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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因三相的缺一不可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张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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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因三相的缺一不可
  张忠义[1]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法称的《释量论》中是这样说因三相的:“宗法彼分遍,是因彼唯三。”[2]法尊法师在解释的时候提到:“三相者,一是宗法,即前陈宗之属性。”“又汉文论中之‘宗’字,有时单指前陈有法,如‘遍是宗法性’之宗字。”[3]法称是直接将“宗法”作为第一相的,这样“宗法”就不能单纯指宗后陈,否则什么也不能表示,只能是“宗”指“宗有法”,“法”指因法,“宗法”就指因是宗中有法之法。
  下面,我们就来看有关“宗法”的定义。“因明用语。于因明论式中,称宗(命题)之‘有法’(主词)所具之法为宗法。即前陈(主词)之异称,与之相对者,‘法’则为宗中后陈(宾词)之异称。”“宗中之后陈‘无常’亦是包含于有法‘声’之法,亦可称为宗法。”[4]我们看到在定义中,“宗法”本就表示宗之有法。
  因三相中只有第一相涉及了宗有法。我们知道,因三相是关于正因的规则,满足因三相的因才是正因。如果将第一相中与宗有法的部分换成因法的相关论述,那么因三相就只是关于因法和宗中之法的规定,一个没有宗有法出现的规则。根据这样的规则,我们又如何证成包含宗有法的宗呢?而且,这样处理后,直接陈述了“因法与宗法之间的包含关系”,[5]第一相其实就成了同喻体,那么再说因三相的后两相无疑就是画蛇添足了。以后我们会专门讨论当因三相同时满足时正因的得出。
  吕澂在解释因三相时用“在所要推度的事物即‘所比’上的确有因”[6]来表述第一相。其中,“所比,是说思维里要加以‘某种差别’判断的事物。某种差别的术语叫做‘法’,含有这种差别的事物便叫‘有法’,因此,所比不外是一种有法。”[7]很显然,在这里,吕澂先生将第一相中的“宗”处理成了“宗有法”。
  为了三支论式最终能必然推出宗,宗有法(S)、因法(M)、以及所有具有宗法性质的事物(P)之间只能是S MíP这样的关系。“疏曰:‘局体名自性,狭故,通他名差别,宽故。’卷二页四左此就有法与法之间判其宽狭。‘又因必宽,宗喻性狭。’卷二页十九左此就有法与因之间判其宽狭。‘因狭若能成立狭法,其因亦能成立宽法。同品之上虽因不遍,于异品中定遍无故。因宽若能成立宽法,此必不能定成狭法。于异品有,不定过等随此生故。’卷三页二十右二十五左‘若立其狭常无常宗,说前宽因,同异二品因皆遍转,故成不定。若望宽宗,其义可立。唯说狭因,可成狭宗,亦可成宽,异品无故。’卷六页十二左此就能别与因,论其宽狭关系,兼以判其邪正。”[8]第二正因是说同品有、异品无,即所有的同品都具有因法的属性,所有的异品都不具有因法的属性。同品是除宗有法的,而宗有法也是具有因法属性的(这由狭义的因支就可以知道)。若“宗中之法”外延比“因法”概念外延大,则必然会有一部分具有“宗中之法”属性的事物不具有因法的属性。在前文关于“同品”、“异品”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具有“宗中之法”属性的事物只可能有同品和宗有法两部分,现在我们知道宗有法是具有因法属性的,那么不具有“宗中之法”属性的事物就只能出现在同品中,这与“同品有”的要求不符。
  商羯罗主在《入论》中是这样定义同品与异品的:“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所成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所立法”即宗的谓词P。宗为所立论题,如宗为“声是无常”,“无常”就是“所立法”。我们对“同品定有性”的理解如下:
  1.既然“同品”、“异品”在“同品定有性”与“异品遍无性”中都处于主语位置上,那么,表述时就必须位于同一位置上。
  2. “同品定有性”的正确解释一定不能与因明规则相矛盾。《门论》指出:“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相审定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也就是说因三相的每一相都是三支作法成立的必要条件。 “同品定有性”的形式结构应是“PIM”,即“一定存在一部分宗同品具有因同品的性质”,其中P表示同品,M表示因法。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的同品是除宗有法的。
  3.因三相源于九句因,它是在九句因的基础上概括抽象出来的。九句因概括了全部因的情况,因与同品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关系,这些关系在因明中称为同品有、同品非有、同品有非有;与异品也有这三种关系,即异品有、异品非有、异品有非有。同品、异品各开三项,同品成九,异品成九,即为九句因之法。
  我们都清楚,如果是正因,就一定能满足因三相。《门论》指出:“夫立宗法,理应更以余法为因,成立此法。”这句话强调指出了九句因中的各因都必须是宗有法之法,否则不能成为因。如果用S表示宗有法,用M表示因,那么九句因中各因都首先满足这个条件:“所有S都是M”,也就是说必须首先满足因三相中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既然是因都满足第一相,那么二、八正因更不能例外。二、八正因一定满足因三相,因为不满足因三相不能成为正因,那么二、八正因中的“同品有”与“同品有非有”和“异品非有”一定能满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因此,可以说“异品遍无性”表述为“﹁P ﹁M”是对二、八正因中的“异品非有”的概括,也就是说,“异品非有”后面省略了“因法性”(M),那么,“同品定有性”既然是对二、八正因中的“同品有”和“同品有非有”的概括,那也可以说,“同品有”和“同品有非有”的后面也都省略了“因法性”(M)。因此,“同品有”就为“同品遍有因法性质”,“同品有非有”就为“有的同品有因法性质,并且有的同品没有因法性质”。
  4.同喻体必是“说因宗所随”,即先说的是因(M),然后说的是宗的谓词(P),例如:“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即“若M则P”),异喻体必是“宗无因不有”,即先宗无,后因无,例如:“若是常,见非所作”(即若非P则非M)。同喻体与异喻体本来是从正反两方面保证宗的正确的,从现代逻辑角度看,二者是等值的,是可以互推的。即“若M则P”等值于“即若非P则非M”,这正是假言易位推理。而且不管是同喻体还是异喻体,各自加上因支(S是M)都可单独推出宗。例如因明中就有: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同喻体)
  声是所作 (因)
  所以声是无常 (宗)
  还有
  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异喻体)
  声是所作 (因)
  所以声是无常 (宗)
  这两个推理例子除了把宗、因、喻按正常推理顺序调换过来外,没有其他改动。既然同喻体与异喻体单独加上因支都可以推出宗,就说明了同喻体和异喻体并非缺一不可。如前所述,同喻体和异喻体等值,通过上述两个论式也可看出。又因异喻体等值于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由等值关系的传递性也可得知同喻体也应等值于第三相。由于因明论式已经处理了主项不存在的情况,因此,异喻体与同喻体只是第三相的要求在论式上的表现,即同喻体、异喻体只要有一个,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便可满足,但是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仍未满足。关于因三相缺一不可,周云之先生已作过论述,这个问题通过九句因也可得到证明。《门论》认为,九句因中的每一句都必须满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所有S都是M),下面的论述自不待说了。实际上,即使《门论》不做这样的论述,第一相也是万不可缺的。因为三支论式的宗(结论)是“S是P”,而因三相中只有第一相存在变项S,所以,缺了它怎么能必然地推出宗呢?下面我们主要看看第三相、第二相是否可以随便缺一。我们可以通过九句因的第七句因证明第三相是不可缺的。第七句因是“同品有非有”,因此满足了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由于《门论》的规定也一定满足了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但是,由于它的异品是“有”,而与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相矛盾,所以它是错误的因,是“共不定”过。由此可见,满足第一相与第二相而不满足第三相是不行的,所以第三相是不可缺的。另外,我们可用第五句因证明第二相是不可缺的。第五句因是“异品非有”,可见它是满足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的规则的,同理,它也一定满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但是他没有满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它的同品是“非有”,所以,第五句因是错误的,是“不共不定”过。由此可见,只满足第一相与第三相而不满足第二相也是不行的。如果只要一、三相具备就可推出宗,那么第五句就该是正确的因,这就会和《门论》认定的第五句因为似因(错误的因)相矛盾,与九句因说矛盾。因此,要想成为九句因中正确的因(二、八因),必须同时满足因三相,否则就一定不是正确的因。我们可以通过二、八因的分析得到证明。第二句因“同品有,异品非有”,“同品有”满足了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异品非有”满足了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第八句因是“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同品有非有”满足了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异品非有”也同样满足了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由于同样原因,二、八因也都满足了第一相。但是,其他各因不能满足第二相或第三相而成为似因,因此,因三相是缺一不可的。
  [1] 张忠义(1955-),男,山东平度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逻辑学会因明专业委员会主任。
  [2] 法称:《释量论》,法尊译,中国佛教协会,1981年,第1页.
  [3] 同上,第62页.
  [4] 星云大师监修、慈怡法师主编:《佛光大辞典》,北京图书馆出版社,第3149页.
  [5] 黄志强:《因三相管见》,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6期,第69页.
  [6] 吕澂:《印度佛学源流略讲》,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299页.
  [7] 同上.
  [8] 陈大齐:《因明大疏蠡测》,1945年,第130-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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