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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学的因三相论和它的逻辑意义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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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很多人都对西方哲学的形式逻辑和三段论有所了解,而对佛学中的因明逻辑所知不多。佛学博大精深,在汉文化中,因明学变得艰涩难懂,而在藏传佛教中,因明学却在广大僧人中普及,不仅是僧人们日常辩论和逻辑思维训练的工具,更是打开广深佛学大门的一把钥匙。

  因明学作为古印度一门古老的逻辑学,与古希腊的形式逻辑相媲美,是人类逻辑史上一颗瑰丽明珠。而“因三相”是因明逻辑规律中最基本的逻辑规律,三支因明中因的“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三相乃是立宗的充分和必要条件,是立论正确命题所必须遵从的规律,它支撑和凌驾着整个因明逻辑的肢体。对“因三相”的深刻把握是因明学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本文试图通过“因三相”的分析论述,与读者一同探讨因明学中“因三相”这一重要概念及它的逻辑意义。

  我们现在一说因明,都清楚它是佛教的逻辑和认识论学科。但因明并非产生于佛教,而最早产生于古印度的顺世派,此派又叫“因论者“,此时的“因”主要是哲学意义的因,即事物存在的原因和理由,后由公元前三、四世纪兴起的数论派、胜论派和尼耶也派发展成型。其中尼也耶派的贡献最大,此时的因明重于论辩艺术,到了公元一世纪时研究因明的主导地位转移到了佛教之中,此时的因明不光是论辩之术,真正上升到哲学理论高度,具有了逻辑学的意义。佛教是一个非创世说的宗教,其较大的特点在于崇尚理性和注重逻辑,因此有人甚至将佛教划为非宗教类。佛教仍属宗教,只是较其它宗教,佛教具有更强、更浓的理性成分和思辨色彩而已。因明,作为佛教的思维逻辑和认识工具,有其自己的独特性。

  一、因明学的基本概念及其三支因明的基本形式

  因明其梵语读作(希都费陀)。“因”指推理论证的依据,“明”即指知识和智慧之意。古印度人给因明的定义是考定正邪,研究真假的方法,综合因明二字之意即为原因的学问。“因明”一词是汉译,藏传佛教又叫“ ”,即引意为检验知识来源,认识形式以及判定真假的标准尺度之学。

  因明举创于古印度“六师外道”之中的尼也耶派,后被佛教吸纳己有并进行改造,将原来的五支(宗、因、喻、合、结)依据因的“三相”特征和五支间的相互关系简化成了三支(宗、因、喻),因明因此有了新旧之分,即“世亲以前的因明是古因明,称那以后的因明为新因明)。

  吕氵微 先生说:“因明,是佛家讲逻辑的一个特定术语,并不是印度一般学者共用的术语。因:原因,明:学说。在印度更多的学者更乐于将其称为“正量”学。按印度对学术的分类,因明为佛学五明(声明、工匠明、因明和内明)之中的一明,由此可知因明学在古印度学术上的重要地位。在藏传佛教寺院中因明学是每一位僧人必修的课程,更是获取“格西”以上学位所必考的科目,它是以研究认识活动中主客关系及其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换句话说,就是专门研究人的逻辑思维规律和判定一种命题真假的学问,其最高宗旨是“说明运动的实在与静止的思想构造的关系”的。(《佛教逻辑》,舍尔巴茨基语)。因此,因明一经纳入佛教中,作为佛家讲逻辑的术语,就不在是那种片面、单纯的辩论之学了。辩术技巧只是其外在表现而已而并非其实质。因明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哲学,这是我们面对因明学所必须持的正确态度,要不然,我们就会犯“买椟还珠”的错误。

  三支因明的关系相当于是宗(论点)、因(论据)、喻(论证)之间的关系。宗为所立的观点,因是维护所立观点的理由,喻是对宗的实例论证,但喻又分为与宗相一致的例证即同喻和与宗相反相违的例证即异喻两种,其基本形式如下:

  宗:声是无常(声音是非永恒的);

  因:所作故(因为是造作出来的,由于某种原因而产生的);

  喻:同喻——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凡造作出来的都是非永恒的,有产生就会有消亡,如瓶)。异喻——若是常,非所作性故,如虚空(凡是永恒的都是非造作出来的,如虚空)。

  这是一个在因明学中经常被引用举证的例子,所立观点是声音不常恒,立声无常是佛教针对胜论派的声为常恒的观点提出的。佛教认为声音的产生是因为所作的缘故,而一切所作又皆无常,如瓶是所作的产物具有败坏消灭的无常性质,而虚空不是由所作产生,故常恒,从反面举证声音无常的观点。这里的同喻体又称同品,异喻体又称异品,这就是三支因明的基本形式。

  二、因明学中的因三相论

  在明确了因明学概念和三支因明的基本形式之后,我们进一步来论述因明学的“因三相”。

  何谓“因三相”?因三相就是讲要确立一个正确的因(论据)时,此因对所立的宗(论点)以及宗的同喻和异喻(论证)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即正因的三种属性或特性。因三相是称那依据“九句因”提炼得来的,九句因是旧因明对因所作的分析,即因与同品、异品的九种可能关系,是因相的现象罗列,而因三相则是因相本质的把握,是称那革新因明的最重要成就之一,因的这三种特性又分别是: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关于因的三相论诠释具体如下:

  因的第一相叫“遍是宗法性”, 在“因三相”中,所谓“遍”为遍及,遍有之意,“宗法”为宗上有法,即所立的具体观点。

  关于第一相的解释或逻辑形式的表达是最没有争议的。绝大多数论著都把“遍是宗法性”解作“所有的宗上有法都具有因法性质”,即凡宗(论点)的主词,即宗有法(例如声无常,声是主词即宗有法,无常是宾词即所立法)都是因法。以S代表宗有法,以M代表因法,则第一相的命题形式为“所有S是M”。例如,在“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中,因支的完整表述应是“所有声都是所作性”。因此说,第一相涉及宗有法与因法的关系。石村先生在他的《因明述要》中将“宗”解释为有法,“法”解释为属性,全句为:“因所表述的性质,必须普遍是宗的前陈(即主词或宗有法)的属性。吕氵微 先生将“宗法”接合起来讲的,意为宗上有法(宗有法)的性质和属性,笔者认为这样的解释是较为正确的。宗上有法是主词,即前陈“声”,而宗中之法(所立法)是宾词,即后陈“无常”。声是体,无常是义,所以两者是不能等同混淆的。于是,“遍是宗法性”全意是指:所谓的正因,第一个要具备的特性是遍及或包涵所立的宗上有法的性质。

  遍是宗法性达到了具足归纳的理论意义,只有像这样上升到哲学理论高度才能成为因的特性,我们也才把“遍是宗法性”定义为因的第一相。以:声无常(总),所作性故(因)为例,凡所有声都是所作性,一切所做皆无常,从而推出声也是无常。

  总的来说,所作性这一概念必然要包含(大于或等于)声无常这一概念。即因要包含(大于或等于)所立宗。

  以上几位先生对“遍是宗法性”的解释,笔者认为是明析正确的。而沈剑英先生在他的著述里将“宗法”二字拆开来作解释,将“宗”理解为“宗上有法”,法理解为“因法”,笔者认为像这样将“宗法”二字拆开来讲有些不妥。因为“遍是宗法性”是一个主语被省略了的句子,其全句应当为:因之相,遍是宗法性也,也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所有的宗上有法都具有因法性质。”而沈先生拆开来讲,其意为:遍是有法乃法之性也,意思是说,有法等同于法之性。即因等于所立宗,却并没有说因大于所立宗。这样理解在具体事例中可以,但仔细分析一下,错误和问题就会凸现出来。有法是指具体的,个别的,缺乏共性。有法的狭义性会是原本一个具有定义意义的“遍是宗法性”变为个别的判定行为而达不到理论高度。因必须包含(大于或等于)所立宗,如果只等于所立宗,因不能成为证明所立宗的充分理由,变为似因(假因)。所谓似因是指看似好像是因但又违背了因的三相。其中一项就是违背“遍是宗法性。”比如声无常(宗),勤勇所作故(指由于人为因素而产生的)。勤勇所作故虽是因,这里的因(勤勇所作)却不能包含“声无常”这个宗,因为声音除了人为发出之外,还有自然之声,如雷声等。所以,因必须要保持对宗的这种包含关系才是成为正因的第一条件。这才能叫作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 (未完待续)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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