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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喻”在新因明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张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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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中,“喻”的本义是“见边”,在汉语中译为“喻”,就是通过比知来说明论题宗的。《因明大疏》卷四指出:

喻者,譬也,况也,晓也。由此譬况,晓明所宗,故名为喻。(页一右)

把“喻”理解成譬况或者比知,是古因明中的涵义。在新因明中,喻的涵义、作用和结构都发生了变化。古因明中,“喻”就是例证,没有其它作用。学术界一般都把古因明中的“喻”简单说成是逻辑中的类比推理,根据可能就是由《正理经》的五支到陈那三支的转变,如姚南强先生等都将其处理成“瓶是所作且无常,声亦是所作,声亦无常”。(转引自《逻辑》2001年第2期30页)下面给出图表1以作比较:

支名

五支

三支

声是无常

声是无常

所作性故

故声无常

同喻

犹如瓶等,于瓶见是

所作与无常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喻体)

如瓶等(喻依)

声亦如是,是所作性

故声无常

异喻

犹如空等,于空见是

常住与非所作

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喻体)

犹如虚空等(喻依)

声不如是,是所作性

故声无常

我们认为,古因明的“喻”是类比这是对的,但是不是如前述的那种只是简单的正类比,而是除了前述的正类比外,还应有一个负类比,即“犹如空等,于空见是常住与非所作,声不如是,是所作性,故声不是常住(实质还为‘声无常’)”。而且正反类比是不可分割的。如用正负类比公式表示即为:

A对象具有属性a、b,无属性a’、b’

B对象具有属性a, 无属性a’

所以,A对象具有属性b无属性b’

理由如下:

第一,不管是古因明还是新因明,“喻”都含有两部分,同喻和异喻。所不同的是,新因明中的“喻”除了具有同喻依和异喻依,还具有古因明中所没有的同喻体和异喻体。古因明的同喻和异喻只是构成新因明同喻体和异喻体的原子命题。因为这些同喻和异喻只能是单称命题,“瓶”和“山”只能是“这个(类)瓶”和“这个山”。由这个山有烟,见到这个山有火,从那个山有烟,见到那个山有火。由此归纳出“随便哪一座山有烟,哪一座山有火”或“若是有烟见彼有火”。

第二,新因明中的同喻体和异喻体都是普遍命题,而古因明的同喻和异喻都是单称命题,比新因明中的同喻体(同喻支)异喻体(异喻支)更原始,因此由它们构成的推理,结论的可靠性更差些。因为用一个同喻瓶和声类比,只有一点属性是相同的,即“所作性”,由此就推出它具有另外相同的属性,即“声无常”,这样的结论可靠性就更差一些了。因为按现在类比推理的说法,类比推理的可靠程度一般说取决于两个或两类事物已知的相同属性与推出属性之间的相关程度。若相同属性与推出属性之间的相关程度越高,类比推理的结论的可靠性就越大。所以我们要想提高结论的可靠程度,必须在前提中尽可能多地寻找相比较对象的相同或相似属性。古因明似乎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为了弥补正类比的不足,又增加了反类比,即

于空见是常住与非所作

声不如是(声不是非所作)

所以,声不是常住

通过换质推理,这个结论与正类比所得结论一致,就增加了结论的可靠程度。但是,它们虽然采用了正反类比相结合的推理形式,结论也还是或然的,只能算是归纳推理的范畴。

而在新因明中,“喻”比较复杂,不仅是例证,更重要的是它还担负了说出例证的普遍意义的功能,含有因果关系的表述,相当于演绎推理中的大前提。新因明中,“喻”的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陈那将喻支分为喻体和喻依。喻体有同喻体和异喻体之分,喻依也分同喻依和异喻依(如图表1所示)。

因明,是印度五明之一。“因”指推理论证的理由,依据;“明”是科学,学问的意思。因明,简单理解就是研究推理论证的理由和依据的科学。是否也可以理解为因明是对原因和理由的陈述说明,即“因明”是“明因”之谓也?因为在《墨经》当中有“故,所得而后成也”(《经上》)“以说出故”(《小取》)等说法,在这点上,《墨经》与因明是相通的。我们知道这里的"故"就是理由依据,是“说”的前提,相当于推理中的前提。因明中的“因”和“故”实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推理论证的前提。但无论怎么理解,从名称当中都可见因在因明中的重要地位。“因是因明的主体”,这样的观点似乎被很多因明研习者所接受,认可。那么“喻”呢?喻在因明中占什么样的地位,起什么样的作用呢?喻是因的辅助还是喻就是可有可无的呢?

石村先生指出“只有因才是论证宗所以能够成立的根据”(《因明述要》商务印书馆56页),这似乎可以理解为喻对于宗的成立起不到什么作用。而周云之先生在他的文章《“因”的三相可以缺一吗?》提到“但喻依之作为论据毕竟是不严格的,而且只是喻体之论据,如果喻体是共许的,则喻依自然就可省去;如果喻体不是共许的,则单列喻依也不能做出必然的论证。所以,喻依对于宗的能立只是间接的、不严格的,实际上是可有可无的”。陈那的新因明把喻例作为喻之所依,自有他的道理。作为喻体的普遍命题是由归纳得来的,而归纳的前提恰恰就是喻依;况且从过的角度来看,缺少同喻依,就会犯“不共不定”的因过和“俱不成”的喻过。再说异喻依。同喻依只能从正面证明“同品定有”,但是“异品”如何不能确定,异喻依则可以防止似因的混入。有人认为,在因明的三支当中,只有喻在有的时候是可以省略的,并由此得出喻的地位不及因的结论。我们认为“可以省略”只是针对形式来说的,对于内容而言,“可以省略”并不等于地位的降低,当然更不等同可有可无。例如,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当中,结论或两个前提中的任一个都是可以省略的。如果省略了哪一个就表示哪一个对三段论来说是不重要的,那么在三段论当中,岂不是前提和结论都是不重要的了吗?

喻在因明中对于保证因是正因、宗的能立具有重要作用。喻是证明因的前提,即为“因之因”。在因明中,喻不但不是可有可无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与因相比较,只有论证中作用的不同,没有主次、轻重之别。同时,不仅喻在因明的论证中不可或缺,喻中的喻依也是不能没有的。理由如下:

1、从因的含义、构成来讲,“因”至少表述了三个含义。一个是指三支论式宗支、因支、喻支中的一支,因即因支,这是从言语表达来说的;一个是因果关系;另一个就是在因明中,宗为“所立”,一因二喻合为“能立”。“能立”就是宗之所以能成立的理由和依据,即为因,这是从本质含义来说的。从所立和能立的对应关系上来看,喻其实是因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支和喻支合为因。说因(能立)要包括喻支,但是说喻就不能包括因支。这也是之所以因明称为“因明”,而不称为“喻明”的缘故。

2、从认识论角度讲,喻在因明中的作用显而易见。认识论所解决的问题本质上是客体(认识对象)与主体(人)在认识过程中如何同一的问题。陈那的新因明是建立在他的认识论(量论)的基础之上的。在《因明正理门论》、《集量论》中,陈那对量论进行了论述,简单概括陈那的量论即为:关于认识方面的量,只有现量和比量两种。现量就是感觉或叫做感性认识;比量就是推理。所认识的客观事物为“所量”,大体分为两种:事物各自的特性为自相;各类事物的共性为共相。现量认识的物件是自相,比量认识的物件为共相。人们认识事物无非就是认识事物的属性。而对事物属性的认识,总是先从认识某个事物的个性(自相)开始,进而在众多特殊性中推出一般属性(共相),最后再从一般推及特殊。在不断的认识过程中一旦发现了例外,则否定了以前的共性的认识,这就是批判思维的过程,也是人类作为类在认识行为中的共同属性。如果因明中没有喻支,就缺少了从特殊到一般这个环节,就不能表明比量过程是一个完整的思维过程。新因明的喻支有“见边”性,即一种所见的终极或经验的终极,这种认识,在经验中是一种无人否认的普遍联系,正是这种普遍联系,使得新因明的喻支已不再是古因明中的简单模拟,不仅仅是例证的援引,还有一种必然联系的表述。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中,大前提的作用是提出一个普遍性原则。而这个原则是以人们所共同认可,默认的常识性的认识为预设条件。但是三段论中并没有明确提出这些预设,所以即使这些预设是错误的,也不容易被发现。而因明中的喻支却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这一预设的真实性和必然性。例如:

凡金属都是固体,

铜是金属,

所以铜是固体。

这个三段论从结构来看完全符合推理规则,但是它的大前提却是虚假的,而且很容易被人们所忽略,因为在人们的印象中金属一般都是固体的。而在三支论式中理由和结论之间是否缺乏必然联系,通过喻支的正反归纳得到验证和否定。

铜是固体, 宗

因为铜是金属, 因

凡金属都是固体,如铁, 同喻

凡非固体都是非金属,如水银。 异喻

此例当中,宗支、因支和同喻都没问题,而异喻出现了问题。水银不是固体但是它是金属,有了这个例外,就不符合“异品遍无”的原则,就会出过错。

3、从“因三相”看新因明的喻,它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三相”是因明论式得以成立的必要规则。“相”是性质、特征的意思。内容有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作为能立之一的因,必须三相具足。但是因单方面所含的意思却是有限的,不能表达因三相中后两相的含义。如陈那云:

所说三相因,已善成宗法。次余二种相,由喻能显示。(引自吕瀓:《集量论释略钞注》)

意思是说,因虽然三相俱足,但从字面意思来看,因支本身只能显示它是宗上有法(主项)的一种法(谓项),即只能表示主词陈述的对象有此性质,并不能说明“同品定有”、“异品遍无”的含义。所以必须要有同喻和异喻。因为因三相不是孤立地说明因的决定作用,实际是在论证宗主词和宗谓词之间的关系是必然的。因作为中词,是起媒介作用的,它是否能够必然地将宗的主词和谓词联系起来,关键在于喻所表述的普遍关系是否真实。以图表1的论式为例,这一论式中,“所作性”与“声”的关系作为常识,虽没有提出,但是得到共识。而“声”与“无常”之间的联系,是由“所作性”作为媒介联系起来的。为什么“所作性”就能必然地连接“声”和“无常”?喻的作用就体现在这里。同喻说明与宗的谓词“无常”相联系的必定有与中词“所作”相联系的“如瓶等”,这正与因三相中的第二相对应;异喻则告诉人们凡不与宗的谓词“无常”相联系的,都不具备“所作性”,这恰与因三相的第三相对应。如果没有喻支,“声”与“无常”之间的联系就不能很清楚地表达出来。同时也可以看到,同喻和异喻并不等同于因三相的后两相。喻支的设立是因为语言表达的需要,第二、三相是同喻和异喻的逻辑规则,而同喻和异喻是后两相内在联系的具体说明。

4、从新因明的逻辑性质来看,喻支体现新因明归纳与演绎的结合。在逻辑学界,存在形而上学的归纳理论与演绎理论,孤立地看待归纳与演绎,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科学性夸大另一方面的局限性。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我们不应该在两者之中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高高地抬上去,我们应当力求在适当的地方来应用它们中间的任何一个,而要想做到这点,就必须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4页转引自《西方逻辑史》马玉珂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而新因明的独到之处在于它结合了归纳和演绎两种推理方式,不仅相对于古因明是一种进步,对于其它的逻辑学来说也是值得借鉴和吸取的。我们都清楚,逻辑推理中,演绎推理的前提必然地蕴涵结论,不能得出新知识;而归纳逻辑虽然可以推出新的认识,但是结论是或然的,具有不确定性。无论演绎还是归纳都各有长短。陈那新因明对喻支的改造,可以说是以此之长补彼之短,实际上对于归纳推理也是一种创新。新因明中同喻依对于论证宗的成立,提供一个模拟的证明。比如:凡有烟的地方都有火,如厨房等。同喻依和同喻体之间构成一个不完全归纳证明,由一些事例证明一个普遍原则。因为我们不可能将观察的对象穷尽,所以这样得出的结论是由不完全归纳得出的,这样逻辑论证中宗前陈与宗后陈之间联系的必然性就不容易得到保证,不是非常具有说服力。于是,新因明中则使用异喻:凡没有火的地方都没有烟,如江河等。这样就从反面加强了联系的必然性。因明重论辩,而论辩就需要举出事例来加强论证的可靠性,但是作到完全枚举似乎是不可能的,所以新因明采取同喻、异喻正反两方面的办法来弥补,使形式上的不完全归纳尽可能地接近完全归纳的功能,增强了论证的必然性。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喻是因明独到之所在,它是使新因明具备归纳推理性质的关键。所以,对于因明重在论辩的目的性来讲,喻依作为归纳的前提也是不可缺少的。

5、三支论式是一个由宗、因、喻(喻体和喻依)构成的复杂的包含类比、归纳、演绎多种推理形式的推理模式。

一是同喻依、异喻依与因、宗关系和古因明相比是相同的,还是正负类比,这是它们的继承性:

瓶是所作且无常,虚空是常住与非所作

声是所作, 声不如是(声不是非所作)

所以,声是无常 和 声不是常住

二是同喻依与同喻体为归纳推理,体现了“同品定有性”关系,异喻依与异喻体体现了“异品遍无性”关系。我们举同喻为例:

瓶是所作且无常

盆是所作且无常

所以,诸所作皆无常(或若是所作皆无常)

三是同喻体与同喻依的关系是演绎关系,即

诸所作皆无常

瓶是所作,瓶是无常

而同喻体与因、宗的关系即

诸所作皆无常

声是所作

所以,声是无常

用现代逻辑表达上述论式就是:

Vx (Sx → Px)

Sa → Pa (此步骤省略)

Sa

∴ Pa

这里省略的步骤是不言而喻的,实质上类似于同喻体推出同喻依一样顺理成章,但这一点是被人们忽略的。

由此可见,新因明的喻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喻体是由喻依归纳得来的,喻体蕴涵着喻依,喻体和因结合又可以必然地推出宗,与因、宗的关系又是正反类比关系。一个三支论式能把归纳、演绎、类比有机地结合在一个推理形式上,这确实是难能可贵的。西方的全演绎派与全归纳派的互相否定是否应以因明的论式中得到点启发呢?这也说明,不管是喻体还是喻依都是这个有机整体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6、新因明中“不相离性”也必然要求喻的存在。“不相离性”是因明三支论式的推理基础。“不相离性”也称为“遍充”,用以指称作为大前提的普遍命题,相当于传统逻辑的“遍有遍无公理”和墨辩中的“类以行之”。因为因法和宗法之间存在不相离的关系,才使推理有了基础。而这个基础的保证在于“同品定有”和“异品遍无”这两项原则。陈那在《因明正理门论》中有一句颂言“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来限定喻的结构,同时我们认为它也是因明论证中的重要规则,即“合离规则”。“合”就是同喻体,“离”就是异喻体。在《集量论》中也提到“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一切喻中说,同法及余二。”(引自吕瀓:《集量论释略钞注》82页,余即异法)。“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就是对“不相离性”的具体说明,我们仍用前例加以说明。同喻即“合”规则,是先说因同,也就是“所作”,再说宗与因相随,即有“无常”;异喻即“离”规则,是先说宗无,即“其常”(非无常),然后说因无,即“非所作”。用形式逻辑的语言来理解就是

p®q, p 则 q (说因宗所随);

Øq®Øp, p 则q (宗无因不有)。

两者都是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在三段论当中,p®q, p以及Øq®Øp, p是作为前提也可以说是理由来发挥作用的,所以无可争议,它们当属因的范畴。而同、异喻恰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和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式的结合,从正反两方面论证宗的成立有充足理由,就是以喻依为依据的喻体,也应属因的范畴。这较之形式逻辑三段论运用单一的推理形式,更为严密,更能避免过失,不给敌辩方反驳的机会。

总之,综合前面的论述,喻在新因明的论证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且其作用要超出逻辑中的大前提,它不仅仅具有前提的作用,同时它也是正因的根据,涉及到了推理前提的前提,所以与因相比,客观地讲不应该有主辅的区别。而且,喻及喻依的存在,在论证中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规律和人类获得知识的心理机制,不但不是可有可无的,而且是新因明中点睛的一笔。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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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动态》2004年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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