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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法不成过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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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大辞典》

  因明用语。所立法不成,因明三十三过中,同喻(由正面来说明之例证)五过之一。于因明对论中所引用实例与宗(命题)之宾词不同品类所招致之过失。盖于因明法则中,对于能立法之因(理由)而言,所立宗之法(后陈,宾词),乃双方就“宗支”之看法进行对诤之关键,而宗支之确立与否,有赖于因支与喻支(譬喻)之证成,就喻支而言,同喻之功能乃在由正面来积极结合宗支与因支,故所举证之实例,其语意之范畴应同于宗之宾词;若引用一同喻,其语意范畴虽合于能立之因,然不合于所立之宗法,则同喻之功能不成立,即犯所立法不成过。
  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声”是常(宗),无质碍故(因),犹如觉(同喻)之论式,由于一切“觉”皆无常,且虽符合能立法所说之无质碍性,然不合于所成立法所说之常住性,以致失去正面举证之效果。盖“觉”乃心与心所法之总名,而声论师与胜论师之宗说皆认可心与心所法皆具无常、无质碍之性,故此同喻虽合于能成立之因,但不合于所成立之宗法,此即所立法不成过。(因明入正理论、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下本、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因明论疏瑞源记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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