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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辯經初階課程介紹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林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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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崇安,內觀教育,2005.12
目的:循序漸進,依照規範,透過因明論式的訓練,對佛法術語的分類、定義與義理將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此才能夠紮實地銜接至禪修的實踐。

(A)因明論式與三段論法
〔舉例說明〕
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結構:前陳+後陳,因。
○對比於三段論法是:
大前提:凡是亞洲人都是人。
小前提:孔子是亞洲人。
結 論:孔子是人。
此中共有三詞:孔子是「小詞」,亞洲人是「中詞」,人是「大詞」。
所以,因明論式的結構是: 小詞+大詞,中詞。
前陳+後陳,因。
【實習】:於下列各式確認大前提、小前提: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用同義字作因)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 (用定義作因)
聲音,應是有,因為是無常故。 (用體性相屬作因)
A,應是X,因為是Y故。
●規定:辯經過程中,當攻方(問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答方)只允許回答:「同意」或「為什麼」。
〔舉例說明〕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只能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守方a:[聲音,是無常]同意。
守方b:[聲音,是無常]為什麼?(接下來攻方要給出理由,如: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規定: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
(1)「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2)「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
(3)「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
(B)因明論式小前提的成立與實習

【基本公設或共識】自身為一的公設:
●任何一法(任何一存在的東西)都是自身與自身為一。
〔舉例說明〕
a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為什麼?)
b孔子應是亞洲人,因為是中國人故。 (因不成)
c孔子應是中國人,因為是山東人故。 (因不成)
d孔子應是山東人,因為是山東人中的孔子故。 (因不成)
e孔子應是山東人中的孔子,因為是與孔子為一故。(因不成)
f孔子應是與孔子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同意)
說明:今從亞洲人收斂至孔子本身,有最小的相同範圍。接著逆推:
d孔子應是山東人嗎? (同意)
c孔子應是中國人嗎? (同意)
b孔子應是亞洲人嗎? (同意)
a孔子應是人嗎? (同意)
【實習】
○桌子應是有嗎? (為什麼?)
桌子應是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因不成)
桌子應是常、無常二者之一,因為是無常故。 (因不成)
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因不成)
桌子應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因為是色(蘊)故。 (因不成)
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物質故。 (因不成)
桌子應是物質,因為是物質中的桌子故。 (因不成)
桌子應是物質中的桌子,因為是與桌子為一故。 (因不成)
桌子應是與桌子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同意)
(總計同意)
(所以)桌子應是物質嗎? (同意)
桌子應是色蘊嗎? (同意)
桌子應是無常嗎? (同意)
桌子應是有嗎? (同意)

(C)因明論式大前提的成立與實習(略述)
【基本公設或共識】
●若A與B範圍相等,如:名標A與其定義B之間,同義字A與B之間,則A與B必互相周遍:凡A是B;凡B是A。
●若A是整體(母集合),B是部分(子集合),則凡B是A。
●若A與B是相違,則A、B互不遍:凡A不是B;凡B不是A。
●佛法的經論為「聖言量」,這些都是基本公設或共識。守方只能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舉例說明〕(名標與定義)
○攻方:瓶,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說明:以假言三段論法來分析:
大命題:若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是刹那生滅的法, 都是無常。(屬假言命題:若P,則Q)
小命題: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衍生命題P)
結 論: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結論Q)
守方:不遍。
攻方:〔若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虛空,應是無實,因為不能作功能故。 (不遍)
應有遍,因為不能作功能是無實的定義故。 (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同意)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不遍)
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同意)
○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不遍)
應有遍,因為無常是色蘊等等的整體故。 (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整體的公設故。 (同意)

【完整實習:二輪推論法】

說明:先對每一根本命題進行二輪檢驗:第一輪檢驗小前提,第二輪檢驗大前提。最後檢驗衍生命題(*)。

○桌子應是存有嗎? (為什麼?)
a桌子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 【第一輪】 (因不成)
b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因不成)
c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物質故。 (因不成)
d桌子應是物質,因為是物質中的桌子故。 (因不成)
e桌子應是物質中的桌子,因為是與桌子為一故。 (因不成)
桌子應是與桌子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同意)
(所以)桌子應是物質中的桌子嗎? (同意)
(所以)桌子應是物質嗎? (同意)
(所以)桌子應是色蘊嗎? (同意)
(所以)桌子應是無常嗎? (同意)
a桌子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第二輪】(不遍)
應有遍,因為*存有是無常等等的整體故。 (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整體的公設故。 (同意)

b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 (不遍)
應有遍,因為*無常是色蘊等等的整體故。 (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整體的公設故。 (同意)

c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物質故。因已許! (不遍)
應有遍,因為*物質是色蘊的同義字故。 (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同意)

d桌子應是物質,因為是物質中的桌子故。因已許!(不遍)
應有遍,因為*物質是桌子等等的整體故。 (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整體的公設故。 (同意)

e桌子應是物質中的桌子,因為與桌子為一故。因已許!(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同意)

(衍生命題)以下以三種因(理由)來成立:
a*存有應是無常等等的整體,因為《佛法總綱》說:「存有分二:常與無常」故。 (同意)
b*無常應是色蘊等等的整體,因為《佛法總綱》說:「無常分色蘊、知覺、不相應行」故。 (同意)
c*物質應是色蘊的同義字,因為《佛法總綱》說:「色蘊與物質是同義字」故。 (同意)
d*物質應是桌子等等的整體,因為這是一般所共許故。 (同意)
說明:以上的因(理由)訴諸聖言量或公設。

a*存有應是無常等等的整體,因為與存有為一故。 (同意)
b*無常應是色蘊等等的整體,因為與無常為一故。 (同意)
c*物質應是色蘊的同義字,因為與物質為一故。 (同意)
d*物質應是桌子等等的整體,因為與物質為一故。 (同意)
說明:以上的因(理由)歸至自身為一的公設。

a*存有應是無常等等的整體,因為無常是存有,且存有內有無常及其他部分故。 (同意)
b*無常應是色蘊等等的整體,因為色蘊是無常,且無常內有色蘊及其他部分故。 (同意)
c*物質應是色蘊的同義字,因為物質與色蘊相異且互遍故。(同意)
d*物質應是桌子等等的整體,因為桌子是物質,且物質內有桌子及其他部分故。
說明:以上的因(理由)是以定義作說明。

(總結)
a桌子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同意)

○白馬存在嗎?○感受是存有嗎?○心與物存有嗎?

【因明立式基本實例】

【實習1】有人說:凡是無常,都是知覺。
攻方找出論題(諍由、有法、前陳):如,聲音等,是無常而不是知覺。此處攻方有二基本命題要成立:(1)聲是無常;(2)聲不是知覺。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知覺,因為聲是無常且不是知覺故。
守方:前因不成。
1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因不成)
a攻方:聲,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已生的法故。 (因不成)
b攻方:聲,應是已生的法,因為是色蘊故。 (因不成)
c攻方:聲,應是色蘊,因為是色蘊中的聲故。 (因不成)
d攻方:聲,應是色蘊中的聲,因為與聲為一故。 (同意)
(總計同意)
c攻方:聲,應是色蘊嗎? (同意)
b攻方:聲,應是已生的法嗎? (同意)
a攻方:聲,應是所作性嗎? (同意)
1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聲,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已生的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已生的法,都是所作性〕應有遍,因為*已生的法是所作性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已生的法是所作性的定義,則凡是已生的法,都是所作性〕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攻方:聲,應是已生的法,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已生的法〕應有遍,因為*色蘊是已生的法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色蘊是已生的法的部分,則凡是色蘊,都是已生的法〕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c攻方:聲,應是色蘊,因為是色蘊中的聲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蘊中的聲,都是色蘊〕應有遍,因為*聲是色蘊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聲是色蘊的部分,則凡是色蘊中的聲,都是色蘊〕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d攻方:聲,應是色蘊中的聲,因為與聲為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與聲為一,都是色蘊中的聲〕應有遍,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1*攻方:所作性應是無常的同義字,因為經論說無常與所作性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已生的法應是所作性的定義,因為經論說所作性的定義是已生的法故。
守方:同意。
b*攻方:色蘊應是已生的法的部分,因為與色蘊為一故。
守方:同意。
c*攻方:聲應是色蘊的部分,因為與聲為一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d攻方:凡與聲為一,都是色蘊中的聲嗎? (同意)
c攻方:凡是色蘊中的聲,都是色蘊嗎? (同意)
b攻方:凡是色蘊,都是已生的法嗎? (同意)
a攻方:凡是已生的法,都是所作性嗎? (同意)
1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嗎? (同意)
1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知覺,因為聲是無常且不是知覺故。前因已許!
守方:後因不成。
2攻方:聲,應不是知覺,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蘊,都不是知覺〕應有遍,因為*色蘊與知覺是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色蘊與知覺是相違,則凡是色蘊,都不是知覺〕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2*攻方:色蘊與知覺應是相違,因為一般所共許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2攻方:凡是色蘊,都不是知覺嗎? (同意)
2攻方:聲,應不是知覺,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總結)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知覺,因為聲是無常且不是知覺故。因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佛法總綱》

【存有的分類與定義略說】

○無的公設:人我、神我、龜毛、兔角、石女兒都是無(完全沒有)。
○存有的分類與定義:
(1)存有(=有)、存在、法是同義字。事例:虛空、桌子、智慧、人。
存有的定義:以正量所緣的東西(以正確的認知所緣的東西)。
存在的定義:以正量所成的東西(以正確的認知所成立的東西)。
法的定義:能持自性。
○存有分二:常與無常。
(2)常、無為法、非所作性是同義字。事例:虛空、桌子的概念、空性、無我。
常的定義:非生滅的法。
無為法的定義:非從因緣所生的法。
非所作性的定義:非已生的法。
(3)無常、有為法、所作性、實事是同義字。事例:桌子、智慧、人。
無常的定義:刹那生滅的法。
有為法的定義:從因緣所生的法。
所作性的定義:已生的法。
實事的定義:能作功能。(實事=事物)
無實的定義:不能作功能。(無、無為法屬之)
○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
(4)色蘊與物質是同義字。
色蘊的定義:堪為色者。事例:桌子、聲音、香、味、觸。
物質的定義:微粒所成者。分外物質、內物質(五根)。
知覺的定義:明白而覺知。分心王、心所。事例:眼識、感受、智慧。
不相應行的定義:非色非知的無常法。事例:白馬、人、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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