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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喻条件与似喻种类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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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喻条件与似喻种类


宗的成立有待于正因,因的正似涉及到喻。喻与宗因一样,也有正似之分。同喻合于因宗二法、异喻离于宗因二法、同异喻依共许极成,符合以上喻体、喻依条件的即为正喻,违背上述条件的必为似喻。同喻、异喻各有五种过失,分述如下:
(一)喻有五过:小别为二:
A、同法喻依的过失。有三:
  (1)能立法不成:就是同喻虽与所立法即宗法相合,而与能立法即因法不合,从而失去助成作用的过失。如立宗曰“声是无常”,因“(人为)所作性故”,同喻“如(自然闪)电”。同法喻依(自然闪)电是所立法无常的同品,但不具有能立法(因)之所作性,亦即不是因同品。同法喻依应当是因同品兼宗同品,现在只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未能满足同法喻依的条件,故犯“能立法不成”之过。
  (2)所立法不成:就是同喻虽与能立法即因法相合,而与所立法即宗法不合,从而失去助成作用的过失。如立宗曰“声是所作”,因“无常性故”,同喻“如(自然闪)电”。同法喻依(自然闪)电是能立法无常的同品即因同品,但不具有所立法所作性亦即不是宗同品。同法喻依必须既是因同品又是宗同品,若只是因同品而不是宗同品,对于同法喻依的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故犯“所立法不成”的过失。
  (3)俱不成:“俱”指能立法和所立法,“俱不成”就是同喻既不与能立法即因法相合,也不与所立法即宗法相合,从而失去助成作用的过失。如立宗曰“声是常”,因“无质碍故”,同喻“如瓶”。同法喻依瓶既不是能立法无质碍的同品即因同品,又不是所立法常的同品即宗同品。同法喻依对于能立所立二法,有一不成已是过失,现在两皆不成,与同法喻依所欲具备的条件完全相反(实为异喻),因此犯有“两俱不成”之过。
  如上所列三不成,都是同法喻依的过失。不成谓于同品上无所成就,亦即不有同品或不是同品的意思。不有同品、不是同品,意即同品定有性不能完成。同品定有性未能完成,正因不能成立。正因未能成立,宗也就不能成立了,故有过失。
  B、同法喻体的过失。有二:
  (4)无合:指的是喻支中仅有一个(或者少数几个)特殊的例证,而此一例证(或者少数几个例证)即同法喻依,无法将因同品与宗同品结合起来,显示“有因之处宗必随逐”的普遍原理,故称无合。如立宗曰“声是无常”,因“所作性故”,同喻“如于瓶见所作及无常”。同法喻体须将事物的因果关系表达出来(联合因同品与宗同品),以显示两者之间具有属着不离的关系,从而推知个别事物都具有一类事物的共同性质,以作证宗的普遍原理。有了这条普遍原理,才使古因明的类比推理,变成新因明的演绎推理,故同法喻体在因明三支比量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证中之“如于瓶见所作及无常”,未能显示因同品与宗同品之间属着不离的关系,故称无合。无合虽是过失,但这只是就比量的法式说的,至于实际立量之时常常省略不语,可说是因明的通例。
  (5)倒合:同喻用合作法,即先因同后宗同,倒合则是先宗同后因同。如立宗曰“声是无常”,因“所作性故”。同法喻体的任务在于顺成,以能立法成所立法,故必须先因同后宗同,即必须因同品居前而宗同品居后,说成“凡是所作皆是无常”,以示因同品之后必有宗同品的随逐。如果颠倒先后次序,先宗同后因同,说成“凡是无常皆是所作”,则成了因同品随逐宗同品,不复是宗同品随逐因同品。如此即是以所立法成立能立法,不复是以能立法成立所立法了。成其所不欲成,不成其所欲成,故成过失。倒合的错误,不仅是在词序上的颠倒,也是一种因果关系的倒置。
  无合、倒合都是有关同法喻体方面的过失。无合未能反映因同品与宗同品之间属着不离的关系,倒合则是以所立法证成能立法,犯了因果关系本末倒置的错误。以上介绍的是同喻的五种过失。下面介绍异喻的五种过失。
  (二)异喻五过。小别为二:
  A、异法喻依的过失。有三:
  (6)所立不遣:异法喻依必须是宗异品兼因异品,即必须既遣所立法又遣能立法。若不遣所立法,于异法喻依应备的条件未能符合,便犯“所立不遣”的过失。如立宗言“声是常”,因“无质碍故”,异法喻依“如极微”。异法喻依极微是有质碍的,与能立法远离;但极微又是常的,与所立法不离。既然不能远离宗法,当然就不能从反面来制止因的滥用了。因明规定:异法喻依必须首先远离宗法即与宗法不发生任何关系。如果异法喻依不能远离宗法,这个异法喻依本身就站不住脚,故犯有“所立不遣”之过。
  (7)能立不遣:异法喻依必须是宗异品兼因异品,今若不遣能立法则成了因同品,不是因异品。异法喻依只是宗异品━━远离所立法,而不是因异品━━未能远离能立法,只满足了异法喻依条件的一半,因此有过。如立宗言“声常”,因“无质碍故”,异喻“如业”。异法喻依业,具无常性与所立法远离;但业又是无质碍的,与能立法不离。如果异法喻依只异于宗法而不异于因法,未能满足异法喻依所应具备的要求,这个异喻还是不能起到止滥的作用,故犯有“能立不遣”的过失。
  (8)俱不遣:“俱”指所立与能立,“俱不遣”即是异喻不能远离所立、能立二法的过失。这就是说,立者所举的异(法)喻依其实是同(法)喻依,因而不能遣除所立与能立。如立宗言“声是常”,因“无质碍故”,异喻(依)“如虚空”。异法喻依虚空具常性,与所立法不离;异法喻依虚空又是无质碍的,与能立法也不相离。其所用来证宗之异法喻依,既不是宗异品,又不是因异品,与异法喻依所要求的条件完全符合,故犯“俱不遣”之过。此一过失与上二过一样,起不到止滥的作用。
  上列三不遣,都是有关异法喻依的过失。不遣即未能把异法喻依与(宗同品和)因同品完全隔离开,异品也有因,故异品遍无性未能完成。异品遍无性不能完成,正因不能成立。正因不能成立,宗也无法成立,遂成过失。
  B、异法喻体的过失。有二:
  (9)不离:异法喻体必须从反面将事物的因果关系表示出来,概括出结果消失其原因也必然消失的因果关系,揭示出“宗无因不有”的普遍命题。而犯有不离过的异法喻体,即是未能反映这种关系。如立宗言“声是常”,因“无质碍故”,异法喻体“见无常性有质碍性”。“见无常性有质碍性”,未能把宗异品与因同品完全分离隔绝,从而显示有宗异品处一定没有因同品。如果异喻之中只举示某一具体事物(异法喻依),没有列出带有普遍性的命题,未能把离绝作用明白地显示出来,故犯“不离”之过。然而不离之过,亦是专就法式上说的,而实际立量之时常常省略不语,亦是因明的通例。
  (10)倒离:异法喻体用离作法即先宗异后因异,反显止滥,助因成宗,以宗异为正,因异为助。倒离则是与此相反,先因异后宗异,以因异为正,宗异为助,故有过失。如立宗言“声是常”,因“无质碍故”,异法喻体“诸有质碍皆是无常”。只有“诸无常者见彼质碍”才能显示出“宗无因不有”的规律(从而也可反证“有因宗必随逐”的规律)。但是现在颠倒了宗异因也必异关系,说成“诸有质碍者皆是无常”,而以因异为正宗异为助。如此显然与因明规定不符,故成过失。“诸无常者见彼质碍”的任务,在于返显同法喻体之普遍命题,因此必须先宗异后因异,尔后始能返显先因同后宗同的(同法喻体之)普遍原理。倒离返显所得,不是该比量(同法喻体)的普遍法则,返显的作用亦将随之湮没了。倒离的过失不仅仅是词序上的颠倒,而且还是因果关系的本末倒置。
  不离、倒离二过是有关异喻体的过失。不离未能把宗异品与因同品完全隔离开来,倒离则是本末倒置,颠倒了因果关系。异喻五过亦已讲完了。
综上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同法喻体必须用合作法,合于因宗二法,先合因后合宗,这样才符合因明“说因宗所随”的规定;异法喻体用离作法,必须离于宗因二法,先离宗后离因,如此方合于“宗无因不有”的因明规则。并且同异喻依共许极成。符合了以上条件则为正喻,离此条件即为似喻。现把正喻条件、似喻种类列表如下:
┏━ 喻依共许极成
正喻条件 ━╋━ 同法喻体合于因宗二法
┗━ 异法喻体离于宗因二法
  ┏━(1) 能立法不成
             ┏━ 喻依过 ━╋━(2) 所立法不成
     ┏━ 同喻五过 ━┫ ┗━(3)俱不成
     ┃ ┃ ┏━(4)无合
     ┃       ┗━ 喻体过 ━┫
┃ ┗━(5)倒合
似喻种类━┫
     ┃  ┏━(6)所立法不遣
     ┃   ┏━ 喻依过 ━╋━(7)能立法不遣
      ┗━ 异喻五过 ━┫ ┗━(8)俱不遣
    ┃   ┏━(9)不离
     ┗━ 喻体过 ━┫
     ┗━(10)倒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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