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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善恶之哲学辩释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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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恶的生命伦理意义

这是一对最大的伦理学范畴。伦理学从本质上说也是生命伦理学。因此,善是指一切有利于生命更好地存续、生长,有利于其质量的提高与改善,或者当不同的生命利益发生冲突时,有利于解决利益分配、相互促进的因素或指向;相反,恶则是指一切有害于生命的存续、生长,有害于生命质量的提高与改善,或者当不同生命利益发生冲突时,有损于冲突解决、相互阻碍的因素或指向。

如此看来,一个人如果不善待生命,而是虐待自己,比如自卑、自残、自杀等,就是恶的;而一个人如果善待自己,自尊、自爱、自强、自我实现则是善的。那种不利于生命自然生长的束胸、包脚、瘦身,也是可以归入恶一类。但本文不讨论单独一个个体的生命伦理,只着重谈谈涉及人际关系时,人性的善恶,即社会性善恶。

2、人性的构成:生物性与社会性

人性分成两个层面,一个是人的生物性,一个是人的社会性。生物性是由人是一个有机体、需要新陈代谢才能有效地生存发展所决定的。不供给人以生命所必需营养(包括氧气、水和其它食品),人非但不能很好地生存,甚至连可能也没有。所以,人的第一个,也是最基础的一个特性,是人的生物本能。所谓生物本能,就是为生存竞争所必需的、经历了进化而沉淀于人的遗传基因中的那些先天性的倾向。这里,又有两个次层,一是为了自身生存的生物本能,一是为了种族生存的生物本能。饥而觅食为本身生命存续所需,而性饥渴之下寻找异性与之交合则为种族本能所驱使。后者也是人性。它们与其它的一切生物都是相似的。

生存竞争既然是竞争,就不免于是残酷的,有时甚至是惨烈的。生物界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不可谓不你死我活。当人处于生存竞争的环境中时,也就难免于向着人的生物性靠拢,显露出其本来就有的酷烈来。如果说在这个意义上谈论人性的善恶,毫无疑问,人性是恶的。准确地说,对于自身生命而言人的生物本能,一般来说虽是有利于自身的存续与发展,而对被其生物本能所征服的另一生命(被吞噬者、被瓜分者、被掠夺者、被牺牲者)则是不利的,因此,也是恶的。

所以,我们毋宁说人有一定的生物性,而不去关注它的善恶。人早已不只是生物,而是社会生物。

我们还是要着重谈谈人的社会性的善恶。

3、社会性善恶是人类发展的产物

在饮血茹毛的原始社会,人的生物性即构成了人性的绝大部分,而社会性却占有相当少的比重。这时,人主要是由竞争性所决定,其生存动机受到本能的支配,而无法脱离低级的生物性。

可是,人类终究从直立行走开始从纯生物分化出来,渐渐地拥有了自己的社会属性。

社会属性最初的出现在于个体的需求和动机与其它个体的需求和动机产生了矛盾,需要加以调和的时候。这时,人就要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是谦让还是抢夺?是任由自己的本能无限制地发挥,还是有所限制?是不顾一切地为自己生存而战,还是通过和平协商等方式兼顾到同伴的利益?这就不能不涉及到社会伦理了。

社会伦理意义上的善恶概念这时才粉墨登场。

社会的发展,物质文明达到一定的高度之后,人与人的竞争性就受到物质丰富性的削减,而协作性就成为可能了。

通过若干实践,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如果只依赖个体的自私的基因作出行为选择,虽然一时一地个体能比较有效地满足其需求,取得生存的权利,却可能因为缺少联合与协作而显得力量过于单薄,反而不利于整体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这样,强者或先知们就开始尝试着把单独的个体组织起来(形成社会)并在社会中达成某种契约,以协调个体与群的矛盾。这些契约,不成文者为道德、习俗、惯例等,而成文的,则为制度、条规、法律等。这些就构成了社会的上层建筑。

这时,那种只利于个体生命存续的善,不得不让位于有利于群体或种族生命的存续者。所以,原先的有利于个体生存之善,一旦与群体之善发生冲突而坚持者,就被发展了的社会上层建筑断定为非善,即恶。

4、善是对生物本能的超越

善是美德。善使人有别于冷酷的生物。

有了为解决利益冲突的社会文化规范(包括法律、道德等),人就不仅仅是生物人了。人被教育学习这些文化规范,被教育“从善如流”。有了他人利益、群体利益的观念之后,觉悟者先行者们身体力行,做出了不少牺牲个人利益而顾全他人、整体利益的高尚之举,而受到尚未觉悟的后进者的尊敬,并取得了社会的领导地位,于是,为善成了社会进步的动力,越来越多的人向往善行,谓之“行善积德”也。

善于是就和友爱、无私、自我牺牲、奉献精神、宽容、……诸多美好的形容词结伴而行,更有甚者,竟达到了“吃亏是福”、“难得糊涂”的境界。

这些善的品质、行为,都向生物界宣告着人永远不可能回到原来的阵营里去了。善是可习得的。生存竞争的生物性本是天生的,蕴含于我们的遗传基因中,不由我们的喜好所改变,所转移。当发生利益冲突时,按我们的本能(快乐主义)行事,无不具有回归于生物性的危险。但文化的熏陶之下,还是有不少人从中学习到了善。

5、一种人格理论:社会-文化心理学

人是文化社会中生存的特殊的生物。所以,人的个性中不能不有社会的影响。这种影响因人而异,取决于其成长的环境条件。社会-文化学派心理学代表人物凯伦·霍妮认为,一个人的人格主要地是由其所处的社会、家庭,尤其是父母对女子的教育方式所决定的。她认为,童年期有两种基本需要,一是安全的需要,二是满足的需要。如果父母对子女表现出真心的爱抚和温暖,就能满足儿童的安全需要;如果父母对子女表现出冷淡、敌意、甚至憎恨,儿童的安全需要就会受到挫折,前一种状况导致了正常的发展,而后一种状况可能导致神经症的产生。在这两种不同的个人成长环境之下,儿童人格中善与恶的比重就各有不同了。

霍妮甚至把父母教养方式中不适应的方式直接称作“基本罪恶”,它们是:
A.对子女的冷漠
B.拒弃子女
C.对女子怀有敌意
D.明显地偏爱某个子女
E.奚落
F.羞辱
G.乖僻的行为
H.不守诺言
I.拒绝女子与其他儿童接触

一个被父母滥施以上一种或多种形式的教育的子女都会对这种父母产生一种基本敌意感。那么,这个儿童就会陷入一种既依赖父母又敌视父母的不幸的处境中。既然儿童无法改变这种情况,他为了生存,就必须压抑对父母的敌意。儿童的这种敌意的压抑是由无能、恐惧、爱或内疚的情感所激起的。由于无能的情感而压抑基本敌意的儿童有可能会说:“我必须压抑对你的敌意,因为我需要你”。由于恐惧而压抑基本敌意的儿童可能会说:“我必须压抑我的敌意,因为我害怕你”。

不幸的是,由父母引起的敌意感不是孤立存在的,相反,它泛化到整个世界和世上的一切人。那时它使儿童确信,世间一切事物和一切人对他都潜伏着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这个儿童体验着一种“基本焦虑”。她说:

“……儿童在一个潜伏着敌意的世界里体验着孤独和无能的感觉。环境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利因素能使儿童产生这种不安全感:直接的或间接的凌驾、冷漠和乘僻的行为、不尊重儿童个人需要、缺乏真诚的指导、轻视的态度、过分颂扬或缺少赞扬、缺乏可依赖的温暖、不得不在父母争吵中选择一方、负担过多的责任或不负责任、过分溺爱、不准与其它儿童交往、不公正、歧视、不守诺言、敌意气氛,等等等等。”

霍妮进一步阐述了接受了父母不良教育的子女是如何顺应“基本焦虑”的:
1、对友爱和赞许的神经病症需要:这种人活着是为了获得爱和赞美。
2、对求助于人生伴侣的神经病症需要:这种人需要依附于某个保护他或她免遭危害,满足其所有需要的伴侣。
3、对处于自己狭隘生活圈子中的神经症症需要:这种人非常保守,为了避免失败而无所欲求。
4、对权力的神经病症需要:这种人崇拜强权、蔑视弱小。
5、对剥削别人的神经病症需要:这种人害怕别人占他的便宜,但把自己得到的好处视为理所当然。
6、对社会承认的神经病症需要:这种人活着是为了得到别人的承认,最高目标是获取威望。
7、对个人景仰的神经病症需要:这种人活着是为了被人奉承与恭维,希望别人对自己的评价与他们理想化的自我意象一致。
8、对抱负与个人成就的神经病症需要:这种人对成名、发财、地位均有极大的兴趣,甚至不顾后果。
9、对自足和独立的神经病症需要:这种人极力回避对任何人承担责任,不愿意被任何事或任何人所束缚。
10、对完善和完美无瑕的神经病症需要:这种人力图成为完美无缺的人,因而对批评极为敏感。

以上各需要正常人也都有,但不执着于某一种。他们会以正确的观点来对待它们,并使之不发生冲突。相反,神经症者把其中的某种需要当作“生活方式”,结果,耗尽一生,以损害所有其它需要的满足为代价来试图满足这一需要。这种人就钻牛角尖了。由于基本焦虑的克服要由所有这些需要的满足协同进行才能完成,神经症者就一直处于需要的不满足之中,因而越来越深地钻进这一唯一顺应策略中,不能自拔。

归结以上十种顺应方式,1、2、3是依从型的,4、5、6、7、8是敌对型的,而3、9、10则是分离型的,它们作为神经病症冲突的对策,可以列表如下:(略)

结论

在受过不良教育的儿童眼中,这个世界可能是极不安全的,因此他或她就充满了基本的敌意。由基本敌意引起了基本焦虑,为了摆脱焦虑而采用了一系列的神经症性的对策。在这样的儿童看来,以人性本恶来解释自己的焦虑是最有效,也最简单的办法。也因此,这样的儿童的人格根部,一定有着人性恶的哲学基础。

6、人性本善之“善”是拟本能

抽象的人性论可以说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

人性问题的要害在于,是相信大多数人是社会人,并有着经学习而来的善的品质呢,还是大多数人是生物人,依然为自私的基因所主宰,具有恶行的潜势?如果回答是前者,就可以说是人性善论的持有者,而要是后者,则可以说是人性恶论者。

心理学研究所告诉我们的则是,一个从小受到不良教育的儿童长大后很容易把儿时对父母的敌意扩大为对整个世界的敌意。在这种敌意之下,象是戴上了一个有色眼镜,看这个世界都是充满敌意的。也就是说,同一个世界,在性善者看来是善的,美好的,进步的,而在性恶者看来,却是恶的,丑陋的,腐败、堕落的。所以,不管人性善还是人性恶,都不过是当事人对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的主观评断,它与这个世界本来是什么样子的没有关系。

人性本善之“善”是拟本能。就是说,人并非生而为善,也非生而为恶,只是社会文化的不断影响之下才渐渐形成。一个人可以行善,也可以作恶,只在于他是如何选择的。但总有一部分人达到了人性发展的一定高度,从而使其社会性超越于生物性而趋向于善,又在自己的生命中不断修养,最后也许就抵达了不假思索地取向善的价值这样的地步。这种不假思索地从善的品质,可以对照本能而说成是拟本能的。而人性善论者的意思也不过是说,具有善这一拟本能的人所占的比重大一些,而人性恶论者则认为这一部分人所占的比重小一些罢了。

真理在此就是相对的。不能说执人性善者就是对的,正确的,而执人性恶者是不对的,不正确的,它们两者都无法在科学的意义上加以证明或证否。这个人性的命题,不具有“可操作性”与“可重复性”,而它们却是科学命题的前提。但我们还是要说,凡是执人性善者都比较容易发展健全的个性,比较容易适应社会生活,比较容易达成情绪安定,个性积极的目标。而执人性恶者相反。

至于人性恶哲学在人际交往中的作用及危害,已于先前的人际交往模型中得到了不少的阐述,不再赘述。此文只是从理论上澄清一些观点与概念,以求与之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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