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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法师译:释量论(6)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法尊法师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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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七、以单独不现成立
  任何相于识,无现为事故。有色故,诸根,若有能见者,
  彼身应显现。诸种类不尔,单独非见故。即取别法时,
  离彼声及体,无余法显现。
  总是无事,以任何行相于不错乱识,都不现为实事故。或问:若尔,眼根应法,无所见故。曰:诸根若有遍智为能见者,汝身应可见,是有色故。又诸种类,即以遍智亦不能见,任何时都不能单独见故。即缘别法时,亦不能见单独种颊,以于尔时,除彼别法之声及显形等体性外,无余法可显现故。
  子八、以能作义空成立
  故彼唯生识,亦不能作义,不能故无性,彼是无事相。
  彼总全无实事自性,不能作义故。即唯生缘自识之作义亦不能故(更不用说其他作用)。其不能作义,即无事之相故。(以上八节,皆是成立总相为无实事也。)
  癸二、成立色等为自相
  如所说相反,许彼为自相。
  许彼色等为自相,如上所说相反,是能作义等故。
  癸三、明共相差别 分二:子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依有事无事,及依二具故,其总亦三种。
  问:若总是无事者,彼应无差别。曰:彼亦有三种,以有依有事、无事及二俱之诸总相故。譬喻如次,如分别所现之瓶,无事,及所知。
  子二、断诤
  若谓依有事,有事相系故,应知有事者。非尔,已答故,
  及于过去等,见为余相故。若失有事法,以缘事为先,
  知彼故无过。
  若谓依于有事之缘瓶分别,应成以瓶事为所取义之识,以与瓶事相连系故。曰:彼有法非是彼宗,于彼已答破故。及于过去等法,离分别觉具所取义外,见余行相故(即见无所取义行相)。(若分别心能见实事为所取义,则根等成无用。此过前已说讫。)若谓分别所现瓶,应失去为瓶事之法性,以与瓶相系故。(此因不了解。盛宝大师解此文为:若依有事之分别,以无事为所取境者,则失坏彼境是依有事之法性,则不可分三种分别之差别也。)曰:彼无非瓶法之过失,彼分别是以缘瓶事之现量为先,而了知彼瓶之法故。(说此分别心之境,虽是无事,然是依有事而起。以彼分别是先由现量亲见瓶事,依此事乃生分别心所现之瓶相,而了知瓶。)
  壬三、总结 分二:癸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自相一所量,观有无求义,由彼成办故。彼由自他性。
  之所通达故,许所量为二。非如所著故,许第二为误。
  能作义之所量决定唯一自相,以诸观察有无取舍之果者,其所求义唯由自相所成办故。问:若尔,论师如何说自共二种所量耶?曰:论师许所量为自共二种者,谓自相法现量以自体性为所现境,比量以余共相体为所现境而通达故。问:若于唯一自相,有二种通达之理,何者错误?曰:许第二通达之理,如通达声无常之比量为错误者,以自所现声无常非是如实,而著为声无常故。
  癸二、断诤
  若由他性知,错误应非量。意乐无欺故,虽误亦是量。
  见由余相知,此品已答讫。如于珠灯光,以珠觉而趣,
  错知虽无别,于作义有别。如是虽无义,比量于现彼,
  由作义相系,故安立为量。
  外曰:若自相为所误境,不应道理,以他共相体性为所现境而通达故。又应非量,是错误故。曰:虽是错误而是量性,意乐于所趣境新生无欺故。又获得自相,应不须以自相为所取境,以除以摩尼为所取境外,现见由余行相亦能了知获得摩尼故。应不以自相为所取境,以于此品计自相为所取境者,已答讫故,虽错误,然不得所趣境,则不相同,如于珠光与灯光,以珠觉而趣,此二觉属于邪智虽无差别,然于获得有作义之珠则有差别故。(于珠光处求珠,则可得球;于灯光处求珠,则不得珠。)如同彼喻,了达声无常之比量与于彼比量所现之觉,如如所现义虽同非有,然安立汝是不欺诳量。以与汝作用所趣境相系之名言,是符合实义之名言故。
  辛二、成立遍相
  若由义功能,有随转还觉,取彼自在者。其余事超根,
  其不见体性,了达依余义。若彼依系属,时即能了性。
  时能了随行,通达总体性。故不知不现,义一切差别。
  由有系属法,于有法生解,不现之能立,彼比量定一。
  问:如何由二种所量决定,而成立二量决定耶?曰:如青色是现事,以有随义功能转还之现量觉,缘汝有自在力故。(随义功能转还者,即随所取义功能之有无,而能缘之现量有无也。此量所取义,即属现事。以现事为所取义者即是现量。现量缘境,不待其他理由,自在而缘。比量智缘不现见境,要待正因等理由,方能了义,故非自在缘。)其余事超过诸根不可见之体性如火聚义,是不现事,以了达汝之所依,是余义具三相之因故。何为彼因?曰:烟成立有烟山上有火,尔时是能了性,以是与成立彼(有烟山上有火)之所依有法有系属之宗法及正确遍相故。(这是说:依因三相了达之义,属不现见事。了达此事者即比量智。)问:若尔,彼因是成立某山有旃檀等火之能了否?曰:尔时能了之烟,非能了知某山有旃檀等不现见义一切差别,以仅了达某山有随行之总体性火故。不现见法之能立,决定唯一比量,由于宗法与所立法有连系之因,于有法上新生通达所立法之觉,决定为比量故。
  庚三、结义
  除现不现外,余所量非有。故由二所量,许能量为二。
  见二所量故,除遣三一数。
  由于所量二种决定,故许能量二种决定,以除现见与不现见外,无有其余所量事故。此即除遣三量一量数决定,以现见所量自共二相决定故。
  巳二、断诤 分二:庚一、破计数少,二、破计数多。初又分二:辛一、诤,二、答。今初:
  无非所量故,言一。
  顺世派言:共相非所量,是无事故。以是所量决定唯一自相,故能量亦决定唯一现量。
  辛二、答 分四:壬一、所许巳成,二、须许比量,三、于彼断诤,四、若无比量则太过失。今初:
吾亦许。
  顺世派对佛弟子不须成立能作义所量唯一自相。吾亦如是许故?
  壬二、须许比量
  虽无,决定故,不定非所量。彼定第二量。于无非根觉,
  由义力生故。不待义功能。于有障隔等,根觉亦应生。
  若由遮现事,定解无事者,相违。或彼是,有遮行随因。
  了知他心故。成立有二量。言说等转故,定成彼体性,
  无欺故是量。
  虽是无事,若成立共相为非所量,是不定因,以汝是量所决定故。又第二比量,应已成立,以彼无事由量决定故。若谓不定,以彼无事是由根现量所证者。破曰:从根所生之觉(即眼识)非能亲量无事,以从所取义力而生故。若谓不待所取义功能者。破曰:从根所生之觉,于有障隔等境亦应能生,以是根现量,而不待所取义故。若谓无过,由遮能量之现量,故决定总等为无者。破曰;彼义为唯由遮能量之现量,便决定总等为无?抑由遮能量之现量为因,而决定总等为无耶?若如初者,当遮能量之现量,以汝决定总导为无,应成相违,以汝是无遮故。若如第二者,第二量应即成立,其遮能量之现量者,即成立总等为无,有宗法及遮遣与随行(即因三相)之正因故。及有了知他心之量故(知他心之量亦是比量。故以有了知他心之量,证明比量已成)。问:如何有?曰:顺世派师即决定成彼心体性,以有言说等转故。即由彼因能成立新了知他人相续有心之觉,是正量性,以是新生不欺诳之智故。
  壬三、断诤
  若谓某等处,误故不可靠。见邪因故同。某时于某事,
  由某成知彼,彼定从彼生,或定彼体性。无自因或体,
  则彼义非有。所见彼自性,于余亦是相。若可见自体,
  或可见自因,有余能见因,而无彼显现,如何有具彼?
  若谓如以橄榄比知味淡,有处错误故一切正因皆不可靠者。破曰:顺世派非彼立者,以彼仅见邪因故,妄执正因与彼相同,而正因之系属实无错乱故。问:如何不错乱?曰:由何因在某时、于某处,如成立知有彼火之烟,若无自因之火,汝义必不能有,以汝定从火生故。又如所作性,若无自体性之无常,汝必不能有,以定是彼无常性故。除烟与所作性外,所有果法与自性因,亦皆是于自所立法有不错乱相,以于自所立法见系属之自性故。问:于能立因可不错乱,于能破因如何不错乱耶?曰:如瓶清净地方(即无瓶处),如何能有具足彼瓶?定应非有。以可见瓶自体性有能见余因,而瓶不显现故。又如夜间海上;亦无具足彼烟,以可见烟自因之火,有能见余因,而火无显现故。
  壬四、若无比量则太过失
  总觉若非量,应无,如他世。若谓由诸根,余时能知者。
  非尔,根、能等,根觉非有故。若知为无者,觉生应无因。
  由无分别性,于自相为现。非无别,缘总。故彼是比量。
  现在不现见之地方等应成为无,以总觉比知非是量故,如他做事。若谓不同,现在不现见之地方等,由诸根现量余时能了知,故可有,而他世根现量终不能见,故无也。破曰:由根现量终不能见,故谓他世无者,不应而,如眼根及彼生眼识之功能等,能量之根觉终不转故。若谓了知彼等为无者,破曰:眼觉发生应成无因,无眼根故。若问:汝由何知有眼根?曰:由因新知有眼根之觉,即是比量,非无分别量度境故。是缘总之量故。此因决定,以于自相若是现见,则定是无分别故。
  庚二、破计数多 分二:辛一、难,二、答、今初:
  若所量决定,不知色无常。彼觉成余量!无因而有故。
  见差别,不知。与因系属故,彼亦是余量。所量众多故。
  诸量亦众多,于一多转故,一三数不遣。喻如见差别。
  境无决定故,有余所量故。
  外曰:若所量自共二相决定者,则不应了知显色无常。如是决定,则了知显色无常之觉,应是余量故。以缘总故非是现量,以无因而有,非比量故。又了知差别之觉,亦是余量,以见差别故是量,以缘总故非现量,以不了如烟因与前火之系属,非比量故。又诸量应成多以所量除自共二相外,有多故。即于一境亦有多量转故。喻如先在屋内见火已,后由烟因,亦能见火差别。又一量与三量之数亦应不能除遣,以现比二量,境各别无定故。以自共二相外,有余所量故。
  辛二、答 分三:壬一、破依因之觉为余量,二、破后生之见为余量,三、破知差别为余量。初又分三:癸一、标,二、释,三、结。今初:
  不犯此过失,配于色总故?
  若谓了知显色无常之觉是余量者,为说由所作性因新了知显色无常之觉?抑说见显色临断绝时现量后所生了知显色无常之觉耶?若如初者,由所作性因,新了如显色无常之觉,不犯此成第三种量之过,以是于显色总配无常总之量故。
  癸二、释 分二:子一、略标诤笞,二、广说无欺之理。今初:
  非无事体性,彼由如是成,是则成立故。由余不成余,
  非尔、成彼故。
  外曰:无常应是无事;是总法故。曰:彼无常应非无事体性,由如是成立彼显色无常,是则成立故。若谓前所说之觉,非成立余显色无常,是将余颜色无常之总义作为所现境故。曰:非以彼为所现境,便不能成立显色无常。虽以彼为所现境,由与显色无常相系属,即能成立彼显色无常故。
  子二、广说无欺之理 分二:丑一、依能立因之比量无欺,二、依能破因之比量无欺。今初:
  若事如何成?如是因心因,由彼如是事,彼生有因觉。
  此因与因觉,间接系事故,似彼现而空,然非欺诳性。
  彼性空,彼等,著为彼性故,彼事虽不欺,然立为错误。
  故于所达事,能遍体或因,是所遍心因,彼复是觉因。
  外曰:比量岂非从因生,如何于所趣境不欺诳耶?曰:若声事,如何成无常?如是能立彼所作性,是自果缘因心之因,以是彼之能生故。其缘声无常如是事有因之觉(即了知声无常之比量智),是由彼成立声无常之缘因心所生起(缘因心是引起比量智的亲因),是从起故。如是能立彼(声无常)之因及有因觉,现似彼所取义虽空(即现似所取义而非所取义),然于自相非是欺诳,以间接系属于彼事故。其系属彼事之名言,亦是合理名言故。外曰:应无错误,于自相无欺诳故。曰:于自相事虽无欺诳,然安立为错误,以彼自相体性虽空,然以彼等为所现境,执着为彼自相之体性故。如于所了达声无常事,以能遍无常之体性所遍所作性列为因时,其所作性是自果缘因心之因由,是彼之能生故。又能立彼(声无常)之缘因心,复是能立彼(声无常)有因觉之因,以是彼之能生故。(此说由因生缘因心,由彼心生有因之觉。此觉即比量智。)又如诸火是烟之因,能生烟故。其烟即是缘因心之因,是彼心之能生故。
  丑二、依能破因之比量无欺 分四:寅一、真能破因,二、似能破因,三、相违可得之差别,四、无欺诳之原因。今初:
  能破性一切,由不可得成。诸说量成者,由义相反成。
  遮彼或彼因,见说相违事,彼亦能引出,无有彼能量,
  余说一事有,何知余为无?若谓相违故,彼复由何成?
  若不共处故,彼复由何许?若现无见故,彼应非能量。
  故以自声说,彼亦无能立。说彼非量者,破遍非所诠。
  故说彼相违。义果,即引说。皆是结构异,于义无别异。
  问:依能破因之比量,如何无欺耶?曰:能破性是于一切由所破不可得而成立。诸说量所成立则决定为有,由彼义之相反,可现而不可得,则许决定为无故。若谓不须由遮能缘所破之量而成立其破,以有能缘相违品之因故。曰:如于某处为遮寒触及寒果毛坚,说见有与彼寒触或寒果毛竖之因相违法,彼亦能引出无彼能缘寒触之量,余若不能引者,则说有火一事,如何能知余寒触为无?应不知故。若谓能知,以寒热相违故。彼等相违由何成立?若谓寒热不共处故。彼不共处复因何许?若谓寒触相续不断而有,由近火力则不见寒触显现故。破曰:彼不见寒触可现者,应非遮寒触之量,以不须由遮能缘所破之量成立能破故。即以相违能知因自声诠说,亦引伸彼可现而不可得即无之能立,由遮能缘所破之量,而成立能破故。若何派说可现不可得非是无之能立量者,则能破应一切种非是所诠,以无能立量故。若将与彼寒触相违义之果烟说为因者,亦说引出无能缘所破之量,以一切相违可得因皆愿示无能缘所破之量故。又一切相违可得因,于成立破义全无差异,其系属不可得与相违可得,只是结构之差异故。
  寅二、似能破因
  相违及方便,若无立与破,说破是量者,非正理随行。
  如以言说等,成立无遍智,及无他世等。与超根诸义,
  相违无成故。若说者是明,何能所害体?如是不得故。
  说彼为能立。已说不可得,非如是能定。故于极不现,
  非能定有无。
  若未成立所破法之相违品,与未破除彼所破法及其方便,而说成立其破是量者,彼非随正理行。如以言语等说无遍智,及说无他世等。或问:彼如何非正因耶?曰:言说非成立他人不是遍智之正因,以不能成立与起诸根义之遍智等互相违故。若许同一事既是说者又是遍明(即一切智),都无能害所害之体性故。若谓因不成,有言说者则无遍智,以如是遍智不可得故。破曰:于遍智不可得,应说是成立他人非是遍智之真能立,以是成立他人非遍智与言说随一之正因,而非成立言说之正因故。然不能许尔,以不可得,非能如是决定,前已说故。又顺世派,汝以现量非能决定有无遍智,以彼遍智于汝是极不现见故。
寅三、相违可得之差别。
  相违彼法异,或不异结构,如火立无雪,于生有违害。
  问:若能破因结构有二种差异,其相违可得因结构有几种耶?曰:相违可得因有二种,有与所破法物体各异或物体不异之二种因故。譬喻如次:如成立某处无雪,立火为因,如说芽于种子时非有,从种生故。于生立能害为因。
  寅四:无欺诳之原因
如成立事性,许诸事能立。如是遮事性,即能遮诸事。
由此即除遣,分别所计法,宗及同品中,任随何法等,
随一可有故。彼复能遍法,能了遮所遍。若有自遮者,
则于决断时,若于无彼事,无彼量为因,是为最愚者,
牧女共知故。不可得唯尔,决定无为果,此复许可现,
其因或自性,皆无可现见。
  如成立火事件,许诸烟事为能立。如是遮火事性,即能遮诸烟事。以烟系属于火故。此说正因必从异品遮遣。此即除遣分别所计法,于宗与同品中任随何法等,为成立声常之正因,以彼同品中任随一法,于异品亦可有故。问:若尔,由烟遮故,火亦应遮,火烟系属成就故。曰:由火遮故,说烟遮者,彼亦是许能遍法火遮,为所遍法烟遮之能了。若火烟自遮之系属于决断时,则成为能了故。(非一切有系属者一方遮遣则余方亦遮。要是因或能遍遮,其果或所遍方遮也。)以无树成立无桦树,亦当了知。或问:能破因唯尔许耶?曰:如于某处成立无瓶,以“无缘瓶为境之量”说为因者,彼是为最愚蒙之敌者而说。于瓶可见而不可得处,决定无瓶,是乃至牧女所共知故。问:若尔,为何唯说三种不可得因耶?系属不可得因唯此三种,以决定成立无为果。说彼三种有所为义,是为显示,若有则可见之因,或能遍,或自性,皆无可见,是能了因故。
  癸三、结
  比缘无常等,此理中所许。
  由所作性因,新缘显色无常等之觉,非第三聚量,是此比量理中所许故。
  壬二、破后生之觉为余量  分三:癸一、自宗成立无常之理,二、他派了知无常之理,三、断诤。初又分二:子一、以现量成立之理,二、以比量成立之理。今初:
  余取已取故,不许为量性。离于有事外,无有余无常。
  彼由根先成。多事非所诠,分别所生法,乃是其所诠。
  总所依若成,彼总即成立。
  除比量通达显色无常外,余缘显色临断绝时之现量后所生决定显色无常之决知,非许为量性,以缘自因前量已取境故。成立其因者,缘显色临断绝时之根现量,彼色无常,亦由汝于决知前已成立,以离显色事外无余无常,既见显色无常,无错乱因误显色常故。问:若显色与无常非异物者,言显色之无常则不应理。曰:言显色无常之声,非以显色与无常众多事物为其所诠,唯以分别所生法显色与无常现似各异为所诠故。要先成立总之所依显色;次乃能成立总无常,以了如显色无常之顺缘具足,而无违缘故。
  子二、以比量成立之理
  若不成如是,为成故比量。有余相同故,有时不能知,
  误故,如卵异。不见其异故。如是即无因,乃至愚夫类,
  见无后生起,灯等则熄灭,亦能自决断。能虽事自性,
  然非无间生,不见其果故。愚,无明定故。为避被愚蒙,
  而宣说比量。大慧由见性,能定一切相。由从一切遮,
  无异于彼义,遮为因相觉,及如假名声,如异所依转。
  若无错乱因,由彼性能生,与自随顺觉。
  外曰:若现量能成立显色无常,则了达显色无常之比量应成无用?曰:了达显色无常之比量,亦有用义,以若现量虽见, 而不能成立彼显色无常时,为成立彼显色如是无常故。 问:现量由何因缘错误为常耶?曰:于显色相续生时,有不了知显色无常之因缘,谓前后显色不见有异,误为一故。以前后显色有余相同者出生故。如卵相各异(盛宝疏谓“如幻术师所变卵相各异”)。有余相同者生,是误以为常之原因。谓不待因,下至愚夫,于无自类后起相连之灯等熄灭,即由现见能决断故。问:虽现见而不决定,有何喻耶?曰:如生芽之功能,属种子事之自性,虽是现量所见,但于种子有生芽之功能容有恩蒙,以于种子生芽,容无明显决定故。以芽从种子非无间生,故容不见从种子亲生芽果故。又了连声无常之比量,有所为义,是为遮止彼愚蒙声常而说故。大慧圣者,对汝不须成立声无常,以汝由见声即能决定无常等一切行相故。问:若声所作、无常,非异物者,如何有异声转耶?曰:(于彼声虽无异物,然由遮遣为因缘之觉,及如假名之声,皆如各异所依而转,以从非所作及常住等一切中遮遣故。即由彼声,若无错乱因缘,本性能生与自相随顺之觉,是有事故。
  癸二、他派了知无常之理
  又此不得因,成立为坏灭,先有事变无,说名为无常。
  除以现量了知显色无常之外,又有部派,说于此显色临断绝时,由先有不可得因,以比量成立显色坏减。以有部派说先有事后变为无,名无常故(先有后无为无常者,是粗无常)。
  癸三、断诤 分三:子一、诤,二、答,三、略明自宗。今初:
  有说断二边,有或相系法,是无常声者。
  正理派说:非唯有事即是无常,虚空应无常故。已减亦非无常,言有事之无常,第六转声,不可用故。有正理派说:断除二边之有,或与有相系属为性之有事,乃是无常声之义。
  子二、答
  说何为彼边?若谓前后无,彼何非无常?六等不可故。
  于边彼如何?有性与相系,以是常住故,非边所简别,
  若因果是边,能别应成无,无系故。由彼,不许事先无。
  于彼彼差别,彼说亦不成。有性与自因,相系故名因。
  有性与彼系,若常,此果何?若彼无能作。先无事非具,
  不许相系故,故此整应常。
  试问彼敌宗,说何为彼边耶?若谓前后所无为是边。再问:彼前后所无,因何非无常耶?若谓前后所无,非是无常,以言有事之无常,第六转声等不可用故。破曰:若尔,彼应非边,如言有事之边,第六啭声如何能用?不可用故。是无事故。(敌人计前无者谓未生,后无者谓已减。故以未生与已减二者中间安住之有事,或于彼有事和合系属者计为无常。)又彼有性与彼系属,应非前后所无之边所简别之事,是常住故(敌人计有性等是常法故)。若谓前后所无非是边,因果是边者(彼计因即前边,果即后边)。破曰:汝说彼有事,有彼因果所简别者,应亦不成,其能别因果应成无故。以无先无新生껖关系故。此因彼许,以正理派不许有事先无故。若谓根本因不定,果非由因新生,是果先有,后由和合使与自因连系故。和合是因,连系是果。破曰:若尔,彼有性与彼连系,云何是此因之果?应非是果,是常住故。又此整个有事,应成为常,以非果故。若谓彼果先无,后由因造者,于汝宗中彼不应理,以非具足彼先无有事故。以不许先无新生之连系故。
  子三、略明自宗
  无义由增益,所诠各异觉,许无异义者,亦以遮为依。
  同时所无之义,增益为有异物因果系所诠之觉(执为因果异体连系之觉),及许为无异物同体系我之觉与声,亦非以实成就连系为境,是依各异所遮故。(这说缘因果系为异体之分别心,及计同体系无异物之分别心,并说无异体之声,皆非以实事连系为所取境,皆观待所遮而说故。)
  壬三、破了知差别为余量
  刹那各异故,了知差别非,执与见同故,亦非别有境。
  若彼是喻故,而非总执者。是喻故已成,余量何所作?
  若忘故无过,是故则非喻。若谓所见事,以量成立者,
  于余事增益,为此成颠倒,彼成非有量。现与余一故,
  一成二俱成。著余相结合,智者知为念。待因故非念。
  非尔错乱故。
  了知差别应非是量,如火刹那各异而执为一故。亦非差别之有境,以执彼后火与前所见火相同故。若谓非缘前火与后火之总,以彼前火是量后火之喻;喻与有喻无差异故。破曰:是则前火于量后火时;应已成立,以是量后火之同喻故。若许尔者,则何用余量更量度汝?应全无义。若谓量后火时,已忘记故无过失者。曰:是则应非彼喻,已忘记故。若谓前所见火,其事一分由后量成,无过失者。破曰:了知差别,汝所成立,应非有所依量。以彼后火与前火是余事,而是增益为彼前火之颠倒故。若谓因不成,以是一者。破曰,是则现量与余了知差别之境二火,应成立一,二俱成立,以是一故。问:若尔,彼觉是何种类?曰:了知差别,智者了知是忆念,以是将彼后火与余前火,结合为一之执着故。若谓观待因故,非忆念者。破曰:若观待因,便非忆念,应不能遍,以彼遍相有错乱故。
  戊二、于现量自体除邪分别 分二:己一、真现量,二、似现量。初又分二:庚一、现量之相,二、现量之差别。初又分二、辛一、以现量成立离分别,二、以比量成立离分别。今初:
  现量离分别。即由现量成。众分别依名,是各别自证。
  从一切摄心,内体不动住,眼见诸色时,彼觉是根生。
  仍少起分别,了我此分别。于前说分位,根知则无彼。
  问:若现比二量数决定者,现量相如何?曰:离分别不错乱之智。问:若尔,以何成立离分别耶?曰:未被宗派染害相续之智者,对汝不须用因成立现量为离分别,以汝即以现量,便能成立现量是离分别故。外曰:不定,即有分别,于现量亦不可现。曰:非而;一切土夫之分别以名为所依者,皆是各别自证之所证故。若谓虽则如是,然无离可见分别之根识。曰:应非如是。以从一切外境摄心,又无内体心散动安住之时,亦有眼识现见诸色,彼觉即是离可见分别根所生识故。若谓住定时之根识,虽有分别然不能决定。曰:应非如是,以从定中仍少起分别,即了知吾起如此分别故。于前说分位之根知,是无分别,以可见分别不可得故。
  辛二、以比量成立离分别 分三:壬一、破计根识是合名分别,二、破计根识是合义分别,三、再破是合名分别。初又分三:癸一、自宗,二、误认现量分别为一之原因,三、破他派。今初:
  一所见差别,于余则不见,非离于彼别,有异体余总,
  各异觉无故。故从根生觉,皆差别有境。于诸差别事,
  非有诸声转。无随差别转。由无名转故。所有诸声境,
  即彼等相合。言彼名为此,连系所现义,若彼是连系,
  彼非根行境。尔时明了现,义相非有故。由识现别异。
  为诸义差别。眼虽现彼义,然他示谓此,彼由声相合,
  非是根行境。于无根用者,他语不现故。非未作连系,
  应自能知故。
  若谓根识是分别者,为是合名分别?抑是合义分别?破初计者,一切从根所生觉,皆是以差别自相为境,应非合名分别。以于立名一时所见之差别,则于余时所不能见,非离彼差别有余别异之总,自相于眼识明了显现故。中因成立,以异体之总于不错乱觉无可现故。解说彼义,谓诸差别如于现量所现,诸声非有如是转,以如现量所现,名无如是转故。以差别互相无随行故。前因决定,以即于彼诸声之境为诸名所结合故。问:若尔,何为立名之境?曰:如言此为彼义之名,于连系名之分别所现之义,若彼等是连系名者,彼非根现量之所行境,以彼连系名时,于分别心无有明显所现义故。此因决定,以由识所现别异,而使诸义差别各异故。若谓于眼识所见义安立名时,则于分别境明了现。曰:眼虽现彼义,若他指示谓此者,彼即以声使名相合,而非根现量所行境于分别心明了显现。若果尔者,则于无眼根作用之盲人,应唯由他语明了现见诸色,然无如是现故。若谓未连系名时,根识将名义合杂而取。破曰:根识非于未作名连系时,将名义合杂而取。若合取者,则于鼓腹器未立瓶名时,由于瓶声,应自能知为鼓腹器故。
  癸二、误认现量分别为一之原因
  有无分别意,由其顿转故,或由速转故,愚执彼为一。
  若谓分别隔,所见应间断,余亦诸异类,分别时何非?
  若如见火轮,事品具力者。彼于余亦同。字亦应顿闻。
  此若有众义,顿集诸根者,五识虽间断,现如不断觉,
  诸名究竟智,刹那合杂故,现间断希有。故觉应顿转。
  所现无差别,云何间无间?即唯意分别,应不次第缘。
  于某有爱心,近义亦不取,由贪令生余,功能失坏故。
  二俱有此诤。火炭等速转,随逐损坏目,有我轮相生,
  非由结合见。
  问:若现量非分别者,误认彼为分别之原因为何?曰:有分别与无分别之意与根识,愚者有执彼等为一之原因,由于一境顿时而转故,或转速疾故。若谓见杂色绳之极识,于见自境应有间断,以于见自境中间,有分别间隔故。曰:于计根识为分别之他派中,除牛外,分别异类瓶时,其见牛之根识于见自境如何非间断?应亦间断。以于见自境中间,有分别间隔故。若谓分别过去之分别不能间断,以较彼具强力故。以有事品以速转之理而缘取故,如见旋火。曰:余见杂色绳之根识,于见自境中间,亦应分别不能间隔,以有事品以速转之理而缘取,彼与汝相同。又萨罗(海)与罗萨(味)字,亦应误为顿闻,以速转闻故。若谓许多觉不顿生此中,若有众义及顿集诸根者,则缘色根识应非不间断缘自境,以于缘自境中间有五转识相隔断故。虽有彼隔断,然如无间断显现。破曰:彼许如是觉(于间断现不间断之觉),又许缘名究竟萨罗与罗萨字之识,前刹那与后刹那虽合杂不间断而现似间断,甚为稀有,不应道理。自许相违故。又多觉应能顿生,以多觉不顿生,正理违害故。又根识如何有间断与无间断二种俱有?应非俱有,以自境无间断,显现无差别故。又单独意识分别,亦应不次第缘自境,以缘自境速疾转故。外问:若二觉顿生者,如何近声之士夫,有时不生缘声耳识耶?曰:有时由意于美色,有过于爱者之心,声义虽近,而不生缘声之耳识者亦有原因,是由意贪著美色而损坏发生缘声耳识之功能故。近声土夫如何有时不生缘声耳识?解除此诤,非唯许二觉顿生者之事,即许不许二觉顿生者,俱有此诤故。又见旋火之根识,应非由旋火之火炭前后相续结合而生,是由随逐旋火等速疾转动,损坏眼目,生起误为轮相之根识故。
  癸三、破他派
  有说根生故,如儿觉,无别。儿无分别因,是失坏名言。
  彼等无别故,儿应成现量。离名言因故,后亦应不知。
  若未习名言,有意,故许彼。根生亦应而,如此是有余。
  成立儿童者,亦此中所说。根觉相同故。此说领受等。
  有主论师等有说:老人之根识是无分别,以是根生及领受行相转等故。喻如幼儿根觉。幼儿根觉是无分别之原因,说是由于失坏名言。破曰:在彼敌派,幼儿一切觉皆应成为现量明现境相,是无分别识故。又彼幼儿,后亦应不知名言,以离名言之因分别故。若谓未习名言者身中有意,以是后时能知名言。破曰:幼儿之根生(根识),如幼儿之意,亦应后时能知名言,以幼儿之意后时能知名言,与彼无分别相同故。又如此根生,亦应非成立老人根识为离分别之正因,是成立彼之有余因故。若谓幼儿根识是离分别,以与分别可分离故。破曰:其能成立幼儿根识为离分别者,谓与分别可分离,彼于此成立老人根识为离分别中,亦应是所说因,以是成立幼儿根识为离分别之因,而成立幼儿与老人之觉为离分别,难易相同故。言“如此是有余”因之理,此亦是说以领受行相转等,亦非正因故。
  壬二、破计根识是合义分别 分三:癸一、成立遍相而立因,二、成立宗法,三、结义。今初:
  差别、所别事、连系,世间论,受已而总合。如是知,非余。
  如有杖、类等,未知差别故,非有具彼合。故此无分别。
  外曰:根识虽非合名分别,然由结合种类等实物而缘,故是合义分别。破曰:若差别与所别事,及彼二连系,若世间论派之名言,皆先各别受已,后将彼等总合。如是了知所别事中具能别法。除先各别受持外,余则非能了知所别事中具能别法。喻如有杖人。彼缘有杖人之觉,是合义分别,是于所别事结合能别法而缘取故。于此根识无结合种类实物之分别,以非有种类与具彼种类相结合故。以无了知种类等之差别故。
  癸二、成立宗法,分三:子一、破根识缘余物种类,二、破缘和合,三、破除物种类之能立。今初:
  彼有随行识,声及明了现,显形字相空,宣说为牛性。
  彼性虽相同,于眼境不见,无二现相故。异觉亦难得。
  彼有随行缘总之识,非以总为所取境,以现别法之声及显色形色等之行相明了现故。此因决定,以由显形、文字等所空,说为牛之总性故。若谓分别心所现之显形等,即别法所同之总性,故是眼识所现。破曰:分别心所现之显形等,于眼识境则无所见。以彼根识,境明不明之各异觉,亦难得故。以无境明不明之二种现相,唯有明了显现故。
  子二、破缘和合分二:丑一、正破,二、破释难。今初:
  根不缘和合,不见连系住。
  根识不见和合之连系而住,以不缘和合故。
  丑二、破释难
  言此缕为衣,此声乃自作。世言牛有角,不言角有牛。
  谓牛余支分,不见间隔故。言彼缕之衣,谓缕织作已,
  说后起为果。任何非一时。有于因增益,或示声所依。
  简去一股缕,言缕于果转。或能益所益,或现无间隔,
  无错误而知,最初立名言,行境是实名。
  外曰:想此缕为衣之觉应有因,是觉故。彼因即是和合。破曰:言此缕为衣之声等,是正理派自己所作,不顺世间。言牛有角,是世间所共称。言角有牛,则非世间所共称故。外曰:言牛有角之名言,亦是由和合自相增上而立。破曰:应非而,除角之外,尚有谓牛之诸余支分,无间隔可得,乃说牛有角故。(颂文为“不见间隔故”,解为见无间隔。其义一也。即见牛之诸余支分与牛角为一聚,故说牛有角。)外曰:缕衣若无和合自相,则说此是彼诸缕之衣,此名言不应道理。曰:言此是彼诸缕之衣,此声任何亦非由缕衣一时和合而有,是缕为缘经过织造,后起能防寒之整幅,说此果为衣故。外曰:若缕衣无和合自相者,或问何是先前之缕?答言此衣,则此名言不应道理。曰:此则应理。言先前之缕即是此衣,显示此声之所依,有人于衣增益为缕因,或简去一股缕而于果时之缕说缕声转故。外曰:若无和合自相者,即言牛声转,应成相违?曰:此无相违,以牛诸支分,互为能益所益,或于无间隔显现,言牛声转故。外曰:若无和合自相者,彼亦不应理。曰:于犁等聚,言牛之声,是汝之实名,以从牛声,无有错误了知是汝,又初立牛名所立境故。

释量论略解卷第五(终)

释量论略解卷第六
法称论师造
僧成大师释
民国,法尊译编
  子三、破余类之能立 分二:丑一、正破,二、虽无余类而多法一声转。今初:
  异于有事者,类等无比量。有杖等一切,世俗立名言。
  有事、殿鬘等,声亦非待他。若房是具者,彼鬘复是何?
  若是种类者,一房犹如树,亦应说为鬘。于众多殿鬘,
  彼声如何转?种类无类故。于鬘等大等,所许假立者,
  与实无差别,识取故非假。即许实转者,非余因相同。
  六等、句义声,见待何余因?如共称所成,真名。彼同故,
  如是说俗名。事立无事故。共称随名行,彼随乐说行。
  名言义所作。如韵名、声分。
  外曰:牛之别法有余义总,以总声与总觉转故。譬如由有余别法杖故,其人名有杖者之声转。破曰:以声转之因缘,成立离有事外,有异体之类等,应无比量。有杖者等一切亦由世俗分别安立有杖者名言故。法同上,外道计六句义为有事,及宫殿、殿鬘(如说殿群、殿组)等之声,亦非待余义种类故。若谓房屋非是实事,是异类尘和合之具也。试问:其殿鬘是何事?若谓是殿种类者,则独一殿堂亦应说为殿鬘,以殿鬘是汝之种类故。譬如一株梅檀亦说为树(树是梅檀之种类)。又于众多殿鬘,其殿鬘声如何能转?应不能转。以殿鬘是种类,于种类上无第二种类故(是外自许)。又殿与殿鬘等、大等声应不转,以除汝外无余义之大等故(大小等即宫殿本身之差别,非离宫殿之外另有大小等差别)。若许彼上大等声由假立而转者,破曰:大等声应非假立,以与实大(如大山等)无有差别,同是识所取故。若谓诠有余义能别法者为真名,诠无余义能别法者为假名者,不应道理。即许名实转者,亦非有余义能别法为因,彼相同故(真名假名,都无余实能别法)。又宗同上,以于六句义,六句义之声转,见待何因?无所见故。又宗同上,谓如由共称所成之名是为真名,其与彼义相同故,于如是说真名之后,随成而转者,是俗假名故(如兽王力大勇敢名狮子,若人亦力大勇敢,亦呼为狮子,即假名狮子)。如痴呆子事,假说无子事故(由无能承父业之子,假说无子)。若谓其因不遍,以世共称,是由事力而转者。破曰:应非而(非由事力而转),以共称是随名转,彼名复是随乐说而转故。外曰:若无余义之种类,则合声应无义也。曰:不成无义,以于名言时(即在言说时),为使了解其义而作彼声故(立彼名也)。如音谱之名曰“持华鬘,于声之部分曰“字界”、“字缘”,假立其名。
  丑二、虽无余类而多法一声转 分二:寅一、标,二、释。今初:
  虽异由事法,如是识因义,彼识于彼等,即如是了知。
  异了知无异,其知亦如是。故离无彼果,随行。无一事。
  于诸事有故,事闻有彼边。
  问:若无余义种类,则于多法如何一总声转?曰:如诸别树,虽物各异,而由彼识如是了知为一类,是由事物法性,为执为一类如是识之因义故。缘各别树之众多根识,如树亦是一类,物虽各异,而是了知类无异之因故。又各别树非有一常事总,离无彼树之果而随行故。(彼树果即缘树之识。无彼果即非彼树,离知彼果即遮非树。遮非树即树总随一切各别树行。但非常一实事。)于树事言树之闻者,是以彼树为边际者,是为了解诸别树上有彼遣余而合名故。(闻谓可闻,即说物名之言声,下同。边际或曰究竟,即说最后达到该事,故以彼事为究竟。合名谓名与义结合,即于彼事说彼名也。)
  寅二、释 分二:卯一、断诤,二、明立名之境。今初:
  外功能遮断,虽无触,彼声,其分别影像,彼究竟相属。
  遣余究竟故,说闻能遣余。
  外曰:言树之声应唯诠树事,以彼诠说树究竟故。若许者,则与前说声义为所诠相违。曰:彼树声虽不能触及外能作义遮遣非树,然彼树声是以树之遣余为究竟。以依彼声;缘树分别之影像,与彼诸树之究竟相系属故(树之究竟即各别诸树)。言树之闻(名)为了解遣余而说,是为了解树之遣余而合名故。
  卯二、明立名之境 分二:辰一、破他派,二、立自宗。今初:
  如遮,由诸声,于识现余影,彼亦非义体,彼从乱习起。
  彼若由闻说,能知义何分?不知。为彼义,作名则无义。
  声诠义何分?当诠彼遣余。彼相于义无,说彼岂义依?
  随行声随行,义果。由见习,所变无随行。由觉无异故。
  以知彼事益,了知遮余故。何为其声义?说即彼无违。
  识由声所变,彼等所现遮,此随义分行。如是闻遣余。
  外曰:由从非树返,即是树,故树声唯诠树事。曰:从诸树声所起之分别识,如遮非树,所现余树影像,彼亦非义体性之树(分别心所现之影像,非真实树),是由错乱习气所起之现相故。自部有说:缘树分别之所取相,是言树声所诠。曰:言树之闻(名),能了知树义何分?应不能知。以诠缘树分别之所取相故。若谓不了知者,则为了知树故设立名称,应全无义。外问:若尔,树声诠树何分?曰:诠说遣余,是能了树之遣余故。缘树分别之所取相,由诠汝,如何是了知树义之所依?应非所依。以树义中无彼相故。若谓其因不成,随各别树行之树声、所诠义果为缘树分别之所取相,彼相是随各别树行者。曰:由见树惯习所变现缘树分别之所取相,是不随各别树转者,以与缘树分别觉安危无异故(同安危即是一体)。外问:若尔,树声之义为何耶?曰:说即彼树之遣余,是彼声义,并无相违。依彼树声缘树分别所现相,增益为彼树事,由了知此,而能了知遮非树故。 由言树之声所变起诸分别识,彼诸识所现从非树遮返(即遣余),即诸别树之总。以于别树义分皆随行故。言树之闻(名),是树遣余之能诠,以是能了树之遣余故。
  辰二、立自宗
  故于立名时,亦见自为果,与说义属故,遣余与声属。
  待不见于余,待有见彼故。遣余与声属,彼于事不可。
  言树之声与树之遣余相属,在立名时,亦以见树自体为果,与前所说义之遣余相属故。彼言树之声,是与遣余相属,而不可于常事总转,以待除树外不见向余转,及待见向彼树转故。
  癸三、结义
  故无类等具,于义及彼等,非闻相系属,遮余合声故。
  非有与彼常事类等相应之义,以无常事种类故。(若有常事之种类,方可说与它相应义。彼常事类且非有,如何可说有与彼相应之实物耶?外计种类、功德、事业等是所相应的支分,实物是能相应的有支分。如胜论派义。)又非于常事种类相应之义(即实)及彼常事种类等,以根识将闻名相系属,以彼等非有故。彼等虽非有,然可结合树声。是于遮余非树之遣余上,结合树声故。(这段总说没有外道所计常法种类等,故亦不是于彼等上设立名声。而一切名声,只是与遣余相系属,于遣余上立名。)
  壬三、再破是合名分别 分五:癸一、以前后执空破,二、以分别余而见破,三、以应无能受破,四、以应无了知自相破,五、以见与分别是余因破。今初:
  以念名为因,所见合杂性,执前后所空,眼识彼如何?
  眼识如何是以念名为因,将后见之义与先见之名二者合一为体性之分别耶?应非是彼,以由前后执空故(根识不执前名后义为一法,故非合名分别)。
  癸二、以分别余而见破
  心向余转者,眼见众色时,不明执彼名,无彼生分别。
  于何定立声,于彼生分别,根生随欲转,应不见外境。
  其分别心向余境(如声)转者,眼见诸色时,其根识亦无由名所生之分别,以不明了缘彼名故。又解此句为明了见境而不取彼名故(如缘色时,不缘色名,故非合名分别)。若计根识是合名分别者,则诸根识应以声义为所现境,以是合名分别故。以于何境决定安立名声,即缘彼境生合名分别故。若许尔者,则根识应随欲转,而不见外色义也。然根识是由外境力而生,非是随欲而起。
  癸三、以应无能受破
  于色谓见色,彼觉如何见?亦有彼领受,如何无分别?
  若彼自领受,无顿二分别。彼即说同时,由他识领受。
  于过去成念,无受彼如何?觉自觉他觉,决断体应一。
  于了过去义,离喻,因非有,由何成?于彼,非现、非有因。
  若谓现彼体,由彼无间觉,如色等缘者,不缘彼前觉。
  如有自境识,领受无分别,不能名。如是,余亦无分别。
  外人许根识有分别,而不许二分别同时生。则于色,谓见色时,其念曰“此是缘彼色之觉”。如何可见?应不能忆念,以无领受故。(必先领受后方忆念。既对彼缘色觉未有领受,如何能念耶?若谓有领受者,下广观察破。)然彼缘色之觉,应有能领受,以有彼念故。(意谓应有自证分,否则有下说过失。)若许有领受者,其能领受缘色之觉者,如何是无分别?应非无分别,以是觉故。(因彼计一切觉皆是分别,故成难。)复次,试问:缘色之觉由谁领受?若谓彼觉自领受者,彼缘色觉应非自己领受,不见有二分别同时生故。若谓由同时识领受者,彼不应由彼领受,不见同时有分别。彼理亦即说“同时由他识领受”之违害故。若谓由后起之识领受者,后起之识应非缘色识之能领受,以于彼缘色识成为缘过去之念故(后识缘前识,后识即成追念)。又彼前识如何有念?应无念,无领受故。如天授之觉,缘自身之觉,及决断他人之觉。此二能缘觉应成一体。以彼二能缘觉皆以不现见之理而缘故。又了知过去义之识,由何量决定?应不成立,以汝非由现量成立,亦非由有因比量成立故。于成立汝既离诸同喻,极成之宗法因亦非有故(无正因及同喻,则不成其比量)。见过去义之识,若有能知者,即属自证分,以同时异时之现比二量;皆不能成立故。若谓如现彼色体性无间之觉,能缘色等,如是彼缘色觉,亦为彼无间觉所缘也(即前念心为他念心缘)。破曰:若尔,缘多义之后所起之觉,于彼前觉应不能缘,以汝与彼中间为余时所隔故。若谓缘自色境识,其能领受之觉是无分别,以于自境不能设立名故。破曰:如是其余根识亦应是无分别,以于自境不能设立名故。
  癸四、以应无了知自相破
  诠总为性声,分别亦一义。若无无分别,差别由何知?
  若有无分别,与彼同因者,一切皆如是,果异由因异。
  若谓一切识皆有分别者,则差别自相法复由何识作为所取境而了知耶?应不能知。以无有无分别识故。此因决定,以分别心缘境之理与诠总为性之声,同一义故(分别心与能诠声皆唯缘总相,不能以自相法为所取境)。若谓无过,亦有无分别之根识者。破曰:一切根识应如彼前识是无分别,以与彼同以三缘为因故。此因决定,以果体性各异,是由异因生故。
  癸五、以见与分别是余因破
  不观待外义,由念名结合,如是不待名,由事能眼觉。
  若色待念名,于根觉有能,非无所待者。如因,于念性,
  彼彼系生故。念,根识、或非;余时亦应生;有时散乱故。
  若渐为二因,无异故,即前。若根觉余因,于彼念无义。
  如为成假名,许忆念名者,缘别无假名,彼念有何义?
  若缘唯总者,不可待差别。故依眼及色,而生于眼识。
  眼觉非是合名分别,以合名分别不观待外义,是从忆念名而生,如是眼觉则不观待名,是由所取义事功能而生故。若谓此因不成,谓色要观待忆念名,乃于根觉有饶益功能,非不观待者。破曰:彼色应亲饶益彼念,以于彼念名相系属故,要观待彼念汝方能生根识故。譬如从因生缘因心,从彼心方生有因比量。若许尔者,根觉应亲从念生,或应非亲从色生,以从色生念名,汝亲从念名失故。若许尔者,则诸根识除自三缘完聚外,余时亦应生起,以彼时亦容有念名故。又于自三缘完聚亦应有时不生;以彼有时意散乱不念名故。外曰:言“念根识或非”。(根识应从念生,或非从色生。又解此句为应从念生根识,或非从念生,以从自三缘生故),遍相不定。以彼色渐次为念与根识二者之因故。破曰:为念与根识因之二色,为一为异?若是一者,彼二者中即彼前色(为念因之色)应生根识,以既能生根识,前后二色无异故。若谓根识因之色是余色者(非即念因之色),是则彼念因之色于根识生有何用义?应无意义。生根识者是余色故。又如为成立根识是假立之分别,而许念名为根识之因,而根识缘差别自相法无有假名。或解:根识是缘无假名之差别自相,故于根识之生,念有何义?实无意义也。若谓根识缘唯总者(即单独之总),则不可观待差别自相为所取义而生根识。又眼觉非是合名分别,以依眼及色等而亲生故(非待念名而生也。)
  庚二、现量之差别 分四:辛一、根现量,二、意现量、三、自证现量,四、瑜伽现量。初又分二:壬一、于根识之名义断诤,二、于难分别断诤。今初:
  若生起现识,如根、境是能,何故依二生,而不以彼说?
  由见能了知,决定立名言,根名言有彼,所立是彼法。
  故此立名言,是自性正因。反能遍自性,故彼亦应遮。
  外问:若生起现量识,如根有功能,境亦具足功能,彼识既俱依赖根境二法而生,何故不名境识,而以根识之声而说耶(不名色识而名眼识)?曰:于五门识,应立根识之名言,以彼有了解不共之功能故。由见有彼了解功能,决定设立彼名言故。又能了解不共,是成立此五门识应设立根识名言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宗之因,又是与彼所立法同一自性之法故。于五门识设立境识之名言,别应遮止,以仅能了解彼能遍自性故(即没有了解不共之功能)。
  壬二、于难分别断诤 分二:癸一、断违教诤,二、断缘遮返及余总之诤。初又分二:子一、诤,二、答。今初:
  诸集合是聚,彼总彼根觉,总觉定无疑,与分别相连。
  外曰:根觉应是分别,以经说“五识身缘集合法”。缘集合法故,诸集合者即是聚。彼聚即是总。缘彼总之总觉,无疑定与分别相连故。
子二、答 分二:丑一 正说,二、断诤。今初:
余义相连故,余何尘当生?说彼等集合,是生识原因。
若无余微尘,亦无彼别尘。识定非于一,故说总行境。
  如是经教,应非说根识缘于集合义(离所集微尘外,另有余集合体),以与前后义微尘相连系故,生起能生根识之余后微尘,经说彼等(前后微尘)为集合故。意说彼等是能生眼识之原因故。外问:如何根识从微尘聚生,而不从一一微尘生耶?曰:经说根识以总聚为所行境,以决定非缘一尘能生根识,要从总多微尘乃得生故。若无余同类微尘,则能生根识之特别微尘亦非有故。
  丑二、断诤 分二:寅一、诤,二、答。今初:
  若虽是一处,非能顿缘多。
  若谓集合有支倘无别物,则彼众多色尘虽是能生根识之一色处(十二处中之一处),应非一觉所能顿缘,以是无有支实物之众多法故。(有支即能统一诸支分之总体,外人计为实有。)
  寅二、答 分五:卯一、应无能缘麻等,二、应无能缘杂花等,卯三、应无能缘麻等,卯四、应无能缘余物,卯五、能顿缘多法余宗亦成。今初:
  于胡麻等异,如何现顿缘?此中速,已说。于次第降落,
  何不非次缘?诸觉皆同时,如何彼等中,有现非次第,
  余现有次第?故缘众义时,此应非次第。
  如胡麻等蕴(即胡麻堆),如何现见顿缘?应不顿缘,以是无实有支物之各异法故。(外人计要有别实有支乃能顿缘,若无实有支,则不能顿缘众多法。故以麻蕴等破。)若谓由运转疾速,故现似顿缘者,计由运转疾速故现似顿缘,此不应理。其违害前已说故。又如胡麻等次第降落时,缘彼之觉,如何不非次第缘(何不顿缘)?应非渐缘,以速缘胡麻故。又彼诸觉,有现非次第,余现有次第,如何可尔?应不如是。以一切诸觉皆时速疾相同故。又缘众义之觉,彼义于汝应现非次第,以速疾缘彼众义故。
卯二、应无能缘杂花等 分三:辰一、出过,二、成立种种非一,三、断诤。今初:
  如花蝶等色,众多如何现?
  如花蝴蝶及孔雀翎等之杂花色,如何于觉能顿现?应不顿现,以无有支实物而是众多色故。
  辰二、成立种种非一
  若种种是一,此尤为希有。种种非一性,喻如摩尼色。
  青等诸区别,花布等亦同。若唯支分色,乃见如是者,
  若舍青等外,见余花甚奇。时与义行相,同了知诸觉,
  一次第多义,一非次一义。觉种种体故,诸义种种体。
  若彼非因者,建异由何成?异类无造故,画觉非种种。
  由无有色故,相应非种种。亦非依假设。各各非种种。
  非渐次取已,觉合为种种,一不缘多故。故一有多义。
  由知一义时,亦见余义故。亦成无分别。
  若谓彼种种法是一无分有支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支统一体),破曰:较彼孔雀翎花不能顿现,此说种种是无分一,尤为希有,不应道理。若是种种,则非无分一之自性故。如摩尼众多色。若谓彼不相同,以摩尼色觉能区别,孔雀翎之花色不能区别故者。破曰:孔雀翎花色觉应能区别,以分为青黄等色,汝与花布等亦相同故。若谓孔雀翊之花色中唯支分色见能如是区分,非有支之色者。破曰:此不应理,以舍离青等支分外,而见余杂花等色,甚为希奇,不应理故。又花布与孔雀翎等杂色,诸觉对彼二色,一者以次第多义,一者以次第一义而缘。应非如是。以时间速疾,及义之行相皆同了知为种种故。外问:彼孔雀翎之杂色,如何是种种耶?曰:孔雀翎之杂色诸义,是种种体性,由不错乱诸觉缘为种种体性故。若谓此因不遍(不决定),以不错乱觉缘为种种,非安立为种种物之因故者。破曰:此物体各异之建立,应非任何所能成立也。若谓由有一有支物体,故现为种种,非由是种种而现为种种者。破曰:绘画之杂色等,应不于觉现为种种,以无有支物体故。此因为他所许,以计异类诸尘非实物所造故。若谓是绘画杂色之相应,于觉现为种种者。(外谓非绘画之杂色于心现为种种,是彼之相应,即由和合力使诸尘相应,计相应是实法。)破曰;彼绘画之相应,应非于眼识现为种种,以无色故(外人许相应非色法)。若谓由与实和合之原因,假立为种种者。破曰:应非由与实和合之原因,依此假立为种种。以非被和合之青黄等一一实物,和合于种种故。绘画之杂色亦非由根识渐次取已,再由分别觉合杂为种种,以由一觉不能缘多义故,因是他所许。此即成立一觉能缘多义,以缘杂色根识已成立故。缘杂色根识已成立为无分别,以了知一青色时,亦能明见余黄色故。
  辰三、断诤 分三:巳一、诤,二、答,三、释。今初:
  现种种诸义,若一性非理,且彼独一觉,如何现种种?
  外曰:若现为种种之诸义,无分一性不应理者,且觉所现之杂色行相,如何现为种种耶?应不显现。以唯一为谛实故。
  巳二、答 分二:午一、许无实行相者答,二、许有实行相者答。初又分二:未一、成立无实,二、断诤。初又分二:申一、以离一异成立,二、以义与识不成实而成立,三、略明空性之理。今初:
  如如思惟义,如是如是离,诸智者所说,是由事力来。
  一种种何过?彼觉亦不成。若诸义体尔,于彼我何为?
  杂色义之行相,如现无实,如如思惟其实有义,如是如是,如所显现离其实有一异,此诸智者所说,是从事力而来故(即由事力比量所成立)。问:于一觉中所现为种种行相,“如现实有”有何过失?曰:彼中亦有不成一觉体之过失。若谓杂色诸义之行相,是“如现实有”有之体性,是此所许,以现为实有故。破曰:若如现实有,则我破彼复何所为?全无意义。现为实有,应不成为实有,以现为实有之觉是错乱识故。
  申二、以义与识不成实而成立
  故于义与识,现粗色非有。破彼体一故,体多亦非有。
  决断是内心,似安住于外,此是所余分。无异者诸识,
  现异是染性。彼中由一无,二者俱失坏。是故彼二空,
  亦是彼实性。
  根识所现粗色,其体性如现无实体,以如所现,于义与识皆非有故。破粗色义一故,于多外尘亦非有故。外曰:于义虽无,然于识“如现实有”。破曰:此不应理,以决断为内识者是能取相,离彼余分如外而住,是错乱相故。其原因谓诸根识,能取所取现为各异,是染坏性,以是于无异物体现为有异物之识故。外曰:所取虽无异体,能取则有异体。破曰:此不应理。其二取中由一所取无余异体,则异体二取俱失坏故。是故彼二空真实性,亦即是彼能取之实性,以二取异体空故。
  申三、略明空性之理
  此诸事异住,是依于彼异。彼既是染性,彼等亦当染。
  离能所取相,其余相非有。由其相空故,说为无自性。
  由蕴等差别,一切能相者,彼亦非实性。彼等皆离相。
  现二取为异体之识,是染坏性者,则彼二取异体亦是染坏,以此诸事各异而住,是依取觉现各异故。经说诸事无遍计自性,以相实空故(即诸相非实有而空,名相无性)。以离二取相外,余相非有,能取所取异体空故。又诸蕴等亦离谛实相,以由蕴等差别一切能相所表相者,亦皆非真实性故。
  未二、断诤
  无明所染体,观待如自缘,生识非真如,如有眩翳等。
  未见彼岸者,皆不了实性。无能所取染,彼皆非有故。
  彼舍真实义,以象王顾视,唯顺世间心,趣向观外义。
  外曰:若无外义,生现义识则成相违。曰:此不相违,以由无明所染体性,观待如自缘之习气,生起‘现非真如’外义行相之识故。喻如由眩翳等力,现发影相。外问:若无异体能取所取,如何现量不了知无异体耶?曰:以彼一切未见彼岸之异生,不能现前了知二空真实性,以若无能取所取染坏,则汝非有故。 问:若无外义,则作彼建立有何作为?曰:诸佛世尊,暂舍宣说二空真实义,如象王顾视,唯以随顺世间之心,观察外义而转,是为遮止整体我执而说故。
  午二、许有实行相者答
  识青等种种,识别不依余,非能见。尔时,分辨趣外义。
  识如其所现,即如是领受。如是心行相,种种成一体。
  布等色若一,如于无区别。除去差异者,不见余无异。
  诸识所现青等种种行相,离识差别外,无所依余物,以离识外,不能别见故。若谓此因不成,以于彼行相,能分辨此是青色,此是黄色故者。曰:此不应理,以分辨此是青是黄时,此分辨心是向外义转故。如是内心行相现为种种者,即是一觉体性,以于诸识如其所现行相,即如是领受故。若谓如杂色之行相是一,如是杂色布等之色,亦是无分之一。破曰:杂色之布应如杂色行相,无可分辨,以是无分之一故。若谓是所许,分辨支分乃有,有支则无(谓支分色可分辨为青黄等,有支色则不可分辨为青黄等)。破曰:此不应理,以除去有异之支分外,其余无异之有支,无可见故。
 巳三、释
  若如诸根等,差别生众多,顿为一觉因,亦有何相违?
  除为因事外,全无余所取。彼中觉所现,说为彼所取。
  外曰:若无有支实体,则由多微尘生一根识应成相违?曰:此不相违,已生众多殊胜微尘,同时为根识之因,有何相违?全无违故。犹如根等生一根识。若谓是因可而,如何是境?曰:若于何义觉现彼行相,即说彼义是彼觉之所取,以除能生带自行相缘自识之因事外,更无余事名所取故。
  卯三、应无能缘离等
  如何能顿取,具自支有支?未见垂胡等,不见知是牛。
  若许顿了知,功德最胜等。非顿取众支,亦非德等具。
  差别、有差别,乐说他力故,先取为支分,由此而缘彼。
  如于具自支之有支牛,如何一觉而能顿取?应不能取,以一觉不能顿取多义故。然不能许尔。以未见垂胡等,则不见知是牛故。若谓未成差别与有差别(即所别、能别)之众多法,则不能顿缘。若牛耳等功德与牛自性,由是差别与有差别故,则许一觉能顿了知。
  破曰:应不能顿缘牛之一切支分,以彼等亦是未成差别与有差别之众多法故。又彼牛耳虽具青等功德,亦应一觉不能顿缘,因同前。又差别与有差别,非由事增上所成,是随乐说他力转故。若许不能顿缘一切支者,则应先取为支如牛角等,后缘彼支所简别之牛,以不能顿缘多支故。
  卯四、应无能缘余物
  自事离余者,无异故;未取、德等能异故:虽见余余法,
  其觉当成一。若取德等别,故了知多者。虽而,纵如是,
  其系属错乱。
  虽见瓶衣等余余诸法,其觉应成一种行相,以瓶衣自事与余法无异故。(当时彼觉只缘自事,不觉与余法各异,因为一觉只缘一法。)其能使成果之德等,一觉亦未取故。若谓先取实物,后取德等差别(即渐次取多法),故能取多法者。破曰:纵然如是,其实物与功德之系属应成错乱,以彼二非有同时缘故。
  卯五、能顿缘多法余宗亦成
  声等多性故,顿缘多已成。未取能建者,不取所建故。
  数论宗中亦成立顿缘多法,以计声等是由乐、苦、舍(即三德)多法所建立故。此因决定,以未取能建立者,必不可取所建立故。
  癸二、断缘遮返及余总诤
  有法遮一切,从彼彼返异,假立有异者,彼众多体性,
  假立自性异,现种种彼等,非无分别心,现为种种事,
  非暂生行境。设有白等性,如根所行境,非声能诠说,
  识自性异故。诸觉虽一义,由种种所依,故成彼异者。
  则彼耳等心,由何有异义?心虽然是从。彼彼所依生,
  然于彼一事,现种种自性,彼是由何成?无所见了知,
  言分别转故。是遮由所见,而认识牛等。于所见牛等,
  随言说分别,比度种类等,由此亦破彼。所见虽各异,
  分别认谓一,是由自性造,如前已说讫。
  外曰:根识应是分别,能缘众多遮返故?曰:从非所作及常等一切法(除声)遮返者,由从彼彼遮返,即待彼假立为异,有此异性之有法如声,假直为众多体性,自性各异现为种种。彼等种种,非是暂时生根识之亲所行境,非于无分别心而现彼种种相故。若谓根识缘白等总者,曰:纵然有白等总,亦非如根识所行境,言声所能诠说,以根识与分别自性,现相之理各异故。(根识现境明显,分别心现境不明显。根识缘诸法自相,分别心缘诸法共相,如前已数说。)若谓根识与分别心,所取义虽一,然由所依根有种种(根识依有色根即眼等五根,分别心依意根),故成明不明之差别者。曰:如耳等诸心有各异所取义者,彼由何成?汝计所取义是一故。又心纵是从彼彼所依生,然根识与分别心,现明不明种种自性,彼由何而成耶?应不现种种自性,以唯以一事为所取义故。若谓现相之理虽异,而所取义是一,以于根识所见,分别谓是此而认识故。曰:是为遮止,计由根识所见,认识是牛等之觉是有所取义者,以不了知根识所见,言说要分别皆可转故。又于所见牛等,由有言说与分别随行,而比度有常时种类,彼亦由此正理破除。以根识所见虽是异物,而认识谓是一类之分别心,是由自性所作,前已说讫。
  辛二、意现量 分二:壬一、诤,二、答。今初:
  若缘前领受,意则非是量,若缘未见者,盲等应见义?
  不穿耳外道云:若缘根识先已领受者,意现应非是量。若缘先未见者,则盲人等应亦见义。
  壬二、答 分三:癸一、破他派,二、立自宗,三:断诤。今初:
  是刹那性故,非见过去义。若非刹那性,应说相差别。
  所作已办业,不作少差别,有根或余者,如何许能立?
  彼事所生觉,一切应顿起。若余无别作,待彼相违故。
  有释者云:是缘根现量已取者。破曰:若尔,意现量于自亲因时,见彼过去色为所取义,则应非有。以汝所取义是刹那性故。若谓因不成者,则应说缘前量已取者,为汝之相。应俱彼简别而说。以非刹那性为所取义故。若后起根现或余意现,如何许为能立之量?应不许尔。以于前量已办所作之业,更无少许差别可作故。又意现与根觉应顿生起,以从彼常事生故。若谓虽常,要待余缘次第生者,彼所取义若待彼余缘,应成相违,以诸余缘非能作少许差别故。
癸二、立自宗
是故诸根识,无间缘所生,意能缘余境,故盲者不见。
待随自义者,根生觉是因,故此虽缘余,许缘境决定。
  意现是除根现境外,而缘余境,以能缘瓶而不缘根现之境故。虽则如是,然无盲人能见色之过失,以是由根识作无间缘所生故。问:若离根现境外,缘余境者,则所缘境应不决定?月:此虽缘余境,然许缘境决定,以随自义行而观待自义之根生觉(即根识)是汝之因故。
  癸三、断诤
  与彼无同时,自识时诸义,如何为根识,而作俱生缘?
  无前无能故,后亦不合故,一切因先有,非义俱自觉。
  彼如何缘异?由理智了知,能立识行相,因性为所取。
  因虽有众多,能随生果者,彼立彼体性,说彼是所取。
  外曰:意现所取义,如何是由根识生意现之俱有缘?应非彼缘,以意现之作用与彼根识无同时故。汝与自识意现是同时故。曰:破意现所取义,与自觉意现非是同时,以一切诸因皆是于自果前有故。若于果前无者,则无饶益果之功能故。后亦不能结合饶益故。外曰:若尔,意现如何能缘?应不能缘?以与彼异时故。曰:彼意现果虽有众多因,然能安立彼色行相之体性者,说彼是所取,以是随顺色之行相而生故。此因决定,以理智了知,能安立识行相之因性是所取故。
  辛三、自证现量 分二:壬一、成立能领受离分别,二、于所领受断诤。今初:
  乐等不依余,不能设立名,故彼等自证,非系属言说。
  领受乐等之自证,非是于乐等系属言说之分别,以汝与乐等不能设立名故。乐等体性与余名言时不随行依止故。
  壬二、于所领受断诤 分二:癸一、断胜论之诤,二、断数论之诤。初又分二:子一、诤,二、答。今初:
  余非证,彼等,自体如何证?有说依一义,是识所证知。
  胜论有云:彼乐等如何证知自体?应不能知。余亦非能证知故。故是依于与我一义之识所证知。(胜论计乐等是属我之德,是我及识所证知,非能自证。)
  子二、答 分三:丑一、成立是识,二、成立自证,三,成立证他。今初:
  彼非彼自性,彼非彼因生,识因生非余,乐等何非识?
  俱义根堪能,有如自体心,见能生乐等,意亦与彼同。
  彼等若有无,有乐等及觉,见生不生故,从彼生,非余。
  由彼等差别,苦乐等各异,喻如即由觉,明、不明,及疑。
  彼乐等由何非识?应是识。以彼等从识因非余之三缘生故。以有俱义堪能根及如自体之心,则见乐等生起,意亦与彼根识相同故。又有说为意亦与彼乐等相同故(同从三缘生ꦣ。前因决定,以彼同类及非彼同类自性诸果,是由彼同类及非彼同类之亲因所生故。若谓根本因不定,虽从三缘生,然要从我之功德行,乃生根识及乐等物。(外计乐等是物质,非精神,即非心识。)破曰:彼乐等及根觉,应从彼三缘生,非从其余我之功德行生,以有无彼等三缘,则见有人相续生与不生,而不见从我之功德行生故。外曰:若尔,同从三缘生故,苦乐亦应无有差别。曰:不尔,即由三缘差别而生苦乐等异故。喻如即由觉之差别而生明不明显及疑等。
  丑二、成立自证
  由近于何义,觉及乐等生,舍彼则乐等,彼如何能知?
  故渐次缘者。领受彼不能,无间断显现。速故者,同故,
  何非无领受?非由一知二,根心决定故,即无有乐等,
  从诸义生故,彼能无成故。若谓二别别,是能,如青等。
  应唯缘乐等。未取彼因义,领受彼非理。若与义同缘,
  乐等有何能?不许彼生觉。若无义,眼等。领受乐等者,
  眼终不能缘,色等妇等别。有内支能义,应不见外境。
  缘义,从彼生。则不受乐等。由有彼彼境,诸觉顿生者,
  则顿有诸义,苦乐应顿了。若有内因识,则生起苦等,
  许彼识唯一,非相连因者。何缘计彼识,为无知亲因?
  若是增上者,于相违亦见。喻如一光明,对夜行及余,
  诸根观色相,顿作逆顺缘。
  外曰:若弃舍彼所取义,则彼根识如何能了知乐等?应不能知,由近于何所取义,彼诸根觉及乐等乃生起故。是由根识缘色,由意识渐次缘乐等。破曰:领受彼乐等之识,应非境相无间显现,以于领受境之中间有根识隔断故。若谓运转速故,无间断现者。破曰:根识何非无领受乐等而色显现?应如是现。以缘色速疾彼相同故。若谓由一根识,俱缘色及乐等为所取义者。破曰:缘色根心(即眼识),非汝一识俱缘色及乐等为所取义而了知,以汝缘色处境决定故。彼乐等饶益功能不成立故。(乐等非色处摄,不能饶益眼识,故非眼识所取义。)即无乐等亦从诸义生故。若谓此因不定,色与乐等彼二别别,俱能生起根识,如青等色,一一皆能生起眼识。破曰:若尔,根识应有唯缘乐等者,以有唯以乐等为所取义故。不能许尔,以未取彼乐等之因义而领受彼乐等,不应理故。若谓俱时缘乐等及义者。破曰:乐等应全无饶益之功能,以由彼乐等生觉,汝不许故。若无义境,眼等能领受乐等者,则眼等应终不能缘色等及妇女等差别,以有内支能作饶益之所取义,则不见外境故。若根识单缘义者,则从彼义所生乐等应不能领受,以二种觉既不顾生,又计单缘义故。若谓由有彼彼义,故觉顿失者。破曰:若同时有可意不可意义,则应顿时证知苦乐。若谓亦有内识为近因,而苦等生,彼唯一识,故许非顿生苦乐相违之近因。破曰:彼乐等以何识为其因?应非彼因,以计为无知之物质故。若谓彼识是增上缘,故苦乐相违二法不顿时生者。破曰:此不应理。以彼增上缘顿生相违二果亦可见故。如一日光明相,对夜行休留,及余诸根观色,同时顿作逆顺缘故。
  丑三、成立证他
  故乐等自身,所投义相现,领受故。世设。非亲受外义。
  此等了自体,唯从义生耳。彼等义体相,成自体,彼受。
  故说领受义,即所缘,彼现。
  又如乐等,世间亦可设立为领受义,以投于自身之义相显现,及由能取相(即自证分),领受彼行相故)此谓见分现义境行相,自证分缘见分行相)。义即是所缘,以义行相于行现故。
  癸二、断数论之诤 分二:子一、诤,二、答。今初:
  有者说乐等,住外及无心,是所取。
  数论有说:乐等安住于外,无心,是所取。(此派计乐等是属五微量,又计是觉或名大。)
子二、答 分二:丑一、破是外,二、立是心。今初:
  彼亦,顿缘二,非理。青等性乐等,一故顿缘者,现异相之心,
  所取何非异?外境无差别,由修习差别,则不应于觉,
  生欢戚差别。若觉是乐等,体性无违者,如何知外境,
  是乐等体性?若谓种类异,非能所取者,则士夫应非。
  一切能取者,则受者失坏。此亦除因果。应非是因果,
  无能所取故。若有,余亦尔。
  彼数论派说:现青根识,顿缘青等及乐等。亦不应理。以色处为所取义,性决定故。
若谓青等之自性与乐等是一故,能顿缘者。破曰:青等与彼乐等,如何不异?理应各异。以现为异之不错乱心取为异故。又彼乐等,由修习差别,应不于觉起欢喜与忧戚之差别,以彼外义无差别故。若谓觉亦是乐等之体性,故由修习发生差别,无相违者。破曰:彼如何知彼外微是乐等之体性?应不能知。以由修觉之乐等成差别故。若谓色与乐等,应非能取所取,种类异故者,破曰:则汝神我应非一切(五微量)之能取者,以与乐等种类异故。若许非能取者,则说彼为受者应当失坏。以此道理,亦除色与乐等为因果。如云:色与乐等应非因果,种类异故。当进破云:汝之神我与乐等应非因果,种类异故。又上说“色与乐等应非因果”(外计觉与五微量是因果),以是能取所取不能成为因果(外计神我是能取,然非因果)。又无余能立故。若谓由是能取所取,即有因果者。破曰,则汝神我与色等余法,亦应成为因果,是能取所取故。许则违其自宗。
  丑二、立是心 分二:寅一、正说,二、破救。今初:
  故彼是内性;所受故是心。领受何自性?彼非彼领受。
  又彼乐等,是内性及是心体性,是能取相之所领受故。彼领受知者(外计之神我,亦名知者、受者),非彼乐等之能领受者,以非乐等之自性故。
  寅二、破救
  若非自性受,谓了住觉者。除现念行相。领受,何用觉?
  依于彼彼义,领受乐苦等,见有一受起,中间不见余。
  如火与铁丸,合杂无分者。如是一切事,异不异失坏。
  受无异是一,非尔则成异。若此非能立,异能立不成。
  苦白等现异。非异,而觉受。现无异异者,异无异何依?
  一时为明障,然于心相续,见其有异故,异建立得成。
  若谓非乐等自性之领受(取神我),了知安住于觉之行相者。破曰:除现知与忆念行相之领受外(根识现见境,分别心则忆念境),于根境之间何有觉或大(数论计觉是物质)?定不应有。以现见依彼彼义,有一领受苦乐等生,不见根境中间有余觉或大故(数论计神我受用苦乐等境界,是通过觉在中间现起境物之影相而受用,非神我直接能见彼境也)。若谓觉与领受虽体各异,然如热铁丸与火,是合杂而不能分辨者。破曰:若尔,则一切义,异与不异之建立,应皆失坏。以觉与领受虽是异体,而于不错乱觉现为不可分辨故。此因法定,以领受无异,即是一之能立者,如是非一,现为异者即成立为异。若现为一而非一之能立,即异之能立亦不能成故。又异与不异应全无所依之量,以苦与白等现为有异而非异,觉与领受现为无异,而是异物故。若谓如五遍行虽不见异,而实是异。觉与领受,亦如是者。破曰:义喻不同。以于一时由受相明显,障蔽诸余法,然于心差别相续,五遍行各异可见故。各异建立即得成立。觉与领受终不见有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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