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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传统荣辱观探微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3日
来源:不详   作者:拉毛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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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传统荣辱观探微
  □ 拉毛措 《中国藏学》 2007年第01期
  [摘要] 藏族社会独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形态造就了独特的荣辱观。本文尝试整理归纳藏族传统荣辱观在旧法律法规、传统习俗以及宗教经典中的体现和反映,为藏族传统荣辱观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 藏族;传统;荣辱观
  [中图分类号] G751“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57(X)(2007)01-0016-04
  藏族是我国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藏族聚居在地势高峻,被称为“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藏族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孕育了藏族人民独具特色的形象思维和深刻的逻辑思维,充分体现了藏族人民的伟大和智慧。我们可以透过藏族传统的荣辱观看到藏族社会发展的轨迹。
  一、旧法律法规中体现的荣辱观
  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的重要工具之一。藏区进入奴隶制社会后,特别是公元7世纪西藏建立吐蕃王朝政权以来,先后制定了一些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如《十六法典》、《十三法典》、《十善法》和《红本法》等一些习惯法。这些法律法规在吐蕃时期广泛实施,其立法依据是佛教所倡导的《十善法》,其具体内容是:“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言、不绮语、不两舌、不恶口、不贪欲、不瞒恚、不愚痴”。(注:《学佛知津》,东方佛学文化资料丛书,圣严法师佛学文集选,第22页。)各部落制定的习惯法,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带有浓厚佛教色彩的《十善法》的影响。统治阶级一方面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推崇、提倡佛教;另一方面用宗教作掩护巩固自己的政权。总揽藏族的法律法规,其荣辱界定(判定)标准一方面多依据佛教戒律,如《十善法》,另一方面亦带有浓郁的封建色彩。
  荣辱观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藏区统治者在统治过程中实行道德与刑律相辅而行,即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为指导。这种法制思想使藏族社会法律法规中体现的荣辱观的界定标准源自道德荣辱标准。在松赞干布执政时期,制定了“三十六制”,其中六种大法主要包括度量衡法、伦理道德法、敬强扶弱法、判决权势者法、内库家法等;六种告生中规定对于有功于国务或作恶者,以善号或恶号加以区别;六种褒奖中,对大臣和有功人员确立了明确的奖惩制度。这些都表现了当时执政者的荣辱观。另外,10世纪以后,藏族习惯法融会了吐蕃时期《在家道德规范十六条》的精神。这16条道德规范是:(1)敬信三宝;(2)求修正法;(3)报父母恩;(4)尊重有德;(5)敬贵养老;(6)利济乡邻;(7)直言小心;(8)义深亲友;(9)追踪上流,高瞻远虑;(10)饮食有节,资财安分;(11)追认旧恩;(12)及时偿债,秤斗无欺;(13)慎戒忌妒;(14)不听邪说,自持主见;(15)温语寡言;(16)担当重任,度量宽宏。藏族社会的法律法规中一般都体现了这些道德观念。如青海果洛旧制中的部落法规治理内部法“八调”的荣辱界定治理标准是:“压制强暴,扶持弱小,外护声威,内持节操,表彰高尚,贬斥小人,褒奖贤能,惩处劣徒”(注:张济民主编:《渊源流近》[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第32页。)。各地部落普遍规定:敬信神佛,活佛的财物不能偷;若偷佛爷的财物,处罚从重;晚辈和长辈、俗民和僧人见面时,要注重礼仪,说话要用敬语,表示敬意;要修习正法,不能偷抢;民众要安分守己,不能贪非义之财;解决部落纠纷时,必须秉公执法。这些习惯法和规范都贯穿了藏族社会历代的道德观念。由于礼法并用,故能在藏族社会长期流传。
  恩格斯指出:“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盗、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民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第4卷,第94页。)藏族习惯法对盗窃犯罪也是采取严惩不贷的法制手段。如习惯法规定:犯盗窃与抢劫罪者,处罚相同。偷盗牲畜,除按价偿还失主外,偷1头牛罚银50两,偷1匹马罚银250两,偷1只羊罚银10两。盗窃犯被逮,先打200皮鞭,入狱时,再打100鞭。如系偷3次以上的惯犯,除以上处罚外,视情节处以剜眼睛、割鼻子、割耳朵、去膝盖骨、砍去四肢等刑罚。根据恩格斯的理论,当时的藏族社会也已进入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并且已从法律法规中明确体现了荣辱界定标准,人们的荣辱观也多少带有阶级性,这种阶级性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四川德格土司制定的13条成文法律中规定:杀人罪、伤害罪、盗窃罪等要予严惩;同时规定:普通百姓应恪守本分,不能逃离。对于不守法,不支差,或滋生盗劫事件者,将严惩不贷。对罪大恶极者(如反对土司、向他人投毒等),处以死刑,并按情节轻重对其家庭予以处罚。夺他人妻室,按对方等级赔偿损失;自己已经婚配,还与他人私通,并生养子女,则罚银1—10藏秤。交易必须公平,若依仗权势,强行赚钱,将会受到舆论谴责。借用他人之东西,若有字据,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归还(或赔偿);若无字据,且时间太久,则可赔偿原物价值的二分之一。解决因土地及私事引起的纠葛时,必须公正办理。以私情或强权处理的一切命令、字据等必须焚毁,另换新的。各级官员必须恪尽其责,为辖区的民众着想;民众则必须敬重上级,遵守法令。否则,将从严惩处等等。德格土司所施行的法律范围其实远非以上的诸款所能囊括。四川巴底邛山村土司制定的不成文法规定:百姓不准自由离开属地,不准荒芜自己的耕地;不准打人、抢人、杀人,否则视情节轻重处以罚草、罚柴、赔命价等;不准烧山,否则罚草、罚柴;不准百姓的牲畜到土司的草场放牧;损坏土司的东西要赔偿,甚至被吊打。给土司烤酒,烤坏了要赔偿;土司、头人叫去跳锅庄,不去要罚草、罚柴;妇女或抬了尸体的人,不准进寺庙和土司、头人家的佛堂等等。
  理塘藏区的民事法规把“吵嘴打架、男女私通、离婚、分家”之类的民事归为不荣之列,皆采取处罚措施。理塘毛垭藏区的“十三禁令”对不荣之事做了明确限制:不准偷、抢及伤害人命;不准打猎,不准伤害生灵;不准自由搬迁牧场等等。
  从藏族社会的旧法律法规中体现的荣辱观里,我们可以看出有的带有强烈的阶级性,但当时它在稳定社会、维持秩序、规范行为等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传统习俗中体现的荣辱观
  藏族习俗因其独特的地域性、民族性、宗教性等特点,自成体系,源远流长,风格独具,在传统文化中占有突出地位。藏族的荣辱观则体现在其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吐蕃时期《礼仪问答写卷》总结了藏族社会最早的荣辱标准:“荣”包括“公正、孝敬、和蔼、温顺、怜悯、不怒、报恩、知耻、谨慎而勤奋”;“辱”包括“偏袒、暴戾、轻浮、无耻、妄恩、无同情心、易怒、骄傲和懒惰”。同时还强调:“不义之财不可取,诱饵之食不可食。”这种荣辱观的形成主要源自藏族人民的实际生产和生活的经验积累。
  在生活习俗中,藏族家庭是每个人的荣辱观形成的启蒙地,藏族的家教、家规和家法直接对家庭成员界定荣辱。由于历史上藏族是一个几乎全民信教的民族,其社会长期以来是政教合一或政教联盟的封建农奴社会,故其家教、家规和家法是以佛教的《十善法》等教义内容为核心,以各地的习惯法为准绳,加上各家族生活的经验积累形成的,同时又与礼俗交织在一起。其主要内容包括:品德教育和培养实际技能,主要是通过长辈言传身教,潜移默化的方式进行教育。在品德方面,一般是训练家族成员具有勇敢、勤劳、诚实、善良的素质和敬老爱幼的家庭道德。培养对佛法的虔诚,济危扶困、乐善好施、见义勇为、忍耐负重、埋头苦干等品质。在日常生活中,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中提倡夫妻地位基本平等,尊老爱幼。早在吐蕃时期,《礼仪问答写卷》就有:“儿辈能使父母、师长不感遗憾报恨”,“儿子敬爱父母之情应如珍爱自己眼睛。父母年老,定要保护、报恩。养育之恩,应尽力报答为是。……应听从父母之言,不违其心愿,善为服侍为是”等内容。(注:刘俊哲等著:《藏族道德》[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225页。)《礼仪问答写卷》中对子女的道德要求是“正直、善良”,认为“将正直无误之正道作为财富交给他们(子女)是最大的馈赠”(注:王尧、陈践:《敦煌古藏文<礼仪问答写卷>译解》[A],北京:中央民族学院藏族研究所,第18页。)。这种纯朴的古风,一直延续到今天。藏族的家规家法涉及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譬如在康巴藏区,给客人斟茶斟酒,绝对不能反手斟。在饮食习惯方面,禁止吃狗、鱼、马、骡、驴、蛇、蚯蚓等肉食。禁止女人从男人身上跨过或从面前随意行走,特别忌讳女人在喇嘛面前随意行走。禁止女人摸男人左肩,禁止夜间吹口哨,禁止随地吐痰,禁止衣履不整或戴帽进寺院等等。这些生活细节上的规定皆为规范人们行为的荣辱界定标准,也是人们在生活中形成的荣辱观。
  在生产习俗中,则多依照习惯法规范人们的生产活动,协调相互间的关系,谴责并惩处多种违反生产秩序的行为。如在牧区,人们对越界放牧、私自狩猎等都有严格的荣辱评价标准。青海果洛莫坝部落规定,越过莫山界线放牧者罚牛1头。海南千卜录、黄科部落规定:牲畜越界,轻则罚牛1头或羊1只,重则罚主人马1匹、氆氇衣衫1件,或50个“求德合”(执法人员)吃一顿饭。玉树囊谦部落规定,越界游牧,千户头人罚犏牛7头、百户罚犏牛3头、平民户罚牛1头。同时规定禁止属民狩猎,如发现随便狩猎者,除没收猎物、猎具外,还处以鞭笞或罚款。甘肃甘加思柔、仁青部落规定,羊群越界,由“求德合”从羊群中捉羊1只,即行宰杀。牛马群越界,则捉1头牛或1匹马,让畜主事后交银元1—2块赎回。还规定在本辖区内禁止捕捉旱獭,如发现外部落成员捕捉旱獭,罚款10—30元。另外,每年年终让本部落属民赌咒发誓,以证明自己年内没有捕捉旱獭,否则,罚青稞150斤。西藏桑雄部落境内,违令狩猎者,没收全部兽皮,并按兽皮数量多少,每张罚藏银30两。不服处罚者交宗本处,另罚其家人支付劳役7天。
  对生产活动也有明确的规定:即(1)不准挖药、打猎、开荒,违者罚款。具体标准为:挖贝母、虫草、秦艽等药材,无论挖到与否,都罚藏洋30元。打死1只獐子(带麝香的)罚藏洋25—30元或50元不等。打死1只鹿,罚藏洋50—60元或100元不等。打死马鸡、兔子或野猪1只(头),罚藏洋3—6元。打死一般的野兽1只(头),罚藏洋20—45元。打猎者受罚后,猎物归己,并要当众发誓今后不再犯。有的部落对到神山挖金、挖药材、伐木、打猎者,要分别处以磕长头、刻石经版、印布经幡等处分,数量根据情节轻重而定。在每次法会上,宣传“黄金、药材和野生动物,都是与部落众生福分相连的共同财富,任何个人不得私取”。但是,凡打死了狼或豹子的人,村里每户人家都要给半批至1批青稞作为奖励。(2)不准挖神山、砍神树,也不准越界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凡上神山砍柴的要罚藏洋12—30元;越界砍柴的除罚藏洋十多元外,还得退还所砍的柴,并没收其砍柴斧头和绳子。(3)不准随意放牧和定居。对不遵守放牧和定居的,要根据态度及家庭经济情况,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般轻者罚羊3只,重者罚牛10头。对屡教不改的,强制其居住在一定地点,限制其放牧场所,造成其牲畜因缺草而死亡的重大损失,以示惩处等等。另外,在长期的农业生产活动中,为了协调相互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藏区各地都形成了一些关于农业生产的习惯及规定。青海同仁浪加部落规定,修水渠是成年男性的一项重要劳动。如果家庭缺乏成年男劳力,则可以备礼物请求“求德合”宽免,否则,缺工1次,罚青稞5—7斤。迟到1次,罚青稞3斤。参加修渠者所带的劳动工具(即铁锨)太小(不足5寸),则要罚青稞9斤。青海玉树及四川德格等地,对生产活动中的一些相关细节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自下种到秋收期间,禁止牲畜踩踏农田或食庄稼,否则实行经济处罚。关于秋收的时间和参加秋收的人数等,各地亦有严格规定,一旦违犯,就要实施处罚。可见,在传统习俗中,人们早已对生活、生产活动有了明确的荣辱界定标准,这个古老而传统的荣辱界定标准,一直伴随和规范着藏族人民的生活和生产行为,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宗教经典中体现的荣辱观
  行善戒恶是藏传佛教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金刚经》在描述人的心灵时指出:“如果心里怀有贪爱、 瞋恨、骄慢、嫉妒、欺诳等等,这叫罪垢。这些罪垢,染污心灵,就不清净了。没有罪垢,心就清净。清净的心,就是般若。如果此心烦躁、动乱、不安定、胡思乱想、起灭不停,就是不寂静。没有这些,心就寂静。寂静的心,就是般若。再如此心愚昧、无知、不舒坦、触事生碍、固执己见,这是心有障蔽。没有这些障蔽,心中唯有一片光明。这光明的心,就是般若。学佛没有巧妙的方法,只有修炼自己的心灵。没有罪垢,没有动乱,没有障蔽,永远是一片极清净、寂静、光明的心,就是得道。”(注:王永元:《金刚经白话译解》[M],上海:上海佛学书局印行,第1页。)这里所指的“荣”,就是“般若”和“得道”;“辱”,就是“心有障蔽”“愚昧、烦躁、动乱不安”等等。
  《佛说长寿灭罪护诸童子陀罗尼经》载:“假若有大臣及一切朝廷命官,安享俸禄却不尽忠职守,又无惭愧心,专行欺诈,诌忘不忠,贪赃枉法,欺压百姓,滥杀无辜,恃权势任意取他人财宝,危害国家人民,加上轻慢经典,障疑大乘佛法广传。这样的人,现世会短命,死后坠入阿鼻地狱,没有出狱之期。”(注:《佛说长寿灭罪护诸童子陀罗尼经》[Z],汉译:沙门佛陀波利,语译:释常愍法师,青海佛教协会,第65页。)这里是佛家对世俗官场的一种荣辱评价标准,特别提到了“危害国家人民”一款,这说明佛家在荣辱评价中体现了大局意识。又载:“纵容此身去造罪业,或诽谤他人,或持权资富豪,起种种恶心,威胁他人性命,又不信大乘经典,贡高我慢。像这样的人,现世会得短命报。”“因有财利而生骄慢贡高,于是围棋赌博,跳舞娱乐,交恶朋友,亲近淫女。不受君王敕命,不听父母教诫,终日嗜酒耽淫,最后只有丧身损命。”“众生不行孝道,嫉妒造恶,必须会招致行病鬼王以恶气吹嘘,令其得病。或得瘟疫重病,或乍寒气热,虚劳下疟,或邪魔鬼入身,令神志不清,或全身癣瘌慢性病等。”“若有众生,买卖分量不公,秤磅欺诳,贪取不义之财。以其所作罪业,死后必坠地狱。”(注:同上,第66—69页。)佛教对知荣辱者以宽容相待,如佛遗教经上说:“惭耻之服,无上庄严。”(注:《佛教与生活》[M],东方佛学文化资料丛书,第161页。)即虽然犯了过错,如果知道羞耻,穿上惭愧的衣服,过去的瑕疵,仍然可以去除。正如古人言:“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过能改,善莫大焉!”就是强调改过的可贵。佛陀在界定人的行为上的荣辱戒律时认为:“恶口是最犀利的刀剑,贪欲是最激烈的毒药,瞋恨是最可怕的火焰,愚痴是最漫长的黑夜,烦恼是最无底的深坑。”(注:同上,第167页。)佛教所遵循的五戒,即明确规定了人要遵循的行为准则。如“不杀生曰仁,不偷盗曰义,不邪淫曰礼,不妄语曰信,不饮酒曰智。”(注:同上,第168页。)这里提倡的“仁、义、礼、信、智”就是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
  另外,佛教主张修身和修心,其中修身要求要先修口,即“不要随便恶口、妄言、绮语、两舌。”(注:同上,第181页。)《大吉祥经》中也有“对上恭谨对下要慈爱,处事忍耐柔和并谦虚,不为毁誉褒损而动心”的修身之要求。(注:《金刚经讲义》,第98页。)关于身心的修行,在增一阿含经中,曾将它分为上中下三品,最下者为“身行道而心不随”,一副道行高超、道貌岸然的模样,其实,心里却不是那么一回事,即“口是心非”。中等的修行是“心行道而身不随”,即外表看起来并不起眼,内心却很慈悲。上等的修行是身心皆行道,内外一致。以上是佛教中对人的品行的要求,也是佛教思想中关于人的品行好坏的一个荣辱评价标准。
  总之,宗教中体现的荣辱观,无论其是否是唯心的还是具有唯物的因素,荣辱标准却是十分明确的,并且在藏族实际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藏族的荣辱界定标准和荣辱观自古有之,藏族有句俗语说:“虽是一张小小的白纸,一旦用墨水写上字,盖上印,即成为不可动摇之准则。”从这句普通的俗语中,我们可以看出藏族传统的荣辱界定具有十分明确的判定标准。其标准主要源自佛教教义和长期的生产生活经验的积累等。它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评判标准,一直规范着人们的一言一行。不论其标准是落后的、错误的,还是进步的、正确的,它对藏族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必须有一个旗帜鲜明的正确的荣辱观,这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思想和道德保证。我们应该大力提倡全社会建立正确的荣辱评价体系,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从而推动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本文责任编辑 黄维忠]
  [作者简介] 拉毛措,女,藏族,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学所副研究员。(西宁 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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