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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寶藏論(五)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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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三、斷諍有二:
  亥一、趣生輪迴因之斷諍
  亥二、對治輪迴因之斷諍
  亥一、趣生輪迴因之斷諍又分為三:
  乾一:斷除最先三因之說法相違
  倘若取生亦需要業、身具生輪迴之因,釋量論云:「豈非具三因」之說法?我執之產生煩惱,由煩惱生業,由業產生身,彼二「身、業」互相裨助,臨死之心投生後世之旨趣,不相違。
  乾二:斷除欲愛輪迴因之說相違
  若謂:世尊云欲愛趣生輪迴之因之說法相違。彼「欲愛因」無明故,所作近取之欲愛故,勤勇於獲得貪愛境界等動念,趣行於生、住之旨趣不相違。釋量論云:『「不知」是有因,未說唯說愛,能引相續故,欲愛無間故。』
  乾三、謂斷除—薩迦耶見是輪迴因之說相違:
  經云:「若謂薩迦耶見為輪迴因之說法相違,薩迦耶見是無明之別相,「眾過彼為本,彼是薩迦耶」。「彼故諸過因,是無明謂之。」斷除彼薩迦耶見則其餘皆斷故。某些聲聞謂「無明」是唯「無知」,薩迦耶見是邪智故,外相不相似,而謂相違同一體?云:彼非相違同一體,不許同一體是相違經典、正理故。釋量論云:「見明異品故,心所所緣故,與邪緣無明,故餘不應理。」無明是覺識之逆品,彼亦非「無」之逆品,否則兔角亦應成無明故,應非其餘逆品,以色法亦應成無明之故,彼故是相違性逆品。緣取心所,亦緣取所依、思想、時、外相、相似實物故。月燈論和十地經亦謂:云何遠離無明?盡如清淨之諸法?尤其是云何遠離增益等說法。
  亥二、對治輪迴因之斷諍有二:
  乾一、斷除聲聞趣涅槃之過:
  若遠離無明故不趣生輪迴。若謂「預流向」或唯「見道位」,則變成不趣生輪迴?無明分為遍計所執、俱生我執二者,預流向聖者雖斷遍計所執,然不斷形成投趣輪迴之因—俱生我執故,趣生輪迴不相違。釋量論云:『離薩迦耶見,初道應無有,未斷俱生故,若斷豈有「有」』。某一宗派主張:阿羅漢雖不斷俱生我執,然而不趣生輪迴,和八地菩薩,雖斷俱生之我執,亦趣生輪迴二者相違?針對此宗派主張各個答辯:a.阿羅漢雖不斷除俱生我執,然彼無間緣欲愛斷盡,不能引伸趣生輪迴謂之說法。應不斷除欲愛然由「自」或「他」之緣故覺醒後,趣入菩薩行之說法。非擇滅性斷我執故,不趣生輪迴之說法。擇滅性斷我執故不取輪迴謂之等不同見解,法稱論師之旨義,引用經部師主張:近取因(增上緣)—俱生我執,無間緣欲愛漏盡,不取輪迴之旨趣。釋量論云:「已越有愛者,非餘所能引,俱有已盡故。」b.八地菩薩具煩惱者之意識轉依,俱生之無我故,承許慈悲心配合欲有。有一說十地菩薩相續心之後際不斷俱生之我執,以存在無明之習氣故,承許十地菩薩結合欲有。法稱論師主張菩薩之根本慈悲亦是業,聲聞除根本之慈悲外,亦適住於有餘蘊之欲有之旨趣。釋量論云:「離貪安住者,由悲或由業。」經云:「不欣於涅槃,不厭於生死,猶如帝釋象,彼自住適時」。若謂實有慈悲則彼慈悲性是貪欲?彼二者「慈悲、貪欲」之「因」、「地」、「相」不相同,「貪欲」並非五近取蘊—常、樂、我、我所之想法,而是作意因。境—現見諸有情等。外相—需求心。慈悲之因,以痛苦之相續修習覺性,境:已持痛苦之因果,外相:欲遠離痛苦之因果。若謂趣行眾生之義為貪否?樂許得到立名如是說法,假如從泥淖中取金,從泥中抓蟲之趣屬法相同,然其思惟極大區別。故輪迴之因是我執故,若無「我執之薪」,則煩惱之火熄滅,如是了斷苦海相續之煙。
  乾二、斷除涅槃不禪修空性之過有二:
  坤一、若謂斷除俱生我執故不取輪迴則當
  不成立產生瑜珈現量:
  【雖無有最初種性,由火燃著見後際,如是雖無始輪迴,見無我成立後際。】雖是無始之種性,然而火燒著後,現見後際(種性),火燃著後聚合順緣且無逆緣,則決定顯現後果,如是雖是無始輪迴,然而「無我之火」燃燒「我執」之種性,成立彼諸輪迴之後際,雖具足欲貪之順緣,若無空性之逆緣,則決定出離輪迴。彼故在未證悟空性現量之際,樂許禪修瑜珈現量(修習空性)。雖證悟空性若取後有之禪修瑜珈現量,則不能了斷輪迴之相續,修道當轉成無義。
  坤二:唯「明相」禪修證成瑜
  珈現量:
  【產生明相具足因,則決定生無礙故。】產生唯「明識」之第二剎那,由識轉成其餘客塵,緣因具足,不需餘因故,猶如破除我執決定生無我,無需餘因故。彼論式故,任何無礙為無觀待其餘因,決定產生彼後果,既然無礙猶如具聚足之種性。然唯「明識」亦無障礙且除「明相」外無觀待於其餘因謂自性因相。然若樂許於唯明識不需(觀待)其餘因?睡眠、昏迷、滅盡定等等障礙何故無明識?唯是,彼諸六轉識障礙明相,不欲許是阿賴耶識障礙明相故無過。
  申二:成立遍相:
  若謂解脫輪迴且不了斷唯明識之相續,唯明識依他起是無常故,當不轉成「有為」之苦?云:阿賴耶識如鏡之轉依,解脫於一切現行謂之說法。法稱論師亦云:轉依之識不可思議說故,豈生凡夫所詮說之過。
  午二、無我執—別相成立未來無窮盡
  某一中觀師欲許明相了斷之相續,亦相違於不可思議
  之智慧,此非法稱論師之旨趣,不應理
  卯二、禪修境界中轉成殊勝
  卯三、禪修境界中當證成自證識
  寅二:成立殊勝別相—(攝於成立體性)
  【由禪修滅等明相。】殊勝別相;譬如修習息滅貪欲等;當成立現見—產生明相,如是此因相,容許從因聚足後許產生結果,證成之義。若無障礙當成立真實義為自性因。
  癸二、成立「定義」:
  【無能所當成無欺。】禪修若斷除能所二者,則當成無欺,若遠離錯亂則是知見清淨遠離義,彼故觀照如適住於世俗諦,即盡如是勝義諦,「有相」、「無相」瑜珈現量二者,成立離分別,無錯亂。釋量論云:「由除分別網,是明了顯現」。
  癸三:斷除「證成之義」不合理有二:
  子一、「斷證圓滿」不合理之說:
  【無能無知非依故,謂無證斷之解脫。】外道有一說:客塵是識自性故無能斷除,即使能斷除亦世俗凡夫所不知,假使知道後,一次斷除亦如身體之污垢,重新覆蓋故,而謂非有斷德圓滿。
  【非自性故有方便,斷因故解脫應理。】塵垢為顛倒之增益,應是突然間故非自性,識是自性明光現相故,煩惱之因是我執,和相違彼我執存在無我故,而斷除煩惱因性(塵垢)不再覆蓋,如薪柴之火燼,不再產生異熟果之故。釋量論云:「心自性光明,諸垢是客塵,故先無能者,成性後無能,生及過普起,說為復退轉,斷我見種故,是不退轉性。」
  子二、斷除斷證圓滿不應理分為二:
  丑一、斷除—修習不應理。
  丑二、斷除遍一切智非有
  丑一、斷除—修習不應理
  【若謂「跳躍」「水」「金」喻,如是修習為非有。】既修習跳躍無盡故,而不修作跳躍。即使修習慈悲和智慧等,心之自性繁衍無盡亦非有。又依如是摻水而火焰不燃著。雖修習空性和慈悲亦能稍許證悟,然不能趣行彼修行者自性境界中。又如金之溶化,若遠離熱火之源,則金又轉成堅硬。唯限一次了悟空性和慈悲,若遠離精勤奮發力量,則重又覆蓋塵垢。故若謂慈悲等之智慧圓滿資糧遍及於一切所知。
  寅一、跳躍無窮盡修習應非有:
  【待精進故不堅實,重又生故喻不許。】跳躍是體力故,應極為有限,肺等諸五臟重量,存在於自身之體力,而有極限能量,彼故從前一跳躍不產生後一跳躍故,非有無極限之跳躍。慈悲智慧等是心法故,能產生無量,從前一慈悲增展殊勝後一慈悲等故。喻如樹、火或水銀、金或從一種子傳播後一種子增展至無限量。釋量論云:「若時所修作,不復待勤力,餘力轉增勝,功漸除違逆,安住自力性,心中悲愍等,修生自然轉,如火等於薪,水銀與金等」。
  寅二、摻水當不成立火焰之喻非有:
  火焰之前,(水)不能依於所依之(火焰),以其乾化水之故。水非火焰之自性之故。如精勤播種青稞種子,亦不產生稻苗。心識:由修習慈悲等轉成自性,如薪柴燃燒轉成火。釋量論云:「非如是自性,益彼諸功能,於諸後殊勝,無辦功能故,依非常住故」。
  寅三、溶金返轉堅固性之喻非有:
  一般如療養疾病,對治有二種類:a.重又返轉b.不退返。A.如對治肺癆病摻用石榴處方,對治瞋恨應用仁慈心等,冶金應用火等是重又返轉之對治法。B.然若對治肺癆病採用瀉痢劑,對治煩惱修習空性,薪柴為火燃燒等是不再退返。釋量論云:「有令生變化,有不復生者,有可還轉故,如火於薪金,已滅諸過失,非如堅還生,彼體使無繫,如灰不定故。無害真實義,於自性顛倒,盡力不能遮,覺持彼品故」。
  丑二、斷除遍一切智非有分為二:
  寅一、設立諍論
  【空性由修習慈悲,樂許趣入自性中,遍所知無窮盡故,極難證成遍智說。】某一外道謂:現證空性不生輪迴,修慈悲法為趣入利他行為,雖成立事勢比量力,然而境、時、外相無窮盡,非所遍知故,如同天空有邊無邊?與有情之數目,若不知彼諸量,則不能稱謂遍一切智,若了知彼諸量,則成為邪智者,非所知妄稱謂「知」故。猶如現見兔角。針對此說。
  寅二、答辯
  卯一、遍知「極所需要義」之遍一切智者
  卯二、遍知「所知之義」之遍一切智者
  卯一、遍知「極所需要義」之遍一切智者:
  【根本之義無欺性,遍一切智如遍聚】。取捨輪迴之因果性—四聖諦成立無欺量故,遍知「所需要之義」而成立遍一切智者,猶如詮說:「人皆聚合藥皆全。」釋量論云:「了知取捨性,及其諸方便,許彼為定量,非了知一切,隨能見遠否,要見所欲性,若見遠是量,當來依鷲鳥」。量莊嚴論云:「若盡如是善了知,三善道和解脫道,唯遍知士夫之義,欲許圓滿導師智。」亦如是。
  【遍知極所需之義,諸善巧者謂遍智,攝集一切而聞知,雖不知牛亦無過。】屆中之偈頌。爾時欲許從輪迴而解脫,彼之方便樂許遍一切智故,不急需之蟲數和微塵數等又何須了知,為病者治療病樂許知曉一切藥方,雖不知牛之歲數,誰來誹謗。釋量論云:「故應善觀察,辦彼所修智,此能知蟲數,於我無所需。」然若破斥遍知「所知」之遍一切智者,應非如是,容許了知「急需之義」,不急需義如微塵數,知亦行不知亦行,置於平等捨心,猶如調養疾病,容許了知治病藥物,其餘置於平等捨心。量莊嚴論:「一切覺性之所為,非遮止一切智者,我之智識未能故,是承許知足寡欲」。
  卯二、遍知「所知之義」之遍一切智者:
  【復次比量之應用,是證成遍一切智。】復次雖唯遍知一切所知,應當成立比量。任何微細且難於現見境,若專注彼覺識,則易見其粗相。若意專注觀視日光下之微塵,猶如觀瓶。遍一切智者亦照見微而難悟之四聖諦義。謂之當成立因相。釋量論云:「所取捨彼性,決定具方便,主要義無欺,餘他是比量。」若謂其餘所知不急需之故,或謂豈非心識不專?應非如是。有一說法:一切所知皆急需之故。不知所知之任其一,不能利益與彼相繫之眾生之義故,心意不專注為非有,一切所知急需之故。若謂敘述與一切無所急需之因之相違?不急需於自利方面,然急需於利他方面之旨趣不相違。若如是一切所知是錯亂性,焉不導致具錯亂現象?若不轉依識則是錯亂,若轉依則是禪定之神變相故不可思議,前已述及。
  【一劫之際詮說因,如鏡中同時映現,如是所知無窮盡,遍智一剎那遍知。】屆中之偈頌。
  己二、似現量分為二:
  庚一、定義:
  【一切錯亂之心識,承許是似現量性。】似現量之定義,識錯亂之現相。
  庚二、分類:
  【彼分「有別」「無別」二;無別亦分意、根二,有別分三敘述之,謂六遮反邪見故。】
  辛一、無分別識為二:(A) 根識錯亂如現見二月等。
  、(B) 意識錯亂如顯相夢境等。
  辛二、分別識有三:
  集量論云:「錯亂世俗智,比量及所生,念欲似現量」謂之六分法,陽燄誤為水,緣取「牛」性等虛體二種世俗,破斥外道欲許為根識之故,觀待謂一方之說(不依於因相)。比量和比測而生之二分別識是依於因相,憶念和耽著之二分別識,是不觀待於現量和因相二者。釋量論云:「似現量四種,分別識三種,從壞所依起,無分別一種。」
  己三、觀察量果分為二:
  庚一、現量果
  庚二、比量果
  庚一、現量之果分為三:
  辛一、破斥他宗:
  【見解真實為量果。】外道—伺察派謂實義之見解:最先了知義相,是無分別量,其後差別於義之體性—欲許真實分別識為量果。如是云:「首先實有觀待者,具有無分別意識,等同士夫愚痴心,產生真實無分別,欲許彼為正量性,彼之後是何心識,諸實法之理論等,意識耽著是為何?承許彼為量果性。」謂之說法,彼不應理;若與外義不相同,則當不成立量義之見解之故。
  【相會證義許量果。】吠陀派(持明)外道欲許「根」與「義」相會合,從而了知彼義為量果。如是云:根與義相會而產生適當之聚合體。謂是量果之說法,亦不合理。根與一切外義之自性,相會遇故,應成了悟一切故。
  【說彼差別、差別者。】勝論師主張:從六句實義緣持功德等等之差別謂量。謂差別者之識了悟實物欲許為量果。如是云:現見功德當了悟實物謂之說法,亦不應理。「量」、「果」二者若相異境,測量功德性了知實物不應理,猶如衡量青色為黃色。
  【某某許根識量果。】聲聞分別說部欲許唯「根」設置境相,由彼量而生之識為量果。如是云:眼見諸色具能依,非彼所依之轉識,何故諸色之中斷,非現見之故謂之說法,亦不應理,唯「根」分別(思維)各個義,既無遠近且色法是境之覺明,不應理之故。
  辛二、認定自宗之量果:
  【彼故能所設置之,因果二者為量果。】「量」、「果」二者非能生所生,彼亦是彼之自主,彼故非設置果義。」「是能設置者,非自性作用,彼力設彼故」。
  辛三、結合彼四宗派:
  【自證量果之理論,符合大多數宗派。】聲聞分別說部不許自證識。倘若符合一切信許自證識之宗派說法,自所經驗力產生「量」,真實自證之名言為「果」,譬如貪愛等感受,彼若置於自之境,能量所量依於果,以此結合於一切」。然而應不相似義證之量果。
  【提倡義證各宗派,權勢而設置量果。】分別說部之主張:色等相遇而顯現實義為「所量」,現見義為「量」,真實了知義之名言為「果」,承許「所量」和「量果」二者為同時之相異物。經部師主張:隱含之外義為「所量」,產生與實義相同之識為「量」,觀察了解義之名言為「果」,「所量」和「量果」二者是相異之時域和體性。若依唯識師說法:雖無能所取覺識,所量與能量,依於此盡如是顯現所作。有相唯識者主張:所持相分之自證識為「所量」,彼能取相分為「量」,真實自證識為「果」故,依苦樂領受所量和量果,承許同一體性與時域。無相唯識者主張:外義相分之增益為「所量」,彼能緣識為「量」,假有自證識之名言為「果」故,承許「所量」和「量果」二者,依毛髮之幻相遮除同一體。如是從四宗派中,法稱論師認為若承許外義,則依經部師之主張,若趣向所知領域中,則依無相唯識之主張為其旨趣。釋量論云:「觀察自體性,說自證是果」。若依經部師主張:世間名言量則義證是量果,彼能置義之自主故。雖是自證許義證。無論如何應是第二心法,若是依義證,從能依於外義是詮說二法,謂之故。是明義與明識二法,若依「唯識」非觀待於外義,彼故於(賴耶)一體存在二法。於同一覺識由於無明雜染故,境相法和識相法二種,吾等亦隨行法稱論師之論說。西藏多數學者樂許隨行於分別說部,彼唯止於無知事勢比量力之理論。
  庚二、比量果,分為二:
  辛一、義理之宗派:
  【火之自性為所量,由煙而生遣餘識,「是量」彼了悟謂果。是諸善巧之旨趣。】遣餘方式誤認火之義自相是「所量」。從煙之因相了知,彼火之覺識是「量」,由「煙之因相」了知「火之自相」,比量之名言,是「量之果」。
  辛二、唯識宗主張:
  有一說,果因相應非有。現見山有煙之時,若位於後山,則為二種情況:若有火則是無識之境故轉成色法。若無火則觀待於煙因相,轉成邪智。倘若現時雖無火亦於煙顯現火相之識,爾後士夫達於現場產生火之現相,當轉成「煙為因」和「火為果」故。因果相反為非有,彼故若謂唯識宗之果因相應非有量果?
  【火現相習氣心要,產生煙相之習氣,彼故謂無欺士夫,是比量善巧旨趣。】現煙相之覺識,隨繫於彼現火因之習氣心要中,剎那間轉成他體故,明知習氣之覺醒者,能燃著作義之火現相,比測能產生比量識,彼無欺士夫瑜珈行者之證成比量,釋迦慧等論師主張:若比測外界之火,是現時時態,若以心比測火則是未來時態,若無障礙則二者相似無欺性。彼故能顯現火相之覺識,從彼識而生故,謂煙現相之覺識從火相而生之詮說,而非從實火故。謂比測因法是果因相。自宗之主張,釋量論云:「彼亦現煙覺,明醒習氣者,現為火覺性,了知非火性,心續彼堪能,習氣為心要,現煙覺明顯,故從火生煙,智者有此說。」
  第十章 詳析自利比量
  戊二、敘述比量
  【比量分二相自利,由因三式顯現義。】比量分二相:
  己一、自利
  己二、他利
  己一、自利
  自利比量是真實比量,抉擇自利比量分確定
  庚一、定義
  庚二、彼之自性二者
  庚一、定義:
  由因三式了解所量之覺識,亦比量之定義。不需要遮反定義,以比量無否定之義故。
  庚二、決定彼之自性有二:
  辛一、如何了解因相
  辛二、了解彼之所立
  辛一:如何了解因相又分為二:
  壬一:認識因相之觀待實事
  壬二:詳析觀待之因相
  壬一、觀待實事:
  癸一:第一因式之觀待實事—「宗」
  癸二:隨行式隨遮式之觀待實事—同品與異品
  癸三:設立彼諸觀察實事應理
  癸一、第一因式之觀待實事—宗亦分為三:
  子一、思維所比量之聲義總相
  子二、決定適時之義為別相
  子一、思維所比量之聲義總相亦分為三:
  丑一、認識比量之聲—所取境
  丑二、決定攝入何種時機
  丑三、如何趣知聲之定義
  丑一、認識比量之聲—所取境
  【法與有法之聚體,詮述宗謂是真名,彼若唯取一支故,任二支分屬假名。】從因明論:「宗」、「所立」、「所比量」皆是同義異名。彼諸所取境亦分為三:「欲知有法」、「所立法」二者攝屬假名,彼諸之聚義攝屬真名。陳那論師云:「因相所立是聚義,故法與有法二者,非主要屬一方是安立所立性」,欲知有法趣入「宗」。法稱論師謂:「宗即有法」、「所比量」,謂具有差別相之欲知有法,謂所立唯同品有之說法。「法」亦攝入「宗」。「因相隨行於所立,若無所立則無因。」「聚義」亦詮說所立,故謂「宗」之辭。雖相續心亦無生效能謂之。除彼諸外,不攝屬其餘,決定宗之聲義,是共稱量故。
  丑二、決定攝入何種時機,然則謂「宗」法之敘說
  歸屬「有法」之法,或「所立法」之法,或是二者「聚義」之法,當成錯亂?云:不成錯亂,所有名聲適當時機能了知各個義之故。彼「宗」亦攝屬所比量等名聲之際有三:抉擇「因相之定義」之際攝屬「欲知有法」。抉擇遍相之際,攝屬「所立法」。抉擇「真實所立」之際攝屬「聚義」故無錯亂。如孫陀巴之名聲。抉擇因相之定義有一說:因總相之定義:「因三式」能決定名相、因相之相屬關係。故非抉擇於第一因式,因相之聲無「唯獨第一因式」之近因故。謂之說法?云:不應理?理由是「遍相之定義」亦攝入「因相之定義」轉成錯亂。
  故抉擇「因相定義」之際是第一因式,若成立彼第一因式,則成立因支,若不成立「第一因式」,則不成立「因相之定義」謂之接近於共許,此是抉擇第一因式故。是接近於趣知「欲知有法」謂宗之聲。彼三者亦各具有三種時際:抉擇定義與名相之相屬之際。定義之實體作覺明之際。具定義之名相作名言之際,彼諸以喻解說易於了知。如是存在九聚因之二種假立第一種情況攝屬假借名。其後二種詮說自名—能繫念前時之假立名,不觀待重新假立名之故。謂之說法亦未必定如是,若是共許比量力之際,則無論如何皆了知故,從大部量論如理闡述之故。
  丑三、如何趣入聲之定義有二:
  寅一、真假名之差別
  寅二、思惟真假之法
  寅一、真假名之差別:
  【隨欲說應用前名,了知彼性是真名,除唯一依彼緣由,了達其餘許假名。】樂許無任何成立「義體性」之名,然而不觀待其餘緣由與目的。隨欲者最初應用故是真名,且若了知彼義即顯現彼之外相。觀待他人共稱名之目的與緣由後,應用其他(代名詞)是假名。而且了知彼義且觀待其他(意義)顯現彼相。喻如具有脊峰垂鬍設立「牛」為真名,「牛」於愚人轉成假名,彼故彼諸具全「初立名」和「了知義」之差別。釋量論云:「無錯誤而知,最初立名言,行境是實名。」其餘錯誤了知謂喪失真義。帕姿哈雷云:「於愚者謂牛,許隨屬原因,唯義轉成妄,聲住於自義。」
  寅二:思惟真假法有二:
  卯一:思惟聚義為真實法
  【聚義為宗之名聲,諸善巧原始成立。】聚義為「宗」之名聲,外道論師原始以來,共同成立真名,易於了知故。
  卯二、思惟有法與法二支為假名之法分為三:
  辰一、設立所立之緣由:
  【假名觀待餘相似,和餘相屬之理由。】相似原因作為假名,如藥為烏雅爪或士夫為獅子,相屬原因作為(假名)亦分為二:a.因果相屬;「因名」假立為「果」如於詮「日」為「日光」之說法。b.「果名」假立為「因」如該「醉」為「酒」之說法。相聚之相屬一般亦樂許不違越因果關係。然而若依共通說法,以喻詮說之,謂觀待布匹之一邊之辭,曰:布邊。觀待「總聚」之名聲假立「支分」名。如詮說:鼓聲或根識,是為「支分」之聲假立「聚義」。在此唯獨「(所立)法」或「欲知有法」,各個假立為「所比量」之名,是觀待於所比量之一部支之原因,如觀待布匹之一邊,安立為布匹。
  辰二:假立之目的
  若謂:諸聲無目的,非期許超出根本之聲義,謂之故「無目的」,以其他之名設立於其他?曰:不應理。此又分為二:
  巳一、所立法假立為「所立」之目的
  【「法」假設「所立」之名,相違因相為真因,邪見斷除妄見故,聲韻需要作假立。】若詮說因相隨行於所立法。則相違之法亦實有隨行否?可能具邪見之思惟,為斷彼邪思故,謂因相隨行於所立,有一說聲韻學之需要假立所立。
  巳二、「有法」假立「所立」之目的:
  午一、有法假立「所立」實質目的
  午二、斷除不假立「所立」之相似「宗」二者
  午一、有法假立「所立」實質目的
  【若詮有法有諍事,若遮諸邊長時諍,若詮真名喪聲韻,簡易了解故謂宗。】若詮謂「有法之法」,則首先不知是存在於同品喻之有法,或是存在於異品喻之有法,是否為第一因式?產生妄見之思惟。如:「聲法者,為無常,是眼所見性故。」於「不成因相」,亦即因相存在同品喻之有法誤為第一因式,同時具全隨行隨遮二因式故,思惟是否真因產生邪見,遮除彼邪見之故。存在於欲知有法之第一因式,假名謂「宗法」。如是云:宗即有法,若無目的不需作假立?曰:不是,宗有法破斥一切之法之義故。彼有一說:雖詮說存在之宗有法謂第一因式?且不知同品喻,是指唯同品有。或謂遍及同品有之支分故。為闡明同品喻之同品有故。若謂詮有法之法,則當了知唯第一因式?曰:不應理,若斷除這種主張,則須長時饒舌相續諍論。有法之聲,須謂「欲知有法之說法」陳述之。若非如是,則焉是重新加上正能立?懷疑之思慮故。若第二次述說,謂有法之聲是諍事,則豈無知為第一因式?設若如是敘述,則「了知」亦敘說一次能了知,而詮說二次應非智者,猶如剪指甲焉用斧頭。倘若詮說有法之法,誠當如是形成事實,敘說「宗法」當轉形成「假名」故,不依二者敘說,信許易於了解樂許謂「欲知有法之法,」之名,吐棄渣物何須繞於後頭之思惟。若詮如是真名,樂許無少許不成立,然而謂隨行、隨遮「欲知有法之法」,詮說因三式之文字不均衡故不順暢。宗法之有、無同品等等所作解說不妥當,故諸智者們平等捨心擱置之。因滴論云:雖間接了知義,唯近於「假立」,難成立文辭均衡,故完全斷除。聲韻學云:「文辭喪勢尚可,聲韻喪勢則不可。」故捨棄彼諸產生邪見且難於詮釋後,既無邪見且容易詮釋故,假借謂「宗法」名之解說。
  午三、「假立」與「不假立」之宗相似之斷諍
  【謂宗與有法相似,共稱方式具差別。】有一說,樂許名辭容易於解說,不剔除邪見之義,「宗」之名聲趣入「欲知有法」、「所立法」、「聚義」三者故。宗法和聚義,謂「宗」,亦於因相存在宗同品思惟是第一因式否?於此產生邪見。若生邪見,則以眼所見故為因支,亦能立聲無常。亦因相存在所比量之所立法是第一因式和具全隨行隨遮故。思惟是真因相否?產生如前之邪見。云:不相似。所謂「宗」是總聲為真實,與「法」言辭相繫,唯存在於欲知有法,則不攝屬總相而獲得別相。喻謂「手」之聲,雖趣知人與馬等總相,然而若與「具有」之辭相繫,則其餘(有情)雖同具手,然不攝入「具手」之名聲,唯獨攝入「大象」。與彼有法之聲不相似,謂「有法」是總聲與前例相同,亦與所謂「法」之聲相屬,不攝入唯第一因式。同品喻、異品喻二者亦趣入「有法之法」,與「具頭之總聲」之言辭相繫,然而不攝屬唯一大象之別相。一切有頭者攝入:「具頭」,如一切共許之故。彼故決定聲之義,是唯「共許」量故。若詮「有法之法」,則三者皆共許故懷疑。若詮「宗法」,則含括外道論者,共許唯第一因式,不許餘二者同、異品喻之有法,故無需懷疑。釋量論云:「行故有手故,立有角及象,此聲之所詮,世許非欲說。」之說法同一旨趣,如是應了知,因相存在於所比量為第一因式之說法。
  【宗與法相屬之聲,是唯諍事如具手,與法相屬謂有法,無法決定如具頭。】攝集之偈頌。
  除此尚有諸多種他答人之辯,共許量為實勢比量力之諍論。譬如具手之故,人亦應成具手因具有手。若非如是,則大象亦應成非具手,謂之相似諍論故,諸外道喜歡分別觀察,吾等不引述,彼故在此「宗」之名聲是欲知有法。
  辰三、能害實事:
  【法與有法非所立,無所立之定義故。】所立之定義:無「成立」與無「遮除」量是認持為所比量,無彼二支分之故。
  子二、值此決定差別義(第一因式之諍事「宗」)
  由欲許之聲除趣入業、作者、所作三者外,業轉成之境,應非具所立之法,以過遍於真實之同品喻,而不週遍於相違之諍事故。作者或作用轉成如欲願之覺識,亦非具有所立之法,以其剎那間之「比量」或「邪見」之覺識,不遍及宗之諍事故。有一說:所立法無「成立」與「遮除」量之根本實事,亦不適時際北俱盧洲之妙屋等,亦非過遍故。
  【認持比事是欲知。】欲知有法之定義,無「遮除」「成立」之量,謂認持所立法之所比測之根本實事為何緣由?別相︱自利比量正因之欲知有法是立論者所認取,他利比量正因之欲知有法是敵論者所認取。若觀察欲知有法:聲是常或無常,則攝為「無知」、「邪見」、「懷疑」,斷除比量之增益,唯一「無知」之範疇,「邪見」於釋量論已述及。
  【成立欲知是宗法。】欲知有法於所設立之因相成立現量或比量故,是第一因式謂之宗法。
  癸二、隨行隨遮二者之觀待實事同、異品有三:
  子一、破斥他宗
  子二、建立自宗
  子三、斷諍
  子一、破斥他宗有三:
  丑一、前期說法
  【具有所立法與否,謂同、異二品之說。】有一說:追隨寶積靜論師主張:具有所立法為同品,不具所立法為異品之說法。所立法亦非唯能成立之因相,於欲知有法所認取比量之總類是火或無常等。所立之「具有」義,亦盡如欲知有法「具有」成立所立宗,若有煙故能立有火,則聚合一體和自性因無分別體性;若能依虛體,則具有能依自虛體。有一說:若欲許所立法之空與不空(同、異品),亦不超越彼性「具有」。
  【思維二品實相違,假立產生甚第三聚。】若誤以為同異二品為實相違,一切所知可裁決分為二品,由實體斷決或由虛體來斷決,依前者觀之,空性(法者)能立「遮無」之際。若瓶之實體是同品,則瓶之「所作性」和「無常」亦當轉成遮無;若實瓶是異品,(形成非遮無),則「真實之瓶」和「實有常之空」等等諸相,亦轉成不具有「遮無」之名言(不成立諦實)故,二者皆不應理,倘若實瓶,是與否二者轉成第三聚,則喪失「斷決」任一方之語辭。復次,若於虛體斷決之,則能立所作性故無常之時,若唯「所知」虛體是同品(是無常時),則所知之常為非有。若唯「所知」虛體是異品(是常時),則所知無常轉成非有。然而彼之時,唯「所知」若轉成是同異二虛體與否,則喪失於虛體之斷決語,故無論如何皆不應理!
  【某謂無知量之境,分為實虛二相說。】某些西藏學者無知量之境,能依「火」與「無常」等實體法成立所立法之時,斷決為實體,虛體雖可能產生第三聚,然而無過,於虛體不作立破之故。能依「因相」與「遮無」之名言等虛體,成立所立法之時,斷決為虛體,實體雖可能產生第三聚,應無過,以其實體不能作立破之故。成立之法:
  【具有「同」與「異」實法,虛法依自虛體說。】實體具有無分別體性與相異體性,成立二種實法,和成立虛體法能依自虛體共三種,喻如:「所作性」證成「無常」是無二體性,煙性成立火具相異性和所作性之自虛體,能依正因具全因三式故,成立因相等成立能依自虛體。雖結合彼諸三種義,於一切所立法之同品,有法與因相二者於真正因相之際為同品,於相違因相時為異品,於不定因相當轉成如其所應之說法。
  丑二、破斥彼諸說法有三:
  寅一、作同異二品斷語不應理
  寅二、成立虛實二分法不應理
  寅三、別相︱成立能依自虛體不應理
  寅一、同異二品作斷語不應理分為二:
  卯一、同異二品不能作斷語:
  【盡如虛實二分法,無法決定於二品,雖二品攝屬實虛,諸善巧現見成立。】若能依實體法而成立,則於實體作斷語二分法,若山成立具有火,則設立灰色物為因相之時,若灰色物是同品(有火),則水蒸氣亦當轉成有火,若灰色物是異品(無火),則煙亦轉成無火,若灰色物容許同異二品,則喪失同異二品之斷決。如是若同品,聲成立勤勇所發,安立「有所作義」為因相之時,「有所作義」是同品,閃電和林園之花朵當轉成具勤勇所發,若「有所作義」是異品,則瓶與鼓聲亦轉成不具勤勇所發,若是「有所作義」兼具二者,則喪失同異品之斷決語。
  復次,若於虛體作斷語,則所作性虛體有法,能立正因之名言,以諸善巧者現見成立具全因三式之故,設立因相之時,若唯「所知」之虛體是同品,則唯「所知」之自虛體,依於「能成立聲無常」轉成真因之因三式,若唯所知之虛體是異品,則所知性異品遍及因三式,而轉成相違因,若異品不遍及因三式,則因三式轉成非所知。有一說於此之際,唯「所知」之虛體是異品,然而不轉成相違,彼二虛體相異故,譬如剎那遍及青色,然而不遍及青色之隱蔽分,如彼二虛體相異故思維之。「青色」和「瞬間」雖遍及於實體,然而不遍及「遣餘」故。云:喻不相似,若相異性虛體不轉成遍及於異品,則終究非有轉成相違因相。
  復次,有一說所作性之虛體,能立聲無常之因相。證成名言之際是同品,設立「所知」為因相。若容許直接詮說名聲等比測,則唯「所知」容許具有作因相之名言故。若成立唯「因相」之名言,則於唯「所知」自虛體不具成立「聲無常」之因相之名言,故是異品謂之說法,雖容許如是成立,然所知是異品之時,若不遍於所知性,則轉成非所知,具若遍及所知性,則轉成相違。此時亦攝屬於同品,則轉成不定因。倘若思惟遍及實體故,當不轉成非所知,未遍及虛體故,當不成相違,則「虛」「實」體亦已成摻雜,豈形成唯一虛體法,彼故虛體亦「所知」、「所量」等是第三聚蘊。
  卯二、觀察同異二品為壞滅斷決之理論分為四:
  辰一、觀察不應理:
  【若於實義作立破,當無知正量之境,若於覺識作立破,當成「有」「無」「未定」三。】若實義作能立、能破,則無法了知正量之境與「非依於外境,能依於聲義」之說法相違,若於覺識作立破,則同品決定有,異品決定無,同異二品唯獨不定「宗」,豈無第三聚。
  辰二、極成過:
  【不許欲知為宗故,轉成無第一諍事,不許第一諍事因,此難為宗法定義。】若許具有所立法與否為同、異品,居間第一因式之諍事,應不能獲得謂「宗」,真正諍事當成為同品,相違諍事當成為異品,彼故若質問「宗法之定義」為何?依汝見無宗故不詮謂宗法,然而真正第一因式之定義欲知有法盡如所引述同品而成立。相違之際欲知有法,盡如所引述異品而成立謂之,詮說目的故,豈能得「宗法」?
  【第一諍事於二品,彼故餘二諍事之,「有」「無」而確定行遮,亦極難於詮說之。】諍事若於同異二品作斷語,不能詮說同品喻謂同品,諍事亦是同品之故。彼故須詮說同品喻隨行同品有;不能詮說異品無謂隨遮。相違之諍事是異品故,諍事趣入異品之設立故,須詮說異品喻—異品無謂隨遮,若於其餘攝入因三式成錯誤,若如是詮說,則一切論述皆破滅。復次:
  【於宗法和宗二者,同體詮釋為虛體,諸因相皆墮成宗,豈有不定之因相。】欲知有法盡如因相所引述而成立故,亦是宗法,彼真正因相之際,具有所立法故是同品,相違因相之際,不具所立法故是異品故,若謂有同份?若如是,則一切因相不等分於同異二品故,「不定之相似因」轉成非有,首先不共不定因應非有,於聲成立「無常」或「常」,若設立所聞性為因,則轉成正因或相違因,成立宗法且具全同品隨行或異品隨遮之故。共不定因應非有,若聲成立是「常」或「無常」,設立所知為因,則轉成正因或相違因,常或無常之所知,存在於同品或異品之故。倘若所知是(常、無常)二者,則彼於同異二品不能斷決語。復次,所立法轉成異品,所知自性具有自虛體之異品為非有故。彼又有一說。
  【聚義若是唯「同品」,彼之支分具彼性。】之說法,若謂聚義是同品故,彼之支分所立法,亦含攝於同品?若如是,則成立權杖故,當能成立權杖者,以其理由相似之故。
  辰三、論證相違:
  【所知決定為二品,欲許諍事三相違。】一切所知斷決為同品與異品二者,第一因式之諍事,與宗隨行隨遍之諍事為同異二品,欲許三諍事與同異二品相違,若謂真實情況,諍事亦為二:
  【若謂欲許二諍事,待彼因亦成二式。】第一因式之諍事雖欲知有法為宗,亦斷決為同異二品,因相成立宗法謂第一因式,無須說,真正因具全二式同品有為第一因式,異品遮反為第二因式,(何不許三式?)相違因遮反正因,不定因為同異二品,為何不說為二因式,倘若詮說為二因式,則不成立同異品之屆中諍事?然若許屆中之諍事,雖許二諍事,亦轉成三諍事。(彼故,一切所知裁決同異二品,是不應理。)
  辰四、非法稱論師之旨義
  【同品異品二分法,決定非論師旨趣。】量決定論云:謂宗法有無同品等等具有九句因之分析法不適宜?若於二品亦可能不相違,轉成如是,若非如是彼不成立聲性,因此,如彼相之聲(法者),彼非由唯「宗」和「宗同品」任其一,「觀察任許其一相」和「究竟決定各體」相違之故。若謂:與彼相相似性謂「決定」認持「決定」之故,有法轉成無?云:非如是,破斥餘義之故。彼攝集成立實有認持決定,是否定其他,喻如:首先由自生二子,那羅和無愛子,謂之說法相違。彼故,是因三式之諍事,於覺識上存在三聚蘊。
  寅二、成立實虛體二分法不應理:
  【各個實虛之區分,隨而趣入,名言滅。】若區分各個實虛法後,轉而作立破,則義自相非分別境,以分別境無法獲得遣餘之故,世間一切名言當喪失(功能)。倘若是實法不觀待於覺識成立外義,若是虛法觀待於覺識而成立義故。若謂二者皆成立且不相違;若如是能依實物成立實法,或依實物成立虛法,如是亦或問;依於虛體成立虛法或依於虛體後成立實法觀察之。首先不能成立,於實體無隨行之故。瓶自相無「隨遍」「隨遮」,柱自相無隨遍隨遮,一切隨遮隨遍,皆於分別境。第二亦不能成立,實物無隨行且唯獨虛體無所需之故。第三亦不應理,依虛體後當成立唯一虛法,然無虛體之果故。第四亦不應理,彼為不區分各個實虛,耽著虛體為實體,總義誤為義自相之方式,而得所取境。彼故,依數論師之西藏學者們,亦唯限無知正量之境。
  寅三、別相能依實體而成立自虛體不應理:
  【依自虛體而成立,觀察此法無實義。】能依虛體之法,謂成立依於自虛體,此為何?實體、義自相。無分別體性,或具相異體性,非彼上述二者—是一堅固體。首先二者依次是自性因和果因。第三者為非有,實體不超越同異二者,若是無實體,則能依因相亦不應理之故。非依實體、無實體二者之覺識,是唯持能依自虛體。思惟之若如是無意義,覺識上需能依持於「無分別體性」或「具相異之法」,若非如是,則因相之決定數當壞滅。
  丑三、斷遮除之不應理:
  【二品非直接相違,謂滅壞立破理論。】倘若不能斷決同異二品,則剋除「所破」故當成立「能立」,和成立「能立」故剋除除「所破」之理論,不適當之思惟。
  【立破非宗之作用,決定量成立違屬。】剋除所破和能立所立之關鍵處,非同異二品之作用,是由量力而生,證成決定相違、相屬。例如:若成立山具有火,則同品喻於灶上煙火相屬當成立量,若凡有煙則成立火之時,由異品喻諍事之有、無皆可,樂許遮反火故決定唯彼煙之虛體,天授之房屋謂同品亦可,異品亦可之說法,非平等捨心。有一說天授之房屋,若有火則是同品,若無火則是異品故,豈容許平等捨之說法。有火無能立,無火無能害故。爾時是懷疑。不決定同異二品之故,觀待於覺識非同異二品是第三蘊,如是若成立聲無常,則具無常決定同品有,不具無常決定異品無,未定同異二品是平捨心。如是云:「若成立一則依彼,諸餘應平捨謂之。」同一旨趣,彼故觀待有關結合之一方—可斷決同異二品,相違於經論故遠離諸相。
  子二、自宗有二:
  丑一、觀待任何隨行隨遮:
  【因與所立之相屬,決定有無隨行遮。】因與所立法決定量相屬後,因相隨行於所立法謂隨行,若倒轉所立法則亦遮反因相是為隨遮之法。彼諸於欲知有法之中,不能決定成立故,而於同異品喻中能決定成立。
  丑二、認定觀待任何觀待實事有三:
  寅一、察驗同異品
  寅二、認定因相立破之境
  寅三、詳析遣餘之立破
  寅一、察驗同異品有三:
  卯一、定義:
  【宗與所立法之總,類同與否是二品。】量決定論云:「同品:所立法之總相存在同品義,無彼所立法,則為異品義。」彼同品梵文:薩巴叉;異品梵文:阿薩巴叉,亦即是聲義。
  卯二、認定同品境:
  【同品境亦假立「宗」,是遣餘性非二者。】假立彼宗同品境—是相順於欲知有法,或相順於真正因之聚義,或相順於「欲知有法」與「聚義」二者之聲義?如以各個義自相與聲義之答辯,唯止不知因明之旨趣精義是攝屬「遣餘」。然而若相順聚義是宗同品,則謂:同順於山具有火,已先同順於所差別法之欲知有法,未同順於聚義,喻如:若同順於持杖者之詮說,則正趣行同順於所差別法—士夫。復次,相順於山具有火,如何謂相順?煙之因聚足等等謂相順於他法之說。必要之際,當不成立具有所立法。相違於法稱論師所謂相順於有法之說。自宗謂假立「宗」是唯「遮除」性。
  卯三、斷諍:
  【此無餘他之質難,量論旨趣亦唯此。】斷除他人三種之質難。
  辰一、或謂:
  凡所作性遍及無常,成立遍相之際,當成立所立—聲是無常,依此因同品有之隨行週遍,決定因相觀待同品定有。成立彼無常,觀待「假立宗—聲」,和「所立之法同品有」—無常。彼聲亦觀待實有所立法之故。具有彼所立法亦相似,實質答辯:同品喻灶之煙與火決定相屬關係,若山具有煙故成立火,則同品喻設置為「同品」之名言,故成立煙與火之相屬,此灶與山二者相同具有火,謂立論者決定成立後,闡述於敵辯者之故,無相違。寶積靜論師亦云:「為了所立法由餘同品之旨義」。
  辰二、斷除共不定因相違過
  聲法者為常,以其是所量之故,設立因相之時,假立「宗」—聲和(同品)常法,非有同品有之故。若謂攝屬異品故,當成相違因?曰:雖非有「常之自相」,然而可能有「遣餘」,與彼(常)同品有虛空等故,彼(常)與瓶等二者,遍及所知之故是不定因,豈轉成相違因。
  辰三、斷真正之諍事異品過
  真正之諍事自性與自不相同之故轉成異品,若許如是則彼(諍事)適宜之因故,當不成立因相之虛體?諍事是同品故豈轉為異品,法稱論師亦云:認定同品有(隨行),異品滅除有同品(故無),宗有法不滅除有同品之說法,亦是彼旨趣。
  寅二、認取因相之立破:
  【實物別實體非餘,別「遣餘」非餘虛體,彼故實體與虛體,妄執同一作立破。】所謂實物;非如外道所共稱,諸多法攝集於一體,若義自相許為實物,隨而設立諸多名。虛體是遣餘,除了分別見故而增益外,無成立體性故是無實性,故於聲義作立破故,了知自相為合理,實體和虛體二者亦於詮釋之際各個區分,名言之際誤為同一體性後,了知所取境為合理,如遣餘品已述及。
  寅三、詳析遣餘之立破:
  【能依「有」、「無」二者後,三聲義成立二法。】實有法實體之親因者瓶等,無實法非實體之親因兔角等,兼「有」、「無」體二法,容許遣餘之增益,猶如所知等,如是云:「由無始習氣而生,圓滿成立邪見故,能依於有無二者,具有聲、義、法三相。」
  丑三、耽著彼聲義而設立外義之實境:
  如是能依三境之聲義後成立是「義」和「名言」二法。彼諸亦成立「有義」與「無義」二者,「有名言」與「無名言」共四種。彼因相三者之義,能作立破—而成立意義。若因相三者於名言能作立破,則成立名言,此能依彼自性之相屬性是自性因,滅除所破斥之際亦轉成不可得因之別相。(補注—因相三者即三境)實有之聲義:思維上之瓶。無實之聲義:兔角「所知」遍及二者,以上三者之方式,能立義和能立名言,而作能立或破斥。
  子三、斷諍有二:
  丑一、斷理論不應理
  丑二、斷與聖定量相違
  丑一、又分為二:
  寅一:斷除—觀察同異二品不應理
  【由煙因支灰色物,三式因支唯「所知」,若謂分同異二品,觀察則正量滅壞。】若依不分虛實而成立,則具煙成立火之時,唯灰色物攝屬宗(品)。如是遮反所作成立因相,設立因三式之際,遮反唯「所知」攝屬宗,如是觀察不應理?
  【「煙」「因三式」之遣餘,二者「灰色物」「所知」,二者之遮反相反,二者相屬故應理。】自宗於覺識上成立第三聚無過故,煙故成立火,煙之灰色物為同品,非煙之灰色物為異品,二者無差別之灰色物是「遣餘方式」,是兼二者之法,如是遮反所作若成立因相之名言,則遮反唯「所知」,亦具全因三式是所知之同品故,遠離因三式非所知之過。不具全之所知是異品故,遮反「所知」遠離具全因三式之過。無差別二者之所知之遣餘—是兼具二者之法,若如是汝自己亦應不能斷語,「所知」是實體和無實二者,若謂遮反唯「所知」存在於第三聚故?雖無第三聚實義,然於覺識上遮反唯「所知」了知為第三聚,無相違。
  寅二、斷除觀察「因相」和「所破斥」不應理有二:
  卯一、由四諍事破斥他宗之答辯:
  【遮、滅、法、因分二品,他宗答辯四諍妄。】
  辰一:
  若從因相遮反具有所破之法,則空性能立「遮無」之際,遮阻所破事後,不引伸其餘所立法,若設立遮無,則此所立之法應從遮無之名言而遮反之,彼「遮無之名言」法性,所破之法具有「遮無名言之空性」之故。若許如是於因相無隨行,以其因相不趣入所立法之故。倘若因相遮反所破法,則「遮無之名言」成立「遮無之名言之空性」,從遮除所破事後,設立引伸他法,應遮反欲知有法,欲知有法彼遮無之名言是所破法故,若許如是則當不成立宗法,以其因相不趣入欲知有法之故。某些學者或謂:遮反具有所立法,然而無不轉成隨行,至於「隨行」,因相盡如欲知有法所破除之事,趣入具有所立法故,之說法不應理,若因相與所立法無二體性,則轉成遮無性,因相與所立法相異性,則自性之因相,當不成立隨行所立法之故。
  辰二:
  因相滅除所破事之際,若滅除具有所破法,則彼前之自性之因相,應滅除所立法唯遮無之名言,若許如是,則滅除所立法當成相違。然若滅除所破斥之法,彼相違遍相可得因,應成滅除「自性因之有法」,以其有法(彼性)遮無之名言是所破法之故,若許如是,則謂剔除有法當成相違之說法,樂許如前之答辯,唯限於無知「遣餘」。
  辰三:
  若空性成立遮無,所立法︱「遮無之名言」是同品,則「遮無之名言」之自遮反,應依於捨棄所立法。若遮無之名言是異品,則彼所立法適合於因相,當不成立隨遮式。若不適合於因相,則因相當成無隨行所立法?有一說:「遮無之名言」是異品,信樂因相不攝屬捨棄所立法,應無不轉成隨行,以趣入具所立法之實事故。亦唯限於無了知「遣餘」之理論。
  辰四:
  具全因三式之所作法者,若能立真正因,則因相具全因三式。若彼因三式是同品,則彼因三式自虛體(遮反),成立聲無常應成具全因三式。若彼因三式是異品則因三式之定義當不轉成名相—真正因相?此又有一說,若「所作性」成立唯因相之名言,則因三式亦是同品,若因三式成立聲無常,則應是異品,因三式不具能立聲無常之因相之名言故謂之,屆此區分後答辯者,因三式之自遮反,當成第三聚。
  卯二、自宗之答辯:
  【遮無名言與遮無,總遮是三聚應理。】前「辰一~辰三」三者之諍論,遮無之名言,誤為「遮非」之可終止諍論,倘若遮無之名言是「遮非」,則能立能破轉成同一體性,若許如是終究「有體」「無體」當成同一體性,彼故此「無」是遣餘故,無少許法是假立名為「遮無」。故因相「遮反」或「滅除」所破事皆可,以其所破實事是「遮反」或「滅除」所破斥之法。復次,若「空性」成立遮無之名言,則遮無之名言之空,滅除所破事—空性,豈相違。復次,遮無名言之空亦具有遮無之名言,是吾等所不承許。
  辰一:
  所作性有法,為能立正因,以其具全因三式之故,然若以遮反方面分析,(轉成第三聚)趣行於各個三式無相違故,遠離一切過。如是使用脊峰垂鬍作為定義等,一切亦應如是了知。
  辰二:
  倘若應用一切所知,不能斷決其一方,如是承許,與聖定量相違。某些外道主張:能立與破斥之義,欲許所立法之空與否,為直接相違義,欲許於覺識上懷疑為異品義故。量決定論云:「若如是,懷疑所立法,亦非轉成異品。」之說法相違思惟之。(云何於覺識上懷疑所立法?設置異品義故,應非轉成異品,若許如是與吾等主張相違故,如是與聖言量無相違。)彼諸相違之旨趣,詮說過不相違背,故剔除住於第三聚之義,於覺識上能立「宗」之概念,不剔除第三聚之旨趣,故諸法之取捨無觀待於「宗」之理論,彼諸應適用於互相斷絕之定義故,是能遮反第三聚。
  癸三、設立彼諸觀察實事應理
  【盡其轉成設立因,觀待於三宗而得,任一實質不具全,承許是唯觀待事。】彼三宗者之總相設立因相,是計量功過之實事故,別相真正因相之際,須成立「宗」與「同品」,雖然不成立異品亦無過。
  【能立能破作遮遣,此分實虛為二品,諍論之過無 傷。善巧了知正量故。】屆中之偈頌。
  壬二、詳析彼觀待之因有三:
  癸一、真因
  癸二、相似因
  癸三、決定真假因
  癸一、真因有三:
  子一、因之定義
  子二、認定事相
  子三、名相之分析
  子一、因之定義有二:
  丑一、認識定義
  丑二、如何使用彼定義法
  丑一、認識定義有三:
  寅一、破斥他宗:
  【從一式乃至六式,許餘卑劣法錯亂。】外道餒杰主張:除正因外餘支不合理,欲許唯一式之說法,此不應理。若除「有法」外,其餘不應理,則轉成不共不定因。若除「所立法」外其餘不應理,則眼所見性故,成立聲無常,應成正因。若除「聚義」外,其餘不應理,則當觀待於所立。若除「能立」外,其餘不應理,則不違越於唯「因三式」。又有一說:欲許「隨行宗法」或「隨遮宗法」任一皆可。不應理,隨行之差別者含攝於隨遮故。是唯因三式於同異二品,唯「見」「不見」而誤解「隨行」「隨遮」之故。吠陀某一派主張:成立有法為「昔前者」,同品有為「有餘者」,異品無不見於「總相」,於現量和聖言量不妨害,應「無相違」,欲許因四式亦無知因三式之變化。若成立因三式則無相違。若相違則非有因三式之故。有一說:因三式與彼了知識而承許因四式。和欲許因三式,確立各個數目和無妨害之有境等因五式,亦是無知於因三式之變化,易了知不應理。
  又有一說:於因三式之中,斷除妨害所立之因相,成無妨害之有境。剔除無錯亂相違因,為隨欲說之唯一數者。覺識上斷除未決定因三式,謂決定是六式說法。此後面三者不應理,且或無妨害之有境是所立,直接妨害是剔除。彼遮除是斷除無明顯之所立宗,而且不設立妨害因相,需成立所立性,若成立所立,則無需要因相故。懷疑為妨害量,非過故無需斷除妨害量。又隨欲說之唯一因數者,成立因三式量,「相違」無錯誤為非有故。依此,成立「宗法」之實事,若無所立則無不錯亂,與彼義相違為非有,所謂「決定」亦謂決定唯因三式,當無轉成餘式,除彼外不需其餘,以其無「否定」之故。
  寅二、自宗:
  【成立宗法定相屬,是無過因相定義,成立宗法第一式。】若同品有則存在隨行式。若遮反所立則具全隨遮式,成立相屬故,彼是因三式之旨趣。
  寅三、斷諍:
  【因二式與隨行相,引伸遮反無二過。】有一說:宗法與差別隨行者或差別隨遮者,二者或成立宗法相屬,含攝隨行,隨遮二式故,轉成因二式之說法無過?若無「能證成同品」,「能破除異品」二量,則當不成立相屬,若證成相屬,則成立隨行隨遮之因二式故,是成立因三式,又若唯「隨行」者為錯亂,差別隨行者若歸攝於隨遮之範疇,則引伸隨行隨遮不應理。若因同品有則存在所立法—彼隨行性,若遮反成為異品無則遮止所立法,虛體是無錯亂不相違。彼故遍及彼宗法支成立彼宗法相屬決定因三式同義異名。
  丑二、彼定義如何使用法:
  正因決定因三式,或謂唯容許決定。此由三點解析:
  寅一、破斥他宗:
  【許決定非因疑故。】「容許決定」不定故是懷疑。若設立懷疑之煙等因,是不成立。量決定論云:「若懷疑自性或彼之實事,是不成立因相,譬如成立火含攝於霧煙等之實體產生懷疑」。如燈火對於色,非能了悟自之體性故。若未定能依於「遍滿」或「有法」,則非能成立彼自性因。亦無法比測決定之因相故,轉成懷疑。「不成因三式懷疑,非了悟者之能立」。
  寅二、詮說自宗:
  【確立因相能立故。】於外界定義不能作立破,而於遣餘方式作立破,於剔除方面成立唯「因三式」,亦存在於有餘不定因,而且趣行「能立」非有不決定,若無決定則當不成立相屬之故。彼故,陳那論師云:由相屬旨義是決定之說法。唯一「容許決定」是現量之境界。某一樂許實有義自相,彼非因相,外義非所依。能依於聲義成立。「比量」和「所比量」之名言,能依成立相異識而設置。最後信樂「決定性」,觀待因三式。故不謂此根識能緣聲義境而謂緣持。因相之聲亦不說「能了解」,而謂「能知」性之說法。
  寅三、斷諍:
  【此無其他之質難。】彼有三:
  卯一、不決定因不應理
  有一說:「決定」無「否定」義,雖不決定亦是因相之故。若非如是,則箱內之種子亦非種子謂類推之。斷除懷疑之煙等,如箱內之種子,亦若不與緣相聚,不欲許種子作用之因。若不決定因,則「不能成立所立」非能立之因。
  卯二:實義法不應理:
  倘若所決定因三式,若觀待彼能決定之覺識,則「煙」和「所作性」等非轉成實義法(因相成立時,義與名言皆成立,譬如:謂「牛」謂唯名成立牛之實義,謂唯名因相成立實義性,因相非煙之作義功能,非能生苗芽之種子。)若不觀待覺識,則懷疑之時亦存在「決定」故,應無法斷除懷疑之相似因?云:雖觀待覺識上然而「煙」與「所作」等當不形成非義法,以其觀察現相緣持同一體之故。
  卯三、極成過分為五:
  辰一、名相應成實義之過
  應成諸士夫所決定,吠琉璃青色是實義法故。若任一世夫觀待諸實體,如觀注於青色,一切因相應成真實青吠琉璃之過?吾等於覺識上顯現義相,認取義故一切因相無過。
  辰二:由「因相」不生「緣取因相」之過
  未決定因三式之前,非轉成因相故,從煙等產生緣取因相之覺識,於彼非因相產生緣取因相之覺識,若承許之。「凡事盡相似,緣因心之因,由彼相似事,生彼具因心。」謂之說法相違?吾等所引述因之體性,承許從煙勢作性等產生緣因心。不承許由決定因三式後而產生因相之定義。
  辰三、「境」「有境」應成顛倒因果之過
  若謂決定因三式觀待於覺識(有境),則觀待已相異之覺識轉成彼因,觀待已成相異境之實法故轉成彼果?曰:不承許由決定產生境。(決定因三式之覺識彼有境非作彼之因,「彼覺識」性是遣餘方式之覺識,以其是所作境是無過。)唯「決定」是遣餘方式所取實境法,不相違。
  辰四、「能破因」為無常之過
  (譬如:虛空法者,空無實體,以其有所為義之空故。)有所為義之空等當成無常,若前時未決定,則非有所為義之空故,若後時決定,則成為正因之故,若承許之,應成實體?若實義剎那滅,則轉成無常。覺識上暫且所持取,故轉成無常之實義,則為極成過。若彼轉成過,則容許決定,亦具相似過。
  辰五、定義相似過:
  若謂正因須要決定,則定義亦須要決定相似故?欲許如是,一切立破不依於實義之聲,能有所為義故。決定名相是需決定定義性,不了知遣餘之境,於實義上亦無少許定義名相之立論。此有一說:因相之聲義,是能知所立,彼亦若直接了知(所立),則須決定。若間接了知,謂可容許決定之說。斷除諸決定者詮說之過,非量論之旨義,而且唯限無知於立破之理論。故終究如是思維、測察,遣餘是觀待覺識上一方之理論。
  子二、認定事相有三:
  丑一、破斥他宗:
  【某謂諍事所差別,欲許為因之事相。】
  寅一、隨行之成立決定遍及總相,隨遮當成立決定遍滿遮除諍事:
  若彼諸不成立,能立極成過之方式。(喻:具煙山法者為有火,以其有煙之故,彼山之煙是因之事相。)因之事相—唯「山之煙」。同品喻雖不隨行然而決定因相之定義量故。唯「煙」之總相若成立遍及火,則境、時、相之差別是遍及煙。然而亦當成立斷除不遍及火之懷疑。倘若雖成立遍總相,然而不成立別相,則唯「實事」之總相,成立遍滿具「一」與「諸多」,然而於真正實體當不成立具一與諸多性,以其所遍—不成立真正之實體之故。若承許之,離一與諸多之隨遮當不成立週遍。倘若雖不成立真實有,然而於唯「實事」總相成立遍及具一與諸多故。彼唯「實有」性,若是真正實有,則不週遍真實之一與諸多。終止思維上之疑疑慮故當成立週遍?於此亦雖所遍山之煙不成立量,然而—唯「煙」總相成立遍及唯「火」故。雖唯「煙」是山之煙,亦彼煙不週遍火,或終止思惟之懷疑,為何不成立遍相。
  寅二、剋除唯「煙」攝屬無火
  別相:山之煙亦剋除趣入無火故。當能立山之煙遍及火。如妨害量剋除所作性是常故,如成立所作性遍及無常。
  寅三、:若不成立彼諸遍相則為極成過
  應成中觀論見不剔除說實有部之過。應成觀待遮反之一方,懷疑非因相之過等等暢述說法,此不應理。
  【遮除不具是諍事,如是吾等亦無諍,遮除具餘無隨行,法和所立亦如彼。】欲許「山之煙」等所差別諍事,為因之事相。彼若結合「遮除不具」,則亦是吾等所承許為無諍。遮除不具之時,不轉成同品喻無隨行,除了自不具足外,遮除其餘為非有。若結合「遮除具餘」,則無隨行,欲許隨行當決定週遍總相等等,諍事之法結合「遮除不具」謂,僅限無知因明論式。
  丑二、自宗:
  【因之事相是遣餘。】正因之事相,無所差別境、時、相之煙和所作性等總虛體。於諍事成立「遮除不具」為宗法,因相隨行於所立謂「隨行」。遮反所立法之量力而成遮反因相謂隨遮,如是所立法亦結合「遮除不具」。
  丑三、斷諍:
  【此無其餘之質難。】有一說:因相之總相為非有?雖無實體之總相,然而不相違於遣餘之總相。若謂一總相不應有二式之觀點?彼遮除之總性,相屬「宗」和「同品」二者故不相違。若需同時決定因三式,則若成立宗法當成立所立。若謂允許漸次決定,則所聞性亦轉成正因?總之不能同時趣入二種思惟故,,依漸次決定,然而有時須決定同時了知,修習因三式明現故,若成立宗法則了知成立所立。若謂總相是所立則成立應能立?云:無過。有法成立「遮除不具」之故,若了知此方法,則自然遠離,差別於無隨行之諍論等等。
  子三、詳析名相有三:
  丑一、如何分析法。
  丑二、決定分析之自性。
  丑三、破斥彼諸相屬之邪見。
  丑一、如何分析法又分三點:
  寅一、實體方式分析
  【具有彼定義因相,轉成諸多分析法。】彼因三式亦依所引述因相之方式分析,設立「遮無」和「遮非」二因相。若依「所立法」之分析,則成立「遮無」和「遮非」二因,若依相屬關係之分析,則「同體相屬」和「彼生相屬」二者。彼亦分直接相屬和間接相屬二者,若依成立法分析,則為「成立意義」和「成立名言」。若依「能立」分析,則為「共稱勢力」和「實體(事)勢力」二者。
  寅二、若以結合方式分析,則分為不可得因、自性因和果因三種。
  寅三、斷諍:
  有一說:若謂能立因可分二種,能破因亦分二種共為四種。若能破因含攝於一種,則能立因亦可含攝於一種。或謂四種否則為決定二種?此之辯答,成立三因相不相屬於決定作二種或四種,此是合理之義。
  【法稱論師作決定,結合方式「因」為三。】能破因終究含攝於可現不可得因故,同一喻體之中,容許抉承性含攝於同一體。能立因之結合,於同一喻體之中不容許結合之故,分為二種因(自性因、果因)結合之方式,決定三種因相之數目。
  丑二、決定(名相)分析之自性有三
  寅一、不可得因
  寅二、自性因
  寅三、果因
  寅一、不可得因有三:
  卯一、定義:
  【滅除所破具三式。】
  卯二、詳析分類有二:
  辰一、體性不可得:
  【體性不可得有四。】猶如:a.前面地上瓶子可現不可得故,成立「無」之名言謂:自性不可得。b.熄滅火後,滅除煙等謂:因不可得。c.猶如遮阻樹故,消滅沉香樹謂:能遍不可得因。d.消除煙故滅除煙因無質礙力等謂:果不可得因。遏止彼諸相屬之境故,消除彼諸相屬法共四不可得因。
  辰二、相違可得:
  【相違可得有二相。】彼又分:
  巳一、「互不并存」可得因
  巳二、「互絕相違」可得因
  巳一、互不并存可得因又分為二:
  午一、破斥他宗之決定數目:
  【熱觸四遮寒觸四,故結合謂十六因。】火和火因無質礙力、火果為煙、火之所遍—檀香之火共為四種。寒觸亦寒觸、寒觸因—無質礙力、寒觸果—汗毛直豎、寒觸之所遍寒霜之觸覺共為四種,彼亦寒觸等四種為不可現之實事。若熱火滅除寒觸四種,則謂自性相違自性可得等四種。若檀香之火滅除寒觸四種,則謂自性相違所遍可得四種。若煙滅除寒觸四種,則謂自性相違果可得四種。若火因無質礙力滅除寒觸四種,則謂自性相違因可得四種。共為十六種,承許如是,最後相違因可得四種不應理。
  【火非為無質礙力,無相續故無法滅。】火唯「因」錯覺性執為無質礙力,不容許設立因之說法故,既不許能立所立。然而思維容許滅除所破亦不應理,熱觸第二剎那無質礙力,是產生火之薪柴故。彼非火彼(薪柴)不剋除寒觸。倘若非如是,若火無質礙力能差別作用,設立火為因相,則剋除唯「火」故,不須「火因」之因相,而設置熱觸無質礙力為因相,是剎那之虛體,若設置火作為火之相續,則剎那之火—(無相續之火),不能剋除寒觸故,無質礙力非因相。然則,若謂相違所遍可得。亦若檀香火為所差別火故,當轉成相違自性可得故,彼二種相似?云:不相似,檀香火是「火」性故與寒觸相違,「差別相異總法故」謂之說法。亦容許設為因相,若非如是,則滅除「昏暗」設立燈火,滅除「常」設立勤勇所發,滅除「結合識」設立阿羅漢等,從經典論典設立別相,一切皆喪勢。彼諸亦「究竟明相」和「所作已辦」和「 槃」之故。
  午二、自宗:
  【量論宣述多種論,能滅。是前十二種。】法稱論師之量論,謂三種或四種皆如理之宣述,然而隨行哲大利現前抉擇,唯彼前之十二種。
  巳二、「互絕相違」可得因:
  【相互斷絕於實事,「因」和「有因」為非有。】
  午一、敘述相違法:
  互絕相違實事,是具「肯定」「否定」故,應無「因」和無「有因」。如是云:復次互相斷絕是適用定義之相違,如常和無常謂之說法。剋除(否定)常之際,遍及成立肯定無常。
  【至於彼之所差別,是能遍相違可得。】喻︰聲有法,為常實體之空,以其所作性之故。所破斥—常之實體遍及非所作性,與彼相違,設立(緣)所作性為因相,是能遍相違可得。
  【妨害量之相違亦,攝能遍相違可得。】妨害量之相違,「觀待」破除「決定」、「無觀待」則剔除「不決定」。喻如:彼具觀待(餘因),是不決定,如染衣—觀待於染料。(瓶)破滅亦觀待於他因謂之,與「決定」相違是為不決定之所遍,設立「具觀待」為因相後為剔除「決定」。
  午二、任何存在不觀待於餘因,是決定彼之體性
  如因緣聚合,終必產生結果。「瓶」破滅亦存在不觀待於餘因。相違於不決定,決定所遍。設立「無觀待」為因。攝屬於相違所遍可得。有一說:彼諸唯「相異」欲許互絕相違前已遏止。為何欲許之?如結合藍色四種破滅黃色四種,需如是承許不並存相違因故。含攝於三種互絕相違等,攝入能遍相違可得是類似。故懷疑其支分是不可現因,以相違之方式破除。應用互絕相違而趣入,滅除兩者相互可現,當證成現量故,無觀待於相違因。
  卯三、決定能破因之相屬法有二:
  辰一、破斥他宗:
  【遏止實事之相屬,不并存聚體生妄。】立破二者,欲許實事之相屬前已遏止。有一說:遮反不並存相違可得,而欲許能依「彼生相屬」,所破事寒觸四種,能破因具火勢等四種,從無實聚體而產生之說法,云:不應理,以其所觸可能平等捨心之故,和極成過之故。
  辰二、自宗:
  【遮屬境故遮屬法,成立覺識反相屬。】體性不可得,遮除成立因相之相屬境故。剋除相屬法性,決定成為相反相屬,因不可得和果不可得,是相反彼生相屬因相。自性不可得,和能遍不可得之互絕相違因,是相反同體相屬因。故成立相屬。同品喻之中,因相遍及所立法成立量後,於異品喻成立或不成立皆可,若妨害量之阻遮自性因不可得和能遍不可得,則剋除彼生相屬「果」不可得和「所遍」不可得故,當成立覺識上之相屬。「彼故所立法於異品喻決定,不欲許此之實事。」
  相違可得,若成立對立相違,則一方面剋除妨害故,不觀待於滅除統一相屬故,且不需要察驗遮反相屬。
  寅二、自性因有三:
  卯一、定義:
  【成立自性具三式。】謂之。
  卯二、分類有二:
  辰一、因相之實體:
  【無二體性自性因。】彼亦分為:
  巳一、因相之分析
  巳二、所立之分析
  巳一:因相之分析亦分:
  午一、「無觀待」別相
  午二、「觀待」別相二種
  午一、無觀待別相:
  如成立無常設立「存在」為因相之真實因。
  午二、觀待因相亦分二
  未一、觀待自法之差別
  未二、觀待他法相屬
  未一、觀待自法別相,亦有二:
  A.唯觀待「存在」設立「所作性」為因相。B.如直詮觀待設立「緣因別相相異」為因相。
  未二、觀待他法相屬
  如設立「具生」為因相,如設立:「產生所差別之無二體性」。此表示與「所立」「同一體性之法」設立任何法,吾等謂一切具足因三式是自性因。
  己二、所立之分析:「成立意義」和「成立名言」。
  辰二、攝於同分之範圍:
  【攝彼同分之範疇。】外道主張,承許遮反因相,由緣因聚會定數具全之因,比測容許產生結果。煙因(火)無質礙力之因相,成立有為之煙(無常)等等承許成立他義,一切不觀待於他義,含攝於自性因之範疇。
  卯三、斷諍:
  【同一故無相異過。】倘若須要彼自性相屬,如煙因無質礙力成立煙之無常。曰:不週遍,以其實質相異之故?「煙因無質礙力」和「煙之無常」二者,雖實物非同一體,然而設置煙因無質礙力為因相,觀待於現見煙正昇起故,若於「正昇起實義煙」和「煙之無常」是同一自性義,若非如唯「因」是心識,非自性之因相。
  寅三、果因相有三:
  卯一、定義:
  【成立存在具三式。】謂之:
  卯二、分類有二:
  辰一、果因相之實事:
  【彼生相屬為果因。】復次:一般樂許一切(諸)果因相遍及先因而證成能立法方式依於煙因後,然而若煙故成立唯「火」,則成立因之虛體之果因,由唯「名辭」因相,士夫之所作為前行。虛空中之煙是火為前行等等成立火前行之故。(因前行為果因相)從隨欲詮說之因相比測義,煙為薪柴所轉成。差別煙故成立現時之火,從夜間森林燃焰比測煙,由味道比測「色體」等,比測因之法為果因相。
  辰二、攝屬範圍:
  【彼亦含攝於同分。】外道欲許相反因相,從水鴨比測水,和水不動搖,從棗核之適存,比測能、所依等等他利之能饒益故,歸屬於果因相之範疇。
  卯三、斷諍:
  【成立相異故離過。】果因相亦若需要從彼生相屬之原則,則虛空濃煙滾滾有法,是火為前行,以其唯「煙」之故,謂之設立。結果置於有法,未遍及果因相,以其「前行之火」和「唯煙」二者是同一物之故?若成立同一物之支分,則實非果因相,然而從彼前之火產生現時之煙之方式,成立(火)因為前行故不相違,如從現時之煙(身)比測先前之火。復次,從瓶論式中未遍及昇起比測瓶總相之思維。以其從無實之總相不產生論式中實體之故?隨欲詮現起總相,為近取因作用,與顎作用相遇故,從俱生緣之作用產生論式,比測因法不相違。如是此二能立因之總定義,成立所立具全因三式。分作二者之因:「凡實有則不生或,諸自性無分別者,彼從彼生無錯亂。」謂之義詳為分析之,如是彼自性、果、不可得三因相,亦是自性因、果因二因相成立實事因。不可得因相,是能破斥之因相。謂之說法能依之而區分。
  丑三、破斥彼諸相屬之邪見有二:
  寅一、因明學家前期說法:
  【有一說九種相屬,能立相屬有四種。】一切因相若依相屬關係,則為直接或間接相屬任一皆可,實相屬法若需直接相繫之相屬境,則展現論式「總相」和「煙因無質礙力」不遍及能立無常之煙等因相。因果之「能」「所」差別法若成立唯「相屬」關係,則煙故證成檀香之火。有質身之所作性,亦能立無色身之無常,亦當轉成因相。若謂煙和火,所作性與無常相屬之故?一般形成九種相屬法。相屬法:實相屬法和彼「能」、「所」差別法三種。相屬境亦如是有三種,實相屬法與三相屬境相繫屬,相屬法之「能」「所」差別法二者,亦與三相屬境各各相屬等共九種。相屬法於引伸「實相屬法」和彼能差別法二者相繫,不引伸所差別法之相繫,以其遍及所差別法,不成立遍及能差別法之故。相屬境引伸「實相屬法」與「彼所差別法」二者之相屬性,不引伸能差別法之相屬,以其若實有能差別法,則未決定有所差別法之故。若如是,相屬境之體性或所差別法二者,相繫於相屬法之體性或能差別法二者,引伸四者,不引伸其餘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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