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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的直观体现-论式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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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的直观体现-论式
作者:刚晓


因三相的直观表现,就是三支论式,当然了,三支论式只是一个习惯称呼,其实论式只有二支,也就是论题、论据,论题就是宗,论据就是因,平时说的喻支实际是属于因支的,窥基法师明确地说,“二喻即因”[1],不过因为先辈们已经给叫成三支了,我们现在也就沿这习惯而叫。


拿因明中最常用的例子“声无常;所作性故;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如瓶;凡常者皆非所作,如虚空”来说。“声无常”是所立宗,“所作性”是能立因,“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和“凡常者皆非所作”是因与所立法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瓶、虚空只是例证。通过这个论式咱们可以觉出:能立因实际上包含着因支和宗支之间的某种逻辑关系所构成的三种判断,这三种判断就是因三相:遍是宗法性(声是所作);同品定有性(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异品遍无性(凡常者皆非所作)。论式的推理程序是:先第一相。由宗有法与因支组成单称判断,这是理由前提。象“声是所作”就是;然后是第二相。因支与所立法组成假言判断,就是“凡是所作皆是无常”。这虽然是一个假言判断,但它完全有能力表示出因支的全部外延,体现出因支在理由前提中的周延性。最后是第三相。所立法的负概念与因支的负概念组成一个假言判断,就是“凡常者皆非所作”。论式中的例证,瓶、虚空,只是用来进一步论证第二相、第三相这两个假言判断的。它是咋论证这两个假言判断呢?是根据某类事物的部分对象具有某种属性,或者不具有某种属性,来推出某类的全部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的。具体到刚才举的论式例子,就是以“所作”的部分对象“瓶”具有无常的属性,来推出“所作”的全部对象(即一切“所作”者)都具有无常属性,这是不完全归纳,因为是不完全归纳,所以就决定了其结论只是或然的。这一点儿特别重要!


因为陈那三支论式结果只是或然,所以后人就给作了一些改进、完善。比如说出现了合因式(即把喻支给合到因支里,只剩宗、因二支):


声无常

是所作故


这个论式中,只有宗、因二支,但因与宗有法、因与所立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即因三相)一点儿也没有少,你只要是一个正常人,就该能理解。这个论式就叫二支合因式。


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第一相是肯定因与有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方认为因支所作一定在有法声上,不可能有非所作的声存在。这就构成了“声是所作”这样一个单称判断,既然归纳出了有法与因支组成的符合逻辑的单称肯定判断,自然就使遍是宗法性成立。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对方认定因支“所作”只存在于同品“无常”上,这就肯定了因支“所作”的每一个个体都在所立法“无常”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所立法“无常”遍及于因支“所作”,这就构成了“凡是所作皆是无常”这样一个全称判断。同品定有性的要点就是“凡是因支皆是所立法”,只要符合同品定有性的,那么凡是“因支”就一定在“所立法”的范围之内。这儿要注意,要是只“凡是因支皆为所立法”这个判断成立,还不能确定第二相成就,要与第一相遍是宗法性配合起来才行。在第一相中就知道,因法的外延大于宗有法,在第二相中知道因法的外延小于所立法,这样,宗有法与所立法的关系通过因法这个媒介,就表现出来了。


同品定有性中有一特殊要求:一定得有具备因与所立法二者之同喻,要是找不出同喻,就根本是不行的。没有这一规定的话,只是规定“凡是因支皆为所立法”,就要闹笑话了,比如我举一个“声无常,耳所闻故”,这明明是犯不定过的式子,那也该是正确的了!


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对方认定因支“所作”唯不在论式异品“非无常”上,这也就否定了因支“所作”是“非无常”的可能,相反,也就肯定了“非无常”一定是在“非所作”的范围之内。这样就可以构成一个否定判断:凡非无常者都被非所作包含。


这样,我们把这个推理过程写出来,应该是这样的:


声是所作

凡是所作的都是无常的

一切非无常者皆非所作

所以声是无常的


这个推理中,“凡是所作的都是无常的”和“一切非无常者皆非所作”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由一个已知判断为前提而得出结论这样一个具有蕴含关系的直接推理过程,只要我们能确定前提确实,那么其结论就一定确实。我们说“凡是所作的都是无常的”和“一切非无常者皆非所作”之间具有蕴含关系,就是因为“凡是所作的都是无常的”这个判断,可以通过换质位法直接导出“一切非无常者皆非所作”。换质位法就是换质、换位相继使用的推理方法,把“凡是所作的都是无常的”换质,就得出“凡是所作皆不是非无常”,然后再换位,就变成了“非无常者皆非所作”,这个否定判断的主项是原判断谓项的负概念。也就是说,后二相可以互推,是等价的,是同一语义的两种表达形式。《正理滴点论》中对这个道理,体现的已经很充分了。


在藏传因明中有一种特别的情况,就是特称判断立宗,比如这样一个式子:


部分所量常住

是存在法之一,且非无常故


这个论式的立宗“部分所量常住”就是特称判断,但这种情况在陈那论师、法称论师这儿都没有出现过,汉传佛教中也没有讨论过这种情况。在藏传因明中把这种情况称为总因不成。为什么叫总因不成呢?因为宗依“部分所量”的逻辑含义应该是“至少存在着”,它不包含全部,这个“部分所量”不是全体,这样会导致矛盾――


部分所量常住

是存在法之一,且非无常故

(凡是存在法之一,且非无常者皆为常住)


这一个推理是没有毛病的,是一个必然性结论。可是要是把“常住”和“无常”进行换位,就成了:


部分所量无常

是存在法之一,且非常住故

(凡是存在法之一,且非常住者皆为无常)


这一个推理也是一个必然性结论,没有任何的毛病。这两个推理明明是矛盾的,而这矛盾是出在“部分所量”这个宗依上,“部分所量”可以有完全不同的所指,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第一个推理真时,第二个可真可假;第二个真时,第一个可真可假;两个也可以都真,但绝对不能两个都假。


这种情况只是在藏传因明中才讨论的。汉传因明中的“相违决定”,也是两个宗互相矛盾,而论式皆符合因三相,它与藏传因明中这个情况比较起来,它的问题不是出在“部分所量”宗依上。


正因的分类

正因最常用的分类法,是分成果法因、自性因、不可得因,在《释量论》以及《正理滴点论》等著作上都是这么分的。


果法因

所谓果法因,法称论师的解释实际上很简单,《释量论》中说,“因法所有性,若无则不生,此果是正因[2]”;《正理滴点论》只说,“果法者,谓如说言,此处有火,由有眕故[3]”。我在解释《正理滴点论》这句话的时候,还说,“对于果法因,我们也得注意一下,在因果一一对应的情况下,确实是法称论师说的这样,但是,如果说因为助缘的不同使得出现不同的果时怎么办?法称论师可是没有说明”,实际上是有给说明的:果法因实际上就是以某物的果为因来证明此物,这果必须能够证明此因(物)的本质属性而不是一般属性。这一句“果必须能够证明此因(物)的本质属性而不是一般属性”就纠正了我在《正理滴点论解》中说的话的错误。


这果法因还可以分为五种,划分的依据、标准,是具体事物在因果联系上的不同。当然了,这分也只是名言种类,在实义上并没有差别。


1、成立亲因之果法因。这是指以某物之果为因,来证明此果的直接因事物存在。比如说“有烟之山上有火,有烟故”这个论式,宗法“火”是因法“烟”的亲因、直接因,烟是火的果,以烟为因推出火,这就是“成立亲因之果法因”。这里有的人有一个很奇怪的说法,说:烟与火确实是有因果关系,但用有烟来论证有火实际上是有困难的,因为在生果的时候,也就是因灭的时候,既然有果时因已灭,所以有烟之时火必然已灭,所以用有烟来推有火是不行的,它只能推出曾经有火。藏传中的解答说:是的,这个论式本就是要证明曾经有火的。藏传中举例说,一日之内有下午,当然就得有下午之因――上午,但是不要求在下午的同时存在着上午。我们习惯于说现在“有烟之山有火”,是因为火是流续的,前刹那灭,后刹那生,流续不断,现在正在看见的烟的因――火,虽然已经谢灭了,但流续之火仍然是火,流续之火仍然存在,所以我们说“有烟之山有火”。


2、成立因先行之果法因。就是说,以某物之果为因,论证此果之因已经过去。比如我看见有烟在飘,我就说,“飘有烟,火已先行;是烟故”,这和刚才那一个不同的地方是:刚才那一个是看见烟正在冒,知道正有火在着,而这一个论证是看见烟在飘,知道火刚灭不久。宗喀巴大师举的例子是这样的,“为成立能明了之执声听觉自因声无常已先行,乃以勤奋所生听觉为理由立量式。[4]”


3、成立总因之果法因。这是以某物之果为因,来证明此果必定有因。祁顺来先生用了这个例子,“五取蕴必有自因;是暂时性物故”,他的所立法是“有自因”,因法是“暂时性物”。按因三相理论来说,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就是“五取蕴是暂时性物”,第二相是“一切暂时性物必有自因”,第三相是“无自因者不是暂时性物”。这里只说“有自因”,而没有具体说是啥因,“有自因”就是五取蕴之因的总体。宗喀巴大师给的例子是,“为成立苦谛有自因,乃以偶而(尔)生为理由立量式。(《藏传因明学》页68)”


4、成立差别因之果法因。上一个是笼统的因、总因,这一个是具体的因,就是以某物之果为因,来证明此果必定有某一具体的因。比如立这样的式子,“看见这张桌子的眼识,定有自之不共增上缘;是根识故。”这个式子的推理是正确的。在这个推论式中,宗法“不共增上缘”是根识生起诸因中的一个,它不是唯一因,不是总因,所以就叫差别因。


成立总因之果法因、成立差别因之果法因,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成立差别因是以果证明因的差别相,成立总因是以果证明因的总相。也就是说,以某物之果为因证明有产生此果的具体因是成立差别因之果法因,以某物之果为因证明有产生此果的总因是成立总因之果法因。


5、成立因法之果法因。这一个是“以成为果的某物为因,来证明此事物(即果)的因有某种特性”,宗喀巴大师给举了个例子,“于口内之糖块上,为成立有现存之糖色体,乃以现在之糖味为理由立量式”(《藏传因明学》页68),可以写成这样:


口中含的糖块,有自因前一刹那糖味引生现时糖质的功能

有现时糖味故


宗后陈“有自因前一刹那糖味引生现时糖质的功能”的“自因”,是说,前一刹那的糖味是现时糖味的直接因,这个就叫“自因”。把一块糖放在口中,感觉到有糖的甜味,通过现在口中有糖的甜味,推知前一刹那的糖味有引生现时糖质的功能,这一个就是成立因法之果法因。法称论师说,“由味知色等,是比知因法”,僧成大师解释说,“以由现在味为因,而了知口内糖球上之现在色等者,是从比知因法之果因而生故[5]”。


成立亲因之果法因


成立因先行之果法因


果法因 成立总因之果法因


成立差别因之果法因


成立因法之果法因


[1]见大正藏第44册第109页下栏。

[2]见法尊译《释量论》页63。

[3]转引自笔者《正理滴点论解》页54。所用译本为韩镜清先生译本。

[4]见杨化群《藏传因明学》页68。

[5]见法尊译《释量论》页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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