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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五)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法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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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称论师著
  法尊法师译编
  释量论略解 卷第五
  法称论师造 僧成大师释 民国 法尊译编
  现量品第三
  丁三、释现量(明现见义之现量品) 分三:戊一、于量数与行境除邪分别,二、于现量自体除邪分别,三、于量果除邪分别。初又分二:己一、成立数定,二、断诤。初又分三:庚一、立因,二、成立相,三、结义。今初:
  所量有二故,能量唯二种。
  问:若新生不欺诳量之相,其量差别有几耶?曰:现、比二量决定,以有自、共二种所量决定故。以自相为所现境之量,必是现量。以共相为所现境之量,必是比量故。
  庚二、成立相 分二:辛一、成立宗法相,二、成立遍相。初又分三:壬一、略标,二、广释,三、总结。初又分三:癸一、立因,二、成立遍相,三、断诤。今初:
  能否作义故,发影等非义,胜解义无故。同不同性故。
  声境非境故,若有余因由,有无觉心故。
  问:如青莲华,岂非有自共合杂之第三类境,云何自共二相决定耶?曰:所量唯有自共二相决定,以所量有能作义与不能作义二法决定故。又以共同性为所现境之觉前,现为随余法转,与以不同不共性为所现境之觉前,现为不随余法转之二法决定故。又以自为现境之觉前,如其所现即能诠声之境(共相),与如其所现非即声境,要由自体成就乃为现境(自相)之二法决定故。除所取义外,若有余因由,如名言、功力等,亦能有缘自之觉心者,与仅有名言等不能起缘自之觉心,要由自体成就乃能生缘自之觉心者,二种现境决定故(前者为分别心之现境共相,后者为无分别心之现境自相)。问:若尔,错乱根识所见之发相(即病眼所见之黑丝,如发乱坠之影相),应非是境,以俱非自共相故。以不能作义故(非自相),明了显现,无随行放(非共相。共相不明现,而随别法行)。曰:错乱根识所见之发影等非所量义,以不胜解为所量义故(难者谓发影等,既非自、共相,应属第三类)。
  癸二、成立遍相
  胜义能作义,是此胜义有,余为世俗有。说为自共相。
  如瓶瓯等,是此论中所说之胜义有,以胜义能作义故。余于分别心现为瓶者,唯世俗有,以是不能作义之法故(能作义即有作用法,不能作义即无作用法)。其能不能作义二法,即说自相共相故。
  癸三、断诤
  若一切无能,种等于芽等,现见有功能。若计彼世俗,
  云何能如是?若谓皆有彼,非尔不见觉,随共相进退。
  如眼色等觉,此说名、力等,随内支转故,瓶及学与总,
  并数等之觉。发影等非共,不著为义故。执为所知故,
  无事,不犯过。彼等之后起,如是事,无遮。明了所现性,
  是识体义故,谓发等诸觉,以共为行境,现发是无义。
  若谓总应是,识体性义者,许故,过非有。义体性之总,
  一切性同故。彼依于遮故。
  若谓以胜义能作义为自相之相,不应道理,以一切法皆无胜义能作义故。曰:其因不成,现见种子等有生芽等之功能故。若谓从种生芽,计为世俗。曰:从种生芽,若唯世俗,何能如是?必不能尔。以是由境自成就故。若谓因不成者,则种应不生芽,以种生芽,非由境自成就故。(境自成就:谓彼境本身具备彼功能之义,即种子本身有生芽之功能;非由人之意志使之如是也。)若谓胜义能作义为自相之相,不应道理,以自共一切皆有彼故。曰:共相非能作义,于缘自觉不见能饶益故,其缘自觉,不见随汝进退转故。异喻如由眼色等引生眼识。以此说‘随共相进退’之理,说明于缘瓶实、举业、总及数功德等之觉,无所取义,以如是觉是随名言、功力等内支而转故。若谓不能作义是共相者,错乱根识所见之发影亦应是共相者。曰:彼所见发影,非是共相,不著为义故。若尔,无事应非共相,不著为义故。曰:无事不犯以不著为义之理由,而成非共相之过失,以执为所知故。彼见发影乱坠根识之后所起分别上,现起如发影之事,则是共相,许为共相无所遮故。问:若错乱根识所见发影不成就者,错乱根识现见发影应成相违?曰:无违。错乱根识明了所现发影是自相法,是识体性义故。胜解此是发等之觉,其所现者则是共相,以此觉是以共相为行境之分别故。其见发影乱坠之根识,无所取义,是邪知故。若谓缘总分别之所取相;应是自相,是识体性故者。曰:彼应是自相之过非有,以许是自相故。问:若尔,分别所现瓶相,云何是总(即共相)耶?曰:由义体性门于分别心所现瓶相,即是总相,于一切瓶体性相同而随行故。以是依于遮非瓶之分别所现境故。
  壬二、广释 分三:癸一、成立分别所现为无事,二、成立色等为自相,三、明共相差别。初又分八:子一、以是所诠成立,二、以非一异成立,三、以现相相同成立,四、以是共性成立,五、以是果故成立,六、以待名言故成立,七、以单独不现成立,八、以能作义空成立。初又分二,丑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所诠故非事,根等俱果故。
  显示声境是共相中,或曰:于分别心所现色,应即是色,以是言色声之境故。如色。曰:彼有法非有事,以自为现境之分别觉,如其所现是声所诠故。或谓:若尔,色应非有事,以自为现境之分别觉,如其所现即声所诠故。曰:彼困不成,以色为现境者是根等俱果故(以色为现境者,即眼根及眼识也)。
  丑二、断诤 分三:寅一、破计名等为所诠,二、破计总为所诠,三、破计色等为所诠。初又分二:卯一、叙计提问,二、各别破三答。今初:
  若诠说名等,为说者听者,所诠相连系,为名等无系?
  婆沙师说:根等不犯无义之过,以言瓶之声即诠说瓶之名等不相应行故。问曰:若如是者,言瓶之声,为诠与说者及听者相连系之名等,为诠与所诠瓶相连系之名等,为诠与彼三事都无连系之名等耶?
  卯二、各别破三答
  应于义不转,若义由理同,错误而转者。应非一切时,
  非于境错误。于识则不同,生彼相觉故。余则无彼义,
  以不许有觉,现外义相故。即许亦离识,各异非有量。
  遮遣不成故。若识皆有义,非理,如梦等,见为余相故。
  亦非从行生,现青等相故。无碍,非青等,住近处不知,
  自知故,是识。以此说名等。所许眼等觉,由何许具义?
  若见义能故,余应得无义。无系亦不转。若具义连系,
  去来非所诠,义与彼尽故。
  若如初者(诠与说者听者相违之名等),则诸士夫应不由于言瓶之声而趋向于瓶义(瓶声只诠名,不诠实义之瓶,以唯诠名等故。若谓由于瓶与瓶名等道理相同(或相似),因而错误于瓶义转者。曰:若由错误者,则由言瓶之声不应于一切时于瓶转,应有时于名等转,以由瓶与瓶名等道理相同,唯错误而转故。如双生子。又言瓶之声不应唯于瓶与瓶名等一境错误,以彼瓶名等是唯与能说能听之觉相连系故。若谓汝亦同犯过,以言瓶之声诠分别心所现瓶故。曰:由言瓶之声诠识中所现瓶相,则士夫不趣向瓶,此过不同。由言瓶之声诠于识中所现瓶相,则能生现如是瓶相之觉故。余婆沙宗则无识现义相,以不许现外义行相之觉故。即许有觉。其与缘名等识相异之名等,为彼识之所取义,亦无‘量’成立,以名等与遮遣不成立放(若名等是彼识之所取义者,则无名等时,亦应无彼识。然名等与彼识无此关系,以无瓶名亦能生缘瓶之识故。由见瓶之现量,即能生缘瓶行相之分别心,故与瓶名无彼遮遣关系。由此不能成立瓶名等,为缘瓶觉之所取义也)。若谓其因不成,以一切识皆有所取义故。(彼意谓一切识皆有所取义,则缘瓶名之识亦有所取义,除瓶名之外,无别法为所取义,故瓶名即被识之所取义也。)曰:说一切识皆具所取义,不应道理,如梦等识,则除具所取义外,见为余相故(现见梦中诚无所取义故)。若谓其因不成;许不相应行为彼所取义者,曰:梦中识应非由不相应行为所取义而生,以见青等相故(可以梦见青等色相,非不相应行)。若谓梦中所见青色是外青色,彼即所取义者,曰:梦中所见青色,应非外青色,是无碍故。若尔是何?曰:是识自性,以住可见近处者不能了知,唯梦者自己以感受相而了知故。以无间所说之理,亦说名等是识自性,以住可见处之余人不能定解,唯通达者自己以感受相而了知故。又试问:眼等诸觉,由何道理许具所取义?若谓现见由所取义之功能而生故者。曰:是则余缘名等之分别,应得无所取义,以未见从所取义之功能而生故。若谓诠说全无系属之名等者(答第三问),曰:则诸土夫由言瓶之声,应不趣于瓶(即瓶声应不于转),以仅诠全无系属之名等故。若谓以与瓶义相连系之名等为所诠者(答前第二问);曰:是则过去未来之瓶,应非现在所诠,以现在世、过去之瓶义及彼之名等,皆已尽故(未来者尚未有,亦非所诠) 。或过去未来瓶等之名,应非瓶声之所诠,以彼声只诠现在与瓶义相属之名,而过去瓶名,现在已灭尽,未来瓶名尚未生故。
  寅二、破计总为所诠
  若声诠总故,不许犯过者,非尔。单独总,无说故。即说,
  彼非同、非显,故应常可缘,以是常性故。若由显现显,
  能生缘我识,彼是功能性。若有时无能,彼应皆无能。
  彼能或无能,由本性安住。常故无可治、彼尽故何能?
  彼总识相连,青等行相分,所已决定者,于彼何所变?
  若谓不许根等应无义(即无因)之过失,以声是诠单独之总故。(意谓声诠单独总——抽象,不诠差别事——具体。差别事由诸根缘,故诸根非无义也。)曰:非由声诠单独总,便无诸根无义之过失。以无单独总可诠说故。即使可说,亦应非于差别同有,及非由差别所显,以不待差别,单独由声诠说故。(总法必遍于别法,及由别法所显。如瓶必为各种瓶所共有,而且是由各种瓶所显现。若离开各种瓶器,则无独立之瓶也)。又彼总应常可得,以是不待差别之常住性故(外道各派皆计总是常)。若谓总亦须由显(差别)所显,方于现量而显者。曰:彼总应常能生缘自识,以于引生缘我之识,是具足功能之常法故。若谓有时无功能者,曰:彼总应一切时皆无功能,以有时无功能,而是常法故。以上能生则应一切时生,不能生则应一切时不生,此二因决定。以彼自性安住之总,应无任何功能,使彼生缘自识之功能,成为永尽无功能。或原无生缘自识之功能,而使成为有功能。以非众缘所能治故。是常住故。其与彼总识相连系之青等决定行相分,于彼缘总觉前,由何总所变生?应不能生,以缘总觉缘单独总故。(此说缘单独总之识,不应有见青等别法之行相,以缘独立之总,不缘青等别法故。但事实上,总是离不开别的,缘青等总之识,必见青等行相。此行相是谁所生的?不应是由总所变生,因为总是独立法,不与青等别法相连系故。故反证无单独总可缘也。)
  寅三、破计色等为所诠
  若现知义故,根非无义者,一事故,声等,觉由何现异?
  若谓能诠之声虽诠色等,然根识非无义,以是能现知色等义故者。曰:根识与分别觉,由何从声等有明不明了各异显现?应不现异,以同以一事为所取义故。
  子二、以非一异成立 分三:丑一、正说,二、彼所成义,三、断铮。今初:
  有类非类故,不依余显性。若谓成异者,待故,说为果。
  从自因成故,虽不依仗果,由分别相连,非果如何系?
  是余彼无系。故成无自性。不成为无类,彼无所待故。
  瓶总于事自性中已成为无,以与别瓶物体若一若异皆不成故。数论者说,物体是一。(破曰:具有种类之金瓶。)瓶是总,是种类,金瓶、瓦版等是别,是有种类。即别法必具有总义也。)应非别瓶之种类,以于余瓦瓶等别,显体性不随转依止故(显即别之名)。(若总别一体,则总所遍处,别亦应遍。瓶是总,金瓶是别。瓶所遍处,金瓶亦遍。然实不尔,故总别一体,不应道理。)胜论者说:总别异体。彼曰:瓶总应说是别瓶之果性,以与彼异体而观待彼故。若非因果之总别,如何有胜义连系?应无系属,如因果关系之种芽,尚无胜义系属故。以果芽完成之后,尚不依仗于种子,仅由分别使连系故。(若是胜义连系,则任何时皆应连系。既不如是,则非胜义,仅由分别计为连系耳。)问:云何不依仗耶?曰:芽成之后即不依仗种子,说自因已完成故。彼瓶总应与别瓶无连系,以与别瓶是余体性,又非彼果故。(关系只有二种:一是同一体关系,二是因果关系。总别二法,若实有体,其关系必属二中之一。今既计为异体,则应是因果关系。既非因果关系,则证知非实有体也。)外曰:若无事体犹是总者,兔角亦应是总?曰:所无兔角,不成为类(即不成总),不待其别故。
  丑二、彼所成义
  故依于自体,计无体种类,于彼差别转,诸声所宣说。
  于彼现实体,放义执彼性。彼误,无始时,见习之所变。
  诸义所有总,以遣余为相,此诸声所说,彼无少体性。
  于无体总觉,见为总性故。于义成错误,或计无为总,
  彼亦染污故。彼中无实义,故非有体性。无性,非所诠。
  外问:若分别所现瓶是无事者,以声诠说有何所为耶?曰:依于瓶之体性,施设无体性之种类,于此分别所现瓶相,由诸声而宣说者,有所为义,是为于彼差别瓶而转趣故。又于分别所现瓶相现为瓶体性,或于瓶义执为瓶总,皆是错误,是由于无始时来自相,见习之力所变起故。又诸义之总(如瓶之总)是从余遮为相(从余非瓶而遮,反显是瓶)。此诸声所诠说者,都无少许实事体性,是由分别所增益故。又缘瓶总之觉,亦于义成错误,以见无瓶体性之总,以为瓶性故。又于义无瓶而计为总,彼亦非有实事体性,以被分别所染污故,及于彼中无实义故。又彼瓶总是无体性,以与别瓶物体若一若异,皆非所诠故(此皆就外计而破)。
  丑三、断诤
  若由有所诠,许为有事者,则诸事如何,非是非所诠?
  近因各异故,非可说为他,是假施设故。过去未来义,
  亦以总为因。诸听闻转者,有何为无法?若许彼假立。
  假于衣等无,而与现在瓶,无事何所亲?觉无误转者,
  常时为真名,于婆罗门子,增益名狮子,世有如是说。
  无义由众生,何共称立声?彼是彼真名,彼理相同故。
  错乱分别者,余是俗假名。如无事功能,名无。如分别,
  有能亦名胜。此等之名闻,是众生所作。
  若谓瓶总虽与别瓶物体非一、非异,然许为有事,以与衣总物体有所诠异故(即可诠说与衣总异体也。)破曰:若尔,则与诸别瓶如何可说非一异所诠?应是所诠,以是有事故。又瓶总与衣总亦非可说为物体异他,以无实事故。瓶总与衣总虽无实体,然可说为各异,以其近因瓶衣物体各异故。依彼近因假施设为异故。(这是说:瓶总与衣总,以无实事故。不可说物体有异。然由近因之瓶衣各异,故假立为异耳。)外曰:于过去未来之义,亦由总事为因,诸听闻者乃转,故总是实事。破曰:彼总于现在所无去来瓶法,现在如何转?应不转,以是常事有故。若许不转者,则现在言瓶之声,应于去来之瓶不转也。若谓言瓶之声于去来之瓶, 假立瓶名而转者。破曰:言瓶之声,于去来之瓶假立名转,而于衣等假名不转,应无此差别。以于衣等不转,而于无现在瓶事之去来之瓶,无任何亲近因缘故。(都无现在实瓶何疏于衣等,不假名瓶,何不亲于衣等,而亦假名瓶耶?)如言狮子之声,常为兽王之真名,与于婆罗门童子增益之假名,如是言说亦世间所有,以于兽王是初所立名,觉由此名于兽王,无错误而转,于婆罗门童子,是由与兽王相似为理由之名故。若谓有余总义可说者为真名,无余总义可说者为假名,此不应理。虽无余总义,若由众生,初于何事共称安立彼声?彼名即彼义之真名,若由与真名转义相同故,以错乱分别随转之名?彼即彼事之世俗假名故。譬如子事是为成父志,如无此功能,则云无子。又如数论分别(计自性名最胜),于能成办国人事业之老人,亦称最胜。如此等名闻,皆是众生所作,非有实体也。
  子三、以现相相同成立
  如已灭由声,于觉如何现,于未灭亦尔。而于耳等识,
  有义者,无彼。能取唯总故,二心皆相同。单独能取彼,
  于前已遮讫。
  缘现在未灭瓶之分别觉,亦无实事所取义,如由声力缘已灭法之分别觉如何显现,今亦如是显现;其理相同故。此因决定,以耳等识有所取义者,与缘已灭之分别觉,则无彼现相相同故。若谓不定,唯缘总为所取义故,故二种心现相相同。破曰:彼非唯缘其总。此于前已遮讫故(前已破单独总为所诠)。
  子四、以是共性成立
  诸互差别者,何成无别性?纵有二体性,彼何成一事?
  若彼共同事,而异于彼等,说为彼等总,则成无系属。
  于遣则无破。故此相同总,是无事为相。
  诸差别瓶,如何成为无差别体性?应不能成。以是物体互异之差别事故。若谓不定,以有自性是一、分位各异之二种体性故。破曰:诸别瓶如何能成一事?应不能成。以是异物故。若谓彼等别法所共同有之总事,异于彼等别法而是余物者,曰:说彼总是彼等别法之总,应无系属,以与别法是异物故。于遮非瓶所现相,观察一异不能破,以许为无事故。此别法共同之总,是以无事为相,是共相故。
  子五、以是果故成立
  若彼是果者,应成多与坏。然亦不许彼。坏唯事相连,
  故非是常性。种类非果故,应无系,无事。
  试问:彼总是果非果?若总是果者,总应有多分与可壤灭,以是果故。然彼亦非所许,以计常一故。彼总应非是常,是有事故。此因决定,以坏灭唯与有事相连系故。若非果者,则彼种类应于别法胜义无系属,应成无事,以非果故。
  子六、以待名言故成立
  事力所生识,非待于名言,而于总觉前,无如是现相。
  见二事有觉,虽无有名言,亦无异随转,是义近相连。
  如无有种类,而有识果者,则许为眼等。由何而区别,
  种类亦随转。
  缘总之觉,无所取义,以不待名言则不如是现,缘自境时必待名言故。以由所取义事力而生之识,不待名言故。若谓根本因不成,即不知名言,见秃牛与白牛,亦执为一类故,此亦是由总事增上故尔者。曰:若见两头牛,即使无名言,亦有种类无异之觉随转。此非由总事增上故尔,是由与谷乳驮物等义接近相连,而起是觉故。如虽无种类实事,然由眼等相近有眼识果。于秃牛白牛,牛之种类亦随转,以(由何理)从非牛而区别故(由是牛类,而区别于非牛。或由区别于非牛而为牛类)。
  子七、以单独不现成立
  任何相于识,无现为事故。有色故,诸根,若有能见者,
  彼身应显现。诸种类不尔,单独非见故。即取别法时,
  离彼声及体,无余法显现。
  总是无事,以任何行相于不错乱识,都不现为实事故。或问:若尔,眼根应法,无所见故。曰:诸根若有遍智为能见者,汝身应可见,是有色故。又诸种类,即以遍智亦不能见,任何时都不能单独见故。即缘别法时,亦不能见单独种颊,以于尔时,除彼别法之声及显形等体性外,无余法可显现故。
  子八、以能作义空成立
  故彼唯生识,亦不能作义,不能故无性,彼是无事相。
  彼总全无实事自性,不能作义故。即唯生缘自识之作义亦不能故(更不用说其他作用)。其不能作义,即无事之相故。(以上八节,皆是成立总相为无实事也。)
  癸二、成立色等为自相
  如所说相反,许彼为自相。
  许彼色等为自相,如上所说相反,是能作义等故。
  癸三、明共相差别 分二:子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依有事无事,及依二具故,其总亦三种。
  问:若总是无事者,彼应无差别。曰:彼亦有三种,以有依有事、无事及二俱之诸总相故。譬喻如次,如分别所现之瓶,无事,及所知。
  子二、断诤
  若谓依有事,有事相系故,应知有事者。非尔,已答故,
  及于过去等,见为余相故。若失有事法,以缘事为先,
  知彼故无过。
  若谓依于有事之缘瓶分别,应成以瓶事为所取义之识,以与瓶事相连系故。曰:彼有法非是彼宗,于彼已答破故。及于过去等法,离分别觉具所取义外,见余行相故(即见无所取义行相)。(若分别心能见实事为所取义,则根等成无用。此过前已说讫。)若谓分别所现瓶,应失去为瓶事之法性,以与瓶相系故。(此因不了解。盛宝大师解此文为:若依有事之分别,以无事为所取境者,则失坏彼境是依有事之法性,则不可分三种分别之差别也。)曰:彼无非瓶法之过失,彼分别是以缘瓶事之现量为先,而了知彼瓶之法故。(说此分别心之境,虽是无事,然是依有事而起。以彼分别是先由现量亲见瓶事,依此事乃生分别心所现之瓶相,而了知瓶。)
  壬三、总结 分二:癸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自相一所量,观有无求义,由彼成办故。彼由自他性。
  之所通达故,许所量为二。非如所著故,许第二为误。
  能作义之所量决定唯一自相,以诸观察有无取舍之果者,其所求义唯由自相所成办故。问:若尔,论师如何说自共二种所量耶?曰:论师许所量为自共二种者,谓自相法现量以自体性为所现境,比量以余共相体为所现境而通达故。问:若于唯一自相,有二种通达之理,何者错误?曰:许第二通达之理,如通达声无常之比量为错误者,以自所现声无常非是如实,而著为声无常故。
  癸二、断诤
  若由他性知,错误应非量。意乐无欺故,虽误亦是量。
  见由余相知,此品已答讫。如于珠灯光,以珠觉而趣,
  错知虽无别,于作义有别。如是虽无义,比量于现彼,
  由作义相系,故安立为量。
  外曰:若自相为所误境,不应道理,以他共相体性为所现境而通达故。又应非量,是错误故。曰:虽是错误而是量性,意乐于所趣境新生无欺故。又获得自相,应不须以自相为所取境,以除以摩尼为所取境外,现见由余行相亦能了知获得摩尼故。应不以自相为所取境,以于此品计自相为所取境者,已答讫故,虽错误,然不得所趣境,则不相同,如于珠光与灯光,以珠觉而趣,此二觉属于邪智虽无差别,然于获得有作义之珠则有差别故。(于珠光处求珠,则可得球;于灯光处求珠,则不得珠。)如同彼喻,了达声无常之比量与于彼比量所现之觉,如如所现义虽同非有,然安立汝是不欺诳量。以与汝作用所趣境相系之名言,是符合实义之名言故。
  辛二、成立遍相
  若由义功能,有随转还觉,取彼自在者。其余事超根,
  其不见体性,了达依余义。若彼依系属,时即能了性。
  时能了随行,通达总体性。故不知不现,义一切差别。
  由有系属法,于有法生解,不现之能立,彼比量定一。
  问:如何由二种所量决定,而成立二量决定耶?曰:如青色是现事,以有随义功能转还之现量觉,缘汝有自在力故。(随义功能转还者,即随所取义功能之有无,而能缘之现量有无也。此量所取义,即属现事。以现事为所取义者即是现量。现量缘境,不待其他理由,自在而缘。比量智缘不现见境,要待正因等理由,方能了义,故非自在缘。)其余事超过诸根不可见之体性如火聚义,是不现事,以了达汝之所依,是余义具三相之因故。何为彼因?曰:烟成立有烟山上有火,尔时是能了性,以是与成立彼(有烟山上有火)之所依有法有系属之宗法及正确遍相故。(这是说:依因三相了达之义,属不现见事。了达此事者即比量智。)问:若尔,彼因是成立某山有旃檀等火之能了否?曰:尔时能了之烟,非能了知某山有旃檀等不现见义一切差别,以仅了达某山有随行之总体性火故。不现见法之能立,决定唯一比量,由于宗法与所立法有连系之因,于有法上新生通达所立法之觉,决定为比量故。
  庚三、结义
  除现不现外,余所量非有。故由二所量,许能量为二。
  见二所量故,除遣三一数。
  由于所量二种决定,故许能量二种决定,以除现见与不现见外,无有其余所量事故。此即除遣三量一量数决定,以现见所量自共二相决定故。
  己二、断诤 分二:庚一、破计数少,二、破计数多。初又分二:辛一、诤,二、答。今初:
  无非所量故,言一。
  顺世派言:共相非所量,是无事故。以是所量决定唯一自相,故能量亦决定唯一现量。
  辛二、答 分四:壬一、所许已成,二、须许比量,三、于彼断诤,四、若无比量则太过失。今初:
  吾亦许。
  顺世派对佛弟子不须成立能作义所量唯一自相。吾亦如是许故?
  壬二、须许比量
  虽无,决定故,不定非所量。彼定第二量。于无非根觉,
  由义力生故。不待义功能。于有障隔等,根觉亦应生。
  若由遮现事,定解无事者,相违。或彼是,有遮行随因。
  了知他心故。成立有二量。言说等转故,定成彼体性,
  无欺故是量。
  虽是无事,若成立共相为非所量,是不定因,以汝是量所决定故。又第二比量,应已成立,以彼无事由量决定故。若谓不定,以彼无事是由根现量所证者。破曰:从根所生之觉(即眼识)非能亲量无事,以从所取义力而生故。若谓不待所取义功能者。破曰:从根所生之觉,于有障隔等境亦应能生,以是根现量,而不待所取义故。若谓无过,由遮能量之现量,故决定总等为无者。破曰;彼义为唯由遮能量之现量,便决定总等为无?抑由遮能量之现量为因,而决定总等为无耶?若如初者,当遮能量之现量,以汝决定总导为无,应成相违,以汝是无遮故。若如第二者,第二量应即成立,其遮能量之现量者,即成立总等为无,有宗法及遮遣与随行(即因三相)之正因故。及有了知他心之量故(知他心之量亦是比量。故以有了知他心之量,证明比量已成)。问:如何有?曰:顺世派师即决定成彼心体性,以有言说等转故。即由彼因能成立新了知他人相续有心之觉,是正量性,以是新生不欺诳之智故。
  壬三、断诤
  若谓某等处,误故不可靠。见邪因故同。某时于某事,
  由某成知彼,彼定从彼生,或定彼体性。无自因或体,
  则彼义非有。所见彼自性,于余亦是相。若可见自体,
  或可见自因,有余能见因,而无彼显现,如何有具彼?
  若谓如以橄榄比知味淡,有处错误故一切正因皆不可靠者。破曰:顺世派非彼立者,以彼仅见邪因故,妄执正因与彼相同,而正因之系属实无错乱故。问:如何不错乱?曰:由何因在某时、于某处,如成立知有彼火之烟,若无自因之火,汝义必不能有,以汝定从火生故。又如所作性,若无自体性之无常,汝必不能有,以定是彼无常性故。除烟与所作性外,所有果法与自性因,亦皆是于自所立法有不错乱相,以于自所立法见系属之自性故。问:于能立因可不错乱,于能破因如何不错乱耶?曰:如瓶清净地方(即无瓶处),如何能有具足彼瓶?定应非有。以可见瓶自体性有能见余因,而瓶不显现故。又如夜间海上;亦无具足彼烟,以可见烟自因之火,有能见余因,而火无显现故。
  壬四、若无比量则太过失
  总觉若非量,应无,如他世。若谓由诸根,余时能知者。
  非尔,根、能等,根觉非有故。若知为无者,觉生应无因。
  由无分别性,于自相为现。非无别,缘总。故彼是比量。
  现在不现见之地方等应成为无,以总觉比知非是量故,如他做事。若谓不同,现在不现见之地方等,由诸根现量余时能了知,故可有,而他世根现量终不能见,故无也。破曰:由根现量终不能见,故谓他世无者,不应而,如眼根及彼生眼识之功能等,能量之根觉终不转故。若谓了知彼等为无者,破曰:眼觉发生应成无因,无眼根故。若问:汝由何知有眼根?曰:由因新知有眼根之觉,即是比量,非无分别量度境故。是缘总之量故。此因决定,以于自相若是现见,则定是无分别故。
  庚二、破计数多 分二:辛一、难,二、答、今初:
  若所量决定,不知色无常。彼觉成余量!无因而有故。
  见差别,不知。与因系属故,彼亦是余量。所量众多故。
  诸量亦众多,于一多转故,一三数不遣。喻如见差别。
  境无决定故,有余所量故。
  外曰:若所量自共二相决定者,则不应了知显色无常。如是决定,则了知显色无常之觉,应是余量故。以缘总故非是现量,以无因而有,非比量故。又了知差别之觉,亦是余量,以见差别故是量,以缘总故非现量,以不了如烟因与前火之系属,非比量故。又诸量应成多以所量除自共二相外,有多故。即于一境亦有多量转故。喻如先在屋内见火已,后由烟因,亦能见火差别。又一量与三量之数亦应不能除遣,以现比二量,境各别无定故。以自共二相外,有余所量故。
  辛二、答 分三:壬一、破依因之觉为余量,二、破后生之见为余量,三、破知差别为余量。初又分三:癸一、标,二、释,三、结。今初:
  不犯此过失,配于色总故?
  若谓了知显色无常之觉是余量者,为说由所作性因新了知显色无常之觉?抑说见显色临断绝时现量后所生了知显色无常之觉耶?若如初者,由所作性因,新了如显色无常之觉,不犯此成第三种量之过,以是于显色总配无常总之量故。
  癸二、释 分二:子一、略标诤笞,二、广说无欺之理。今初:
  非无事体性,彼由如是成,是则成立故。由余不成余,
  非尔、成彼故。
  外曰:无常应是无事;是总法故。曰:彼无常应非无事体性,由如是成立彼显色无常,是则成立故。若谓前所说之觉,非成立余显色无常,是将余颜色无常之总义作为所现境故。曰:非以彼为所现境,便不能成立显色无常。虽以彼为所现境,由与显色无常相系属,即能成立彼显色无常故。
  子二、广说无欺之理 分二:丑一、依能立因之比量无欺,二、依能破因之比量无欺。今初:
  若事如何成?如是因心因,由彼如是事,彼生有因觉。
  此因与因觉,间接系事故,似彼现而空,然非欺诳性。
  彼性空,彼等,著为彼性故,彼事虽不欺,然立为错误。
  故于所达事,能遍体或因,是所遍心因,彼复是觉因。
  外曰:比量岂非从因生,如何于所趣境不欺诳耶?曰:若声事,如何成无常?如是能立彼所作性,是自果缘因心之因,以是彼之能生故。其缘声无常如是事有因之觉(即了知声无常之比量智),是由彼成立声无常之缘因心所生起(缘因心是引起比量智的亲因),是从起故。如是能立彼(声无常)之因及有因觉,现似彼所取义虽空(即现似所取义而非所取义),然于自相非是欺诳,以间接系属于彼事故。其系属彼事之名言,亦是合理名言故。外曰:应无错误,于自相无欺诳故。曰:于自相事虽无欺诳,然安立为错误,以彼自相体性虽空,然以彼等为所现境,执著为彼自相之体性故。如于所了达声无常事,以能遍无常之体性所遍所作性列为因时,其所作性是自果缘因心之因由,是彼之能生故。又能立彼(声无常)之缘因心,复是能立彼(声无常)有因觉之因,以是彼之能生故。(此说由因生缘因心,由彼心生有因之觉。此觉即比量智。)又如诸火是烟之因,能生烟故。其烟即是缘因心之因,是彼心之能生故。
  丑二、依能破因之比量无欺 分四:寅一、真能破因,二、似能破因,三、相违可得之差别,四、无欺诳之原因。今初:
  能破性一切,由不可得成。诸说量成者,由义相反成。
  遮彼或彼因,见说相违事,彼亦能引出,无有彼能量,
  余说一事有,何知余为无?若谓相违故,彼复由何成?
  若不共处故,彼复由何许?若现无见故,彼应非能量。
  故以自声说,彼亦无能立。说彼非量者,破遍非所诠。
  故说彼相违。义果,即引说。皆是结构异,于义无别异。
  问:依能破因之比量,如何无欺耶?曰:能破性是于一切由所破不可得而成立。诸说量所成立则决定为有,由彼义之相反,可现而不可得,则许决定为无故。若谓不须由遮能缘所破之量而成立其破,以有能缘相违品之因故。曰:如于某处为遮寒触及寒果毛坚,说见有与彼寒触或寒果毛竖之因相违法,彼亦能引出无彼能缘寒触之量,余若不能引者,则说有火一事,如何能知余寒触为无?应不知故。若谓能知,以寒热相违故。彼等相违由何成立?若谓寒热不共处故。彼不共处复因何许?若谓寒触相续不断而有,由近火力则不见寒触显现故。破曰:彼不见寒触可现者,应非遮寒触之量,以不须由遮能缘所破之量成立能破故。即以相违能知因自声诠说,亦引伸彼可现而不可得即无之能立,由遮能缘所破之量,而成立能破故。若何派说可现不可得非是无之能立量者,则能破应一切种非是所诠,以无能立量故。若将与彼寒触相违义之果烟说为因者,亦说引出无能缘所破之量,以一切相违可得因皆愿示无能缘所破之量故。又一切相违可得因,于成立破义全无差异,其系属不可得与相违可得,只是结构之差异故。
  寅二、似能破因
  相违及方便,若无立与破,说破是量者,非正理随行。
  如以言说等,成立无遍智,及无他世等。与超根诸义,
  相违无成故。若说者是明,何能所害体?如是不得故。
  说彼为能立。已说不可得,非如是能定。故于极不现,
  非能定有无。
  若未成立所破法之相违品,与未破除彼所破法及其方便,而说成立其破是量者,彼非随正理行。如以言语等说无遍智,及说无他世等。或问:彼如何非正因耶?曰:言说非成立他人不是遍智之正因,以不能成立与起诸根义之遍智等互相违故。若许同一事既是说者又是遍明(即一切智),都无能害所害之体性故。若谓因不成,有言说者则无遍智,以如是遍智不可得故。破曰:于遍智不可得,应说是成立他人非是遍智之真能立,以是成立他人非遍智与言说随一之正因,而非成立言说之正因故。然不能许尔,以不可得,非能如是决定,前已说故。又顺世派,汝以现量非能决定有无遍智,以彼遍智于汝是极不现见故。
  寅三、相违可得之差别。
  相违彼法异,或不异结构,如火立无雪,于生有违害。
  问:若能破因结构有二种差异,其相违可得因结构有几种耶?曰:相违可得因有二种,有与所破法物体各异或物体不异之二种因故。譬喻如次:如成立某处无雪,立火为因,如说芽于种子时非有,从种生故。于生立能害为因。
  寅四:无欺诳之原因
  如成立事性,许诸事能立。如是遮事性,即能遮诸事。
  由此即除遣,分别所计法,宗及同品中,任随何法等,
  随一可有故。彼复能遍法,能了遮所遍。若有自遮者,
  则于决断时,若于无彼事,无彼量为因,是为最愚者,
  牧女共知故。不可得唯尔,决定无为果,此复许可现,
  其因或自性,皆无可现见。
  如成立火事性,许诸烟事为能立。如是遮火事性,即能遮诸烟事。以烟系属于火故。此说正因必从异品遮遣。此即除遣分别所计法,于宗与同品中任随何法等,为成立声常之正因,以彼同品中任随一法,于异品亦可有故。问:若尔,由烟遮故,火亦应遮,火烟系属成就故。曰:由火遮故,说烟遮者,彼亦是许能遍法火遮,为所遍法烟遮之能了。若火烟自遮之系属于决断时,则成为能了故。(非一切有系属者一方遮遣则余方亦遮。要是因或能遍遮,其果或所遍方遮也。)以无树成立无桦树,亦当了知。或问:能破因唯尔许耶?曰:如于某处成立无瓶,以‘无缘瓶为境之量’说为因者,彼是为最愚蒙之敌者而说。于瓶可见而不可得处,决定无瓶,是乃至牧女所共知故。问:若尔,为何唯说三种不可得因耶?系属不可得因唯此三种,以决定成立无为果。说彼三种有所为义,是为显示,若有则可见之因,或能遍,或自性,皆无可见,是能了因故。
  癸三、结
  比缘无常等,此理中所许。
  由所作性因,新缘显色无常等之觉,非第三聚量,是此比量理中所许故。
  壬二、破后生之觉为余量 分三:癸一、自宗成立无常之理,二、他派了知无常之理,三、断诤。初又分二:子一、以现量成立之理,二、以比量成立之理。今初:
  余取已取故,不许为量性。离于有事外,无有余无常。
  彼由根先成。多事非所诠,分别所生法,乃是其所诠。
  总所依若成,彼总即成立。
  除比量通达显色无常外,余缘显色临断绝时之现量后所生决定显色无常之决知,非许为量性,以缘自因前量已取境故。成立其因者,缘显色临断绝时之根现量,彼色无常,亦由汝于决知前已成立,以离显色事外无余无常,既见显色无常,无错乱因误显色常故。问:若显色与无常非异物者,言显色之无常则不应理。曰:言显色无常之声,非以显色与无常众多事物为其所诠,唯以分别所生法显色与无常现似各异为所诠故。要先成立总之所依显色;次乃能成立总无常,以了如显色无常之顺缘具足,而无违缘故。
  子二、以比量成立之理
  若不成如是,为成故比量。有余相同故,有时不能知,
  误故,如卵异。不见其异故。如是即无因,乃至愚夫类,
  见无后生起,灯等则熄灭,亦能自决断。能虽事自性,
  然非无间生,不见其果故。愚,无明定故。为避被愚蒙,
  而宣说比量。大慧由见性,能定一切相。由从一切遮,
  无异于彼义,遮为因相觉,及如假名声,如异所依转。
  若无错乱因,由彼性能生,与自随顺觉。
  外曰:若现量能成立显色无常,则了达显色无常之比量应成无用?曰:了达显色无常之比量,亦有用义,以若现量虽见, 而不能成立彼显色无常时,为成立彼显色如是无常故。 问:现量由何因缘错误为常耶?曰:于显色相续生时,有不了知显色无常之因缘,谓前后显色不见有异,误为一故。以前后显色有余相同者出生故。如卵相各异(盛宝疏谓‘如幻术师所变卵相各异’)。有余相同者生,是误以为常之原因。谓不待因,下至愚夫,于无自类后起相连之灯等熄灭,即由现见能决断故。问:虽现见而不决定,有何喻耶?曰:如生芽之功能,属种子事之自性,虽是现量所见,但于种子有生芽之功能容有恩蒙,以于种子生芽,容无明显决定故。以芽从种子非无间生,故容不见从种子亲生芽果故。又了连声无常之比量,有所为义,是为遮止彼愚蒙声常而说故。大慧圣者,对汝不须成立声无常,以汝由见声即能决定无常等一切行相故。问:若声所作、无常,非异物者,如何有异声转耶?曰:(于彼声虽无异物,然由遮遣为因缘之觉,及如假名之声,皆如各异所依而转,以从非所作及常住等一切中遮遣故。即由彼声,若无错乱因缘,本性能生与自相随顺之觉,是有事故。
  癸二、他派了知无常之理
  又此不得因,成立为坏灭,先有事变无,说名为无常。
  除以现量了知显色无常之外,又有部派,说于此显色临断绝时,由先有不可得因,以比量成立显色坏灭。以有部派说先有事后变为无,名无常故(先有后无为无常者,是粗无常)。
  癸三、断诤 分三:子一、诤,二、答,三、略明自宗。今初:
  有说断二边,有或相系法,是无常声者。
  正理派说:非唯有事即是无常,虚空应无常故。已灭亦非无常,言有事之无常,第六转声,不可用故。有正理派说:断除二边之有,或与有相系属为性之有事,乃是无常声之义。
  子二、答
  说何为彼边?若谓前后无,彼何非无常?六等不可故。
  于边彼如何?有性与相系,以是常住故,非边所简别,
  若因果是边,能别应成无,无系故。由彼,不许事先无。
  于彼彼差别,彼说亦不成。有性与自因,相系故名因。
  有性与彼系,若常,此果何?若彼无能作。先无事非具,
  不许相系故,故此整应常。
  试问彼敌宗,说何为彼边耶?若谓前后所无为是边。再问:彼前后所无,因何非无常耶?若谓前后所无,非是无常,以言有事之无常,第六转声等不可用故。破曰:若尔,彼应非边,如言有事之边,第六啭声如何能用?不可用故。是无事故。(敌人计前无者谓未生,后无者谓已灭。故以未生与已灭二者中间安住之有事,或于彼有事和合系属者计为无常。)又彼有性与彼系属,应非前后所无之边所简别之事,是常住故(敌人计有性等是常法故)。若谓前后所无非是边,因果是边者(彼计因即前边,果即后边)。破曰:汝说彼有事,有彼因果所简别者,应亦不成,其能别因果应成无故。以无先无新生之关系故。此因彼许,以正理派不许有事先无故。若谓根本因不定,果非由因新生,是果先有,后由和合使与自因连系故。和合是因,连系是果。破曰:若尔,彼有性与彼连系,云何是此因之果?应非是果,是常住故。又此整个有事,应成为常,以非果故。若谓彼果先无,后由因造者,于汝宗中彼不应理,以非具足彼先无有事故。以不许先无新生之连系故。
  子三、略明自宗
  无义由增益,所诠各异觉,许无异义者,亦以遮为依。
  同时所无之义,增益为有异物因果系所诠之觉(执为因果异体连系之觉),及许为无异物同体系我之觉与声,亦非以实成就连系为境,是依各异所遮故。(这说缘因果系为异体之分别心,及计同体系无异物之分别心,并说无异体之声,皆非以实事连系为所取境,皆观待所遮而说故。)
  壬三、破了知差别为余量
  刹那各异故,了知差别非,执与见同故,亦非别有境。
  若彼是喻故,而非总执者。是喻故已成,余量何所作?
  若忘故无过,是故则非喻。若谓所见事,以量成立者,
  于余事增益,为此成颠倒,彼成非有量。现与余一故,
  一成二俱成。著余相结合,智者知为念。待因故非念。
  非尔错乱故。
  了知差别应非是量,如火刹那各异而执为一故。亦非差别之有境,以执彼后火与前所见火相同故。若谓非缘前火与后火之总,以彼前火是量后火之喻;喻与有喻无差异故。破曰:是则前火于量后火时;应已成立,以是量后火之同喻故。若许尔者,则何用余量更量度汝?应全无义。若谓量后火时,已忘记故无过失者。曰:是则应非彼喻,已忘记故。若谓前所见火,其事一分由后量成,无过失者。破曰:了知差别,汝所成立,应非有所依量。以彼后火与前火是余事,而是增益为彼前火之颠倒故。若谓因不成,以是一者。破曰,是则现量与余了知差别之境二火,应成立一,二俱成立,以是一故。问:若尔,彼觉是何种类?曰:了知差别,智者了知是忆念,以是将彼后火与余前火,结合为一之执著故。若谓观待因故,非忆念者。破曰:若观待因,便非忆念,应不能遍,以彼遍相有错乱故。
  戊二、于现量自体除邪分别 分二:己一、真现量,二、似现量。初又分二:庚一、现量之相,二、现量之差别。初又分二、辛一、以现量成立离分别,二、以比量成立离分别。今初:
  现量离分别。即由现量成。众分别依名,是各别自证。
  从一切摄心,内体不动住,眼见诸色时,彼觉是根生。
  仍少起分别,了我此分别。于前说分位,根知则无彼。
  问:若现比二量数决定者,现量相如何?曰:离分别不错乱之智。问:若尔,以何成立离分别耶?曰:未被宗派染害相续之智者,对汝不须用因成立现量为离分别,以汝即以现量,便能成立现量是离分别故。外曰:不定,即有分别,于现量亦不可现。曰:非而;一切土夫之分别以名为所依者,皆是各别自证之所证故。若谓虽则如是,然无离可见分别之根识。曰:应非如是。以从一切外境摄心,又无内体心散动安住之时,亦有眼识现见诸色,彼觉即是离可见分别根所生识故。若谓住定时之根识,虽有分别然不能决定。曰:应非如是,以从定中仍少起分别,即了知吾起如此分别故。于前说分位之根知,是无分别,以可见分别不可得故。
  辛二、以比量成立离分别 分三:壬一、破计根识是合名分别,二、破计根识是合义分别,三、再破是合名分别。初又分三:癸一、自宗,二、误认现量分别为一之原因,三、破他派。今初:
  一所见差别,于余则不见,非离于彼别,有异体余总,
  各异觉无故。故从根生觉,皆差别有境。于诸差别事,
  非有诸声转。无随差别转。由无名转故。所有诸声境,
  即彼等相合。言彼名为此,连系所现义,若彼是连系,
  彼非根行境。尔时明了现,义相非有故。由识现别异。
  为诸义差别。眼虽现彼义,然他示谓此,彼由声相合,
  非是根行境。于无根用者,他语不现故。非未作连系,
  应自能知故。
  若谓根识是分别者,为是合名分别?抑是合义分别?破初计者,一切从根所生觉,皆是以差别自相为境,应非合名分别。以于立名一时所见之差别,则于余时所不能见,非离彼差别有余别异之总,自相于眼识明了显现故。中因成立,以异体之总于不错乱觉无可现故。解说彼义,谓诸差别如于现量所现,诸声非有如是转,以如现量所现,名无如是转故。以差别互相无随行故。前因决定,以即于彼诸声之境为诸名所结合故。问:若尔,何为立名之境?曰:如言此为彼义之名,于连系名之分别所现之义,若彼等是连系名者,彼非根现量之所行境,以彼连系名时,于分别心无有明显所现义故。此因决定,以由识所现别异,而使诸义差别各异故。若谓于眼识所见义安立名时,则于分别境明了现。曰:眼虽现彼义,若他指示谓此者,彼即以声使名相合,而非根现量所行境于分别心明了显现。若果尔者,则于无眼根作用之盲人,应唯由他语明了现见诸色,然无如是现故。若谓未连系名时,根识将名义合杂而取。破曰:根识非于未作名连系时,将名义合杂而取。若合取者,则于鼓腹器未立瓶名时,由于瓶声,应自能知为鼓腹器故。
  癸二、误认现量分别为一之原因
  有无分别意,由其顿转故,或由速转故,愚执彼为一。
  若谓分别隔,所见应间断,余亦诸异类,分别时何非?
  若如见火轮,事品具力者。彼于余亦同。字亦应顿闻。
  此若有众义,顿集诸根者,五识虽间断,现如不断觉,
  诸名究竟智,刹那合杂故,现间断稀有。故觉应顿转。
  所现无差别,云何间无间?即唯意分别,应不次第缘。
  于某有爱心,近义亦不取,由贪令生余,功能失坏故。
  二俱有此诤。火炭等速转,随逐损坏目,有我轮相生,
  非由结合见。
  问:若现量非分别者,误认彼为分别之原因为何?曰:有分别与无分别之意与根识,愚者有执彼等为一之原因,由于一境顿时而转故,或转速疾故。若谓见杂色绳之极识,于见自境应有间断,以于见自境中间,有分别间隔故。曰:于计根识为分别之他派中,除牛外,分别异类瓶时,其见牛之根识于见自境如何非间断?应亦间断。以于见自境中间,有分别间隔故。若谓分别过去之分别不能间断,以较彼具强力故。以有事品以速转之理而缘取故,如见旋火。曰:余见杂色绳之根识,于见自境中间,亦应分别不能间隔,以有事品以速转之理而缘取,彼与汝相同。又萨罗(海)与罗萨(味)字,亦应误为顿闻,以速转闻故。若谓许多觉不顿生此中,若有众义及顿集诸根者,则缘色根识应非不间断缘自境,以于缘自境中间有五转识相隔断故。虽有彼隔断,然如无间断显现。破曰:彼许如是觉(于间断现不间断之觉),又许缘名究竟萨罗与罗萨字之识,前刹那与后刹那虽合杂不间断而现似间断,甚为稀有,不应道理。自许相违故。又多觉应能顿生,以多觉不顿生,正理违害故。又根识如何有间断与无间断二种俱有?应非俱有,以自境无间断,显现无差别故。又单独意识分别,亦应不次第缘自境,以缘自境速疾转故。外问:若二觉顿生者,如何近声之士夫,有时不生缘声耳识耶?曰:有时由意于美色,有过于爱者之心,声义虽近,而不生缘声之耳识者亦有原因,是由意贪著美色而损坏发生缘声耳识之功能故。近声土夫如何有时不生缘声耳识?解除此诤,非唯许二觉顿生者之事,即许不许二觉顿生者,俱有此诤故。又见旋火之根识,应非由旋火之火炭前后相续结合而生,是由随逐旋火等速疾转动,损坏眼目,生起误为轮相之根识故。
  癸三、破他派
  有说根生故,如儿觉,无别。儿无分别因,是失坏名言。
  彼等无别故,儿应成现量。离名言因故,后亦应不知。
  若未习名言,有意,故许彼。根生亦应而,如此是有余。
  成立儿童者,亦此中所说。根觉相同故。此说领受等。
  有主论师等有说:老人之根识是无分别,以是根生及领受行相转等故。喻如幼儿根觉。幼儿根觉是无分别之原因,说是由于失坏名言。破曰:在彼敌派,幼儿一切觉皆应成为现量明现境相,是无分别识故。又彼幼儿,后亦应不知名言,以离名言之因分别故。若谓未习名言者身中有意,以是后时能知名言。破曰:幼儿之根生(根识),如幼儿之意,亦应后时能知名言,以幼儿之意后时能知名言,与彼无分别相同故。又如此根生,亦应非成立老人根识为离分别之正因,是成立彼之有余因故。若谓幼儿根识是离分别,以与分别可分离故。破曰:其能成立幼儿根识为离分别者,谓与分别可分离,彼于此成立老人根识为离分别中,亦应是所说因,以是成立幼儿根识为离分别之因,而成立幼儿与老人之觉为离分别,难易相同故。言‘如此是有余’因之理,此亦是说以领受行相转等,亦非正因故。
  壬二、破计根识是合义分别 分三:癸一、成立遍相而立因,二、成立宗法,三、结义。今初:
  差别、所别事、连系,世间论,受已而总合。如是知,非余。
  如有杖、类等,未知差别故,非有具彼合。故此无分别。
  外曰:根识虽非合名分别,然由结合种类等实物而缘,故是合义分别。破曰:若差别与所别事,及彼二连系,若世间论派之名言,皆先各别受已,后将彼等总合。如是了知所别事中具能别法。除先各别受持外,余则非能了知所别事中具能别法。喻如有杖人。彼缘有杖人之觉,是合义分别,是于所别事结合能别法而缘取故。于此根识无结合种类实物之分别,以非有种类与具彼种类相结合故。以无了知种类等之差别故。
  癸二、成立宗法,分三:子一、破根识缘余物种类,二、破缘和合,三、破除物种类之能立。今初:
  彼有随行识,声及明了现,显形字相空,宣说为牛性。
  彼性虽相同,于眼境不见,无二现相故。异觉亦难得。
  彼有随行缘总之识,非以总为所取境,以现别法之声及显色形色等之行相明了现故。此因决定,以由显形、文字等所空,说为牛之总性故。若谓分别心所现之显形等,即别法所同之总性,故是眼识所现。破曰:分别心所现之显形等,于眼识境则无所见。以彼根识,境明不明之各异觉,亦难得故。以无境明不明之二种现相,唯有明了显现故。
  子二、破缘和合分二:丑一、正破,二、破释难。今初:
  根不缘和合,不见连系住。
  根识不见和合之连系而住,以不缘和合故。
  丑二、破释难
  言此缕为衣,此声乃自作。世言牛有角,不言角有牛。
  谓牛余支分,不见间隔故。言彼缕之衣,谓缕织作已,
  说后起为果。任何非一时。有于因增益,或示声所依。
  简去一股缕,言缕于果转。或能益所益,或现无间隔,
  无错误而知,最初立名言,行境是实名。
  外曰:想此缕为衣之觉应有因,是觉故。彼因即是和合。破曰:言此缕为衣之声等,是正理派自己所作,不顺世间。言牛有角,是世间所共称。言角有牛,则非世间所共称故。外曰:言牛有角之名言,亦是由和合自相增上而立。破曰:应非而,除角之外,尚有谓牛之诸余支分,无间隔可得,乃说牛有角故。(颂文为‘不见间隔故’,解为见无间隔。其义一也。即见牛之诸余支分与牛角为一聚,故说牛有角。)外曰:缕衣若无和合自相,则说此是彼诸缕之衣,此名言不应道理。曰:言此是彼诸缕之衣,此声任何亦非由缕衣一时和合而有,是缕为缘经过织造,后起能防寒之整幅,说此果为衣故。外曰:若缕衣无和合自相者,或问何是先前之缕?答言此衣,则此名言不应道理。曰:此则应理。言先前之缕即是此衣,显示此声之所依,有人于衣增益为缕因,或简去一股缕而于果时之缕说缕声转故。外曰:若无和合自相者,即言牛声转,应成相违?曰:此无相违,以牛诸支分,互为能益所益,或于无间隔显现,言牛声转故。外曰:若无和合自相者,彼亦不应理。曰:于犁等聚,言牛之声,是汝之实名,以从牛声,无有错误了知是汝,又初立牛名所立境故。
  释量论略解卷第五(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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