现量”,《瑞源记》卷八亦引作“现量”(页十六左),然与下文“证诸法自相、证诸法共相”的文义不合,今从内院本改。
  [141] 辑自《大疏抄》卷三十九,见《大正藏》第68卷763b。
  [142] 辑自《大疏抄》卷三十九,见《大正藏》第68卷764b。
  [143] 辑自《明灯抄》卷六末,见《大正藏》第68卷430b。
  [144] 辑自《明灯抄》卷六末,见《大正藏》第68卷432b。
  [145] 赵城本《过类疏》从“《论》云:谓于圆满能立”始,无“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一句,今据《入论》补。
  [146] “此即”,《赵城》本作“此则”,“即”与“则”的草体形似,易资混同。今据《大疏抄》四十一引文改,见《大疏抄》第68卷772a。
  [147] “何成……”句与《大疏抄》引文有较大差异,兹录《大疏抄》所引如下,以资比较:“何能与定作相违决定耶?故是似相违决定也。此谓于定因不定因言,故是似能破也。”这段引文不及《金藏》本简洁,似有增益的痕迹。
  [148] “无异难过”,《过类疏》作“无异难边”,今按《大疏抄》引文改。
  [149] 《大正藏》第32卷4c。
  [150] 同上
  [151] “非唯”,《过类疏》和《大疏抄》均作“非”,疑脱“唯”字,今据文意补。
  [152] 参见《如实论·道理难品》关于第一无异难的论述,《大正藏》第32卷31b。
  [153] 此似脱“问曰”二字,兹据《文轨疏》行文体例补,以清眉目。
  [154] 敦煌《过类疏》断片从“此”字始。
  [155] “俱”,《赵城》本作“谓”,今据敦煌《过类疏》断片改。
  [156] 同上注。
  [157] 前一“定因”《赵城》本作“声因”,后一“定因”则作“电因”,今均据写卷断片改。
  [158] “有眠”,敦煌断片及赵城本均作“有眼”,且此下一一皆为“有眼”,似有不当。《如实论》《理门论》《集量论》在举及此例时均说为“眠”,而非“眼”,兹据以改。
  [159] “第六犹豫相似过类……一作不成过,二作不定过”这一段文字辑自写卷断片,开头一句“过类”二字系据《赵城》本补。
  [160] “依”字疑为衍文。
  [161] 这段疏文与《赵城》本有较多差异,兹录《赵城》本的相关释文如下,以裨比较:“第六犹豫相似过类者,内曰,义本如前。外曰:‘无常有显、生,勤发或生、显,宗、因各通两,何独证无常?’此难意云,汝言无常者,为约生、灭名无常,如瓶、盆等;为约隐、显名无常,如井水等?若约生、灭者,即有不定过,其声为如瓶等勤勇发故是生、灭无常耶,为如井水等勤勇发故是隐、显无常耶?若约隐、显无常者还同此过。故无常宗约显、生义,令勤发因成犹预也。此难约宗显成犹预。又更约因作犹预难,一作不成过,二作不定过。”
  [162] “其声为如瓶等……而是常耶”二问句据敦煌《过类疏》断片校改,《赵城》本原句为:“其声为如瓶等勤发生是无常耶?为如井水勤勇发显而是常耶?”
  [163] 敦煌写卷断片至“本”字断,其前文字与赵城本别无二致。
  [164] 《大正藏》第33卷5a。其中“非不定故”,赵城本作“非不定因”,今据《理门论》改。
  [165] 此为鸠摩罗什所译《维摩诘所说经》中语,见《大正藏》第14卷539c。
  [166] 《赵城》本《过类疏》于“应无”下缺一纸(第十八纸),此下据《大疏抄》所引《略纂》文补22字,见《大正藏》第68卷775c。以下仍缺230字左右。
  [167] 《赵城》本《过类疏》第十八纸缺失,故十三生过相似全阙,今据《大疏抄》引文补,共229字。见《大正藏》第68卷776a。
  [168] “不废”,《大疏抄》引文脱“不”字,今据文义补。
  [169] 第十四常住相似至此缺失32字(所缺的32字亦在佚失的第十八纸中),今据《大疏抄》卷四十引文补,见《大正藏》第68卷776b。
  [170] “辛”即“新”的谐音。
  [171] “绯”即“飞”的谐音。
  [172] “愚痴”,《赵城》本脱“愚”字,今据《大疏抄》引文补,见《大正藏》第68卷768b。
  [173] 此四句末颂《赵城本》节引为“已宣少句义等者”,兹按《文轨疏》的行文风格改作全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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