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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与认证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3日
来源:不详   作者:冯晶 张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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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与认证
  冯晶 张忠义
  摘 要:因明作为一门古老的关于人类思维规律的学说,要想在今天得到更充分的发展就必须符合当今学术发展的趋势,以应用促理论,而因明与法律认证就是一个很好的契合点。我们拟从因明喻的颂言“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因三相”以及因明的“过”三个角度来看因明在法律认证中的具体应用。两相结合,既是对因明学理论研究的促进,又是提高法官推理能力的有利工具。
  关键词:因明; 法律认证; 喻支; 因三相; 过
  因明是佛家逻辑,产生于印度,与中国名辩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逻辑并称于世,都是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自南北朝时期传入我国,已有一千六百余年的历史了。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人们对于因明的热情始终不减当年,特别2006年又是中印文化友好年,深入研究和具体应用因明有着重大意义。纵观当今社会,许多学科的发展都表现出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特别注重如何更好地发挥该学科在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应用效力问题,因明的研究也应该紧跟时代的步伐,在进一步进行其理论研究的同时,发掘它的应用效力,特别是它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特定的经验领域中的应用效力。法官在法律认证中的作用与因明中证义者作用相似,因此,法官如果能学习一些因明的知识对于指导认证实践意义重大。
  一、因明与认证概述
  因明源于论辩,以大师陈那改造因明论式为界,有古新之分。古因明采用五支论式,侧重对论辩结果的研究与分析,而新因明侧重思维结构的研究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改古因明五支论式为三支论式,学界常常引用的基本形式为:声是无常 (宗);所作性故 (因);诸所作者见彼无常,如瓶(同喻);诸是其常见非所作,如空(异喻)。七世纪的法称作了更为彻底的改造,尤其是把适用于论辩的三支论式的顺序作了调整,变成了喻、因、宗的顺序,这与亚氏三段论的顺序正好相同,并且删去了因明体系中很多非逻辑因素,使因明的学说更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我们再来看一下“认证”。“认证”是一个运用领域很广的词,例如大家都很熟悉的产品质量认证、各种资格认证。在这里,我们把“认证”当作一个法律术语来理解,其具体涵义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加以审查认定,以确定其证据力的大小与有无的诉讼职能。[1]
  我们之所以将因明与认证相结合,其内在动力就是:法官作为认证的主体与因明中的证义者,即立敌双方的仲裁者、评判者作用相似,他们的任务都是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对控辩或敌对双方的争议加以解决。因明要求证义者应具备三德,即:善自他宗,心无偏重,出言有则。对法官而言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要求法官在审判中通过双方的举证、质证来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查出案件的真实情况;其二,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秉持一颗公平、正义的心,公正地看待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各项证据;其三,法官对证据进行评判、运用证据进行推理时,要有“则”,这里“则”就是规则、规律之义。法官审理案件中不能想当然,任何评判都应该符合相应的推理规则,既要言而有据,又要言而有理。因明要求证义者对因明形式规则十分熟悉,能不加思索的指出形式语句、构造上的伪误,相对而言,法官如能熟悉一些因明规则,会对审判认证工作更加有利。
  二、喻的颂言“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在法律认证中的作用
  因明宗、因、喻三支中宗的特性在于立敌对诤,顺自违他,立者已然,敌者未然,以待因喻的证明。宗相当于认证中的待证事实,因则相当于有关联的证据,而喻则相当于进行推理所依据的背景知识。如果宗与因有因果关系,就说明二者有关联性,我们称这种证据为相关联证据。这种关联性如何判断的呢?喻就提供了判断的依据。因明中的“喻”在佛教中被称为“佛旨”,它的作用相当于推理大前提,揭示了世间万物的一般规律,再加上一些已知的条件就可必然的推出某种结论。陈那在讲“喻”时有一句颂言:“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在《因明正理门论》中,曾出现了这两句,而且举例加以说明过。我们将“说因宗所随”称之为“合作法”,而“宗无因不有”称为“离作法”,并用因明的例子加以说明:
  声是无常 (宗)
  所作性故 (因)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 (同喻体)
  若是常, 见非所作 (异喻体)
  这里的同喻体就是所谓的“合”,先说与因同,再说宗与因随;而异喻体就是指“离”,先说宗无(或非宗),接着才能说因无(或非因)。否则,不按此顺序就犯了“倒合”或“倒离”错误,这是因明所不允许的。[2]
  我们先来看一下合作法“说因宗所随”在法官认证中的作用。举例来说,如果现场有某人的脚印(p), 那么这个人就一定到过案发现场(q),这里p、q两种情况之间存在着这样的一种关系:p情况出现或存在时,q情况就必然伴随着出现或存在,即有“因”必然有“宗”,逻辑上就把p称为q的充分条件,用符号表示就是“p(因)→ q(宗)”,这就是因明中的同喻体,其强调了因明“因”与“宗”的不相离性,“宗”是“因”的逻辑后承,根据“说因宗所随”这一合作法推理规则,可形成如下推理:
  李某一定到过案发现场 (宗)
  勘查发现,现场有李某的脚印 (因)
  依据背景知识:如果现场有某人的脚印,那么这个人就一定到过案发现场 (同喻体)
  这里我们使用相信逻辑的相关知识来将因明中的“合作法”具体运用到法律认证中。相信逻辑中“相信”是指接受某种论断的人与他所接受的论断、命题和思想之间的关系,它是一种二项关系,现在用B来表示二项关系“……相信……”,设x表示某人,p表示某种论断、命题或思想,“x相信p”可以表示为:B(x,p)。[3]我们将上述例子的顺序颠倒过来,变成因、喻、宗的顺序,再用相信逻辑的知识表示就形成这样的形式:(B(x,p)∧B(x,(p→q)))→ B(x,q),这里,x就代表了法官。如果通过现场勘查等方法证明:在案发现场确实留有李某的脚印,法官也对此予以确信,再根据已有的相关知识,即如果现场有某人的脚印,那么这个人就一定到过案发现场,这样法官就会相信李某一定到过案发现场,即对这一事实予以认证。
  异喻体的规则“宗无因不有”中规定,先说“宗无”或“非宗”,再说“因无”或“非因”,即情况p、q之间,q这种情况不出现或不存在时,p这种情况就必然不出现或不存在,亦即无“宗”必然无“因”,则q情况就是制约p情况出现或存在的必要条件。“离”这一规则用公式表示就是(~q→~p)。我们将上述“说因宗所随”的式子变形为“宗无因不有”的形式就是:(B(x,p)∧B(x,(~q→~p)))→ B(x,q)。还用上述的例子加以说明,根据相关的知识我们可知:如果一个人没有到过案发现场,就不可能在案发现场发现他的脚印(~q→~p),现在通过现场勘查等方法发现了李某的脚印(p),这就足以使法官相信:李某一定到过案发现场(q)。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认为因明中的同喻体和异喻体实质上就是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两种形式,同喻体是肯定前件式,异喻体是否定后件式(在表现形式上和同喻体相同),两种形式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一个问题,使对问题的论证解释更加充分全面,这也正是因明高明之处。认证是一个十分严格的过程,这就要求法官在认证中尽可能地做到准确无误,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判断一个证据对于认定案件是否充分,这正是因明所带给我们的一大启示。
  这里有一点需要加以说明,当法官在运用充分条件假言命题“p(因)→ q(宗)”或者“~q(宗无)→~p(因不有)”进行法庭认证时,一定要确保这一形式的正确性。在传统逻辑学中,存在着一种与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性质相逆的假言命题——必要条件假言命题。法官在法庭认证中,往往根据经验和原理设定出案件所产生的一定事实情况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法官在设定这种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明确所要设定的假言命题究竟是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还是必要条件假言命题。这是因为,我们在对这两种命题进行区别时,主要是依靠联结词,即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断定形式,而实际中,“断定”的条件制约关系,并不等于事实上的条件制约关系。比如,尽管前件“p”反映的事物情况,在客观方面实际上是后件“q”这一事物的充分条件,但若断定为“只有p,才q”时,它就断定了“p”是“q”的必要条件,因而也只能根据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逻辑要求来判定该推理是否有效;也正因其误断了“p”、“q”之间的条件关系而使之成为一个假命题,其后的一切推断皆因此大前提的错误而归于失败。因此,切不可用它们在内容方面反映的客观事实方面的条件关系的分析,代替对命题形式的逻辑分析。[4]因明的喻采用的形式为“若……,则……”,即与“如果……,那么……”相当,从形式上看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那么,法官就不能为了使用因明的推理方法而将客观上是必要条件的两种事物生搬硬套于同喻体、异喻体之中。
  三、“因三相”在法律认证中的作用
  前述同喻体、异喻体两种推理即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和否定后件式,在保证推理形式正确的前提下,如果因(这里的因是广义的,即整个前提,包括因支和喻,像窥基所说的二喻即因)是正确的,则结论也真,这正是有效的演绎推理的本质。但有时由于因是假的,虽不影响推理形式,但在事实上是不健全的,该推理便是没有根据的。因明为了保证因的真,又提出了因三相,即“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因三相就是因的三个特性,它讲的:作为“三支论式”立论依据的因,应当具备怎样的特性,才能成为正确的因,只有符合“因三相”的“三支论式”才是正确的。
  因明中以同喻体构成的三支式在某种程度上和三段论的第一格AAA式结构相似,而以异喻体构成的三支式在某种程度上则和三段论的第二格EAE式结构相似,[5]将它们的顺序颠倒后的形式为:
  M是 P (同喻体) 不是M (异喻体)
  S 是M (因) S是M (因)
  S 是 P (宗) S不是 (宗)
  (当然它们并不是现代逻辑学中严格意义上的三段论,而是近似于外设三段论)我们以此形式来分析“因三相”在认证中的应用。前面已提到过,要保证一个推理结果的正确性,除了要使其推理形式正确外,还要保证推理的前提正确。对因明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三支式只是论式,而推理论证的规则是因三相,要保证宗的正确性,因就必须满足因三相的要求。因三相所要解决的是具有宗法属性的事物P(大词)与因法M(中词)、宗有法S(小词)之间的包含关系。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指的是宗有法S必须真包含于因法M之中,后两相“同品定有性”与“异品遍无性”是要确定具有宗法属性的事物P和因法M的关系。法官在认证中就要充分运用“因三相”的推理规则,合理构造推理前提,以保证推理结论的正确性。我们以同喻体构造的推理形式为例来说,如果某物是用工具撬开的,那么此物上面就必然会留下撬压的痕迹。法官应用因明的知识可构造如下推理形式:
  背景知识:任何被工具撬开的东西上面必然会留下撬压的痕迹 (同喻)
  有证据证明这个保险柜是用工具撬开的 (因)
  这个保险柜上面有撬压的痕迹 (宗)
  在这个三支式中,具有宗法属性的事物P是“撬压的痕迹”,因法M是“用工具撬开”,宗有法S是“这个保险柜”。在构造过程中,三个词必须满足“因三相”的规则,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要求宗有法S必须具有因法M所表示的性质,就是说必须有证据证明,这个保险柜确实是用工具撬开的,例如,一方提供证人证明亲眼看到被告人用一根铁棍撬开了保险柜,并且铁棍头部蹭上的油漆经科学鉴定正是被撬保险柜上掉落的,等等。第二相“同品定有性”要求有的具有宗法属性的事物P具有因法M的性质,用公式表示即是(P∧~S)IM,就是说必须用证据证明撬压的痕迹可能是使用工具撬压所造成的。注意,这里使用“可能”一词是因为,因的第二相使用了“定”有,而不是“遍”有,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具有宗法属性的事物P都具有因法M所表示的性质,结合本例来说,有一些撬压的痕迹不一定是因为想撬开这个保险柜才留下的,可能是平时不小心造成的。法官在认证中就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通过科学实验的方法验证这一结论。这一规则和三支式中的喻支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个意思,只不过喻中的因与宗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必然性因果关系,而因的第二相则是对因的一种限定,只是一种可能的推论,当然,如果大词P和中词M的外延相同时,这种推理也就具有必然性了。因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要求具有宗法属性的事物P外延之外的事物都不具有因法M所表示的性质,用公式表示为~PEM,这里就要证明如果保险箱上没有撬压的痕迹就说明它一定不是用工具撬开的。法官在认证中,并不需要什么具体的证据,依据生活经验就可以证明用钥匙打开的保险柜表面就没有撬压的痕迹。在案件中,如果保险柜上有明显的撬压痕迹,而且法官所掌握的证据能够满足“因三相”的要求,使用正确的推理形式,就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个保险柜一定是罪犯用某种工具撬开的,法官依据这一结论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推理认证了。
  四、“过”在法律认证中的作用
  在因明的诸多理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对可能出现在论式中的“过”所进行的研究。由于主客观原因的限制,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认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错误,而法律认证对于审判结论的得出往往至关重要,稍不注意就会给人们的生命或财产带来损失,必须慎之又慎。因明对“过”进行研究,最重要的目的还是在于防止错误的出现,如果说因三相是规则,是让我们应该怎么样,那么过论则实质是因明的排斥规则,即让我们不应怎么样,将其运用于法律认证的过程之中,对于防止认证中出现类似错误,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因明中总结出了三十三“过”,其中有很多都能在法律认证中加以利用,这里我们仅对因“过”中的两种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能给人们一定的启示。
  “犹豫不成”是因“过”中“不成因”的一种。它是指立论者或敌论者对于所说的因(中词)与宗上有法(小词)是否具有包含关系有所怀疑的过失。在因明学者看来,如果因所具有的某种属性并未得到确实的肯定,只是人们主观上的猜测,那它就不能用来证明宗的成立。例如,有人凭着不甚可靠的目测说:远处有火,因为看到远处有烟。其实,远处或尘、或雾、或烟还难以肯定,因此,说的人或听的人未免心存疑惑,在这种推理中未能得到相信证实听者的证据,就不能以此得出结论。在法律认证中,常常会遇到一些证据表现为 “据说”、“估计”……,它们并未陈述信息来源,更未说明相信它的理由是什么,仅仅是“听说如此这般”、“估计如此那般”……,如果我们不假思索就相信“事实上是如此这般”,就触犯了因明中的“过”——“犹豫不成”。这种“过”我们可将其归属于非形式谬误中的预期理由谬误,它要求在法律认证中,一定要注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特别是言词证据要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加以使用。
  “共不定”是因“过”中“不定因”的一种。它是指因法(中词)的外延大于宗法(大词)的外延,从而容纳了异品的过失。具体而言,就是由于论式中的异品不是真正的异品,使得同品和异品都有从因推出宗的可能性,就违反了因三相中“异品遍无性”的规定。它是以一种不完全归纳法得出的结论,可以举出反例来给予驳斥,从而不能有效地证明宗的成立。因明中常举此例:此山有火,因其可知故。“可知”这种因的外延远远大于宗法“有火”,“有火”的同品“灶”是“可知”的,异品“湖”也是“可知”的,这就容纳了异品。在法律认证中,假设有证据证明一起凶案的凶手是一名外科医生,因此,有人做出如下推理:甲是外科医生,所以甲是凶手。这里,因法“外科医生”的外延要远远大于宗法“本案凶手”的外延,就违反了“共不定”的过错,作为“本案凶手”的异品“非本案凶手”也可以是外科医生,甲虽然是一名外科医生,但这并不足以说明他就是本案的凶手。因此,这一认证归于无效。“共不定”的“过”在司法实践特别是案件侦察中发生的机率很大,对于这种过错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加强理解,以防止其在法律认证中出现,令无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因明是一门古老的关于人类思维规律的学说,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我们认识事物时,都应该满足它的要求,否则就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导致思维过程的混乱和思维结论的错误。法官在认证活动中也能够自发的运用一些因明规则,但这种自发运用的过程往往会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鼓励法官学习一些因明的推理规则,并结合大量案例的训练,将这种思维规律内在化、推理过程模块化,这样就可变自发使用到自觉运用进行推理的阶段,法官在认证过程中就不必时时提醒自己要遵循正确的推理规则,也不必精心的选择某个恰当的推理形式亦步亦趋的完成每一个步骤。这样,将因明与认证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即可以使因明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以应用促进它的进一步发展;又可以使法官的认证活动得到一个有效的保障,省时、省力、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作者简介:张忠义(1955-),男,赫哲族,山东平度人,中国逻辑学会因明专业委员会(筹)主任,河北省秦皇岛市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因明、中国逻辑史。冯晶(1981-),女,汉族,山西阳泉人,河北省秦皇岛市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法律逻辑。
  [1] 何家弘,刑事审判认证指南,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1页。
  [2] 张忠义,因明的“合离”与“分离规则”,载《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3期。
  [3]《今日逻辑科学》(学术研究指南丛书),天津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151页。
  [4] 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
  [5] 张忠义、李伟,《因明论式只有第一格AAA式吗?》,载《佳木斯师专学报》,199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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