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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作法推理性质的探讨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汤铭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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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三支作法是演绎与归纳相结合的形式,其结论是必然的,是国内因明学界长期流行的一种观点。本文以持这种观点的一篇具有代表性的论文[1]为例,详细加以剖析,从归纳的方面说明三支作法不是完全归纳,从演绎的方面说明三支作法不是演绎推理,因而三支推理的结论并不是必然的,三支作法是最大限度的类比推理。
  一、三支作法不是完全归纳
  该文认为,三支作法作为归纳与演绎的结合,其归纳的部分体现在喻支上,即从异喻依到同喻体的由离而合的归纳过程。对这一所谓的归纳过程,该文描述道:“合作法(同法式)是凭借同喻依,先显示其因同,后显示其宗同;离作法(异法式)援引异喻依,先显其宗异,后显示因异。分别得出全称的同喻体和异喻体。再把异喻‘返显’到同喻上,使同喻体成为必然的普遍命题,并成为演绎的前提。”[2]
  既然说三支作法的喻支体现了一个归纳的过程,其结论同喻体是一个“必然的普遍命题”,那这种归纳就只能是完全的,只有完全归纳的结论才是必然的。然而,该文在论述三支作法之归纳的一面时,却表达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三支作法是原始的枚举归纳;另一种认为三支作法要求遍举所有异品,所以是完全归纳。
  第一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原始的枚举归纳必然是不完全的,且与该文声称的完全归纳相矛盾。正如上文所引,该文认为,同喻的合作法与异喻的离作法相结合实现的是一种运用求同求异并用法的完全归纳。然而,该文又说:“因明的喻支……是带有例证的,这种例证还原为推理式就是一种原始的枚举归纳。”[3]我们知道,原始的枚举归纳并不是完全归纳,其结论的或然性更是逻辑的常识。该文一面将喻支所实现的归纳称为完全归纳,一面却说它是一种原始的枚举归纳,这显然自相矛盾。
  该文对此显然无法自圆其说,便转而求助于三支作法的异喻,提出其第二种观点。它说道:“问题是同喻只要求举一个喻依,作为归纳来说,它对同喻体的证成是十分单薄的,因此要第三相通过异喻来‘返成’。”既然同喻只要求一个喻依,难道异喻就要求遍举所有异品吗?该文对此正是作了肯定:“第三相通过异喻的归纳,其特点是一种完全归纳,虽然在论式上,异喻依只举一、二个,但在立者思维中必是考察了全部异品。”[4]
  然而,三支作法的同喻依和异喻依都只要求一两个同品和异品的实例即可,无须也不可能穷举同、异品的所有个体,这是立敌对诤的任何一方都无法做到的。举一两个喻依并不能穷尽归纳域内的所有个体。所以,三支作法并不是完全归纳推理。至于该文说,“虽然在论式上,异喻依只举一、二个,但在立者思维中必是考察了全部异品”,这显然不切合因明论辩的实际。以“声无常”宗为例,立者显然无法在思维中考察全部具有常性的事物。
  假使立者在思维中考察了全部异品,那也是另一个思维过程。这一思维过程属于归纳活动,它与归纳推理是不同的。三支作法体现的仅是推理的过程,而归纳活动并没有在比量(推理的思维)中体现出来。正如《入论》所说:
  言比量者,谓藉众相而观于义。相有三种,如前已说。[5]
  可见,比量与能立、即推理的思维与论式的组织相一致。既然在论式中无须穷举所有异品,同样在立者思维中也无须遍举所有异品;即使遍举了,那也不属于三支作法的范畴。所以,三支作法并不要求遍举所有异品,因而不是完全归纳。三支作法作为一种不完全归纳推理,其结论是或然的,这是从归纳的一面来看。
  二、共许极成与除宗有法
  从演绎的一面来看,三支作法也不是演绎推理。因为三支作法要求同、异品除宗有法,除宗有法就限制了三支推理的有效性,使它离演绎的水平还差一步之遥。
  同、异品除宗有法,是说不论具有所立法的个体组成的类(同品),还是不具有所立法的个体组成的类(异品)都必须将宗命题的主词(宗有法)排除在外。因为,宗有法是否具有所立法,这本身就是立敌对诤的主题。如将宗有法划入同品,就等于在前提中预设了宗义,这对立方而言有循环论证之嫌,也难以使敌方心悦诚服。如将宗有法划入异品,则等于承认与宗义相矛盾的命题,这对立方而言就犯了异品有因过,同时也给予敌方以反驳的特权。
  而且,无论同品,还是异品,不除宗便等于是取消了九句因,陈那的因三相便无法确立,以因三相为基本规则的三支作法也将丧失判别真似的标准。事实上,《理门论》就已规定了同、异品必须除宗有法:
  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何以故?今此唯依证了因故,但由智力了所说义,非如生因由能起用。……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许义,即为善说。
  悟他的实现一方面依赖于立方所立之比量的语言形式(言生因),另一方面更依赖于对方的解悟能力(智了因,即“证了因”)。所以,立方立一比量必须考虑到对方的解悟能力,必须以不仅自己、而且对方也承认的理由来证成对方不承认的宗义,必须以共许法证成不共许法。这一原则体现在三支作法中就要求因和喻使用的概念和表达的命题都必须为立敌所共许极成。这一共许极成的要求进一步贯彻到喻支所使用的同、异品概念上,正是同、异品除宗有法的要求。《理门论》接着又说:
  于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随所应当如是说,于当所说因与相违及不定中,惟有共许决定言词说名能立,或名能破。[6]
  可见,九句因的每一句(“同品有非有等”)各自使用的同、异品概念都必须共许极成,而共许极成便要求除宗有法。因此,不论一个比量的正确与否,其同、异品概念都必须除宗有法。唯有满足这一要求,才能进一步判定一个比量的正确与否,这正是“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共许极成)”的含义。
  然而,该文却认为:“在第三相和异喻中,异品和异喻依也不包括宗有法在内,但由此却又会把宗有法实际上归入同品,这是很奇特然而又是合乎逻辑的。……这是因为,在陈那因明中,同、异品应是一种矛盾关系。……宗有法如前所述不包括在异品之内,那么只能归属于同品,再无第三种可能。”[7]
  九句因之第五句的存在就已表明同品亦须除宗,因为同品不除宗,则同品有,第五句同异俱无便无法满足。[8]《理门论》对同品定有的表述“于余同类,念此定有”[9]更是直接指出了同品必须除宗(“于余”)。该文在此前也一直承认这一点,而这里却认为异品除宗,就必将宗有法归入同品,即同品表面除宗,实际却不除宗,其理由有如下两条:
  其一是说:尽管在论式中,同品必须除宗有法,但在立者思维中,一定是本来就以宗有法为同品,所以,同品实际上不除宗。该文说道:“陈那之所以通过第三相又悄悄地把宗有法列入同品,这是因为,作为论辩中的证明,所举的同喻依一定要‘立敌共许’,所以不能把尚未共许的宗有法列为同品;而相反,作为立者的逻辑思维中,却一定是本来就把宗有法看作同品的,否则也就不必再立此量(非自乐)。”[10]
  笔者认为:同品无论是在论式的组织、还是推理的思维中都必须除宗有法。宗有法为同品正是立者要证成的结论,而不是推理的前提。因此,立者在思维中将宗有法归入同品,这仅是立者设想出自己主张的过程,而不是立者推理这一主张的思维过程。在立者推理这一主张的思维中,同品就必须除宗,这一推理的思维与论式的组织相一致,即比量与能立相一致,正如上文引比量定义所表明的那样。因此,异喻通过“返显”将宗有法归入同品从而证成宗义的过程无论在论式的组织、还是推理的思维中都是循环论证,都是一个从宗有法为同品推出宗有法为同品的过程。
  再则,如果同喻表面除宗,实际不除宗,这一同喻显然也不共许。共许极成不仅是言陈的共许,而且是意许的共许。因此,同喻(包括同品)表面上须除宗,实际上亦须除宗。宗有法是同品不论在论式中,还是在立者思维中,都仅仅是结论,而不是推理的前提。如果是前提,必然无法满足共许极成的要求。况且,言陈与意许的一致也正为该文所肯定。[11]
  况且,如果立者在推理思维中不除宗,而在立论中除宗,所谓“立者的推理和立论保持一贯性和有效性”又何从谈起?通过对异品除宗来赋予立者以循环论证的特权,这正是一种拙劣的“机巧”[12]。究竟是谁在“贬”陈那[13],笔者不得而知。
  其二,该文之所以认定异品除宗,同品必不除宗,是因为同、异品间的矛盾关系。不错,同、异品正是矛盾关系。《理门论》就以同品的矛盾概念来定义异品。[14]但有一点则是该文尚未认清的:《理门论》在规定同、异品的矛盾关系之前,就已规定了同、异品都必须除宗有法,正如上文所引“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这一段表明的那样。就是说:同、异品间的矛盾关系正以双方都除宗为前提。既然同、异品是矛盾关系,又容许宗有法游离于两者之外,这是否矛盾呢?
  按《理门论》的思路,同、异品先除宗,再构成矛盾关系,这并不矛盾。因为,同、异品都除宗,它们之间还是矛盾关系。与其说同、异品除宗,不如说同、异品组成的集合除宗。同、异品组成的集合,正是立敌共许极成的所有具有和不具有所立法的个体组成的集合。这个集合对应的概念就是同品和异品在其中相矛盾的那个属概念。这一属概念正是三支作法作为一种类比推理所类比的范围。同、异品都除宗以后才构成矛盾关系,既不违背共许极成要求的除宗有法,也不违背同、异品的矛盾关系,这才是《理门论》说同、异品相矛盾的确切含义。
  该文没有认清这一点,才以为异品除宗,必导致同品不除宗。事实上,同、异品正是在除宗以后的所类比范围中才构成矛盾关系。所以,“通过对异品中除宗有法,使其(宗有法)再归入同品之列,从而通过‘返显’确保同喻体的普遍、必然性”[15],这种说法显然无法成立。同、异品都除宗,同喻体便根本不具有所谓的“普遍、必然性”。《大疏》在解释“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时说:“处谓处所,即是一切除宗以外有无法处”[16],这更直接肯定了同喻体也要除宗。因此,三支作法是演绎推理的观点就不攻自破。
  三、三支作法不是演绎推理
  该文对因第二相同品定有的表述也有错误。该文说道:“陈那的同品定有,实际上是指九句因中的‘同品有’和‘同品有非有’二种情况。‘同品有’即是M=P这是没有争议的,……‘同品有非有’也是肯定同品的‘有’,只能是M包含于P而不能是M交集P。”[17]
  这里,M代表因法,P代表所立法(同品)。按照该文,第二相同品定有的逻辑形式为:凡M是P。姑且不论除宗有法,这一表述也有错误。因为,满足“凡M是P”的只有二、八正因,但是二、八正因并未穷尽满足同品定有(“同品有”或“同品有非有”)的所有情况。九句因中除了第二、八两句以外,还有第一、三句满足同品有,第七、九句满足同品有非有。陈那专论因的著作《因轮论》说道:
  又于同品有、无及彼俱二,异品亦复然,三者各三相。[18]
  《理门论》也有相同表述:
  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于异品各三,有、非有及二。
  又此一一各有三种:谓于一切同品有中,于其异品或有、非有及有非有。于其同品非有及俱,各有如是三种差别。[19]
  同品与因法的关系有三种情况,即同品有因、同品无因和同品有非有因,同品有、同品无及同品有非有(俱)又根据异品的有、无、俱各有三种情况。归纳起来,同品有和同品有非有便一共有六种情况,即第一、二、三句满足同品有,第七、八、九句满足同品有非有。其中又只有第二、八两句满足异品遍无,因而是正因,其余四句都不满足异品遍无:第一、七句是异品有,第三、九句是异品有非有。既然在满足同品定有的这四种情况里,同品的补集(异品)与因法都有重合的部分,我们就没有理由说同品定有“只能是M包含于P而不能是M交集P”,同品定有并非“凡M是P”。
  如将满足同品定有的六种情况都归纳起来,我们便可发现,同品定有仅是肯定有的同品有因,而没有肯定所有同品有因、或同品之外无因。所以,在略去同品除宗的条件下,同品定有的逻辑形式就应表述为:有P是M。如以S表示宗有法,其逻辑形式就应完整表述为:有P且非S是M。
  同样,如我们对满足异品遍无的第二句同有异无、第五句同异俱无和第八句同俱异无进行概括,再考虑到异品除宗有法,其逻辑形式就应完整表述为:凡非P且非S不是M。
  进一步按《理门论》的“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20],同、异喻体的逻辑形式在未除宗的条件下应表述为:凡M是P(同喻体)和凡非P不是M(异喻体)。根据直言命题的换质换位法,二者是等值的。该文给出的同、异喻体、同品定有和异品遍无的逻辑形式也正是如此,这是他以为同品定有与同喻体等值[21],且同、异喻体等值的根据。然而上文已述,同、异品包括同、异喻体都必须除宗有法。考虑到除宗有法,同、异喻体的逻辑形式就应完整表述为:凡M且非S是P(同喻体)和凡非P且非S不是M(异喻体)。
  既然遍是宗法的逻辑形式为:凡S是M,我们便可将因三相及同、异喻体的逻辑形式分别完整地表示如下:
  遍是宗法
  凡S是M
  S∩M>0且S∩~M=0
  同品定有
  有P且非S是M
  ~S∩P∩M>0
  异品遍无
  凡非P且非S不是M
  ~S∩~P∩M=0
  同喻体
  凡M且非S是P
  ~S∩P∩M>0且~S∩~P∩M=0
  异喻体
  凡非P且非S不是M
  ~S∩~P∩M=0
  其中,“~P”表示概念P的补集;“P∩M”表示P与M的交集;“P∩M>0”表示概念P与概念M在外延上有重合的部分,“P∩M=0”则表示两概念在外延上没有重合的部分,其余类此。
  通过上述逻辑表示,我们便可以清楚看到,同喻体等值于同品定有和异品遍无的合取,而异喻体则仅仅等值于异品遍无。所以,同喻体蕴含同品定有,而同品定有则不蕴含同喻体;同喻体蕴含异喻体,而异喻体则不蕴含同喻体。《门论》说同喻是“遮诠”,异喻“唯止滥”[22],也正是这个意思。因此,该文认为,同品定有与同喻体含义相同,是等值的,同、异喻体也等值:这是无法成立的。
  而且,正由于该文的同品没有除宗,才使得该文以为同喻体是一个普遍命题,进而以为三支作法含有演绎推理。既然同、异品均须除宗,同、异喻体的“普遍”就只是对除宗以外的所有具有和不具有所立法的个体而言的“普遍”,即在所类比的范围之内的“普遍”。同、异喻体仅仅是在所类比的范围之内才可以看作是一种普遍命题。在这种普遍命题中,宗有法被排除在外。正因为宗有法被排除在外,才使三支推理的有效性受到了限制。
  笔者认为,三支作法不是演绎推理,正是除宗有法在本质上限制了三支推理的有效性。下面是我的说明:对宗有法(S)、因法(M)与所立法(P)所可能有的各种关系,我们以凡恩图[23]表示如下:
  A1=~S∩~P∩M
  A2=~S∩P∩M
  A3=~S∩P∩~M
  A4=S∩~P∩M
  A5=S∩P∩M
  A6=S∩P∩~M
  A7=S∩~P∩~M
  A8=~S∩~P∩~M
  P
  M A1 A2 A3
  A5
  A4 A6
  S A7 A8
  当此图对应的比量满足因三相,该图对应的宗命题为真时,图中各区域必须满足的条件分别如下:
  遍是宗法
  S∩M>0且S∩~M=0
  A4∪A5>0且A6∪A7=0
  同品定有
  ~S∩P∩M>0
  A2>0
  异品遍无
  ~S∩~P∩M=0
  A1=0
  宗命题
  S∩P>0且S∩~P=0
  A5∪A6>0且A4∪A7=0
  结合这些条件来观察上图便可发现:在一个三支俱足的比量中,因三相的满足并不能保证宗命题为真。因为宗命题为真要求A4∪A7=0,而因三相的满足仅规定A7=0(A6∪A7=0),却没有规定A4=0,相反却规定了A4∪A5>0。这就使一个比量即使满足因三相,也无法保证宗命题为真。可见,陈那因明的三支作法并非演绎推理。
  只有满足A4=0,宗命题(凡S是P)的真才能被保证,陈那三支作法才是演绎的。但事实却仅差一步之遥,S∩~P∩M=0(A4=0)的满足要求异品遍无(~S∩~P∩M=0,A1=0)包括宗有法(~P∩M=0,A1∪A4=0),即要求异品不除宗。这显然与三支作法要求的同、异品除宗相违背。因此,正是除宗有法的要求使一个比量在满足因三相的条件下,也无法保证宗命题为真,从而限制了三支作法达到演绎的水平。
  四、三支作法仍是类比推理
  综上所述,三支作法既不是完全归纳推理,也不是演绎推理。不论从归纳的方面来看,还是从演绎的方面来看,三支作法都无法保证宗命题(结论)为真。这正是由于共许极成所要求的除宗有法,就已限制了其结论不能在前提中以任何形式出现。因此,三支作法作为一种推理,它所实现的仅是从一定的前提推知在前提中没有的东西,这就注定了它是综合的、归纳的,其结论也只能是或然的。
  从因明的发展来看,古因明的五支作法是类比推理,新因明的三支作法仍是类比推理。只不过它通过增设喻体,将所类比的范围从一两个喻依扩展到除宗以外的所有具有和不具有所立法的个体。只要不除宗,它就是演绎的:三支作法与演绎推理就差这一步之遥,正由于除宗这一步的限制,二者却终成咫尺天涯。不过,相对于五支作法而言,新因明的三支作法将类比推理的有效性提升到了最大限度。所以,三支作法是最大限度的类比推理。
  最大限度的类比推理仍是类比推理,它与演绎的一步之遥直到法称才被弥补。正是法称取消除宗有法、提出三种正因,使因后二相可以互推,使喻体成为全称命题,三支作法才真正达到了演绎的水平。该文将法称的贡献归诸陈那,确实没有“贬陈那褒法称”[24],但却淆乱了因明发展的真迹。唯有将除宗有法对陈那新因明的影响坦然承认下来,才能正确地评价陈那以前和以后的因明发展史。
  [1] 姚南强:“《正理门论》探微”,台北:《中华佛学学报》,1993年。
  [2] 姚南强:“《正理门论》探微”,第194页。
  [3] 姚南强:“《正理门论》探微”,第195页。
  [4] 姚南强:“《正理门论》探微”,第201、202页。
  [5] 吕澂:《因明入正理论讲解》,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3页。
  [6] 吕澂、印沧:“因明正理门论本证文”,《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42册,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第338页。
  [7] 姚南强:“《正理门论》探微”,第202页。
  [8] 郑伟宏:《佛家逻辑通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7~58页。
  [9] 吕澂、印沧:“因明正理门论本证文”,第343页。
  [10] 姚南强:“《正理门论》探微”,第203页。
  [11] 姚南强:“《正理门论》探微”,第199、203页。
  [12] 姚南强:“《正理门论》探微”,第203页。
  [13] 姚南强:“《正理门论》探微”,第187页。
  [14] 吕澂、印沧:“因明正理门论本证文”,第339~340页。
  [15] 姚南强:“《正理门论》探微”,第203页。
  [16] 窥基:《因明入正理论疏》,《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4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6年,第109页。
  [17] 姚南强:“《正理门论》探微”,第201页。
  [18] 吕澂:“因轮论图解”,《吕澂佛学论著选集》,济南:齐鲁书社,1991年,第171页。
  [19] 吕澂、印沧:“因明正理门论本证文”,第338、340页。
  [20] 吕澂、印沧:“因明正理门论本证文”,第339页。
  [21] 姚南强:“《正理门论》探微”,第201页。
  [22] 吕澂、印沧:“因明正理门论本证文”,第342页。
  [23] 这里的凡恩图和上文对三相、二喻的表示均参考了理查德(Richard P. Hayes):“陈那的逻辑”,何建兴译,台北:《中国佛教》,1991年,第9、10期。
  [24] 姚南强:“《正理门论》探微”,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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